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其会计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其会计问题研究

陈磊[1]2012年在《基于不完全契约的表外融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表外融资的内涵和外延相当丰富,可表现为租赁、回购、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衍生金融工具、或有负债等具体手段的单一或综合运用。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与表外融资相关的金融产品或交易设计更为繁杂。由于表外融资活动的经济实质与表现形式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的相对滞后性使其未能得以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从而降低了财务报告透明度,增加了监管难度,掩盖了潜在风险。正因如此,表外融资逐渐成为诱发财务舞弊和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在短短十余年间,无论是安然或雷曼等个别事件,还是源于美国次贷市场的金融危机均淋漓尽致的体现了这一点。近年来,我国的表外融资也迅猛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学术界和监管部门有必要未雨绸缪,深入系统地研究表外融资的理论背景、动因、表现形式和变化规律,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理念,面对客观存在目.不断发展的表外融资活动,强化规范与引导措施的前瞻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这正是本文的现实意义所在本文从不完全契约理论入手,介绍了相关会计准则及其不完全性,分析了企业从事表外融资的动因,然后以美国金融市场为例重点探讨表外融资活动出创新到失控的过程。本文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全文的基础。第一章介绍了研究背景和意义、表外融资及相关界定、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主要贡献等。第二章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搭建由“会计准则-管理者动机-融资方式”叁个契约层次构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作为全文的整体逻辑链。第叁章展示了表外融资的相关会计准则及其“缺口”'。本章以FASB和IASC/IASB为例,依次介绍了租赁、非合并权益投资、金融资产转移、衍生金融工具等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分析了各类会计准则在表外影响方面的“缺口”所在,并剖析了会计准则存在“缺口”的客观必然性。第四章分析了表外融资的管理者动机。本章首先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经济博弈模型,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会计准则“缺口”将诱致管理者采用表外融资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地,基于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分析表外融资的主、客观动因。本章认为,在主观动因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报酬契约的“逆向激励”效应使得管理者具有利用会计准则“缺口”的动机;在客观动因上,由债权契约的不完全性所导致的资产替代效应和债权人财富转移,是管理者采取超出债权人风险偏好的冒险行为的收益来源。基于此,本章认为,改进薪酬激励机制和强化债权人保护是规范表外融资的两个重要环节。第五章和第六章则属于基本分析框架的第叁层次:融资方式。第五章研究了金融创新背景下的表外融资及其扩散,着重介绍了约束诱导和管制规避两种金融创新理论,并剖析了几种典型的创新性表外融资,最后,实证分析了若干因素对银行表外业务扩散的影响。第六章以美国金融市场为例,描述了影子银行体系如何在短期内迅速发展、繁荣和失控,形成一个平行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和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庞大的金融体系,借此清晰地展示表外融资如何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创新、发展和失控,并最终异化为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第七章是关于雷曼“回购105”交易的案例分析。沿用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本章在解读Valukas报告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回购交易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然后分析了“净收入驱动型薪酬机制”如何对雷曼管理者产生“逆向激励”,最后分析了“回购105”的交易结构和交易设计以及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第八章是政策建议和未来研究方向。本章简要介绍了我国表外融资的现状和特征,并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表外融资的整体思路和若干政策建议。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局限和未来研究方向。综合各章的研究,本文认为,规范表外融资的整体思路,应是从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和金融监管等多个方面同时入手,建立一种“立体化”的政策框架,即,完善会计准则,改进公司治理,协调推进融资方式的创新与监管,叁管齐下,不可偏废。本文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丰富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展了表外融资的研究角度。

许艳芳[2]2017年在《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如今各经济体不断融合交流已成为趋势,金融技术也得到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在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和竞争中,金融创新和金融进步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为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挑战。资产证券化作为各国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并成为当今社会国际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九十年代,通过两轮试点的推动,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高效的融资方式,逐渐在我国市场成熟发展并为我国市场所接受,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健全的地方。本文首先在总体上介绍了包括资产证券化定义和会计确认方式等相关理论基础,并对中外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上的异同进行了比较。通过总结分析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的利弊,可以更加直接的避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遭遇类似的阻碍,避免因此产生的财务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然后选取在试点阶段有代表性的资产证券化案例进行介绍,借此论述资产证券化当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引出中建叁局委托贷款债权证券化的案例,并对该案例的产品运作做出研究和分析,同时对中建叁局委托贷款债权案例进行财务风险分析并设置风险规避机制,希望可以预先制定风险规避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有效规避。最后,对如何推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发展展望和建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文献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主要采用后续摄入法,以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量更能有效的满足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此外,为避免因各参与方经营和财务等问题导致的舞弊风险,还应加强对参与方的审计。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继续扩大标的资产选取范围,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方向,同时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实现政府及相关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监管。

