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所有权结构的演变_武周论文

唐代土地所有权结构的演变_武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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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839(2006)02-0073-08

唐王朝的多项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共同规划安排了唐前期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并存的二元土地所有权状况,其中国有土地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具体形态又是多种多样的,笔者将其概括为“官私二元、以官为主、形态多样”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1]。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又是动态的和变化的,无论是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具体形态,还是官私二元的土地所有权结构,都有实际数量和相对比例上的增减升降,存在着相互间的变动和消长。本文试从3个方面,对唐代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演变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一、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演变过程

在唐代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演变过程中,贵族、官僚、地主、富商大贾、佛寺道观等社会上层强势集团最为活跃,他们依凭政治权势和经济优势,通过买卖和兼并等合法或非法的各种手段,一面攫取广大民户私有和占有的小土地,一面侵吞大量国有的土地及山林川泽,左右开弓,多管齐下,为自己迅速积聚着土地资源和土地财富,并设立田庄(又称庄宅、庄园、庄田、田园、田业、别业、别墅等)进行生产经营,成长为现实的大土地私有者。面对大土地私有的发展壮大,唐王朝从其根本利益出发曾努力加以遏制,但遭到社会上层强势集团的多方抵制,终究不能根本奏效,结果大土地私有日益膨胀,对民户小土地和国有土地不断蚕食鲸吞,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不断演变。

早在唐王朝建立之初,大土地私有通过土地买卖和兼并而违法发展就露出端倪。如高祖武德年间,太子李建成“与诸公主及六宫亲戚,骄恣纵横,并兼田宅”[2] (卷六十四,《李建成传》)。勋贵禇遂良也“贱市中书译语人地”[2] (卷八十八,《韦思谦传》)。太宗贞观年间,泽州前任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被继任刺史长孙顺德“劾而追夺,分给贫户”[2] (卷五十八,《长孙顺德传》)。当时,益州因有灌溉之利,“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2] (卷六十五,《高士廉传》)。自高宗、武后时期开始,社会上层强势集团所进行的土地买卖和兼并全面抬头。如高宗永徽五年,贾敦颐迁任洛州刺史,“时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敦颐都括获三千余顷,以给贫乏”[2] (卷一八五上,《贾敦颐传》)。在京师长安,富商邹凤炽“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虽古之猗白,不是过也”[3] (卷四九五,《邹凤炽》引《西京记》)。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势焰熏天,“田园遍于近甸膏腴”[4] (卷二0九,睿宗景云元年条)。徐坚指出,武周时,“高户之位,田业已成”[5] (卷六一七,徐坚《论刑狱表》)。狄仁杰则说当时各地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2] (卷八十九,《狄仁杰传》)。睿宗敕云:“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6] (卷一十九,《申劝礼俗敕》)当时,成安公主“夺民园,不酬直”[7] (卷一二九,《李朝隐传》)。玄宗开元二十三年时,温县人屈突仲任“年且六十”,“父卒时,家僮数十人,资数百万,庄第甚众。而仲任纵赏好色,荒饮博戏,卖易且尽。数年后,唯温县庄存焉”[3] (卷一百,《屈突仲任》引《纪闻》),其家兴盛之时也当在武周时期。可见高宗、武周及中宗、睿宗时期,一部分贵族、官僚、富商、寺观、地主的大土地现实私有已形成气候——“田业已成”,对整个土地所有权状况和结构造成了一定冲击,均田民户等的小土地遭到了“并兼”、“侵夺”和“侵损”。

