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以往学者在研究土司制度史时,至多运用“土司制度”等一般概念讨论局部问题或者平面问题。对于具体的土司制度,如管理土司制度方面的土司职衔品级、承袭制度、分袭制度、印信制度、朝贡制度、土兵制度、改土归流、异地安插制度等,以及治理土司地区制度方面的“流土并治”、“分别流土考成”、学校教育制度、科举制度、赋税制度、奖惩制度、司法制度等,则缺乏专门系统的探讨。不仅如此,传统的土司制度研究一般为静态描述,缺乏对土司制度起源、形成、发展、衰亡乃至终结全过程以及这种过程形成的原因和影响的追问,缺乏对其中某一环节所呈现的状态及其原因和影响的考量,缺乏对某一环节具体的土司制度的创立、推行与调整状况及其原因和影响的拷问。这样一来,土司制度动态研究明显不够,僵死的制度难以“活”起来。
本专栏在本期共推出了6篇论文,尝试对以往土司制度的研究基调进行局部调整。其中,1篇论文讨论土司应变能力的历史存在,5篇论文专论具体的土司制度。它们均涉及到土司在明朝嘉靖苗乱中扮演的角色、明清及民国时期土司承袭制度、明清时期土司奖惩制度、清代土司借贷案件、清代土司年班制度等内容,反映了目前土司与土司制度前沿问题研究的新进展,以及土司学重视使用以档案为中心的多元史料、专注于断代研究和强调在具体的土司制度研究中运用国家治理与认同理论的基本研究指向。相信这类研究范式在土司制度史研究语境方面,必定会发挥良好的引领作用。
从嘉靖苗乱看土司在苗疆治理中扮演的角色
尹 宁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摘 要: 入明以来,苗乱频发。为有效控御苗民,明廷主要采取“以夷制夷”的方法,通过土司向苗民实施间接统治。但是,明代官员及后世学者却大多对土司在苗疆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持否定态度。然从嘉靖苗乱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司残酷压迫或煽动苗民叛乱并非导致苗乱的主因,党庇之说本身就与明廷赋予土司的职能相矛盾,更有其特定的现实原因。根据土司制度的规定及土司在治理苗疆过程中的实际作为来看,他们主要扮演的是招抚者、协防者和助剿者的角色,其发挥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关键词: 嘉靖苗乱;苗疆治理;土司职能
正如清代学人孙均铨所言:“自明以前,所患者在蛮不在苗;自明以后,所患者在苗不在蛮。”[1]在明朝统治的二百七十六年间,苗民先后发生过大大小小上百次动乱。为有效控御苗民,明廷主要通过土司代管的方式向苗民实施间接统治。故而,同治《保靖县志》中评论道:“明代土司最重,盖借以防苗也。”[2]然而,矛盾的是,一方面,明廷承认土司是协助自己妥善管理苗民的关键,即“土官之力,实能制苗死命,今欲使苗驯伏不叛,唯宜于土官责之。”[3]另一方面,官员们却又将苗乱不绝的原因归结于 “土官故纵漏”[4]、“土官、土军不用命”[5],甚至为了一己私利,“只愿贼在,岂肯灭贼”[6]。不惟如此,就连现代的研究者也大多对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作用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土司上傲官府、下虐百姓,一方面充当着朝廷的帮凶,另一方面又借苗乱牟利。在治理苗疆的过程中,土司对于苗民而言是压迫者,对于中央而言则是趁火打劫者。既然土司代管苗民的做法弊大于利,那么,明廷为什么会长期任命土司代管苗疆?土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导致苗乱的主责?他们在治理苗疆过程中到底有没有认真履行土司制度所规定的职能呢?本文拟以嘉靖苗乱为例,试加说明。
国内外学术界对苗乱的研究多集中于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其中,苗乱发生的原因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当前的解释范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阶级斗争论;二是文化冲突论;三是地方生态论。其中,阶级斗争论是国内学者对于苗乱发生原因的主流解释方法,更有不少学者明确指出,土司的煽动和压迫是致使苗乱频发的重要原因。①本文之所以选择嘉靖苗乱作为研究个案,首先是因为苗乱的核心区域位于湖广西部和贵州东北部,即以腊尔山为中心的“苗疆”及其周边地区,活动主体则是红苗。嘉靖苗乱正是如此。其次,此次苗乱具备明代苗乱的典型特点:一是持续时间长。从嘉靖十五年(1536年)一直延续到三十一年(1552年),前后长达十六年。二是派兵规模大。在镇压嘉靖苗乱的过程中,明廷先后派出副都御史万镗和右督御史张岳两位朝廷大员,十多万军队前来平乱,耗费的军费更是不计其数。再次,涉事土司众多,且常常被后世学者作为案例,证明土司是引起苗乱的罪魁祸首。最后,历史文献中有较为详细地记载。故而,本文以此次苗乱为个案,展开研究。