陈秋梅[3]2005年在《资产证券化会计:国际模式和我国选择》文中指出资产证券化是 20 世纪 70 年代在美国创新的一项金融工具,目前已经在世界各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广义上,资产证券化包括现金资产的证券化、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和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四种。而本文所说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交易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操作流程就是在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叁个基本原理约束下,有机连接原始权益人、特设机构(SPV)、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过程。概况而言就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设机构 SPV,然后由 SPV 将购买到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再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证券。我国尽管有珠海高速、中远应收款、中国工商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系列证券化案例出现,就这些案例的特点看,一般都是离岸操作或是信托计划形式的准资产证券化。就本土化资产证券化实践看,笔者认为目前阶段可以有两个突破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其中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侧重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文章主要对两类证券化产品的开展背景做了宏观、微观因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的一些特色内容进行了分析,譬如 SPV 设立的政府行为模式。笔者在此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 SPV 设立,可以更多地考虑采用 SPT 模式;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 SPV 设立,则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由政府部门(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出资设立一个特设机构,专门从事基础设施的证券化业务。从完整资产证券化流程考虑,文章还提到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参与主体,并就我国现状的一些约束对各个主体做了简单地阐述。资产证券化在给证券化各参与主体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给会计界提出了新的理论问题。本文论述的主体部分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揭示问题。文章第叁部分从国际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处理模式入手,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作了比较。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揭示基本上是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SPV 合并、财务报告披露几个方面来规范的,两个成熟准则都赞同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来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 IAS39的修改意见征求稿中,却对 IAS39 有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修改,一般称之为“后续涉入法”处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的最大2区别就在于:后续涉入法下,需要对有后续涉入部分的资产继续在表内确认,而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对确认销售的资产整体都做终止确认处理,譬如存在结清选择权。就操作难度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需要专业判断,也更容易受人操纵。而后续涉入法的操作难点则在于未被终止确认和被终止确认的两部分资产在分配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上所应采用的分配标准,采用公允价值还是其他价值标准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因为其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所以国内尚未有相关会计规范。因为金融工具会计存在于各种类型性质的企业中,并不局限于金融企业,所以现有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并等于金融工具会计。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工具创新基本上都是从金融企业开始并广泛应用的,因此文章第四章概况了我国目前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并指出我国目前发布的法规都侧重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采用历史成本和附注充分披露。这主要和我国相关市场的初级性有关,主要是因为无法从市场上获得合理的公允价值。安然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理论界对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导向问题的大讨论,主要是原则导向、规则导向、模糊导向叁种观点。文章赞成模糊导向观点,认为对模糊度高(不确定性大)的会计事件采用基本原则为制定基础,对模糊度低的会计事件采用以具体规则为制定基础,并建议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制定采用原则导向。文章提出制定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具体可以分两步走:一是在目前资产证券化突破阶段,应先颁布金融工具转让的暂行规定,尽量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铺平道路。二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适时颁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借鉴 FAS140 和 IAS39 等国际准则规范,文章认为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与资产证券化内容相关的条文应该大致包括基本定义界定、会计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会计计量属性选择、SPV 合并和证券化业务的表外披露等内容。在会计确认问题上,文章比较倾向于在我国采用后续涉入法的处理方式;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上,文章建议应该引入公允价值作为未被终止确认和被终止确认的两部分基础资产账面价值的分配标准;在SPV 合并问题上,文章建议应首先发布我国企业合并与合并报表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则主要注重 SPV 性质的界定上,并且要和现有的合并会计规范一致;在报表披露问题上,文章提出大致应该披露五类内容,如基础证券化资产的相关信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风险等等。本文在提出目前阶段我国可以先行

钟孟恬[4]2017年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5年,我国首次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央行及银监会于2005年3月共同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单位。同年9月,证监会推出了我国首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的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007年,又接连推行了第二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试点。然而,与之相关的会计问题也开始显现。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业务,经济效益显着而风险复杂多变,所以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SPV合并、现金流量归属等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从我国开始试点到如今,已有十几年之久,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会计问题,却仍然存在很多有待商榷的地方。所以,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新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进行一定的梳理,再结合有关的案例,分别介绍债权类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对其发起人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了写作本文的背景、意义以及创新点和不足,同时也对过往的研究进行综述;第二部分为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第叁部分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计量、报表合并问题进行了国际比较,并结合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例,对债权类企业资产证券化“京东白条2015-1”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对收益权类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连徐2015-1”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拟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些会计问题提出一定的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论。

