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政府与市民社会互动透视--以1908/1911年天津商会对印花税的反对为中心_社会互动论文

清末官方与民间社会互动之一瞥——以1908~1911年天津商会反对印花税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印花税论文,互动论文,清末论文,天津论文,商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末,官方与民间社会的关系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动。对此,已有不少学者以商会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看法。① 如虞和平提出“超法的控制与反控制”的解释框架②,张志东在此基础上提出“超法的利益合作关系”的观点③,其他一些学者如黄宗智、马敏、朱英等也发表了不同意见。④ 本文则尝试从1908~1911年天津商会反对开征印花税这一具体事件的动态过程,来观察官方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关系,侧重考察当官方与民间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的交涉和沟通,以及根据对方的行动不断调整自己的立场并予以回应。故考察尽可能以动态思维而不是以静止的结构理解双方互动的实践形态。换言之,应尽量把这种互动关系理解为一种过程而不是一种结构,否则就难免受目的论的影响。

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和《大公报》(1908~1911)的相关报道。

印花税开征的税收背景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春,清政府拟试办印花税,饬令各地方政府筹办。直隶地方当局即函文境内各商会,令其劝谕各商家遵行,且以天津为北方最大的商埠,故从那里开始试办。天津的商民当即表示反对,津商会及众商家纷纷上书要求缓办。就这样,一方要求速办,而另一方要求缓办,双方你来我往,一直到1911年武昌首义前夕,印花税仍未开办。其间,其它一些地方的商会与天津商会互通声气,彼此援助。这个事件的过程较好地展现了民间社会的互相联络及其与官方的交涉。

印花税是个小税种,税率不高,分为两类:其一为提货单等二十一种,金额在十千文以上者,贴印花二十文;其二为汇票等八种,分三档税率,不满千两贴二十文,千两至万两贴一百文,万两以上贴一千文。⑤

为什么这样一个小税种会激起商民们如此强烈的反对呢?

问题的关键是当时商民们的税收负担已经很重了。天津商民们承受着税、捐、差等负担。首先是正税大幅加重。以子口税为例,1906年新税则与旧税则相比,不同货物提高了33.3%~66.7%不等⑥,详见下表:表中所列只是布匹、绸缎子口税增加的情况。其它如鞋商,也申诉所定税从光绪十八年(1892)直到二十八年(1902年)成倍加征⑧。

资料来源:《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9页。

津埠商民税收负担的第二个方面,是杂捐繁多。从档案文件看,有茶捐、铺捐、酒捐、鲜鱼虾蟹捐等17种,几乎无物不捐。各行还有牙税,县里还有县差。⑨ 遗憾的是,笔者无从考察商家的这些捐、差所占正税的比重,也未能找到反映某家商铺税捐的微观材料。

天津商会档案中有很多呈请减、免、缓征税的文件,这能从另一方面说明税负沉重的事实。从1904年到1911年,津地呈请减征关税的申诉11起,控诉海关勒索的申诉4起。这仅是关税方面的情况。其它如工关木税,也多有申诉。⑩

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上资料得到一个总体认识:捐税苛重,不堪承受,尤其是天津遭庚子之难后,更是雪上加霜。在这样一种官府与纳税人关系紧张的状态下,任何细微的税收增加都会导致强烈的反应。这就是津地商民如此激烈反对开征印花税的原因,其实他们不是单单反对开征印花税,而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开征新税。

政府与商民的多面互动

1908年,直督杨士骧奉旨在直省试办印花税,具体由直隶印花税分局负责。4月8日印花税分局的公文到达天津商会。(11) 同月11日,天津商会分别呈文农工商部和直督杨士骧,申诉天津商民自遭庚子之难,元气大伤,加以现在税、捐、差苛繁,商民困顿,已无力承担新税,乞请将来元气稍复之时开办。从时间上看,津商会的反应相当迅速,想必对开征新税一事早有准备。直督给津商会的批示17日到,该函主旨一是斥责津商会不顾大局,因为津地不办,其它各地也会观望;二是该商会不应草率地直接向农工商部上书(虽然津商会有这个权力);三是令津商会劝谕各商遵行。至于最后到底该怎么办,“仍候农工商部批示”,可见直督没有把话说得那么绝对,还是留有余地的。农工商部的批示22日到,批曰:“所请缓办之处,应勿庸议。”(12) 显然,中央政府的态度比直隶地方政府要强硬得多。

