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我国农地所有权的优化配置:制度经济分析_公共物品论文

转型期中国农地最适所有权安排———个制度经济分析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转型期论文,中国论文,视角论文,所有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国的农地所有权安排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许多学者在研究相关问题时都将其根源归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安排的缺陷。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中国今后的—系列改革与发展问题。

众所周知,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对改革中国农地所有权安排的争论就已成为热点(汪三贵,1987;文贯中,1988;张华贵,1989;曲福田,1991)。当时的学者们对选择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3种模式的利弊讨论主要都是基于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展开的。他们借助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提出各自的观点,使得这一争论一直延续至今。综观前人的研究,不难发现当时对中国农地所有权改革模式的探讨至少忽视了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研究目标的界定问题,多数学者都期望从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角度探寻到最优的制度改革模式,然而,结果往往就事与愿违。事实上,在一切具体的政策问题上,都应该以效率作为唯一的取舍标准(所谓“一元即一元”原则),而把平等的目标留给一般性的所得税/转移支付体系去实现(黄有光,2002,第5页);二是理论体系的统一问题,前人在论证相关观点时倾向于旁征博引,较少有学者将其纳入到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加以分析;三是外生条件的设定问题,以前的研究在探索农地所有权模式的改革时都离开了相应的制度环境,应该说,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农地所有权模式的选择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

本文试图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体系①,从农业绩效优化的角度来探索转型期中国农地所有权的最适安排模式。文章将首先在假设市场完备,且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对纯粹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的一般特征及其对农业绩效的影响作一简要概述;接着,结合转型期的社会经济特征,并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视角出发进一步反映私有产权与国有产权在农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缺陷;然后,就特定阶段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特征与农业绩效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和启示。

二、私有产权、国有产权与农业绩效:一个理想状态

从农业绩效的角度来看,农地产权私有和国有所具有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一)私有产权与农业绩效

暂且不论农地产权私有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背道而驰,以及农地私有化在初始分配阶段的困境。从产权制度运行的经济绩效角度来看,根据不少学者的观点,农地产权的私有化将在以下两个方面大大促进农地利用绩效的提高。一是激励农业生产,认为如果农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那么就能保证农民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产权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从而就会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就能造就农民对农业进行长期投入的内在动力机制,这将会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马德富等,2003);二是优化配置农地,显然,农地的私有化使农民流转土地成为可能。毫无疑问,农地资源的有效流转可以实现其整体配置效率的提高。

(二)国有产权与农业绩效

农地产权的国有化无疑是解决农地利用中公共产品提供困境的最好途径之一。国家可以将农地利用所需的公共产品投资源纳入其财政税收体系。因此,农地国有产权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相对有效地为农地利用提供所需的公共物品。此外,农地产权的国有化使得国家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调整土地使用状况,有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集约利用,以弥补市场可能出现的失灵现象;同时,也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浪费和土地资源破坏严重等问题。

(三)简要的评述

显然,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无论是农地产权私有还是农地产权国有,其对农地利用绩效的提高都是有利的。其实不然,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都是在假设市场完备、且交易费用为零时的情况。众所周知,在现实世界中,市场是会失灵的,而交易行为也是需要成本的。因此,在农地产权私有的情况下,农户农地资源的自由交易行为并不经常是有效的,一些偏离市场准则的行为也可能会形成土地的过度集中,不仅加剧农村的贫富差距,而且不利于农地利用整体效益的提高;而在农地产权的国有制情况下,由于信息和管理成本等条件的制约,政府的调节行为往往不能很好地满足农地使用者个体的种种需求,因而也就难以实现农地资源利用绩效的最优化。此外,私有产权制下的公共投资缺乏② 以及政府的自利行为等也都会对农地利用绩效的提高带来不利影响。接下来,本文将从社会经济转型与市场条件,交易成本与集体行动的逻辑等方面对这些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三、经济转型与农地配置效率:私有产权的缺陷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主要是为私有经济辩护的,其主要论断是认为私有产权安排是最佳的经济制度安排。但私有产权是最优的产权安排这一结论的成立是基于许多隐含前提条件的,包括:所考虑的经济社会具有充分的经济选择自由,采用分散化决策进行生产活动,以及具有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些条件是转型经济以及其他非规范经济所不具备的。尽管这些隐含假设条件较为接近现代西方经济制度,但这些假设条件对传统的计划经济、私有经济受到限制、政府大规模的干预经济活动、转型经济和经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经济制度是非常不恰当和不现实的(田国强,1996)。因此,由于经济自由的受限、政府干预的存在、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加上市场本身的缺陷,在转型期间,农地产权的私有化并不是十分有效的(Dong,1996)。