陶莹[5]2009年在《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已在世界各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已发展得相对成熟。这种金融创新不仅涉及金融工具相关的问题,还要求特殊的会计处理方式,已成为会计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在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技术在经过多年的论证后正式引入国内,必将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交易,具有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复杂、交易严谨、市场化程度高、风险集中的特点,在带来显着经济效益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复杂多样。因此,为我国顺利开展资产证券化提出建设性建议就成为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是基于财务会计的角度,站在发起人的立场研究资产证券化问题,涉及了发起人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和SPE合并报表四个方面。试图通过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来为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本文首先从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出发,在回顾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其次,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会计确认问题及披露与合并报表中的合并特别目的实体(SPE)问题。会计确认是整个会计流程的起点,确认方法的选取直接影响到会计计量与会计记录,会计确认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众多需确认的项目,以及仍然在发展中尚未达成共识的多种确认方法;发起人是否对SPE(独立于发起人的实体)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直接影响到发起人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决定了发起人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表内信息,SPE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对SPE合并的会计规范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资产证券化会计的难点是发起人能否将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表外融资处理,而能否实现表外融资是会计确认与合并会计报表共同决定的,把两者割裂开来考察是片面的。最后,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现状及资产证券化会计自身的特点,提出了建立专门准则的建议;并对准则的总体原则和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一些建议。

陆秀芬[6]2005年在《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它通过巧妙设计交易结构,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好的证券,借以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利用资产证券化实现表外融资是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动机之一。一项成功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人需要设计出各种复杂的合约来分散转让资产未来现金流上的风险和收益,同时将该资产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使该资产上的风险与发起人其他资产上的风险相隔离。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要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首先要使资产转让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报表中终止确认这项资产;然后要确保特殊目的实体不被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因此,如何从会计方面规范被转让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以及SPE的合并问题,备受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和会计准则制定者的关注。本文也将重点论述这两个问题。通过对国外相关会计准则的介绍和分析,笔者认为,国外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借鉴,但这些研究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在制定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同时,本文对我国财政部最近下发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评价。

褚红梅[7]2006年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即向全球呈辐射状迅速发展。并且随着金融创新技术的发展,资产证券与衍生金融工具相结合,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它已成为评价一个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发展需要得到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础、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为了保证会计惯例不阻碍证券化结构目标的完成,如何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会计规范,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本身的复杂性又使其成为理论研究的难点。本文首先回顾了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相关文献,然后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上,着重讨论了资产证券化的确认、计量和SPE的合并问题。最后,通过对RTC 1992-N1A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得出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建设的一些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有:(1)在确认时,提出按照证券化转让合约中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原因对合约进行分解,并在此基础上来进行确认,可以避免后续涉入法引起的部分项目经济含义不明的问题;(2)在计量中,提出从技术以及制度建设两方面,来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关项目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3)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有效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上有所欠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同时,也应是一种分散风险的工具,我国资产证券化应采用“表外模式”,会计准则制定可以通过借鉴美国QSPE的做法,达到资产证券化目的。

苏天萌[8]2016年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自起步以来,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不断完善,融资租赁行业逐渐走向成熟。但是伴随着业务的快速扩张,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由于行业监管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受到资本金极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能够实现租赁资产“出表”的融资工具成为租赁公司新的融资选择。本文主要是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进行了研究,选择了国内首只在会计上实现“真实出表”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南方骐元-远东宏信(天津)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案例分析对象,从产品设计的角度较为深入的分析了该证券化产品,并希望能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时提供一些产品改进的建议及行业政策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接着对本产品的资产池、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方式、产品结构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对融资动机、资产池统计信息、产品定价、会计处理和主要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最后总结产品的特点和不足,得出产品设计和行业政策的一些建议。

韩佩宏[9]2008年在《高速公路资产证券融资风险预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4年12月17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规划采用放射线与纵横网络相结合的布局方案,组成总规模8.5万公里的“7918”高速公路网公路网,所需资金达2万亿之多,预计30年内建成通车。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仅靠国家和地方政府难以解决,加之公路基础建设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如何筹措足够的资金进行公路建设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适合高速公路建设收入安全、持续、稳定的特点。应用ABS融资,可把国内外资金引入到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长线投资上,承担部分建设资金的筹集任务,但对于这种新的融资形式,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成功地应用ABS融资的案例也比较少,使得高速公路业主在进行ABS融资时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本文从业主的角度分析高速公路资产证券融资时风险的预警问题,首先从国内公路建设现状及未来规划出发,将高速公路融资风险管理与预警管理思想相结合,提出高速公路ABS融资风险预警管理问题,分析了其研究价值和意义,并提出了资产证券的含义、结构、运作过程以及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情况、预警管理、方法体系等相关内容;其次研究了高速公路融资风险预警管理评价模型,设计了融资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对融资风险进行量化,并建立了高速公路融资风险预警信号输出系统;最后对珠海市公路项目进行实证分析,基于相关数据,使用预警模型,对建立的融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行实际应用的检验,并提出风险控制策略;最后对整体研究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今后研究方向。

