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生命辩证法的理论个性与当代存在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论马克思生命辩证法的理论个性与当代存在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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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7-0001-16

      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以其超越思辨辩证法纯理论逻辑而指向现实生活的权利关系,以其独特的政治路向体现出对无产阶级的解放、自由与幸福的真实关切与担待而呈现出的未来取向等,彰显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整体理论面貌和本质性价值内蕴,凸显了马克思辩证法在西方辩证法理论谱系中丰富而独特的理论个性。如此,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革命,整体性地推进了马克思哲学超越思辨哲学,直面现实生活而运思的生活哲学品质。然而,在目前学界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中,马克思辩证法所内具的现实批判精神、为生活主体的价值诉求所做的价值合法性辩护,以及立足于现实生活历史性嬗变的逻辑而展开的对生活未来性建构等诸多个性特征被遮蔽了,最终导致了对马克思辩证法本质判断的错位。对于理论界的诸多误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马克思辩证法置于知识论视域,忽略其原有的价值维度。这一误读的关键在于将马克思的辩证法体系所包含的命题与范畴,视为毫无价值内蕴的知识性命题和形式性概念、范畴,辩证法体系蜕变为一种理论知识系统。对之的把握即是增加一些理论思辨和思维的知识,更进一步说,马克思辩证法成了知识生产的工具与手段,是知识生产的辩证法。

      第二,将马克思辩证法囚于观念论视域,忽略其不可或缺的现实性维度。这一误读将马克思辩证法仅仅视为一种观念运动的内在秩序与逻辑,是观念自我生成、自我扬弃和自我超越的法则;这就彻底抽离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现实性基础,悬空了马克思辩证法所承载的现实生活内涵,于是马克思的辩证法蜕变成了观念的凌空舞蹈,成了观念辩证法的另一种形态。

      第三,将马克思辩证法限于纯思维逻辑领域,忽略了其深刻的历史规定。这一误读将辩证法仅视为一种思维方式、思维方法,忽略其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指涉的思维对象的历史性差异,以及该种方法所具有的历史批判性特质。如此,马克思的辩证法便嬗变为没有任何现实内容的抽象的思维形式逻辑。事实上,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的确有一个方法论向度,它是超越感性经验思维和知性思维的辩证思维,强调不停留于对对象和事物的表象和“抽象”的把握,而是要直达事物,把握对象的本质与变化规则、规律。如此,辩证思维在确认、肯定事物、对象的前提下,侧重于对事情、对象和现实生活否定性、未来性的把握,也就是说辩证思维方法在侧重于对对象确定性的把握之前提下,着力于对对象的不确定性,亦即变动性和发展性的把握。马克思的辩证法思维不但具有思维方法的维度,还具有生活本体的向度。若将马克思的辩证法等同于辩证思维方法,这不仅仅大大删除了马克思辩证法丰富的真实内容,更为重要的是使马克思辩证法丧失了对现实生活的批判与改造力量。

      第四,将马克思辩证法禁锢于板块领域中,忽略其辩证法的整体性。此种误读将马克思辩证法分解为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辩证法、经济生活中的资本辩证法,以及精神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所蕴含的辩证法逻辑。将马克思辩证法简单等同于辩证法在某一领域中的显现,这种做法丧失了对马克思辩证法整体性的把握,大大压缩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空间与理论视域,是以牺牲马克思辩证法的完整性为代价的。

      第五,将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简单对立或简单等同。这一误读主要是指在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确认上出现的思维误区;这是二元对峙的思维方式在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关系处理上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在此问题上并未真正体现辩证思维。对此,理论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倾向,要么将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截然断裂开来,忽略了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内在理论渊源,其目的是为了更加鲜明地凸显马克思哲学的革命性与创新性;另一个方面又将马克思辩证法简单等同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历史性衍生,将二者形式性地等同起来,忽略二者在理论支点、价值立场、理论目的、精神旨趣等诸多层面所具有的内在差异。这一研究倾向的症结在于未能从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直面的现实问题的差异,进而从辩证法的历史形态与整体的意义上深入对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进行透析。如此,既未能解开黑格尔辩证法“神秘”的本意,未能真正揭开马克思“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的“秘密”,更未能落实马克思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对辩证法展开的独立创造之所在,由此导致一系列对二者关系的外在性结论。