(一)经济转型的基本特征:市场的不完善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转型是为了通过引进具有弹性的相对价格并创造竞争性的市场来纠正计划经济的扭曲,从而改进资源配置的效率。由于转型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市场经济体制要在这些国家高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转型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市场的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自由的不足。市场经济所崇尚的是个体在特定经济环境下的自由、分散化决策。虽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集中化决策向分散化决策的转变。但是,由于中央的指令性计划并没有完全退出资源配置领域,因此个体的经济决策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政府对农地利用方式的局部管制甚至对农地的过度征用就是最好的论据。

其次,价格体系的缺失。价格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取决于价格是否是完全市场下的产物。在转型期间,政府不时地对市场的干预,特别是对部分产品和要素价格的管制,使得真实、有效的价格体系难以形成,从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

再次,交易行为的受限。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市场本身的原因,包括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等对交易行为的制约;二是政府干预的原因。一方面在转型期间由于价格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致使不少交易行为难以进行,另一方面政府本身也会直接干预某些事物的交易行为。例如,迄今为止,中国农村土地的入市问题就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此外农用地的内部流转和市场发育在一些地区也没有能够顺利开展。

最后,配套制度的滞后。主要是指法律体制、金融体制、税收体制和宏观管理体制的滞后等。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这些制度(和政策)的配套。由于转型期间这些制度(政策)的颁行和完善尚需一定的时间,因此,在此期间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还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二)农地产权私有化的低效配置

显然,在上述转型经济环境下,农地产权的私有化并不是十分有效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农地产权的私有化并不能有效地克服转型本身在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方面的缺陷。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农地资源在不同农户之间的优化配置同样也会受到限制。其中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3点:一是政府对农地市场的部分限制使得农地资源不能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原理流动起来,以实现农地资源利用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管制行为使得价格体系发生了偏差,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对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作用,降低了农地利用的收益水平;三是市场本身的缺陷(包括信息的不对称、外部性的存在等)使得市场优化配置农地资源的途径受阻,从而不利于农地利用效益的提高。下面的一个农户土地利用配置模型将很好地说明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农地资源的私有化并不能实现配置效率的最优化。

图1 农户土地利用配置模型

所以,不难想象若两个农户问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或流转的方式使农户H[,2]多余的农地数量转移到农户H[,1]那里,那么他们的收益都会得到提高。显然,这是一个“双赢”的途径。然而,由于市场的不完善或是政府对农村土地市场的限制,使得这一有利可图的交易行为难以发生,从而也就大大降低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此外,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的所提到的一个例子也很好地说明了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私有化方案的缺陷(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第28~29页)。例如,将一个牧场的产权私有化,并平分给两个牧人。现在,每个牧人将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块上与自然展开博弈,而不是在一个较大的地块上与另一个牧人展开博弈。现在每个牧人需要投资建造篱笆并对它们进行维护,还需要在监督和制裁活动上投资,以强制执行对放牧地块的分割。据认为,这时每个牧人出于他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将选择只放养X/2的牲畜。这里的假定是,作为供给牲畜饲料的草地,总是完全同质的。但是,如果降水量分布得不均匀,一部分牧场也许在某一年草料茂盛,而另一部分也许生长不出足以供给X/2牲畜的草料。下一年度的降水也许倾注到另一块牧区。在任何一个给定的年份,一位牧人可能未获任何收益,而另一位则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如果,草料茂盛的地块一年年剧烈地变化着,分割公共牧场也许会使两位牧人的状况都恶化,并导致那些草料暂时短缺的牧地上的过度放牧。此时,如果他们进行交易(即一年中有多余草料的牧人可以把多余的草料卖给另一位牧人),那么至少两人的总效用会得到提高,这将是一个正和博弈。

