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农耕方法_南北朝论文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农耕方法_南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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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北方的农业耕作方式是有争议的课题。李亚农、李剑农、傅筑夫和蒙文通等先生鉴于人口骤减和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认为以粗放为主,是历史的大倒退(注:参见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和拓跋族的前封建制》(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4)及蒙文通先生的论文《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其学术思想的演变》(《四川大学学报》1957(4))。 )。农学史家缪启愉、唐启宇和梁家勉等先生认为均田制实施后转向精耕细作,或局部地区如坞堡内为精耕细作(注:参见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农业出版社,1982)、唐启宇《中国农史稿》(农业出版社,1985)、梁家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农业出版社,1989)。)。笔者认为以精耕细作为主。恰值高原同志对此问题兴趣甚浓,当时的一些思索大都为其采纳(注:高原:《魏晋南北朝北方农业耕作方式与人口关系之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1)。),但尚有余义, 故撰此文,就教方家。

一、人口密集分布和精耕细作的关系

自春秋战国起,我国农业生产中精耕细作方式便逐步形成,秦汉时发展成为农业生产中的优良传统。这与人口的密集分布、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可耕地甚多,但是由于自然的、历史的、经济的诸多因素,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在可耕地上人口平均分布的现象,而主要是人口的密集分布。因为自有人类起,个人只能依赖群体和社会才能生存。离群索居固然有,也必然与社会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自然条件越好的地区,开发必然越早,经济越发达,人口也就越密集。众所周知,人口规模必须和社会所能提供的食物量成正比,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这只能由当地的农业生产来解决,于是经济较发达、人口较密集的地区,有限的土地资源养活众多人口的矛盾便日益突出。在封建时代,个体小农发展再生产的能力微乎其微,安土重迁又是其主要的特点,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各种封建律令的制约下,他们极难扩大耕地,残酷的现实逼迫他们在现有的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力,采用集约化的耕作方式,力求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中原地区所以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中精耕细作优良传统的发祥地,《史记·货殖列传》可谓一语中的:“土地小狭,民人众。”李悝将战国时期形成的精耕细作方式归结为“尽地力之教”,强调的不是扩大耕地面积,而是在百亩之田上的“治田勤谨”。由此不难看出人口密集分布与精耕细作之间的关系。要而言之,在封建时代,人口的密集分布,对农业生产中精耕细作方式的形成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耕作方式一旦为人们发现和应用,就成为既得生产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为人们继承和发展,决不可能放弃,这也是一条历史规律。魏晋南北朝虽然人口骤减,也不可能违背这个规律。更何况中原的人口分布,以两种特有的形式比两汉更为密集。

其一,大量人口被掠徙到各割据政权的腹心地区。由于人口骤减,为确保奴役对象和兵源,各割据政权或势力无不千方百计掠徙人口,有的统治者竟至“惟以掠户为务”(注:《晋书》卷126 《秃发利鹿孤载记》。),致使本时期的人口掠夺史不绝书,比比皆是。有关于此,论者甚多,此处不赘。需要强调的是,此时人口掠夺并不以掠向其统治区为满足,而是力求掠向其统治的腹心地区。如曹操基本上统一北方后,仍不断逼迁各地人民到三魏和洛阳。北魏统一北方时,大量人口被掠向平城。魏孝文帝迁都时,并不因为平城是其故都便听凭民众留居原地,而是力求将他们全部迁到洛阳(注:《魏书·李平传》:“代民至洛,始欲向尽。”)。即便当北方人口已超过西晋总人口的两倍时,这类掠夺还在日复一日地进行。如高欢尽管有效控制着洛阳,一旦他决定都邺时,洛阳周围40余万户便被逼立刻狼狈就道。周武帝灭齐,并州四万余户被掠到关中。等等。由此使个别地区人口的密度超出了人们的意料。如匈奴汉国统治下的平阳周围,集中了43万户左右汉族和20余万落各少数民族人民(注:《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几近西晋全盛时北方人口的一半。后赵统治下的襄国和邺城周围,人数超过了数百万(注:《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附冉闵传》。)。 邺城自本时期起就是人口较密集的地区,高欢还是将洛阳40余万户安置在邺城以西百里之内(注:《魏书》卷12《孝静帝纪》。)。

