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发展与文化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建设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16(2002)01-0022-04
政治发展是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迈入新世纪,我国的政治发展能否尽快 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不仅需要有经济发展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和手段的支持,同时也需 要我们正视并解决现时代政治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着力 于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现代价值、现代意 识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建设,使社会制度和文化协调配合,互相支持,为我国的政治发展 提供精神动力和环境保障。
一
政治发展是现代化过程中通过对政治关系的变革与调整以实现某种政治目标的运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政治发展的目标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经济改革和政 治改革的稳步发展和不断深化,为其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也需要社会文化与之相适宜 ,为其提供更优良的社会环境和更丰富的社会资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发展 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政治学的角度来分析主要 有:(1)政治权威问题。政治权威是一种公共权威,是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体系的 政治管理主体地位得到了社会力量的认同和支持,从而表现出的对政治管理客体的制约 能力。政治权威是实现政治目标、发挥政治体系功能所不可缺少的力量。但由于我国封 建社会长期形成的“人治”传统和个人权威模式的消极影响,人们的权威观念发生了扭 曲,这种扭曲的权威观念在现实社会中从两个极端表现出来,一是滥用权威,其次是漠 视权威。现实政治过程中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大量存在就是滥用权威的表现;依法行 事、依法行政尚未成为社会公民和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律的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约束力不强,就是漠视权威的表现。权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逐渐 被消解和消散的现象。(2)规则乏力问题。这里的“规则”指的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制 定的正式的成文规则。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解,这种规则就是制度。规则是用 来规范、调节和约束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种行为,“若是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 斯主义的丛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存在。”[1](P227)经过二十年改革和建设,我国 社会的规则正日益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并不缺少规则,但社会政治生活在运行过程中 还存在大量不按规行事和违规操作的行为,制度和规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整合功能 、协调功能和约束功能。(3)权力腐败问题。权力腐败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谋取私 利的行为。权力腐败与制度化水平和制度的有效性有关,但在西方民主化程度和制度化 水平较高的国家,权力腐败问题也同样是困扰社会政治生活的一大难题。只不过,我国 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权力腐败具有高发性、群发性的特征。
政治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可能是由多方面的原因综合而成,但从宏观上分析可以 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制度性根源,一是文化性根源。所谓制度根源是指由于制度供应 短缺和制度安排失当而引起的。我国社会还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时期,这一过程并没有结束。这一转变所涉及的已不是对原有制度结构中的某些个别安 排的局部改变,而是对整个制度结构的全面改造,不是对既有制度规则的运行过程作边 际上的微调,而是全部经济秩序和经济生活的根本变革。经济领域的这种变革也就必然 要引起政治领域的联动反映。它要求政治层也必须随之进行必需的制度创新,建立有效 率的产权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机制, 形成市场秩序;同时政府的职能、政府的权限和管理方式也要进行必要的转变和改变。 这都需要建立一套新的“游戏规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调节新的生产关系和 社会关系,保证公共目标的实现。显然,这种较为激烈的社会变革,在客观上使得社会 规则的供给与需求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社会规则在供应安排上难以及时全部到位,已 制定的规则之间还可能存在有不相配套的情况,从而影响规则系统整体功能的效用,这 应该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文化性根源是指由于缺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和支持政治现代化所必须的现代文化而引起的。政治发展既表现为制度化水平的提高, 也表现为公民政治技能的提高,同时社会心理倾向和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公民政治意识也 应与之相一致,为其提供合法性支持和社会基础。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分配方案的调整,社会价值导向发生了某些变化,传统习俗被打破,原有稳定的社会 心理状态失衡,价值观出现紧张和冲突,社会对政治系统和制度体系的认同度降低。因 此,社会文化对于上述问题的产生,其作用方式是间接的,但其作用的效能却不可低估 。
二
社会文化影响到制度的有效性。政治发展首先是制度化水平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进行制度创新和相关的规则建设显然是当务之急。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即使制 度安排供应及时,是否能保证制度有效呢?两者之间还缺乏直接的一致性关系。制度有 效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一是制度所附加的权威和强制力,它对于超越制度所允 许的行为具有外在的惩戒力。二是制度所规范的对象对制度的认同和尊重,并内化为自 觉的尊从。二者相得,制度的有效性才能益彰。虽然两者对于制度有效都很重要,但相 比较而言,就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发展的影响性来看,后者对于构建良好的制度 环境,保证制度有效,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更为突出。因为,制度所具有的惩戒力需要有 机构和程序来具体实施,而机构的运作者和程序的掌握者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 ,如果他们缺乏对制度的充分认同和尊重,就有可能耗散制度的权威和强制力,导致制 度乏力局面的出现。制度与其确定规范的对象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制度对象既受到 制度的约束、规范和教育,也可以通过认同或不认同、合作或不合作的方式来加强或消 解制度的效能。制度对象对制度权威侵蚀和对制度效能的消解可以分为消极型和积极型 两种方式。消极方式是制度对象或执行制度的行为者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制度。现实生 活中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即属此类。积极型方式是制度对象或执行制度的行为者以积 极的态度来寻找制度缝隙,逾越制度界线,甚至是直接对抗制度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出 现的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体制外运作等即属此类。这两种态度和行为方式 都对制度的有效性构成威胁。