总而言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市场不可能触及每一个角落,特别是有关农地利用的市场机制并没有有效地建立和运行起来,因此,在经济转型期间,局部的调控和计划安排对于农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相对有益的。农地产权私有化模式所缺乏的正是这一点。

(三)私有产权与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

“有求就有供”,虽说在完备的市场条件下,只要是有利可图的事物就会有人来提供。但是在经济转型阶段,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农地利用所需的公共物品要完全依赖私人所有者来提供是难以实现的。换句话说,也就是农地利用所需公共物品的私人自愿供给往往会导致供给的不足(张维迎,1996,第85页)。

假设有两个农户的相邻农地时常会面临附近河流的洪灾危险,因此需要建立一个防洪堤坝来抵御灾害。每个农户自愿提供沙袋,沙袋的总供给等于两个农户个人供给之和。沙袋的总供给越大,堤坝越坚固,两个农户都受益。

这也就是两个农户所自愿提供公共物品的纳什均衡解,其经济意义就是农户的私人物品对公共物品的边际替代率。由于其中任一农户增加一个单位的公共物品G对两个农户都会有利,那么社会(这里是两个农户整体)的边际替代率可由各个农户为了得到这一单位公共物品所愿意放弃的私人物品的总量加总得到。即:

这也是所谓的存在公共物品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的Samuelson条件。显然,从农户整体的帕累托最优条件来看,单个农户纳什均衡条件下的边际替代率要明显小一些。这意味着帕累托最优的公共物品供给大于纳什均衡的公共物品供给③。也就是说,只要特定的公共物品除了向某个人带来好处之外,其他人也能享受到真正的外部性,那么最终将导致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

四、集体行动的逻辑:国有产权的困境

本部分将主要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角度出发来深入探讨农地产权国有化所面临的困境。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具体的分析内容,这里将国家也看作为一个集体,与我们一般所说的集体(具体指村、组集体)相区别的是前者的规模要远大于后者,而且组成前者的个体异质性也要远大于后者。

众所周知,虽然农地的产权属于国家,但是国家不可能自己经营农地。作为组成国家的个体成员——农户才是农地真正的使用者。因此,国有农地的利用绩效也就是单个农户绩效的综合。相应地,这里所说的农地产权国有化的经济绩效也就与农户土地利用的整体绩效密不可分了。然而,要提高农户利用农地的整体绩效,农地的所有者——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配置农地资源在不同农户问的使用,以及如何避免农户的偷懒行为并促进不同农户之间的有效合作?换句话说,这一问题也可以概括为在农地产权的国家所有制下,如何解决农地利用过程中的纵向困境(国家如何有效地配置和激励农地资源在不同农户间的使用)和横向困境(农地利用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效的合作)。

(一)管理的困境

既然农地产权国有情况下,农地的产出取决于经营农地资源的具体农户,那么国家如何组织农户经营其拥有的农地资源就显得十分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讲,国有农地的使用可以看作是国家管理下的农户经营模式④。因此,在农户经营农地的过程中,国家必须要有一个“保证手段”,即对经营农地的农户实施指派、监督和控制,而且这种指派、监督和控制是作为农地所有者行使的监督和控制,它不同于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监督和控制。但是,国家本身只是一个抽象,它由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门和派出机构组成(张维迎,1999,第16页),它对经营农户的指派、监督、控制只能通过某个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所有制下,政府和农户不能真正分开。如果硬要分开,取消主管部门,由谁来行使所有权职能呢?事实上,由包括国土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政府部门来管理全国范围农地资源的利用显然都是不太可能的。设想一下,为了管理全国农地资源利用,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设立若干“分局”、“分局”下面又必须设若干“支局”,然后是“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办公室”,如此等等。这样复杂的科层结构和层层管理模式,光所需的管理费用就将是一笔庞大的开支,事情搞到这一步再怎么高效利用农地都没有多大意思了。

