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产业组织理论中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_完全竞争论文

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关于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结构论文,关系论文,组织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2)11-0057-06

在西方产业组织理论中,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可以说是西方学者花费精力最多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中的主要问题涉及垄断的或竞争的市场结构对创新活动,因而对经济福利的潜在影响。竞争市场比垄断市场能够更好地促进创新吗?垄断企业比竞争企业更愿意和更能够生产新的创新产品吗?在这方面,存在着两种有影响但却相抵触的观点。以阿罗(K.Arrow)为代表的观点认为,竞争行业要比垄断行业具有更强的创新激励因素,因此,垄断除了造成静态福利损失外,还可能延缓技术进步。以德姆赛茨(H.Demsetz)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垄断并没有抑制创新,而会促进创新。本文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考察在创新问题上,阿罗—德姆赛茨之间的争论,并说明其争论的意义。

一、争论的背景:熊彼特假设

有关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研究,一般都以熊彼特开创性的工作为起点。熊彼特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对当时人们强调完全竞争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他认为,完全竞争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即使在农产品上,也没有纯粹的完全竞争。只有生产方法既定、产品既定、产业结构既定,除了新增的人力、新增的储蓄联合起来以便设立现存类型的新企业以外什么也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也就是在静态条件下,完全竞争才作为一种最有效配置资源的机制,有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合理性。熊彼特认为,完全竞争是与经济进步不相容的,“完全竞争意指自由地进入每一种行业。……但是,完全自由地进入新领域可能使进入新领域成为根本不可能。引进新的生产方法和新的商品很难想象从一开始就使用——完全迅速地——完全竞争的办法”。[1](P174)在熊彼特看来,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一个创造性的毁灭过程,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完全竞争不利于激励创新活动,因为任何由创新所引起的新事业立即被过多的企业所模仿,新行业立即被过多的企业所涌入,以致创新者得不到应有的利益,从而挫伤其创新的动力,因此不利于经济进步。熊彼特写道:“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发展条件下运作的完全竞争制度显示出它自己的浪费。与完全竞争适应的那种类型的企业,在许多情况下其内部效率,尤其是技术效率很差。如果确是这样,那么它浪费了机会。因为它在发展和判断新的可能性时处于不利地位,它在努力改进生产方法上也会浪费机会。而且……一个完全竞争的企业在进步的冲击或外部的干扰下比大企业更容易跨台,因而更容易扩散经济萧条的细菌”。[1](P176)熊彼特承认,从某个时期看,完全竞争可能比其他市场组织更有效率,但从长期来看,完全竞争状态并不是创造性毁灭过程所依存的理想环境。

那么,熊彼特所说的理想环境是什么呢?熊彼特指出,以往的经济理论认为垄断不如竞争有效率,是以“既定的需求状态和成本状态在竞争情况下和在垄断状况下是一样的”这一不现实的假设为前提的,但现代大企业极为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它产出数量的巨大,它的需求状态和成本状态比完全竞争制度下同一产业部门的需求状态和成本状态远为有利,并且这是不可避免的。

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写道:“一俟我们深审细节,去探究进步最为瞩目的个别项目时,引导我们的线索不是把我们带到比较自由竞争条件下工作的那些企业的门前,而是明确地把我们带到大公司的门前”。[1](P145)“我们必须接受的是,大规模控制企业已成为那种进步的最强有力的机器,特别成为总产量长期扩展的机器。……就这方面说,完全竞争不但不可能而且效果不佳,它没有资格被树立为理想效率的模范”。[1](P176)

熊彼特之所以对垄断如此青睐,是因为在熊彼特看来,创新是一项不确定的活动,除非有足够实力能承担创新风险,否则,创新是无吸引力的,而大企业恰好为企业家提供了这种风险担保。所以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而且,正是对垄断利润的期望给创新提供了激励,因此,竞争必然走向垄断。

正是熊彼特在创新问题上对竞争和垄断的一破一立,引起了西方学者对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极大兴趣。

二、阿罗—德姆赛茨之争

作为对熊彼特假设的一个回应,阿罗在1962年的一篇经典文章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竞争行业要比垄断行业具有更强的创新激励因素,因此垄断除了造成静态福利损失外还可能延缓技术进步。[2]

阿罗分析了具有固定成本行业的生产过程创新的简单情况。为了简化分析,他省略了发明可能遇到的不确定性和非专用性等问题。阿罗假设,在创新活动前后,市场上没有创新的竞争,但有创新的垄断者。该垄断者既可将减少成本的创新转让于一个竞争性企业,也可自己利用这一创新垄断产品市场。这样,对产品垄断者而言,其创新的利益动机是创新前后的利润之差;而创新的垄断者可从竞争性企业中索取创新收益,故其利益动机是所索取的收入。在竞争行业中,价格等于平均成本,垄断企业则按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确定生产。

