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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国际租赁业是在改革的浪潮中成长发展起来的。从1981年到目
前,已有31家中外合资公司、26家中资公司以及约400 家兼营租赁业的
信托投资公司。到1994年年底,累计通过租赁引进外资150 亿美元(其
中杠杆租赁100亿美元,融资租赁50亿美元)。 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日
益广泛,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从新设备到二手货,从硬件
到附带专利、软件,从海陆空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工农商业机械和医疗
器械、旅游设施,种类繁多,几乎无所不包,而且引进设备后能增加生
产出口创汇产品的项目增多。1989年以来,出口租赁业务又有了新的发
展,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作,把我国广东船厂制造
的一艘18000吨的散装船首次租到了国外。
然而,这样的成就并不令人欣慰,请看下列一组数字:
据有关部门估算,80年代(除1988年以外)我国平均每年的国际租
赁额约为12亿美元,进入90年代,每年约为20亿美元。加上国内租赁,
也分别只有14亿和24亿美元。而来自发达国家的统计表明,在国际形势
出现严重衰退的情况下,世界租赁业平均增幅为11.5%,1991年,韩国
的租赁业务为95.4亿美元,南非为38.3亿美元,巴西为20.2亿美元,墨
西哥20亿美元。可见,中国一年的国际租赁额和巴西、墨西哥相近,只
有韩国的1/4。
中国14年的国际租赁总额为150亿美元, 它只相当于美国一年业务
额的十分之一稍多点。
衡量租赁业务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的主要指标是租赁的市场渗透率
,也就是设备租赁额占全部设备投资额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为30%(
美国1991年为32%),发展中国家为20%(韩国91年为21.5%),而在
中国从来没有超过1%。(86—90年分别为0.84、0.8、0.95、0.85、0
.94)〔1〕
(二)
以上数据说明,国际租赁业在我 获得了从无到有的变化,但与我
国的经济发展很不相称。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
1.租赁的经济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肯定。目前在我国,租赁作
为一种新的信用形式,还没能象传统的银行信贷那样,有意识地溶合到
经济建设和金融事业的大局中去,成为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的压力,弥补
传统信用形式的不足,活跃和繁荣我国金融事业,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
有力手段。其表现有:(1)现行的法令、法规未对租赁公司的性质(
是金融机构还是贸易机构?或是两者结合体)、权利(进出口权、筹措
外资权等)、批准成立的部门及程序,以及主管租赁业务的部委等根本
性问题作出规定。至于对租赁业的进口手续、财务会计处理等问题的规
定也仅限于内部文件的形式。其它与租赁相关的仅司法、金融法和破产
法等法规也很不健全。甚至可以说,租赁目前还没有被我国法律制度所
真正承认。(2)缺乏有力的鼓励、扶植措施。租赁行业的稳定、健康
和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比较有利、宽松的经济环境,特别是
鼓励性政策和扶植措施。从目前来看,我国对租赁业已实行某些优惠政
策,如许可承租人在一定程度上,以税前新增利润偿还租金,或将租金
打入成本等。但是,这些措施不用说与其它国家相比,就是同国内利用
外资的其它形式相比,也显得很不够。拿税收来说,按国家现行规定,
利用外资的多种形式和中外合资企业均可免征进口关税,但租赁项目尚
不能享受同样待遇。又如,国家规定按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当用转租赁形式引进设备时,由于利息计入了完税价格,照付进口关税
和增值税,势必加重承租人的负担。(3 )租赁项目计划与资金计划“
脱钩”。现行企业技改的租赁项目是按照管理和批准权限的大小,经有
关计划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但在
建设资金的安排上,我国以往的财政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与资金计
划都没有单独考虑租赁业务的资金需要。这种项目计划与资金计划的“
脱钩”使得租赁项目在建设计划、资金供应以及外汇使用诸方面受到了
较多的限制,削弱了租赁能够“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减少资金现值流出
”的特殊作用。
2.租金支付难以保证。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支付租金是
承租人必须承担的义务,租金偿还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租赁交易的成败与
破产。然而,租金的偿还在我国还不能在法律、法令和政策上得到保障
。据1993 年成立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对会员单位中的2
5家调查,有24家因巨额欠租而停止或大幅度收缩业务〔2〕。其表现为
:(1)租金没有稳定可靠的来源。我国的国际租赁以进口租赁为主,
承租人一般均需支付外汇租金,但由于人民币对外汇价变动较大,这样
就使得租赁同总投资常常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增加承租
人筹措建设资金的压力,影响项目按计划实施,影响租金的按期支付;
另一方面对那些以软货币成交的租赁项目来说,承租人实付的外汇租金
也往往超出原批项目用汇款,追加外汇资金则由于没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同样也会影响租金的支付。(2)出租人的双重风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融资责任使它承担了对金融机构还款的信贷
