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税制分析_关税论文

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税制分析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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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制定税制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国家急需外部推动力以支持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全面推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比如为外商提供全面的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进口征免税等等。毫无疑问,这些税制上的设计对于增加外商投资,弥补国内资金、技术的不足,加快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我们从吸引外资的经验中也认识到,税收优惠并不是大量吸引外资唯一和不可缺少的因素。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宏观经济的稳定性、经济政策的可预见性和劳动力的价值及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而这些因素正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所在,在即将加入WTO的今天,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已不是如何吸引更多外资, 而是如何增强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实力,在未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市场中与外资企业竞争。面对即将蜂拥而入的外资企业,现行税制设计将使我国国有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时,经济转轨过程中税制上的不完善也会增加国有企业的额外负担。如何完善税制,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

涉外税收优惠严重冲击了民族经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两种税制,在税法上给予外资企业种种优惠。据统计,国有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28%,外企实际负担率为8%, 二者之间有20%的差距;而外企的流转税税负仅为国企的63%。[1 ]这样一来,在利润趋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作用机制下,税收歧视使本来已惨淡经营的国企更加雪上加霜,最终导致大量国企纷纷破产。不仅如此,在化妆品、通讯器材等很多行业几乎被外资独霸天下,食品业、电脑业等领域也是一片“狼来了”的呼声,留给内资企业的市场所剩不多,世界上最大也是最诱人的市场几乎被外商瓜分殆尽。巨额税收负担甚至使很多国企不得不被迫与外商合资以谋求生存,扭曲了纳税人的经营行为。

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利用税制漏洞避税和偷税,现象十分严重,使国有企业实际税负相对提高。据某省会城市税务机关进行的调研,就1996年税收违法案件统计,在纳税上有问题的外资企业户数的比率达到83.2%,其应补缴税款超过1.2亿元, 而且实际入库数只占应补税款与罚款总额的近一半,[2 ]说明在检查之后的执法力度还远远不够。造成外资大量偷漏税款的原因,除了税务机关征管不力,税务人员素质低以外,主要是海外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从自身发展和利益出发,擅自减免税收,变通政策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外资企业利用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的优惠税收,通过“合作”,以低价把原材料卖给乡镇企业,再用高价买半成品,达到逃税的目的;而乡镇企业实行免税,使环环相扣的增值税金链出现断裂。

由于上述弊端,笔者认为,逐步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国民待遇势在必行。这是因为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引进外资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都有了很大改观,已经基本具备了逐步减少海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优惠程度,形成了既拥有外资注入又不过分依赖外资的良好经济环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已经走过了引资的初期,但尚未形成对外资的过分依赖,因此,正是给予外企以税收国民待遇的最佳时机。

二、以增值税取代关税政策作用,保护国有企业

税制设置的主体目标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这一目标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即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第二,税制设置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体现出税收的非中性原则。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与市场一直处在高关税、进口限制等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之下。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作出大幅度的关税减让,这一方面使关税收入下降,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关税对国内市场的保护程度,由此使国内税的地位与作用相对上升。在此前提下,我国商品税制规定的税率如低于外国税制规定的同类税率,势必增加外国商品向我国市场倾销商品的吸引力,而按照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进口商品应同国产商品税负相同。根据国外的经验,关税制度的改革应与国内商品税制的改革配套进行,较为理想的做法是,在降低关税的同时,提高国内商品税的税率,这样有利于保证贸易自由化的收入效应,增加税收收入,弥补关税税率下降的损失。

比较中外增值税制的情况,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税基,机器设备等投资品和消费品均被课税,纳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已纳税金,产品被重复征税,出口环节无法做到彻底退税,产品出口价格中含有税收成份,使本来竞争力就不强的我国国有企业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削弱。在这种宽税基之上,税率不可能太高,目前标准税率为17%。外国的增值税大多采用的是消费型税基,它只对消费品征税,税基中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产品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所以其出口商品能够做到完全退税,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强。在这种窄税基之上,税率可以订得较高,如在以增值税为主要商品税的欧洲国家中,标准税率希腊、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为18%,法国为18.6%,意大利、比利时为19%,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土库曼、斯洛文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吉尔吉斯、塔吉克、摩尔多瓦等为20%,丹麦、波兰、捷克为22%, 斯洛伐克为23%, 瑞典为23.46%,爱尔兰、匈牙利、冰岛为25%等等。[3]