退一步讲,即使国家有能力承担各级管理部门的运行成本,但是由于国家—管理部门—农户之间存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是管理部门的委托人,管理部门是国家的代理人和农户的委托人,而农户则是国家和管理部门的代理人),因此往往使得农户对农地资源的生产经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至少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国家和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农地资源使用者的监督和控制是不经济的。根据新近的“委托—代理”理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代理人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人,其目标是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会无条件地为他人服务。而且,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拥有对方不具有的信息,如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努力程度的大小和机会主义的有无)和条件、禀赋(如能力、风险大小以及对风险的态度)的观察在实际中会十分困难。因此,当代理人的利己动机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存在时,就会使得在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中产生一种非协作、非效率的问题,即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黄祖辉等,2002,第188页)。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上面的分析还是建立在政府部门“关心财产”这个假设前提上的。事实上,这一假设通常并不成立。政府部门的职能由政府官员来行使,但政府官员本身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真正的所有者是“社会”。作为所有者的“社会”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绝不像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那样明确,其间的脆弱性比政府官员与农地经营者之间的脆弱性还要大千万倍,而政府的指派、监督和控制更是显得虚无缥缈。所以,政府官员既不能保证他的行为“符合社会利益”,也不可能保证他对经营者的制约是所有权式的(张维迎,1999,第17~19页)。

当然,这里所分析的仅仅只是农地资源有效利用过程中国家所有制所面临的“纵向困境”:即国家、管理部门面临的庞大管理费用;以及国家、管理部门与具体的农地使用者之间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导致的农地低效利用等问题。的确,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会严重阻碍国有产权下农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无非就是期望能在农地使用者之间产生一种“可自我执行的合约”,以促进农户自我激励的形成及其相互之间的合作。此外,产权国有下的农地利用还会面临另一问题,这就是下面要具体分析的农地产权国有所面临的“横向困境”。

(二)合作的可能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农地产权的国家所有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农地的主人,都有支配和使用农地的权利。那么,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也可以看作是由这些社会成员组成的一个利益团体。相应地,农地资源的使用也就是农户之间的一种团队行为。根据前人的研究,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从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不可能同时达到(Holmstrom,1982)。而且,在团队生产的意义上,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也早已证明,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团队成员之间分配,每个人都有偷懒的积极性,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Alchian et al.,1972)。因此,在农地产权国有体制下如何协调农地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而实现团队的合作生产对于农业绩效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奥尔森的理论,合作的产生是个人理性分析和选择的结果,这一理性体现在为产生集体利益所作的投入(成本)和集体利益能够给个人带来的效益的比较中。这种比较主要应考虑3个方面:个人获益度、效益独占的可能性和组织成本,而这都和团体的规模、团体的异质性有关(李炜,1999)。

1.集体规模与产权绩效

虽然就农地资源的利用来看,上述使用者团体可以说是一个利益相容性集团(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即所谓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是一种正和博弈),但是由于集团规模的过于庞大(这里是整个国家)⑤,因此在这种纯粹的国有产权体制下,要实现农地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合作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奥尔森的经典理论很好地阐述了集体规模与集体利益之间的深层关系。他通过系统的研究指出:成员数目多的集团的效率一般要低于成员数目少的集团;小规模的集团更易于实现成员间的相互合作。确切地说,集体成员间的合作之所以能够产生,从每个成员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来看,为集体生产所付出的成本只有在集体的边际收益超过其个人的边际成本时才是“经济的”。这个标准也可以表述为:集体效益的净增值要不小于个人在集体中所占份额的倒数。如某一农户在集体中占1/100的份额,那么该农户只有在预期集体效益在投资后会增长100倍(1/100的倒数)以上才合算,才会为集体效益投资⑥。当集体的成员增加时,单个农户会觉得他自己的努力或贡献不会对整体的绩效产生多大的影响,因而每个成员为集体利益奋斗的激励也就减少了。由此不难推断:集体规模越大,个体越多,个体的份额就越小,集体的总收益就越远离最优水平。从另一角度来看,小规模集体的组织成本相对较低,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要明显高于大规模集体。大规模集体中的成员往往会因为顾虑众口难调,或是认为成员过多,难以对搭便车或不守规则的现象有效监督,而没有足够的信心为集体奉献(李炜,1999)。

