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与抽象——兼论“过程——事件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抽象论文,过程论文,事件论文,社会论文,生活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诞生之日起,社会学这门学科就面临严重的“身份危机”,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学家们对社会生活的本体论性质始终难以达成一致的理解,所以,直到20世纪下半期,吉登斯仍然认为,社会学理论仍需要在本体论挖掘上继续努力(参见李康,1999)。对社会学发展史的简单回顾可知,这种本体论之争最初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唯实论(涂尔干)与社会唯名论(M·韦伯)的对立;之后,帕森斯的一般行动论试图对二者进行综合,但由于帕森斯理论中对价值共识的默认,这种综合被认为更多的是站在涂尔干立场之上的。随后兴起的反帕森斯主义的各社会学流派,试图不从“价值共识”而是从可见的行动出发,重新理解(现代)社会。这一时期的探讨为新的综合奠定了扎实的经验基础。其中较为成功的一个尝试是P·布劳([1964]2008)对于微观交换向宏观交换/制度化交换的推演。P·布劳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特征,并且关涉当代社会学理论中“信任”、“权力”等热点问题,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社会学理论的发展来看,P·布劳的努力并未引起后人足够的重视。在这一时期的社会学流派中,有关社会本体论的深入探讨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当属常人方法学。如果说P·布劳的理论综合更像是一种思想实验,那么,常人方法学对现实生活所作的深刻描述与洞察,尤其是其对社会行动反思性和索引性的强调则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理论“新综合”的重要基石。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吉登斯等人对常人方法学的直接借用,而且在M·福柯、埃利亚斯、布迪厄等人的论述中也可以清晰地看到该流派的影响。
本文将从解读加芬克尔的代表作开始,对常人方法学的分析模式以及在这种模式中蕴含的社会本体论进行评价,并在指明其理论缺陷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种更为完备的社会本体论。之后,本文将依这种本体论,对大陆学界目前较为流行的“过程—事件分析”作出一定的评论。
一、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与抽象——由索引性问题开始
社会是什么?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是体现在集体表征之中的被崇拜之物,以及往往经由统计手段才能发现的社会事实,但帕森斯之后的社会理论家大多不满意这种带有神秘色彩的社会实在论,而是将社会视为具体行动的连接,从而在社会本体论上追求一种“可见性”。然而,尽管后帕森斯时代的社会本体论与人们的常识更容易兼容,但这种拒绝任何虚构色彩的社会本体论追求却面临一个根本的难题,即具体的行动之间如何建立联系的问题,或者说社会的整合问题。而这一难题在涂尔干那里正是通过将社会置于类似“神”的地位而加以解决的。对于后帕森斯时代的社会学理论包括当代理论来说,能否解决社会行动的整合问题是其社会本体论能否成立的关键①。
作为反帕森斯主义阵营中的重要力量,常人方法学以行动的权宜性、局部性、索引性与反身性替代涂尔干主义的社会本体论和秩序观(李猛,1999a)。这四种特征充分表达了后帕森斯时代社会学理论强调社会可见性的共识,但是,面对以上所说的整合问题,常人方法学的这些本体论洞见能否也包含某种解决之道?也就是说,在常人方法学的视野中,能否发现那种超越具体互动场景而存在的东西,即互动场景之间的联系?
(一)索引性与整合问题
实际上,如果仔细考察常人方法学的行动四特征,人们会发现,行动的权宜性与局部性强调的是行动的“具体性”,而索引性和反身性则表达了行动中的超情境因素。索引性的存在又构成了对行动本身进行反思和说明的基础。
根据常人方法学,任何行动都是行动者在局部场景条件下(局部性)通过创造性的活动(权宜性)而完成的,但任何局部行动都是其他无数局部行动的延续与结果,因此,对一项行动的理解必须借助对其他行动的说明(索引性),由此形成了无穷无尽的索引链条。由于索引的无限性,对行动的彻底说明与理解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只能借助规则来规范暂时的共识,从而对行动作暂时的说明(反身性和可说明性)。在这个意义上,索引性似乎成为解决整合问题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对此概念作详细考察。
在思想史上,索引性是由胡塞尔最早提出的一个范畴,用以说明所有新出现的事物都被看作先前知识的“标记”或“索引”(亚历山大,[1987]2000:194)。加芬克尔注意到,有这样一种认识的不只一人:胡塞尔借“索引性”概念要表明,听众要想确定一种表达的意义,必须知道或者假定表达者的生平或者表达目的,或者要对谈话环境、先前的对话过程、谈话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所了解或假定;罗素指出,在一个场合之下用于对一个事物的描述在另外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其他事物;古德曼看到,一种表达本意是要作含义明确的陈述,但其真值却是变化的(参见Garfinkel,1967:4)。对于大多数具有“实践社会学理性”的人——不管是普通人还是专家——来说,索引性表达或行动总是恼人的,人们总是试图作出含义明确的“客观性表达”(objective expression),并用之取代索引性表达。但由于索引性的无所不在和无穷无尽,这种“疗救”的努力在终极意义上是不可能成功的。不过,对于实际目的来说,这种疗救可以取得暂时性成功,即互动双方对一种表达或行动的背景有了暂时性的共识,从而对该表达或行动的含义予以暂时确定。这种暂时性的疗救也同时意味着行动者对于表达或行动的反思(同上:6-7)。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索引性”是加芬克尔常人方法学的重要概念(Flynn,1991;特纳,[2005]2006:396-397),但要详细了解加芬克尔是如何利用这一来自逻辑学领域的概念,就必须对其分析模式和思想历程作一番研究。
(二)《常人方法学研究》的分析模式和两种索引
虽然加芬克尔的学术生涯长达70余年,且关注主题历经了两次转变(Rawls,2002),但是他对常人方法学影响最大的研究成果当数属于其学术生涯中期于1967年发表的《常人方法学研究》一书。在这部无论当时还是现在看来都非常晦涩的著作中,加芬克尔对常人方法学在理论上只是作了简单的概述,而用主要篇幅介绍数个经验研究案例。