其二,大量人口被迫集中于坞堡。在长时期战乱中,个体农民极难生存。《三国志·魏书·杜袭传》的记载相当典型:“为西鄂长,县滨南境,寇贼纵横。时长吏皆敛民保城廓,不得农业。野荒民饥,仓庾空虚。袭自知结恩于民,乃遣老弱各分散就田业,留丁强守备,吏民欢悦。”此类因战乱“不得农业”,在十六国时期及北魏末年也是如此。象杜袭这样一面组织生产,一面武装保卫的官吏,可谓凤毛麟角。更多侥幸活着的人民只能在大族或本族豪酋的率领下修筑坞堡,凭借坞堡亦耕亦战,求取生存的权利。大量人口被迫向坞堡集中。从汉末起,北方坞堡便星罗棋布,史籍所见“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熏烧”(注:《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的现象, 就是指此而言的。直到北朝后期也无多大改变:“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注:《通典》卷3《乡党》。)当时的坞堡,大的在五千至万户之间, 中等的在千至五千户之间,小的也不下百户或三五十户(注:《魏书》卷53《李冲传》、卷110《食货志》。)。被迫集中到坞堡的人民, 从事生产时也不可能远离坞堡,否则性命难保。他们“考功庸,计丈尺”(注:《晋书》卷88《庾衮传》。),垦地的紧缺简直已达寸土寸金地步。各割据政权统治腹心地区也好不到哪里去。

二、人均或户均耕地的粗略考察

以上两种人口密集分布,几乎包括当时北方绝大部分人口。这是畸形的,又是历史实际。其结果是昔日许多传统农业区荒无人烟或成为牧场,一些不毛之地如辽河流域或不利农耕之地如平城周围反而人殷地狭,人均或户均耕地受到极大制约,甚至少于两汉。

魏晋之际是本时期人口最少的时候,此时农民及屯田客占有土地状况史无可考,军屯下每个士兵只有40亩或10亩。《晋书·食货志》载,两淮屯田士兵五万,“溉田二万顷”,人均40亩(注:有同志据《三国志·魏书·邓艾传》“令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佃且守”,判断为人均50亩。其实十二分休是指每个士兵每年有五分之一的时间从事军事活动,五分之四时间生产,并非五万人中分出四万生产,一万守备。)。《晋书·扶风王骏传》载,他主持关中军屯,将帅及士兵每人“限田十亩”。

占田制实施时期,名义上看,是本时期人均或户均占有土地最多的时候。若以五口之家有一丁男、一丁女、一中男计,户均占田155亩, 课田95亩。可占田决非官府授予土地,只是官府允许农民登记土地的最高限额,课田则是根据当时一个丁壮的耕种能力,强令缴纳田租的亩积。农民是否有这些土地,官府概不过问,田租户调却照征不误。正由于农民实际上连课田也难以保证,所以西晋尽管有田租户调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仅是平均数,必须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来征收。因此,若按占田令来估计当时人均户均耕地必将大成问题。何况自占田令颁布至晋末大乱仅11个年头,时间极短,对此可以忽略不计。