进入玄宗朝,土地买卖和兼并更加猖獗,不断突破政策禁限,社会上层强势集团的大土地现实私有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大规模的私人田庄蓬勃兴起。当时“朝士广占良田”[4] (卷二一三,玄宗开元十七年八月条),熏染成风。刑部尚书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帝(玄宗)……目为多田翁”[7] (卷一二九,《卢从愿传》)。东都留守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2] (卷一八七下,《李憕传》)。权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2] (卷一0六,《李林甫传》)。宦官势力也不示弱,高力士当道弄权,“帝城中甲第,畿甸上田,果园池沼,中官参半于其间矣”[2] (卷一八四,《高力士传》)。地方上,一些地主已是财大气粗。天宝年间,相州人王叟,“家邺城,富有财……积粟近至万斛……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3] (卷一六五,《王叟》引《原化记》)。天宝十一载十一月,玄宗颁《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指出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6] (卷三十三,《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可见其时疯狂的土地买卖和兼并已经席卷全国,权贵豪富们肆无忌惮,不但在“借荒”、“置牧”名义下,侵吞了大量国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泽,而且“或改籍书,或云典贴”,不择手段地违法购并均田民户的永业田和口分田,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大土地私有的现实的快速发展,玄宗多次颁布禁令。开元末年,颁《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云:“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6] (卷三十)天宝十一载,又诏:“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6] (卷三十三,《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但是,这些禁令遭到权贵豪富们的抵制和反对,大致均成具文。开元九年到十二年期间所进行的大规模的检田括户也仅是昙花一现,朝廷维持均田民户小土地的目的同样难以落实。实际上,“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8] (卷二,《食货典·田制下》),大土地私有欲壑难填,“不限多少”,各类田庄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肆意吞食着大片国有土地和广大民户的小土地,“致令百姓无处安置”,唐政府已没有土地用于对民户的均田给授,所控制的在籍户口也大量流失,即所谓“籍帐之间,虚存户口”[9] (卷八十五,《逃户》),从而瓦解了均田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并最终使均田制走向崩溃,结果对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造成了根本性冲击,以国有土地为主的官私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在此期间完成了向以现实大土地私有为主的官私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的重大演变,官僚、贵族等社会上层强势集团成为土地资源的最大现实拥有者。有观点认为这一重大变化的完成以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的实行为界标,恐怕估计明显偏晚。

“安史之乱”爆发后,中央集权遭受重创,对地方的控制力锐减,“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10] (卷二,《田赋二》引叶适语),大土地现实私有发展得更加迅猛。宝应元年四月,代宗敕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9] (卷八十五,《逃户》),反映了当时土地兼并集中的严峻情形。权相元载,在长安“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2] (卷一一八,《元载传》)。权宦鱼朝恩,在通化门外有一田庄,“连城带郭,林沼台榭,形胜第一”[11] (卷十,引《代宗实录》)。当时,佛寺道观的大土地也异常膨胀,“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2] (卷一一八,《王缙传》)。大土地现实私有日益膨胀的不可逆转,最终推动并迫使唐王朝改变了土地政策。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实行以后,唐王朝放弃了直接干预和调控现实土地关系的土地政策,在以官庄形式继续掌握一部分国有土地的同时[12] (第299页),“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明确承认土地买卖、流动和集中的合法性。在此新政策下,现实大土地私有得到国家法律承认而成为合法私有,大土地私有从此进入到合法发展的毫无羁绊的新阶段,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私人田庄遍布各地,成为大土地私有的主要形态,大土地私有在土地所有权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德宗贞元年间,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6] (卷四六五,《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宪宗元和年间,李翱说两税法确立之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13] (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当时人皇甫湜也说,“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14] (卷三,《制策一道》)。武宗时,宰相李德裕在洛阳城南的平泉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四方奇花异草与松石,靡不置其后”[15] (卷七)。武宗会昌灭佛,“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2] (卷十八上,《武宗纪》),可见寺院积聚了惊人田产,势力显赫。宣宗朝,在寿阳,“勺陂之水,溉田数百顷,为力势者幸其肥美,决去其流以耕”[6] (卷七九二,路岩《义昌军节度使浑公神道碑》),反映出兼并者已进一步地侵吞川泽河湖。到懿宗朝,已是“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6] (卷九六八,中书门下《议免摊配逃亡户口赋税差科奏》),土地所有上的悬殊极端化。宰相韦宙,“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稻如坻,皆为滞穗”,有积谷“七千堆”,被懿宗称为“足谷翁”[3] (卷四九九,《韦宙》引《北梦琐言》)。许州长葛县令严郜罢任之后,在当地兼并“良田万顷”,置为田庄,“桑柘成荫,奇花芳草,与松竹交错,引泉成沼,即阜为台,尽登临之志矣”[16] (卷下)。社会上层强势集团的大土地私有已膨胀至极,凡耕地、荒地、山林、川泽等均被其吞占拥有,一直持续到唐末。如司空图,“天祐末,移居中条山王官谷,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17] (辛集)。