在该著作中,常人方法学被定义为:对索引性表达和其他实践行动的理性属性的研究,这些理性属性被看作是日常生活中有组织的、巧妙实践的、偶然而又持续进行的成就(Garfinkel,1967:11)。另外,加芬克尔还对常人方法学的方针作了阐述,指出不能用外在于实际场景的规则或者标准来描述该场景,而要将场景的“理性属性”视为具体的、多样的、非预定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同上:33)。这种方针也被称为“方法的独特适当性”原则。独特的研究主题和不拘一格的研究方法似乎意味着常人方法学仅仅会成为一大堆零散的经验研究集合而难以被概括。可是,与这种印象相反,在《常人方法学研究》的案例中,人们却很容易发现一种非常统一的研究模式,本文称之为“预设—操作”模式。也许在经验研究中显露的这种固定特征,要比加芬克尔本人对常人方法学的定义和方针说明更能显示常人方法学的真实面目,所以,以下对其做一些具体说明。
加芬克尔在该书中重点介绍,并且在以后的著作中也反复提及的是如下三个研究案例:洛杉矶自杀预防研究中心(SPC)对死亡类型的判定,两位研究生对一次门诊调查资料的编码处理以及屡屡被二手文献提到的学生对于一次夫妇谈话的理解。
在案例一中,研究者要了解SPC是如何确定死亡类型的,结果发现,SPC中的研究人员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基于选择最能解释已发现的证据来作出有关死亡类型判断的结论,相反,“死亡类型被不断拖后判定(postdicted)或提前说出(foretold)”;研究过程受到研究人员“想象场景”的强烈引导,而这种想象场景中体现出的死亡类型可能与某些利益群体有关;研究人员根据预设来选择相应的证据,进行“遮蔽、模糊、虚饰、引导或者例证”,以至于“除了研究的‘有组织的场合’之外,没有什么是确定的”(同上:14-15)。
在案例二中,对两位研究生的编码工作进行信度检验,发现二人编码的一致性并不是建立在资料中事实的明确性之上,而是因为二人在编码时都采用了同样的预设,即门诊工作是非常有组织的,也就是理性的(同上:20)。在这样的先入之见之下,编码者充分地利用或者扩展了编码指导中的“等等”、“除非”、“别管它”、“发生即对”(factum valet)等“例外考虑”(adhoc consideration),对资料进行了例外化(adhocing)处理(同上:20-22)。这样的发现足以引发对编码科学性的挑战:首先,即使不知道编码者要处理的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编码本身的代表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其次,编码指导不过是一种修辞语法,编码反映出的社会秩序不过是披着“社会科学”外衣的具有蒙蔽性的虚构秩序(同上:23-24)。
案例三是最简单也是引起最多误解的例子。在该案例中,学生被要求把对一次夫妇谈话的理解尽可能详细地写出,而随着详细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学生对于这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逐渐感到不堪重负(同上:25-28)。不同于许多二手文献的解读(例如,李猛,1999a;亚历山大,[1987]2000),本案例中的被研究对象并不是谈话的夫妇二人,而是列举谈话内容的学生。实际上,加芬克尔并不是要借学生对谈话内容的理解说明表达和行动的无限索引性——虽然索引性表达是本案例的基础,而是要发现学生(可以扩展至所有普通人)在进行日常理解时的预设以及相应的贯彻手段。该研究发现,学生之所以会陷入索引性的泥潭,是因为他们在理解之初就把谈话双方和谈话过程视为“理性的”。在这个预设之下,当被要求写出理解了的内容时,学生便不约而同地采用能指—所指的符号模式,尽一切所能对谈话进行解释(同时也是一种建构)(Garfinkel,1967:26-30)。由此,加芬克尔得出的结论是,理解是在共同约定(shared agreement)——即认为所说的都依据一种规则,而并非仅是大量事物的可见匹配(demonstrable matching),并利用各种社会性方法贯彻这种认知——之下进行的操作(operation),而非“重叠装置的普通相交”(同上:30-31)。
在以上对三个案例的简单复述中②,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明显的分析模式。在每个案例中,加芬克尔为自己设定的研究任务有两个:一是发现行动者的预设,这种预设对行动者本人而言是不言自明的,不加反思的,其内容是设定其面对的行动者是理性的,或者其面对的事件存在某种秩序;二是考察行动者将自己的预设转变为“现实”的具体操作,即方法,正如常人方法学这个名称本身表明的一样,考察这些随情景而变的方法是研究的重点。在上述三个案例中,行动者利用的方法分别是有选择地利用证据,充分利用和引申编码指导中的例外规则以及利用能指所指的解释模式。
本文要关注的问题是,在这样一种分析模式中,“索引性”究竟占有什么位置。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考察。
首先,在每个案例中,行动者用以实现其预设的方法实质就是在一种表达或者行动(各种结论:例如该死亡是自杀,该材料应这样编码或者该谈话含义如此)与其他表达或行动(证据、规则或者解释模式)之间建立联系,这就是索引性的一种表现。具体来看,即将死亡类型与某些特定证据相联系,将研究资料与特定编码指导规则(例外考虑)相联系,将一句谈话视为能指—所指模式中的能指。由于在每一案例中,行动者用以“证明”其结论的都是具体的“证据”(比如,来自死亡现场的残留物,某一例外规则或者谈话的具体场景和顺序)——只有具体的证据才会有说服力,这种结论与具体证据之间的联系可以称为“具体索引”。“具体索引”可以被界定为:一种表达或行动与另外的情境性的、或者可以通过感官经验到的表达或者行动之间的联系。换句话说,一种表达或者行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之前的言说和行动。
其次,在每个案例中,对任何一种结论而言,不仅是与具体证据相联系的,而且在与证据建立联系之前,其已经与某种规范性的预设建立了联系,而正是在后一种联系存在的前提下,前一种联系才可以产生。由于预设均是对秩序性或者理性的规范性假定(死亡应该是这种类型,医院运作是有组织的,谈话者是理性的),其有效性不仅仅限于行动者的一次行动,而且是普遍的,也就是说,对于每一次行动,这些预设都成为建立具体索引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这些预设不能还原为任何的行动场景,且具有限制性,因此具有涂尔干社会事实的特征。与这种超情境的抽象规范之间的联系可以称为“抽象索引”。
