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论文_刘阔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论文_刘阔

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 长春 130000

摘要:城市规划是地方政府履行政府职能的主要方式手段,通过对城市土地资源、交通线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等规划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建设落实,城市的基本功能将得以充分实现,现代化城市建设蓝图将得以现实落成,城市居民也将获得更为舒适便利的现代化都市生活条件。然而,在现实层面上,城市规划建设的推进过程中由于自身涵盖主体和范围众多,涉及私人利益和集团组织利益较广,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属性往往会被个人利益或其他集团利益所影响,并为其作出让步牺牲。如何在保障个人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为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开辟可行途径,是城市规划建设所面临的主要任务难题,本文围绕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试为平衡相关利益问题制定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应对策略;博弈理论;社会意识

对于我国城市居民而言,基础公共利益通常集中体现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人口政策的制定实行成效上,在一定程度上,公共利益驱使保障下,城市规划建设将更注重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为其创造一定价值的公共利益产品,相对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但公共利益服务城市主体范围极广,不但涉及城市居民个体利益,还涉及到社会生产集体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倘若想最大化实现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属性,往往就需要政府部门负责人对其他社会主体的私人利益进行沟通协调,使二者之间的平衡机制得以维持稳定。然而,当前来说,我国国民社会意识和公共利益认知仍较为淡薄,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对于私人利益保护也不够尊重顾及,如何平衡好私人主体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公共利益,是我国政府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思考的问题之一。

1 城市规划建设的公共利益属性特征

1.1 公共利益属性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时间

城市规划的工作宗旨和原则在于通过建设改善城市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条件满足实现城市居民日益提高的环境诉求,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在不断的规划建设过程中落实城市发展蓝图规划,提高城市格局,此则实现城市居民公共利益的基础途径。对于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宗旨实现来说,其需要一定的规划建设时间才能真正体现出规划成效,譬如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城市土地资源综合管理等,规划初期人们无从切身体验到城市规划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成果,甚至可能需要牺牲一定的自身利益,但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属性实现必定会在建设周期期间或期满后慢慢显现出来,最终服务于城市居民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公共利益属性实现的艰难曲折性

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为统筹协调城市建设的基础功能实现、城市格局提升、城市发展战略等重要规划工作,稳步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战略,为未来城市建设发展预留足够的建设提升空间,在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属性的考虑和把握上,政府部门需要同时兼顾协调好集体利益、个体利益、开发商利益之间的矛盾联系,此则为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属性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公共利益主体立场统一性的重要体现。但是,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包罗众多工作内容,涉及私人利益主体范围众多,譬如机场建设、城中村拆迁安置、城市道路修整重建等规划工作的实施开展,其在土地出让上必定会与相关所有人主体间产生联系冲突,私人利益主体在无法同城市规划政府主体之间达成一致主张,城市规划建设就会受到一定阻挠制约,城市公共利益实现必定变得艰难曲折起来。

1.3 公共服务主体与非营利性质

城市规划建设的根本贡献人为人民群众,所以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属性的直接体现应为城市规划服务主体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在城市规划建设的服务提供上,应以广大城市居民和群众作为主体范围,在旅游公共利益属性的城市规划建设服务提供上,应就服务消费进行优惠政策补贴或者免费服务供给,保证城市居平等享受城市规划下的公共利益。

1.4 实现于公共代价付出上

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的服务主体范围众多,涵盖服务类别广泛,能够很好方便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为城市居民私人利益的实现提供可靠保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需要城市居民共同营造建设,私人主体必须同政府主体间相互合作,当发生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矛盾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私人利益让步,接受政府主体的补偿安置,才能在全局范围内以最低公共付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的实现。

2 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的基本途径

2.1 政府领导角色的重新定义

当前我国大量采用PPP模式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的状况下,诸多存在于城市居民私人主体群体与城市规划建设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根源就在于政府主体、开发商主体、私人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当,许多地方政府的部门负责人参与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会就城市规划利益分配同开发商之间达成共同分配协议,参与城市规划建设获利分配,这显然会对私人利益主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不满情绪影响,使其对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属性有所质疑,尤其以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为代表,政府部门应就自身角色定义为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者,而不是利益分配参与人。

2.2 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的公众参与监督

当前来说,政府同开发商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下,城市规划建设主体主要分为政府主体与私人主体,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前提是私人主体利益的一定让步,关系着私人主体利益的让步实现价值,因此,私人主体对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参与监督十分重视,然而,由于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强迫私人主体利益作出让步的行为十分多见,往往会直接影响公众积极合作意愿。因此,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公众参与监督途径建设,加强对于私人利益的法律保障,避免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城市规划公共了利益实现打造群众基础。

3 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的策略保障

3.1 建设完善国家补偿制度并贯彻落实

公共利益得实现与个人利益的实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互相支撑联系的,公共利益的实现须尊重个人利益的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在某些层面上,也需要让步与公共利益的建设,且公共利益的实现本质上具有公众统一性,公共利益不应将无限度牺牲私人主体利益作为实现途径,在私人利益为公众利益实现作让步牺牲的情况下,国家主体应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精神为私人利益提供一定补偿救济。因此,由于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私人主体利益的牺牲让步,国家主体必须就私人主体作出的利益让步作出相当价值的救济补偿,完善建设并落实《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及《物权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协调平衡好私人利益主体与国家主体的利益矛盾关系,保证城市规划建设顺利开展。

3.2 成立现代化的矛盾仲裁机构

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建设,其各法律制度的立法渊源都存在有司法判例制度,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协调平衡出现矛盾冲突时,法院进行司法裁判的审判过程中,相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判权,且欧美发达国家的仲裁机构成立较为完备,有助于缓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实现冲突,因此,我国司法部门面对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保障问题时,应考虑引进西方现代化矛盾仲裁机构的设立,为私人利益主体权益保障实现诉求表达途径,避免行政机关利用职务进行不法牟利,避免开发商侵占私人主体利益,为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提供完备司法保障。

4 结语

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需要私人利益主体的支持维护,相关私人利益主体也需提高自身社会意识和公众意识,以长远眼光看待城市规划建设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成效,配合政府机关的工作安排,推动城市规划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汪洁.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障[A].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05)

[2]徐键.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一个城市规划案引出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7,(1) .

[3]白桦.城市规划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与公共利益的界定[J].法治论丛,2006,(1) .

论文作者:刘阔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0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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