风险,他的融资责任又使它承担了承租人潜在的不付租金的信用风险。
然而这双重风险却在法律上、法令政策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譬如,19
85年下半年国家外汇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企业对外付款、还款发生困难
。有关部门内部掌握政策:对国外金融机构的付款要保证按期支付,不
能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但对企业偿还租金(同样是偿付国外贷款),只
是通过国内租赁公司给国外金融机构——却视同国内贷款,不予配合解
决。然而,租赁公司是不能因为国内企业拖欠,不按期对外偿还购买设
备借款的,这就给租赁公司新的融资带来很大影响。(3)低折旧率适
应不了支付租金的需要。目前我国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率低且折旧期长
,因而企业自有资金因其来源少而相对紧张,不能充分满足在较短时间
内(一般为3—5年)支付租金的资金需要。
3.租赁行业管理和租赁立法尚不完善。中国迄今没有一个部门主管
租赁行业,各类租赁公司分属不同的系统,涉及众多的行政部门,如国
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外经部、内贸部等。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国外一般是由一个部门主管租赁业。如日本是由通产省主管,其它国家
一般由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主管。而且,不是从控制的观点而是从协助发
展的观点来主管。从立法的角度看,至今我国尚未颁布调整租赁当事人
之间各种关系的专门立法,只在《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作了
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4.租赁人才短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培养租赁人才的机构
、院校或专业。由于租赁涉及金融、投资、贸易、企业管理、财务以及
法律等专业知识,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应用学科,而租赁本身也不
是单纯的资金融通,是包括从开始接触项目,到评估、审理、商务谈判
、签约、报价、压价、订货、报关、投保接货,直至安装调试、投产、
起租等一系列环节与服务,所以尽快培养专业人才十分紧迫。
(三)
根据我国租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为使租赁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经济
建设服务,国家必须完善立法,以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制定政策,以
表明国家对租赁的鼓励和扶植态度。
1.加强宣传,转变观念。这有两方面的内容:(1 )通过对开展国际
租赁是利用外资的一个新的和较为有效的融资渠道的宣传,使广大的企
业人员在思想上明确开展国际租赁业务,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
备更新,并可扩大出口创汇,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2)加强
对资产的使用权比所有权更重要的宣传,使广大干部认识到企业的利润
主要取决于对资产的使用,而不凭对资产的占有。
2.完善立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加强对国际租赁法律研究
工作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和外国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租赁法
规以及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并订出适合我国情况的各种租赁方式的通
用合同格式,使合同条款日臻完善,能兼顾出租人、承租人和各个有关
方面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对国际租赁发展的政策要求;对国
际租赁行业的管理和业务管理,包括租赁企业设置的条件、申请审批的
程序等;国际租赁的法律特征以及租赁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有关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制定灵活的政策和优惠措施。(1)安排引进计划时,由国家切块
外汇交给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以支持企业搞租赁;(2)允许用于偿
还租金的外汇额度用汇指标按每次应还租金在租期内结转分次使用;(
3)对战略工业和政府发展行业租赁项目,由国家财政直接或通过银行向
承接这些项目的租赁机构以较低利率提供部分或大部分或全部中长期(
期限可同租期)贷款;对以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中小企业,允
许其以货物到岸价格按租期分期交纳关税或减交关税;(4)对出口租赁
,参照国际惯例提供出口信贷和采取其它扶植出口租赁的措施。
4.实施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租赁协会以加强对全租赁公司
的领导和管理,使租赁得以协调发展。
5.培养租赁专业人才。一方面通过租赁机构举办各种培训班,坚持
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另一方面各经济院校开设租赁专业和课程,为国
际租赁业培养出大批高层次的技术管理人才。
[注释]:
〔1〕资料来源:亚洲开发银行及《国际经济合作》杂志。
〔2〕《国际经济合作》,1994年第9期20页。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