这样,以本体论的视角来看,每一案例所包含的现象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抽象索引、行动者的能动性和具体索引。三者之中,抽象索引是基础,决定了行动者发挥能动性的方向以及具体索引的最终建立;能动性中包含行动者先天具有的能力,但能动性的含义并不是说行动者可以无所依赖、从零开始行动,而是指行动者在预设的指引下对证据进行选择和解释,最终将预设转化为“现实”;具体索引可以说是抽象索引和行动者能动性的共同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把抽象索引(或说行动的预设或规范)和行动者的能动性作为社会本体论上的两种基本要素。
在《常人方法学研究》中,加芬克尔的注意力主要放在了行动者贯彻预设的方法上,也就是对行动者能动性的说明,而对于预设也就是抽象索引为什么会存在则不加说明。这种对研究主题有意识的限定恰恰体现了加芬克尔与帕森斯之间莫大的联系。实际上,预设或者抽象索引在行动中的存在,在帕森斯那里正是被内化的普遍价值规范的表现。在这一点上,加芬克尔接纳了帕森斯的观点,并将之作为研究的起点。而加芬克尔与帕森斯的差异也正是其对帕森斯的补充而不是反对,即加芬克尔展示了行动者在内化价值规范的前提下是如何具体行动的。因此,至少就《常人方法学研究》而言,不能说加芬克尔是反帕森斯的。正是看到了这种联系,亚历山大([1987]2000:194)才称《常人方法学研究》一书“仍然存在有价值的综合性理论所具有的有利要素”。亚历山大同时指出,这种综合性在加芬克尔早期关于信任研究的文章中已经充分显露(同上:187-188),并称赞这种研究取向属于“一种对个体行动进行的非个体主义的有趣探讨”,“需要非凡的知识素养”(同上:190)。
(三)抽象索引在常人方法学中的消失与亚历山大的批判
亚历山大对于《常人方法学研究》的赞赏是有保留的,因为在他看来,恰恰是在加芬克尔的这部中期著作中,一种朝向个人主义的倾向开始显现。一个主要的证据是,在学生理解谈话的案例中,加芬克尔(参见Garfinkel,1967:28-29)建议用“说”(speaking)和“怎样说”的区分代替“所说的”(what was said)与“所谈论的”(what was talked about),即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区分(亚历山大,[1987]2000:201)。这种替代意味着放弃对在能指与所指间建立联系所需的“共同理解”的把握(同上:201),从而得出:“辨识一个人说话的意义只在于也完全在于辨识他说话的方法,辨识他是如何说的”(同上:201;另参见Garfinkel,1967:29③)。另一个证据是加芬克尔(Garfinkel,1967:1)对《常人方法学研究》的定位,即它是“对实际的活动、实际的环境以及实际的社会学思维进行探讨”,亚历山大([1987]2000:202)称这是一种向实用理论的转变;特别是加芬克尔(Garfinkel,1967:3)说:“可辨明的意义并不能独立于社会组织化的场合之外”,亚历山大([1987]2000:202)明确指出,这是否定了索引性中包含的集体含义。
亚历山大认为,这种转变或者说倒退是与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的。为了吸引青年学生,也是在青年学生的要求下,加芬克尔和他的常人方法学走上了反帕森斯主义的方向(同上)。为此,如同其他反帕森斯的流派一样,常人方法学不惜将帕森斯理论单面化,从而将之确立为自己的靶子,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称帕森斯将社会行动者塑造为“文化傀儡”(同上:203;另参见Garfinkel,1967:66-67),而实际上,帕森斯理论“允许在经验的单位行动者层面上插入偶然性和个体性,加芬克尔在早期现象学的社会学中曾充分表明了这种观点”(亚历山大,[1987]2000:203)。遗憾的是,这种个体主义的倾向主导了加芬克尔中后期的思想,这体现在其同事或弟子如威尔逊、西考雷尔、波尔纳等人的研究以及萨克斯、谢格洛夫开创的“谈话分析”之中(同上:204-207)。
本文无意对常人方法学运动的总体发展作出评判,虽然如此,但笔者以为,在考虑亚历山大的上述批判时,同时也应注意到其本人的新功能主义立场,因此,无法说亚历山大的批判一定是符合实际的。但比较明显的是,亚历山大批判中的常人方法学比他赞赏的常人方法学更加接近后世学者,包括当代中国大陆学者印象中的常人方法学——激进的反帕森斯主义立场,强调行动创造秩序而不是抽象索引。在这种印象中,常人方法学与戈夫曼的拟剧理论、符号互动论其实难以区分,其(曾经)具有的综合性质,其与帕森斯理论的联系都无法得以体现。而这种普遍印象难以说全是误读,可能与常人方法学自身的发展趋势有重要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应对亚历山大的批判给予足够的重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加芬克尔在2002年发表了一部新著《常人方法学纲领:理解涂尔干的箴言》。从著作的副标题来看,加芬克尔还是试图在自己的研究与涂尔干的理论之间建立某种密切的关系,而帕森斯的思想具有浓厚的涂尔干色彩,因此,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意味着加芬克尔仍在坚持其早中期研究的综合取向。但从本书的内容来看,加芬克尔的用意恰恰相反。对于涂尔干的著名主张“社会事实的客观真实是社会学的基本原则”,加芬克尔作了不同寻常的解读。他认为,“原则”一词容易产生误导,涂尔干的本意在该名言的另一种版本中表达得更清楚,“社会事实的客观真实是社会学的基本现象”(Garfinkel,2002:65-66)。以“现象”代替“原则”,意味着涂尔干并不是要为社会学确立研究的原则,而是要为社会学确定一种独特的、唯一的研究主题(同上:67),即解释社会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原则”一说引出了整个主流社会学的传统,而“现象”一说则要引出一种与主流的形式分析(formal analysis)不同的社会学。后者正是常人方法学要做或者已经在做的事情。
与以往一些学者的“误读”不同,在加芬克尔看来,涂尔干本人对“客观真实”的生产问题是特别关注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书正是要探讨“人们接受的理解中的普遍范畴的经验性的和集体性的起源”(同上:94)。而常人方法学的任务,正是关注“日常社会中的社会事实的本土秩序属性”(同上:75)。尽管这种对常人方法学任务的界定仍显模糊,但对照其对涂尔干的解读,可以发现在这部著作中,加芬克尔理解的常人方法学已不是探讨预设如何得以贯彻的具体方法的学科,而是一门试图解释规范和秩序如何起源的学科。抽象索引在《常人方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位置已不复存在。
(四)抽象索引在后帕森斯理论中的要害性
在对常人方法学的批判中,亚历山大其实并没有指出个人主义取向为什么是有缺陷的,似乎这是无须言明的。在笔者看来,这种自明性可能在于:以完全自决的个体行动为基础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只能存在于思想试验中(如洛克、霍布斯、卢梭等的社会契约论),而不可能存在于现实,因为现实中的行动者已经是不可逆地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秩序中,也即内化了特定的抽象规范,成为了社会的“成员”;在这个意义上,试图在经验研究中从“零”开始解释秩序的生产是不恰当的选择,恰当的解释路径倒是应当相反。