2.个体异质性与产权绩效

如果集体规模相同,集体的异质性就是集体间成员能够实现合作的关键条件。在林毅夫看来,集体成员的来源越一致、集体成员间彼此联系的时间越长或者集体存在的时间越长,以及集体成员间社会和物质关系越接近,那么集体的总效益将越大且其成员的合作关系也越易于形成。这主要是由于满足了这些条件的集体之中,其成员间的交流较为方便,从而使得他们在方法和目标上更易于达成一致。他们还会导向成员间的利他主义,增加相互间的责任感,使单个成员拒绝遵从大多数人的意愿变得更加困难(林毅夫,2000,第40~80页)。

奥尔森将上述这些都解释为集体的凝聚力。如果说前面所描述的小规模集体的合作前提是基于经济激励的话,那么这里所说的异质性与集体合作间关系的根源则主要在于社会激励。可以肯定,经济激励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去获得声望、尊敬、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不难想象,如果某区域农地的使用者都是私人朋友,而其中一些人在进行农业生产时经常偷懒,那么即使他们的行动使他们在经济上受益,他们的社会地位也要受到影响,而且这一社会损失可能超过经济受益。他们的朋友可能会运用“社会压力”来迫使他们承担实现集体目标的责任,或者联合起来排斥他们。这些措施通常是很有效的,因为日常的观察揭示出,大多数人很看重他们朋友和熟人的友谊,并且很看重社会地位、个人声望和自尊(曼瑟尔·奥尔森,1995,第71页)。不难看出,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来讲,上述的集体凝聚力是难以形成的。众所周知,一国的民众之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是显著存在的。因此,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农地使用者要通过形成一股凝聚力实现相互合作同样是非常困难的。

五、中国集体所有制的特征与绩效分析

从前面的分析显然可以发现:在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农地产权的纯粹私有或国有对绩效的提高并不是十分有效的。通过对转型期间农地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困境的深入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在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农地产权高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和环境条件。鉴于此,这里将在前面的基础上,从分析转型期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特征及其环境条件角度出发来展示其在弥补私有制和国有制,优化农业绩效方面的相对优势。

(一)排他性权利与集体所有权绩效

目前,中国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新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集体化运动。其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波折,直到1978年以后家庭承包制的实行才逐步演化为现在的集体所有制模式。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与改革开放以前的集体所有制相比较,如今的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了部分的排他性权利。确切地说,农户可以相对独立地经营自己承包的农地,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而相比之下,目前国有农场的经营自主权则在相当程度上仍保留在农场企业⑦。

在实施家庭承包制以前,农户对农地的使用并不拥有排他性的权利。由于农地是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因此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农地的利用是随机的:对于某一农户而言,今天是耕种的农地A,明天可能就在农地B上生产了。也就是说,任一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并不排斥其他农户的使用。这样一来,集体所有的农地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难免会面临投资不足或是过度开发利用等等的“悲剧”。此外,集体为了优化利用其所有的农地资源,必然需要不时地对农户的土地利用行为作出相应的安排,以使农地资源在不同农户问的配置和利用效益不断优化。这不仅需要大量的信息成本和管理费用,而且往往难以达到最优的配置效果。

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家庭承包制使得农户对特定农地的使用和收益有了相应的排他性权利。这样一来,所产生的一个明显的效应就是激励农户对农地资源利用的积极性。赋予农户对其所承包农地的排他性使用权和收益权使得农户对农地资源的利用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预期,因此,其会更努力地经营自己的农地,并加大对农地的投资,从而有利于农地利用绩效的提高。此外,由于农户对其承包的农地资源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因此农户会从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出发制定自己的农地开发利用计划。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得知,这种由单个农户自己所决定的农地利用效益往往要高于集体的统一经营。总之,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上述排他性特征有利于集体农地整体利用绩效的提高。

(二)农地市场发育与集体所有权绩效

中国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另外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赋予了承包地农户一定的农地转让权。1988年中国宪法修正案的颁行,初步认可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法性;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的出台则明确赋予了农户承包地转让的部分权利。自此,农村土地市场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起来了。