一、土司煽动并非导致嘉靖苗乱的主因
诚然,如上文所言,许多官员认为土司在苗疆治理中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给他们贴上的第一个标签便是苗乱的“煽动者”,认为土司往往“诱苗行劫”[7],是苗乱的“主使共谋”[8]。 嘉靖苗乱中,四川平茶长官司长官杨再显和酉阳宣抚使冉玄在此方面被当时人诟病最多,也常常被后世学者作为土司煽苗为乱的力证。然而,这两位土司真的是导致苗乱的主使元凶吗?让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号井始建于1995年,水位埋深330 m,出水量40 t/h,因地下煤矿的开采,矿坑污染水源经腐蚀井管破损后泄漏向深层岩溶水中,该深井的泄漏污染,对娘子关泉域地下水危害严重,拟采取分段治理和封层止水,阻断矿坑水污染通道。
明辰州府推官侯加地在《苗徼纪事》中详细记载了嘉靖十五年苗乱的起因:
与田兴爵有关的第二次苗乱是在嘉靖二十三年。侯加地的《苗徼纪事》载:
式中:流函数与扰动速度有关,其中:为表面波数(wave number);为液膜射流表面波的复数圆频率,其实部为表面波增长率(wave growth rate);为单位虚数。
江西作为具有丰富历史文化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众多。截至2018年4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已将乐平市、抚州市、南风县、金溪县等列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行列。对江西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与旅游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除杨再显外,在嘉靖苗乱的过程中,酉阳宣抚司冉玄是受到非议最多的土司。总督张岳在奏章中多次抨击他,“封豕之性”[10],乃“奸恶土官”[11],而其主要理由便是酉阳土司冉玄唆使龙许保等苗民攻劫思州府。张岳的指证是否公正、属实呢?首先,查史料可知,思州城被攻劫是在嘉靖三十年,而龙许保等苗民的动乱早在嘉靖二十三年便已经开始了。思州被劫以前,龙许保、吴黑苗等人已多次率领苗民攻劫省溪司、印江县、石阡府。且早在省溪司被劫之后,右参议杨儒便已发出“省溪既被破,则铜仁、思州、印江等处,亦必被害”[12]的警告。可见,思州之祸,早有迹象可寻,只是并未引起地方官府的足够重视而已,从而为后日之祸埋下了隐患。其次,被攻打的思州城并非冉玄管辖、防守的区域,因而,他无需对此负责。《鸿猷录》载:“思州城中居民不数十家,旧有瞿塘卫践更卒戍守。残苗平,城守稍迨,知府李允简方视衙,苗寇百余人佯称瞿塘卒更戍,突入城。”[13]显而易见,思州城被攻陷的主因乃是因苗乱稍平,城守懈怠,且知府李允简到任不久,不了解当地情形。即便要追究思州城失守的责任,也应当向守城明军追责。酉阳土司既不负责思州城的守卫事宜,自然不必为此负责。最后,张岳提供的证据漏洞颇多。在《参究主苗酉阳宣抚冉玄疏》一文中,张岳指证冉玄因“见苗平兵退,地方无事,恐怕上司根究攻打平茶、杀掳官印罪大”[14],故而煽动龙许保等攻劫思州,并提出了三项证据:一是酉阳管下地崩岑、地龙箐、小平茶、沙留等苗寨参与了动乱[15];二是身穿斑丝斜纹绫纳衣服,手执花枪、花牌、钩刀,俱是该司号色军器的酉阳土兵参与了动乱[16];三是酉阳头目张魁参与了动乱[17]。仔细分析这三条证据,没有一项能有力证明冉玄确有牵涉其间,原因在于:查史料可知,地崩岑等苗寨原为镇溪土指挥田应朝下辖苗寨,后因其与冉玄结为姻亲,便将这些苗寨送予冉玄管辖,冉玄再交由张魁管理。[18]然而,田应朝私自将苗寨赠予冉玄的做法并未得到朝廷认可,因而,他仍是该地苗寨的负责人。如若这些苗寨参与动乱,当由田应朝负责,而非冉玄。另外,众所周知,各土司或是为了彼此间的仇杀、或是为了应对朝廷征调,在他们的军队当中,本就征召了许多苗民充任土兵。因而,苗民拥有酉阳土兵的服饰、武器并不稀奇,更不能以此作为冉玄指使土兵参与苗乱的证明。何况,如若果真是冉玄指使,他们更应避嫌,不穿着酉阳土兵的服饰才对。最后,即便张魁确有参与苗乱,也可能是其为了扩张势力而采取的个人行为,而不能以此为据认定冉玄煽动苗乱,他最多应当承担管教下属不严的责任而已。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指控中,最有力的证词是由龙许保和永顺宣慰使提供的。