但是,假如预设抽象规范的存在是恰当的,那么如何避免加芬克尔所批评的“文化傀儡”的问题?也即如何理解行动者的能动性?加芬克尔在其学术生涯中为我们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在《常人方法学研究》中,那些体现能动性的具体方法是服务于抽象预设的“实现”,个人能动性与社会规范性合二为一;在中后期,加芬克尔则剥离了这种重合关系,行动者的能动性成为独立的揭示变量。将加芬克尔与另外一位也被认为引发了社会学思维方式变革的学者——布迪厄——相比,其思想转变的含义可能显得更为明显。
在已有的比较中,学者注意到了二人在反思性问题上的差异(布迪厄、华康德,[1992]1998:104-107),以及在反对以理论逻辑代替实践逻辑上的相似性(李猛,1997b),但可能更为重要的一点没有被提及,即二人思想转变的方向与最终社会本体论的差异。
从表面上看来,二人都经历了对主流思想的反动:加芬克尔针对的是帕森斯社会学,而布迪厄针对的是结构主义。但从思想内容来看,转变的方向却恰恰相反。加芬克尔放弃了对帕森斯社会学的继承与补充,改为关注社会秩序的起源问题,而布迪厄在反对结构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惯习”理论。布迪厄的“惯习”是指被社会或者场域型塑并同时能对其发挥认知建构作用的性情倾向系统(布迪厄、华康德,[1992]1998:163-172),其含义非常类似加芬克尔在《常人方法学研究》中看到的“操作”;而加芬克尔对于“方法”的集中展示,也为布迪厄对于“策略”的非传统解释(同上:175-181)提供了有力注释。但问题是,布迪厄最终坚持的恰恰是加芬克尔最终放弃的,基于布迪厄(也许还包括亚历山大、吉登斯等)的立场来看,加芬克尔的转变的确可以称得上“倒退”。
另外一种对于二人思想差异的表述可能更为明了:就加芬克尔所要探讨的行动如何“生产”秩序的问题而言,布迪厄却将其看作是秩序的“再生产”问题(这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其符号理论和教育研究中)。“生产”与“再生产”都表明了行动对于秩序的制造,但差别在于这种制造有没有“抽象索引”这一前提。
尽管没有一致的表述,社会学这门学科的一个公共预设却正是强调集体性、规范性因素相对于个人因素在解释上的优先性,如前所述,这种预设可能来自于现实观察而不是思想实验。这种预设一直传承至帕森斯。之后,各种反帕森斯主义的流派,不论其从何种角度反叛,却不可能真正摆脱这种预设,这正是亚历山大([1987]2000:192)在对这些流派进行批评时所看到的,而加芬克尔(Garfinkel,1967:ix)也曾对帕森斯的思想表示过推崇。
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在理性化的意义上称现代社会为“抽象社会”④,这种称呼有其合理之处,在社会理论中,为现代社会贴上某种笼统的标签以突出其历史独特性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然而,任何这类标签都同时面临着普遍性宣称的挑战,正如当U·贝克(Beck,1992)称现代西方社会为“风险社会”时,N·卢曼(Luhmann,1993)却对此标签不以为然,因为在后者看来,对风险定义的严格追究就会显示出风险本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同样,“抽象社会”这一标签也应被谨慎对待。必须看到,正如人类学研究所表明的,即使在初民时代,抽象价值规范也是普遍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也不是具体社会。毋宁说,社会之为社会,正是在于其抽象性。因此,不管在何种含义上,如果仅将现代社会与抽象社会画上等号,可能是容易造成误解的。
不可否认的是,帕森斯之后的社会学对社会生活的细节、局部性——即具体性——给予了更多关注,但在这样的背景下,能否在对具体性的分析中充分考虑、容纳抽象索引,更加成为一个关键和要害的问题。
二、“过程—事件分析”简论
“过程—事件分析”是由大陆学者孙立平等人提倡的一种分析策略,其特点是以典型事件作为社会分析的切入点,着重考察事件的“过程、机制、技术和逻辑”(孙立平,2005:第六部分)。目前,该分析策略已被应用于社会主义转型(参见孙立平,2005)、国家—社会关系(参见孙立平,2000;孙立平、郭于华,2000)和法律实践(参见强世功,1997)等各种主题,并且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自觉不自觉地应用这一分析策略。在大陆社会学界一向缺乏明确研究范式的情况下,该策略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准范式的研究模式。
“过程—事件分析”的兴起,可能与大陆社会学界渐渐不满足于既具有浓厚意识形态痕迹和规范特征的研究方式,而同时又缺乏量化分析的传统有关。但更应该看到,该分析策略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本土”发明,却与世界范围内社会理论发展的趋势有不谋而合之处。该分析模式对行动过程和策略的强调,很容易与M·福柯、布迪厄、吉登斯等人的理论倾向产生共鸣,而这些西方理论也正在对大陆学界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过程—事件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了一个前沿理论与研究方法有机结合的学术生长点。
不过,到目前为止,“过程—事件分析”还只是体现在诸多个案研究中的相似倾向,无论对社会本体论还是研究方法论都缺乏系统的论述和反思,这不可避免地为该策略留下了遭受批判的空间。目前对该策略的一种明确批评来自于后现代主义者。谢立中(2007)站在多元话语的立场,指出“过程—事件分析”标榜的“社会真实”也不过是其特有的话语技术的建构,在这一点上,“过程—事件分析”和它明确反对的“结构—制度分析”并无二致。基于后现代主义视角的批判瓦解了“过程—事件分析”试图获取理论霸权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批判也有陷入相对主义之嫌,从而无法看到“过程—事件分析”在社会理论上实际具有的优势与缺陷以及进一步完善的可能性。
前文通过对常人方法学疏远社会本体论的批评,提出了一种兼顾抽象索引和能动性的社会本体论,这种社会本体论特别要求在方法论上应当把理解社会的抽象性作为说明社会具体性的前提。本文认为,恰恰是在对社会抽象性的说明上,“过程—事件分析”和常人方法学的后期发展一样暴露出巨大的理论缺陷,而这种缺陷可能会带来使这一目前很有活力的分析策略沦为毫无历史感的空洞技术的危险。下文将以一个比较有名的“过程—事件分析”个案为例,对这一问题作具体的说明。
(一)收粮:为什么获胜的总是国家?
