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作:基层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与社区管理力量关系的构建_社区服务中心论文

如何合作:基层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与社区管理力量关系的构建_社区服务中心论文

合作何以可能: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与基层社区行政力量的关系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服务论文,基层论文,力量论文,关系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3-0082-08

      政府转变职能,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实践中来,这既是近年来各方普遍的共识,同时也是各级政府着力推行的一项重要施政内容。但具体到微观的实践层面,社会组织能否顺畅地介入传统上由体制内组织支配的领域,以及后者以怎样的姿态接纳社会组织,可能远非宏观叙事所表达的那样乐观。

      近些年来,政府与社会服务组织间正在形成越来越广泛的合作性关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难题①。推动此类实践的一个重要理论预设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双方在很多领域可以相互合作,更好地实现各自目标,并进而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②。仅就中国的实践来看,合作治理在近几十年的公共领域治理实践中迅速成长③。

      早期的一些研究者乐观地判断,在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的过程中,包括基层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这一体系中来,甚至在彼此之间形成所谓“关系共同体”,并进而形成一种“多元共治”的基层社区治理结构④。在这种语境下,包括专业社会工作在内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关系,无疑被看作是社会服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⑤。围绕上述议题,学术界开展了一系列讨论。王思斌借用“嵌入性”这一分析概念,讨论了专业社会工作如何从政府主导下的专业弱自主性嵌入状态走向政府—专业合作下的深度嵌入,并强调了专业社工在这种合作关系建构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⑥。范明林的一项研究认为,社会服务组织与政府之间能否实现从依附性关系向自主性互动关系的转变,关键变量在于政府的改革意愿、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动机驱动、社会资源配置和使用有效性的增强⑦。换言之,只要上述条件能够满足,社会服务组织与政府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建构往往被理论界看作是先验的、不言自明的必然状态,而忽视了在现实层面基层社区管理主体的能动性及其对于社会组织的接纳状况。毕竟,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社会服务组织进社区,被赋予的一个责任就是以自己专业的方式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这种使命在某种意义上暗含了对既有社区治理模式的改变。这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传统上在社区事务中居于支配性地位的体制内行政性力量——诸如居委会和基层社区党组织等这些基层社区管理主体的资源掌控与话语权构成某种潜在挑战。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在这种背景下,专业社工进社区,如何能够与这些基层社区管理主体建立“合作”关系?对上述问题的追问,事实上是对被各方所普遍看好的“专业社工进社区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究竟面临怎样的困境”这样一个实践性问题的学术关怀。

      已有一些研究注意到这种关系模式的现实危机。一些学者敏锐地意识到,政府购买服务对给政府与社会服务组织互动所带来的影响并不如人们期待的那样乐观⑧。费梅苹基于上海的一项个案研究认为,现行政府主导下的政社结合体制导致社会工作难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出专业优势。在基层政社关系中,由于街(镇)政府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在引入社会工作体系后政府职能部门新的行政管理边界的界定及制度安排尚未完成,合作性政社关系的制度基础薄弱,导致政府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组织的关系成为一种行政主导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社会工作者被“同化”为行政事务协管员,由此削弱了社会工作服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⑨。这种合作方式,对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理念,产生了某种抑制性效应。政绩观主导下的社区服务多少会削弱社会工作者本身的专业价值及相应的服务效应⑩。

      这些极富洞察力的判断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工作嵌入基层社区治理过程中其专业价值所遭受到的本土传统之挑战,但对于专业社会工作与基层行政性力量的“合作”关系何以形成的内在机制仍然缺乏足够的解释力,进而无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这种合作关系的真实形态。基于此,本文通过深圳T社区的一项个案研究,来考察专业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服务过程中的策略选择,尝试在一个微观场域中观察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如何寻求与基层体制内行政性力量的合作关系建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这种“合作”的真实形态,以此反思当下方兴未艾的“专业社会服务组织进社区”的客观成效与现实困境。