龙许保作为苗乱的首领,本身与协助明廷平乱的酉阳土司有嫌隙,他的话自然不足凭信。至于永顺土司,他与酉阳土司处于同一地域,彼此之间原本就存在资源的争夺和竞争,彼此之间的摩擦从未断过。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永顺土司的证词也不能完全凭信。更何况,据《明世宗实录》载:当时,龙许保所带领的苗民“俱服土兵衣甲,诡言永、保二司兵出哨者”[19]。因而,永顺土司的证词有为撇清自己、嫁祸他人的嫌疑。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因此,尽管张岳上奏章弹劾,但明廷并未对冉玄进行惩处,这又进一步间接证明了其证据并不充分,不足以给冉玄定罪。由此看来,称酉阳土司冉玄煽动苗乱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而是张岳推脱罪责之辞。
查史料可知,田兴爵为筸子坪长官司长官,龙老恰和龙母叟则是筸子坪下辖乌牌寨的苗民。邵鉴怀疑乌牌寨苗窝藏叛苗所劫财物乃是事情的起因,但从龙党叟不久即被释放这一结果来看,他并未找到切实的证据。因而,导致龙母叟叛乱的直接原因虽是田兴爵,但并非是由于其暴虐统治或煽苗为乱,而是邵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逮捕苗民,并将其迫害致死。龙母叟对于田兴爵的仇恨,也并非因他压迫苗民,而是因其按照土司制度规定,履行土司职责,为明廷提供协助。因此,邵鉴的处置不当和草菅人命才是导致苗乱发生的主因,他应为此事负责。
二、土司党庇苗民之说与明廷赋予土司的职能自相矛盾
除煽动苗乱外,不少官员还将苗乱绵延的罪责归结为土司对苗民的党庇。兵部科都给事中何光裕在奏章中写道:“南苗作孽,恃诸司土官为之党庇也。”[20]巡按御史董威更是在奏章中明确指出,“湖广永保、四川酉阳各土司以养苗为利,招藏泄漏”[21],以致苗患蔓延不息。具体而言,各位明臣所说的“党庇”主要指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其提供窝容之所;二是阳顺阴违,不肯用命。
张岳在《答杨佥宪》一文中批判道:“贵州苗地,纵横不过百五十里,苗不及一千,而敢旅拒官军,荼毒齐民,数年无如之何者,所谓‘奸民投住,土官交通’,尽之矣。有奸民为之耳目,故出则必有所获;又有土官为之窝容,故败则必有所归。”[22]张岳此言最重要的例证便是平茶司土司杨和招倡乱首领龙老课为土兵一事。然而,杨和这一看似荒唐的做法,并非出于反抗中央的目的,甚至很难称得上严格意义上的欺瞒行为。因为招抚苗民本就是土司分内之事,为听招的苗民提供庇护或是重新招抚动乱苗民也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因而,称土司“党庇”苗民本就与土司制度所规定的土司职能相抵触。与此同时,在明代设置的哨堡中,原本就有征召不少苗民,甚至降苗驻防的情况。据侯加地的《边哨疆域考》记载,箭塘营就是由“降苗龙六保把守”[23],靖疆营中亦有降苗[24]。既然龙老课听招,聘其为土兵,安排他去协防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再加上,苗民时叛时降,要严格地区分顺苗和叛苗原本并非易事。从这一基本情况出发,要把杨和的行为定性为“欺蔽”,并不合情理,他最多要为没能有效管控听抚叛苗而承担行政上的失职之责,谈不上包庇、窝容苗民。正是基于以上情况,因而明廷仅是令杨和杀贼赎罪,也没有施以重惩。
纵观所有计算机网络系统,都普遍存在一定的漏洞,理论上而言,几乎不会存在没有漏洞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事实也的确如此,无论是Windows系统还是Solaris或是Linux等各种系统,都没有办法彻底规避来自系统内部的冲击。当然,计算机更多的漏洞来自于后期用户的自行下载和安装软件的行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系统漏洞趁机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再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转卖处理,以此牟利,给计算机网络的使用者带来许多的安全隐患。
