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党的农业现代化战略论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国以来论文,农业现代化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农业现代化,人们从技术手段和经营手段层面上把它的主要内容概括为机械化、电气化、生物化、水利化、良种化、商品化、企业化等。本文着重考察的则是实现这些技术和经营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现代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其所采取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并非始终如一,而是发展变化的。本文依据其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认为在前后相继的四个阶段,党所抉择的是不同的农业现代化战略:建国初期,实施“土改和农业合作化”战略;50年代末—70年代末,实施“人民公社化”战略;80年代,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制”战略;90年代以后,又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提出“农业产业化”战略。本文通过对上述农业现代化战略的剖析,试图说明以下几个问题:(1)在每个历史阶段,为什么作出这样的抉择而不是别的?(2)各种战略给中国农业现代化带来了什么影响?(3)我们从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以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一、关于“土改和农业合作化”战略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约有2.64亿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如果不及时解决此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等都无法实现。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土地改革。毛泽东指出,要获得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其中第一个便是土地改革的完成。刘少奇则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二次会议上就土地改革问题作了专门报告。1950年冬—1953年春的全国性的土改是根据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施行的,其总的指导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迅速完成,对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起步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意义:扫除了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的最大障碍和中国传统农业的基石——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毛泽东指出:“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或者即将被废除,在这点上,我们已经或者即将区别于古代,取得了使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逐步地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可能性。”[1](P1430-1431)因为中国的封建地主尽管占有了全国土地的绝大多数并聚敛了大量财富,但他们不是把自己的土地经营成资本主义式的大农场,而是把它们分割为小块出租给农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他们搜刮来的财富也不是当作近现代意义上的农业资本来投资,而是用以购置新的土地或挥霍。所以,通过土改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传统农业迈向现代化必须首先完成的历史任务。土地改革的全面完成,解决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大问题,结束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但是,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所形成的极度分散的小规模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只是改变了传统农业的所有制基础,其本质依然是传统农业。随着以国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国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进一步改造的任务又摆在党的面前。
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是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途径来实现的。建国前夕,毛泽东就指出:“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发展相适应。”[1](P1477)至于如何实现农业社会化?恩格斯的设想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2](P310)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制定了合作社的大致计划。斯大林则通过集体农庄的形式在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农业。毛泽东认为,“苏联是用有计划地领导和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方法”解决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传统农业之间的矛盾,“我们也只有用这个方法才能解决它”[3](P181-182)。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成为党学习的榜样。
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是从1953年冬开始的,原计划用15年时间完成,但后来由于指导思想上的日益“左”倾,一味地强调农业生产关系的不断革命,结果到1956年底便在形式上基本完成了。尽管农业合作化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等弊端,以致在很长时间内给我国农业现代化带来了不少问题,但是,它是符合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的。纵观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没有哪一个不建立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组织。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就是依靠这些组织来解决它们在生产和销售中遇到的困难。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农业合作化的完成,使中国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化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实践也证明,农业合作化既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又使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的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比如,农用拖拉机的数量,1957年比1959年增长了60倍还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内部积累机制,公共积累的增多扩大了农业再生产的规模,便利了农业的技术改造和应用,增强了农业生产的后劲,“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都在5%以上。
上述表明,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是党在建国初期为改造传统农业所进行的两次成功的变革。它们都是当时客观环境的产物,是明智的战略决策。但没有理由因此而否认它们中存在的严重不足,即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速度脱离了农业生产力的实际水平,留下了长时期难以消除的隐患,这是最值得我们今天反思和今后引以为戒的。
二、关于“人民公社化”战略
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于1958年春夏。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这个决议对人民公社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严重地脱离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实际,对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估计过高,对农业发展形势过于盲目乐观。然而,决议一经公布,各地就一哄而起,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早期的人民公社,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十分浓厚。在所有制方面,基本上是公社所有制,原来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和公有财产全部归公社所有,社员除了住房以外,没有什么私有财产;在生产组织方面,采用军事化的方法。公社将劳动力按照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团,统一进行领导和指挥;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的是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大锅饭”现象严重;在农民生活方面,大办公共食堂,大搞生活集体化。这种高度集权且平均主义严重的人民公社体制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8年11月的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党着手调整人民公社的体制,经过武昌会议、第二次郑州会议、八届七中全会、八届十中全会,以及中央发布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关于农业的五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最终确定了三级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生产小队,重新确立了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制度,恢复了农民的自留地和农村集市,并允许农民经营家庭副业。这些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在保持人民公社体制的前提下所作的有限的调整,因而在此期间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举步维艰也就不足为怪了。