      一、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与专业社会工作进社区

      本文所研究的T社区,隶属于深圳G区L街道的一个村改居社区。该社区面积达20余平方公里,辖16个村、居民小组。据2013年的数据显示,该社区拥有常住人口13万,其中非本地户籍人口近10万。该社区同时拥有多个工业区,在经济方面的支撑面相当扎实。

      尽管自2006年以来深圳市在基层社区创建了一个新的社区管理平台——社区工作站,但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实际上一直都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基本上均由居委会干部兼任社区工作站事务,所以T社区的基层实际管理者依然是居委会以及社区党支部。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实际管理主体,居委会和党支部以绝对垄断性地位掌握着社区的基本资源。与全国其他多数基层社区相类似,T社区居委会和党支部实际上承担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管控和社区动员的基本职能,在体制上沿袭了政府的治理模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在后面的行文中将其描述为“基层社区行政性力量”,以示与其他社区组织的本质区别。

      作为基层社区管理的主体,居委会行政化倾向十分典型,俨然已经成为了政府治理社区的主要实现载体,承担着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任务的落实与执行工作。但另外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各类社会矛盾也在基层社区涌现,社区居民的多样性需求日益提高。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繁重,大部分时间都在应对上级交办的各类行政性事务,对于居民服务类需求的回应,明显力不从心。

      从更大的背景来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持续深入,政府包揽社会事务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国家提出了要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并开始探索如何动员更多的公共服务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来。社会组织因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高效、低成本、高回报的特点,而开始逐渐被各地政府所重视。在这一大背景下,深圳近年来也开始积极探索政府职能转变。深圳市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中进一步提出“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自2008年以来,深圳市开始以政府购买岗位社工的形式,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社工服务的实践与探索。基于管、办分开的治理原则,深圳市大力推进专业社会服务组织进社区,期望通过引进专业的社会力量,来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

      2011年初,深圳市政府将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其职能转移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社区服务平台颇具深圳地方特色。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级或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政府招投标而获得。但在现实操作层面上的进一步设定,决定了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只能是专业社工。因为深圳市政府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中明确限定,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以专业社会工作者(已获助理社工师及以上职称,并已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册的社会工作者)为骨干的运营团队,原则上应配置全职工作人员6名以上(其中注册社工应占60%及以上)。工作人员分为四个类别:中心平台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其中,中心管理者或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此外,中心还应配置督导。这些规定决定了社区服务中心的专业性导向。

      正是在这种社区管理体制调整的大背景下,深圳以社工机构为主的专业社会服务组织逐步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2011年,通过招投标,深圳L社工服务中心成为了T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G区民政局和L社工机构正式签订了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L社工机构为T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了6名工作人员,并形成了基本的服务框架和相应的考核规程。2011年8月,T社区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标志着专业社工正式入驻社区,成为了推进社区治理模式转变大军中的一员。

      作为社工机构的服务延伸终端,社区服务中心充分吸收机构成立以来的工作经验和方法,迅速确定了工作的重点内容,完善服务体系,着力搭建整合了多方面力量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培养居民参与意识,提升社区认同感。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手法成为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开展服务工作的基础性资源。一位受访社工谈到:

      我觉得目前专业社工开展的服务和社区里面开展的服务最大的不同是理念性的东西是不同的,纯粹性地从活动流程来看是差不多的。但是我们用一个什么样的视角来看这些东西,我觉得这是很大的不同,包括在社区里面我们会用一个问题视角来去看那个事件(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但是做(服务)的时候,我们就是用优势视角来把它实现。然后还有社工里面的一些价值理念的东西,我觉得这是和一般的社区服务最大的不一样。(访谈个案-F1)

      专业社工对社区服务的开展充满信心,这一方面建立在他们的专业优势之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他们将自己看作是居委会的合作者的这种自我认知。

      我们是把社区居委会及党支部和其他的一些组织、企业,都当作我们的利益相关方,把大家看作利益共同体,我们用这个视角去看待这个社区,发现大家都是分不开的,既然要把这件事情做好,就要和他去建立关系,因为大家都是捆绑在一起的。(访谈个案-F5)

