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凌[1]2000年在《论英国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与启示》文中指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道德建设上遇到了发达国家同样的问题。但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增长速度很快,经济腾飞已经开始。中国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道德体系将如何发展?发达国家有什么经验值得吸取?中国的道德建设如何跟上世界发展形式?本文以英国道德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追溯英国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的轨迹,围绕我国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的契合这个主题,为我国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提供借鉴。
方乐坤[2]2012年在《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探讨了自然人之健全禀性如何能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得以妥当表达的问题。基于人的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判断,文章以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民事责任体系为主题线索,选取的宏观逻辑理路为:人的存在本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对人的存在本质的理解偏差——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理解偏差的校正——校正的民事责任体系论之应用。通过逻辑展开,力图论证:为主体完整人格之维护计,统一民事责任(救济)法是必要的;在我国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上,亦不可过于强调合同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绝对界限,而应本着适度融合的原则,有限度地采用统一民事责任法。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论题所及之核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逻辑关系的一般性论述。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的地位呈上升之势,而近代以来的民法体系对人的精神利益的总体保障却显不足;这样,精神利益概念便被赋予了保障人格完整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规范价值。而主体人格需求结构决定着法律责任的构建模式,民事责任体系的状况则影响着人的精神利益实现的效果。在人的精神利益理应摆脱其式微地位并得以彰显的价值背景下,作为“精神利益”概念之外部体系的民事责任体系,亦应走出财产中心主义的近代模式,而在人格之完整保护目标下作出新的选择。第二章为历史论。主要以罗马法、英国私法和德国民法为场景,考察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和总体面貌,勾勒其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基本状况。本章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以人的整体性维护为价值基点,具有回应法律主体全部合理诉求的潜在功能,蕴含着眷顾主体精神利益的内在机制。罗马法私犯形态及其重罚立场在近代民法中的消失,为后世提出了在民事责任法中如何救济道德损害以保证人的精神利益完整的问题。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受制于司法理性,沿循一种实践推动模式,从而在划界上有其模糊性。一般认为,英国责任法针对应受责难之行为或应受保护的利益而构建,奉行“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与其欠完备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形成反差的是,英国法有着较发达的实质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就人的整体保护而论,罗马法在英国私法中的遗存更为可观。《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多为一种学术习得,更多服从于实证私法之体系构建及其逻辑自证的需要,而非德意志社会历史自身发展的产物。出于体系运作的需要,《德国民法典》最初将对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设定于有限的范围之内。而现代以来,此种保护正在走出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教条误区,明显呈现出扩展之势,具体表现为受保护的人格利益内容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展。第三章为批判论。主要从现代条件下民法价值趋向的变化着眼,探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保护人的精神利益和整体存在上的功能缺陷。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民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由追求符合法的安定性取向的形式正义向追求符合法的社会妥当性取向的实质正义过渡,由抽象人格的塑造向特定领域中具体人格的塑造过渡。而传统民事责任体系脱胎于近代民法的价值体系,在实现对人的保护上必不能适应现代民法的价值原则和内在要求,存在着规范功能上的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为:绝对理性主义价值基础没有为人的情感留下空间;私法部门化不利人之整体存在的法律实现;私法关系货币化减损了人之存在意义;意志论义务基础有损实质正义。第四章为完善论。沿着克服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的思路,探讨了物法领域里人的精神利益保护的问题。本章指出,面对人之存在意义日益凸显的客观趋向,现代民法秉持人的全面保护的理念,开始纠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有关规则,对物法领域中某些特定结合情形下的精神利益予以强调保障。在人格与财产的关系问题上,本章认为,人格财产的概念的提出,其规范价值在于倡导财产与人身的适度融合以及对于物法领域之人格利益的尊重;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保护改变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中主、客体对立和“人—物”二分的既定格局,从而对民事责任体系提出调整和更新的需求。财产权的人格属性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契合了现代民法关注人格完整性的价值走向。在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可能”的问题上,本章认为,应坚持人的保护的价值立场,遵循全面性和典型性的类型化原则,将违约精神损害归纳为直接精神损害和间接精神损害两大类型,该两大类型又可作进一步划分;同时,应确立“涉人身性规则”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诸限制规则中的统领地位,使之成为评断违约精神损害可赔性的根本规则。第五章亦属完善论。主要为寻求利于人之全面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宏观设计的探讨。本章指出,在应对人的价值之私法实现障碍这一问题的过程中,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自身的私法体系作出相应调整。这些调整的思路或体现为契约责任的扩张,或为侵权法规范范围的扩大,抑或为区域私法统一运动中更为宏观的协调与架构。