在对当前中国农村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中,“过程—事件分析”的出发点往往是一个悖论,即该研究策略的倡导者所说的“社会生活的隐秘”:一方面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涣散,由此推论出国家对农村社会生活的控制已经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国家意志在农村中却仍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该征的粮食基本都征上来了,该收的钱基本都收上来了,控制生育的目标也基本达到了”(孙立平,2000:第一部分)。
要解答这一悖论,该问题的研究者认为,必须放弃传统的静态结构分析策略,由宏观结构转向“微小实践”(同上:第二部分)。通过总结几个相似的研究案例,研究者得出结论说:“能解释效能的,并不是组织结构的特征,而是过程本身,是作为独立的解释变项的过程因素”(同上:第三部分)。具体而言,在收购公粮一例中,是乡镇干部创造性地将非正式/本土因素纳入了正式权力的运作当中,从而完成了看似无法完成的任务;在“逼民致富”一例中,是“乡政公司化”形成了新的动员基础;在水电站移民上访案中,是复杂的上访过程使“问题化”得以实现(同上:第三部分)。
“过程—事件分析”的倡导者认为,在描述完事件的具体发生过程之后,分析工作便完成了。
但在这种看似完成了的分析中,隐藏着一个巨大而明显的疑问。以收粮一案为例,正如孙立平、郭于华所指出的,中国每年的定购粮收购任务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国家定购的加上国家市场收购的大约为800亿斤⑤),假如这一艰巨任务的完成真的取决于乡镇干部在收粮过程中的灵活策略,也就是干部在与农民交手中的“斗争技术”,那么,由于斗争过程中所必定伴随的偶然性,无论如何不可能出现国家在无数次交锋中全胜的结果。而事实上这一结果却的确出现了,这显然无法通过行动者的即时策略加以解释。而如果说在无数次的收粮行动中起实质作用的是某种稳定的结构,比如国家—农民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那么这种结构又不是“过程—事件分析”所能解释的,甚至也不是其关注的焦点。当然,“过程事件分析”的倡导者强调,该策略可以展示正式结构的实际运作过程,而且从实际来看该策略的确也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对于“国家为什么总是获胜”这一问题来说,关键的显然不是正式结构采用了哪些多变的形态,而是该结构本身的性质以及这一结构为什么会存在。
事实上,在“过程—事件分析”的倡导者的论述中,对于过程和结构关系的说明存在重大模糊之处。一方面,作为该分析策略起始问题的“社会隐秘”一说指出了正式结构的衰败,也就意味着对收粮过程的分析着眼之处是行动者的策略,实际的分析也贯彻了这一思路。在这个意义上,“过程”是策略之过程,与“结构”存在根本差异。另一方面,该问题研究者在文章中多次提到,之所以采用过程分析,乃是由于静态结构的不可见性(同上:第二部分)——而不是无效,“某些结构和组织只是作为一种无为的要素而存在”(同上:第三部分)——但却可以随时被调动起来,由此又得出“笼统的[地]说当今农村基层组织动员能力有多大,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同上:第三部分)。在这类论述中,正式结构没有被断定为失效,只不过其影响力处于一种潜在状态,而事件就成为正式结构的效能被重新唤起的契机,在这个意义上,“过程”是“结构”被唤起和发挥作用的过程,“过程”不过是“结构”存在的另一种形态。由此,在社会本体论意义上,可以引出如下的问题,即“过程—事件分析”要集中探讨的是抽象索引(类似主流社会学)还是行动者的能动性(类似《常人方法学研究》)呢?作者对此模棱两可。这种模糊使“过程—事件分析”时而构成“结构—制度分析”的对立面,时而又与后者无本质区别。
这种模糊或许也不仅仅是作者个人思路上的问题,而可能是一种理论缺陷的必然表现。这种缺陷是所有反帕森斯主义理论在追求社会“可见性”的过程中都会面临的困境。可以看到,尽管在“过程”的内涵上存在模糊,“过程—事件分析”却和常人方法学一样,更多地关注行动的策略性,而只是在无法完全利用“策略”进行解释时才把“结构”抬出来作为补充。“过程—事件分析”的理论目标和反帕森斯主义的诸流派一样,是试图通过对行动过程的描述和展示,将社会确定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从而摆脱经典社会学理论中(主要是涂尔干)对社会所作的带有神秘色彩的界定。但如前所述,由于抽象索引的必然存在,这种理论目标注定是无法实现的,结果便是,该分析策略在大谈“策略”和“权力技术”的同时,在解释的最关键之处却不得不承认“结构”和抽象性的存在。
当然,这并不是说“过程—事件分析”没有理论或者方法上的贡献,在分析社会的具体性以及展示抽象性的具体存在方式上,该策略的确有其优势,只不过,该策略在社会本体论上的反思并不充分,也并不像其倡导者所乐观地认为的那样,能够轻易否定和替换掉涂尔干主义的社会本体论和方法论。如果说,能否令人满意地说明社会的抽象性是社会学理论自经典时代以来一直面临的难题,那么毋宁说该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企图回避或掩盖这一难题。
(二)控制力式微?——国家的存在方式
下面将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作为“过程—事件分析”研究起点的“社会隐秘”问题,即国家控制力的式微与国家意志总是得以顺利贯彻之间的矛盾。社会生活必然带有抽象性,而在一个具体的互动场景中,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作为互动基础的抽象媒介。那么,在干部下乡收粮这样一个互动场景中,“国家”这一“超级个体”是如何存在的?是否可以根据基层政权的组织涣散就能断定国家控制力的衰弱?
