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研究

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研究

郑滨[1]2001年在《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交通管理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整饬和改善海上交通环境,进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航运效率、保护海洋环境。近些年来,西方航运先进国家在海上实践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管理经验,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而我国海上交通管理事业也在几代海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之下,从无到有,从落后到先进,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引进和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深入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海上交通管理问题,是本篇论文的主要宗旨。 “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正是笔者在回顾了海上交通管理发展历程,比较分析了国内外海上交通管理现状,并对一些经典管理理论进行了探讨之后提出的一个崭新概念。它的出发点在于:在充分考虑海上交通管理相关各方的立场与利益的基础上,必须从宏观入手,系统化处理体制、法律、技术等各方面问题,而不能仅仅致力于某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因小失大,顾此失彼。 本文致力于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研究和探讨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问题: -管理体制的完善——建立基于协调机制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问题是我们在建立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论文指出:协作精神与协调机制在海上交通管理中极为重要,为此,应当致力于深入分析研究我国海上交通管理环境,进而建立基于协调机制的管理体制。论文从构建组织框架、建立运行机制及协调各方关系叁方面入手尝试建立起一套相对高效、合理的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并在章节后半部分着重阐述了新体制下海上交管相关各方的崭新协作关系。 -管理观念的转变——强制性趋势及相应法律解决途径 针对海上交通是否应当强制性管理这一敏感问题,国际海事界长期争论不休。然而,近年来,突飞猛进的技术发展使得航运发达国家逐渐对这一问题有了统一认识:趋势是勿容质疑的,海上交通将会越来越像空中交通那样实施强制性管理。管理强制性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直接关系到海上交通管理功能的发挥。本文第叁章将对海上交通管理,特别是VTS 的强制性趋势进行分析,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强制性管理下VTS行政赔偿责任”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管理手段的改进——技术发展带给管理的影响 纵观历史,技术发展带给海上交通管理的影响不言而喻。AIS与INTERNET给海上交通管理带来的绝不仅仅只是技术本身的问题,许多海上交通管理的传统思 上海海运学院硕士论文 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研究 维将会由于它们的到来而受到严峻的挑战。这正是笔者在谈论海上交通管理模式问 题中加入VTS技术问题的立意所在。论文主要阐述信息时代VTS系统的通用化、 软件化及集成化趋势,并将着重探讨船舶自动识别(AIS)及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 的信息技术对VTS以至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影响。 -管理信息化尝试-mTS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初步 上面己经提到,计算机技术对于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的改变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我们如何利用这一最新技术的发展为管理水平的提高做些实事呢?笔者在深入 VTS中心调研中发现:信息管理系统是连接VTS各子系统协调运作的核心,作用 非常重要,而我国现有的信息管理软件大多不支持汉字,在实际操作中难以使用。 为此,研制开发适用我国VTS系统的信息管理软件势在必行。论文后半部分结合 海上交通管理实际,从系统硬件、软件及数据库结构设计入手,对VTS信息的计 算机网络化管理进行开发性探讨,并详细介绍系统所应具备的强大功能及其实现手 段,针对VTS交通管理的计算机辅助流程化、自动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而解决海事信息处理等问题,给予一定的理论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笔者在从事海上交通管理的研究过程中,多次深入VTS管理中心参与现场值 班,在实践中提高了能力,开拓了视野。同时,注重参阅外文资料,听取专家意 见,并历时一年半自主开发了适合我国国倩的((V信息管理》软件。论文从宏 观的角度提出了建立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的概念,并从管理体制、管理观念以及 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具有一定新意的阐述,希望对新时期我国海上交通管理的发 展与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郑滨[2]2001年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交通管理”发展到如今,应当致力于以一种宏观与战略的角度研究问题。运用系统方法论提出了“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的概念,并针对我国当前海上交通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以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探讨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陈楠[3]2016年在《福建海上交通管理机构设置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当中,海上交通管理工作,对于沿海地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福建省海上交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研究,能够更为全面的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挑战进行分析,从而更好的推动海上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为促进福建省海上交通管理工作的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通过加强海上交通管理工作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的东南沿海稳定提供可靠的保障。福建省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门户所在,在促进我国海上经济发展以及维护海洋安全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强化该生海上交通管理机构设置改革研究,能够更好的解决现有管理体制当中不断突出的新矛盾,为促进福建省海上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层次分析法结合,运用公共服务理论、扁平化组织理论以及科层制理论,分析福建省海上交通管理工作的现状,研究福建海上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更好的开展体制的深化改革工作。第一部分,确立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以及意义,分析国内外对于海上交通管理体质改革研究的现状,明确了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和使用的科学理论。第二部分,反思福建省现有的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引入福建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存在的叁方面问题:法律、法规方面、行政层面和人员层面。第叁部分,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现有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进行排序,方便后续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找出福建海上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第四部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海上交通管理经验,结合福建省地区特点以及我国的国情特点,为福建省海上交通管理工作的改革提供改革意见,为深化福建海上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机构精简、统一、高效,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减少交叉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层面的改革秉承坚持与时俱进、提升法规时效性,明确法规适用范围,统一立法权;行政层面的改革秉承加快职能转变进程,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合理划分市级与省级管理权限,创新管理模式、明确责任主体;人员层面改革秉承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奖惩机制,构建海事文化体系。最终实现改善福建海上交通管理体制中的新问题、促进福建省海上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的目标。