相应地,在英美法系国家里,私法领域亦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理论碰撞与更新;阿蒂亚所代表的意在寻求私法责任更高层次之协调的理论必将或正在对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产生影响。此外,一些非典型法域国家的现代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亦呈现出某些新动态,成为现代民事责任体系选择的参考素材。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认为,一种基于人的精神利益充分保护的民事责任统一化思路是可行的。统一民事责任法的实质是以利益保护为核心的损害赔偿法。其价值目标应遵循恢复性原则;其效力基础体现为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法律义务的遵守,该义务的统一基础在于“法律上之注意”,乃是一个以注意程度的高低而依次排列的概念体系;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应在扬弃“主观可责难性”概念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对于“可责难性”的客观解释论,从而形成一个以归责事由为表现形式的综合评价体系。第六章为相关问题论。主要是关于以人的整体性存在追求为价值目标的现代民事责任法之特有样态及发展趋势的探讨。本章认为,精神利益为核心的利益保护取向要求一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之精神性存在为目的的责任形式组合,亦要求每种责任形式具有服务于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功能;同时,此种取向亦将影响到未来社会救济立法的选择。因而,“民事责任方式”、“惩罚性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地位”成为本章的关注点。就民事责任方式而论,本文力主一种多元化和淡物质化的组合模式,提出:对于非财产损害,宜改变厚金钱救济手段而薄非金钱救济手段的现状,强调宜使两类救济手段处于同等适用地位;对于财产损害,应在保证金钱救济为主的同时,亦不绝对排除特定情况下非金钱救济手段适用的可能。就惩罚性损害赔偿,本章指出,传统责任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绝对规则正在逐一被修正,惩罚性赔偿的现代民法适用地位有所上升。由此得出的启示是:近现代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有效救济道德损害;宜在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中贯穿以人格在场为侧重的新的利益观;于立法选择上,不必照搬美国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树立全面救济的民事责任立法理念。就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命运的问题,本章认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深入触及人的精神世界;唯有民事责任法,才能以其特有的伦理原则,救赎人的精神困境,最大限度地眷顾和还原人之生存的本质意义。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七章为本土优化论。主要意在对我国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作一概观,并力求对未来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选择提出建议。在全面考察我国精神利益保护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在制度层面上,我国对主体精神利益的总体保护态度是谨慎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需求与救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我国法中的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面临着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双重冲突。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我国立法和学理层面获得了相当的认同,同时,亦出现了对民事责任体系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民事责任与债的分离论、两大民事责任“边缘地带”的探讨以及民事责任统一化理论思路,均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提供了理论素材。最后,立足现代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在全面揭示诸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于民事责任体系安排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即:坚持人本理念和人的整体保护原则,以恢复和保持人格之圆满状态为救济目标;对现代社会实际保持必要的适应度,不宜明确地造成民事责任板块在制定法层面的尖锐对垒;借鉴我国《民法通则》和《荷兰民法典》的相关做法,采用有限度的统一民事责任法。
马援[3]2016年在《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为指导,集中对英国新马克主义的经典代表人物、文化唯物主义的奠基者、文化实践观点的提出者——理查德·霍加特的文化实践思想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思考和探讨。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指,文化的生成不能脱离人的现实的活动,从人的日常行为、人的实践本质、人的生活方式理解文化生成与变革的本真内涵和价值旨归,促使文化认识方式和表达方式根本性的转变,把文化逻辑和生活逻辑相统一,形成了普通文化实践者自我创造、自我发展的文化生成机制,其目的在于最终达到文化的生活化和生活的文化化,推进文化与生活的内在统一,从而培育工人阶级的文化自觉,强化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文化立场,提升实现社会主义的实践能力。霍加特坚持文化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强调文化所具有的实践性,在立足于现实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力图改变不平等的既定社会秩序,寻求建构理想社会的动力源泉,即通过微观文化主体的文化实践共筑未来美好社会。因此,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和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建构是霍加特文化实践哲学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基点。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即关注最广大人民的文化实践活动,力图挖掘文化的社会和政治功能,强调由文化变革引发的社会变革是基于普通人民文化生活的多向度思考,从而达至整个社会的全面治理。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为普通文化实践者提供了砥砺前行的动力支援,凝聚着微观文化实践者共同进步的磅礴力量,揭示了由文化变革引发社会变革的现实基础不是简单的机构改革或体制改革,而是始于微观文化主体文化实践的改革。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意义和价值的关键在于,一方面,文化实践以日常生活世界和普通人民的文化实践活动为根基,发挥微观文化实践主体的力量和作用,从人的存在理解文化,从人的实践本质创新文化,从人的全面解放导引文化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文化实践反观人的生活,以合理的文化之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路径,以文化的价值标示规范人的行为,通过这种双向作用力,实现文化实践与改变生活、变革社会的内在统一,从而达至社会制度的改变,达至人的实践方式的改变。