      第六,对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类型之判断迷雾重重,导致马克思辩证法的生活本质归宿的缺失与迷失。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本质判断可谓多样杂陈,形成了所谓的多元研究范式,冠以不同的称谓,譬如“唯物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或“资本辩证法”等。事实上,这些以不同称谓而构建出来的、蕴含不同研究范式的“马克思辩证法”,就其所展现的理论构架、理论重心、理论取向以及精神气质,以及其中所蕴含的理论价值诉求,都存在着或大或小、或明或暗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多样化的理论研究生态却并未真正地显示出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成熟,而恰好导致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而且涵摄力强的规范性定位。事实上,无论冠以马克思辩证法何种称谓,如若不能真正体现马克思的辩证法立足于现实生活,以把握现实生活的矛盾、解开现实异化生活的困境、批判现实生活的历史性病态、否定“现存的事物”为切入点,从而遵循与凸显“以人为本”的价值立场,确认自由、解放与幸福的现实生活逻辑,那么,我们都可以说未能把握住马克思辩证法的真正实质和价值要旨。

      第七,将马克思辩证法锁定、滞留于马克思文本之中,缺乏开出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生活路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中出现了唯“本本”至上的经院主义思维,将马克思辩证法仅限定于理性形态,而未展现其现实生活形态,马克思的辩证法只是“文本辩证法”、“语词辩证法”,而不是生活世界的辩证法,从而导致马克思辩证法失根断源。在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中,既未能真正切实地从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以现实问题的把握为事实起点,也未能以中国社会的矛盾解决为事实与价值的归宿,“中国问题”、“现实问题”在研究中依然只是作为一个抽象的范畴或概念而存在,如此,充满着现实性的马克思辩证法却退缩于理论思辨、停滞于文本之中。这种研究所透显出来的同马克思辩证法所具有的品质与本真精神形成巨大的悖论。本来充满着现实性、具有鲜明生活立场的辩证法,却蜕变成修辞学意义上的“话语革命”,最终导致马克思辩证法与现实生活断裂,在现实生活面前失语。

      可见,将马克思辩证法知识化、观念化、思维方法化、条块肢解化以及经院化,导致了马克思辩证法与其历史唯物主义、价值论、自由解放理论和幸福论等相关理论的脱钩,使马克思辩证理论陷于抽象化和孤立化之境;马克思辩证法在现实生活中丧失了它应有的批判力、建构力和生命力。存在着以上这些弊端的研究,虽然各自所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将现实生活搁置一边,以理论自身的自足性为前提,换句话说,就是只对马克思辩证法做理论的追思,而未对该种理论追思的现实必要性和价值性进一步加以落实,导致马克思的辩证法于现实生活不在场。通观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论域,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最为根本的错误就在于没有深切关注到马克思辩证法所具有的真理与价值、理论与生活之间的张力,最终丧失了马克思辩证法所内具的批判性与建设性;更未能开出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新路向和新境界,反而使马克思辩证法蜕变、降低为一种思维训练的手段,成了概念的秩序化游戏,被人戏称为“变戏法”,这是对马克思辩证法及其精神的扭曲与亵渎。

      辩证法是一个具有历史维度的范畴,在不同的哲学体系和不同的历史与理论语境中,其内涵规定是具有差异性的。为了厘清马克思辩证法的特质和理论个性,我们必须开启辩证法的历史维度,分解辩证法的典型形态,透析辩证法这一范畴在不同哲学语境中所蕴含的真义,从比较的视角理清马克思辩证法所蕴含的深刻的革命性和科学性。