阿罗设想了两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中,创新产生了大幅度的成本下降;第二种情况则对应于创新产生中等幅度的成本下降。先考虑第一种情况。在图1中,如果D是线性的市场需求曲线,c是发明前的单位成本曲线,那么,竞争行业把价格定在c的水平上,而垄断企业将使边际收益(MR)等于c,索取产品价格为w,从而得到用面积S=wxyc表示的利润。采用了大幅度降低成本的创新后,单位成本降至c[']。

在竞争场合下,发明者向企业索取某一单位使用费,以获取他的创新收益。假定这样做把竞争性产量限制在MR等于c[']的水平上,根据单位使用费用pc['],获得的利润等于面积P[']=puvc[']。此时,竞争行业确定的价格是p,支付给发明者的全部使用费是P[']。如果发明者支出的发明成本小于P['],那么发明者愿意从事发明。

图1

在垄断场合下,垄断者按MR等于c[']确定价格,索取的价格也是p。他的利润是P['],但是对发明的鼓励却是P[']-S,即从发明中额外产生的利润。由于P[']-S小于P['],垄断市场对发明的激励因素要少于竞争市场。阿罗的观点是,在给定需求和成本条件的情况下,竞争场合中的发明者可以获取全部使用费,它等于垄断者在发明后可能得到的利润。由于垄断者在发明前已获得一定的垄断利润S,它给予发明以较少的激励。

阿罗考虑的第二种情况可以用图2说明。

图2

在这种情况下,成本从c降低到c[']。在竞争场合下,发明者可以确定最高专利权使用费cc['],因为更高的专利权使用费会使竞争企业感到使用这种发明不值得。因此,总的专利权使用费等于面积T=cabc[']。

相反,垄断企业在发明后(如同发明前一样)按MR等于c[']确定生产,获得的利润等于面积P=puvc[']。对发明的奖励是P[']-S(S=wxyc),与以前相同。与竞争的情形相比,在垄断情况下对发明的激励较少是因为:(1)面积S大于面积B(B=putc),因为前一块面积是在需求曲线下给定单位成本时的最大面积;(2)由图2可以明显看出面积T大于面积K(K=ctvc['])。

德姆赛茨在1969年发表的“信息与效率:另一种观点”的文章中,批评了阿罗对竞争和垄断下创新激励的分析,他认为阿罗没有在可比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有效的比较,要求在对比的一方考虑到与垄断有关的限制性情况。而且,他指出阿罗研究的是不对称的情况,其中假定外部创新者向竞争行业提供发明,而垄断者却自己从事创新。德姆赛茨设想的两种情况可以根据大幅度降低成本的发明来说明。[3]

首先,德姆塞茨假设了这样一种情况:发明者向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都提供发明。发明者受规章的约束和来自向这两类行业收取相同专利权使用费(每单位产量)的其他发明的竞争的约束。

图3

如果这种每单位产量的专利权使用费是图3中的pc['],那么在竞争行业中专利权使用费的总额等于面积P[']=puvc['],而在垄断行业中专利权使用费总额只是面积P[']=puvc[']的一半,因为垄断企业仅仅把产量扩大到p与MR交点的水平上。尽管这意味着在竞争行业中对创新的激励较大,但是德姆塞茨认为这恰好是通常的垄断结果,即给定产量限制,同所有投入要素一样,垄断企业仅在有限程度上应用创新这一投入要素。德姆塞茨指出,为了分析在垄断行业中除了这种正常影响因素外,是否还有其他具体的抑制创新的因素,应该对具有相同规模的行业进行比较。可以在图3中通过定义D为垄断行业的需求曲线、MR为竞争行业的需求曲线进行这种比较,因此,给定单位成本,每个行业生产相同的产量。在这种比较中,利用单位专利权使用费pc['],两个行业都在p与MR交点水平上经营,专利权使用费总额是相同的。因此,对这两类行业,如果它们具有相同的规模,则对创新的激励是没有差别的。

其次,德姆塞茨认为,如果发明者不受在两类行业中收取相同的单位专利权使用费的限制,那么向垄断行业提供发明的发明者获得的奖励要大于假如他向具有同样规模的竞争行业提供发明所获得的奖励。在图4中,MR是竞争行业的需求曲线,而D为垄断行业的需求曲线,所以在给定单位成本的情况下,两类行业的产量相同。