此外,佥事倪壮猷在《四川酉邑湖广永保四司改隶黔中邑》中指责道:“四司土兵,精壮枭勇,悉苗之情形,而长技过之。向遇征讨,屡奉调遣,独不加一矢于苗者,能制苗之死命而不欲也”[25]。就连在治理苗乱过程中屡建功勋的永顺和保靖土司也曾因此遭到弹劾。嘉靖二十七年,巡抚贵州督御史李义壮就在奏章中点名批评道:“土官彭明辅、彭荩臣及其属张文宪等阳顺阴逆,莫肯用命,以故师老财匮而功弗成。”[26]事实上,指责土司阳奉阴违的说法本身就是个伪命题。诚如上文所言,招抚苗民本就是中央王朝赋予土司的重要职责。对于接受招抚的苗民,土司自然有维护他们的义务。还应注意的是,在整个嘉靖苗乱的过程中,明廷应对苗乱的政策变化无常。以万镗为例,上任之初,他便对苗民行招抚之策,效果不佳后,又改抚为剿,剿之不克后,又以重赀招抚。待张岳任职之后,又力主征剿。而嘉靖二十七年,正值张岳又改抚为剿的政策动荡期。明廷在理苗政策方面骤然、反复的变化,定然使得各位从征的土司无所适从。在此背景下,各土司采取观望态度也算情有可原。而在其后,张岳“以剿促抚”的政策确定之后,永、保土司皆全力协助,建功颇多,甚至可以说,没有土司的协助,明军不可能顺利平定苗乱。因而,土司阳奉阴违一说无法成立,“不加一矢于苗”的说法更是言过其辞,也属推脱剿苗不力的罪责之辞。
从上文可知,虽然平茶土司杨和招抚叛苗充任土兵确有不妥,但这种行为并非出于反抗明廷的目的,而是在履行明廷赋予他们的土司职能,永顺、保靖土司更是在嘉靖苗乱中屡次立功,用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对明廷的忠诚,称他们党庇苗民,的确言过其实。
三、土司残酷压迫苗民也不是导致嘉靖苗乱的重要原因
二十三年十月,先是筸子坪土官田兴爵系辰州狱,诸苗以其地主,贿脱,归事之。兴爵大淫虐以逞,苗怨怒,毁其公署以叛,蔓引镇溪苗亦叛。[30]
这则史料清楚说明了,导致嘉靖十五年苗乱爆发的原因乃是铜仁府知府魏文杖毙苗民吴朗拱一事,而非平茶司土官杨再显的煽动,知府魏文才是导致苗乱的元凶。细言之,魏文在处理苗民吴朗拱与原告生员之间诉讼的过程中有诸多处理不当之处:一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鉴于被告吴朗拱是铜仁长官司所招抚苗寨中的苗民,按照常理,铜仁府应邀请铜仁长官司土司协同审理案件,但事实上,魏文无论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其后苗乱发生之后,都没有与铜仁长官司土司协商,更谈不上协调处理;二是其处置的标准,既没有参照苗例,甚至也不是严格按照明代律法②,而是一味偏袒汉族生员,对吴朗拱从严、从重处置,将其乱棍打死;三是作为铜仁府的知府,魏文本应了解当地苗情、苗民与土司、土司与土司之间错综复杂关系以及土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他却没有恪尽职守,在田汝成、荀瑞作出错误决策,欲将铜仁长官司下辖、邻近湖广的旦逞苗寨作为“偿渠兵值”的代价时,未加劝谏,而是为了尽快平息事端,轻率地将铜仁司印信契券付予杨再显,为后来追回印券、苗乱复发一事埋下了隐患。至于平茶长官杨再显,他之所以牵涉其间,最初乃是因其辖地与铜仁交界,在认同中央、为国建功方面表现突出,且同为苗族土司,因而,应地方官员的邀请,协助招抚苗民。而从结果来看,他也的确没有令官府失望,果然成功招抚苗民,为国再立新功。但其后,贵州巡抚却推翻之前的允诺,将许给的契券取回、焚烧,代之以一千两白银。这样一来,旦逞苗寨便不再是杨再显的辖地,他自然也无权管辖,更无需为此担责。文献中所谓的杨再显“煽苗为乱”,很可能只是他不再约束苗民、放任不管而已,但既然并非其领地,这一做法自然也无可厚非。正因如此,苗乱复发之后,朝廷并未因此对杨再显进行惩处。总之,嘉靖十五苗乱爆发的始因乃是地方官员的处置不公、执法犯法,复发的原因则是地方官员的处置不当,平茶土司杨再显不应为此担责。
的确,在嘉靖苗乱中,与土司相关的苗乱有两次,且两次都与筸子坪土官田兴爵有关。第一次是在嘉靖十八年。侯加地的《苗徼纪事》载:嘉靖十六年,都指挥使邵鉴言:
湖广苗听铜平叛苗纠拽,所劫财物藏于筸子坪苗头龙老恰、龙党叟寨内。镇筸守备陈表令土官田兴爵诱出二苗,擒解辰沅兵备道监候。老恰毙于狱,党叟寻释放。十八年,老恰男龙母叟见父死,深恨田兴爵,遂聚众攻劫该司得禾冲等二十一村。[29]
虽然明代官员及后世学者往往以平茶土司杨再显及酉阳土司冉玄为例证明土司是煽动苗乱的元凶,但从历史实际情况来看,两者都是苗乱发生在前,他们参与在后,且他们之所以身涉其中,皆是受明廷邀请,协助平定苗乱,且为苗乱的平定贡献了自己力量。将嘉靖十五年和嘉靖三十年苗乱发生的责任归咎于他们二人,实在有失公正。
贵州铜仁司管辖旦逞寨苗吴朗拱纵酒缚佃户,其家生员告呈铜仁府,知府魏文(《明世宗实录》中写作魏文相)杖毙之,其子吴柳苟遂纠党攻劫乡村。石思道兵备佥事田汝成及守备指挥荀瑞令四川平茶司土官杨再显招抚。魏文许将叛苗地方割与酬功,付以铜仁司印信契券。再显果招安苗贼。后,贵州巡抚不允前许给,取印券焚之,以银一千两偿其劳。再显失所图,遂煽苗出劫为乱。[9]
矛盾的是,人们一方面认为土司煽苗民叛乱、为苗党庇,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土司残酷压迫苗民,从而引发苗乱。不少苗族史的研究者从阶级压迫的角度出发,认为:“土司的土地世代承继,官职世代相袭,淫威代代积累,年长月久,就形成了极端专横的封建统治阶级”[27],因而,“苗族人民不堪土司的苛虐,多次群集反抗”[28]。在分析嘉靖苗乱的过程中,学者们常常以筸子坪土官田兴爵为例,加以证明。事实究竟如何呢?