      在古希腊时代,辩证法的本意是指“谈话的艺术”。在芝诺处,辩证法一方面是指思维自身矛盾运动和该种运动对于对象自身矛盾的接触;另一方面是指通过揭露对方论点中的矛盾而探求问题的方法。在苏格拉底处,辩证法具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通过对话(dialogue)而达及真理的方法,该种方法,即是一种言辞艺术、对话的技巧,一种说服他人的方式;第二,辩证法意味着“正反”,是“自相矛盾”,通过辩论逼出真理的逻辑。[1]从这意义上看,在古希腊时期,辩证法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逻辑,是指在论辩中,揭露议论中存在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的方法。辩证法在早期智者派处,是作为一种据理论证的艺术,而到智者派晚期,辩证法成了一种思维游戏,成为丧失了具有真实所指、真实内涵的概念游戏或玩弄观念的手法,辩证法出现了歧义。辩证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柏拉图《国家篇》中,柏拉图既继承了辩证法的传统之意,又赋予了辩证法新的内涵,即他认为辩证法是认识理念从一般到个别,又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而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中,辩证法除了具有“研究实体的属性”、“揭露对象自身中的矛盾”的方法论意义之外,还具有在思维活动中形成概念、下定义和检查定义是否恰当和正确的方法等逻辑的含义。如此,在古希腊时候,辩证法的基本含义得到了确认。其后的中世纪哲学基本上沿用了亚里斯多德“形式逻辑”意义上的辩证法。

      辩证法在康德哲学中,主要是在消极的、否定的意义上来谈论的。康德延续了西方认识论的传统,将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阶段。认知主体通过先天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有效地表征与建构现象界,构造出感性、知性知识。然而,人的理性按其本性固定要僭越现象界,追求现象之后的本体,即运用只是用与经验世界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于超验的本体世界,造成了理性自身的幻相。如此,辩证法在康德哲学中具体表现为一种必然的二律背反。“悖论”、“矛盾”只存在于理性试图僭越现象界领域去认知本体之时才会发生的;辩证法存在于先验的假象中,在康德看来,这是不正常的。黑格尔批判了康德消极意义上的辩证法,在积极生成的意义上拯救和开发出辩证法丰富的内涵,并将其提升为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原则,从而在追求同一性的历程中实现了本体论、辩证法和方法论三者的统一。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辩证法体现为绝对理念通过存在(论)、本质(论)和精神(论)而展现出范畴的自我生成与自我否定的过程,从而成就了他典型的观念辩证法。按照马克思所说,黑格尔哲学辩证法最为要害的就是他的否定性原则。这一否定性原则,彰显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生成性、过程性、未来性以及创造性思维特质,也是黑格尔辩证法最为精华之所在。对此,恩格斯说道:“黑格尔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哲学所应当认识的真理,在黑格尔看来,不再是一堆现成的、一经发现就只要熟读死记的教条了”[2];然而“在黑格尔那里,只是概念的自己运动的翻版,而这种概念的自己运动是从来就有的(不知在什么地方),但无论如何是不依任何能思维的人脑为转移的”。[3]应该说,辩证法在黑格尔哲学中得到了前马克思时代最为丰富和彻底的开发,形成了辩证法最为完备的理论体系。

      辩证法在马克思哲学中具有它独特的理论视域与理论品格。对于马克思的辩证法,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梳理和概括出马克思辩证法的五个基本命题,即(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恩格斯);(2)辩证法是毫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列宁);(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列宁);(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马克思);(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恩格斯)。[4]笔者认为这种对马克思辩证法采取摘要式的定义,进而脱离这些论断的语境进行抽象的讨论,是难以准确地把握与确定马克思辩证法的真义的,因为这样的研究范式,从方法论上就值得商榷。这类解读的方式,既没有遵循马克思哲学研究立足点所实现的转折进路的历史性推进,也没有从整体的视角看待马克思主义理论关注的现实生活世界,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个别篇章立论的具体语境、针对的具体理论对象,纯粹从文本出发,从命题到命题,重回抽象解读之路,这是与马克思辩证法之真实现实逻辑所彰显出来的精神相悖的。追问、探寻与落实马克思辩证法的真义,必须找准与落实其现实生活基点和逻辑与理论起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白马克思辩证法理论批判所指向的对象,也才能明确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内涵,真实地彰显出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个性,从历史的维度确证马克思辩证法所发生的伟大转变;否则,我们在讨论马克思辩证法时,就会丧失其理论语境的历史规定性与时代性,导致离开生活历史语境的话语游戏或思维飘逸。