图4

给定MR是竞争性需求曲线,发明者的做法是确定单位专利权使用费p[']c['],使得c[']等于MRc,由此得到的总专利权使用费等于面积P['']=p[']vwc[']。

给定D是垄断需求曲线,在发明后如果垄断者没有支付单位专利权使用费,他获取的利润等于面积B=p[']yxc['],对发明的奖励是B-P,其中P=ptuc代表发明前的垄断利润。如果垄断者即发明者的话,这是对他的发明奖励。另一方面,如果发明者不是垄断者自己,等于这个数额的一次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则是由独立的发明者收取的。直观地看,如果面积T=vyxw大于面积P=ptuc,则对垄断的奖励大于对竞争的奖励。对于线性需求曲线,一定会是这种情况,因为前一个矩形面积更大。因此,德姆塞茨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行业的规模相同,垄断对创新提供较大的激励。

围绕着阿罗和德姆赛茨在创新问题上的争论,在产业组织领域,逐渐形成了两种流行的观点。

同意或支持较集中的市场结构有助于创新的观点认为:第一,就垄断利润与市场集中相联系这种情况来说,集中性行业中的企业被认为比竞争行业中的企业能够更好地筹集研究与开发经费。这种观点强调,研究与开发是要冒风险的,资金应该主要从内部筹集,而不是从市场上筹集。存在超额利润的寡头垄断市场随时可以提供这种资金,而在竞争较激烈的市场中的企业却可能得不到这种资金。因此,人们会认为竞争行业自己很少承担或不承担研究,而寡头垄断行业至少具备用于潜在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资金。在农业部门中,政府对研究的大量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竞争行业中可能存在的筹集研究经费的问题。

第二,研究活动中也可能存在着规模经济性,它有利于大型企业。当存在研究的最小有效规模时,对竞争市场中的单个企业来说,承担有效的研究与开发或许是不可能的。在某些场合中,通过汇集研究力量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总是行得通的,因为小型竞争企业存在着前面指出的财务问题,以及在组织联合研究计划方面隐含着大量的交易成本。假如其他情况相同,较集中的市场中的相对大型的企业有较大的可能性在有效的规模上从事研究与开发。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对于风险大、费用高的研究项目,集中性行业中的企业也需要把研究资源集中在一起。这种做法能避免浪费资源的重复性研究,这是社会所期望的。总之,相对于竞争行业中的企业来说,集中行业中的企业可能具有研究规模的优势。

寡头垄断市场中的企业还可能具有其他几方面的优势:(1)获取垄断利润的企业可能比竞争行业中的企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来保护它们的专利,因而更愿意从事研究。(2)快速的生产过程更新和产品更新,不仅对一些市场中现有的竞争者来说,而且对阻止潜在的新企业进入来说,都是重要的竞争战略。较集中的行业中的企业可以从事更多的研究,以对抗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3)集中性行业中获取垄断利润的企业能够吸引水平较高的研究人员,从而增加或改进单位资源的研究成果。

不同意垄断势力有助于创新的观点认为:第一,与处于竞争环境中的企业比较,置身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会变得松懈、无效率、不能抓住研究时机,以及不能从事有效的研究。根据集中性市场比较松懈和具有X非效率的观念,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中可能出现较少而不是较多的创新。

第二,如在前面讨论过的,集中性市场中有具有较少的激发创新的因素。根据阿罗的观点,这种结果的产生是因为对垄断者来说创新只能带来有限的超额利润。与此有关的论据是居于牢固的垄断地位的企业还要考虑到利用潜在创新重新装备其行业的成本,因此可能拒绝发展需要这种重新装备的大量创新。根据这种观点,寡头垄断行业的研究资源可能用于少数革新项目或式样的改进,而不用于更主要的开拓性研究。出于同样的原因,地位稳固的垄断者可能购买或压制有利于快速生产变化的新专利。不过,这种作用只有在用进入障碍能保护现有垄断生产者避免潜在竞争时,才可能是重要的。总之,上述观点指出,与竞争的行业比较,垄断行业是有较少的激发创新的因素,尽管从研究资源和筹措资金角度看,它处于从事研究活动的较有利的地位。