本文从思想缘起、理论视角、路径和内核,对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进行整体性的研究,并由此深入文化实践的具体内容,即主体维度、客体维度、社会关联,对“文化实践”进行分层次和多维度的研究,同时,为进一步力图显现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独特性和研究价值,对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话语特征进行了探讨。因此,本文的逻辑结构是:绪论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霍加特的学术历程,同时在分析国内外对于霍加特思想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指明了目前这一领域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挖掘的研究空间,由此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内容、意义和路径。第一章从个体思维发生学的视角,对霍加特思想从理论渊源、思想基础、文化语境做出分析。在秉承英国经验主义的传统、汲取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思想与文化理论之中,霍加特关注战后英国的新变化,将目光聚焦文化,以文化作为改变现实社会状况的突破口,并激发英国新马克主义者不断努力寻找文化真正意义上的春天。第二章提出了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总体思路,集中阐释其文化实践思想的理论视角、路径与内核,以及概述后设章节的缘由。依据二战之后英国具体的社会发展现状,霍加特分析了现代性社会潜在的巨大危机和现代性与生俱来的内在悖论,对精英主义文化秩序、相对主义文化秩序进行了深刻地批判,在探究文化实践内涵的双重视角的基础上,形成了其思想的理论内核,即以人生生不息的文化实践活动为核心理念;在对两种文化观批判的基础上,以文化主体、文化客体、文化实践方式的紧密关联达至整体性的文化生成为内在机制;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的基本特征;以消除异化、变革社会为目的的目的旨归。第三章是对文化实践主体维度的研究。在面对战后英国社会的新变化,尤其针对无阶级社会的幻象,霍加特对文化主体问题做出了深度思考,从文化实践变革文化主体的意义上,批判了文化精英对文化的专属地位,使文化群体向文化实践主体转变,树立人民是文化生成的创造主体的思想,阐释了文化实践对变革文化主体指向,提升微观文化主体自我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作用。第四章是对文化实践客体维度的分析。他将普通人民的日常生活文化列入文化研究的范围,使文化研究的所指发生了根本意义的变革,即从形而上、抽象美学意义的文学分析转入了反映人类生活的微观化、多样性、充满张力结构的文化研究。从超越传统文化的研究客体,文化实践客体的呈现样态,以及文化生成的日常文化表征,三个方面厘清了霍加特文化实践对象的具体所指,深入分析霍加特文化实践所探源的对象,阐释了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具有变革文化所指对象的功能和引发文化研究新景象的意义。第五章是对文化实践外延式的研究,探究了文化实践的社会关联。本文从文化实践与日常生活、文化实践与权利关系、文化实践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联进行研究,揭示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社会意义,即倡导源于日常生活的文化实践活动,并通过文化实践的有效开展,实现文化化的生活与生活化的文化的内在统一,变革大众媒体的社会意义,变革文化的主体性,最终达至一种由内而外的社会变革。第六章是从整体上对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话语特征的分析。从审视文化的表征系统、搭建话语实践的模型、提升话语实践者的能力、实现文化表征与实践的统一,四个层面探究了霍加特整体性话语模式的内在结构,以及话语实践对文化生成的作用,目的在于进一步阐释了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具体而关键的实践路径,即通过建构整体性的话语模式促使文化实践的主体与文化实践的客体双向变革和匹配性改造,使得两者深度融合与相互统一。结论部分从传扬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思想的内在精神,升华人道主义的价值内涵,引领文化创新为人民的实践导向,建构理想状态的社会主义新主体,四个方面分析总结了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意义和价值,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现实问题,探讨了这一思想对我国文化建设的参考价值。综上所述,本文主要的新意在于,将文化实践作为霍加特思想的核心,围绕着文化实践内涵的双重视角,深入挖掘霍加特对文化内涵本真的求索,探寻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内在机制、基本特征和目的旨归,明确提出了霍加特文化实践思想的总体思路,突出文化实践思想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武胜伟[4]2016年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人民对自己生存环境的基本期盼,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尺度,是推进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由于在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多重因素的发展变化,由此带来的关系调整和利益矛盾,时常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文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主要运用系统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对我国社会治安治理体制的历史演进、困境表征、“碎片化”生成机理及整体性创新策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的思路、见解和观点。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绪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关于社会治安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重要概念的界定、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创新之处等问题。第二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历程与发展特点。分析了社会转型中的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观念转变对社会治安治理所带来的挑战,论述了转型期背景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性。按照我国社会转型的标志性事件,将社会治安治理实践历程划分为传统治理模式瓦解破碎时期、混合治理模式探索运行时期、现代化治理模式初步建立时期等三个阶段,系统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的历史脉络,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共四个角度对其历史演变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为适应转型期我国政治体制由人治向法治,经济结构由封闭向开放,思想意识由一元向多元,社会形态从静态向动态的变化,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也呈现出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理念服务化、执法手段谦抑化、防控格局立体化等特点。第三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基本状况。