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经济价值取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商品的二重性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经济论文,价值取向论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在一定程度上,商品经济的运行是在其微观经济主体——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完成的,这导致了商品经济价值取向的利己性。那么,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的“为人民服务”、“强调集体主义”的“利他主导”的价值观是否已失去存在的意义了呢?作者从商品的二重性谈起,引申出了商品的双重目的存在,即“商品具体目的存在”和“商品宽泛目的存在”,又从两种存在的辩证关系中得出了以下结论,即商品经济中利己与利他行为并非是水火不容的,商品的二重存在决定了人类价值取向上利己与利他的共生共长、相互依存。文章最后指出:商品经济本身不能消除人的利己性的存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只能是承认人的合理利己性同时高扬利他主旋律。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发展道路上,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健全,则不断地要求要完成对微观经济主体——人的改造,以使其能够适应和促进这一经济运行的自然过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必须是一定经济社会的人。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又是在人们不断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完成的,无论是交换的存在,还是剥削的强化,都反映了个人对财富的不断追求,所以,站在一定角度上,我们可以讲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通过人的利己心去推动的;并且,这种经济运行的结果又不断推动人的利己心的膨胀,巩固这种经济依存的利己性基础。于是有人说利己性是市场经济对人的必然要求,利己心的膨胀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向,它不但不超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范畴,而且代表着市场经济要求着的人的价值观选择。但是,人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他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承担者,我们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人的精神境界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无论是“为人民服务”还是“集体主义”都体现的是人的利他品性,利他性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基础和本质,所以我们在这里统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这一价值观为“利他主导”,它所体现出的人的品性为“利他性”),无疑,作为经济和社会综合体的人,其意识形态领域同时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价值取向,这是否体现着一种经济和社会的人的错位,形成一种难以说明的二律背反呢?笔者试对这一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商榷。
二、从商品的二重性说起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是引起一切社会和文化变迁的主要根源,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存在性质与其发展趋势。同样,作为社会的人的进步程度、发展方向也必然受这一生产方式的制约,为这一生产方式所决定,所以,关于任何社会人的矛盾存在,其解决的根源,我们只能从生产方式中去寻找。但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马克思又是从商品的研究开始的。他认为,商品本身就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形式”,“在商品中,尤其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83页)任何一定社会的产品都是一面镜子,忠实地反映出这个社会的生产方式,正如一件艺术品的产生,必然反映着这件作品制作者的风格与特色。既然社会产品与生产方式之间存在着如此必然的联系,而生产方式又决定着人的社会存在与发展,那么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利己利他之辨的时候,必然能够从“商品”中找到答案的尾巴,也必须是在物化到商品中去的“人的本质”里寻找解决问题的钥匙。
“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54页)任何一件商品都是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与此相应,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具有二重性,“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60页)蕴藏在任何商品中的劳动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体。社会劳动产生交换价值,完成对生产者的补偿,具体劳动产生使用价值,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样,商品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物品,其可利用性也是二重的,一方面可为生产者利用,换取交换价值,另一方面可为消费者利用,获取使用价值。并且这两种可利用性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依存的,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会导致另一方的无法实现。
虽然,我们不承认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其自身的主观目的性,但是由于一切人类劳动产品都包含着“人的本质”的物化。人的有目的的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生产出产品,其目的性同时物化、体现到产品的可利用性上,产品的存在实际上反映着人的社会存在。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附于事物的可利用性叫做它存在的“目的因”,事物的存在叫做“目的存在”(在这里,我把事物的被动的可利用性演化为主动的目的性,并非是想继承18世纪德国哲学家克利斯提安·沃尔弗的“目的论”,而是想借用“目的因”这一概念强调产品中人的异化,突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不但不能影响我们对问题分析的正确性,而且更有助于我们对问题剖析的开展)。事物“目的因”的存在是由于物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决定的,只是物本身所体现的一种性质,不因为人们能否意识到而变化。譬如,我们因为一块面包可以用来充饥而说它具有去被人吃的目的,不会因为某人不愿吃它而否认这块面包可以充饥的性质进而否认其客观目的存在;假如这块面包是面包师为了赚钱而制造出来的,那么这块面包存在本身便具有着为面包师赚钱的目的,不会因为面包师改变主意而吃掉它就说它不是“要为面包师赚钱”这样一种目的存在,我们只会说这一目的没有实现罢了。