文化对于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现代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全取决于制度的物质性 、工具性的发达与国家权威的强制性、威慑性的扩张,更主要地取决于公民法理精神的 理性化程度,即对新制度的认同、信任与尊重,从而理性地参与社会合作,行使社会权 利,承担社会义务。”[2]社会文化一方面为人们提供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 ,以规范体制运作秩序;另一方面为政治主体提供精神动力。任何一种社会体制的运作 都要有一定的精神支持,而这种精神的培养和形成,不能仅仅依赖制度的力量。亨廷顿 曾指出“社会文化与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关系。”[3](P31)阿尔蒙德认 为,“公民文化在某种意义上是保持民主政体有效运行的一股动力来源。”[4](P578) 在历史上,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普遍确立和稳定,正是根植于其深厚的社会文化背景。 在近代欧洲历史上所经历的几次规模较大的文化运动: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 动和理性启蒙运动等等,这些运动所建立起来的人权、平等、自由、权利与义务等社会 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对于新生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同时也促 使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变革。有学者断言:“如果没有这些文化伦理基础,或者 说,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的界定,如果没有对古典法统所蕴涵的时 代精神的理解和诠释,如果没有自由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及人在市场上自由交流、自由 竞争的权利,没有人们对市场规则的神圣的规约意识和责任意识,西方近代法治秩序的 建立是不可能的。”[5](P336)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政治经济方面所取得的巨大发 展,与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思想解放和对社会主义文化和伦理的基本精 神的重新思考和解释密不可分。我们党彻底否定了极“左”路线,提出不断完善社会主 义民主,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在精神文化领域内,重新确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 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对认识领域和历史哲学中的“主体性”理论的强 调,对社会生活中个体成员之间的能力差别和贡献差别的合理性肯定,对社会分配中的 效率与公平的理性关注,对知识和科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价值和作用的教育和讨论等 ,都为当今中国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运作提供了适宜的文化背景和伦理条件。否则,制度 建设和政治发展就会受到社会文化上的阻碍和挑战。
80年代西方逐渐兴起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对“制度”问题所进行的研究 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制度与文化的关系。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 、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 行为。”[2](P225)新制度学派把“制度”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正式约束,另一 是非正式约束,制度就是约束个人行为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集合体。正式约束主 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它们是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正式规则一旦制定, 就必须执行,正式规则具有强制性。正式规则规定了人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 活动范围,体现着一个社会的制度化水平。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规范、风 俗和意识形态等,它们是在人类历史活动中逐渐形成,并得到社会的公认。非正式约束 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对人们的行为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非正式约束就是社会 文化,新制度学派既把社会文化看作是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把它看作是影响制度变迁的 一个重要变量,这不只是拓宽了研究视野,而恰恰说明制度与文化之间渗透性和互动性 ,如果忽略了社会文化就难以解说制度的确立、变迁和效用。
三
文化是一个内容涵盖十分广泛的概念,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分析可以有不同的界说。 台湾学者韦政通曾将众多的文化定义归纳为五个类型:(1)着重于文化内容的定义;(2) 重于文化传承的定义;(3)重于文化效用的定义;(4)着重于差异的定义;(5)着重于文 化普遍性的定义。[6](P2-8)这说明在关于什么是文化的理解上的确是歧意纷呈,不过 作为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文化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公认的,即社会文化的基本 要素构成是:社会中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伦理规则和对人们行为具有约束力的习俗, 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水平和精神道德风貌的综合体现。社会文化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传 承性,其发展演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社会文化也是可塑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社 会文化尤其是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文化,其发展的阶段性十分明显。每一个时 代,政治意识、政治价值和政治心理都会随着政治社会化的过程而表现出时代的特征。
