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士官分配制度研究_续资治通鉴长编论文

宋代士官分配制度研究_续资治通鉴长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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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在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府内均有大批从事具体行政工作的胥吏,其中,中央百司与地方监司、州郡一级的吏人可出职入流,跻身于低级官员的行列。南宋人赵升在《朝野类要》卷三中说:“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之‘出职’是也。免铨试,径注差遣。”北宋初年,诸事草创,胥吏出职亦无定制;直到真宗朝,才对胥吏的出职年限、出职授官和授官勒留等作了初步规定。[1]本文着重探讨宋代胥吏出职方式以及授官、差遣等问题。

一、出职方式

宋代胥吏的出职方式大致有年满出职与比换出职这两种。

1.年满出职

年满出职,构成了宋代胥吏出职的主流。所谓“年满”,是指胥吏任职已经达到了规定的年限。在宋代,胥吏的出职年限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主要表现在:从整体上讲,不同历史时期内胥吏的出职年限各不相同,呈现出逐步延长的势态;从局部来看,不同机构内的胥吏以及同一机构中不同名目的胥吏,其出职年限亦有迟速之别。而宋政府也正是通过调节胥吏出职年限来达到控制入流、减少冗滥的目的。

北宋前期,统治者在对官员的选拨方面采取考课与循资并重的原则,既注重官员的才能、考绩,也不忽视资历、资格。这一铨选原则在官府对胥吏出职的有关规定上也有所折射。从《宋史》卷一五九《选举志五·流外补》与卷一六九《职官九·流外出官法》来看,内外百司吏职在试补正名或授官勒留后,均可理年出职。所谓“正名”是相对于额外(守阙、私名、习学等)吏员而言。至于胥吏的出职年限,各部门间差异较大,短者三、四年或五、六年;长者则须十余年,甚至二三十年。并且,胥吏一旦试补正名,即可理年出职,毋须升至头名吏职。宋政府在胥吏出职年限上所采取的灵活措施,有利于将在职吏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维系在一较高的层次,体现出任人唯贤的选任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宋代胥吏的地位非常卑贱,但是,出职入流并非是每个具备出职资格的胥吏都热衷和期盼的。由于中央百司分工各异,职掌不同,因而在官僚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也多有差别,有“闲司”、“要地”之分。特别是台省(三省、御史台之统称)内的胥吏,他们不仅在出职授官、注拟差遣,以及俸给等方面的待遇优于其它“闲司”内的胥吏,而且在利用手中职权谋求私利方面更是占尽优势。因此,这些人往往不愿出职入流,宁肯保留“吏”的身份,“至有法当出职积年不去。”[2]于是,官府就通过分流的方式,对那些不理职事和犯有过失的胥吏尽早给与出职安排,而将书计精熟的胥吏升补职名,甚至授官勒留,继续在司祗应,从而确保了在职吏员的素质。但是,宋政府在出职年限上所采取的灵活措施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胥吏出职速度过快、入流过滥,这使官僚机构中的员阙矛盾日趋严重,故而引起士大夫的强烈不满。皇祐二年(1050)遂规定,内外百司入流并依吏部格敕及逐司条例,依年限出官,“不许别续劳绩,乞充班行及减年出官。”[3]确立了以年劳作为胥吏出职的首要条件,这与真宗朝以后在官员铨选中所遵循的“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进之”的循资原则相呼应。

到了宋神宗熙宁年间,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对胥吏制度也作了较大幅度的改良。他们一方面推行“重禄法”,增加百司吏禄,另一方面则通过延长胥吏出职年限来达到减缓入流的目的。早在熙宁二年(1069),苏辙就主张通过“使百司各损其职而多其出职之岁月”的办法来控制胥吏的入流人数[4]。二年后,宋神宗采纳大臣曾布的意见,加强对胥吏出职的管理和控制。首先,胥吏不仅要试补正名,而且必须升迁至头名吏职方可出职入流,即所谓“头名出职法”。其次,在出职的年限方面,除了具体的职名年限外,还加入了通入仕年限的规定,也就是说胥吏总计入仕时间必须在二三十年以上才可出官。[5]这在当时对抑制冒进、减少出职入流人数还是非常有效的,故而为以后的历任统治者所采纳。如,哲宗元祐四年(1089)规定,殿中省六察贴司试补及二通,可补察书吏,“吏满十年,通入仕及二十五年,方得出职。”[6]南宋乾道三年(1167),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史正志建言:“欲将检正房令史今后理四年三季,通入仕须实及二十年,如无赃私罪犯,方许依条解发出职。”得到孝宗的赞同。[7]按照新法,胥吏从入仕为吏到出职入流至少需要二三十年以上的时间,然而不同部门内胥吏的出职年限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三省胥吏相对于其它诸司而言要优越一些。他们“每以点检诸处文书酬奖,减年出官最速。”[8]而中央百司又优于州、监司等地方胥吏。熙宁八年(1075),三班借职陈景言:“天下州军都知兵马使年满解发赴阙,授班行至大将者,大约三年有二百余人。旧日人多,比及解发,无不及四十年者。近年裁减人数至少,迁转岁月计须减半。今在京百司吏新法,皆三十年以上出官。不可使外州军优于省寺。乞都知兵马使入仕及三十年,方许解发。”[9]