可见,目前我国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并不高,这样即使依据国民待遇原则,也可能会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被课以高税,而外国商品在我国进口时被课以低税,这会对国内市场产生副作用。所以,有的同志建设将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提高12%,同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基先改为收入型税基,允许企业将固定资产折旧从税基中扣除,以后再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1]这一方面解决了现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 不利于产品出口的弊端,另一方面不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税基缩小了),而只会增加进口商品的应纳增值税额,并且,这并不违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完全可行的。按照目前我国1 万亿元左右的进口总额计算, 如国内流转税税率提高1 %, 进口商品应纳税额可增加约100亿元,该项收入是相当可观的, 更重要的是它在合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能对国有企业起保护作用。

以上效应是以假设增值税在进口环节能够收足为前提的,但事实上并不乐观。按照我国过去和现行的规定,我国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工商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由于多年来代征的工商税在海关与关税一起实行了“同步减免”的政策,导致了严重的税款流失。1994年海关实际代征增值税只相当于进口总值的3%强[3],这与税法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相距甚远,说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大部分未收上来。这使得进口商品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负,违背了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削弱了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应当明确海关代征工商税(包括增值税与消费税)并不改变它们的国内税性质,按照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它们不能与关税混淆,随关税“同步减免”,而应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条例规定依法课征。因此,应取消进口商品工商税随关税“同步减免”的办法,在减免税上实行国内税的统一政策,除了增值税条例规定8 项免税项目外,海关无权决定对进口商品减免增值税与消费税,以遵循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使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负保持一致,保护国有企业。

三、实行费改税,降低国企税外负担

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税制方面最大的不完善就是出现了大量的税外收费。以1996年为例,包括四大项:一是预算内收费(包括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规费和其它收入)501.9亿元; 二是社会保障费2361.3亿元;三是预算外收入为3848亿元;四是制度外收入。以上四项合计约为8700~10700亿元,是税收收入的1.5倍~1.8倍, 约占当年GDP的15~17%。[4]

不规范的大量税外收费,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国企竞争力的发挥。首先,它加重了国企负担,抑制经济发展。据国家经贸委调查,国有工业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上占到当年其实现利税之和的20%,甚至超过当年实现的利润。广东省1996年国有企业各项税费之和占其新增产值的比重为22.83%,其中税负为7.61%, 非税负担为15.22%,是税负的2倍。[4]其次,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 国企要投入很大的财力负担职工养老、住房、医疗等费用,而外资企业的同类负担则相对较轻。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一般都有相当数量的离退休职工,因此按在职职工人均社保费负担,国企远远高于外企,即使是这样,外企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最后,不规范的税外收费会强化行政干预,不利于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健全的、先进的企业制度是保证国企竞争力的基础。

由以上的危害可以看出,税外收费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目前国内理论界一致认为“费改税”是解决国企税收负担问题的唯一选择。所谓“费改税”就是在对现行收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通过取缔、规范、改税等措施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收入为辅的“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比如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这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主要选择。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战后许多国家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纷纷开征此税,社会保障预算成为较广泛流行的一种制度。《世界政府财政年鉴1990》提供的118个国家的资料表明,至少有68%的国家采用了这种制度。 而对于那些合理的收费要加以规范并转向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来许多由政府部门管理的事务,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要同行政机关脱钩,走向市场,合法经营。

通过“费改税”将大大降低国有企业的税外负担,国家也可以利用税收的权威性更加有效的取得合理的收入,消除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外负担差别,特别是在职工社会保障方面,将改变国企“单位保障”和“就业保障”的尴尬局面,成为真正的社会保障。进一步规范政企关系,有利于国企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所有这些方面的变化都将大大提高国企的竞争力,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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