接到直督和农工商部这样的批示之后,津商会怎样行动呢?它采取了一个比较聪明的办法:没有再次以商会的名义乞请缓办,至少目前从档案材料中还没有找到津商会再请缓办的函文,而是先由商民上书商会,然后由它转呈,或者由商民直接上书。档案文本显示,从1908年4月起,先是有津郡米商源泰义等九家, 继而全津七百九十六家商号、三津磨房商联名上书。(13) 当时的报纸也有这方面的报道,如粮商赵兴会赴天津县衙、赵星曹等赴天津道署、三津米面商孙文彦等上书直督,请免印花税。(14) 在上书中,商民们除复述以前津商会所请缓办的理由外,更晓以地方利益。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并不一致,有时候地方政府与当地民间社会的利益趋于吻合。商民们企图以地方利益游说地方官站在自己一边,从方法上看,这种回应方式很巧妙。商会本来处于官商之间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得罪官府,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商民的利益。如果以商会的名义再次上书,极有可能招致官府的不满,斥责商会不尽力劝办。若是这样,就对商会以后在官商之间的斡旋极为不利。而由商会转呈商民的上书,既表明商会传达了官府的命令,同时又借转达商民的意见间接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并为以后在官府和商家之间转圜留下了余地。这一过程初步展示了在与官府的抗争中,商会与商民互相联络,而商民通过商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同官府打交道。可以说,商会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民意表达机构。

至今还没有发现中央政府批准缓办的档案文件,报纸上也没看到朝廷明谕直省缓办。(15) 但其它有关档案显示直隶(还有其它一些地方)事实上是缓办了。从1910年5月天津知县给津商会的公文中得知,直到此时,直隶只有青县、庆云、赞皇、巨鹿等十余州县办理,其它地方则拖延不办。(16)

笔者也未发现1909年直隶地方官府催办印花税的函文档案,但从全津1877家商号联名上书的档案中,发现官方拟于1909年阴历九月开办,商民们再次上书请缓。这次上书不仅规模更大,而且动用了政治语言,陈述了苛税与民变、与大局以及与宪政的关系。(17) 尽管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这次联名上书是津商会组织的,但可以推测,这样大规模的行动没有商会的支持与组织是难以想像的,因为商会当时在商界的影响是其他民间组织无法替代的。其他组织没有如此大的能量与胆量来策划大规模的违背政府意愿的行动。另外,商民们再次运动了谘议局。(18) 这表明津地商界组织有序,沟通顺畅,在与官府的交涉中保持了一致态度并足以回应官方。这里,我们再次看到重大事件发生时民间社会联络、组织与行动的状况。

从1908年春到1909年末,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试办印花税进展甚微。这其中我们没有看到国家政权与民间社会之间命令—服从的关系,民间社会抵制了政府政策,而且取得了暂时的成功。它表明,新兴的民间组织和民意机构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力量与政府抗争。

1910年的情形与上一年相似,先后有天津知县、直隶布政使和盐运使函文津商会催办印花税,津商会仍陈前因,谓虽竭力劝导,奈何众商困顿,实难办理。(19) 继而,津埠各行商更是列举了12条理由禀请缓办,除陈述津埠困顿情形外,还比较了中西税制之优劣,流露出仿行西国税制的意向,并从大处陈言苛税与商战、与强国、与民变的关系。(20) 报纸显示,天津知县甚至两次亲赴商会劝谕,均遭到拒绝。商会的态度较之档案的记载更为激进,它表示除非速开国会以对税收收支监督、决策,否则难以遵行印花。(21) 此种参政要求的表达是前所未有的,显示了民间社会力量的成长与民主意识的增强。

在乞请缓办印花税的过程中,津商会或商民还多次动员了天津议事会、顺直谘议局和直隶商业研究所等新兴社会力量。1910年间先后有天津议事会、直隶商业研究所讨论如何对付印花税开征一事,并决定上说帖(22)。天津议事会在给津商会的公文中说了这样一段话:“案奉前督宪端批天津议事会禀请暂缓实行印花税发交谘议局核议缘由一案,蒙批:‘禀悉。此案并据天津各商号公禀前来。’”(23) 可见天津议事会也曾上书请求缓办,并且商民曾直接游说直督。顺直谘议局的议员们也在激烈地讨论着如何抵制开征印花税,后来又上书督宪请缓。(24) 这些都表明天津的商界在与官府的抗争中,曾力图动员更多的政治资源,并把民间社会联合起来。另外,从上面天津议事会那段话可以推断,津商会很可能将商民们的禀请转呈给了直督,而没有再转呈农工商部,大概一是因为前次直督的斥责,二是商会觉得虽然最终的决定权在朝廷,但地方官在此事上也有很大的发言权,因此,获得地方官府的支持或许更为重要(也相对容易),若能得到地方官的支持,缓办的可能性就更大。后来的事实表明,端、陈两位直督确实更多地支持了直隶地方社会,在缓办印花的事情上起了不小的作用。(25)