三、争论的意义

1.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对创新和市场结构关系的研究。

谢勒(F.M.Scherer)考察了竞争情况下的创新资源配置问题。[4](P83-119)他得出的结论是,在竞争企业数目不是很多的情况下,竞争一般会加快创新的步伐。此外,当一个新市场刚刚打开时,竞争所导致的加速性的创新是有益的,且优于垄断情形。然而,谢勒分析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考虑到不确定性。凯米恩(M.Kamien)和施瓦茨(N.Schwartz)在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方面持续地做了大量工作,他们的贡献后来都汇集于《市场结构与创新》一书中。在理论探讨上,凯米恩和施瓦茨继承了谢勒的做法,把竞争程度及其他环境条件用参数表示。他们得出的结论与谢勒的结论是一致的:只要竞争仍能有正的期望利润,则更激烈的竞争会加快创新的速度。他们的重要贡献在于考虑了不确定性。1990年,戈尔(R.Goel)探讨了市场结构与创新在斯塔克尔伯格情况下的解。设想的情况是,面对一些竞争的外围企业,领导者在研究与开发上进行投资,并导致过程创新。跟随者没有自己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但能从领导者的研究中获益。戈尔得出的结论是,当领导者比外围企业更有效率且技术可能性很大时,则少数企业能比多数企业产生更多的福利。杰罗斯基(P.Geroski)在同一年对创新与市场结构做了一次实证研究。用的数据是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重要创新。杰罗斯基得出的结论是,高度集中的产业在促进创新方面,不如竞争性产业。卡茨(N.Katz)和夏皮罗(C.Shapiro)在研究创新、研究与开发竞争时,讨论了有技术转让和模仿的情况,他们的研究表明,对于一个由大小不一的企业组成的产业,不管模仿和转让是否可能,产业领导者将主要从事于小创新。而对于有高度的专利保护的市场,大创新将主要由产业领导者作出。但如果存在模仿、转让的可能性,则产业跟随者或新进入者便有可能作出大发现。总之,由于创新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产业组织理论理所当然地重视对创新问题的研究,并极大地加深了人们对市场均衡与社会最优过程的相互关系的分析理解。

2.加深和强化了人们对于创新的认识。

在创新对经济的重要性方面,人们认识到,第一,通过创新和创新所导致的对更新、更好的生产过程的投资,可以推动技术进步,而这种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是十分重要的。第二,创新所产生的新产品是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关键因素。第三,从国际经济关系的角度看,大量的证据表明,一国的贸易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价格竞争,而创新可直接促进非价格竞争。[5](P191)

在关于创新的制度安排方面,人们认识到,专利制度对于提供创新的激励是非常重要的。美国宪法授权国会授予“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时间内享有对其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在这有限的时间内(美国目前为17年),未经专利持有者许可,其他生产者不得生产同一种产品,甚至它们的产品也不得使用这项发明。专利持有者可能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或销售其产品,而作为回报,专利持有者获得专利权使用费。专利法中的关键条款,即有关专利期(life of the patent)的条款是为了在消费者获得的收益同创新活动的投资回报之间保持平衡。如果专利期较短,厂商只能在较短时期内从其创新中获得回报。较之于较长时间的专利保护,较短的专利期所产生的创新激励比较小;如果专利期较长,则有较长的创新激励,但是创新的社会效益有限。

3.深化了对竞争和垄断的认识。

由创新带来的技术变革与不完全竞争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其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中,创新和发明受到了专利的保护,免受竞争的影响,而专利就是用来限制竞争的;技术变革具有重要作用的行业一般有较高的固定成本,这意味着在很大的产量范围内,平均成本是递减的,这是另一个限制竞争的特征;在技术变革十分迅速的行业中,在使用新生产技术的过程中不断增加的经验往往可以使成本迅速降低;由于银行通常不愿意向研究与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新厂商和小厂商等筹集资金十分困难。在较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中,通常从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的角度检验了市场势力的结果。简言之,市场势力意味着部分配置效率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优的市场结构是将市场势力最小化,即完全竞争。现在,人们将忽略了创新和发明的经济效率称为静态效率(static efficiency)。而当考虑技术进步这一因素时问题就不太一样了。创新要求厂商从其投资中获得一定的收益,进而要求某种程度的市场势力。经济的总体效率要求在以静态效率为代表的短期目标和鼓励研究与创新的长期目标之间取得平衡。人们称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得到适当平衡的经济具有动态效率(dynamically efficient)。[6](P381)

在创新问题上,阿罗—德姆塞茨之争在本质上是对市场结构和创新关系的讨论。我们认为,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双向的。而且,在竞争和垄断谁能更好地促进创新这一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区分创新投入的动机和创新投入的能力。

市场环境和创新的关系相当复杂,尽管西方学者在理论上和实证上对其进行了许多探讨,积累了大量的文献,但在判断何种市场结构最适宜于创新方面目前仍无结论。这方面研究的结论常常相互矛盾,令人失望。另一方面,产业组织理论对创新的认识和研究,是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和实证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研究前沿,其发展动态很值得关注。

[收稿日期]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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