该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案趋势、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从传统治安问题、新型治安问题及社会公众的认同程度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治安严峻形势的外在表现及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困境。采取调查问卷的办法,对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和公安民警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从问卷参与者的主观感受印证了治理困境的客观存在,对其构成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了初步分析。第四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治理困境。该部分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工具,从主体、认知、体制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产生机理,提出造成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因素,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部门治理缺乏合作、多元治理结构尚未形成;二是认知因素,如缺乏整体思考、缺乏公平公正精神、缺乏不断创新意识;三是体制因素,如职能、政策、资源、利益关系等方面的碎片化等等。通过以上分析为后续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基础。第五章国外社会治安治理的成功范例。该部分对英国、法国、瑞典、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七个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介绍分析,介绍了英国不断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实现警力无增长前提下实战力提升的经验,法国探索公众参与新形式、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的经验,瑞典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消除贫富差距的经验;美国加强经费投入、增强街面巡逻密度和实施零容忍政策的经验、加拿大加强社会福利建设、增强警察执法权威性的经验、日本“交番相谈员制度”推动警民关系优化、增多社会治安治理积极因素的经验以及新加坡推进议员联系选民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分析了国外经验对提升中国社会治安治理水平的启示意义。第六章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从治理理念、组织体系、生态环境、关键环节、支撑体系等五个方面对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整体创新提出了决策建议。最后为结论与展望,本章总结了论文研究情况,对未来研究方向作了展望。与同类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研究选题。作者搜索目前国内文献发现,以“社会治安治理”为题的研究尚不多见。原有的相关研究多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展开。当前,我国政府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背景下,运用当代“治理理论”的思维方法,系统研究“社会治安治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2、理论工具。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环境与我国社会背景比较相近。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社会治安治理具有高度契合性。为此,本文以其为理论工具,审视和分析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在主体、职能、政策、资源等方面的“碎片化”问题;还运用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失范理论剖析了转型期对社会治安治理的影响。均具有一定拓新价值。3、学术观点。本文在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调研方法,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治安治理面临的全新挑战,探讨了社会建设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内在联系,揭示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深刻社会根源,进而提出其治理之道必须从宏观视野入手,努力消除产生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外在根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治理生态环境。这些学术观点具有创新性。4、对策建议。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本文紧扣中国国情,提出“优化治理理念”、“理顺组织体系”、“改善生态环境”、“突出关键环节”、“完善支撑体系”等“五位一体”的策略,以破解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困境,实现社会治安治理整体性创新。这些对策建议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颜水生[5]2011年在《论中国散文理论的现代性转变》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1872年《申报》创刊始至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散文理论。试图以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打破以往散文理论研究中的共时性结构,不仅梳理中国散文理论的现代性转变的历史线索,而且概括中国散文理论的现代性转变的结构性特征。导言部分简单介绍本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相关的研究现状、意义及方法,阐明了中国散文理论的现代性转变是与中国启蒙运动的发展相结合,启蒙现代性和审美现代性是中国散文理论现代性转变两个主要方向。第一章阐明中国散文理论现代性转变的缘起。第一节阐明中国启蒙运动不仅为中国散文理论的发展提供背景和动力,而且充当了主体思想和核心内容;晚清报刊与启蒙运动的耦合为散文理论的现代性的转变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文界革命”中产生的“新文体”是中国散文理论启蒙现代性创建的重要标志。第二节阐明晚清至五四时期文艺理论的审美追求为中国散文理论的现代性转变指明了方向。第二章阐明中国散文理论现代性转变的路径。第一节阐明白话文运动与启蒙运动相结合促进了中国散文理论现代性的发展,白话文运动促进了散文的语体变革,“散文的革命”吸收了白话文运动的成果,促进了散文的文体变革。第二节阐明了晚清以降的人学思想,尤其是五四时期的“人的文学”理论促进了中国散文理论现代性的突进,个人主义理论和自我表现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第三章阐明中国现代性散文理论的主要范式,依据库恩“范式”理论,中国现代性散文理论可以概括出“美的散文”、Essay、小品文等多种范式。第一节阐明“美的散文”是中国散文理论现代性发展的标志,“美的散文”在理论建构上体现了“文学性”与“美文性”的统一,在文体要求上体现了内容与形式、个性与共性的统一。第二节阐明西方现代性对中国散文理论的现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中国散文理论现代性的建构过程中,西方“Essay”被建构为现代性之偶像。第三节阐明现代性的张力结构在小品文理论中,主要表现为外来资源与中国传统的分野及合流,以及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的偏至与统一。