随着中央政府催办印花税日紧,商民们调动的社会资源网络也越广。湖南的绅商就游说湘省京官去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26) 天津的绅商也有类似的举动,比如天津商会总理王竹林就曾试图游说度支部尚书(27),而度支部是中央政府直接负责办理印花税的机构。这与湘省绅商们的活动有异曲同工之妙。杜赞奇所说的“权力的文化网络”(28),在这里得到体现。

笔者未发现从1911年初到武昌首义这段时间官府与商会、商民们往来的档案。就《大公报》的报道来看,从中央政府到普通商民的态度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朝廷仍不放弃,商民们仍然成功地抵制。(29)

还应注意考察的是,天津商会与其它地方商会的横向联系,由此不仅可以看到这段时间津商会与直隶地方官府往来的一点眉目,而且可以看出更大范围内官方与民间社会的互动。

1908年7、8月间,常州商务分会致函津商会,中心是说度支部名义上要以印花税抵偿禁烟后洋、土药税的损失,实际却是变相增加税赋,表达了如果开征印花税则须监督此项税收收支状况的意愿。(30) 且不论常州商会的态度激进与否,单是“联络”这一行动所传达的信息,已经使津商会了解了其它地方的一些情况。常州商会的表态足以使津商会觉得自己不再是单枪匹马,这对于坚定自身态度很重要,尤其是在事件开始之时。

从1909年到1911年武昌首义之前,分别有保定商会、成都商会、正定商会、汉口商会与津商会联络。津商会一律告以津埠困顿,尚未开办。其中保定商会、正定商会由于同在直省明确希望彼此态度一致, 颇以津商会马首是瞻。 津商会先后于1911年6月21日、22日两次联络汉口商会。津商会的复函中有这样一句:“对于印花税一项,敝会历陈商务困顿情形,竭力禀阻,幸经地方行政官鉴察,到今尚未实行。”(31) 可见,直隶地方官对商会及商界的态度不能不有所考虑,故未强制实行印花税。报纸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32)

在此,笔者想说明商会之间这种互动联络的意义。虽然在这么长的时间(近四年)内,与津商会联络的商会数目不是很多,但仍可以看出:随着民间社会力量的增长,他们开始试图与传统的官方力量抗争;由于近代通讯和传播媒体(尤其是报纸)的发展,又使各地商界有了联合起来的可能。这种基于共同利益的一致行动一旦实现,无疑可以增加各自的力量。他们开始意识到,要想与传统的强大官府抗争,必须联合,只有形成联合,才能对官方产生强大的压力。一旦联合形成,地方官府面对的将不再只是当地的民间力量,而是这种联合之后更加强大的社会力量。

笔者注意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新兴的报纸如《大公报》对官方与民间以及民间社会内部之间的互动起了很大作用。首先,它使得民间社会比较及时地了解朝廷以及地方当局的动向,甚至在正式的决策产生以前就知晓了各方的态度,从而为自己的行动赢得了时间;第二,由于它及时报道了不同的民间力量的动向,使得民间社会内部能够更好地沟通与协调;第三,它成为民间社会向官方表达的另一种新渠道,因为有不少人在报纸上撰文反对朝廷的政策(33),从而产生公共舆论的力量。新兴媒体事实上改变了传统的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的状况,起到了一种整合民间社会的作用。