黄志球[4]2014年在《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交通运输作为开发和利用海洋的一种方式,对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海上搜救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创造良好的海上交通运输环境和海上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海上搜救从产品的消费属性而言,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其状况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辽阔的海域,海洋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的地位。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尤其是海洋强国战略的加快实施,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海上交通运输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海上突发事件与日俱增、愈加复杂,这对中国海上搜救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发挥着核心和统率的作用。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海上搜救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必须作出适应性的改革创新,以促进海上搜救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中国现行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发轫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传统公共管理烙印。改革开放以前,海上搜救实行纯政府供给模式,由政府独家包揽。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作出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和变动,吸纳了一些其他的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运行机制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然而,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中国现行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内,政府仍旧是海上搜救的唯一权力与责任中心,其他的机构和组织只不过是扮演着政府的“助手”和“下属”的角色,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处于被动接受而非主动参与的状态。其内在缺陷主要表现为:(1)共享权力、共担责任的组织结构尚未形成;(2)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权责关系还不明确;(3)以信任、服务、合作为特征的管理机制远未建立;(4)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参与的制度体系有待加强;(5)跨领域、区域性合作的工作格局亟需强化。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是对传统公共管理理论反思和批判的结果,它对现代社会遇到的复杂多变的公共问题作出了有力回答,为各国公共管理改革树立了新的路标。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这对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无疑具有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的价值。为了更好地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海上搜救工作,最大程度地实现、维护、增进公共利益,有必要运用治理理论对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进行重塑与再造,实现海上搜救从一元管理到多元治理的转变。主要的改革创新措施包括:(1)继续优化组织结构;(2)着力健全权责体系;(3)完善激励约束机制;(4)培育志愿服务机构;(5)推进机制制度建设。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课题研究的缘由、意义、目的、思路和方法,并对中国治理理论和海上搜救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分析、评价。第二部分,“问题的提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研究所涉及的海上搜救和海上搜救管理体制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重新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出中国现行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其产生的根源,以确立研究的范畴和分析的起点。第叁部分,“治理理论:一个新的理论工具”,阐述治理理论的兴起背景和主要内容,同时对治理理论对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的适切性进行分析,为运用这一新的理论工具创造前提条件。第四部分,“历史回望: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回顾、梳理、分析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过程,阐明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动态平衡关系,为下一步探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作出必要的铺垫。第五部分,“国外镜鉴:国外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的有益启示”,在分析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世界上主要海洋国家和海运大国的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状况的基础上,找出其共同特点及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从而为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提供参考。第六部分,“未来前瞻: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的创新对策”,论述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的内涵、特点与影响因素、基本原则,并针对中国现行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运用治理理论提出创新性的对策措施。第七部分,“结论与讨论”,对课题研究的主要观点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提炼,并对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开展讨论,此外还对研究的不足之处进行检讨。