宋室南迁后,在有关胥吏迁转、出职等规定上仍遵循元丰以来的旧制,胥吏出职一般需要二三十年左右的时间。若未及规定年限,须于额外补满才能解发出职。如,诸州都知兵马使“每州补一名,满三年罢(以功于额外补者,候至正名,减二年),自入役通计及二十年(曾经酬奖转资者,每一资听减三年),知州、通判试验人材、书札,堪任武职,保明申转运司审覆,保奏,解赴阙(其入役未及二十年者,于额外补满)……”。[10]绍兴十九年(1149),诏“御辇院专知官曹颖候专知官满日,充手分名目补填短少年月”。[11]

尽管如此,宋代胥吏出职年限的长短仍不固定,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胥吏经庆恩或酬奖等多可减年出官。绍兴三十二年(1162)以孝宗初登帝位,先后诏三省、枢密院胥吏各减一年出官。随后,又将此恩赏推及内外百司。[12]另一方面,胥吏所属机构内吏额的多寡也直接影响到他的出职年限。吏额少处,迁转较快,出职年限也相对较短;反之,则积压下名,出职极为困难。绍兴六年(1136),官告院言:尚书六曹所理入仕年月“各以人额多寡理年,有理二十年处,及有理二十五年处。”[13]此外,宋代官吏铨选过程中的“法”与“例”并行,甚至“以例坏法”、“因例立法”的现象非常严重,反映在胥吏的迁转、出职上,往往是有法不依而别求恩赏,出现了许多与铨法条文相抵触的特例。依照铨法,胥吏年满无阙许与出职安排。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援引恩例、减年出职,或年该出职却迟迟不肯离去等情况屡有发生。至和二年(1055),欧阳修上疏言:“百司人吏,旧来出职皆有职名年限。近年多候转及职名,及年限满日,多乞情愿就近下恩泽,或侥求因人奏带,及抽差勾当,叙劳酬奖,及合作选人者,情愿就班行之类。”要求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14]

2.比换出职

比换出职是指胥吏在任职年限未满,无法按年劳出职法的有关规定出职入流的情况下,依现有资格比换相应官阶出职。宋制,“内外百司吏职未该年劳而愿比换者,依格改换官资,注拟差遣”。[15]它是作为年劳出职法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

胥吏未该年劳而比换出职,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上的意愿。从客观上讲,它是官府精简机构、裁减吏额的结果。宋王朝自立国之初起,冗官冗吏的问题就一直存在,并长期困扰着统治集团,危害国家机制的正常运转。早在开宝六年(973)六月,宋太祖就亲阅在京百司吏人,“黜为农者四百人。”[16]此后,裁汰冗吏的诏书更是频频颁下。然而,与太祖朝所不同的是,某些部门内的胥吏在遭淘汰后,仍可享有出职安排,而不再是放罢为农。如,景德元年(1004),三司裁定吏员,对因书计非精,或尝负罪犯而遭裁汰者,真宗“念其祗役岁久,”诏并补三班及借职[17]。三年后,又拣试枢密院胥吏,对拣试不合格者分别授予崇班、供奉官、奉职官阶,与出职安排。[18]南宋以后,胥吏因裁员而经比换出职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孝宗乾道三年(1167),诏枢密院各司和三省行首司胥吏分别以30人、120人为额,“其合减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愿比换出职者,听。”[19]从主观上讲,一些胥吏因年老体衰或出于其它方面的考虑,在职年限未满而主动要求离任亦多可比换出职,以示皇恩浩大。郑獬《郧溪集》卷五《三司后行孙有庆可曹州司马制》曰:“汝祗事计庭,颇为干敏。苦于疾恙,愿解所职。今兹引去,得无一命以荣汝之归耶。”此为因病离职之例。宁宗开禧元年(1205),秘书省八品书真官左琦状:“不愿守理年满出职,乞依将作监胥长吴济体例,折资比换。”遂与换进义副尉。[20]