唐后期,连皇帝也参加到了土地兼并的浪潮之中,设立起自己私有的田庄,称为皇庄,由内庄宅使、内园使或内宫苑使管理经营。代宗大历十四年,内庄宅使奏,“州府没入之田,有租万四千余斛”[9] (卷八十三,《租税上》),反映出是将州府籍没之田设为皇庄,而从巨额田租,又可证此类皇庄的面积很大。敬宗宝历二年九月,“敕户部所管同州长春宫庄宅,宜令内庄宅使管系”[2] (卷十七上,《敬宗纪》),则是将国有官庄侵吞为皇庄。总之,日益疯狂的土地买卖、兼并、侵吞和集中,造成了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富商、寺观等社会上层集团的极其富有,也造成了社会底层广大民众的极其贫困。德宗贞元年间,陆贽沉痛地指出,当时“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6] (卷四六五,《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社会上层强势集团大土地私有的持续发展壮大,吞并了均田民户的小土地,也侵吞了大量国有土地,造成了土地所有上的高度集中,皇庄及各类地主田庄,自玄宗“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成为了土地所有的主要形态,在整个土地所有权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唐后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

二、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演变的原因

推动唐代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不断演变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除上述社会上层强势集团依凭政治权势和经济优势,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而进行土地买卖兼并的实际的和直接的重要原因外,以下两点应是更为根本的原因。

首先,唐代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赋予土地私有和占有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本身必然造成土地私有化尤其是土地的大私有化。唐前期实行等级土地所有和占有的政策和制度。赐田制直接将国有土地转化为贵族、官僚们的私有土地,请田垦田制只要合法并遵守管理,也实现了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的转化,而有实力进行大面积垦田的,绝大多数是贵族、官僚、富商、寺观等。这两种制度都必然造成了国有土地的私有化,特别是大私有化。而均田制作为唐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在承认现实土地所有状况的同时,再将一部分国有可耕荒地搭配进来,进行等级配置、调控和管理,本身就包含了对现实私有土地的承认,而用于均田的国有可耕荒地在给授之后,一部分作为“永业田”立即转化为私有土地,法权上属于国有的“口分田”则随着人口增殖,一般用于回授户内所增应授田人口,进行户内帐面调整[18] (第79页),能够重新收归国有的数量越来越少,时间一长,也就全部转化成了私有土地。更为主要的是,随着全国人口的增殖,课丁越来越多,于是一批又一批的国有可耕荒地被用于均田给授,有时甚至将部分国有屯田、园圃、职田等也用于均田给授,也就不断转化为了私有土地。胡如雷先生精辟地指出:“均田制本身,通过反复还授,就成为土地私有化的一条自然通道,它本身就包含着促使自己走向破坏的内在因素。”[19] (第280页)在国有土地不断向私有土地转化的过程中,先是有些地区国有可耕荒地用完了,即全部私有化了,只好在现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帐面调整。到玄宗开元天宝时期,就全国情形而言,唐政府手中已没有国有可耕荒地用于均田给授,即所谓“致令百姓无处安置”,很多土地已完成了大私有化,成为了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强势集团的现实私有财富,均田制也就在玄宗朝名存实亡了,实际上,均田制正是在大土地私有发展壮大的不断冲击剥蚀下走到了尽头。唐王朝又实行进一步放松的土地买卖政策,对土地兼并集中的制度性制约弱化,也为大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叶适指出,均田制“方授田之初,其制已自不可久,又许之自卖,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故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坏矣!”[10] (卷二,《田赋二》引叶适语)