      马克思直面现代性生活,正如Ross Abbinnett在Marxism after Modernity 一书开篇中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思想与现代性的开启具有紧密的联系”;又如戈兰·瑟伯恩所言:“马克思主义的根源在欧洲,其对历史的辩证法概念最符合欧洲现代性的发展道路,一条通过支持和反对现代性的势力间完全的内部冲突而产生内部变化的道理”。[5]如此,我们必须廓清马克思的辩证法与古希腊时期的“天然”辩证法、康德的先验辩证法,尤其是和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之现实生活背景的重大差异,从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强调他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足点不是市民社会,而是人类社会和社会化了的人类。也正是在现代性生活基础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未能触及到市民社会的现实矛盾,这样一来,马克思的辩证法就直接指向对现代性的批判[6]这一历史语境,从而使马克思哲学超越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局限,展现出对现存生活世界的批判和对人类社会未来性的建构。马克思辩证法注定了并非是“现存的事物”、“现存世界”的理论注脚或辩护工具,其真正目的在于把握以大工业生产为基础,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技术”和“革命”为关键词的时代之基本特征,从而探索一条人类全面超越异化生活的可行性路径。也许正因为如此,托马斯·C.帕特森才会发问:“一个多世纪以来,为什么一代又一代的专家、学者热衷于与马克思约会,喜欢追寻他的足迹?因为马克思的精辟见解和思想方法对于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资本主义何去何从等问题有着深刻而持久的意义”;“俘获全球激进分子的想象力将近一个半世纪的力量是什么?是什么惹得社会科学家和历史学家喋喋不休地议论了一百多年?”[7]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哲学的使命、任务和根本旨趣就是要“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彻底颠覆“资本”和“物本”的社会,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而他的辩证法就是为超越“现存的事物”,从而确认和开出生活未来性服务的。这也就使得马克思辩证法在“生活面向上”必然超越以往的一切辩证法,包括黑格尔辩证法,形成以唯物史观为基本内涵的新型辩证法,即生活辩证法。

      不可否认,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迷,他在自己的思想成长历程中,无疑是深受黑格尔辩证法影响的。但同样的事实是,马克思渐渐地与黑格尔的辩证法分道扬镳了。如此,要明确定位与深刻确认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特质与个性,厘清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就成为研究的重要节点。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对于他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主要在两处集中地加以了论述,这为我们深刻地把握二者的关系,进而把握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个性提供最为直接而可靠的根据。

      一处是在《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中。在此马克思说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将近30年以前,当黑格尔辩证法还很流行的时候,我就批判过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方面。但是,正当我写《资本论》第一卷时,今天在德国知识界……即把他当作一条‘死狗’了。因此,我要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8]

      另一处是1868年3月6日马克思写给库格曼的信。在信中马克思写道:“我的阐述方法和黑格尔的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就是我的方法的特点”。[9]

      另外,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之间的根本差异,也给予了深刻的揭示。他曾说:“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实现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10]

      从以上的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提到了“辩证方法”、“辩证法”、“表达方式”、“阐述方法”这几个关键词,笔者认为马克思正是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和厘定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之间的原则性分野的。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而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做出了定性判断,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采取了“神秘的形式”,具有“神秘的外壳”,辩证法被黑格尔“神秘化”了。究其原因是因为黑格尔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观念论者),这种唯心主义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如此,黑格尔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尽管“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而马克思自己陈述说,他“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要开掘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即“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要把黑格尔辩证法“倒过来”。在此处,马克思确立了现实生活第一性的原则,生活自身的辩证法是首位的,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生活的辩证思维则是第二位的,从而形成了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独特的理论视域与逻辑。

      不可否认,马克思解除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性”,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从而完成了辩证法在现代生活实践基础上的革命。对此,阿尔都塞追问道:“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究竟颠倒了什么?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严格区分开来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11]在阿尔都塞看来,马克思的辩证法“这种以实践状态出现的辩证法包含着对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关系问题的解答,包含着所谓‘颠倒’的真相”。[12]而悉尼·胡克对此则说:“同黑格尔相反,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主要地适用于人类历史和社会,在这里,马克思做成了黑格尔所没能做的事情。”[13]

      同时,从马克思自己的陈述中我们还必须注意到,马克思主要是从“辩证法”和“辩证方法”两个维度或层面上,彻底将自己与黑格尔区别开来。笔者认为“辩证法”是有本体向度的,而“辩证方法”则强调的是一种思维方式、思维方法,是辩证法的思维“形式”。这样,马克思的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历史性超越,就是从在两个维度上同时展开的。