北宋前期,胥吏未该年劳而比换出职并未形成定制,多为统治者悯其“祗役岁久”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当属特恩、特例,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小,仅限于三省、枢密院和三司等重要机构。这从上文所引相关史料中可以看出。至于比换出职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是按原有资格改换,还是在原有资格上折资(降资)改换等,未作说明。直到哲宗无祐五年(1090)才规定:三省胥吏未该年劳而出职者,须降资改换;若未该年劳,且资历过浅,无出职名目可折换者,只得放罢。[21]初步确定了胥吏比换出职之制。

南宋以后,胥吏比换出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内自六曹、寺监,外至诸州、监司的胥吏都有比换之制。如,乾道三年(1167),中书、门下后省、谏院状:“契勘两后省、谏院人吏,……缘当时省记法内无比换副尉之文,遂于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内申明画降指挥,依六曹寺监,许行比换。后来于绍兴三十二年三月内却将两后省、谏院与进奏院一例衮同,不许比换。……窃缘两后省、谏院系与御史台、六曹一体官司,独无比换,委是不均。今来即无侥冒,盖欲补圆条法。”[22]而且,有关胥吏比换出职的条法也日臻完备,比换者亦有理年的规定。以中央为例,绍兴二十七年(1157)规定,六曹、寺监正名贴司,以及大理寺抽差到寺的正名贴司在任职满七年后,才能比换副尉,“先是,及三年比换,至是以为太优,故改之”。[23]由此可知,胥吏在补正名后,即可理年比换出职,所理年限相对于年劳补官法而言要少得多,南宋初定为三年,后延长至七年。所补官资多为进义副尉、进武校尉等无品的武官阶。到了宁宗朝,又将比换出职的年限延长为十年,并开始对比换副尉的人数加以控制,“每岁不得过四十人。”[24]对于地方官府内的胥吏而言,他们除了要理满规定的年限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家产作抵押,才能申请比换。《庆元条法事类》卷五十二《公吏门·解试出职》云:“诸应换进义副尉者,供家业为抵。州县验视,计直五十贯以上,取邻人状验实(愿以见钱为抵者,于所在州军资库寄纳)保明,申尚书刑部。”而且,他们一经比换,就必须解罢吏职,不得勒留在官。否则将受到流放一年的惩罚。[25]

至于胥吏是以何种方式出职,要视各部门的具体情况而定。某些部门内的胥吏可自行选择出职方式。绍兴十四年(1144),诏“察案后推书吏,今后如有愿比换副尉之人,并依六曹、寺监人吏法比换副尉。如不愿换,即依本台见行出职条法。”[26]而在另外一些部门内,胥吏或以年劳、或经比换出职,都有严格的规定。绍兴三十二年(1162),定提举德寿宫主管文字3人,书写2人。“内有名目人,每及五年转一官资:白身人候实及七年,与补进武副尉出职”。[27]也就是说,有名目(有官阶)的胥吏可以依照年劳补官法的有关规定理年出职,而白身(无官阶)人只能比换副尉,早早地解发出职。

二、出职授官与差遣

宋代胥吏出职授官和注拟差遣各有定制。从总体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胥吏所授文、武官阶和所注地方差遣均呈现由高及低逐步下降的趋势。这与整个胥吏阶层的社会地位日渐卑微和胥吏、士大夫间矛盾对立加剧这一社会大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少数吏职虽能以年劳出官入流,但是“吏”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只能沉浮于官僚集团的底层。

1.出职授官

北宋时,中央百司胥吏出职多补簿、尉(选人阶),或三班奉职、借职(小使臣)之类的低品文、武官阶。《宋史》卷一五九《选举五·流外补》云:“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馀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此为胥吏出职补官之大概。上佐官是指诸州府内的长史、司马、别驾等官职;将军则属环卫官。它们均为推恩授官,无实际职掌。所谓“同正”是相对于正官而言,意为“非正式”的。宋廷授与胥吏同正官的目的就是要划定有官吏人与官僚士大夫阶层之间的界线,辨明流品。如,天圣四年(1026),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庆乞授正官出职。遭到大臣们的反对,理由是王文庆本为同正官,“若除正官,则流品不分矣。”[28]另据《宋史》卷一六九《职官九》所载“流外出官法”看,北宋前期,中央百司胥吏或授薄、尉,或与奉职、借职,都有非常具体而严格的规定。然而,该法对于三省、枢密院等机构中高级吏员的出职授官情况未作说明。就现已掌握的史料来看,由于这些部门内高级吏员的职权较重,致使统治者不得不时常更用士人充任。故而他们出职所授官阶较之其它胥吏要高一些。如,仁宗朝,定堂后官叙迁至员外郎“与外任。”[29]员外郎属京朝官,元丰改制易为朝请郎、朝散郎、朝奉郎,均为正七品文官阶。又如神宗熙宁二年(1069),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迁至第一名及三期,与左藏库副使补外官。”[30]左藏库副使为从七品武官阶。