《魏书·高祖纪》载,均田令颁行前,“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没有妇女治田的规定。均田令颁行时这个数字保留下来了,但有三点变化:1.北魏均田令没有丁男终年,史学界估计为70岁,那么丁男的年龄段为15—70岁。取消了中男,中男的垦田数转到了妇人名下。2.丁男除露田外,还有桑田20亩,桑田后改名为永业田。3.以前没有倍田,均田令中有倍田。那么可否这样说,均田令实施前,户均耕地为60亩,实施后扩大为80亩(注:此处排除了倍田,因为狭乡露田尚难受足,谈何倍田。)。但法定额只是法定额,实际状况又是另一回事。因为均田制实施后,在狭乡地区露田也难以足额授受,有关于此,以下内容可以证明。其一,均田令本身就反映了此类状况:“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进丁受田者……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 ”(注:《魏书》卷110《食货志》。)这是弹性极大的条令,封建政府保有无地便不授给的回旋余地,补救办法是鼓励狭乡农民迁往宽乡。可是对于个体农民而言,迁徙无疑是破产的代名词。魏孝文帝迁都时,许诺“南移之民,朕自多积仓储,不令窘乏”(注:《魏书》卷41《东阳王丕传》。)。实际却是“资产罄于迁徙,牛畜毙于辇运,陵太行之险,越长津之难,辛勤备经,得达京阙,富者犹损大半,贫者可以意知”(注:《魏书》卷65《李平传》。)。在官府大力支持下有组织的迁徙尚且如此,其他迁徙岂非“可以意知”。结果必然是狭乡依旧人满为患,宽乡人烟稀少,均田农民除了承受土地不足,租调照旧之苦外,别无他途。其二,均田制度实施同时,抽取十分之一的民户进行屯田,“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注:《魏书》卷62《李彪传》,卷 110《食货志》。)。这十分之一的民户是分散在各州郡,在农官的督迫下从事生产的。应该说,在当时,屯田的土地最有保证,但他们的耕地也只有“一夫之田”,即“一夫制治田四十亩”。既然分散各州郡的屯田农民尚且只有40亩,均田农民又岂能依制受足。大统十三年(公元 547年)《邓延天富等户户籍记帐残卷》为判断狭乡受田状况提供了一些参考数字。第一,这里没有倍田,这恐怕是狭乡的惯例。第二,这里受田普遍不足。丁男平均只能受露田20亩,麻田10亩,丁女为露田10亩,麻田5亩,平均一夫一妇受田45亩。第三,这张残卷共登录33户, 耕地总数是1046亩,平均每户31.69亩。西魏北周均田执行得比较好, 敦煌地区人口密集的程度不可能超过中原、三魏,恐怕也是定论。此时此地尚且如此,人口更密集的地区耕地更紧张,似乎亦可推想。我们并不排除宽乡可以依制受足,但宽乡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额相当小,恐怕也是难以否定的。

中小地主占有的土地比平民百姓多,但一个劳动力也只有50亩上下。有两条史料可资参考。《颜氏家训·止足篇》:“常以二十口家,奴婢甚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顷……”一个奴婢养一个主人,平均每人为50亩。《周书·萧大圜传》:“二顷供饘粥,十亩以给丝麻,侍儿五三,可充纴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从事耕作的奴隶平均也是50亩,当然,蚕桑是要侍儿照顾了。如果说萧大圜是指个人而言,颜子推则是讲的处世之道,也即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何况他们都是官宦人家,条件比一般中小地主优越。一般中小地主要超过他们,恐怕不大容易。

这里40亩这个数字值得注意。曹魏淮南军屯每人40亩;北魏均田前一夫治田40亩;均田令规定露田是40亩,同时实施的屯田也是每丁40亩。是偶然巧合,还是有一定必然性。恐怕有两个原因不容忽视。其一,在人口畸形密集的前提下,这大概是封建政府可以提供的最大亩积,多了土地不足分配,会使掠徙后的统治相当困难。其二,与当时农耕方式下实际垦耕的最佳面积有关。若再多一点,达到50亩,就与中小地主劳动力的人均耕地持平了,这又是不大可能的。如果上述判断基本有理的话,那么此时北方户均耕地大致在40亩上下,不大可能达到50亩。

两汉前期,有关垦田数的记载鲜少,史学家在论及户均耕地时,大都依据《汉书·食货志》中李悝和晁错的议论,推测户均百亩左右。自元始二年(公元2年)至永寿三年(公元157年),垦田和人口统计数字见多。户均耕地最少的是元始二年,为67.61亩; 最多的是元兴元年(公元105年),达79.25亩(注: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根据这段时间十余个统计数字折算,两汉户均耕地大致在70亩上下浮动。两汉的亩积小于魏晋南北朝。新莽前后,每亩折今0.692市亩,东汉折今 0.746市亩,魏晋折今 0.759市亩。北朝亩积大于今市亩,北魏前期折今1.009市亩, 后期和西魏北周一样,折今1.135市亩。东魏北齐亩积最大,折今1.174市亩(注:参见曾武秀《中国历代尺度概述》,《历史研究》1964(3)。 )。上述数字表明,两汉户均耕地大体上在48.44至52.22市亩之间,魏晋军屯 士兵的耕地少于两汉户均耕地。占田制下,若课田足额,户均达72.1市亩,高出两汉20至23.6市亩。如前所述,这极难实现,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北朝均田制实施期间,若露田和桑田足额,户均达90.8至93.92市亩,实际上在狭乡根本不可能。如若按户均40亩计,则在40.36至 45.4或40.36至46.96市亩之间。若按《邓延天富等户户籍计帐残卷》计,户均耕地仅有35.97市亩。 如果户均耕地达到中小地主劳动力的平均耕地数,则在50.45至56.75或50.45至58.7市亩之间。即便如此, 也只是与两汉基本持平或略见超出。

