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研究中应注意统计规范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研究论文,中应注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经济研究中,特别是在实证性经济研究中,人们经常使用统计数据去说明经济活动的数量,这是应该加以肯定的。由于每一个统计数据都有特定的概念、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世界各国以及各种国际组织对许多统计指标的基本概念都制定了标准的规范。在使用这些统计数据时,应当特别注意统计数据概念的变化,避免统计数据的误用。
在经济研究中,为了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生产总量,一些作者同时使用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民生产总值(GNP),这和过去用国土原则和国民原则计量社会生产总量有关。但是,许多人不了解从1993年以后,国际组织及我国统计部门对社会生产总量的统计主体原则重新作了更为科学的界定,现在再用国民生产总值(GNP)去说明社会生产总量已经很不恰当。
国民经济活动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由一定的从事于经济活动的人员承担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协作化,世界各国之间或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和投资往来愈益增多,社会生产的空间和人员很可能不完全一致,这很容易给生产成果的计量造成混乱。为此,对社会生产总量的度量需要确定统一的核算主体原则。
过去,经济统计学中采用了双重核算主体原则,即社会生产总量的“国土原则”和“国民原则”。
国土原则又称地域原则,以本地(本地区,下同)的地域作为国民经济生产核算的主体,凡是发生在本国地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成果,不论是否本国人员生产的,一律加以计算。相反,在本国地域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是由本国居民或利用本国资金进行的,也不予计算。过去通常把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净值定义为按国土原则计量的生产总量指标。
国民原则也称属地原则,是以“国民”作为计算的主体。所谓“国民”指本国(或本地区,下同)的常住居民或生产单位。按国民原则,凡是本国常住居民或生产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不论该经济活动发生在本国还是外国,其成果都要加以计算。相反,凡是非本国常住居民或生产单位从事的经济活动,即使该经济活动发生在本国,其成果也不予计算。过去通常把国民生产总值、国民生产净值、国民收入等,作为按国民原则计量的社会生产总量。
显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和劳务的输出与输入基本平衡时,按国土原则和国民原则计量的生产总量差异不大。但是,当投资和劳务的输出与输入不平衡时,二者就不同了。
我国过去的统计制度中没有明确区分国土原则和国民原则,但实际上各地区计算总产值、净产值时是按国土原则计算的,严格说来,我国过去所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其实是“国内生产总值”。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不仅与国外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多,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也比过去增加很多。现在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地区间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十分迅速,这使我国生产总量的计量面临十分复杂的情况。而中国各地区都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各级地区政府均十分重视隶属于本地区的经济活动总量。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分别按地域原则和属地原则计量全国和各地区的经济总量,在中国还是有客观需要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职能由直接管理所隶属的企业转向间接调控市场,财政体制改为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计划体制也改变了向企业直接下达计划的方式。可以预见政府对属地、非属地的观念将逐渐淡化,按双重主体原则计量总量指标的必要性也将趋于弱化。
从经济总量指标的内涵深入研究,按照国土原则计量的总量指标是以地理范围为主体来定义“国内”的,以这种方式确定总量指标核算的主体原则存在一些问题:
(1)以地理范围为主体计算的生产总量,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的全部生产成果。因为按国土原则计算的生产总量,没有包括一个国家的生产者在领土以外(指外国领土,如使领馆或国际水域)的生产成果,但又包括了国外生产者在本国领土上的生产成果,如外国使领馆的活动、承包给外国公司的工程等。
(2)以国土原则作为主体原则定义的国内生产,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收支核算中定义的国内交易与国际交易的核算原则不一致。在国际收支核算中,世界各国是以常住单位去判定“国内”与“国外”,常住单位与领土范围并不完全对应,与国籍或国民所有权也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3)国内产值是一个反映总体生产活动的指标,不是衡量福利的尺度,目的是计量生产的物量,不是计量收入。
