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土地重组与流转的理想平台_农民论文

合作社:土地重组与流转的理想平台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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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作社不改变家庭农场的经营地位

美国的土地政策比较宽松。1936年以前,土地政策的中心是分配公有土地。美国政府向铁路公司、农学院系统及美国公民赠送了大量土地,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家庭农场制度。

农场是美国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90%左右的是家庭农场,其余是公司农场。公司农场一般由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组成,以经营者为中心。其中,经营者必须善于农业经营;投资者向公司农场投资,坐收利润,年回报率一般为8%;生产者一般是若干个资金短缺、经营能力不强的家庭农场,他们按公司的计划生产,公司向他们提供生产资料,产品全部交公司统一经销。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农场,公司给一定的报酬;完不成任务的,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合作社不改变家庭农场的经营地位,主要是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后服务。凡是单个家庭农场办不到或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情,一般通过兴办合作社的方式来解决。合作社不按社区建立,基本上都是跨社区的专业合作社。除少数合作社提供综合性服务外,大多数合作社是提供专项性的服务。许多家庭农场都参加多个合作社。目前,美国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参加2个合作社。

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所获利润按交易量大小返还给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的管理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基础上,通过参加社员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合作社董事、通过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投资计划等。社员不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聘请的总经理、部门经理负责。

日本:农协实施农业集约型经营

日本采取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农业集约型经营作为农业现代化的起步方式。由于日本耕地少、土地贫瘠、资源匮乏。因此,日本农业现代化的起步主要是从多投劳动和肥料着手。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1955年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以前为止。

日本现代农业的起步是建立在农户的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在日本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兼业农产一直占很大比重。1950年,日本兼业农户占农户总数的一半。到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工业的高速增长,兼业农民增至70%以上,这也是日本农业与美欧相比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世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是必然的规律。美欧等国一般是采取弃农就工、“举家离农”的途径来解决农业劳动力过剩问题;而日本则采取就近就地解决并通过农业兼业化的方式来实现。由于日本农户土地规模小,扩大经营规模的余地较小。在这种条件下,日本农民只能选择兼业形式以提高其经济收入。

尽管日本通过“亚细亚农业模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起步,但农业的家族零细化经营仍是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特征的法人经营开始出现并逐步推广。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日本“亚细亚农业模式”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一方面,由于零细化的经营规模达不到非农产业的人均收入水平,结果使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由此造成农村尤其是偏远人口的“过疏化”和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另一方面,走出去的农民中,不少人成了“兼业农”,而“兼业农”的产生和战后《农地法》对自耕农体制的保护,阻碍了农地的集中。在上述背景和内外压力之下,日本采取调整农业生产组织结构和扶持农业法人经营体的一系列措施:一是通过立法,确定农业法人经营体的地位。1962年日本修改了《农地法》,创立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其中规定法人有获得土地的权利。1970年对《农地法》进行了修改,大幅度放宽了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限制,如取消了法人获取土地数额和雇工人数的限制等。二是加快农地的流动。日本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可通过买卖、租让和委托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向有能力的经营者手中集中,扩大经营规模。三是通过农协加大对农业法人经济体的产前、产后服务。日本政府认为,实行专业化集约经营是农业的根本出路,要推广专业经营,就必须把一家一户农民组织起来,在这一方面,政府往往力不从心,做不好也做不了。于是,日本政府把大量的涉农业务委托给农协经办。农协的业务大体有四项: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如日本农协的信用机构,存款利率通常略高于私人银行,而贷款利率则尽可能提供优惠。

由于日本的法律规定土地不能出租,土地规模经营一直是一个难题。但最近,“合理化土地利用”的趋势已经悄然出现。这实际上是在农村城市化背景下,面对经营规模依然较小、生产结构依然滞后(如水稻生产过剩)条件下的一种必然选择。农协的具体做法是,一方面利用自己的进言渠道,推动土地出租;一方面通过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规模经营。

越南:社员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根据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发布的数据,越南的农业用地被分成了太多小块(9000万块),允许集约化使土地由小块集中变成大块成为可能,但实际情况是越南的土地分块仍然很严重,对农业生产产业化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越南政府制定的土地法与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成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政府免费向农业、林业以及水产养殖业合作社提供建造办公室、仓库、晒场、商店以及服务中心所需要的土地,并可以使用这些证书从银行获得必要的资金,让合作社建房和生产、经营设施;非农业合作社可获得土地的长期租用合同,在某段时间享受租金减免,并可分多次缴纳租金并可多次租地;由合作社投资开垦、修整的土地,当国家转为采用出租制度时,国家需将投资金还给合作社;政府增派至合作社工作的管理干部、科技干部维持原有工资和社会保险,上述干部的工资和15%的社会保险由国家银行支付,享受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效益相挂钩的津贴。

匈牙利:让土地成为农民致富资本

一度,匈牙利的合作社遭受了灾难性破坏。右翼政府为了满足政治利益的需要,通过法令限期解散合作社。但90%以上的农民反对解散合作社,并以最快的速度重新组织了合作社。

在1000万人口的匈牙利有200多万人口成为土地所有者,人均土地2公顷。分散的土地经营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需要,需要合作社这一组织载体开展联合与合作。由于一些土地所有者已定居城市甚至国外,他们获得归还的土地后,无力或不愿意经营管理土地,有的将土地作为不动产或留给子孙的遗产,任其荒芜。而租种土地使农产品成本提高,因此农民也不愿租种。由此造成大片土地荒芜。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阻碍了土地的正常经营,而合作社是进行土地重组和流转的理想平台。出于对农业效能提高的追求,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综合农业联合体,这些联合体集农机销售、农业种植、种子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于一身,此类公司有:IKR公司、KITE公司等。此外,为了体现对小农场使用农机的政策的扶持,从1993年起,匈牙利成立了名为“MACHEINE RING”的农机服务互助组织并组成了全国农机互助协会。农机服务互助组织为小农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当然,互助服务采取收费制,各类参考收费标准由协会制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农机服务互助组织达到45个。

我国台湾地区:鼓励农户扩大合作范围

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制定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把田地归还农民,扶持自耕农,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这次土地改革,奠定了台湾农地所有权制度,形成自耕农经济。

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初的发展,台湾经济进入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制度已不适应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是,从1980年2月开始了“第二次土地改革”。此外,还通过“农地重划”的政策,使农民通过耕地互换,将愿意合作机耕的农户的土块连片,鼓励农户扩大合作范围,为他们联户合作提供政策依据。总之,“第二次土地改革”的目标旨在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放松土地的流转限制,促进农户走向“合作”,最终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与提高农民收益的目的。

半个世纪以来,以台湾农会为首的台湾合作经济组织对台湾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台湾农业生产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其发展中形成自己的鲜明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全方位的系列化、综合化服务体系,为台湾农业经济组织运作及发展提供基本保证。如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方面,包括在信用、运销、科技推广、加工贮藏等方面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服务。

2.建立农业生产专业区,帮助农民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目前,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动下,台湾农业生产专业区已发展为杂粮生产专业区、特种作物生产专业区、农牧综合专业区和林业生产专业区四大类,使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得到较大提高,发挥了集团经营的优势。

编后:30年前,中国农村的第一次改革由土地制度改革破题,实现了土地的由“合”到“分”;30年后,农村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土地由“分”到“合”已是大势所趋,而地方对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探索也从未停止过,且模式日渐增多。随着我国“发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目标确定与破题,推进土地流转,突破“一家一户”局限,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显得尤为重要。从长远看,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但促进土地流转,关键在于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防止发生大规模土地兼并。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是推动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一条有效途径,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鼓励广大农民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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