微型量热仪(MCC)是在规定温度下,以O2消耗量来测定材料燃烧时的热释放速率,其优点是消耗材料少,测试稳定。它可以有效地预测材料在真实火灾中的燃烧情况。MCC测试的数据主要包括热释放峰值(PHRR)、总热释放(THR)和最大热释放温度(Tc)[21-23]。这些数据可以为材料燃烧性能提供量化的指标,PA6/PAPP复合材料的热释放见图6,热释放数据总结于表5。一般来说HRR越低,表明材料越不容易燃烧,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就越小[23-26]。
即便在出兵镇压苗乱的过程中,明廷也很明确,以剿作为招抚的辅助手段。实际上,官员们在以抚为主,以剿促抚方面早有共识。嘉靖朝时,朝廷中有以严嵩为代表的主抚派和以张岳为代表的主剿派。但即便是力主征剿的张岳也很清楚,剿不过是为抚铺平道路,因而,他在奏章中说道:“今日机宜,必征之而后抚可定,守可固也。”[39]在嘉靖苗乱过程中,考虑到湖贵的情形与其他省份不同,大多有旧管土司,一旦发生动乱,“非用该管土官招之不信”[40],因而,征剿过程中的招抚工作通常也是由旧管或周边土官来实施,且成效显著。例如:嘉靖十五年,平茶司土司杨再显成功招抚旦逞苗寨;嘉靖二十一年,筸子坪乌牌寨苗龙母叟叛乱之后,明廷便 “责令由永顺宣慰彭明辅、保靖宣慰彭荩臣、四川酉阳宣抚冉玄、平茶邑梅长官杨再显招抚约速抚谕”[41],并于嘉靖二十二年,“抚出贼首龙求儿、龙母叟,并从恶龙柳补、吴老瓦等”[42];嘉靖二十四年,万镗“遣两省监司挟所隶土官,谒贼营谕抚”[43],又将龙许保、吴黑苗等成功招抚。待苗乱平定之后,“苗俱各认其土官,求为之主,免于诛杀”[44]。就连之前因筸子坪土官田兴爵暴虐而乱的苗民,“亦请其土官田兴爵至寨,劫牛酾酒,妻子罗拜,情愿起立衙门,复还旧治”[45]。可见,对于苗民而言,周边土司与其世代相邻、血缘相连且了解其文化,因而,相较于明廷的统治,土司的招抚、管辖更加容易被接受。以上种种足以证明,土司不仅在招抚苗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且收效良好。
载腊尔山久之,兴爵稍聚众,自大,反恃上官势遍淫诸苗妇,且虐诸苗之脱己者。尝至土兵隆反家,呼其妇不至,杀其求子猪,罚之。值邻人鰕阿留死,或告兴爵,阿留有弟妇貌美。弟死,与阿留同洞居。兴爵遂夺阿留弟妇,负以牛,将入山。隆反忽率众遮兴爵。诸苗被虐者亦匈匈前。兴爵知不敌,乃挟刃且战,却会铜仁苗久逋赋,知府按逋籍责见户,且亡命。知府乃责土官偿之,于是,平头长官者怀印与所部诸苗奔逃至蜡尔。遇兴爵,爵遂附之,合拒筸子苗,共保蜡尔,称兵反。官军讨之,不能克。[31]
结合这两段文字可知,在嘉靖二十三年以前,田兴爵与其治下的苗民关系还是不错的,因而,才会出现他被逮捕入狱之后,苗民认为“吾父母官久禁,当救之”[32],并千方百计帮他逃狱的情况。只是事后,田兴爵因“求索无厌,淫苗妻子”[33]才引发众怒,导致苗民骚乱。还应看到的是,从苗民烧毁田兴爵官署这一反应来看,即便土司想要苛虐苗民,也是要冒着极大风险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苗民本就彪悍,有仇必报,即所谓“苗家仇,九世休”[34];另一方面,是由于土司常征用苗民充任土兵,因而“平昔土官所以制苗之伎,彼皆有之,而以反制土官,故其气益壮”[35]。这样看来,并不如后人所想象的那样,土司对苗民可以为所欲为、任意施暴。况且,官员苛虐民众并非土官中独有的现象,在流官中也是屡见不鲜,问题在于:一旦苗民受到官员欺压却投告无门,无处伸冤,故而,他们只能诉诸武力,与土官抗衡。然而,此时苗民的骚乱仅是小规模的动乱,其矛头也并未指向官府,称不上苗乱,仅是个别村寨反抗土司的行为而已。导致此次苗乱更重要的原因,乃是铜仁府过激催缴赋税的行为。对此,明臣中的有识之士也深有共识,如:少卿周弘祖在《议处铜仁疏略》中便中肯地写道,铜仁之祸“虽由长官衰弱,不能钤束各苗,亦从前有司不能抚绥所致”[36]。这样看来,官府在收缴税赋过程的处置不当才是导致此次苗乱的主因。
从以上两次苗乱来看,田兴爵的表现并非无可指摘,但在嘉靖十八年的苗乱中,他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为了履行土司职能,充当明廷的帮凶,出卖苗民,而在嘉靖二十三年的苗乱中,他的确有欺凌苗民之举,但官府过激催缴税赋的行为才是导致大规模苗乱更重要的原因。如此看来,称土司残酷压迫苗民导致苗乱一说,不过是官员们为了推脱责任的说辞而已。
四、土司在嘉靖苗乱中扮演着招抚者、协防者和助剿者的角色
