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受到了惩处,广大群众拍手称快,也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坚定了群众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信心,激发了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普法和举报宣传活动的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敢于善于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去,公民对司法机关存在畏惧心理,只要司法机关对案子定论了,不敢上诉,不敢告状。现在,尤其是近几年来,无论是对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就敢于上诉、申诉或者发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就敢于控告。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公民由不知到知,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只要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就到检察机关申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坚持执法为公,护法为民,敢抗善抗,取得了公民的信赖。有“讼”想到检察院“诉”,有“冤”想到检察机关“申”,体现出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应当是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是,一些群众盲目上访、缠诉缠访、甚至违法信访,所带来的问题却值得思考,如何改进涉检信访工作方法亦就尤为必要。
一、当前涉检信访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部分上访人员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不依法信访。上访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公民法制意识欠缺,一旦遇到涉法事宜或纠纷,不是实事求是的在法律、政策准许的范围内向当地政法机关及时反映,以求尽快解决,而是对地方机关的工作作风持怀疑态度,直接向上级机关上访,让上级督促下级;部分上访人员为求得问题尽快解决,过分夸大事实,歪曲真相;有的上访人采取过激手段,在衣服上、床单上写着“喊冤”的标语上访,趁“两会”期间闹访,企图将事态扩大,造成社会影响;有的甚至携带凶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访,企图把事情闹大,有意采取这些手段通过上级机关向下级施压,认为这样做才能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情才能得以快速了结。
2、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接待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尚未有效贯彻落实,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二是因为信息传递不够,反馈时效性差,影响了涉法上访的解决最初时机。基层司法机关客观上受经济制约,办公硬件设施落后,信息传输手段老化,传递、反馈不及时,往往错过处理涉法上访的良机,进而引发越级上访。
3、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确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司法不公问题。主要是一些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秉公执法、秉公办案。有的基层派出所民警,违纪违法办案,一些本该立案的刑事案件由于某种因素的干扰,而不予立案侦查。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依法公正审判,甚至还有与当事人、律师串通一气、枉法裁判的现象;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畏难情绪,不能理直气壮的履行监督职能;有的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方面存在不公的问题是引发控告申诉的重要原因。
4、科学、规范、协调的依法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尚未形成。(1)制度不健全。近年,各司法机关虽在处理涉法上访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但相关制度尚未健全,按经验办事成为趋势,少数司法机关工作按部就班,缺乏对有关工作制度的理论研究,这也是引发越级上访的一个重要因素。(2)机制未形成。作为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多数对信访工作认真负责,但仍有借故推诿,上访落空时有发生,问题得不到解决,引发新的矛盾。主要原因就是一套科学、规范、协调的依法处置涉法上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亟待完善。
5、对个别恶意缠访人员打击不力,姑息迁就,一定程度助长了其缠访情绪。部分上访专业户,在一次又一次的上访中,有关部门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从生活上给予接济,使他尝到了甜头,助长了上访行为,加剧其上访念头。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加之上级机关为息事宁人,凡对越级上访者一律让基层部门接回,并限期解决,一定程度上也滋长了个别上访人员重复上访、缠访。
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作为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要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减少和杜绝涉检上访案件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但更主要的是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两个方面入手,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减少上访。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效果。笔者认为须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强化。
1、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检察长和广大检察干警要进一步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正确认识信访工作,它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集中民智,排忧解难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做好事信访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起到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做好信访工作不但是检验检察工作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需要,也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的需要。因而广大检察干警一定要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努力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2、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涉法上访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工作行为、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的有力措施。笔者认为,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健全各种制度十分重要。目前,一是继续推行和落实“案件首办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坚持领导包案,部门领导就是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自的工作责任;二是实行上访案件处理“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上访问题后期落实情况和上访户思想动态,切实解决好上访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三是建立涉法上访问题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委牵头主持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涉法上访突出问题;四是实行涉法上访案件“限时办理”制度,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3、统一建立指挥中心,综合协调联手互动。由政法委牵头,组建经常性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指挥中心,公、检、法、司机关信访部门为指挥中心的二级网络。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上传下达处理信息以及重视信息传送、反馈,以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同时,指挥中心可以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前期涉法上访问题的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集中解决重大、疑难,具有争议的上访问题,安排部署今后工作,确保涉法信访工作有效进行。
4、推行司法听证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听证的案件范围包括:①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②当事人不服公安、检察机关扣押、没收财物以及冻结款物等措施的;③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当事人对控告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处答复后不服的。成立机构,可设立听证小组,由司法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公开审查,群众旁听。当事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员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当事人既可自行辩论,也可聘请律师代理。经过质证、认证、辩论、陈述意见,由听证小组最终依法作出复议、复核决定。这样,一方面改变了过去办案机关“暗箱操作”的传统工作方式,避免人为干扰,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一方面进一步把过去实行的警务、检务、审判公开变为现实,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杜绝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
5、要努力解决上访问题,坚决依法打击个别恶意上访人员。处理涉检上访问题要坚持正确引导教育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检察机关应当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核心,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切入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落脚点,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涉检上访问题的处理要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公正地处理好上访问题,要区别性质,因势利导。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以及利用上访敲诈勒索、蛊惑人心、煽动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以儆效尤。
论文作者:郭江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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