      在社会工作者看来,社区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入社区,承担了社区治理中部分原有的社区服务功能,也成为社区行政治理的一部分。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目标中的“促进社区发展与和谐,探索和创新基层社会建设及管理新模式”迎合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成为专业社工进驻社区的合法性基础。

      二、基层社区行政力量的反应:冷漠与最初的不合作

      社会组织进社区,被赋予的一个责任就是以自己专业的方式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正如前文所述,这种使命在某种意义上暗含了对既有社区治理模式的改变。这种格局改变对于传统上在社区管理中占据支配性地位的社区行政力量——居委会而言,或多或少形成了某种秩序与资源意义的挑战。这种状况无遗会潜在地影响着他们与专业社工的关系互动。从他们最初对专业社工的态度即可窥其一斑。一位受访社工对此深有体会:

      我第一次去社区找居委会主任沟通工作的时候,他(居委会主任)一直没有理我,我就站在外面站了很久,一直到他们下班的时候他都没有见我,下班的时候他就走了。后面我就一直去居委会磨,一直站在那边和他们的工作人员聊天,磨到后来他见我了,问我有什么事情,我说我来沟通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他就收了我手里的资料,放在一边,告诉我好了,你可以走了。(访谈个案-F5)

      很显然,早期阶段这些基层社区体制内行政组织对专业社工的接纳状况并不乐观,更谈不上“合作”。这样一种不合作的姿态,背后隐含的是社区行政性力量在面对这种支配性格局所遭受的潜在挑战而作出的本能反应。毕竟,在一个社区层面上,受传统体制性影响,居委会和党支部等这些体制内行政性力量基本居于垄断性地位。尽管上级政府认为通过购买服务可以提高社会服务效率,并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这些极富理想化的施政抱负在基层社区管理者那里,重要性和理想色彩均会大打折扣。虽然不能说他们无视政府推动社会组织进社区的改革意义,但这些基层社区管理主体无疑更务实、更现实。他们直觉地认为那些受上级政府委派的社会工作者进社区,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对他们在社区范围内的资源掌控、秩序构建以及话语权的把握等方面形成了挑战。无疑,在早期,社区原有的体制内行政性力量并没有将进驻社区的专业社工视为合作者,而是视为潜在的竞争者。

      在社区服务中心筹建之初,民政局表示支持50万元的运作经费。居委会原本以为自己可以得到这笔经费。但最终他们发现这笔钱和他们无关时,不合作姿态表露无疑。一位受访社工说道:

      民政局选址的时候,根本没有告诉人家说这个地方是要给社会工作者做社区服务中心的,那么社区(居委会)听到社区服务中心有50万块钱,他就想:是不是这50万块钱拨给我?他当然高兴了,他就拼命地把场地什么这些东西都挪出来给你,但是他后来发现50万不是给我的,也不能把人安排进去的,就什么东西都不插手了。(访谈个案-F1)

      居委会作为社区行政力量的主体,在社区中长期掌控社区各种资源,对于社区的各项事务也很熟悉。当得知民政局每年对社区服务工作有一笔50万元的支持经费时,自然认为这笔资金应该由他们来掌握。但是随着政策的渐渐明晰,居委会意识到他们盼望了很久的资源并没有机会得到,而是由L社工服务中心获得了这一部分的资金来运作社区服务中心,50万元一年的运营经费也由市区两级政府全额直接拨付给社工机构。很显然,过去完全由社区行政性力量所掌控的资源分配格局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居委会的冷漠态度让社会工作者和机构印象深刻,也给社会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和苦恼。但为了争取更有利的工作条件和发展空间,专业社工必须和居委会以及党支部这两个社区的权威组织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使社区服务中心接下来在社区开展的工作更加顺利。但是居委会的态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没有变化,依然是冷漠的。社工们对此的看法基本相同。