既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事物的可利用性,并且由此而说事物是一种目的存在,那么根据商品的可利用的二重性,我们可以轻易地知道,商品的目的存在同样是一种二重存在:一方面,它是为满足生产者而存在,生产者生产一件商品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不是为使用而生产,而是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相应地,商品的存在必须以能够满足生产者这一需求为前提,否则,它不可能被生产出来,我们把商品的这种能够满足生产者欲望的属性称作“商品的具体目的存在”;另一方面,它必须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存在,即具有使用价值,如果一件商品对于消费者不具有可利用性,或者说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那么这件商品不能完成从具体劳动到抽象劳动的转化,“惊险的跳跃”无法完成,交换价值无法实现,商品也不成其为商品,由于消费者对于商品来讲不具有对应性,那么我们把商品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这一目的存在叫做“商品的宽泛目的存在”。商品的二重目的存在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商品存在本身,具体目的存在是宽泛目的存在的基础,宽泛目的存在是具体目的存在的前提,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宽泛目的存在就是物化到商品中的人的利他目的,具体目的存在就是物化到商品中的人的利己目的,商品二重目的存在的对立统一反映并决定了商品经济中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统一,体现在商品生产者那里(这里的商品生产者其实就是指所有的人,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的人同时又是一个经济的人,无论你拥有的是物质产品、精神产品还是劳动力,都是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产生确实不是为了满足别人而又确实就是为了满足别人,确实是为了满足自己而又确实必须通过满足别人来满足自己。人必须在满足别人的同时满足自己,在满足自己的同时满足别人,这便是商品经济对人的品质、行为的要求,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和思想都不是商品经济中应有之物。
现代社会上有一种人认为“都市场经济了,还讲什么为人民服务,还讲什么集体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必然否定着利他主义吗?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这是一种转移矛盾的错误,人们不应该把商品的具体目的存在与宽泛目的存在之间的矛盾转移为商品存在同商品宽泛目的存在之间的矛盾,更不应该把这种歪曲的矛盾演化为商品经济与利他行为的矛盾。商品经济中利己与利他行为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商品的二重存在决定了人类价值取向上利己与利他的共生共长、相互依存。
三、社会主义价值观选择
资本主义制度下强调个人利益实现是人们意识选择主流,个人利己思想被认为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加以提倡,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H·斯宾塞的社会学说,还是约翰·密尔的人生哲学,都无不体现出对个人主义的肯定。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则要强调奉献意识、集体主义,摒弃人的自利性。为什么同处于商品经济阶段,会产生两种完全相反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要求,这种变化是否是由于经济本身的变化所引起的呢?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不是机械唯物论,虽然我们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文化,但同样也承认上层文化有其相对独立性,拥有一定自主的内在逻辑动力,推动自身发展,“文化的某些方面可以部分地脱离它们的经济基础,而且发展到连强烈的经济必然性或约束都不能被觉察出来的地步。”(《社会学理论》,约翰逊著,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1988年版,第167页)我们说商品的具体目的存在和宽泛目的存在作为一对矛盾的统一决定了人的品质中要求利己性与利他性的结合,但是意识形态作为相对独立于经济的一个领域,有其自身发展的动力,也就是说人的价值观取向不仅仅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而且受人的主观选择的制约。由于人的主观选择的参与,使得商品存在二重性决定的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的矛盾统一,并不是一种势均力敌的存在,在不同时代、不同条件下由于选择的不同会产生一种力量对比,优势转化,尤其值得提及的是这种对比和转化不是物自身的矛盾转化,而是依靠于人的主观选择的转变而完成,在人的意识领域里发生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受到生产力和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制约,由于需要完成对封建神权的否定,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突出人的独立性,强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成为一种必然、一种需求,当这种独立意识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时,在商品的存在二重性中人们则强调其具体目的存在,这时它的宽泛目的存在为具体目的存在所掩盖,不能显露出来,所以在人们看来,市场经济是一种利己经济,只能满足和再生产出人的利己心,当意识形态完成对经济基础的这一歪曲、改造之后,利己之心便成为一种非常适应经济要求的思想被人们认可和接受。同样道理,社会主义要完成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同样可以利用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完成对商品宽泛目的存在的提高,使其站立到突出的位置上来,通过强调商品的宽泛目的存在完成对人的意识的改造,发扬利他主义精神核心。
既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以利己主义为主流,还是以利他主义为核心,都是人类意识选择的结果,在人的意识领域里完成,并且不会脱离商品经济性质的约束,那么这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有没有好坏优劣之别呢?社会主义为什么非要引导人们形成利他主义价值取向呢?由利己主流到利他核心的转变是否是一种无意义的反复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的退步呢?
