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华[1]2009年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邪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附随于各种社会制度;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与人类发展史同样悠久。进入21世纪,中国的邪教现象表面上似乎随着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覆灭而销声匿迹,实则不然,邪教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并且邪教组织开始呈现多样化,在组织上进入地下或半地下状态,成为一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继续危害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文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视角,力图将邪教犯罪的相关问题最大限度地呈现出来,并对邪教犯罪的防控进行了独到思考,试图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见解。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全文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对邪教与邪教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界定。本部分首先对邪教的概念、特征试图进行全面而独到的归纳,综合考察了我国理论界的定义与国外的种种学说之后,提出本文的定义,在承认邪教具有宗教属性的基础上,将邪教定义为:邪教是一种对社会秩序和传统伦理具有攻击性的宗教。并且着重分析了此种界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优势;其次,展开论述了邪教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认为邪教犯罪具有宗教欺骗性和高度组织性的特点;最后,从邪教犯罪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和扰乱社会秩序方面论述了邪教犯罪的危害性。第二部分对邪教犯罪的成因进行了研究。该部分内容从一般到特殊两个层面对邪教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在全球范围内,邪教犯罪泛滥的一般原因,主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考察,认为内因主要是人们心中普遍的信仰需要和邪教组织曲解宗教经典进行蛊惑、教唆;而社会价值的断裂为邪教的蔓延、恶性邪教犯罪的屡次发生提供了主要的外部原因。另外,激烈的社会竞争,快速的生活节奏,沉重的工作、生活和学习负担,以及经济危机等因素给人们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还有传统宗教的衰落等都是诱发邪教犯罪的外部原因。其次,该部分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论述了我国邪教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我国所面临的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传统价值被破坏,原有的国家崇拜衰落,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所出现的其他问题,使得社会上部分人群出现信仰危机;我国现有的宗教社团管制政策,使得正统宗教存在大量的地下教会,这些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的教会团体,由于缺乏关注和监管,成为邪教产生的温床;而民间传统信仰中的圣人崇拜以及由来已久的教门文化更是为邪教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第叁部分以考察邪教犯罪的防控措施为主要内容。该部分首先从国家政策和立法的角度,重点研究了以美国、法国等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邪教犯罪的防控措施,介绍了政府和立法机构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和非法律措施,归纳出立法无为、积极立法和逐步建立完善邪教防控法律体系叁种特色,将邪教犯罪防控放在世界范围的视野中去认识。其次,概括性地介绍了我国历史传统中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沿革,从而将邪教放在一个广阔的时间场景中去认识,反映出我国在打击邪教及邪教犯罪的态度和措施上的传承性;最后总结了我国目前对邪教犯罪的防控措施,该部分重点论述了利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打击邪教犯罪,主要从刑法理论角度上分析了邪教犯罪的构成特征,并简要分析了其中取缔邪教组织和形成反邪教社会氛围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部分的内容则是结合第叁部分的论述,首先甩比较和文化分析的方法,从横向和纵向分析了我国和西方国家在邪教犯罪防控措施上出现分歧的原因。在宗教文化方面,指出我国民间信仰的功利性,“敬神如神在,不敬如土块”,提出我国并没有形成虔诚信仰的宗教传统,中国人信仰中缺乏虔诚,充斥着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相对主义,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具有重要地位,从而社会各界能够接受对邪教组织的取缔措施;从历史的角度比较了我国和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方面的不同,指出我国并没有形成宗教与国家的二元存在,而且国家权力对宗教具有某种主导性,这种传统也影响着我国的邪教防控政策,造成与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其次,对我国目前的邪教犯罪防控措施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提出在法律文件中改变“邪教”称谓,代之以“危险信仰”,和政府在反邪教斗争中应平衡打击危险信仰犯罪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慎重采取取缔措施;最后,对当前邪教犯罪活动的防控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确立对邪教行为慎用刑法、保障邪教人员各项基本权利的原则,完善立法,坚持刑法调整的最后性,完善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使宗教社团走出地下状态,对我国邪教情况进行长期的调查研究,打击与监控相结合等五点建议。
由明言[2]2005年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犯罪类型。本文全面、系统的论述了邪教组织在当今的现状、类型、特征以及成因,充分揭示了邪教组织所具有的反人性、反社会、反政府的本性,从正面回答了什么是邪教组织这个困惑人们的理论问题;通过对邪教组织发展趋势的预测,提出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对策;通过对邪教组织来源的论述,提出了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一个邪恶的犯罪组织的观点;特别是通过对邪教组织应罚性的认识,用刑法的理论揭示了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根据;通过对比的方法,阐明了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条款的研究,对当前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界定的评述,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在惩治邪教方面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刑法在邪教犯罪规定上的不足,并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使涉及邪教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备,真正发挥刑法的作用,为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