      不可否认,从理论渊源关系上来看,马克思辩证法是在批判继承与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开创出来的新辩证法。但马克思辩证法绝不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简单而抽象的继承,也不是仅仅置换辩证法的“本体”支点,通过一次形式性的颠倒而成的。事实上,马克思正是以现代性生活为基础,以无产阶级的自我解放运动和人类的解放为旨归,充分揭示资本运动的生活世界之矛盾而展开辩证法的新创造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正是马克思辩证法所承载的生活内容导致了与黑格尔辩证法之截然不同,它们是两种类型不同的辩证法。如此,马克思才会说:“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澄清何谓马克思说的“从根本上说”以及何谓“截然相反”之真切含义;只有明确了这些,我们才能真正澄明马克思辩证法的独特意蕴。

      所谓“从根本上说”指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对生活自身所存在的内在矛盾、异化关系,以及超越非人生活的可能进行探寻的科学,其中蕴含着深刻的价值立场。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不同,可以从两者辩证法的基础、本质、价值目的等诸多层面来加以理清。

      第一,马克思的辩证法坚持以感性的生活实践为基础,遵循着从感性具体—抽象—具体的现实主义逻辑路线,坚持生活第一性的原则与真理,强调一切观念性的逻辑之基础在于生活的逻辑,凸显生活事实本源性与优先性的原则。这是马克思哲学路线从人间到天国的具体表征,也是马克思一直强调他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之关键所在。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具有唯物主义性质的辩证法,是真实生活的辩证法,不是虚幻的、依靠概念自身推演而生成的辩证法;如此,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生活辩证法”,具有坚实的生活之根、历史之维。而黑格尔哲学因坚持了观念至上论原则,因而,他的辩证法是观念自身的否定性逻辑,并非是生活世界生成、演变的矛盾与逻辑;如此,黑格尔的辩证方法是先验性的、先在于感性生活实践的,这样,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中,现实生活只是观念逻辑的外化、对象化和具体化,现实生活的矛盾与逻辑是观念的矛盾与逻辑的脚本,是他的神圣世界的影子。

      第二,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绝对理念自我扬弃、自我生成的逻辑,本质上是“概念自我否定辩证法”;而马克思辩证法是生活的生成、转换与超越的辩证法。如此,我们才能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具有“神秘的形式”,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则是其“合理的形式”。

      第三,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两者的现实效果有着根本的差别。应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也蕴含革命性,但是这种革命性,正如被青年黑格尔所演绎出来的那样,只是话语的革命、语词的革命,只是反对现实生活影子的革命;如此,马克思才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无法理解真正的现代生活即感性活动本身的,如此,他采取神秘形式的辩证法可以成为“时髦的东西”,并且“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而马克思则始终强调辩证法双重批判的逻辑,马克思的辩证法采取了“合理形态”,“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这是马克思辩证法所蕴含的价值事实引发的现实效果,是马克思辩证法内具的批判性与革命性使然,这再次昭示了辩证法所蕴含的价值原则与价值立场。进一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也就是充满着对现存事物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辩护,由此表现出其理论的保守性,这也就是恩格斯评价与批判黑格尔时所说,这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如同歌德一样依然“拖着德国庸人的辫子”之所指。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则是以对“现存的事物”革命化为旨趣,从而使得代表“现存的事物”的生活利益主体深感不安和恐惧,体现出对现存世界所具有的深刻的革命性和颠覆性。

      第四,黑格尔的辩证法只是构造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原则,是绝对精神自我嬗变的内在逻辑。虽然黑格尔辩证法具有历史感,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历史感与现实生活无涉,是属于纯粹精神王国的过程与秩序,是思维逻辑的历史。当然,精神王国似乎也是关乎现实生活的,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的那段热情洋溢的开讲辞中就说道:世界精神太忙碌于现实,所以它不能转向内心,回复到自身;如此,黑格尔讲哲学史、强调回到内心,正是基于当时德国的现实,人们太过忙碌于现实而发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之所以在他生活的时代不能被主流哲学论坛挖掘出来,是和他的官方哲学的地位有关,要维护一个现存制度的当政者不可能主动倡导那隐藏于辩证法之中的革命的思想因子。另外,黑格尔辩证法的弊端是理论哲学本身的弊端带来的。黑格尔辩证法虽然具有历史感,但这个历史感并非指向具有现代性的生活历史性,这是由黑格尔生活的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及黑格尔哲学的官方地位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可见,黑格尔辩证法服务于他的形而上学体系,从而服务于基督神学和世俗的权力,是为基督神学和世俗权力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工具。可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合乎当时官方哲学的辩证法,而黑格尔本人在这种辩证法中不在场!马克思的辩证法绝不是仅仅为了建立一个完备的理论体系,而是通过辩证法,坚信人类历史的自我否定与超越,从而开启出一条无产阶级、人类解放真正的现实之路来。这是两种辩证法之目的的根本差异。

