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审计委员会制度简介_审计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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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

为完善欧洲各公司法现行的法律框架,2001年9月欧盟委员会组建了公司法专家高级水平组。2002年11月,公司法专家高级水平组发表了题为《欧洲公司法现行法律框架》(A Modern Regu?鄄latory Framework for Company Law In Europe)的最终报告,该报告为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提供了规范。

该报告指出,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或监事组成,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应是独立的,其职责为:选择和任命外部审计师,以及考虑与此相关的条款和条件;监督外部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特别要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监督外部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对许可范围内的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严加监督;每季度至少与外部审计师会谈一次,每年至少有一次是在没有管理层参与下的会谈;保证外部审计师获得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所有信息;接受审计师提供的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评论的信件,并考虑是否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复核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监督内部审计程序和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定期与负责内部审计程序和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主管会面;考虑关于风险管理系统调查结论哪些应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应有权获得所有和履行职责相关的内部信息。

二、法国

2002年9月,法国发布了题为《推动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Promoting Better Corporate Covemance in Listed Companies)的报告即布顿报告(Bouton Report),报告重申了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其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为:审计委员会应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和运作程序,章程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以保证董事会能了解委员会的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包含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2/3的成员应是独立董事,并且公司的管理者不能是其成员;如果提名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主席续任下一个任期,应经过董事会的审核;除了其现有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命前都应接受关于公司的特殊会计政策、财务和运营状况指引的培训;审计委员会应会见审计师、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部负责人,并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合并报表的范围以及审核没有合并的公司提供的理由是否合理;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审计委员会有权利聘请外部专家;就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而言,审计委员会应检查重大的风险和资产负债表事项,会见内部审计主管,并就内部审计事项发表意见,了解内部审计程序;审计委员会应留有内部审计报告的副本或者诸如此类的定期概要;定期和外部审计师会面,必要时应没有管理层在场;审计委员会应参与对外部审计师的选择过程,并把选择的结果报告给董事会,对审计师的薪酬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应知道公司付给审计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服务费的总额,以确保支付的费用没有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监督审计师对保证其独立性的法律以及本报告建议的遵循性;审计委员会应有足够的时间审核财务报告,最少提前两天交与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获取首席财务官关于公司风险披露和资产负债表重要项目的报告,外部审计师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不仅仅只有结果,而应包含所选用的会计政策。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公司法》没有强制要求建立审计委员会,但2002年9月《公司法经济改革纲要(九)》(CLERP 9)建议上市公司500强建立审计委员会。这一建议得到了澳大利亚证交所(ASX)的响应,政府也表示支持证交所公司治理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最佳实务准则的改进。2003年3月证交所发布了《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Principles of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est Practice Recommendations),其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有:(1)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结构:最少有3人;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应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是独立的,他不能是董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有财务知识即能够读懂和理解财务报告,至少有一位有财务或会计专长即具有会计师资格或其他财务专业资格并有财务或会计经验;还应有能理解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人。(2)审计委员会应有正式的章程,并经过董事会的批准,章程中应规定下列重要事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性质和范围;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程序。(3)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审核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部分;审核和评估外部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审核和监督关联方交易以及评价关联方交易的适当性;审核和评价关于关键风险区域的决定、监督和评价的内部程序;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和评估公司外部审计的关键区域。审计委员会应对外部审计师的任命、留任、替换、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复核评价外部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特别关注那些影响或者潜在影响外部审计师判断和独立性的服务;审计委员会应定期与董事会会晤,向董事会报告所有和履行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4)会议:为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经常碰面;审计委员会应保留每次会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作为下次董事会全体会议的材料。(5)其他:公司的年报应有下列内容: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资历的详细细节,如果没有建立审计委员会,应说明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以及每次与会人员的名单;如果没有遵循本建议应就此作出解释;审计委员会的章程、选择任命外部审计师的程序等应对外公开,较为理想的方式是在公司的网站上公布。

四、加拿大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要求所有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应建立审计委员会。早在2000年7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等就发起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评价加拿大公司的治理情况。2001年11月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超越管制:营造一种治理文化》(Beyond Compliance:Building a Gover-nance Culture)的报告即索斯尔报告(Saucier Report),报告在评估加拿大公司治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15条建议。其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主要有: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的非相关董事组成;所有成员都应具有财务知识,至少有一位有财务或会计专长,对财务知识的具体要求由各个董事会规定;董事会每年都应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应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

出于对索斯尔报告的回应,2002年4月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改进了上市规则,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每位成员都应具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应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明确与内外部审计师的关系;监督内部审计师;披露财务及相关信息;审计委员会认为重要的或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事项;外部审计师最终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每年都应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不仅仅对公司会计政策的适当性更应就其影响和审计师讨论;审计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保证其与审计师定期在没有管理层参与的情况下会面。

2004年4月,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公司治理指引》,其中第13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的非相关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应能直接和公司内外部审计师接触,并负责监管他们;“独立”的定义应符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应明确其职责,每年经过审计委员会复核,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并在公司的网页上发布;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和系统,监督内外部审计师,任命外部审计师,批准外部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定期和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层参与的情况下会面,讨论和复核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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