农户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得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得以逐步实现。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分工带来的规模效应。由于农户自身本质条件的不同,使得其对农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也将是高低分明的。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农地出租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这样可以扩大农地利用高效农户的经营规模,从而可以在整体上提高集体农地利用的绩效。这是一个正和博弈:一方面,转让农地的农户通过扩大经营面积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另一方面,转出农地的农户不仅可以获得农地流转的收入,也可以因此而从事其他更能发挥自身特长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额外的收益。二是由交易带来的投资效应,指的是农地的流转提高增加土地投资的价值,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姚洋列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假设一个农户今年在他的土地上打下一眼水井,一年后他在非农领域找到一份好工作,从而不想继续耕种他的土地。在土地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他要找到一个土地买主或承租者非常困难。因此他可能不得不将土地撂荒或降低利用程度,他在水井上的投资也就无法收回。如果农民在今年考虑投资时就预见到土地无法出租的可能性,他对土地投资的价值就要打一个折扣,并因此可能不打这口井(姚洋,2004,第9页)。可见,土地可交易性的增加会提高农民在必要时找到买主或承租者的可能性,从而促使其对农地增加投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基于集体所有制的农地市场较之私有产权制度下的农地市场而言,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很好地弥补因信息不对称和谈判等的高交易成本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Zhang和Makeham(1992)就通过相关的研究指出: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村集体在农地的市场交易中起着显著的作用。集体将农地承包给单个农户,同时也在协调着农户之问的农地转让行为。当村里有多余的农地时,集体组织就会负责与外人协商有关农地租赁和转让等事宜。因此,集体组织在农地市场上就相当于是一个管理者,它有助于降低单个农户在农地市场上收集信息、商议合约以及行使租约等方面的成本。

(三)村庄治理模式与集体所有权绩效

虽然改革开放前后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始终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⑧,但由于期间的村庄治理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因此,在不同的村庄治理环境中,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绩效也必然是有差异的。

1.村庄治理模式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村庄治理模式经历了由领导者或统治者主导到社会成员主导的过程。建国之初,农村的治理体制表现出权力过分集中于国家的特点。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必须首先贯彻执行上级的规定和命令,其领导人主要由上级政权机关任命,公社事务的决定权也主要由少数领导者所掌握。后来,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兴起,人民公社体制逐步废除,当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体系处于基本瘫痪状态时,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徐勇,1997,第24页)。以此为基础,伴随着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步伐,村民自治逐步为中央所认可,并随之在全国范围得到广泛推广⑨。

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可以说是社会经济转型条件下村庄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徐勇,1997,第3页)。村民自治的突出特点是能够较充分地体现民主化、制度化的基本原则:保障农村的各项权利,由村民直接参与决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公共事务。因此,这样的治理模式有利于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2.村民自治与农业绩效

许多前人的研究都不约而同地指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主体的缺失,从而产权自身的模糊会导致农地资源利用的低效、甚至无效。应该说,这种情况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过分集中的旧体制使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虚置”。村民自治的实施大大充实了集体土地成员权的内容,通过赋予农民参与集体事务的权利能够相对有效地保障农民对集体农地的各项权益和利用需求,从而有利于农业绩效的提高。具体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村民自治有利于农村集体成员的相互合作,从而有利于农业绩效的提高。首先,相比农地产权的国有体制来说,集体所有制的成员范围要小得多;而且村庄基本都是建立在亲缘、地缘以及一些特殊关系网基础上的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网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会很严重,也能彼此信任(黄祖辉等,2002,第65页)。因此,村庄内部形成合作的条件也相对较为优越⑩。其次,在村民自治情况下,村干部是集体选择的结果,其不仅能在较大程度上代表村民的权利和利益(11),且在集体中也具有相当的权威。因此往往能够相对高效地协调农户之间的生产经营行为,以保证集体共同利益的提高。

二是村民自治也有利于集体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从而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从已有的经验研究来看,农村集体合作组织较之小规模的农户而言,可以较好地分散对公共物品和长期项目投资的风险(Dong,1996)。事实上,村民自治发展之初就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地方基层组织体系处于瘫痪状态,农村社会面临公共物品供给的短缺问题时,农民自发成立的。当时,人民公社的部分权力开始从农村退出,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土地管理、水利管理等社会职能无人问津(叶富春,2003)。因此,作为农民自主权利的代表,村民自治下的集体组织应该能够满足其农户在农地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公共物品需求,保障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撇开传统的制度变迁成本说、政治稳定说以及意识形态说等观点,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从农业绩效优化的角度深入探讨了经济社会转型期,中国农地所有权的最适安排模式。通过研究发现,在转型期间,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无疑要优于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处于转型期间的农地市场不完善,政府对农地利用的行政干预,以及私人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的缺陷,使得农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往往是低效或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的高成本以及集体行动的困境也制约着农地所有权国有化绩效的优化。