其次是土地私有化运动规律的必然结果。如所周知,只要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存在着私有土地,并且私有土地同其它财产一样成为了商品,就必然会在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通过土地买卖等而造成土地的大私有化。恩格斯说:“变成商品的土地财产,从那一瞬间起,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20] (第72页)唐代土地大私有化的发展也支配于土地私有化运动的规律,土地向社会上层强势集团手中集中的趋势势必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唐朝廷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对此试图加以抑制,但土地私有化运动的规律不可根本抗拒,而且土地集中的既得利益者大多属于社会上层集团,其中不少是官僚,他们不愿损失自己的利益而多方抵制和反对,致使朝廷的政策法规常常执行不力、执行走样或执行失效,封建王朝根本利益和社会上层集团既得利益之间的矛盾无法很好地协调和解决,造成一方面土地向社会上层集团集中的不断坚挺增强,一方面政府对土地控制日益疲软的并存局面。两个方面一强一弱,各自不断发展,日益偏离,最终造成了唐王朝对土地资源控制和配置的失灵,社会上层强势集团积聚了越来越多的土地,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资源和财富。

三、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演变的影响

唐代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不断演变造成了广泛影响,并最终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巨大变化。概要说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十分显著。

其一,土地所有权状况的不断改变,促成了经济现实和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而经济现实和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又必然推动上层建筑领域的相应变化,迫使唐王朝不断调整和改变国家土地政策,由先前对土地买卖的一定限制到进一步放宽限制,直至最后“不抑兼并”,放弃限制。具体说来,唐初均田制下,只允许特定条件下口分田和永业田的买卖,买卖也必须经过政府的同意和管理,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且“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而“卖者,不得更请”。详见《唐令·田令》第19条和第20条以及《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卖口分田条、卷13《户婚律》占田过限条等。但是,面对开元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的猖獗现实,以及这种状况的无法逆转,天宝十一载,玄宗颁布《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一面强调“其王公百官勋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逾于令式”;“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请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等。一面又说“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先已定者,不可改移”,采取了“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的妥协退让政策,这实际上默认纵容了大土地私有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土地形势更加糟糕,均田制崩溃瓦解,唐王朝丧失了对全国土地资源控制干预的能力。唐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实行以后,采取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10] (卷三,《田赋三》引沙随程氏语)。学界公认,两税法的实行,宣告了汉代以来封建王朝通过限制大土地私有来保障农民小土地的土地政策的结束,此后,历代封建王朝“不抑兼并”,放弃了对土地的直接调控管理,承认土地买卖合法,只关注土地所有者照章纳税,不再出台保障农民小土地所有的政策。与此同时,国家土地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均田制在玄宗朝彻底崩溃,其它土地制度也遭到严重破坏,两税法之后“田制不立”,唐王朝不再制定任何土地制度,不再对土地的买卖和集中进行制度性约束。

其二,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不断演变也必然影响到国家的赋役制度。唐前期,当广大均田民户有基本的私有和占有的土地时,租庸调农业税是最主要的税种,长期支撑了国家财政。但自高宗、武周时期,大土地现实私有迅速膨胀,冲击破坏了均田制,广大均田民户日益丧失基本的土地资料,陷入衣食无着的贫困境地而大批逃亡,在籍丁口数量锐减,租庸调征收数额随之大幅降低,租庸调制度日趋废坏,已经不能适应国家财政需要。社会经济现实的巨大变化必然会引起国家财政政策的变化,必然要求唐王朝对其税收制度和体系进行调整和改革。自玄宗朝,作为资产税的户税和地税的地位开始重要起来,安史之乱后又经肃宗、代宗时期的进一步税制改革,直接开启了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的推行,完成了从农业税征收到资产税征收的历史性重大变革。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制度变革,舍弃按人征税的传统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历史新里程,反映了赋役制度由“以丁身为本”过渡到了“以资产为宗”,土地开始作为资产征税,而不再作为固着人丁的物质载体而征税,具有划时代意义,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国家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新格局[21]。但是,广大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并没有减轻,反而在唐后期不断恶化的“钱重物轻”的通货紧缩形势下,其实际负担有了成倍的增加。