      第五,正如霍克海默所指出的那样,“尽管黑格尔如此断然拒绝远离尘世存在的直观,但他的学说仍然是一个形而上学体系。他并没有从世俗的启蒙角度去克服此岸与彼岸、有限与无限、尘世国家与神圣国家、知性世界与感官世界、神圣历史与非神圣历史之间的对立”。[14]可以说,黑格尔辩证法关注的是“神圣世界”,描述出了神圣世界的逻辑与矛盾,但他并没有说清楚神圣世界矛盾的世俗归宿;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只是“解释世界”。而马克思将真正的生活世界作为其思想的起点、支点,并以生活世界为纽带,实现了此岸与彼岸、有限与无限、尘世国家与神圣国家、知性世界与感官世界、神圣历史与非神圣历史之间,以及实然与应然的内在统一,且统一于我们的感性活动之中,统一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世界之中;如此,马克思的辩证法关注的是“世俗世界”,揭示的是世俗生活世界的矛盾,并且更为重要的是把生活在世俗生活世界中的“人”,把受制于资本逻辑的无产阶级,以及受各种异化力量压迫、生活在枷锁中的“人”置于他的辩证法理论观照的视域,以寻求其解放为价值归宿。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康德一直谈“应然”,强调应然的先验性;黑格尔谈“应然”,将应然置于必然性的逻辑中,马克思也谈应然,但是他们三者谈应然的逻辑方式是不同的。一句话,“应然”于何处?马克思凸显了应然就在实然之中,彼岸就在此岸之中,无限即在有限之内,未来就在对现实生活的否定、扬弃之中。而在康德哲学中此岸、彼岸,有限、无限,实然和应然是截然剥离开的,是断裂的;黑格尔则实现了有限和无限、此岸和彼岸、应然和实然的统一,但他不是“从世俗的启蒙角度”,即不是在现实生活之中,而是在观念世界、在观念逻辑中实现了这种统一。因此,霍克海默对黑格尔形而上学的评价是中肯的。在此处,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从思维方式的根本处转向,从而与康德和黑格尔的辩证法真正地区别开来,解决了“生活未来性”之根的问题,凸出了生活的未来就在否定现存事物的历史性现实生活之中,而绝不是在现实之外,这也就落实与彰显了生活辩证法的主体维度;从而更为清晰而真实地回答了人类解放何以可能、自由何以可能这一根本的问题,强调了解放、自由和幸福就在于改变现存的制度、现存的一切社会关系之历史性批判活动之中,是生活自身历史逻辑的必然,而不在于乞求生活世界之外的某种神秘的力量。这样就指明了解放、自由的生成机制和可能性路径,充分表征出马克思辩证法的现实生活之维。

      从根本上来说,马克思哲学的任务就是超越费尔巴哈哲学从“神本”到“人本”的抽象转向,实现从“资本”、“物本”向“人本”的生活价值立场的历史性转变,并在深入研究现代生活的基础上,探寻人类自由、解放与幸福的现实之途。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为实现马克思哲学整体的历史性转变服务的,如此,我们则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也就是立足于现实生活,通过揭示现代生活的内在矛盾逻辑,通过批判旧的生活世界,创造新的生活世界的辩证法,即生活辩证法。