客观地说,人民公社化的战略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曾经也起过推动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优势,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兴办了许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国营大农场,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农村大办工业,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生产资金的积累找到了一条新径。但是,人民公社化道路总体上是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与现代化。这种消极作用突出表现在:第一,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剥夺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分配什么、怎样分配,农民都无权决定,他们只是单纯提供劳动力的生产者。这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现代化的要求越来越远。第二,“一大二公”是人民公社的本质特征。全社会性的公有,人为地阻碍了农村市场的发育和形成,使我国农业的发展失去了市场的支撑,导致农产品的商品率很低,有些甚至低于解放前的水平。这一点也可以说明,当时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第三,人民公社的封闭式管理,使农民基本上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对集体的人身依赖关系非常强。其直接后果是,我国农业人口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连年上升。1978年,我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比1949年还多1.6个百分点。大量过剩的农业人口,既消耗了农业现代化所需的资金,又排斥了农业机械的广泛使用。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大国,没有农业人口的转移,要实现现代化,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总而言之,人民公社化战略是失败的。人民公社体制是不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使我国农业生产力遭到长期的严重破坏,延误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否定它并选择新的农业发展道路,是党无法再回避的重大课题。这在客观上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从农业起步准备了条件。
三、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制”战略
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邓小平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功劳首先应归功于农民。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强调:“近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轻率变动,更不能走回头路。”[4](P94)同年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村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村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化农业转化。至1984年冬,全国绝大多数生产队和农户都实现了包干到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方式,打破了“大锅饭”,形成了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农民压抑已久的积极性,释放了长期被束缚的农业生产力。从1978年到1984年,粮食连续6年获得大丰收。这虽然解决了农民温饱的旧问题,但是又出现了大量农产品卖不出去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党决定从1985年起,将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改为合同收购制度。这一举措使农民开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主体。他们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己决定或务农、或做工、或经商等,也可以自己决定种植什么、种植多少。这种种选择过程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内部和农村产业结构朝着合理化的方向前进。而家庭也就是在这种种选择过程中表现为真正的生产和经营主体。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的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农业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两个方面。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劳动报酬同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因地制宜性、时序性等决定了家庭经营的合理性,而家庭精耕细作式的农业生产则可以大大提高土地生产率。1978年全国粮食平均亩产338斤,1987年增长到484斤;1952年至1978年的26年中,全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只增长了7.2%,而1979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7.2%。第二,促进了农产品商品率的大幅度提高。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统购统销的取消又为农产品的销售开放了市场。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生产适销对路、高产优质高效的产品。在农民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我国农产品的商品率也越来越高。1978年全国农村的工农产品的商品率为45.2%,1990年上升到60%以上,部分发达地区则达到80%,并且,商品化的趋势还在加强。第三,实现了农业劳动力的大规模分流。家庭联产承包制瓦解了人民公社,也就使农民摆脱了对它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从田埂上走出来有了可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隐性的农业过剩劳动力显露出来,这更促使农民离乡离土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民工潮的风起云涌,正是这一变化的直接结果。有关资料表明,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来,我国有近2亿农民完全地或部分地离开了土地。这种大规模的农民离土离乡的过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这样的过程中,我国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适度规模化有了一定的进展。
家庭作为经营主体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起了推动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经营渐渐地显露出与农业现代化不相适应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家庭经营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且各自为战,生产技术比较落后,产品档次比较低,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弱。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矛盾。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农业生产具有适度的规模经营,以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农民了解市场及信息,熟悉市场经济的规律,以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前些年发生的“棉花大战”、“蚕茧大战”、“羊毛大战”以及“卖粮难”、“卖猪难”、“卖桔难”等就是这一矛盾的突出反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它们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尖锐。第二,农业副业化现象抬头。在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经济效益低,农户仅靠经营几亩土地难以改善生活,有的甚至连温饱也难以解决,这是农民兼做第二、第三产业的客观需要;人身束缚的解除、家庭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又为这种需要提供了可能。因此,中国农村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精壮劳动力和几乎所有的剩余资金都被投向二、三产业,外出打工或经商等成为许多农户谋生的第一手段,而土地则主要由留守在家的老弱病残去经营,有时甚至干脆撂荒。这样长期下去,势必影响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第三,有分无统或统分脱节。家庭联产承包制本来应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很大部分的社队在搞承包制时,把集体的财产分了个干净,集体经济名存实亡,要再为农业现代化积累集体资金十分困难。在那些地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停止,原有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遭到破坏,作物茬口的统一安排、优良品种的统一供应、病虫害的统一防治、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等较之过去更不容易。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力量。上述表明,分散的家庭经营式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有改造的必要。这样就使党需要及时提出一种既能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能克服其缺陷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四、关于“农业产业化”战略