而对于当前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而言,尽管其运行中也出现的种种弊端(包括土地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各种土地权利不稳定、不完善、不充分等等)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制约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但从过去10余年的实践来看,在经过一系列的制度与政策调整后,随着排他性权利的赋予、农地市场的开放以及村民自治等方面的完善(12),集体所有制有效弥补了私有制和国有制的诸多缺陷,成为一种相对较优的所有权安排模式。

鉴于此,未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显然应从整个社会经济转型这一基本发展特征出发,在考虑到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实际运行状况的基础上,有区别、分步骤地推进农地产权、特别是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同时伴以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的调整。具体地,在当前转型条件下,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渐进式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同时赋予农民(或农户)更多的排他性权利、促进农村要素市场特别是农地市场的改革道路,以及推动农村集体治理结构的转变和治理模式的创新等,以系统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来保障农地利用绩效的不断优化。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4JZD000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373029)和南京大学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的共同资助。

注释:

① 虽然运用了基本的微观经济分析方法,但新制度经济学还包括了一些制度分析的独特方法,交易费用和集体行动的方法就是其中特别突出的两个广泛而相互交叉的分析方法(林毅夫,2000,第14页)。

② 英国学者保罗·鲍尔斯就提出:“土地的大规模私有化将使应有的公共产品的提供更为困难,公共产品的提供只能靠政府,资金只能靠税收,而由于小农户产品的相当大一部分用于自我消费,货币收入无案可查,税收的收集就非常困难”(王业龙,1996)。

③ 详细的数学证明及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参考Samuelson(1954,pp.386~389)和张维迎(1996,第89~90页)。

④ 在土地国有体制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决策权集中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由各政府部门通过指令性计划层层下达,实行垂直的条条管理(李元,2000,第63页)。

⑤ 虽然国家可以通过若干次级团体来分割国有产权,但是这显然已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产权制了。另外,对农地使用权的指派和控制也会由于过高的管理成本而陷入低效的困境。

⑥ 著名的哲学家大卫·休谟觉察到小集团能够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大集团却不能。他认为:人的本性一般总是比较喜欢现成的而不是比较遥远的事物,这使我们对事物的需要只是停留在它们的目前状况而不是其内在价值上。没有比这一点更能导致人们的行为犯致命的错误。两个邻居可能会同意给他们共同拥有的草地排水:因为他们很容易知道彼此在想什么;而且每个人都知道,如果他不干,那么整个计划就会泡汤。但要1000个人同意采取这样的行动是非常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要制定这么复杂的计划是艰难的,而要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而且每个人都会寻找借口摆脱这些麻烦和开支,希望把全部负担推到别人身上。参见Hume,David,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1952;转引自曼瑟尔·奥尔森(1995,第55页)。

⑦ 根据陈小君等人(2004,第16页)的一项系统调查,有92%的农民认为其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能自行决定种植的作物类型。

⑧ 我国《宪法》(1982年)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确切地说,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三部分:一部分属村民小组范围农民集体所有;一部分属村范围农民集体所有;还有一部分属乡(镇)范围农民集体所有。

⑨ 这一过程主要包括:1982年的宪法肯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988年6月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1998年11月4日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试行了1O年的“试行法”被废止。

⑩ 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失败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由于合作社规模不当引起的激励问题所导致的(Chinn,1980)。而且从林毅夫(1994,第21页)提供的数据来看,合作社发展初期的成员数普遍较小,到了1958年以后公社的成员数突然增加到了每社5000户,而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危机也恰恰是从1958年以后开始的。

(11) 不难想象的是,即使村民自治下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有侵害村民农地产权的行为,村民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组织程序罢免那些自己所不满意的干部。

(12) 事实上,一项产权具有了稳定的使用权、自由的转让权和独享的收益权后就已成之为完整的产权(张五常,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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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时期我国农地所有权的优化配置:制度经济分析_公共物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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