赵婧[6]2016年在《乔治·艾略特小说的史学意识与民族共同体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乔治·艾略特将小说创作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方式。通过小说,她对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的英格兰民众日常生活历史进行编撰,将19世纪历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发展成果运用于小说创作,形成独特的历史—现实主义风格。小说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使其蕴含的社会历史思想影响了维多利亚全盛时期大批读者,作用于社会转型中的英格兰共同体建构。本论文研究乔治·艾略特小说史学意识如何影响英格兰共同体的内部组织和外部环境建构,把握乔治·艾略特思想和作品创作的源动力,为进一步厘清她在维多利亚文学界的地位及其作品的社会影响力提供参考。研究一方面从史学视角考察小说的主体人物选择、情节结构、叙述视角、人物情感书写等特征,以19世纪英国文学传统为基础,描述性分析乔治·艾略特作品中民族身份具象化的表现和对社会普遍人性的挖掘。另一方面,对乔治·艾略特所处时代的社会文化语境进行分析,包括影响乔治·艾略特的19世纪欧洲史学意识流变、文学想象对民族共同体构建的作用。文学是一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社会文化语境和主流意识形态影响文学文本形态的呈现方式。本文尝试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学术探索:第一,从跨学科的视角研究乔治·艾略特小说的史学意识与英格兰共同体构建思想。乔治·艾略特小说阐释了历史主体意识、历史渐进发展和日常生活书写的新史学思想,符合19世纪时代特征,并具有时代前瞻性,为民族共同体建构提供纵深的历史视野。在小说呈现的民族共同体内部,个人与群体关系多元性的思考又反过来丰富了 19世纪英国民众日常生活史的内涵,并以通俗易读的方式再现其复杂性和矛盾性。第二,乔治·艾略特全部长篇小说和一部中篇小说集作为整体纳入考察范围,将小说创作与书信、杂文、译著和时代背景融会贯通,归纳乔治·艾略特小说独特的史学意识和民族共同体建构思想,阐发其内在关联、思想渊源和现代性意识。第三,围绕乔治·哎略特小说所发生的相关史料、学术史和思想史为本文提供了多维研究空间,使论证不停留于理论加文本的单一阐释环境,为乔治·艾略特小说研究开创有益尝试。
肖先明[7]2014年在《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英国贵族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文学形象的嬗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采用史学研究中的社会史理论和文学研究中的新历史主义文学批评方法,在整体考察中世纪至近代转型时期英国社会历史的基础上,探讨贵族阶层社会地位的变化与其社会形象在文学作品中的嬗变之间的内在联系,尝试对文学与社会历史的互动关系给出合理的解释。贵族指的是古代中世纪以及近代时期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方面享有特权的等级阶层。英国世俗贵族的称谓经历了“哥斯特”、“塞恩”与“方伯”的演变,最终形成了五级贵族体系。爵位和特权是贵族身份的重要标志。中世纪的英国贵族是王权的服务者和制约者,他们占据大量地产,采取庄园经营的方式主导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引领社会精神价值的取向。贵族在中世纪英国文学作品中具有“天然长上”的正面形象。从早期的国王到伊丽莎白女王,从沃伦尼伯爵到贵族反对派领袖孟福尔伯爵,贵族在文学作品中的形象为人称颂。西德尼爵士更以其高风亮节、舍己为人的凛然之举被文学作品赞誉为“时代之花”。早期英国贵族与骑士身份密不可分。骑士精神是贵族精神的源头,骑士文学也是最早描绘贵族阶层形象的文学作品。骑士制度与骑士文学为近代英国社会教育、风俗、文学、艺术和语汇烙下了鲜明的印记。骑士文学作品所描述的贵族、骑士大都是傲然挺立,忠诚勇武、谦逊文雅的光辉形象,其目的就在于激励骑士与贵族臻于达到骑士精神的理想境界,以便支撑社会的正义体系,使中世纪时期乱世求安的人们得以安居乐业。都铎王朝时期,英国社会开始转型,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近代工商业社会转变,社会不同阶层财富结构,尤其是土地财富占有结构出现史无前例的剧烈变革,由此导致英国至诺曼征服之后数百年来的传统社会结构开始出现较大变化。各阶级、阶层、集团和人群的社会位置发生移位、变动,其相互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新兴乡绅、约曼、工商业资产阶级在英格兰社会经济以及议会中的力量蓬勃兴起,他们必然会要求阳光下的利益地盘。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土地贵族守旧的地产经营管理方式导致经济地位、政治特权以及爵位等级和社会荣誉地位急剧衰落,而贪婪腐败、道德堕落、横行霸道、卖官鬻爵实为贵族阶层的关节炎,到了转型时期,社会新兴阶层就会群起攻之,而贵族又不肯、不敢、不愿直面这些指摘,其形象也必然会为竭力争权夺利的新兴工商业阶层所诟病,文学作品中的贵族形象也与亚瑟王传奇时期的贵族之拯救生灵于乱世的形象大相径庭。转型时期英国文学作品对贵族形象的批评与讽刺既有对贵族阶层中某些具体人物为非作歹的直接点名道姓的抨击,又有对整个贵族群体形象败坏的理性剖析;既有从贵族群体内部某些人物遭受命运逆转、幡然醒悟之后对贵族虚妄品行的抨击,亦有出身于贵族并仍身处其中的一些具有近代民主观念的思想家对贵族阶层以及贵族体制流弊之内省式批判。在批评贵族形象的文学体裁方面,戏剧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伊丽莎白时期英国文学最高艺术成就的表现方式。在戏剧之外,诗歌、散文、小说、政论文等紧随其后,将贵族的形象从政治腐败、殖民掠夺、经济贪婪与社会道德堕落等不同的侧面一一加以拆解。究其实质而言,贵族文学形象的衰落是由其所代表的落后的地产经营方式导致生产力无法满足新兴商品经济发展的矛盾所决定的,文学作品描述的贵族阶层形象的嬗变只是对贵族阶层丧失经济主导地位、政治特权旁落导致社会形象沉沦的必然趋势的真实写照,而不是引发贵族形象嬗变的主要原因。但文学作品对贵族形象的鞭挞推动了贵族阶层的自我反省,促使贵族阶层在经济生活、政治特权、文化教育、社会精神风尚等领域力举变革。一部分土地贵族改变地产经营方式向新型资产者转变,一部分新兴资产阶级也通过财富购买爵位等途径实现贵族化,贵族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相互融合既改变了贵族阶层的经济地位,又避免了贵族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对象,有助于维护贵族群体的政治权势,恢复贵族群体的社会形象,形成新的绅士文化,由此迎来了18世纪英国贵族的盛世。贵族阶层近而以翩翩有礼的绅士风度重新展现于文学作品与现实生活中,“英国绅士”成为了18世纪后期贵族在文学作品中普遍的敬称,虽仍不失傲慢,但已是世人心悦诚服的赞叹。作者从两个层面对论文的研究主题进行了总结:一、英国贵族和社会转型的历史经验,体现在四个方面:传统贵族资产阶级化与资产阶级贵族化带给英国社会变革的妥协性、政治变革上的渐进性、注重宪政观念与法律意识以及贵族精神与绅士文化在社会变革中的牵引作用;二、文学与社会历史之间存在着多层互动联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具有物质的属性,而文学则更具意识属性,其可以在社会的物质属性基础上纵横跳跃,但无法脱离社会的时代背景,时代的属性决定文学的精神内涵。文学具备历史的“真实性”,但揭示的是代表性的社会真理,是社会历史的精华、节略和概要;历史叙述也具备文学的属性,文学和历史两种叙述方式在“追问真相”的哲学思维的支配下,成为互补的“追问真相”的不同方式,两者不尽同而可相通,诗具史笔,史蕴诗心。