国家可以被视为一个“超级个体”,其不同于一般个体的抽象性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社会成员的想象中,并且其被想象的方式也正是其发挥影响力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考察“国家”的存在方式,关键不是看正式组织的健全与否,而是看人们对于“国家”的想象。而成员对“国家”的想象正是一种抽象索引,一种行动的预设,要充分说明行动,理应首先说明这种预设的存在。
然而,当带着这种意识重新阅读《“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孙立平、郭于华,2000)时,我们可以发现,文章全篇几乎都是对乡镇干部行动策略的描述,甚至本应在“斗争”中与干部享有同样话语权的农民的策略也被大大忽略了,他们的谈话和动作只是作为对干部行动的反应偶尔进入研究者的眼中。这样的偏向固然确证了前述持后现代主义视角的学者对于“过程—事件分析”的批评,即“过程—事件分析”对于互动过程的“展示”实际也包含了一套制造“真实”的话语技术,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对(乡镇干部)行动策略的详细描述中,除了能看到当事人非凡的个人能动性之外,却看不到一丝对策略中所隐含的预设的说明。这无疑体现了作者或多或少具有亚历山大所批判的那种个人主义倾向,即认为归根结底是行动者的策略而不是什么稳定的结构决定了互动的结果。
由此可见,这一聚焦于行动策略,特别是干部们的行动策略的“过程—事件分析”,并没有为我们有意展示这一互动过程中双方的“国家想象”。但如果前文对社会本体论的判断可以成立的话,即抽象索引构成了行动策略的基础,那么不管该过程描述如何强调行动者的能动性,某种“国家想象”一定会不可避免地在这种描述中反映出来——不是“过程—事件分析”倡导者有意展示,而是可以逻辑性地从其过程描述中推出。
片断一:当有些农民抗拒交粮时,他们往往首先要作一个声明,“皇粮国税是应该交的”,然后再陈述不能尽这一义务的理由,比如“去年的账没有结”,“多交的钱没有退”,“干部腐败”等等(同上:第二部分)。农民要表明他们抵抗的并不是“皇粮国税”,而是国家代理人的行为不公。尽管在该研究中,研究者并没有对“皇粮国税”一说做过多的分析,但从逻辑上看,正是这一看似简单却含义丰富的朴素思想构成了乡镇干部所有行动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也是乡镇干部能够说服农民将他们的理由(过去的事情)与当下的义务分离开的重要原因;对农民来说则是他们不能彻底反抗的心理限制。农民也许还未能被纳入现代政治理论所说的“公民”之列,甚至在一些人看来他们也不具有所谓的“义务”概念,但事实上无法否认在中国农民的心目中仍然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抽象国家形象,并且认为向这一至高无上的存在作出奉献是应该的。乡镇干部之所以能够“软硬兼施”,正是基于他们的国家代理人身份,以及农民依然保持的对国家的传统想象。
片断二:一位乡镇干部转述他和一位青年农民的口头交锋(同上:第三部分)。在这段事后的描述中,该干部向这位青年农民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并最终获得了后者的默认: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打平民百姓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除非被打者上头有人),而农民打干部则必须要负责任(“你要动我一下也不行,[包村的挨打]这就是个事件了,包村的给拾掇了,哪有这事!”)。农民面对这种逻辑时的反应是找不到反抗的话语(“要抄他他急了,我说你还不赶紧张罗钱去。后来罚了他五十块钱”)。这种与传统官民思想并无二致的表达被研究者视为一种“硬”的权力技术,但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在“强调”从制度上消除了官民的身份差异几十年以后,这种权力技术还能奏效?这显然无法用此互动场景中的局部因素加以解释。农民从争辩到失语并不是一时口拙,而是认同了官员所说的“道理”,即国家及其代理人的强势地位是普通平民无法撼动的,甚至也是合法的。在这里,关键问题不是干部如何表现出强硬一面来逼农民就范,而是干部和农民对国家形象和官民关系持有相同的理解,以及这种理解得以继续的原因。
片断三:村干部通过将自己说成乞丐的方法对不交花生的孤独老人施压(同上:第四部分)。原文对此的分析采用了前面所说的模棱两可的方式。一方面,指出干部的“屈尊”是一种有效的权力技术,在中国的面子文化中能够对老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又说老人也“十分明白自己面对的是一个无从抗拒的权力,不如就势下台”。显然,这种分析既借助了行动策略,也涉及了结构。只要略加分析便可以明白,为什么官员自比乞丐就能形成对农民的强大压力?因为在干部和农民的国家想象中,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干部在地位上是高于农民的,而干部自比乞丐这一明显的“屈尊”行为构成了一种反结构,这种反结构是非常不正常的,需要马上纠正,因此这种反结构带来的是强化结构的压力,如不就范就会面临超乎一般的强制打击。当然,居于上位并且有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盾的干部未必真的要动用这种强制力,而仅仅借助这种潜在强制力的威慑,采用“屈尊”这种成本更小的手段达到其目的。此种体现为游刃有余的权力技术的确值得分析,但首先应该看到这种游刃有余是有条件的,是以一个不平等的权力格局为基础的。
回到本节开头提出的问题:如何看待当前国家对农村控制力的强弱?正式组织健全与否固然可以作为参考,但是,即使国家基层组织涣散,国家(及其代理人)在社会成员心中的形象却可能依然如故,并通过这种传统的形象继续左右着成员的行动。因此,很难说在当前基层组织涣散的情况下,国家的控制力已经减弱。由此,“过程—事件分析”所要面对的“隐秘”也就成为一个虚设的对立,实际的状况更应该被理解为国家的控制力依然强大,因此可以贯彻其意志。这样的话,为解释这种“隐秘”而提出的独立解释变量——过程——更应被视为对“国家”这一结构存在形态的某种展示。
(三)过程—事件分析是结构与策略的辩证吗
对于本文的批评,或许“过程—事件分析”倡导者的一种容易想见而且十分有力的回击可能是,“过程—事件分析”并非个人主义,也非模糊,而是在过程描述中展现结构和策略的融合,或者说甚至超越了像结构与行动那样的诸如此类的二分法而达到“辩证”与“综合”的分析。对于这种可能的反驳,笔者觉得有必要在此作出集中阐述,也算是对本部分的一个总结。