陈昀[10]2007年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进中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文中研究指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是一种极富创新性的直接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之所以会在全世界流行,主要魅力在于参与各方都有好处。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来说,它能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资产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而言,它能提供的收益比较稳定、迎合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多档次投资工具,开辟了新的投资空间;对政府而言,它有利于促进法律、税收、会计制度和信用及社会中介服务环境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发展资产证券化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分散和转移风险;对于一般企业来讲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途径、增加资金的使用渠道、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市场还不成熟,发行产品的数量比较有限。本文总结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和国外的发展状况,操作流程、参与机构,提出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方面,本文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部分来分别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市场上已经成功发行的例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就在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关键要点、基本流程、参与机构,回顾和总结资产证券化在国际和国内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主要是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和在我国的运用情况,并结合我国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意义,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建议。第叁部分总结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一般性企业融资的好处,以及对企业的准入要求,以发行成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分析和探索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以及会计和法律的一些相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与对策建议。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性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诞生以来迅速发展。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MBS)从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迅猛发展。从1990年到2005年底,发行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50%,MBS市场已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市的第二大市场,2005年底达3.14万亿美元。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到1996年达到300亿,1998年466亿美元,2002年792亿欧元,2004年达到2435亿欧元。在亚洲地区,资产证券化于1995年兴起,之后在香港、日本、韩国、台湾等地区迅速发展。整个亚洲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则从1998年的70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末的680亿美元。据标准普尔最近估计,今后几年内该地区的市场潜力将以25%的速度增长。我国也于2005年成功推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2005年9月,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证券化项目成功推出,募集资金32亿元。相信,随着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这一国内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在岸资产证券化的破题,我国资产证券化将会迅速向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方向发展。2005年12月15日,我国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世,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发行。2006年11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公开发行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东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规模为19亿元;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信元2006-1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规模为47.5亿元。资产证券化中有几个关键问题:设定特定目的机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而其中最关键的是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SPV的设立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分离。但由于特殊目的机构并不必然的由发起人以外的与发起人无任何关系的人担任,在许多情况下,尽管特殊目的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由于其或者可能就是由发起人设立或者可能与发起人有某种关系,为了防止发起人利用这种关系使特殊目的机构违背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要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控,如健全信息披露、强化机构的内部治理、加强行政机构的控制与监督以及赋予相关利益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等。实际上,只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采用的公募形式,因此要求的操作规范度很高,要求有评级、评估机构参与,有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要求信息公告及时,最主要的是计划管理人尽值尽责。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会计和法律上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会计处理上,一般会涉及到两种情况,基础资产本来就在资产负债表内和基础资产原来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基础资产本来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的,比如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之前,是以资产的形式放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发起人发起专项管理计划之后,将基础资产卖断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现金。此时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一种资产减少,同时另一项资产增加。当然应收账款的减少额不可能等于现金的增加额,因为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安全,资产池的总额肯定会大于募集的资金量。那么应收账款账面值与募集的现金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同时,对于资产池多余的现金流回流部分,通常企业会把自己设计成次级受益人,完成对投资者的本息分配后多余的现金流归次级受益人所有。因此实际到专项计划到期,即基础资产现金回流时,应收账款减去计划成立时募集的现金的余额,还会有一部分企业是以次级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了专项计划的到期分配,这一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可以看出,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最初的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了多次的变化。基础资产原来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的,如收费权,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第15号规定”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上述两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同时,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具有控制权的,或者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定目的主体名称及主要财务信息。对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金融工具,应说明公司是否转移了与该金融工具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并说明该金融工具是全部还是部分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最后对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基础资产的选择及其他一些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集中在收费权、应收账款、BT项目等方面,对于不同的基础资产在设立专项计划时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操作时应该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在法律问题上,由于目前我国只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文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地方都可能产生争议,特别是在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问题上争论颇多。因此在设计时应该多征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1、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优点、差异进行了总结和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例如成本优势、资金使用优势、发行规模优势等;2、目前在我国只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处理方法出台,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因此对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3、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选择,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要能够实现真实销售,对基础资产有一定的要求,本文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都突出了自己的观点。4、结合实例对资产证券化的要点问题,如破产隔离、真实销售、信用增级、会计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总之,本人结合国际市场上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情况,运用研究生阶段所学经济金融理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目的是通过分析对发展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但是鉴于本人分析能力有限,文中一定有看法不准确或不够充分之处,敬请评审专家及答辩专家进行批评和指正,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努力加深认识,改进不足,在不断学习中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 基于不完全契约的表外融资研究[D]. 陈磊.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2]. 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D]. 许艳芳. 安徽财经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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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问题研究[D]. 褚红梅. 湖南大学. 2006

[8].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应用研究[D]. 苏天萌. 暨南大学. 2016

[9].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融资风险预警研究[D]. 韩佩宏. 长沙理工大学. 2008

[10]. 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进中的问题及对策探析[D]. 陈昀.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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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其会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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