苗雪萍[8]2011年在《洛克道德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政治以及教育领域都有重要影响。洛克道德教育思想是洛克政治、哲学和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从洛克道德教育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历史影响及当代价值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述。作为17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他的道德教育思想很少被人重视。他的道德教育思想有着深厚的哲学、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在英国当时那个动荡的社会时期,洛克道德教育思想的精华在于其将政治学的深刻与世俗的伦理道德结合起来,为道德教育思想的构建和儿童道德教育模式的完善均有重要的贡献和现实意义。本论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章力图对洛克道德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进行历史分析,并从中挖掘出洛克道德教育思想的理论根源,通过这种纵横交错的分析模式逐渐清晰勾勒出洛克道德教育思想的产生的原因和逐步发展的脉络;第二章主要从洛克在道德教育方面的主要观点入手,分析其道德教育思想的理论框架和核心价值。并进一步深刻理解其道德教育思想的政治学依据,研究洛克如何实施道德教育的各项举措,并总结了其道德教育思想的特点;第三章主要通过对洛克道德教育思想的全面理解,并结合其思想的历史影响和地位,提出其中值得借鉴和学习的诸多方面,为解决我国在教育改革的道路中所遇到的各种道德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在论文的结语部分,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感悟,开阔了对洛克的道德教育思想的评价,指出其思想的局限性,着重强调其思想的真谛和精华。
李隽[9]2017年在《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转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英国新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批判是以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英国的社会现实,并有机整合包括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在内的诸多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论解释模式。这一模式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并展现了丰富的思想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对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的形成和演变逻辑进行了总体把握和批判性分析,说明了它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坚持与发展,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它的理论贡献和独特的实践价值,并结合文化批判理论范式转变的逻辑脉络对其整体主义方法论给予了辩证分析。文章以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对实践与文化关系的不同阐释方式为逻辑起点,进而揭示其以文化实践为基础赋予了主体一种积极能动的存在方式。接着以意识形态批判的转向一方面深化对主体存在方式转向的理解,另一方面引出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在社会变革方式上的转向。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变革方式的设计在更深层面上体现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转向。绪论首先从总体上勾勒了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的缘起及发展历程。接着分析了国内外学界对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的研究状况,梳理了研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及提出的基本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研究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第一章主要着眼于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关于实践与文化关系阐释方式的转向展开分析。借助马克思关于“实践”和“精神生产”的相关论述分析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基于实践的文化观。卢卡奇和葛兰西等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通过凸显马克思思想中蕴含的主体性维度,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化批判视域,并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一种基于文化的实践观。后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进一步推进了这种实践观,但欧陆马克思主义者(文中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例)多致力于从精神层面定义文化,从而将其与现实的文化实践相对立,并以此为依据对现代工业社会的各种实践形式展开全方位批判。与此不同,英国新马克思主义者则通过借鉴马克思的社会生产理论,拓展了文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系统的文化唯物主义思想,展现了一种基于“生产”的文化实践观。这一思想坚持并丰富了马克思的“精神生产”理论。第二章主要分析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在主体存在方式上的转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主要是从物质生产实践的角度来透视和把握人的存在方式的。一方面,他们在理论上以技术实践或工业为中介,既关注现实的人本身,又以此为条件来透视未来社会中人的存在,揭示并展现了人的本质发展的动态性;另一方面,他们在实践中基于现实的、具体的生产方式来分析具体的社会主体的分化和不同表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理解的创新体现在它将关于主体的思想与现实统一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了对人的本质与社会本质的内在统一性的认识。葛兰西基于对市民社会的关注和阐释转变了马克思恩格斯主要从物质生产实践角度来把握人的存在方式的做法,开始明确地把主体置于意识形态和启蒙文化的双重视域中来考察,将主体理解成了文化的主体。此后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批判理论大都秉承了这一视角。欧陆的马克思主义者基于理想主义的文化观将现实主体的存在状态理解为绝对的异化,将大众文化或者文化生产描绘成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统治,将文化生产与人民主体意识对立起来。英国新马克思主义者则在葛兰西开辟的文化视域中,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唯物史观的自觉遵循,批判了本国传统的精英主义文化观,将文化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和经验联系起来,力图把大众文化引到文化的内涵中来。更重要的是,他们在不同时期对各种不同形式文化的研究中,始终致力于揭示现实文化生产的内在机制,努力为我们呈现了主体能动的多样化存在状态。第三章主要就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中的意识形态批判转向进行分析。对意识形态批判转向的考察,既是对前一个主题的拓展,因为它可以深化我们对主体存在方式转向的理解,毕竟人的社会存在须臾不能离开意识形态;又是对展开下一个主题的提示和铺垫,因为对意识形态的不同定位和理解正是社会变革方式转变的关键所在。国内外学界在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的理解上,意见并不统一。本文认为,马克思更多的时候是基于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从一种批判的意义上来阐述其意识形态思想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可以说葛兰西在“历史集团”(“阶级”概念的替代语)的意义上将意识形态转变成了一个相对中性的概念。