其三,土地所有权状况和结构的不断演变也引起了军事制度变革和军事格局变化。唐前期推行西魏北周以来的府兵制,实行兵役征发,由所在军府“取六品已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点充。凡三年一简点,成丁而入,六十而免。量其远迩,以定番第”[2] (卷四十三,《职官志二》)。府兵服役期间免本身租调,但行装、戎具、器械、军粮等必须自备,负担也很沉重,也以均田制的推行作为物质基础。均田制推行较好时,家有兵士的人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兵役能够勉强维持。但是,随着土地所有权状况的变化和均田制的废坏,他们的小土地日益丧失,经济日蹩,沉重的兵役就无力承担了,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以逃避兵役,府兵征发日困一日。自武周时开始,府兵制日渐废坏,到玄宗天宝八载,“折冲诸府至无兵可交,李林甫遂请停上下鱼书”[7] (卷五十,《兵志》),停止征发府兵,实际宣布了府兵制的废除。随着府兵制的逐渐破坏,募兵制发展起来,玄宗开元十一年,京师宿卫兵士率由招募,开元二十五年,边镇戍兵也开始实行招募,到天宝年间,精兵猛将聚集在了十个边镇节度使手中,造成了节度使实力过于膨胀的局面。唐前期府兵制下实行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则,全国共设折冲府634个,总兵力68万,其中在京师长安所在的关中设有折冲府261个,兵力26万,约占全国军府总数和兵力总额的40%。到募兵制下的天宝年间,边镇十节度使掌握的兵力,加上其他边镇的小量驻军,计有49万,而当时全国的总兵力约为57万,就是说,当时中央和内地所控制的兵力只有8万,仅及边镇兵力的六分之一。[22] (第435、455页)这说明府兵制下“内重外轻”的军事格局已被募兵制下“内轻外重”的军事格局所代替,唐王朝丧失了拥重兵居关中以制天下的军事强势,引发了安史之乱并造成了随后的藩镇割据局面。

唐后期的割据藩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7] (卷五十,《兵志》),实际成了本镇节度使的私人天下,镇内土地多所落入其手,成为其私产和据以割据的资本。代宗永泰元年三月,左拾遗独孤及上疏指出,当时“拥兵者第馆亘街陌,奴婢厌酒肉,而贫人羸饿就役,剥肤及髓”[4] (卷二二三,代宗永泰元年三月条)。代宗时河东晋地残破,但“其有彼积之苗,美哉之奂,则为武臣所有。”[6] (卷四四四,卢虔《御史中丞晋州刺史高公神道碑》)宪宗时,元稹在《叙诗寄乐天书》中说割据藩镇“视一境如一室,刑杀其下,不啻仆蓄,厚加剥夺,名为进奉,其实贡入之数百一焉。京城之中,亭第邸店以曲巷断;侯甸之内,水陆腴沃以乡里计,其余奴婢资财,生生之备称之。”[6] (卷六五三)元稹还揭露东川节度使严砺,“擅籍没管内将士官吏百姓及前资寄住涂山甫等八十三户庄宅,共一百二十二所”。严砺的下属崔廷“都计诸州擅没庄共六十三所”;遂州刺史柳蒙“擅收没李简等庄八所”;绵州刺史陶鍠“擅收没文怀进等庄二十所”;剑州刺史崔实成“擅收没邓琮等庄六所”[6] (卷六五一,元稹《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以军事暴力强行攫取是跋扈节度使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他们广占辖区内的土地,并把百姓控制于其上,“据要险,专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以布列天下”[7] (卷五十,《兵志》),成为了各自势力范围的主宰。他们强则叛上作乱,弱则连横相保,成了各地的土皇帝。唐僖宗光启元年时,“李昌符据凤翔,王重荣据蒲、陕,诸葛爽据河阳、洛阳,孟方立据刑、洺,李克用据太原、上党,朱全忠据汴、滑,秦宗权据许、蔡,时溥据徐、泗,朱瑄据郓、齐、曹、濮,王敬武据淄、青,高骈据淮南八州,秦彦据宣、歙,刘汉宏据浙东,皆自擅兵赋,迭相吞噬,朝廷不能制”[2] (卷十九下,《僖宗纪》)。至唐末,“自国门以外,皆分裂于方镇(藩镇)矣”[7] (卷五十,《兵志》)。最后,取唐廷而代之的正是强藩朱全忠。