到了南宋以后,中央百司胥吏出职所授官阶较之北宋有所降低。以三省为例,在熙宁三年到建炎三年的六十余年间,胥吏出职所授官阶约降低了一个品级。如,熙宁间,三省主事多授正、从八品武官阶;而建炎间,遂降至九品。[31]

关于诸州、监司等地方官府内胥吏出职授官情况,因史料匮乏,难有全面了解。就现有资料看,开封府作为北宋都城,地位尊隆,胥吏出职所补官阶与中央百司相当,“孔目官补正名后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行首七年,出奉直,并补正名后理。支计官、勾覆官、开拆官、接押官,出奉直。诸司行首、前行,出借职,并遇大礼,以入仕及三十年已上者三人出职。”[32]其它地区的胥吏出职授官相对而言都比较低,一般只授与无品的武官阶。如,都知兵马使年满解发赴阙,只授大将(进武副尉,无品)以上的武官阶。[33]熙宁三年(1070),定州言:“使院都孔目官乞依太原府都孔目官例,年满赴阙,与下班殿侍、本州指挥使,一年,转三班差使。”诏曰:“太原府年满推恩指挥今后更不施行”。[34]下班殿侍(下班祗应)和三班差使(进武校尉)均为无品武官阶。而这样的授官情况已属推恩、特例,足见宋代地方胥吏出职授官之低。高宗朝,臣僚说:“州郡旧制,人吏每遇考课,推其年额最高、无过犯者,被摄参军,号为‘出职’,未得有为品官者。唯节镇衙前每岁解发一名补承信郎。”[35]

2.出职差遣

胥吏经年劳出职入流,获得流外出身后,可注拟差遣,去地方任职。北宋前期,负责流外人铨选注拟的机构为吏部流外铨。太宗端拱元年(988),诏三司胥吏“自前行以上,每年并令吏部流外铨校考,至五考无旷阙,许参选。前行注中县簿、尉,勾押官注望县簿、尉。”[36]元丰改制,罢流外铨,胥吏出职遂依所授文、武官阶的不同,分归侍郎左选和殿前司掌管。[37]

宋代,胥吏出职所注差遣的高低、职任的大小在各个时期略有变化。以三省堂后官和枢密院逐房副承旨为例,他们作为各部门内的高级吏员,在授官出职、注拟差遣等方面较之其它胥吏更为优厚。但是,随着胥吏地位的日渐卑微,他们初除外任所领职事也越来越轻。太宗淳化四年(993),诏堂后官以六人为额,并将九名遭裁减的堂后官,“年深者与通判差遣,年浅者与知县、或监当。及二年以上者并与加勋。”[38]仁宗嘉祐八年(1063),又诏堂后官“与堂除知州”。这主要是考虑到士大夫充任堂后官者的利益,“盖尤以士流之故也。”[39]神宗变法,堂后官多由胥吏迁转而至,于是“峻削旧制”,任职五年以上与通判,十年以上与州郡,遂成定制。[40]高宗建炎元年(1127),诏堂后官初除外任只与通判。[41]该项诏令得到遵守并一直沿用下去。又如,枢密院逐房副承旨出职,在神宗朝多注授州钤辖,掌军旅屯戍、攻防等事务。到了南宋孝宗朝,只能注授路分副都监之类的闲职。[42]

与三省堂后官和枢密院逐房副承旨相比,其它部门内的流外人所注差遣更低。宋代,“县令之职,最为亲民。”故而备受统治者的关注。太祖朝,诏流外选人积考入令、录者,须经引对,方得注拟差遣。[43]太宗淳化四年(993)规定,中书五房“凡录事(令史)出官,授令、录;主书(书令史)以下授簿、尉。”[44]真宗咸平二年(999),又下诏吏部铨,“自今每县令、佐,不得全【铨】注流外人。”[45]至此而后,县令之职不注流外。仁宗朝又规定流外人“更不预选走马承受差遣。”[46]在各种禁令的制约下,流外出身人一般只能注拟州县簿、尉以下的差遣。如,沈遘《西溪集》卷六中就收录有《梓州司户参军、集贤院年满孔目官冯天锡可守婺州京华县尉》这则官诰。不仅如此,宋廷还采取种种措施,以防止流外人在地方上结党营私,弄权舞弊。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都司建言:诸县簿、尉相兼处,“请不注流外人。”[47]徽宗朝,又诏三省吏人出职,“不得同任一州守、倅。”[48]