马晓路[5]2015年在《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海事立法协调一般理论和现实问题入手,论证我国海事立法的基础问题,在客观评价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前提下,以现代海事立法为基准,从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四个层面,研究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着力解决海事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现代海事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探讨建立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发展和满足海洋维权需要的海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从海事立法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外延及特点,研究海事立法的理论基础,从系统论、法理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海事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海事立法的现代化以及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审视和调整我国海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本章在分析《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法地位基础上,探讨在完善我国海事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理好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海事立法中的MO履约审核机制问题。第叁章是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本章针对目前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指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第四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本章在梳理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界定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现代国家立法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其与现代国家海事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指出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协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第五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本部分在界定海事立法及相关涉海立法边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客观存在的交叉与重迭,提出协调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的路径。第六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路,并具体从协调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关系、完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立法内容、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关系四个方面,提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和协调我国海事立法的具体建议。

李涛[6]2013年在《琼州海峡交通安全管理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海上交通安全不仅涉及到从业者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涉及到经济发展安全、自然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现已得到专家学者和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对海峡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研究更是政府进行航运管理,加强公共服务能力,体现责任政府的重要手段。琼州海峡位于我国海南岛和雷州半岛之间,是海南连接祖国大陆的黄金水道。海峡内浅滩多,水流急,交通量大、流向交叉复杂,渔船活动频繁,历来是我国沿海的一个交通事故多发水域。开展琼州海峡交通安全研究,能有效地加强对该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并简化船舶交通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航运效率,为科学合理的制定和实施琼州海峡通航环境改善措施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统计了近年来琼州海峡内的海上交通事故,深入分析了琼州海峡海上交通事故特征及原因,并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找出引发这些原因的公共管理方面的缺陷,分析琼州海峡交通安全公共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提出能加强琼州海峡交通安全公共管理的对策建议,提高琼州海峡的交通安全。

张炜[7]2008年在《海事综合信息平台的功能设计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随着海上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各种用于避碰、扫描、巡逻、监控功能的信息系统已经开始得到广泛应用,使得海上交通更安全,更好管理。但是,由于这些设施的建设时间各不相同,设计思路各有千秋,致使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存在功能重迭,数据利用率低,不兼容等现象。设备虽多,却各自发挥作用,不能及时有效地把它们的功能综合起来,不利于管理人员对比利用,同时增加了船舶及管理机构的系统负担。为了满足如今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海上交通的需求,需要改变以往“盲目建设,不重效率”的局面,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管理,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海事综合信息平台的概念被提出。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和建设海事综合信息平台的实际意义和作用,提出了研究的必要性,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通过调查目前国内船舶交通管理的现状,本文对海事综合信息平台可以实现的功能进行了设计,构建了海事综合信息平台的总体框架,并将平台的功能与现有VTS进行了比较,证实了实现海事综合信息平台的重要性以及应用现有设备改造的可行性;2.本文对实现海事综合信息平台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键技术进行了列举,并对各系统之间数据交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3.本文对相邻VTS互联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法,即应用AIS系统实现相邻VTS互联,并对这种方案的实现原理进行了阐述,对所应用的数据格式进行了研究;4.本文通过对船舶交通事故中人为因素的分析得出了基于海事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船舶交通管理智能化的重要性,并针对误报警的现象提出智能的“分级报警”的概念,提高系统的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错误。本文应用数学方法对“分级报警”的分级标准进行了研究。