      对于基层体制内行政组织来说,社会组织往往以一个潜在的资源以及权力的竞争者身份进驻社区。社会组织秉承上级政府体制改革的抱负进驻社区,围绕居民的需求开展各项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基层体制内行政性组织在社区事务的传统支配权、话语权以及对资源掌控的能力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组织的潜在挑战。基层体制内行政性力量对社会组织的不合作、甚至是排斥的态度,至少可以理解为前者并没有将后者视作合作者。

      三、自我矮化:社会工作者的关系建构策略

      面对居委会的冷漠与不接纳姿态,专业社工也很苦恼。因为服务中心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是否获得了基层社区管理组织的配合与支持。毕竟,在社区资源、居民动员以及行动合法性等方面,这些体制内行政性力量比社会工作者更有现实优势。因此,设法获得这些基层社区管理组织的合作乃至于支持,甚为关键。

      当“利益共同体”战略难以奏效之际,社工们不得不转变思路,寻求基层社区管理者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进行关系建构。社工们意识到,先前基于“利益共同体”理念的预设前提是双方地位对等,但基层社区体制内行政力量并没有将进驻社区的专业社工视为伙伴,而是将这些外来者们看作是资源竞争者和社区活动话语权的挑战者。因此,要改变居委会的看法,就必须要设法消解对方这种戒虑之心。

      社工行动策略之一就是自我矮化,定期向居委会进行工作汇报,在形式上主动以“下属”的身份来争取居委会的认可和支持。这种心理认知状态的调整,对于专业社工来说,实际上也是他们开展服务的工作技巧和专业优势。一位社工说道:

      首先是观念必须转变,如果我们总是觉得政府不好,那么这样交往起来心里也不舒服,因为我们说我们真的把他当作我们的利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也有一些社会位置相对比较高的,有些位置是你需要去协商的,你也需要去做这种事情。(访谈个案-F2)

      此后,社区服务中心的主管每个月都会向居委会汇报当月的活动量、服务对象及下月工作安排,表面上是让居委会了解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内容,但在更现实的层面上,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矮化的姿态表达。

      当然,在机制层面上,尽管社会工作者有必要且也有义务与社区居委会和党支部等基层管理方保持工作和业务上的及时沟通,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与前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一位社区服务中心的社工在谈到他们和居委会沟通工作时这样描述道:

      说你(居委会)是我们的主管单位吧,你对我们也不管不问;说你不是我们的主管单位吧,大事小事还得向你汇报。汇报了你也爱理不理,这样其实对我们来说内心是比较纠结的、比较尴尬。我也记得当时是我们中心自己定的一个主题活动“社区大舞台”,是一个社区文艺汇演这样一个活动,因为是一个社区大型文艺活动,希望社区这个层面有一定的支持。结果(居委会)也没有给什么好的答复,也就是大家公事公谈,就那个事情简单说几句。也没有其他个人情感的寒暄啊,或者说基本的人际交往,都没有,仅仅只是汇报工作。所以说当时就感觉到气氛(很尴尬),当时也没有说让我们坐一坐,喝水就更别说了。(访谈个案-F7)

      除了这种在形式上“上下级”关系的建构之外,服务中心的社工同时还探索将社区服务内容嵌入到居委会和社区党支部日常工作中去。因为社区服务中心很多活动通常和双方的指标及任务均有相关性。社会工作者设法寻找一些比较容易接近的居委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寻找建立关系以及合作的可能。这种寻找工作契合点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社工推销自己,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为与这些社区行政性力量建立合作关系做情感铺垫。

      社工紧紧抓住居委会和社区党支部要“政绩”的心理,尽量把自己做的服务,设法以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式转化为这些基层社区管理者的工作。

      居委会里面的需要可能是政绩,我们的需要是服务更多居民,但是服务更多居民,你不可能说我们6个人要想服务更多居民,你怎么去扩大你的影响力,他说的政绩,就是宣传,你要怎么做好宣传,他们要的东西就是我们过程的东西。(访谈个案-F2)

      实际上,正是依靠这种修正了的“利益共同体”视角,社区行政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社会工作者的态度,社工逐步与居委会和社区党支部建立了一种合作关系,逐步在社区站稳了脚跟。但问题是,这种通过自我矮化以取悦对方的关系建构,在多大意义上体现了“合作”呢?