到了南宋,吏职出身人在注授差遣方面所受的限制更多,注授范围更小,所任职事也更轻。绍兴二年(1132),诏“自今巡尉毋注吏职出身人。”[49]宁宗嘉定七年(1214),又诏“省吏毋授参议官。”[50]于是,除堂后官等高级吏职外,诸司胥吏出职一般只注授监当差遣。据《吏部条法》中的《奏辟门》载:理宗淳祐二年(1242)规定,“吏职及减年补授阶官止训武郎、任止监当。”宝祐五年(1257)再次强调“吏职入流止许辟授监当差遣。”[51]监当官掌各地茶、盐、酒税等的征收及冶炼、铸造等事。宋初统治者颇重其选,真宗景德二年(1005),“诏商税三万贯以上,选亲民官监,给通判添支。所以重讥征之寄。”然而,南宋以后,监当之职却“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外校尉、副尉。州郡县令亦鄙贱之。”[52]不过,流外人任监当也有一些限制。如,他们不能注授盐场、盐仓,支盐阙。[53]嘉定五年(1212),又禁吏职出身人任在京局、务监当差遣。[54]

总之,宋代在胥吏的出职年限、出职授官以及注拟差遣等方面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制,它对维系官僚集团的统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胥吏的社会地位日渐卑下,真正能出官入流,跻身于官员行列的人却很少。即便出职授官,“吏”的身份又决定了他只能处于官僚集团的底层。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5,咸平六年十月辛酉条;《宋史》卷159《选举五·流外补》。

[2]《宋会要·职官》3之30。

[3]《宋会要·选举》25之21。

[4]《栾城集》卷21《上皇帝书》。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二月辛酉条。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0,元祐四月七月条。

[7]《宋会要·职官》3之47。

[8]《国朝诸臣奏议》卷70《上哲宗乞请入仕之源》;《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6,元祐元年八月辛亥条。

[9][3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1,熙宁八年十二月甲寅条。

[10]《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解试出职》。

[11]《宋会要·职官》19之19。

[12][20]《南宋馆阁录》卷10《职掌》。

[13]《宋会要·职官》11之69。

[14]欧阳修《文忠集》卷109《论使臣差遣札子》。

[15]《朝野类要》卷3《升转·比换》。

[16]《宋史》卷3《太祖三》;《文献通考》卷35《选举八·吏道》。

[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7,景德元年九月壬辰条。

[18]《宋史》卷309《张质传》。

[19]《宋会要·职官》6之12;3之43。

[2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8,元祐五年九月庚辰条。

[22]《宋会要·职官》3之57。

[23]《宋会要·职官》24之23。

[24]《宋会要·职官》11之75。

[25]《庆元条法事类》卷9《职制门六·去官解发》。

[26]《宋会要·职官》55之21。

[27]《宋会要·职官》53之1。

[2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4,天圣四年正月甲辰条。

[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9,嘉祐八年十月癸未条;《宋会要·职官》3之25。

[30]《宋会要·职官》6之5。

[31]《宋会要·职官》3之25;3之30。

[32]《宋史》卷169《职官九》。

[34]《宋会要·职官》48之98。

[35]《宋会要·职官》48之100。

[36]《太宗实录》卷45。

[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1,元祐七年三月戊申条。

[38]《宋会要·职官》3之22。

[39]《燕翼诒谋录》卷4《堂吏不得为知州》。

[40]《宋会要·职官》3之39;《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2《堂后官》。

[41]《宋会要·职官》3之30;《中兴小纪》卷2。

[42]《宋会要·职官》6之8;6之17。

[4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开宝五年十二月甲寅条。

[44]《宋会要·职官》3之23。

[45]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县令》。

[4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1,嘉祐五年二月壬午条。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4,元符元年正月辛未条。

[48]《宋会要·职官》3之29。

[49]《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1,绍兴二年二月壬申条。

[50]《宋史》卷39《宁宗三》。

[51]《永乐大典》卷14625。

[52]《燕翼诒谋录》卷5《亲民官监商税》。

[53]《永乐大典》卷14622《吏部条法·差注门》。

[54]《宋会要·职官》48之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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