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警示_注册会计师论文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警示_注册会计师论文

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册会计师论文,谨慎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判定标准

(一)胜任工作

著名会计学家莫兹和莎拉夫在其成名作《审计理论结构》一书中谈到注册会计师首先是一个“谨慎执业者”,该“谨慎执业者”应当做到以下方面:(1)应拥有任何所需的知识,以使其能预见不合理的风险和对他人的伤害;(2)能够依据经验和客户的历史提出客户的雇员和部门的工作中及业务交易和资产管理使用中所存在的特别风险,并对这些风险给予特别的注意;(3)在计划和实施审计时,能够考虑到任何异常的情况和关系;(4)必须能够识别自己所不熟悉的情况,并事先采取预防措施;(5)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来排除对发表审计意见有重要影响的疑问和问题;(6)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术方法;(7)必须认识对助手工作进行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实施这种检查。从实际角度来看,一个人要有工作胜任能力,首先应取得所从事行业的业务知识,而后有从事该行业的工作经验,之后才能从经验中得出一种直感性的职业判断,来确定事物的正误,才能避免差错的发生。同时,还必须随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更新知识,以便保持这种胜任能力。可以说,工作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根本前提。

(二)依照执业手册的技术规定进行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集中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审计抽样时,二是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情况判定审计风险,实施审计程序之时。

在实施审计抽样时往往会存在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因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专门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对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评定时,需要审计人员必须在确实了解内控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来决定是否信赖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并由此估计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进一步决定实施审计程序的范围、步骤、详略。

(三)依据准则对业务进行正确的专业判断

这是一种因长期业务培训实践而形成的感性认识,是一种因重复训练造就的条件反射般的敏感性,而且又因人脑的作用可能会带有一定的预见性,很难将其量化,但却贯穿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

(四)正确实施职业关注

现实中,职业关注主要体现于对所关注的事项、所做的判断以及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查,并由此取得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或推翻该证明。尤其对审计程序结束后的期后事项,更是如此。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中专门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以下两类期后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询问,以发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期后事项,但应对其已知悉期后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职业谨慎性的这四个标准都是力图使财务报表既不虚假又不会引起误解,以便保护注册会计师。但是,其中的一项一旦未曾以慎重、认真的态度执行,必然会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与职业谨慎性密切关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过失。根据违反谨慎性的程度,过失又分为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和实际欺诈四种。(1)普通过失指审计人员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这是引起诉讼的主要原因;(2)重大过失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谨慎,即根本未遵循专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主要要求;(3)推定欺诈指非故意的欺诈,主要指没有合理依据就相信财务报表的表述是真实、公允的,导致发生极端或异常的过失,因而视为欺诈;(4)实际欺诈是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错误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作案人有不良动机,如明知报表有虚假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是最严重的。

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指控,一般来自委托方或第三者。委托方会指控审计人员未能发现委托方单位员工的舞弊行为而给其带来经济损失;第三者会指控因利用注册会计师签证过的报表进行决策而发生经济损失。近些年里,尤以第三者的指控为多。这些指控中,除少数是注册会计师恶意给指控者造成损失外,大多都是因未曾深入了解委托方业务,未曾遵守执业规范,出具报告表述不当造成。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按标准执行了职业谨慎性,一般不会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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