首先,必须承认,过程—事件分析的确具有将结构和策略有机融合的潜力,即有可能达到加芬克尔在《常人方法学研究》以及布迪厄在“惯习”理论中的分析水平,这一点体现在过程—事件分析的倡导者曾经表述过的观点中,即之所以采用这种分析模式是因为静态结构的不可见性(孙立平,2000:第二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能通过过程—事件分析展示结构在具体场景中的运作,那么这种研究就非常类似加芬克尔在《常人方法学研究》中的工作。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见地并未得到展开,随即便被另一种考虑所消解,即正式结构已经衰败,过程(主要是策略)被当作了解释社会隐秘的独立变量(同上:第一部分)。其结果,无论是在结构是否存在的问题上,还是在关于过程性质的问题上,过程—事件分析都显得模棱两可,这反映了该研究策略还缺乏一种清晰的社会本体论。
其次,最能证明一项研究得与失的并不是其方法论说明而是其案例分析,如前所述,过程—事件分析在案例研究中展示的并不是“预设—操作”的综合,而是脱离结构的策略和个体主义的能动性。该案例研究并没有说明在国家代理人和农民的遭遇中,双方对于国家的想象是什么,相反,留给人们的印象却恰恰是案例叙述者试图通过正式组织涣散的举证来表明国家控制力已经式微;它也没有说明国家代理人的策略背后是否有超个人的力量在支撑,而且严重忽视作为互动另一方的农民的预设与操作。这样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收粮在全国范围内的成功仅是村干部个人能力的结果,显然,不能不说这是一个违背常理和逻辑的结论。
第三,必须指出,尽管本文是从对加芬克尔的理论批评过渡到“过程—事件分析”的评论,而且“过程—事件分析”也的确有类似常人方法学研究的地方⑥,但从研究主题来看,“过程—事件分析”并不等同于常人方法学,它要回答的问题超出了常人方法学关注的范围。以“收粮”一案为例,“过程—事件分析”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收粮会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成功?”,而(中前期)常人方法学对该现象的提问可能是,在收粮这一互动情境中,“双方的预设是什么?是通过何种方法贯彻的?”这就是说,即使“过程—事件分析”(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充分考虑了“预设”的存在,即抽象索引问题,并像《常人方法学研究》那样细致地描述双方的策略和方法,对于其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工作仍不能说已经完成,因为它还需说明,这样的预设或者抽象索引为什么会存在。而后一个问题是《常人方法学研究》所并不关心的。对一种社会意识或者抽象规范的说明,需要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事实层面的解释,或者更为具体的历史研究。也就是说,即便在具体场景分析中兼顾了结构与策略,这仍然是不够的,也并非真正的综合,因为具体的场景分析可以解释策略与方法,但无法解释结构这种“预设”。真正的综合并不是仅靠一两次个案研究就能达到的,而需要主流社会学、常人方法学,甚至历史学等的共同努力。当然,这并不是说,一种分析模式必须承担所有的任务,而是说任何一种分析模式都应看到自己的局限性以及与其他模式的互补性。
最后,让我们看一个被认作更为成功的过程—事件分析的案例——应星(2001)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过程—事件分析的本意是通过详尽描述研究对象的过程以取代静态的结构分析,但即使是有限的时空界限,其包含的片段也是无限的,因此,完整的过程描述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只能以对典型事件的描述代替过程描述。但截取事件又会产生索引性中断的问题,如何弥补索引性的“空白”以使事件得以被人们所理解便成为关键的问题。“过程—事件分析”的倡导者或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有意否定这点,其将事件本身看作自足的,从而把研究的任务等同于对事件中行动策略的展示,如上所述,这无论在本体论层面还是在解释效果上都是有重大缺陷的。而唯一的对策就是以结构分析和历史分析所提供的论断弥补中断的索引性,尽管这些论断在过程—事件分析者看来粗略且没有可见性。不过,经过如此修正的过程—事件分析,已不是其倡导者设想的完全建立在可见性之上、完全独立的分析策略,而是综合性的分析策略。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我们看到的就是这种修正。该著作进行了大量详细的事件描述,其来源或是作者的亲身观察或是档案中的一手记载,但事件描述并非内容的全部。在书中还可以发现以下内容:对平县人性格和民风的介绍(同上:7),官员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同执政理念的说明(12),《人民日报》对移民问题的全局报道(13),官员对大河移民问题历史的简介(15),对山阳乡地理环境的介绍(31),中央对于信访工作的指导精神(55),官方对上访领袖的定位(同上:62-63),群众和基层政府对于上访的不同心态说明(80),一个以权谋私干部的心态说明(94)等等。类似的内容还可以按照正文顺序继续列下去,不过,笔者觉得,读者更需注意的是该书中集中进行理论分析和全局介绍的长长的尾注(同上:357-422)。这些并非事件,而是对事件所处的历史脉络、权力格局、价值体系等“背景”的介绍,这些正是从“过程—事件分析”所批评的结构分析和历史分析中析出的结论。尽管为了保持故事的生动,作者尽量将这些背景介绍置于从属地位,它们还是与一个个事件描述交织在一起,而正是由于这些介绍的存在,事件之间的断裂才得以修补,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才得以建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事件之中的权力技术才能被理解。和“收粮”一文相比,该著作没有明显的本体论缺陷,恰恰是因为这些背景介绍的存在。本文无意评判该著作的学术成就,但无论如何,应看到其对各种分析策略的综合运用,而不能将之视为纯粹的“过程—事件分析”的著作。《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也为下文笔者对研究方式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余论:说明社会抽象性的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本文认为现有的“过程—事件分析”存在很大局限,但并不否认过程描述在社会研究中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注重过程描述的同时,关键是要在这种描述中保留对社会抽象性的充分考虑。不可否认,对社会抽象性的说明是社会学向来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对学科发展的各个时期学者们在克服这些难点方面的种种努力作出梳理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在社会学史上,存在哪些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呢?