其四,土地所有权反映的是人和土地的关系,实际上通过土地这一资源又发生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不断演变,必然影响到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并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或称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自武周之后,社会上层集团大土地私有的发展壮大,一方面造成了贵族、官僚、地主、商人的二位一体、三位一体甚至四位一体。他们成为政治权势和经济利益的最大拥有者,其社会上层的强势地位更加巩固,过着雍容华贵、颐指气使的生活。另一方面造成了均田民户的纷纷破产,广大个体小农丧失了所有和占有的小土地,有的成为奴婢,律比主人畜产;有的成为佃农,遭受主人的剥削;有的成为流民,受尽漂泊凄苦;有的落草为寇,生命朝不保夕,引起了社会底层民众的分化和贫困化,引起了社会阶级关系的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土地的生产经营形态和经营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最重要的是个体小农经济大量破产,田庄租佃经济走向繁荣,广大小农不再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耕织结合的个体小生产者,不再是向国家交纳赋税的小农,而大量成为各类地主田庄上的租佃劳动者,变成了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佃农,农业经济的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后,土地买卖和兼并合法化,进一步促进了大土地私有的巨大发展,占总人口极少数的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集团拥有了绝大部分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而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遭受惨重剥削,陷入贫困甚至赤贫,贫富分化势同天壤,社会上下层之间阶级对立的格局越来越清晰,阶级矛盾越来越尖锐激化。

其五,广大均田民户小土地的不断萎缩直至丧失,直接造成了日益严重的流民问题。史载高宗永徽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7] (卷五十一,《食货志一》),流民问题公开化。武周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9] (卷八十五,《逃户》)圣历元年,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云:“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6] (卷二一一)大足元年,成均祭酒李峤进谏道:“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亦有卖舍贴田以供王役。”[9] (卷四十九,《像》)长安初年,凤阁舍人韦嗣立上疏称“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庸既减,国用不足”[2] (卷八十八,《韦思谦传》附《韦嗣立传》)。睿宗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说:“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9] (卷八十五,《逃户》)到玄宗朝,流民问题已经白热化,国家编户锐减,“籍帐之间,虚存户口”[9] (卷八十五,《逃户》),造成了严重的国家财政危机和社会危机。杨虚受指出当时“兼并之人,岁增储蓄,贫素之士,日有空虚”[6] (卷二七九,杨虚受《请禁恶钱疏》)。柳芳说自宰相张嘉贞、张说之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具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6] (卷三七二,《食货论》)。开元九年,玄宗《科禁诸州逃亡制》,指出当时民户“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薮,或奸吏为之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6] (卷二十二)。开元十二年,玄宗《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称:“百姓逃散,良有所由,当天册神功之时,北狄西戎作梗,大军之后,必有凶年,水旱相仍,逋亡滋甚,自此成弊,至今患之。且违亲越乡,盖非获己,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捐产业,客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依人而止,或佣力自资,怀上之思空盈,返本之途莫遂。”[23] (卷一一一)。开元二十四年,玄宗《听逃户归首敕》也称,“黎甿失业,户口凋零,忍弃枌榆,转徙他乡,佣假取给,浮窳偷生……猾吏侵渔,权豪并夺,故贫窶日蹙,逋逃岁增”[23] (卷一一一)。开元二十一年,“福州长史唐循忠于潮州北、广州东、福州西光龙洞,检责得诸州避役百姓共三千余户,奏置州,因长汀溪以为名。”[24] (卷二十九,《江南道五·汀州》)在渝州璧山县,“天宝中,诸州逃户多投此营种。……至得二年置县,因山为名。”[24] (卷二十九,《剑南道下·渝州》)像这样因为逃户集中而后由朝廷新设的州县,自武则天至玄宗时期便有20多个[25] (第181页)。这都反映出了流民问题的严峻现实。