从嘉靖苗乱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司不仅不应为导致苗乱负责,事实上,他们在苗疆治理过程中主要履行着三个方面的职能,即:抚、守、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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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贵州提学副使谢东山在《议处铜苗事宜》一文中写道:“自古用兵未有大得志于蛮夷者,岂中国之力不足以胜之哉?势不便也。故征未可易言也,夫抚之于驭夷也。”[37]显而易见,招抚原本便是历代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实施的主要政策。明廷对苗民的招抚则主要由土司来落实。根据实施招抚的时间,可分为平时的招抚和战时的招抚两种。嘉靖苗乱发生以前,对于腊尔山区的苗民而言,土司的招抚尤为重要,且已有成效。周弘祖在《议处铜仁疏略》中介绍道:“此苗与广西瑶壮不同,原有土官管辖,原有印信文册,原有旧额钱粮。”[38]可见,在苗乱发生以前,腊尔山周围的诸位土司各自都有自己招抚、管辖的苗寨。发生在这些接受土司招抚苗寨的重大事务,均由各土司自己负责。虽不能说土司对苗民的治理完美无暇,但至少有了土司的管理之后,各自为政、难以管理的苗族村落便逐渐化零为整,更加便于治理,且一旦苗民与土民、汉民发生摩擦,也有了解苗族风俗人情的土司负责处理,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此外,《蛮司合志》又进一步提供了此次苗民动乱的细节:
除了招抚之外,“贴防”也是土司的重要职责,以监控苗民、预防苗乱的发生。嘉靖二十三年,攻克腊尔山后,万镗便“量留永保土兵与镇筸、五寨兵防守”[46];嘉靖二十七年,万镗撤兵之后,“调土汉兵五百守铜仁,又调酉阳土兵一千守小桥,平茶长官司土兵一千守毛口,凯里司土兵龙必昇等一千守地架”[47]。这些材料可知,在苗乱频繁之际,对于腊尔山四周的重要城隘,不仅有明廷的官兵防守,同时也征调了周边土司的土兵协防。苗乱平息以后,张岳罢湾溪等堡,更设十二哨,且在各哨所中也征用了许多周边土司的土兵。侯加地的《边哨疆域考》中就提到,永安哨附近的苗路[48]、强虎哨[49]由永顺土兵营担承,筸子哨、洞口哨则由保靖土兵营担承[50]。这样看来,无论是在平定苗乱过程中,还是在平时苗疆附近哨堡的防守方面,土司派遣的土兵皆承担着协助明廷防守苗疆边防的重要责任,是朝廷的重要助力。
在平定苗乱过程中,因土司“地迩苗寨,则险易可知,以夷攻夷而调用易集”[51],因此,明廷常常征调周边各土司“助剿”。具体到腊尔山而言,一旦苗乱发生,“湖广则用所属永保、镇筸、大剌司所土兵,贵州因本身无兵,则用四川所属酉阳宣抚司及平茶、邑梅长官司土兵”[52]。在嘉靖苗乱的过程中,征调土兵的事例随处可见。嘉靖十九年,五寨司苗民侯答保和镇溪亚酉苗龙柳比诱苗动乱时,辰沅兵备副使李瑜便征调永顺、保靖宣慰司土兵约1000人前来平定苗乱。[53]保靖土司彭荩臣之子彭守忠甚至自愿 “报家丁土兵五百名从征”[54]。结果,“生擒首恶龙答巳等七十七,各俘获贼属五十二名口,并擒获奸细侯答保解道羁候”[55]。嘉靖二十二年,明廷又征调永、保、酉、平等处土兵及附近官军一万一千七百名前往爆木坪、丫剌关等处平叛。结果,彭宗舜等“克破腊耳、雷公、木叶诸寨,夺回被留抚苗百户姚伏、黄金,俘贼四百余名解验”[56],再次立下大功。嘉靖三十年,思州被劫之后,张岳又一次调遣永、保二宣慰,“会兵讨湖苗助逆者,斩其渠首数十人”[57]。嘉靖三十一年,石邦宪也是在乌朗土官田兴邦等的帮助下,将吴黑苗斩获,苗乱才告平息。可以说,在嘉靖苗乱的过程中,明廷获得的每一份战果都离不开各位土司的协助。
巡按湖广御史贾大亨在奏章中写道:“各土官先非有大功劳于国也,特以颇习夷情,力能制御,故世之爵,上籍为外藩。”[58]这句话一语道破了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重要价值,即“颇习夷情,力能制御”。更确切地说,明廷之所以对苗疆地区采取土司代管、“治之以不治”的政策,主要是由于苗、汉双方在生态环境、生计方式、价值观念、社会发展阶段方面均存在难以兼容的巨大差异,故而,“不可以中国之治治”[59],而只能借助于通晓苗情的土司实施间接统治。《楚纪》中写道:“我皇族肇平南土即设永顺、保靖于湖,设酉阳于川,而施夔、贵、竹各有安抚、宣抚及长官诸司,兼收并蓄,纳污包荒,治之以不治而已。”[60]显然,明代自建国之初便以“治之以不治”作为方针,在苗疆近地设立土司,将治理苗疆、代管苗民等职能交予土司来履行。