为了准确核算社会生产总量,也为了统一核算的主体原则,1993年联合国修订的SNA和现在中国制定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都规定不以地理范围而以常住单位为主体原则去界定“国内”属性。1993年SNA还把“经济利益中心”作为确定一个实体是否为一个国家的常住单位的基本标准,即规定一个机构单位已经在一个国家从事经济活动和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通常就认为它在这个国家的“经济领土”具有经济利益中心,也就认为它属于该国的常住单位(当然还有许多具体的细节规定)。常住概念不是依据国籍或法律标准,国内的概念不是“政治领土”或“地理领土”,而是“经济领土”的概念。是否“国内”由活动主体的常住地位决定,而不由一个国家的地理界限决定。虽然1993年SNA强调这条准则只是指导性准则,不是硬性规定,但这条准则对于统一国民经济核算的主体原则,规范世界各国的生产总量计量方式,都有实际意义。而且以常住单位作为生产总量核算的唯一主体原则,“国内”和“国民”均以常住单位去界定,可以避免采用双重主体原则引起的混乱。
应该注意到,生产总量核算主体原则的这种变化,必然引起总量指标概念和内涵的变化。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规定、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本国所有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反映的是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反映的是常住单位的生产和使用。各生产单位,不论其资产和经营管理归属于哪个国家,只要符合常住单位的定义,均作为本国的生产单位。各种生产单位只要不符合常住单位的定义,即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也不能算为本国的国内生产。以常住单位为主体原则界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国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计量的最终产品与劳务的货币总额。GDP表现为各常住单位增加值的总和。显然,这样定义的GDP不是按政治领土范围计算的,这里的“国内”指一种经济领土,它与过去按“国土原则”定义的GDP有明显差异,反而与按传统的“国民原则”定义的GNP较为接近,因为过的GNP也是以常住单位为主体原则计量的。
明确了核算的主体原则,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可得出如下结论:
(1)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一个生产总量指标,它是所有常住生产单位(机构部门或产业部门)的总增加值(含固定资本消耗)之和。GDP以市场价格计量,则应是各部门总量增加值(以基本价计)再加上生产税净额(生产税—补贴)。
(2)GDP可按收入法计算,等于常住生产单位提供作为初次分配的价值量,即所分配的原始收入之和,也就是要素收入加生产税、进口税并扣除补贴。
(3)GDP可按支出法计算,等于以购买者价格计算的货物和服务的最终使用之总和,减去货物和服务的净进口值。
以常住单位为主体原则确定社会生产总量GDP以后,把过去的双重主体原则统一为常住单位主体原则,过去接“国土原则”确定的"GDP"(虽然与按常住单位原则定义的GDP名称一样),以及原来按“国民原则”定义的"GNP"都失去了作为社会生产总量指标存在的价值。在联合国1993年SNA中,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总收入”(GNI)的概念,取代了原来的“国民生产总值”。我国的新核算体系中也没有再使用(GNP),这一概念。
前面是从生产总量去说明核算的主体原则。如果从价值分配角度看,各常住单位生产中创造的收入,即以分配法计算的生产总量,需要进行初次分配。只有生产者(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才有资格参加生产收入的初次分配。可是要注意,提供生产要素(劳动力或投资)的主体,并不完全等于生产主体(如企业),如住户在初次分配中获取劳动报酬,但生产主体不是住户,而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当然,本国常住单位的原始收入主要会分配给本国的常住单位,但也可能会因为外国的常住单位(即本国的非常住单位)提供了生产要素,一部分原始收入会分配给非常住单位。同理,因为本国常住单位可能向国外的生产者提供生产要素,也要参加国外生产的原始收入的分配。那么:
本国常住单位在国内外生产中获得的原始收入=GDP-非常住单位从本国生产中应获得的要素收入+本国常住单位应从国外生产中获得的要素收入
各机构部门参加初次分配所获收入称为“初始收入结余”,各机构部门初始收入结余之和称为国民总收入。1993年SNA把“本国常住单位在生产中(国内或国外)获得的原始收入”的总和称为“国民总收入”,以GNI表示。这样,
国民总收入=GDP+本国常住单位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可以看出,国民总收入GNI的内涵基本上相当于按国民(常住单位)原则计算的GNP。显然,这时的GNI(或原来的GNP)已不是常住单位的生产量,而是常住单位作为参加初次分配的活动主体的一个收入总量指标。为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不应再把GNI(或"GNP")称为国民生产总值,而应称为国民的收入总值(或国民总收入)。(2)不能再以GNP去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水平,只能衡量其原始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