阮传胜[3]2005年在《恐怖主义犯罪研究》文中认为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共分九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刑法角度较为系统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刑事管辖权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导论。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历史渊源、恐怖主义的犯罪呈现的特点、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分类予以阐述。第二章,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分别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界定的价值、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与理论分歧,并最后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第叁章,恐怖主义犯罪与有关犯罪的关系。分别对恐怖主义犯罪与邪教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系,予以比较研究。在这部分内容中,本文还分别对恐怖主义组织与邪教组织的关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比较研究。第四章,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作了阐述,并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对象。论文认为,在我国的刑法中,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客体主要为社会公共安全,恐怖主义犯罪的侵害对象则为无辜者。第五章,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从国际刑法、国内法两个角度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论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等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具体分析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的行为以及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方式规定的变化趋势。第六章,恐怖主义犯罪主体要件。从国际刑法、国内法两个角度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论文认为,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单个自然人或犯罪组织,在国际刑法层面,国家也不成立恐怖主义犯罪;在国内法视野下,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论文还系统地研究了恐怖主义组织问题。第七章,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分别从国际刑法层面、国内法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作了研究。论文主要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立法的分类、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八章,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从国际刑法层面、国内法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展开论述,并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国际公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衔接问题。第九章,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及完善。分别从国际刑法、国内法的角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作了梳理与比较,并对我国的国内立法的完善进行了阐述。
吴宏庆[4]2004年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邪教是社会的公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从邪教的产生和发展看,其常伴随正教而生,且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不同的宗教、不同性质的政权有着不同的邪教观。邪教与宗教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表现出危害社会、散布谣言、组织严密等特征,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予以取缔打击。对于邪教犯罪,历史上及中国与西方存在不同的认识,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历来对邪教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对现行刑法等规定的邪教犯罪的犯罪构成、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及当前我国反邪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有清楚的认识。为加强对新形势下邪教犯罪的打击处理,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邪教法,使反邪教工作有法可据,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坚持人权至上,充分保障邪教犯罪人员的各项基本权利;加强综合治理,努力消除邪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借鉴国外做法,切实加强国际间反邪教合作和研究。
王美月[5]2009年在《邪教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邪教犯罪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也是各国政府都不敢忽视的社会安全隐患。邪教犯罪具有组织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严重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邪教犯罪时常伴随较强的政治图谋,因此还潜藏着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威胁。正因为邪教组织及邪教犯罪存在的巨大危害,各国政府对反邪教犯罪都投注了很多精力,各国学者也针对反邪教进行了很多研究。虽然我国对邪教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法轮功”事件之后,邪教犯罪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我国的很多学者也投入到邪教犯罪的研究中并取得显着成果,所取得的反邪教经验和研究成果是对邪教犯罪防治对策进一步探讨的宝贵资料。要提出科学有效的邪教犯罪防治对策,首先应当对邪教的本质有足够的了解,只有对何为“邪教”有清晰界定和认识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对邪教犯罪的成因、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在对邪教及邪教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等重要问题都有清楚、准确地认识后,才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科学有效的邪教犯罪的防治措施。邪教犯罪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世界各国蔓延,因此对邪教犯罪的研究不应只局限于国内现状,而是要放眼世界范围内反邪教的成功经验,总结世界范围内邪教组织犯罪共性和特征,借鉴国外政府反邪教的先进理念和对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内邪教特性,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邪教犯罪防治对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邪教的本质出发,首先对何为“邪教”做清晰界定,阐明邪教和宗教的区别,明确反邪教的打击范围,并阐明邪教组织的特征和危害,强调反邪教研究的必要性。因为目前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对邪教的定义达成一个共识,所以笔者将对我国和国外对邪教的不同定义作比较,求同存异,对邪教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界定;第二章对邪教犯罪进行详细解析,分析邪教犯罪的种类、特征和成因,探讨邪教犯罪的发展趋势。只有对邪教犯罪深入解析,熟悉邪教犯罪的固有模式和手段,了解邪教犯罪的特征,才能够提出切实有效的打击邪教犯罪的对策;第叁章通过对国内外防治邪教犯罪的对策做比较研究,由此发现我国反邪教工作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第四章通过对国外学者对反邪教犯罪研究的先进成果和国外政府对邪教犯罪防治工作成功经验有选择的借鉴,在我国政府反邪教实践经验和学者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我国邪教犯罪的特点,提出几点关于完善邪教犯罪防治对策的建议,期望对我国邪教犯罪防治工作有所裨益,这也正也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所在。