农业产业化战略渊源于邓小平的农业现代化思想。1990年,他曾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现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5](P355)家庭联产承包制解决了农民的经济民主问题,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党的政策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必须稳定并且长期不变。但是,从一些地区的实践看,要实现第二次飞跃,必须解决分散的小生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矛盾的深层次问题。20世纪90年代,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出农业产业化的生产组织新形式。党及时把它总结并上升到战略的高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6](P467)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强调:“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7]
农业产业化是指农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为中心,按照“市场+中介组织(以龙头企业为主)+农户”的基本形式,通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有机连接,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区域内主导产业实行专业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条有效途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不改变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形成“小规模大群体”格局,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生产应该也有规模效益的问题。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适应我国目前农村生产力和农民素质的现状,但是,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产品批量小,信息反应差,往往进不了大市场。而在“市场+中介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中,中介组织成为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通过中介组织,分散的小农户聚集在同一主导产业下,造就了“小规模大群体”的产业基地,在农业生产外部形成了规模效应。这种以中介组织为主导,以产业基地为基础,以农户为主体,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来组织农业生产的形式,把家庭经营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农业产业化产生的外部聚变统一起来,可以较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深层次问题,为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开辟了新道路。第二,有助于解决农业粗放型经营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总体上是比较落后的,初级产品多,产业链条短,加工技术差,产品增值率低。农业产业化延长了农业的产业链条,龙头企业引导农户开展专业化、社会化生产,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连接起来,使农产品在加工、销售环节增值;在继续重视农产品数量的同时,调整了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了农业生产要素的组合,正在走出一条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之路。这对于满足城乡居民生活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为工业提供更多的优质原料,较快地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业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长期以来只能固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工人只能固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生产,城乡脱节严重。农业龙头企业成为沟通城乡的纽带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资本、技术、人才、资源等生产要素开始优化组合,往往将原来单一的农产品发展为一个产业,这样就促使一大批农产品的加工、贮存、运输、销售企业的迅速崛起,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建设。这对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或自身城市化都有重大作用。
农业产业化道路的选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实行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将是我国农村今后长时期内有效的生产组织形式。
五、结论
党的农业现代化战略的多次调整,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农业现代化要顺利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第一,中国农业生产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家庭经营被认为是和农业现代化相矛盾的。农业合作化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改变为由集体统一组织生产和经营。人民公社时期更是片面地强调,集体经济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公越好。而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主要教训是忽视了农村生产关系、集体经济的规模、经营方式最终还是由农业生产力决定的,忽视了家庭在组织和经营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简单地抛弃了家庭经营的形式,最终导致了绝对平均主义而使人民公社归于失败。与此相对照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全国推广、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实行的这两个历史时段,我国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主要经验是两个历史阶段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尽管性质不同,但形式上都是家庭经营为主体。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它不仅同自然经济相连,而且同现代生产相通,是能够兼容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的生产组织形式。以上分析表明:家庭经营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的相当时期内,都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的经营方式。这是历史经验作出的结论。
第二,必须坚持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尽管农业合作社存在很多问题,人民公社被历史所否定,但是由于它们对人、财、物拥有超强的控制与使用权,在一些方面也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与现代化。例如,农用机械的使用,良种的推广,化肥农药的施用,农业科技的普及等都有很大的发展;大规模进行的水利建设、农田基本建设、防沙治沙等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过程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社会化服务体系没有跟上,绝大多数农民组织化程度极低,集体财产被分割,破坏了业已形成的先进生产力,造成了农业基础设施吃老本、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买难卖难、公共事业无人问津的局面。农业产业化利用利益纽带,通过龙头企业、公司专业协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些组织不同于人民公社的集体组织,而具有很强的现代农业气息,但是,它们的稳定性和管理水平都亟待提高。这是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
第三,必须坚持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农业技术革新的有机结合。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对我国现代化的推进作用有限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三次农业变革都只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不断拔高,而农业劳动的技术组织形式的变革不多。也就是说,这三种农业劳动社会组织形式变化由于缺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根据,而缺少稳定性和发展后劲。虽然农业劳动社会组织形式扩大了,劳动分工和协作增强了,但农业的技术投入和物质投入并没有相应的增大。这种内在矛盾在相当长的时间一直存在。这是我国农业集体劳动生产力水平总是很低的根本原因。而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多年以后,在一些农业技术水平高、集体经济力量强、统一经营功能好的地方,适度规模经营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政策应该稳定,农业技术革新是重点,是农业现代化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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