欧陆马克思主义者基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性的强调,并未延续葛兰西的这一观点,他们大都从一种否定的意义上来看待意识形态,乃至他们的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称之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批判。英国新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基础进一步拓展了葛兰西的意识形态观。他们试图从对当代文化,特别是大众文化的深入研究中,努力寻找一种建设新文化和新的社会生活的全新途径。他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了对意识形态,特别是审美意识形态复杂运行机制的分析,但与欧陆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模式不同,他们更倾向于一种建构性模式,并进一步淡化了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第四章主要探讨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关于社会变革方式的转向。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出发,阐释了解放物质生产主体的阶级斗争的现实性和必然性。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的社会存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不再仅仅体现为物质生产过程中具有物质需求的主体,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展现了在文化生产过程中的异化状态。于是,葛兰西提出了蕴含政治、经济等维度的文化革命来应对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丧失与恢复问题,并分析了文化革命的主体、内在机制以及基本方式等诸多问题。与欧陆马克思主义者将葛兰西的这一丰富革命理论稀释为一种单纯的文化批判和虚无缥缈的美学救赎不同,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则始终基于科学社会主义,致力于挖掘并展现在资本主义的现实世界中通过文化实现人的全面解放的可能性及途径。早期,他们聚焦工人阶级文化的合法地位及其解放潜能。后来在借鉴以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为代表的诸多理论资源的基础上,致力于揭示和论证大众文化的合法性和反抗潜能,集中探讨文化领导权形成的内在机制。同时,英国新马克思主义甚至还超越文化层面,逐渐过渡到社会政治层面探讨了大众文化抵抗的现实途径。第五章聚焦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中的主体价值选择转向。文化作为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既可以用来说明现实,又可以作为对理想的预示。马克思一方面基于人实践活动的对象化来阐释文化的本质,另一方面又基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来定位文化的进步方向与价值追求,从社会结构和人类历史发展的双重维度来揭示和说明文化的地位与作用,从而立足于实践实现了人的自由、文化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葛兰西秉承了马克思的基本精神,认为文化进步本质上是人的发展和进步。之后的欧陆马克思主义则将对文化的批判拓展为一种现代性批判。他们的现代性批判体现了两种不同的选择模式,即价值预设和自主选择。前者将文化理解为一种基于人类的永恒价值,并以此为依据反思现实人的生存困境,对现实社会中一切压迫、束缚和统治人的物化结构和异化力量展开了全方位的批判,尝试通过这种批判实现主体从个人价值向人类价值的回归。后者以本雅明为典型代表,他基于唯物史观的立场和方法以自己独特的意象阐释开启了解释人文价值生发的选择模式,为时代的发展注入了一个趋向合理的价值选择。英国新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批判暗合了本雅明的解释模式,都反对漠视大众作为文化主体的创造作用。他们将文化理解为一种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从本质上讲,就是社会主体对意义和价值的选择、修正以及建构过程。他们或寄希望于共同文化的建构、或致力于挖掘大众文化的解放潜能,抑或通过新文化建设来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结语尝试实现对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的总体审视和把握。首先,通过将其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历史脉络探讨它对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坚持与拓展。其次,在更广阔的理论视域中分析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的理论贡献,并指出它独特的实践价值。最后,通过将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置于文化批判理论范式转变的逻辑脉络中指出其在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局限。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打破了国内外学界对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基于前后阶段的划分来探讨其思想的内在断裂和代际之间差异的研究思路和个案研究模式,尝试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从文化批判的视角切入,沿着主体重塑的线索从整体上考察了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在文化批判方面实现的五大转向。其次,全面分析了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对欧陆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理论的扬弃及其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坚持与拓展,揭示了它的理论实质,明确了它对文化哲学发展的理论贡献。同时,初步探讨了它对提升社会主义制度下文化实践能力和发挥文化及文化生产为人民服务功能的合理切入点。最后,对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给予了辩证的分析和探讨。
胡桥[10]2009年在《衡平法的道路》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从英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围绕衡平法的神圣化与世俗化,应然衡平法与实然衡平法的斗争与妥协这两条主线,对衡平法的兴起、转型、鼎盛和衰落的整个过程作了描述,勾勒出衡平法从神意到人意,从自然法到实在法,从道德法到规则法的基本演变轨迹,认为衡平法的道路,主要是一条规则之路或去道德化之路,并提出了中国法律衡平的道路问题。本文的正文由三部分构成:导论;本论:结论。本论部分共有四章:首先,分别论述了衡平法兴起的背景、原因和标志,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是如何形成的。作者认为,衡平法的兴起有两大背景,即教皇革命与普通法的成熟。教皇革命是衡平法兴起的历史前提,而普通法的成熟则是衡平法兴起的法律前提。这种前提性的探讨,不仅把教皇革命与衡平法联系起来,而且使衡平法置于整个英美法系的历史之中,从而大大拓宽了衡平法的研究视野,深化了其研究意义,打破了只以普通法的僵化作为衡平法起因的狭隘观点。衡平法的兴起有三大原因,即普通法的僵化、国王的干预及大法官的救济。普通法的僵化是衡平法兴起的法律原因,国王的干预是衡平法兴起的政治原因,而大法官的救济则是衡平法兴起的关键或根本原因。衡平法的兴起有三大标志,即特别救济程序的出现、大法官的良心、特别司法管辖权的确立。特别司法管辖权的确立是二元衡平法形成和兴起的根本标志,因为它赋予了特别救济程序及大法官良心的世俗法或法律的属性。特别救济程序是一种程序法,或者是一种人定法、实在法、人意法;大法官的良心是一种实体法,或者是一种自然法、应然法、神意法,这二者合起来就构成了衡平法,而且是一种二元的衡平法。