上述数字表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方,户均耕地很可能少于两汉,理想一点,也只是和两汉基本持平或略见超出。

三、提倡精耕细作是本时期劝课农桑的核心

综上所述,魏晋南北朝的北方,有限的土地资源养活众多人口的矛盾并不比两汉缓和,有时还更严重。既然如此,粗放型的耕作方式显然不可取,只要有从事生产的可能,就必须走精耕细作的道路。稍为明智的统治者对此是有所知的。所以从曹魏起,劝课农桑便不绝于史,要旨大都是提倡精耕细作。

曹魏时候最有条件广种薄收,但《三国志·魏书·国渊传》所载屯田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明功课之法”。具体而言便是《晋书·傅玄传》所说“不务多其顷亩,但务收其功力”。精耕细作在此一目了然。此时关中的汉人一再被逼迁,只能掠徙氐、羌等族来补充劳动力,人口的稀少可想而知。可是关中军屯推广的是区种法(注:《三国志·魏书》卷28《邓艾传》。)。两淮军屯平均每兵40亩,这里却限田10亩,就与区种法有关。因为若采用区种法,一个士兵无论如何也种不了40亩。

拓跋部入主中原之际,还过着游牧或半农半牧的生活,对农业生产所知有限。尽管如此,从奠都平城伊始,就颁诏八部大人们“劝课农桑,量校收入,以为殿最”(注:《魏书》卷110《食货志》。)。 其进一步发展便是“人牛力相贸”的诏令:“其制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二亩,偿以私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与小老无牛家种田七亩,小老者偿以私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植之功。”(注:《魏书》卷5 《世祖纪》。)此诏强调的是牛耕、平整土地和中耕除草等,显然不是粗放型的耕作方式。这一诏令是贯彻了的,也难免有阳奉阴违或拒绝者,为此延兴三年(公元473年)又发出了几乎同样的诏令, 而且制定了堪称严厉的惩处办法:“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如果说这两诏尚不直截了当的话,那么太和元年(公元477 年)两诏就十分明显了:“今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宜简以徭役,先之劝奖,相其水陆,务尽地利,使农夫外布,桑妇内勤。若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行。”“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注:《魏书》卷7《高祖纪》。 )太和元年两诏有一个变化值得注意,以往劝课农桑是帝王对地方官吏的要求,如今这一精神不变,进而成为对基层组织的要求。有关于此,在三长的职责中得到了证实:“夫衣食所以足者,在于地利尽。地利所以尽者,由于劝课有方……诸州郡县,每至岁首,必戒敕部民,无问少长,但能操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垦发以时,勿失其所。及布种既讫,嘉苗须理,麦秋在野,蚕停于室,若此之时,皆宜少长悉力,男女并功,若援溺、救火、寇盗之将至,然后可使农夫不废其业,蚕妇得就其功。若有游手怠惰,早归晚出,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则正长牒名郡县,守令随时加罚,罪一劝百……三农之隙,及阴雨之暇,又当教民种桑,植果,艺其菜蔬,修其园圃,畜育鸡豚,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老之具。”(注:《周书》卷23《苏绰传》。)这里非但强调农民家中无论男女老少都必须以抢救落水之人、救火及防盗贼的那种刻不容缓的态度去对待农业生产,而且明确规定三长具有监督执行的职责。