小结

以上就是1908~1911年天津商会及商界反对开征印花税的过程以及围绕这一事件所发生的诸般事由,这一过程比较清楚地展示了朝廷、直隶地方官府与津商会、商界以及津商会与其它一些地方的商会互动往来的多维历史画面,从而也描绘了一幅官方与民间社会以及民间社会内部多层互动的景象。正如以上所描述的,传统的以命令—服从为主导的国家政权与民间社会的关系正在削弱,而另一种新型的互动关系初露端倪,那就是国家政权欲推行其政策,但遇到民间社会比较成功的抵制。民间社会依靠新兴的商会组织尽可能地动员了议事会、谘议局等政治资源,通过呈文、转呈、上书等正式制度和利用各种人际关系网络等非正式渠道,与官府进行了对话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多少证实了朱英先生所说的民间社会对国家的制衡。(34) 在意识形态方面,除援引传统的价值观外,民间社会还试图动用近代西方的民主价值观。相反,国家政权在推行自己的政策并回应民间社会的要求方面,却显得比较僵硬。

这一事件也揭示了直隶地方当局扮演的多重角色:一方面要执行中央政府的命令,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成长中的当地民间力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它们的利益。也就是说,地方当局的立场趋于模糊。这也体现了地方当局与民间社会“超法的利益合作”(35) 的一面。

上述具体而微的历史过程的重建,即场景与图像的复原,得益于“过程—事件分析”思想的启迪。(36) 谁也不能在官方刚一宣布开征印花税时就料到最终会是这样一个结果。正是各方的互动联络使得对方不断修正自己的行动,才产生了这样一个流动的过程,走向这个最终结果。

1911年的辛亥革命干扰了整个事件的进程,这使笔者不敢断定如果原来的清廷继续存在,这一事件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结局。在后来的北洋军阀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天津商界虽然继续反对印花税,但还是部分地实行了。(37) 当然,历史是不能假设的。笔者无法估量政权的更替对这一事件的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因此,在分析时有意没有考虑这一事件在新政权下的结果。但是,1908年到1911年围绕这一事件所发生的事情已足以显示,辛亥革命的干扰不会对本题的分析造成很大影响。

必须注意的是,这一事件—过程的重建肯定与真实的历史过程有一定偏差,但无论如何,它将有助于把抽象的互动概念转化为生动逼真的历史场景,从而展现互动的各个面相,使我们更准确更深刻地把握各种微妙的关系,比如国家政权与民间社会以及双方各自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无疑有助于我们更细致地解读历史。历史更多的是各种过程的展现,有具体过程的历史才是比较丰满和生动的。

注释:

① 相关研究见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清末民初国家对社会的扶植、限制及其影响——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新型互动关系系列研究之一》,《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论清末民初社会对国家的回应与制衡——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新型互动关系系列研究之二》,《开放时代》1999年第2期;《转型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胡光明、宋美云、任云兰《首届商会与近代中国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② 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近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③(35) 张志东:《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角度、模式与问题的再探讨》,《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④ 黄宗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哈贝马斯等《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6~79页;马敏《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范式转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9期;朱英的相关研究见注释①。

⑤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2页;《大公报》1908年1月16日、1908年1月18日、1908年1月24日、1908年7月13日、1908年9月1日、1908年9月8日、1908年9月12日。

⑥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9页。数字为笔者计算所得。

⑦ 这一列数字为笔者计算所得。

⑧⑨⑩(11)(12)(13)(16)(17)(19)(20)(23)(30)(31)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1、1439~1626、1350~1439、1681、1688~1690、1690~1704、1684、1704~1706、1684~1687、1706~1709、1681~1682、1709~1710、1711~1714页。

(14) 《大公报》1908年6月7日,1908年6月12日,1908年10月13日。

(15) 《大公报》1910年4月24日。

(18) 《大公报》1909年11月10日。

(21) 《大公报》1910年7月24日,1910年10月1日,1910年6月6日。

(22) 《大公报》1910年1月5日、《大公报》1910年1月10日、《大公报》1910年7月31日。

(24) 《大公报》1910年1月23日,1910年12月3日。

(25) 《大公报》1909年10月26日,1909年10月29日,1909年11月6日,1909年11月10日,1910年1月21日。

(26) 《大公报》1910年6月29日。

(27) 《大公报》1910年1月11日。

(28)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29) 《大公报》1911年7月27日,1911年8月14日,1911年8月9日,1911年9月1日。

(32) 《大公报》1911年7月27日。

(33) 这里仅举一例,《反对印花税之理由》,《大公报》1909年10月16日。

(34) 朱英:《论清末民初社会对国家的回应与制衡——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新型互动关系系列研究之二》,《开放时代》1999年第2期。

(36)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中国农村中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第Ⅰ卷。

(37)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854~3913页;《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第1985~20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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