      四、从“伙伴”到“伙计”:关系双方的不对称地位及其后果

      策略调整使得社会工作者和居委会及社区党支部有了频繁的接触,这种接触方式的获得,是社会工作者把自己置于一个“下属”姿态上而实现的。双方的“合作”基础正是建立在社会工作者这种自我矮化的方式之上,而这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显著地增强了基层社区体制内行政力量对局面掌控的信心。因为以这种状况来看,专业社工进驻社区,非但没有给基层社区管理者造成挑战,对他们而言,反而还变相地获得了一个更为专业的下级部门。

      被访的一位社工曾经告诉我们,居委会曾先后提出过让社会工作者为社区残疾人建立档案、进行低保家庭调查等活动。根据社区服务中心当初与区政府签订的合同,这些工作本来并不在约定范围之内,一些社工初期也有一些排斥。但社会工作的强项正是在于以优势视角将不利因素转化有利因素,他们索性将这些指派的任务与社区服务中心的其他活动结合起来,最终完成了居委会和社区党支部的指定任务。

      当社工以扮演“下属”角色的方式来推进双方合作关系时,实际上社会工作者并未真正成为基层社区管理者的“伙伴”,而是变相地成为了帮忙干活的“伙计”。

      通常,社会工作者和居委会的合作多数有两种形式:一是居委会将手上的一些工作交给社会工作者,由社工来完成这部分工作;二是社会工作者完成一项活动,然后算作双方的共同活动。

      我是和(居委会)计生那边的工作人员合作的比较多,我们开活动的时候都会把相关的方案先给他们一份,他们会提供一些活动物资甚至少量经费,我们开展活动的时候他们有时候会参与,有时候不参与。他们有事情提前走或者不参与的时候也会要求我们在结束以后把活动照片发给他们,有的时候还要求参加活动的人员拉着有他们名称的横幅照相。(访谈个案-F3)

      在开展活动的时候,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时不在现场,只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帮忙在活动的时候照相,把通讯稿和活动照片交给他们。这样的合作方式减少了居委会相关的工作量,让他们尝到了“甜头”,后来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活动任务的时候往往会主动去找社工,最后计生部门的场地也让社区服务中心无偿使用。这表明专业社会工作者逐渐获得了居委会的认同和某种程度的接纳。

      但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是,这种合作方式最后演变成了居委会把一些活动直接交给社会工作者去做,社会工作者从最初想寻找合作伙伴,最终沦为了居委会的“伙计”。尽管从表面上来看,双方合作的状况似乎越来越好,但是社会工作者隐约感受到了一种被基层体制内行政力量无形管控的约束,以至于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感到“束手束脚”:

      居委会其实作为居民自治的这样一种组织,我们期待它能发动居民参与、让居民发声,表达自己的想法,变成这样一个平台,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的。社区服务中心以服务为主,但是现实里面社区服务中心又受到居委会的监督和管辖,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发现我们受到他们行政力量上的一种无形的掌控,这样的话有的时候我们也会觉得比较束手束脚。(访谈个案-F7)

      由于专业社工和基层社区体制内行政力量在社区资源组织与社区动员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的体制性差距,决定了前者对于后者不可避免的资源依赖,进而决定了双方在合作关系建构过程中的非对称地位。

      由于资源掌控能力的不平等及由此产生的单向依赖,导致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反过来又导致专业社会工作者在与社区行政力量的合作关系形成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竞争力。本文将这样的互动模式定义为“脆弱的合作”关系。基层社区行政力量在合作中占据绝对的强势地位,并拥有不可替代的体制优势,而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资源的掌控和社区动员方面表现出对前者很强的依赖性。这种状况导致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稳固,且难以持久。