其实,不待封建政府提倡和监督,勤劳勇敢而又善于战天斗地的中国人民也会继承精耕细作优良传统的。不过封建政府的倡导,对精耕细作的坚持和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四、精耕细作概况及平均亩产估计

本时期精耕细作的具体内容详细记载在《齐民要术》中。其基本精神在《序》和《杂说》中表达得十分明确:“尽地力之教”和“勤力可以不贫,勤身可以避祸。”“凡人家营田,须量以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从《齐民要术》可以看到,当时农民对因地制宜、作物栽培播种的时令、选种育种、轮种套作、各种肥料(粪肥、厩肥、绿肥)的使用及肥效、水土改良、农田管理、作物种植的疏密、防冻防霜及防治病虫害等都已有深刻的认识和相当丰富的经验。当时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有耕地、整地、播种、平地、中耕和收获等。每一阶段有每一阶段的工具。如耕地有长辕犁和齐人蔚犁,整地有铁齿镂楱、陆轴、木斫铁耙和钁,播种有耧耩、窍瓠、批契和一脚、二脚、三脚、四脚耧等。为了保墒,耕地时需看“乾湿,随时盖磨著切”。针对不同的作物,有的地甚至要“耕五、六遍。每耕一遍,盖两遍,最后盖三遍。还纵横盖之”。作物不同,中耕的次数也不同,油麻、大豆中耕两遍,谷黍等则要中耕四遍,且各次要求均不尽相同。以谷论,“第一遍锄,未可全深;第二遍,唯深是求;第三遍,较浅于第二遍;第四遍较浅”。这与现在农民种谷的经验谈“先浅、后深、再浅”如出一辙。由《齐民要术》可以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方,人们对区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应用。鉴此,本书不厌其烦地介绍区种法。区种的作物除了谷、粟、麦、禾、黍等粮食作物外,还有大豆、胡麻、冬瓜、越瓜、瓠、瓠子、芋、葵、蒜等经济作物和蔬果。园艺式是《齐民要术》一再称赞和力图推广的种植方法。

正因为精耕细作是本时期农业生产的主流,因此单位面积的产量相当高。鉴于史籍中此类记载极少,地域不同、土质不同、作物品种不同、年景不同,单位面积的产量也不同。这里只好依据有限的片断,以谷产量为例,进行粗略的估计。所以选择谷,因为它是北方普遍种植的粮食作物,除了稻、麦以外,其他粮食作物在此时都可以叫作谷。两汉时,肥田沃土每大亩的谷产量大体上是6 石(注:参见宁可《汉代农业生产漫谈》,光明日报1979年4月10日。)。仲长统估计, 当时的平均亩产为3斛左右:“今通肥饶(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 ”(注:《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和此比较,魏晋南北朝时期有细微的提高。嵇康在《养生论》中说:“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此天下之通称也。”北朝时产量大体相同。《齐民要术·耕田》谈到谷产量时说:“凡美田……则亩收十石。”其《种谷》篇又引当时的民谚说:“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皆十石而收。”他们都是当时人说当时事,前者更说“此天下之通称也”,当然不大可能是胡编乱造。后者更是大农学家,且有实践经验,又有风传民间的谚语为证,可信性应该更大一点。有高于10石的记载,如《晋书·傅玄传》、《华阳国志·蜀志》等。《资治通鉴》卷104更说:“是岁(公元382年),秦大熟,上田亩收七十石,下者三十石……麻、豆,上田亩收百石,下者五十石。”但这类记载缺乏可信性,连封建史家也斥之为虚妄。《魏书·高祖纪》载,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诏令“车驾所经,伤民秋稼者, 亩给谷五斛”。刘汉东先生指出:“每亩赔偿五石,显然与当时的平均亩产量有关系。”(注:参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这是相当深刻的见解,笔者赞同。考虑到两汉与本时期亩积的差别,按今亩折算,两汉上等地平均亩产8.04至8.67石(每石合今0.2市石)之间,各类地平均亩产4.02至4.335石之间。本时期上等地大体为8.81石左右,各类地平均大体为4.4石左右。 恰证精耕细作的耕作方式为本时期继承下来,并稍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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