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成就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总结以往“人治”带来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党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大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要互相适应;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要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义人权;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政治;要建立恰当的权力制约机制;要推进国家机构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要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民主政治建设包含了法制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本身又必须法制化,因此上述民主政治建设内容既对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又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这是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本质内容进行的完整而科学的概括,对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依据、领导、途径与形式、目标等作了简明而精辟的说明,也是对多年来关于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与归纳。
(二)修订完善了宪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54年宪法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由于遭“左”倾思想的干扰,受到了破坏和践踏。1975年宪法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和缺陷。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部分内容,并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但还没有1954年宪法完善。1979年对1978年宪法做了第一次修改。1980年对1978年宪法做了第二次修改。
1982年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修改,诞生了现行宪法。《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纲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规定,是我国宪政史上的创举,它表达了全国人民对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共向心愿,其中“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198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序言,把原来“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目标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200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做了相关条文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依据,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三)发展完善了立法体制
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宪法》规定, 规范了立法活动,健全了立法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不得与宪法、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四)改革完善了司法制度
健全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了“民告官”的权利和义务。为公民进行行政诉讼,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健全国家赔偿制度。1994年5 月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具有重要作用。
健全法官制度。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是对法院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贯彻实施《法官法》,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能,从而保证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1995年颁布《检察官法》,推进了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反贪专门机构,健全反贪侦查工作体制,为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开创律师专业职务评定,确立了管理体制,推动律师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改变由国家统包律师的状况,创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正常运转。
(五)发展了公民人权保障法制
公民人权保障法制的发展,在1954年《宪法》中做了明确规定,1978年《宪法》及历次《宪法》修正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和人权保障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强调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政治权利方面。1979年颁布,1982年、1986年、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9年和1998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了宪法关于城乡居民实行自治的规定,是城乡居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保障。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等对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方面。《刑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侵犯女性身体健康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犯罪,予以惩处。《民法通则》对公民的人身权、人格尊严也给予法律保护,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在公民的经济文化权利方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个人财产权、继承权、承包经营权、依法采矿权。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落实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有良好作用。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对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作了全面规定。1993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保障了公民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权利。
在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了正常宗教活动。
对特定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了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欠缺,与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差距很远,民主意识不浓,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很严重,甚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屡可见。执法队伍群体的职业素质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常见报端。
(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新时期建设需要,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但很多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许多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
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和党的新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组织的干扰,这些干扰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原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为其提供了制度条件,其结果是法律和中央权威受到影响。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人治思想还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甚至许多人民群众还习惯于某个人说了算的政治格局,特别是党的许多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荣誉、职位和利益,口说法治,实行人治,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欺骗百姓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起点,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还要做出更大更多的努力。
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措施
(一)要加强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要求会流于形式。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是它是否真正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也就是说,使宪法真正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还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首先要加强对根本大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深知维护宪法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宪法意识,依据宪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严格执行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重要的是各级党政机关带头落实宪法规定。
(二)要加强党的建设
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使之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适应。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机关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要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实施领导。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研究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与依法治国的矛盾,改革现行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党和国家的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探索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
(三)要加强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力求做到:一要层次分明。按照调整不同类别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自身的重要性,决定不同层次的立法;要把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尽可能集中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之中,避免不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交叉、重复;要集中精力先把各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制定出来,形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二要体系完整。凡是本系统的法律,要加以分门别类,有纲有目,完备齐整。既要有根本法,又要有单行法;既要有实体法,又要有程序法;既要有国内法,又要有国际法。总之,凡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一应俱全,不留空白。这不仅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性,适用的可行性和整体的功能性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三要体例统一。这是就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结构形式的规格、标准而言。如法律的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等,力求规格一致,标准统一,科学化、规范化、定型化。这样,对于全国各种表现形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从名称上就可将其内容、适应范围和效力等级看得一清二楚。
(四)要加强公民法治意识
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关键在于使其形成人民主权的观念和相信法律。对于人民代表而言,应树立这样的意识:他的真正职责在于代表他的选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对行政官员来说,主要是依法行政意识,明确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权力行使的唯一目的在于保障和扩大公民的权利。对于司法官员来讲,主要树立依法司法、司法公正、效率概念。法学教育是培养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法学教育,一方面要使人们知道各部门法一般知识,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进而也就知道了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就是要使人们知道法的本质、作用,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达到不仅知道现行法律是什么,而且知道其为什么是这样,这样对于公民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指导自己的行动和对权力运行监督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五)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要培养和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及水平。
政党制度法治化。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及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参政党,这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现代政府是政党政府,一种法治化的现代政治若不把政党活动纳入其中,从理论上很难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法治政治。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执政党的地位,并获得宪法确认,且各级政府都有一级与其对应的、享有政策确定权的党的机构,党的组织从中央到地方都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其实际上已经相当于国家机关,不仅如此,在我国,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也都得到国家财政支持。因此,政党活动应该法治化。
扩大基层民主自治。社会参与的形式和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标志,从而也是法治的标志,它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国家的本质。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镇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自治是人民群众按照公共生活的共同需求和意愿,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深刻地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质。这种基层自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六)要加强政治体制改革
要进一步强化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深入研究历次机构改革的利与弊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不彻底性,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机构设置的合理成份,使党政机构设置合理,运行科学,继续解决机构重复,人浮于事的问题,工作体制不顺的问题。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进一步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
(七)要加强司法建设
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建设,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驶权力,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及社会团体的干涉,真正做到公正司法,透明司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社会主义法律按照司法原则,得到充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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