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审计信用重构的思考_注册会计师论文

关于我国审计信用重构的思考_注册会计师论文

重建我国审计信用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从我国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比较看根源

(一)组织形式。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制无疑是能够最有效地约束和激励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无限责任与因此加强的合伙人之间的监督会增强职业能力,降低某一个注册会计师屈从于公司管理当局的压力的概率。我国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为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出现像中天勤那样的重大失误,所负的责任也仅限于事务所的资产,而一般不太可能追究到会计师个人的全部财产,这对于会计师的约束力当然就大打折扣了。

在发达国家,无限责任合伙制一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合伙人意味着无限责任,会计师多参加职业保险,但由于保险额度有限,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会计师个人同样有可能倾家荡产。因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计师也不可能随随便便签字。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才开始在法律上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即使在法律上解除了禁令,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对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十分谨慎,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规避风险,而是因为怕失去公众的信任,丧失保障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动力。

(二)规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太小,没有规模效应。尚未形成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集团,管理方式也相对落后。面对呈饱和状态的审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思想上拉得最紧的弦就是揽到客户和保住客户,这成为导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以较高的质量和职业道德求生存,而是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重要原因。

国际五大会计公司都是全球性的组织,规模巨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采取极大规模的合伙或专业公司的形式,是为了避免由于某一客户的审计收费占事务所的比重过大,而影响了事务所的独立性。像五大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客户成百上千,任何单一客户几乎不可能向他们提出什么不合理要求,因为他们根本不会答应它。

(三)职业道德。我国近几年出现的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件,其主要原因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而是其职业道德低下。突出表现在:1.执业不规范,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依靠性。2.不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的压力,故意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甚至无视职业道德的约束,随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机会主义的行为心理。4.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等。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不仅重视会计师个人的道德约束,而且有一系列的内部规范措施,例如五大事务所更愿意直接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会计和审计人员,因为他们刚刚从象牙塔里走出来,有理想、有抱负,对会计师行业有很高的期待,这样比较容易通过一系列培训,将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灌输给他们,让他们从一开始就严格遵循这些基本的职业道德并一直坚持下去。再如在安永国际会计公司,明确禁止会计师买卖客户的股票,一经发现马上将其辞退,因为这种行为有损于安永作为独立审计中介的声誉。安永还有一个经验就是限定单一客户的业务量,比如规定单一客户的业务量不能超过安永总业务量的1%,这样可以避免某些客户所占业务量过大从而反过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进行干预。再如美国证监会曾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不能与咨询业务混在一起。像安永,原来总收入的45%来自咨询业务,55%来自审计业务,根据美国证监会要求,现在已将两部分业务分拆,审计是审计,咨询是咨询,从制度和结构设计上都分得十分清楚。另外像毕马威,也把其咨询业务单独分拆出来上市。

(四)业务素质。我国的CPA审计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只测试5门课程,仅仅掌握这些课程还与会计师所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有很大的差距。2.从业人员老化,综合素质偏低,60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占52%,40岁以下的仅占19%,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进入事务所工作的仅占33%,大学本科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7%,高学历人才进入事务所十分有限。3.对内部控制评审技术掌握不够,使得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评审在审计中并未得到推广。4.不能充分理解、掌握和运用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水平偏低,无法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错报和漏报。

5.工作方法落后,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还远未能普及。在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完整的审计程序、三级底稿复核制、初级业务人员的培训等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国外AICPA曾于1994年-1995年对美国的863家院校和近6000家会计公司、企业等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内容涉及到会计公司对院校提供的人才的需求情况。调查的结果为:会计公司、企业和政府部门中有学士、硕士学位的分别占25%、51%、29%和23%、4%、3%,这说明高学历财会人才将会计公司作为职业的首选。从取得执业资格的有关考试看,英国执业会计师资格需要通过14门考试,日本、美国也类似。

(五)处罚力度。在我国,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方面要求给予赔偿还远远不够。迄今为止,会计师事务所遭起诉的案件集中少数地区和个别所,且主要涉及验资业务。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除中国证监会处罚外,没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质量被起诉而给予经济补偿的。处罚过轻,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注册会计师的弄虚作假行为。

在国外如果发生类似情况,首先要追究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比如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要进行巨额赔偿,往往因此而倾家荡产,如果问题严重还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具体的会计事务所除了声誉受损外,其执业牌照一般不会被取消。

二、迎接挑战,重建我国审计信用

(一)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借鉴国际经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无限责任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并在《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规中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作为合伙制推行的配套措施。另外,应开办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二)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进入后,国内事务所的整合将不可避免。一些专业水准不高、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并入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寻求强强联合,建立起具有足够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可由三个层次组成: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具体准则、职业道德裁决和释义。此外,还应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与监督机制,如建立CPA个人的职业道德档案,形成社会公众利益至上的意识。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增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如计算机技术、英语、国际贸易等,提高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门槛。

(五)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处罚不能只停留在罚款、暂停执业资格、永久性禁入等层次,应允许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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