通过对社会学史的考察可以发现,对于社会抽象性的关注贯穿经典社会学理论的始终,即使是M.韦伯的社会唯名论,关注的核心仍然是社会行动背后的价值问题⑦。将社会的具体性纳入社会理论的考虑是从包括常人方法学在内的反帕森斯主义诸流派的理论尝试开始的,尤其是经过M·福柯、布迪厄和吉登斯等人的努力,对社会具体性的关注已经成为研究的“常识”。在这样一种历时性的思想脉络中,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对社会抽象性进行说明的模式。但在将这些模式进行排列时,或许应当按照分析本身的逻辑,将历史时序作一颠倒。
(1)过程分析对于社会抽象性的展示。虽然“过程—事件分析”对社会抽象性的说明远远不够,但在此问题上,这一模式却同时显示出了重要的潜质,即把过程描述作为展示抽象性具体存在方式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通过详细的过程描述发现抽象性的存在,应当成为任何分析抽象性的起点。但很明显,这种对抽象性的展示还并不等于解释。
(2)比较的/扩大的过程分析。这种分析策略是对“过程—事件分析”所展现出的潜力的一种扩展,即通过对不同互动过程的描述和比较,展示出社会在某个抽象维度上的复杂性或者某种变化。M·福柯([1975]1999)的《规训与惩罚》可以作为这种分析策略的一个典范。“过程—事件分析”与M·福柯的分析策略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却欠缺了后者注重的比较方法,因而也欠缺了比较方法所带来的历史感。不过,这种扩展了的过程分析注重的仍然是对抽象性的展示而不是解释。
(3)用抽象性解释抽象性。涂尔干“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及在此原则指导下的经典著作可以被视为其说明方式的一个代表。这种说明方式是目前主流的社会研究模式。从涂尔干开始,研究者们已经注意到,要摆脱具体性的困扰,发现社会的抽象性,往往要借助于统计手段,因此这种说明方式通常也意味着大规模的量化分析。与前两种说明方式相比,这种方式构成了一种解释。但这种解释方式面对的一个挑战在于,抽象性之间的作用机制成为了“黑箱”,而正是该问题促使帕森斯之后的理论家纷纷对主流社会学展开种种批判,进而为形成对寻求社会“可见性”而言乃是不可或缺的具体性问题应该被纳入到社会理论之内的共识奠定了基础。
(4)历史的/发生学的解释。通过考察具体的、历史的场景来揭示抽象性的产生过程和原因。这种历史的考察往往要关注某类社会成员,比如知识分子,在生产抽象性中的重要作用。与前一种解释方式相比,这种解释是以具体性解释抽象性,即“自变量”和“因变量”处于不同的层次,因此,这种解释方式更容易满足人们对于社会“可见性”的诉求。M·韦伯([1905]1987)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这种解释的特点。在M·韦伯的分析中,具有亲和关系的两类价值规范——资本主义精神和新教伦理——源起于一次具体的历史事件,即新教改革。更具体地说,两种抽象价值规范源起于路德、加尔文等知识精英的创造性活动。
以上四种策略可以看作某项具体分析在理论上应当采取的步骤,不过这四种策略还可以在层次被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展示策略,一类是解释策略。具体而言,即通过个案描述发现抽象性的某种存在方式,然后通过多个个案描述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寻求抽象层面的解释,最后落实到发生学的解释,即达到以具体性解释抽象性。回到“收粮”这一个案,“过程—事件分析”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国家”在社会成员的想象中仍然足够强大,这构成了干部权力技术得以实施的基础。但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在当前不同的事件中“国家想象”是否是一致的,特别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想象”发生了哪些变化,还需要更进一步寻求对于这种“国家想象”的解释,无疑,如此一系列的思考自然会促使研究者要联系到当前中国的财政、行政体制以及政治文化传统等抽象因素。而更为彻底的发生学解释则可能需要追溯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沿革,包括近代以来由权力精英和知识精英主导的国家政权建设过程。
四、总结与讨论
本文写作的初衷,是为了回答这样一个疑问:什么样的经验研究才是恰当的?该疑问可以是一个方法论问题,也可以是一个更深层的本体论问题。本文是在后者的意义上进行思考的:无论中后期的常人方法学,还是“过程—事件分析”,它们最大的问题并非是研究方法的不足,而是在对社会的理解上过于片面,即严重忽视了社会抽象性的一面。本文由此提出在思考社会本体论问题时应当兼顾抽象索引和行动者的能动性,且应将前者视为更为基础的要素。不过,这种本体论反思还是相当初步的,并没有对其(像A·舒茨的《社会世界的现象学》那样)作进一步的展开,这当然是本文所存在的一个不充分的地方;但另一方面,对这一不充分性予以保留也是基于以下考虑:尽管人们可以说,社会具有具体与抽象的两重性这只是形式上的区分,但我们却无法脱离经验研究所指明的具体性和抽象性的内容,因此,这种形式化的社会本体论的真正意义就在于,它为经验研究提供认识方向上的指引,而非替代经验研究,也就是说,这种本体论同时是也应当是认识论和方法论。
社会的两重性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布迪厄的惯习—场域理论中已通过不同形式得到表述,但是本文对常人方法学和“过程—事件分析”的讨论表明,这种新综合是以明确区分两重性为前提的,在区分不明的情况下追求综合只会带来本体论上的片面;就这种区分而言,在经验研究上,与两重性理论相对应的也绝非一种研究策略,真正的综合是在各种研究策略的相互补充中得到实现的,对任何一种研究策略而言,明确自己的局限性是重要的。
笔者认为,目前内地学界存在过于强调行动策略和权力技术而忽视更为基本的“预设”和社会抽象性问题的倾向,而造成这种倾向的是本体论的不完备,而并非本体论上的两重性在事实上不可分。正如《常人方法学研究》所表明的,区分行动的“预设”和“方法”是可以做到的,但前提是在具体的情境中,也就是在明确的时空界限内讨论问题。那些只存在于该情境中,并体现了行动者选择能力的策略和方法是行动者“能动性”的体现;而无法在该情境中得到解释的、并且确定了行动者的倾向性,或者说为行动者划定了选择范围的“预设”则是涂尔干意义上社会抽象性的体现。这种“预设”也正是吉登斯所说的以记忆痕迹和认知能力的形式存在的“结构”(参见李康,1999)。
最后,不得不承认,无论是对常人方法学的解读或对“过程—事件分析”的评论,还是对已有的社会本体论和社会学认识论、方法论的理论梳理,本文都没有能涉及其全部,因此难免存在以偏概全的地方,笔者只能希望通过进一步的阅读和思考来修正文中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
(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意见。文责自负。)
注释:
①李猛指出,所谓社会关系首先是指面对面的互动,其次是区分与认同的方式,第三是关系之关系,即能将具体的互动关系联系起来的关系,而最后一种关系是社会学所要关注的“小事件因果关系”存在的关键。整合问题正是对“关系之关系”的研究(参见李猛,1997a,第三部分)。
②在常人方法学的意义上,这种理解也是一种建构。
③此部分对《常人方法学研究》的翻译为笔者自译,与亚历山大著作译本(2000)中的翻译有出入。
④正是李猛的《论抽象社会》一文将该称呼推向了中国内地社会学界,不过,李猛(1999b)在该文中指出,这个概念实际借用自荷兰社会学家Zijderveld,只不过他对这一概念作了重新阐发。
⑤此数据转引自孙立平、郭于华,2000:第一部分。
⑥国内已有学者看到了这一点。参见刘岳、张玉忠.2002
⑦《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表现得较为明显。M·韦伯对于“社会行动”的分类也体现了这一点:这种分类并不是像常人方法学那样关注行动中的偶然性和场景性,而是聚焦于行动背后的价值观这一抽象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