      马克思的生活辩证法具有“生活的辩证法”和“生活的辩证思维方法”两个维度。“生活的辩证法”是指马克思对现实感性生活的内在矛盾、运行机制、变化发展之规律的揭示,是马克思辩证法“唯物”之真切所指;它昭示着马克思辩证法以现实生活的本质性问题为其理论的历史与逻辑的起点,表征着马克思辩证法独特的价值立场和价值旨趣。而“生活的辩证思维方法”则是指马克思为了揭示“生活的辩证法”,审视、观照与批判、建构“现实生活”所采取、所遵循的思维原则与方法。“生活的辩证法”与“生活的辩证思维方法”之间既具有“本体”与“方法”,又具有“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内容。

      就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本体维度,即“生活的辩证法”而言,其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定、确认生活的前提,揭示生活的静态结构。这是马克思“生活的辩证法”的逻辑起点。对此,马克思说:“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15]在这里,马克思首先反对了浪漫主义和先验哲学对生活、历史前提规定缺乏现实性与历史性的错误,从而确立与强调了生活、历史前提的历史规定性和现实真切性,进而提出生活、历史生成的三个不可分割的基本要素,即“一些现实的个人”、“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其中,“一些现实的个人”表明马克思所指的“生活主体”,既有别于抽象的“人”或“类人”和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又指示出基于现代性生活基础上的“个人”成为生活主体的历史性出场;“他们的活动”有别于观念的、思维的运动,乃是生活主体(“一些现实的个人”)创造自己生活的生产活动,也是作为自由自觉的人之最为本质属性的规定,由此凸显了生活主体对自己生活所具有的创造性特质;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示着生活的历史性限度和创造的先决条件。就此,马克思清晰地给予了说明:“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6]到此可见,马克思通过对生活生成性前提的剖析,揭示了“一些现实的个人”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统一于“他们的活动”的生活基本逻辑;而这三要素的有机统一,正是生活主体、对象和活动生成的生活“三位一体”的基本静态结构。这就为马克思“生活的辩证法”展开奠定了最为坚实的发生学基础。

      第二,挖掘社会结构与国家生成与发展逻辑的生活谜底。马克思说:“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7]然而,“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而)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8]在这里,马克思基于现实生产活动、基于主体个人之生活交往过程来确认不同层级的社会结构和国家的生成与发展,这就解蔽和颠倒了关于社会结构和国家的先验原则、先验思维,否定了社会结构和国家的神定论逻辑和永恒论的理念,始终将社会结构和国家的发生根植于人不断发生与发展的生活世界中,并用生活关系的变化来解读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成了个人的生活与社会结构、国家之间的内生性辩证关系。更为深层的意蕴则是,因生产、个人生活交往过程而生成的社会结构和国家,乃至一切共同体都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真正成为个人存在与发展的支撑和推动力量,而不能反过来成为一种异化的力量,钳制、甚至压制个人的存在与发展、自由与解放;如此,马克思在社会结构和国家等问题上,坚持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的历史性原则。这就为我们审视和判断一切社会组织、机构提供了一条根本的价值尺度和方法论原则。

      第三,揭示生活世界的基本矛盾及其变化机制,描述“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解开了生活世界所蕴含的真正秘密。马克思对生活世界的把握,绝不是停留于外在的现象,而是深入到社会存在的内层,全面而系统地描述与剖析生活历史性生成的基本矛盾、基本结构,以及因基本矛盾而引发的生活结构历史性变革与运动,揭示出生活世界生成、变化的内在规律,勾勒出人类社会变化的整体构架,从而整体地观照与判断生活世界的变化历程。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并且“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9]如此,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生活历史的辩证逻辑,揭示了生活世界存在的基础、内在结构、变化的动力、阶段与社会形态发展。这是马克思生活辩证法最为基本的内涵。

      第四,生成与彰显现代生活空间辩证法,揭示生活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居于现代物质生活的生产而生成的现代生活世界,区别于前现代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在于现代生活世界的空间性得到大大的拓展,并且生活世界的各领域得以充分地展开,由此,形成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相对独立的领域,相应地各个领域生成、遵循着各自不同的运行原则与价值尺度,于是,生活世界呈现出多维度、多向度、多元性、多样态的特征。而马克思正是通过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不同领域的特点、内在矛盾与嬗变的历史规则的解读,具体剖析了现代生活各领域之间的关系,从而将生活辩证法空间维度的内涵加以彰显。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版序言中提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的著名论断,并依此展开了对以资本、商品为核心的异化社会、“物性膨胀”的社会、单向度社会的批判,从而昭示着马克思所指向的在未来社会整体发展的历史境遇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第五,确证生活的时间辩证法,揭示生活是一个不断自我扬弃、自我超越的历史过程。马克思说:“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20]具体而言,马克思在多维度、多层面上通过对所有制不同历史形式的勾勒,对分工的历史性演变的分析,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嬗变、人类社会形态的历史演变(三阶段论、社会经济形态的五阶段论)以及民族史向人类史跨越的呈现,揭示了生活世界的过程性、阶段性与历史性等诸多时间性特征,从而更深层地从时间维度上敞开了生活不同历史阶段的内在既成与生成、继承与扬弃、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现实与未来等的内在关系。

