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工伤补偿保险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法论文,日本论文,工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的《工伤补偿保险法》制定于1947年,这部法律的第一条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对工人因业务上的事由或因上班造成负伤、生病、残疾或死亡者,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实行必要的保险给付。同时,谋求促进这些因业务上的事由或上班而病残的工人重返社会、救援该工人及其遗族、确保工人的劳动条件,以利于工人福利的改善。”
工伤保险由政府主管,平时由一个专门的审议会负责处理具体的工伤保险事务,主要是各种保险给付。审议会的委员由劳动大臣任命,其中工人代表、雇主代表和公益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如前所述,工伤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工作而致伤,一类是因上班而致伤,因此就工伤所进行的保险给付也分为所谓“业务灾害保险”和“通勤灾害保险”,这两类给付都包含六项内容,即疗养的补偿给付、停职期间的补偿给付、伤残的补偿给付、对遗族的补偿给付、对死亡者的丧葬费补偿给付和伤病补偿养老金。至于保险费用则由政府依据一部相关的法律《工伤保险费征收法》来向相关的企业主进行征收,另外,根据《工伤补偿保险法》第26条,国库也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补助一部分费用。此外政府还负责举办各种劳动福利事业。
该法制定50年来,确实对保护日本工人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日本进入现代发展阶段较晚,其传统中没有西方那种公益思想,国民中间也缺乏现代社会福利意识,而是主张牺牲和忍耐。任何一个工业社会的形成都是以原始积累阶段开始的,为了进行工业发展所必需的物质积累,有时需要忽视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基本权利,日本作为一个后起的、没有什么资源的狭小国家能够后来居上,富甲全球,条件之一便是其社会福利事业一直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以这部《工伤补偿保险法》来说,其所以能诞生也是因为当时日本处于美国占领之下,加上战后民主运动的兴起,外力的推动和其内部广大劳动人民的争取才能有这一成果。
尽管如此,这部法律也只是保证了工人的最低限度的一些权益,例如该法规定,因工伤而停职的保险补偿每日给付仅为平时日工资的60%,而在西北欧一些国家,即使不是因工伤得病请假,也可获工资的80%。再如这部法律最初规定,如果对保险给付决定不服,可以向工伤补偿保险审查官提出审查请求,如果对审查官的决定也不服,需要向劳动保险审查会提出再审请求,只有在审查会作出裁决后,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近年来日本因有名的“过劳死”导致工伤索赔案日趋增多,很多案件的审查迁延日久,很不利于保护工伤受害者。直到1995年7月6日,日本最高法院才作出判决,要求避免由于裁决机关的裁决拖延而使国民应享受的司法救济权利遭到迟误。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精神,日本劳动省(部)才于次年二月向国会提出对工伤保险法的修改草案。1996年5月, 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改草案,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法规定,如果对工伤保险给付决定不服可以向保险审查官提出审查请求,如果审查官3个月后仍未作出决定, 申请人即可向劳保审查会提出再审查决定,此申请后再过3 个月如果审查会仍未作出决定,则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这才总算比以前有了些许进步。不过这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日本与西方伙伴国相比仍是一个福利制度相对落后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