文化建设是一个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有文化的物质形态和文化的观念形态 两方面共同发展、协调发展,才能更有成效。在现阶段,如何建设适应社会主义本质特 征所要求的现代法治观念、商品经济观念和价值观念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文化,是要一篇 大文章才能加以回答,拙文仅强调在现阶段应重点强化以下四种观念的培养和塑造。
第一,尊重的观念。
在西方启蒙运动中,思想家们高举的旗帜是人的理性、价值、自由、平等和权利,倡 导的是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尊重公民对自己尊严的维护,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这是人 类社会基本的理性原则和价值原则。尊重观念体现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尊重法律和 制度的权威,尊重规范社会有序的规则,尊重社会分工所必须的岗位职责,尊重他人的 人格独立与尊严,尊重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尊重他人的劳动,尊重他人的行为 方式和生活方式等等。这种尊重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双向度的,不是盲从和服从而是理性 的、自主的。尊重意识既是对自我的肯定,也是对自我的超越;它体现了平等的精神, 是公民理性地参与社会活动,行使自己权利,承担社会义务的文化心理基础。
第二,责任的观念。
人是社会的人,人的价值是在社会的交往中体现的,人的目标是在社会的活动中实现 的。每个人不论在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中处于何种位置,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社会 角色。与此相适应,就必须有相应的角色权利,也须有相应的角色义务。社会分工和权 责对应的责任意识体现了角色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关系。责任意识是建立在对社会权威 和社会制度较高认同、对社会价值取向理性选择的基础之上,并不是慑于外力的惩罚而 产生,是主体在独立自主的认知、评判和内化的过程中确立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紧 密相连,可以说,责任意识是保证社会有序,推进公民参与的内在动力。
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责任政治。所谓责任政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所赋予的职权必须且只能合理合法地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 一种制约机制。责任意识是责任政治必不可少的文化观念支持。
第三,权威的观念。
权威是整合社会、规范社会组织、集团和个人行为的力量。对于一个欠发达而又处于 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权威是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在西方20世纪后 半期出现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修正了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放任式的“消极自由”, 倡导国家的积极作用。认为国家和政府应该有积极的作为来干预和调节社会的政治、经 济生活,这是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和谐统一的保证。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 具有足够的权威。以研究发展政治学而著名的亨廷顿更是直接了当地提出“社会没有强 有力的政治体制,也就没有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手段。”[3](P26)早在18世纪,托 克维尔在考察了美国的政治制度和美国的社会发展后指出“决不能设想一个国家没有强 大的政府集权会生存下去,尤其是繁荣富强。”[7](P97)当然,这里的“权威”指的是 制度权威和集体权威,它与建立在个人崇拜和盲目迷信基础上的人格化权威和个人权威 是不相容的。法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最高权威,法的权威在观念形态的表现就是社会公 民所具有的护法意识、守法意识和用法意识,若社会不能普遍树立起法的权威观念,建 立法治社会将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同样若政府缺乏权威,就难以实现对社会政治资源 的有效配置,导致“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困难,导致社会秩序危机,法治社会的政治 目标同样难以实现。
第四,契约的观念。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契约一旦形成,它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契约 双方都负有保证要约的内容被履行的义务,双方也享有同样的权益。契约的遵守保证了 双方共同利益的实现。契约关系反映了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因为缔约只有在双方 当事人权利平等、义务对等、地位相称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契约观念是对契约关系的反 映,它体现了自由、平等、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统一的理性原则和精神,它所排斥的是 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因此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能缺少契约观念; 同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政治目标的实现,契约观念也是不可缺少的现代观念。从 历史上看,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作为理性启蒙重要内容的社会契约论 ,充分肯定了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个体发展的意义和价值,对契约的合理性阐释和对契 约观念的理性高扬,不仅为确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推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 到精神动力的作用,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提供了价值准则和合法性根 据。自此之后,“社会契约”的思想贯穿于西方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成为一种普及化的 社会意识。反思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运行之 曲折,民主化、法治化建设之艰难,虽然有种种原因,但与契约观念没有深入人心不无 关联。从稍广一点意义上来理解,法律也是契约,没有契约观念,法律只能是威慑,而 不能转化成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
社会文化的内容决不仅仅是上述几方面,尊重的观念、责任的观念、权威的观念和契 约的观念仅是构成现代社会文化的几个基本观念,这种列举也主要是从与政治发展具有 更接近的关系的角度来考虑的。文化上的不足对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可能要比制 度层问题更深刻,也更难解决。中国政治发展的最终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更关 键的因素是人的素质的提高。只有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中合理性因素的同时,注重符 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要求的社会文化建设,实现社会文化尤 其是政治文化的现代转换,中国政治的不断发展,才有可靠的保障。
收稿日期: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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