孙成杰[8]2006年在《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文中提出交通部2004年已将长江江苏段的“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列为沿海主要港口。长江江苏段作为我国内河航运经济价值最高的水域,在航路特征、航行规则等方面与海上通航水域的特征相类似。在目前长江江苏段仍以内河船舶航行为主的情况下,虽然港口和港口岸线已适用海上法律体系进行管理,但对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仍应加强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慎重考虑适应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 本文从对交通部2004年第5号和第29号公告效力出发,紧扣长江江苏段的自然属性和其管理特征,结合长江江苏段现行的内河管理模式和适用海上管理模式的条件及与国外类似河流对比研究,具体比较了现行我国内河交通管理法律与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异同,同时运用法理学的相关规则找出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的具体转换方案和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论述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必要性,该部分分别从长江江苏段水域的货运量和内河船和海船的进江量和对交通部的2004年的5号和29号公告的分析出发,并进一步分析长江江苏段适用内河管理模式的和海上管理模式的利弊,得出长江江苏段必须适用海上管理的模式。 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论述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可行性,该部分通过对长江江苏段的通航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分析,并与我国沿海和国外的类似河流进行比较分析,论证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管理法律是可行的。 第叁部分为第叁章,着重论述现行我国内河交通管理法律与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异同,为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模式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法律转换的技术支撑。 第四部分也是重点部分,即第四章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具体方案与转换的法定手续和管理建议。 以上概括介绍了本文所涉问题、研究方法、解决思路及其佐证。文章中所提的观点是笔者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浅陋的想法和体会,希望藉此起到

张广德[9]2014年在《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问题与改革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经过多次变革,取得了诸多成效。但是不少制约海上交通事业深入发展的新问题也随着山东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到,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当前海上维权与海上执法严重欠缺,山东海域比邻日韩,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战略地位日益彰显。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是先找出现行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然后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以及建议。绪论、正文以及结束语叁个部分成为本文的主要架构。该研究问题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在绪论中进行表述。该文的主要观点在正文部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本文运用行政学、管理学以及责任政府与其职能转变的有关理论与方法,并借鉴了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研究山东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应主要从海上安全与执法的角度入手,并以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为主要研究对象所涉及的相应管理体制与发现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然后全面分析山东省现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并指出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有:职能交错责任,管理权分散,职能配置不合理;机构重复,政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低效率,管理手段落后。进一步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行政这两个层次的原因所造成。最终,结合具体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共四个方面建议:一、建立山东省统一行使海上安全管理权的机构,进行合理的机构设置;二、加快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电子政务建设,转变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叁、建立流程式职能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四、结合现代管理理念改变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式,从而完善相关运行机制。回顾山东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发展的历史进程,认真分析并审视山东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从而明确推进山东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机遇,探寻山东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途径,无疑对缓解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中的新出现的矛盾、促进山东省海上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

马金星[10]2015年在《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交通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影响巨大。本文从问题意识出发,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实现为逻辑主线,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构成为铺陈序位,研究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在界定海上交通安全基础上,指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分析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范畴,透视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维护间的逻辑联系,提炼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剖析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以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为切入点,指出该机制在因应海上安全威胁因素变化及国家海洋利益拓展过程中发生的演变,针对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专属经济区遇难人员搜救和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现象,研究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及限制,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讨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和行为性质,以及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分析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阐明军事船舶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护航的实现路径。第叁章研究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在阐述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基础上,指出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及原因,针对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嬗变行为,讨论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分析在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临的法律平衡。在分析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问题时,就“受影响国”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属性问题,以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区域残骸清除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针对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分析冲突的原因及表现,探讨协调争议海域内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及路径。第四章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从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入手,指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的关系,阐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中的效用,梳理主要国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类型,在对各组织模式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的演进方向。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探讨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属地管辖出现的偏移与船旗国管辖的回归。针对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问题,指出虽然迅速释放程序不是针对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专门设计的救济手段,但却具有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的实际效用,在此基础上分析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范围的建议。第五章研究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本章结合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问题,提出修正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思路,并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从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叁方面,提出改进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1]. 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研究[D]. 郑滨. 上海海运学院. 2001

[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J]. 郑滨. 世界海运. 2001

[3]. 福建海上交通管理机构设置改革研究[D]. 陈楠.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4]. 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 黄志球. 武汉大学. 2014

[5].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晓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6]. 琼州海峡交通安全管理对策研究[D]. 李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7]. 海事综合信息平台的功能设计及研究[D]. 张炜.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8]. 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D]. 孙成杰. 上海海事大学. 2006

[9]. 山东省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问题与改革对策研究[D]. 张广德. 山东大学. 2014

[10].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金星.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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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海上交通管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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