综合前项种种来看,虽然明代官员及后世学者对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作为非议颇多,但称其为苗乱“煽动者”、“党庇者”以及苗民“压迫者”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土司在治理苗疆过程中虽然并非表现得完美无缺,但将苗乱频发乃至绵延不绝的主因归结于他们,未免有失公道。在嘉靖苗乱过程中,土司大多遵照土司制度的规定,在抚、守、剿各方面协助明廷。他们是明廷的招抚者、协防者、助剿者,在协助明廷治理苗疆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事实上,如果没有土司的协助,明廷是很难对苗疆实施有效治理的。此外,在肯定土司有利于苗疆治理的前提下,也要看到土司代理苗疆政策的确存在不少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缺乏监督且以人治而非法治为主的背景之下,对苗民管理的好坏取决于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因而,土司之中,既有永顺、保靖土司这般“素修行止者”[61],也有似铜仁、平头土司这种“长官衰弱,不能钤束各苗”[62]者,自然也难以排除个别不法土司苛虐苗民的情况。然而,瑕不掩瑜,明代土司在治理苗疆方面,功大于过。
注释:
①如:伍新福在分析苗乱频繁的原因时说道:“地方官吏和土司土官对苗民的凌辱欺压是导致起义的直接原因。”参见伍新福、龙伯亚:《苗族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第273页。《苗族简史》中也称:“被派来戍守苗区的文武官员,又与土官沆瀣一气,‘虐人、肥己,致令诸夷苗民困窘怨怒’,屯军霸占田地,骚扰人民,驿站经常派夫派马,勒索财物。因而苗族人民反苛派、反卫所屯田、反官吏、土司的斗争,也就不断发生。”参见《苗族简史》编写组:《苗族简史》,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495页。《苗族历史与文化》中写道:“生活在土司制度下的广大苗族人民,在遭受沉重的经济压榨的同时,人身亦难有保障”,“许多土司上傲官府,下虐百姓,导致政令不通,民怨四起”。参见李廷贵、张山、周光大主编:《苗族历史与文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5-46页。陈心林认为:“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的主要族群土家、汉、苗之间已形成了不平等的族群关系。具体说来,土家族处于主体民族的地位,汉族处于附属地位,苗族则是受压迫的。”参见陈心林:《南部方言区土家族族群性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68页。谢晓辉在论文中写道:“与其说土官‘惟命是从’,辅佐政府出征平苗,莫若说土官在苗乱中,与政府讨价还价,左右逢源。”参见谢晓辉:《只愿贼在,岂肯灭贼?——明代湘西苗疆开发与边墙修筑之再认识》,转引自魏斌:《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49页。
首先,化学实验教学是一项探究性活动,教师不能为了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就一味让学生只进行验证性实验,让学生按照教材规定的原理、实验步骤进行实验,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教师单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灌输,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和实验探究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教师要为学生合理安排探究性实验,在化学实验教学中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结合学生对化学实验的认知结构和客观条件,为学生选择探究性实验内容,让学生自己设计实验、动手实验、观察现象、分析数据,使学生通过独立操作整个实验过程,巩固化学理论知识,提高实验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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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上文清楚地记载,吴朗拱被告的原因乃是 “纵酒缚佃户”,更直白地说,他所犯的错误仅仅是因为喝醉酒,而将生员的佃户捆绑起来。按照明代的法律,这样的罪行究竟应该处以怎样的惩罚呢?