我们评价任何一件事物的优劣,都要把它放在历史中去考察,而不应该从某个时代或以某个人的固有观念为标准,历史是进步的,每一种历史的前面所要求的东西必然是卑陋的、基础的和落后的,历史的后面所要求的东西必然是精美的、完善的和进步的,这是我们必须认识的一个前提。旧石器同现代机械比较起来哪个先进,哪个落后,我们自然而知,关于意识形态,同样如此。我们知道,人类历史按照生产方式不同划分为三个阶段,自然经济阶段、商品经济阶段、产品经济阶段,每种经济形态都决定和对应着一种与之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的先进性决定于产生它的经济方式。在自然经济阶段,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使得生产和消费的传递在家庭范围内进行,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产品目的存在的单一性,生产者生产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它的交换价值,而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这时产品的宽泛目的存在并没有诞生,这种经济所决定的人是一种自我满足式的,“万事不求人”是这一时代人的思维特色,他通过自身的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人和社会的关系在这里淡化了,这时我们可以说自然经济决定人的价值观选择中保持着一种原始的利己之心(由于这种利己之心是自我满足式的,所以它同我们平时所说的个人相对于社会来讲的“利己心”是有区别的)。在商品经济阶段,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完成了商品具体目的存在和宽泛目的存在的矛盾统一,由此而决定了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的并存。随着商品经济向产品经济的过渡,商品双重目的存在之间的矛盾逐渐消失而统一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完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商品的具体目的存在宽泛化了,商品因而变成纯粹的宽泛目的存在而不成为商品。在这里,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它的交换价值,而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虽然人们知道并不是自己生产的所有产品都供自己使用,但人们却知道“我们”的产品是供“我们”使用的。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产品只是一个宽泛的目的存在,它为一个不确定的消费者而产生,这个消费者有可能就是生产者自己;站在“我们”这个角度上看,消费者完全就是生产者自己。产品的这种性质决定了生产产品的人必须是为一个不确定的“他人”而生产,而自己就包含在“他人”之中,这时的人成为一个完全利他的人,人的利己性因为隐藏在利他性中而消失了。
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到产品经济,我们不能仅仅认为它是人类历史的三个独立的阶段,同时,它更代表着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从自然经济到产品经济的演变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循环,而由这种经济过程决定的人的意识演变也完成了一个从原始利己到理性利他的否定之否定循环,利他作为对利己的扬弃和否定,作为一种更先进的生产方式所要求的人的道德准则,无可非议是一种优秀的价值观。社会主义完成对资本主义的否定要求要用利他主义价值观取代利己主义价值观,要求在承认人的利己性同时高扬利他主旋律,不但不是一种过错,而且作为独立的上层存在,能够不断反作用于经济运行,推动商品经济向产品经济过渡,推动历史发展的进程。
四、现代人精神主流判定与引导
利他性是现代人精神主流吗?怎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而形成人的精神活动利他核心和道德行为的利他主流?判断一种思想意识是否是主流,我们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先进的思想必然是主流”,“我们社会主义人的思想状态总体是好的”,“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仍然是社会主流”等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实证地分析,而不该是武断地肯定。
关于人的利他意识,我们只能肯定它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应该成为主流和必然成为主流,但却不能说它已经成为人的精神主流,即使是在社会主义,人也还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对社会的依赖性,从而追求在主观为别人的过程中实现客观为自己。因为:
第一,商品经济决定着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的同时存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可能超越商品经济阶段,而商品经济的性质决定着利己和利他在社会中的矛盾存在,商品经济要求利己和利他的相互依存,而并不要求利己胜过利他或者利他胜过利己,无论哪一方成为主流都不是商品经济的直接要求。
第二,社会产品的丰富程度,制约着人的精神活动。现实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物质财富并不丰富,一部分人需求的满足必须以另一部分人需求的无法满足为前提,物质资源的稀缺性,使人们习惯于把自己放在社会的对立面,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考虑一切事情。
第三,利己主义传统思想仍然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思维。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传播性和延续性,使资本主义人生价值观和封建小农自利意识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支配或影响着社会主义的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等宣扬利己主义的思想仍然对人们发生着作用,要消灭这种自利意识的影响还需要很长时间。
第四,人类思维中还存在许多错误认识。例如,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私利经济,而且马克思说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文化,那么追求现实私利、追求个人利益膨胀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并不违背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
既然在商品经济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形态中,利他思想并不一定必然成为社会思想主流,那么社会主义要完成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利他主流,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应当如何着手呢?
第一,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我们知道,公有制是实现产品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了商品具体目的存在向宽泛目的存在的转化,决定人的利他思维的形成。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仍然是商品,但是,商品的具体目的性已经演化了,一层是全体劳动人民,一层是企业职工,而前者还是指它的宽泛目的存在对象,我们可以说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正在完成着从商品具体目的存在到宽泛目的存在的转化,这时在商品存在的二重矛盾中,商品的宽泛目的存在已经上升到主导地位了,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利他主导。公有制经济是利他主义的温床,随着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壮大,利他主义必然完成在度上的纯化和量上的增加,形成利他主流。所以说,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奠定利他主流的经济基础,只有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不断完成从人类利己思想到利他思想的转化。
第二,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然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不只是被动地对经济基础适应,那么意识形态本身应该有能力和动力完成一次自身的革命,以形成一定的进步性和超前性。社会主义应该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开展一次长时期的斗争,消除传统利己思想的影响,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和发展趋向,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但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认识清楚:利他目标的确立,不可能达到产品经济所要求的那种利己与利他的融合而使人们树立纯粹的利他观念,消除利己思想、“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可以成为社会主义人的典范追求,而不应该成为社会主义人的道德要求。商品经济本身不能消除人的利己性的存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只能是在承认人的合理利己性同时高扬利他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