      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近些年来,中国政府的治理体系也进行着深刻转型和变革,社会组织的作用与重要性愈加为各级政府所关注。近年来,各地政府开始探索如何整合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体系中来。这既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某些社会职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所在。

      正是在这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专业社工开始被广泛引入到社区服务中来。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专业社工进社区抱有一种乐观的期待,这种期待基本建立在多元合作主义的共治理念基础之上。这种预期看似形势大好,但倘若对一些具体案例作实证分析,将会让我们对这种表面光鲜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真实境遇有一个更为具体而真切的体认。

      本文的研究揭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与体制内力量所形成的关系远比理论推演要复杂得多。这是与中国的体制传统及复杂的社区政治空间等因素密切关联的一个问题。朱健刚从社工服务机构嵌入基层街区的差异性出发,将社工机构与基层体制内组织的关系分为三种类型:隔离型、冲突型和互惠型。其中,冲突型关系的机构较多,将近占了其所调查机构总数的60%。(11)这种研究的一个潜在缺陷在于,单纯从横向层面上划分社会服务机构与政府构建关系的类型,而忽视了这种关系的纵向演化过程。如果把社会服务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分为不同类型,则对为什么不同的组织会产生不同的关系类型这一追问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一个可能的事实是,即便是同一个社会服务机构与基层政府之间,其关系建构也可能会经历上述不同阶段。笔者认为,与其将社会服务机构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作一个简单类型学的划分,不如尝试从过程性的视角来予以审视。

      最近的十余年来,国内学界借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来讨论中国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模式的研究相当丰富,并形成了诸如“合作”、“制衡”、“冲突”等关系形态迥异的不同解释(12)。这些研究路径的确能够提供一种不同的解释视角(13),但无疑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潜在缺陷。一方面,源自于西方经验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本质上是建立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成熟的市民社会这一土壤之上的一个解释体系与分析视角,但在中国,目前可能还没有形成类似西方这种发育成熟的市民社会。因此,研究者借用西方理论来解释中国经验所形成的社会对于国家的制衡之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中国的经验简单比附西方理论的倾向。本项研究认为,在中国语境下,至少在现阶段,由于社区动员与资源整合等方面能力的孱弱,决定了社会组织在发起、发育乃至于发展过程中,程度不同地还是受体制性干预所影响。能否获得体制内力量的支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发展状况。

      另一方面,中国社区多元权力并存的体制格局(14),决定了社会组织在社区空间所遭遇的博弈对手不仅包括各级政府等“国家”形态,还包括了类似居委会、社区党支部等这些体制性色彩很浓厚的“准行政”力量。这一格局决定了社会组织进社区的实际境遇并非如时下多数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乐观,实际上要复杂得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中国现实体制背景下,要想推进专业社工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兼具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区服务主体,不但要在体制层面上明确政府与社会的权责边界,还要从源头上理顺基层社区的治理体系。

      ①汪锦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条件:三层次的分析框架》,《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②Salamon,Lester M.,The Emerging Sector in U.S.A,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4.pp.121-122.

      ③敬乂嘉:《合作治理:再造公共服务的逻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④李友梅:《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社会》2007年第2期。

      ⑤唐钧:《社会管理创新呼唤专业社会工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5期。

      ⑥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2期。

      ⑦范明林:《城市社区建设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互动关系的建立和演变:对华爱社和尚思社区中心的个案研究》,《社会》2005年第2期。

      ⑧岳经纶、郭英慧:《社会服务购买中政府与NGO关系研究》,《东岳论丛》2013年第7期。

      ⑨费梅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基层政社关系研究》,《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⑩朱健刚、陈安娜:《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1)朱健刚、陈安娜:《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2)罗兴左:《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学术界》2006年第4期。

      (1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4)李友梅:《城市基层社会的深层权力秩序》,《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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