文献中虽然很难找到类似的事例,但是,可以将其与明代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比照。《明会典》卷27载:“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缚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卷169又载:“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从这两项法律条文可知,在明代,即便是殴打、捆缚官军这样严重的罪行,得到的惩处也仅是充军。比较而言,且不论吴朗拱是因“醉酒”而非清醒状态做出的突兀举动,铜仁府知府仅因其“缚佃户”的不当行为将其杖毙,这一处置结果显然是过重了。且即便是因此而导致苗乱,铜仁府知府魏文也未因此而受到朝廷惩处。可见,魏文的这一做法在当时并非出格的行为。更确切地说,在处理苗汉冲突的过程中,偏袒汉民,严惩苗民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这就是当时苗民的真实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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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i's Roles in Governing Miao Region from Miao Tribes'Unrest in Jiajing
YIN Ning
Abstract: From Ming Dynasty,Miao's unrests had taken place frequently.Therefore,Ming Dynasty mainly adopted the method that implemented indirect rule through Tusi.However,Ming officers and scholars of later ages held negatively attitude to Tusi.But,the facts of the Jiajing Miao unrest were that Tusi's cruelly oppressing or inciting was not the major cause of Miao tribes'unrests,sheltering Miao was Tusi's function which Ming Dynasty endowed them and had specific and practical reason.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 of Tusi instirution and their actral deeds in governing Miao region,they were convertor,defender and assisting eliminator.Their positive role was greater than negative influence.
Key words: Miao Tribes'Unrests in Jiajing;Miao Region Governing;The Functions of Tusi
中图分类号: K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5681(2019)01-0001-06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多卷书)》(批准号:18ZDA173)、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视域下明清时期腊尔山区的苗乱研究》、土司专委会课题《保靖土司国家认同的双向建构研究》(批准号:17ATS01)、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明代保靖土司的国家认同研究》(批准号:17A177)、湖南省社科联项目《土司制度的完善与国家认同的强化研究——以明代酉水酉水流域土司为例》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 2018-10-12
作者简介: 尹 宁(1981-),女,湖南衡山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讲师 博士,主要从事土司制度及民族史研究。
[责任编辑 张 科]
[责任校对 张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