其次,分别论述了衡平法转型的肇端;大法官身份的转变;衡平法院的成长,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是如何转折和发展的。作者认为,英格兰的宗教改革及法律世俗主义的兴盛是衡平法转型的肇端。16世纪英格兰宗教改革之后,衡平法发生了历史转型,即从神意衡平法、神法转向人意衡平法、道德法。这一历史转型的思想动力,源自作为宗教改革产物的法律世俗主义。大法官身份由教士向律师的转变,是衡平法实现历史转型的首要标志。作为衡平法继往开来的两个关键人物:一是衡平法的崇高地位的奠基人,也是教士大法官的杰出代表——托马斯·沃尔西枢机主教;另一是第一位世俗大法官,却满怀道德情怀的——托马斯·莫尔爵士。这两位大法官是衡平法实现由教士向世俗法律专家转型的典型代表。衡平法院的机构独立和目的转向,尤其是特别衡平法院的崛起,是衡平法实现历史转型的第二大标志,即如何从文秘署发展成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如何实现从良心救赎到社会控制的目的转向。另外,以星室法院为代表的特别衡平法院的崛起,也对衡平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再次,分别论述了衡平法的辉煌一页;实体衡平法的形成以及作为衡平法扩张的结果——美国衡平法的产生,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是如何扩展为一条大道的。作者认为,1616年衡平法院的胜利,是衡平法历史上最光辉的一页,除大名鼎鼎的培根外,诺丁汉,哈德威克、曼斯菲尔德、埃尔登,堪称衡平法历史上的四驾马车。正是在他们的牵动下,衡平法才最终走上现代的规则之路。随着法律科学理论的产生,道德的衡平法理学开始转向技术的衡平法理学,推动这一转向的是以爱德华·科克和马修·黑尔等为代表的普通法学家。而衡平法格言的出现以及衡平法先例的确立,既是技术的衡平法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实体衡平法形成的标志。这表明衡平法自14、15世纪以来充当实体法的良心,到17、18世纪已经发展成一种有形的实体法。这样,缺少实在内容的、以程序法为特征的早期衡平法完全变成一种既有实在内容,又有程序规定的现代衡平法。美国衡平法正式产生于独立之后。清教徒认为,因个人的愚蠢和不慎所导致的损害不应该得到救济,因而对衡平法持否定态度。但后来随着社会和法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法律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开始拥护衡平法。因此,在是否继受衡平法的问题上形成了两派:其一是“糟得很”的观点,其二是“好得很”的观点。这也是美国各州为何对衡平法具有截然不同的继受态度的深层原因。最后,通过介绍狄更斯的《荒凉山庄》,19世纪末英国和美国的司法改革以及现在衡平法的状况,论述了衡平法在19世纪后如何衰落、如何趋于瓦解,尤其强调了司法改革对于衡平法乃至整个普通法所造成的深远影响。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如何趋于衰落。作者认为,由于狄更斯从童年起就生活在衡平法的阴影下,到青年时期又在衡平法院做过书记官,这些磨难和经历,为他写作《荒凉山庄》提供了动机和素材。《荒凉山庄》的出版,成为一般民众了解衡平法院及衡平法的窗口。后来的事实证明,《荒凉山庄》一书充当了19世纪末期司法改革的宣传机和播种机。衡平法的延迟是由当时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缺陷和衡平法的内在缺陷共同所致。其中,确定性的缺乏、大法官人数的不足及严格遵循先例是衡平法内在缺陷的主要表现。衡平法的瓦解始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进攻,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与奥斯丁,美国的肯特与斯托里、菲尔德与兰德尔。边沁与奥斯丁指责衡平法充满道德内容,因而缺乏确定性。所以,应然或道德的衡平法不是“法”,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肯特与斯托里从实证法的立场出发,对于美国衡平法进行了改造。而菲尔德则完全走上了法典化的道路,兰德尔建立起法律形式主义的体系或概念法学。1873年的英国司法改革和19世纪末的美国司法改革,就是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种必然结果。司法改革后,英国的衡平法院变成了大法官庭,美国的衡平法院除个别州保留外,其在绝大多数州已被撤并于普通法院。实在衡平法与普通法发生融合,表明二元的衡平法体系已趋于瓦解。衡平法的衰落指的是由二元衡平法变为一元衡平法的过程,也即,这是一个应然衡平法或道德衡平法的衰落,是实在衡平法与普通法融合的过程或趋势。当衡平法由二元变为一元,也即应然或道德成分被予以剔除,意味着衡平法的精神或灵魂已不存在。这样,经典的衡平法已经死亡。而司法改革后或现在的衡平法其实就是普通法。衡平法的衰落,是19世纪末以边沁、奥斯丁为首的实证主义法学的胜利。但是,实证主义在抛弃法的应然或道德成分之后,带给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的则是一场更大的危机。在当代英国和美国,法律实证主义是其基本立场,它决定了英国和美国实行的必然是一种规则至上的形式法治路线。由于法律的应然或道德成分被予以否定,20世纪的法律因而陷入了危机。但自“二战”以来,随着分析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的三足鼎立,整个西方法学开始出现一种由分析走向综合、由形式走向实质的趋势。尽管这一切还谈不上衡平法的复兴,但这起码解释了衡平法至今“不死”的道理。在结论部分,作者总结指出,衡平法从兴起、转型、鼎盛到衰落已走出了一条司法之路、规则之路或去道德化之路。从司法角度看,衡平法的道路是一条司法之路,这条道路在19世纪末随着衡平法院的撤销,已宣告此路不通;从法律发展角度看,衡平法的道路又是一条规则之路,直到今天英国和美国仍然走在这条道路之上。从道德角度看,衡平法的道路是一条道德的法律化之路或去道德化之路,这条道路在17、18世纪随着实体衡平法的形成已初露锋芒,但到19世纪末的司法改革中,这条道路被推向极端,道德的法律化之路变成了一条消灭道德的之路。综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衡平法的辉煌与衰落,是英国人为了驯服自然法和道德,为现代社会建构一套明确、肯定的规则之路的伟大探索。它启发我们,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如何对待法律的确定性?如何界定道德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划分严格司法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道德大国,我们最终不得不回答,我们法律的问题在哪里?我们法律的衡平道路到底是什么?
参考文献:
[1]. 论英国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与启示[D]. 杨庆凌. 首都师范大学.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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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中国散文理论的现代性转变[D]. 颜水生. 山东师范大学. 2011
[6]. 乔治·艾略特小说的史学意识与民族共同体建构[D]. 赵婧.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7]. 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英国贵族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文学形象的嬗变研究[D]. 肖先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8]. 洛克道德教育思想研究[D]. 苗雪萍.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9]. 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思想转向研究[D]. 李隽. 山西大学. 2017
[10]. 衡平法的道路[D]. 胡桥.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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