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
胎儿是人类最初始的特定状态,无视胎儿的权益也就是对人权的不尊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工业的发展,侵害胎儿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医疗不当、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等对胎儿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但保护措施却极少,影响着人们对人权尊重的价值观。
我国现行法律因为采用绝对保护主义,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没有出世,根据现行法律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这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极不相符,在法治社会,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热点话题,尚未出世的胎儿面对各种各样的伤害,该怎么去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虽然我们国家在法律上不断扩大胎儿权利的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使胎儿权益的保护没有法律根据,保护胎儿权益不受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困难。
一、胎儿概念
从医学角度,“在女人的卵巢里,精子和卵子相互联合,发育到小儿出世这一阶段,未完成人形时叫做胎儿”。即从妊娠之时起到出生时在母体内均叫做胎儿。
从法律角度,胎儿是处在母亲胎盘中的生命体,即是准自然人在母亲体中到完全脱离母亲身体的一个阶段的既有形态,是一个准自然人向自然人过度的一个阶段。
二、胎儿权益
自然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我们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拥有,在死亡的时候丧失。那么胎儿在尚未出生的情况下是没有独立的人格的,是没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的。这就会造成正在母体中的胎儿权益受到侵权的时候,不能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耽误了向法院起诉索赔的最佳时机。
笔者认为,在涉及有关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应该自妊娠之时起就具备了相应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是在母体内尚未脱离母体的“准自然人”,由于胎儿是人类的一个特别形态,即使在未出生前自己的身体或者母亲身体遭到外界的伤害时,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胎儿不会给社会给他人带来威胁,因此胎儿只需要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不用承担责任和义务。
目前,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了胎儿的继承权,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继承法上基本明确了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笔者认为,在未来立法中还应当考虑明确认定胎儿的身份权和健康权。身份权指胎儿作为亲属的身份带来的各种权利,身份权为胎儿出生以后的健康成长,受良好的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健康权是指胎儿有生命的尊严和权利,法律保障胎儿的生命权,胎儿只要孕育在母体中就是一个切实存在的真实的生命,任何人只要对胎儿的生命造成伤害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胎儿人权和生命的尊重,对胎儿母亲的尊重。
三、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的迫切性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社会中,胎儿的权益受到各方面的威胁,胎儿权益受到侵害事件不胜枚举。有城管不文明执法踢死母体中胎儿的案例;曾经一度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虽然计划生育控制了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但计划生育强制引产使胎儿不能降生,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有父母不满意孩子性别采取堕胎的措施打掉一个生命;有车祸导致孕妇流产失去一个无辜的生命而不能得到赔偿等等。胎儿的权益在社会中不断遭遇着种种的伤害,而法律在胎儿权益保护中有很多纰漏,并不完善。在刑法中也没有关于明确的罪罚相当的伤害胎儿权益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法律上往往对母亲的权益有保护规定,对胎儿的权益保护却没有规定。但胎儿与母亲是一个身体共同体也是权利共同体,一方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另一方不可能没有伤害。
不论是人类还是生物,生命都只有一次,即使胎儿不是一个自然人,但是胎儿也是一个生命,是人类的必经阶段,拥有神圣的生命尊严,保护胎儿就是在保护人类的繁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胎儿如果受到了外界的伤害,人类也难以得到延续,胎儿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人类,对自然人的保护就无从谈起。保护胎儿的权益有利于人类的文明与繁荣,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人类用法律自我保护的意识,有助于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让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处受法律保障的社会,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幸福感。
我们要将胎儿的权益置于伦理,法律,人情之中进行综合考量,切实保护胎儿的权益,保护人类的繁衍生息。
四、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我国现行民法缺少对胎儿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等纯获 利权益的完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虽然明确保留了胎儿继承的份额,为胎儿的部分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胎儿应该继承多少,怎样保障继承得以实现,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1)《民法总则》对胎儿权益规定不完善不具体
《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法条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中“等”还包括哪些权利呢,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补充规定,胎儿到底有哪些权利的范围不具体确定,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
(2)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死者生前被抚养的人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胎儿因为还未出生就不是被害人要抚养的人吗?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如果作为胎儿的父亲被侵权致死,胎儿没有被抚养费赔偿,其出彺后的抚养权势必被损害。
五、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1、赋与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权利,建议应该总括的规定只要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列举出胎儿一边儿所有具体的权益。
2、明确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
将胎儿的权益完整的纳入立法规定,完善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是人民的呼声,历史的选择。要保护胎儿的权益除了要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胎儿享有权益的范围。
(1)法律中规定胎儿的健康权
当胎儿的母亲身体健康遭到他人损害时,胎儿出生后,对于侵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其身体不健全,健康受损害,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的监护人可以代理胎儿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完善胎儿的继承权和接受赠与权
虽然胎儿不能做出接受赠与的表示,但胎儿可以作为受赠人。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份额,规定胎儿具体的继承份额。
(3)侵权法中拟制胎儿是受害人生前抚养的人
法律可以拟制规定“当受害人死亡前胎儿已经孕育于母体中的,胎儿也视为由受害人生前抚养的人,应当支付胎儿必要的生活费。”这样胎儿出生后可以不增加受害人亲属的负担,保障孩子成长基本的物质生活。
胎儿是家庭幸福的希望,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社会进步的链条,是人类繁衍的种子。保护胎儿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就是保护人类文明。让我们用法律做伞为胎儿,也是为人类文明共同撑起一片晴朗的天!
作者简介:王红,女,四川仁寿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论文作者:王红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3/7
标签:胎儿论文; 权利能力论文; 权益论文; 法律论文; 民事论文; 自然人论文; 生命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