安史之乱后,社会动荡,秩序混乱,土地资源更加向社会上层强势集团手中集中,流民问题继续恶化。至德二载,肃宗敕云:“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9] (卷八十五,《逃户》)宝应元年,代宗敕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9] (卷八十五,《逃户》)在另一则制文中,代宗也说:“宿豪大猾,横恣侵略,致使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5] (卷四三四,《放京畿丁役及免税制》)元结《道州刺史厅壁记》称道州“数年之间,苍生蒙以私欲侵夺,兼之公家驱迫,非奸恶强富,殆无存者”[6] (卷三八二)。德宗即位之初,宰相杨炎对安史乱后的流民问题做了总结,说:“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2] (卷一一八,《杨炎传》)陆贽则对当时劳动人民的苦难作了具体描述,说:“人小乏则求取息利,人大乏则卖鬻田庐,幸逢有年,才偿逋债,敛获始毕,糇粮已空,执契担囊,行复贷假,重重计息,食每不充,倘遇荐饥,遂至颠沛,室家相弃,骨肉分离,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行丐鄽里,或缢死道途。”[6] (卷四六五,《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宪宗元和十三年,库部员外郎李渤上疏陈述自己所知情况:“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探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2] (卷一七一,《李渤传》)文宗太和二年,刘蕡在贤良方正对策中反映当时社会情形,说:“今海内困穷,处处流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鳏寡孤独者不得存,老幼疾病者不得养。加以国之权柄,专在左右,贪臣聚敛以固宠,奸臣因缘而弄法。冤痛之声,上达于九天,下流于九泉,鬼神怨怒,阴阳为之愆错。”[2] (卷一九0下,《刘蕡传》)懿宗朝,翰林学士刘允章在《直谏书》中说,当时“民有八苦而无一乐,国有九破而无一成”[6] (卷八0四),唐王朝的统治已是危如累卵。“乞为奴仆,犹莫之售”的广大民众穷困潦倒,再也无法生存下去,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激化到了顶点,最终以农民大起义的形式爆发出来。总之,只要无法遏止社会上层强势集团大土地私有的恶性发展,流民问题就势必出现并日益恶化,最后“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社会上层和社会底层之间贫富悬绝,必然因阶级矛盾的极端尖锐而导致各种社会危机的总爆发,唐王朝的统治已是日暮途穷。

四、小结

整体考察唐代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形成和演变,可以看出几个重要特点:一、唐前期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是多项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规划安排的结果,反映着唐王朝的主权意志和统治意志,带有强烈的政治的和法律的属性,不是纯粹的经济形态,同时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并存,国有土地又在整个土地所有权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国有土地及私有土地的具体形态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不能目之以单纯的土地国有或者土地私有。二、唐代的土地私有权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纯粹的权益,唐王朝拥有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或最后所有权。但是,这种国家最高所有权处在不断弱化之中。两税法实行后,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私有权的完整法权也得到增强,并开启了宋代以后封建王朝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的先河。三、唐代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又是动态的和变化的,总体上呈现出国有土地不断私有化、小私有土地日益萎缩和大私有土地日益壮大的基本趋势,其中大私有土地的发展最为活跃和不可根本遏止,是推动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不断演变的具体的现实的原因,而更为根本的原因则是唐前期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的必然结果以及土地私有化运动的规律。四、大私有土地的不断发展,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不断演变,引发了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等等方面的相应变化,使唐代社会发展呈现出前后明显不同的时代特点,也可以说,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发展演变,是引发社会全方位变化的核心因素。五、由于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演变及其所引发的连锁反应,通常都是恶性的,尤其是造成了社会上层强势集团和社会底层广大民众之间的严重贫富分化,而这又是封建王朝自己无法根本解决的,结果由恶性积累导致了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的极端尖锐激化,并最终导致了帝制王朝统治的覆灭。中国封建帝制时代这种不断的恶性循环运动,昭示出封建制度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已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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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土地所有权结构的演变_武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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