电能计量异常及其处理措施的分析论文_赵峥嵘

电能计量异常及其处理措施的分析论文_赵峥嵘

(国网吐鲁番供电公司 新疆吐鲁番 838000)

摘要:计量装置作为供电公司与广大用户联系的纽带,直接关系着供、用电双方关注的利益。公平公正计费要求供电公司应确保计量装置正确计量并减少计量异常的发生。本文旨在通过对窃电的法律界定及窃电处罚的一些条规适用性进行讨论,拓宽了反窃电在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为完善窃电治理提出一种新的思考有意义的界定。同时对计量异常的另两种表现形式的分类及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有助于减少窃电的发生和降低计量异常综合发生率,也有利于做好计量异常管理。

关键词:窃电;非法获得电力;计量异常

1因窃电而产生的计量异常处理

1.1窃电的法律界定

非法获得电力不仅仅等同于“窃电行为”,电只有被“窃”,电很少能被“抢”、被“侵占”。“由于电能的特殊性,非法获取电能需要具备某些专业性技能,而且电力生产者、管理者对电能的监控能力还没有达到一个更加高级的层次,所以大多数非法获取电能是以盗窃的方式。但是针对电力生产者或管理者实施暴行,而当场取得电能的就不应该界定为窃电,而应该是抢电,属于抢劫罪的范畴。如果供用电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电力的,应该是侵占,不是盗窃。”因为相关电力法规如《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自身条文的表述“禁止窃电行为”的局限,“未加辨析就将非法获得电力的行为认定为窃,这是由于立法之处并没有意识到这里概念的界定存在漏洞、程序上存在错位,即:把“非法获取电能”等同于“窃电”,这是“法律上对刑事评价的越俎代庖,也影响了在刑事责任上的认定”,使得认定范围变窄,有一定的局限性。

德国刑法对电能的获取专门制定了一个法条,“使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占有电能,借助一个导体,这个导体可以获取电能,但当然是不符合规定的获取,从一个电子设备或装置中获取他人的电能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该行为只有根据请求才予以追究”,德国刑法没有提窃电,而直接用“获取电能”来描述,而非法获取就包含了“盗窃和侵占”。不过由于电能一般财产的特殊性,电能只能在消耗中实现价值,所以电能与一般的盗窃行为存在不同,即电能不会像一般盗窃那样,有被占有的属性,它的属性是“侵占行为的持续性占有”。而且,对电能消耗的客观要件是:电能必须经过一个电力设备或装置所获取;电能必须借助于导体而被抽取;这个导体应该被认定不正确地获取了电能。

如果使用“一线一地的窃电方式”,虽然简单,却能导致整栋楼带电,与大楼直接相连的金属水管、使用接地线的家用电器外壳都将带电,而如果窃电者泛滥,会使得该地区实际用电量超过供电设施最大的承载力,直接导致供电设施损坏,影响整个地区的正常供电。

1.2处理措施的分析

对窃电量进行推定的分析。窃电时间的推定,也决定这窃电量的大小。因此窃电时间无法确定的,应该继续加大搜集证据力度,通过不同方法印证,尽可能查清楚窃电时间,才能贯彻刑法疑罪从无,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这就需要用电检查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对于窃电时间无法确定的,按同属性用户正常用电量作对比,还可以通过总表分表示数的互为印证来确定。还可以根据《新盗窃司法解释》结合用户用电用途、生产经营状况、本地区用电情况以及以往缴费记录等计算窃电量。

对窃电行为处罚的分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金的计算方法。从违约金的性质上来看,目前三倍违约金体现了补偿性的同时更多体现了惩罚性,与民法精神相违背。市场经济体系更强调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之前涉及法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法规大多都已失效,《供电营业规则》中三倍违约使用费条款一致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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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因素造成的计量运行异常处理

2.1异常分析

计量装置本身运行时间较长或者达到更换周期,或者由于自然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故障。比如线路老化、接触不良,还有用户用电异常造成的,比如用电负荷超容、需量超容,造成计量箱负荷过大接线端子发黑逐渐影响表计接线,影响互感器正常运行造成计量误差增大。特别地,由于自然环境的特殊性,一些计量装置在恶劣工况下比一般情况下更易产生异常。由于计量装置本身有综合误差,当发生计量故障时,综合误差会大增从而严重影响计量的准确性。

2.2处理措施分析

作为计量资产第一责任人的供电所,加强供电所辖区内计量资产运行质量现场管理,包括现场检查巡视和表计异常报修异常处理的规范性。

加强计量表计运行状况在线监控,对运行时间较长的电能表需进行系统逐户排查,增强异常判断的准确率;通过计量在线监测数据,结合营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在系统中对电能表运行异常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准确定位,对低压用户和专变用户计量装置出现异常的并列入异常工单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对产生异动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了产生计量异常的主要类型和产生的主要原因,便于规范履行准确计量职能,提出针对性措施降低计量异常发生数。

对照相关法规以及实际工作情形,以电能公平交易为原则,对异常计量装置进行依规追补电量电费。

3电力谐波干扰计量的问题处理

3.1异常分析

电力系统的干扰,对计量装置产生的影响是使计量装置误差增大,影响正确计量。电力系统中,大量的非线性负荷和电力电子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成为了巨大的谐波源,污染电力系统。具体形式是:感应式电能表的设计,只能保证其在工频附近很窄的频道范围内的工作性能,适用于基波状态。如果这种电子设备工作在谐波状态下,就会产生较大误差。

电力谐波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发电源三相绕组不平衡产生的谐波,实际电能运输过程中电力变压器磁化电流中的奇次谐波,还有电气设备中晶闸管整流技术产生的谐波。

对智能电表的影响。智能电表采用的原理是A/D采用-乘法器-处理器-显示输出,按照正弦频率50Hz不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智能电表的电流值、电压值所允许的正弦波在一定范围内,而谐波将导致波形超出限度,引起乘法器误差。

3.2处理措施分析

计量谐波功率。研制出精度更加灵敏的谐波智能电表,实现对基波功率和谐波功率共同计量的全新计量方式。监测配电网中谐波含量和潮流方向,对正反向谐波的电量进行计量,计算谐波占有率、谐波电流电压幅值及相位。对谐波含量进行测量并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收取这部分电费。对谐波进行过滤,增强智能电表的抗干扰能力,只对基波进行测量,纯基波计量方式。

4结语

应通过积极有效的方法降低窃电、电能计量装置故障、电力谐波干扰三种电能计量异常,保障电能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供、用电双方利益。

参考文献:

[1]龚明英.判断计量异常中异常采集数据的应用探析[J].电子信息.2016(4):78.

[2]金军.广东反窃电法律事务精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3]蒋嵘.电能计量装置异常状态研究[J].机电信息.2012(15):79.

[4]陶乐恩.电力计量中电力谐波的影响与有效措施探讨[J].低碳技术.2017(11):45-46.

作者简介:

赵峥嵘(1988-),男,在职研究生,从事电力营销技能研究。

邮箱:365562317@qq.com

论文作者:赵峥嵘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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