刘红岩[6]2001年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世界各地的邪教组织的活动日益猖獗,制造了诸如“东京地铁毒气事件”等一系列恶性犯罪案件,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毒瘤.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邪教活动有所抬头,陆续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其中以“法轮功”影响最为广泛,他们假借宗教的名义,或打着练功的旗号,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恐怖气氛,从事各种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对打击和遏止邪教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周向阳[7]2008年在《清代治理邪教犯罪研究(1644-1840年)》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古代,清代邪教犯罪尤为盛行,故清政府强化了邪教犯罪的治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法律和措施具有典型意义,对中国现代构建和完善治理邪教犯罪的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清代邪教盛行的原因。本章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社会结构等方面入手,对清代邪教蔓延并屡禁不止的外在根源作了一个简要的探讨。第二章,清代邪教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本章主要考察了清代邪教组织在政治、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行为,揭示出清代邪教组织给国家和社会稳定以及民众生活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清政府制定和采取治理邪教的法律、措施的合理性。第叁章,清代惩治邪教犯罪的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对清代惩治邪教犯罪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对其历史演变、变化的原因和背景进行探讨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出清代惩治邪教犯罪刑罚适用的原则,并进而揭示出清代惩治邪教犯罪法律规范的利弊得失。第四章,清代治理邪教犯罪的行政措施。本章主要考察了清政府从经济、吏治、宗教、教化、基层政权控制等方面采取的各项措施和做法。第五章,清代治理邪教犯罪的实践。本章主要考察了清代皇帝、官僚和民众这叁种势力在治理邪教实践中表现出的不同态度和采取的不同行为,并对这种差异性加以剖析,进而在法律措施方面揭示清代官府在治理邪教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对清代治理邪教实践工作造成的影响。
佚名[8]2003年在《世界政治》文中认为反腐倡廉理论学习与研究/王颖,曹晓枫主编.-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08.-2册;20cm.-ISBN 7-207-05611-7:$48.00现代国外邪教犯罪研究与我国打击邪
王正[9]2010年在《邪教犯罪及其侦查方法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以“奥姆真理教”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和“几民圣殿教”900余几集体自杀事件为代表的邪教犯罪活动频繁发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震惊和高度关注。作为一种严重的群体性、宗教性犯罪活动,邪教犯罪由于其组织性高、思想控制严、极端特质强、反政府反社会特性突出,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严重影响政权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重侵犯公民的几身和财产权利,成为各国政府十分关心和力图解决的问题,很多学者也投入了大量的心思开展研究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和工作方法上取得了很多突破和成果。近年来我国“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邪教犯罪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随着我国政府在取缔邪教组织、打击邪教犯罪方面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对邪教犯罪的研究和侦查也取得了显着成果,积累了丰富的反邪教经验和研究成果,为邪教犯罪的侦控、处理和防治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文主要通过从邪教的介绍、认识和危害入手,探讨和阐述邪教的本质特征,明确邪教的区分和认定,归纳总结了我国邪教犯罪的规律特点和成因,比较了各国反邪教犯罪立法,深入研究了邪教犯罪的侦查方针原则、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方式,针对侦查工作中经常使用和出现的卧底侦查、电话监听、零口供与录音录像证据运用等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见解和意见,力图以笔者的工作实践和理论认识,为我国的邪教犯罪侦查工作贡献微薄的力量。
鲁泉[10]2002年在《邪教犯罪的刑法适用》文中研究说明邪教犯罪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而建立起来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邪教犯罪的认定应重点关注客观行为、主体责任能力、罪数形态、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等问题;处理邪教犯罪要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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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邪教犯罪研究[D]. 由明言. 吉林大学. 2005
[3]. 恐怖主义犯罪研究[D]. 阮传胜.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邪教犯罪研究[D]. 吴宏庆. 苏州大学. 2004
[5]. 邪教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D]. 王美月.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邪教犯罪研究[C]. 刘红岩. 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中国反邪教协会第叁次报告会暨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2001
[7]. 清代治理邪教犯罪研究(1644-1840年)[D]. 周向阳.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8]. 世界政治[J]. 佚名. 全国新书目. 2003
[9]. 邪教犯罪及其侦查方法研究[D]. 王正. 河北大学. 2010
[10]. 邪教犯罪的刑法适用[J]. 鲁泉. 法学.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