      第六,揭示个人演变历史形态,解除抽象人性论,形成了个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辩证逻辑,确立生活主体的历史辩证法。马克思始终从社会历史形态、从生活世界的历史关系、从个人的生产活动来确定、确认个人的存在与发展,从而形成了马克思个人形态理论。对此,马克思说道:“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21]这种生活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的个人,其历史性的展开就具体表现为“必然性的个人”、“偶然的个人”和“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个人”,以及“地域性的个人”和“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而马克思通过这些不同历史语境中的个人的本质差异、内在历史性否定关系,以及未来形态的解析,既澄清了个人的嬗变历程与变化轨迹,又通过个人的不同形态折射出个人与社会历史关系之间的张力。

      第七,揭示生活世界中生活主体与生活客体世界的辩证逻辑。马克思的生活“剧中人”与“剧作者”理论,指向的是对生活主体的主体性、创造性与生活世界变化的客观性、规律性之间关系的解密。生活世界是生活主体在遵循客观尺度、尊重客观条件的前提下,不断按照主体尺度,将主体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在这里,目的与手段、主体与客体、物(客体)的尺度与人(主体)的尺度、真理与价值的辩证关系统一于主体创造性的感性活动之中。

      第八,揭示辩证法的真正本质是权利,从而表征着马克思辩证法内蕴生活世界真实的权利关系逻辑。马克思说:“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2]但是为了真正把握马克思的辩证法之本质,必须深度追问其中所蕴含的四个问题。问题一,批判和革命的实践主体,即谁之批判、谁之革命?问题二,批判与革命的对象,即批判谁(或“什么”)?革谁(或“什么”)之命?问题三,批判与革命的价值主体,即为谁而批判、为谁而革命?问题四,批判和革命始终围绕着什么核心而展开?这四个紧密关联的问题,构成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内蕴、逻辑路径及其理论空间,尤其重要的是开启了辩证法的主体维度,揭示了辩证法之批判和革命的指向是生活世界的权利关系与权利逻辑,是不同的权利逻辑的博弈以及权利关系的历史性替代与超越,这是生活辩证法之本然,由此深刻表征着马克思辩证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体现出人类文明向人类历史性敞开的真实内涵。这样则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就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围绕着权利而展开斗争的生活辩证法。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对“生活的辩证法”的揭示和解析,构成了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本体基础。而马克思对“生活的辩证法”的揭示,其根本目的则在于为无产阶级的解放和革命的政治必然性奠定理性而科学的判断基础,从而为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自由、解放提供信念、信仰支撑。这就充分彰显马克思辩证法的生活归宿和生活革命的内在规定性,是马克思辩证法独特的理论个性之关键所在。

      马克思“生活的辩证思维方法”维度,是马克思对生活世界进行审视、批判与研究,把握其内在的矛盾和规律,进而建构新的生活世界所应采取的一系列方法与原则,体现着马克思辩证法独特的运思逻辑与思维特质。其主要表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现存的事物”、“现存世界”的否定性批判,呈现着马克思辩证法鲜明的价值立场和未来性生活思维。马克思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23]马克思辩证法的革命性,最为直接而突出地表现为对“现存的事物”和“现存世界”持否定的、颠覆性的立场。恰如恩格斯所说:“这种辩证哲学推翻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就是这个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诚然,它也有保守的方面:它承认认识和社会的一定阶段对它那个时代和那种环境来说都有存在的理由,但也不过如此而已。这种观察方法的保守性是相对的,它的革命性质是绝对的——这就是辩证哲学所承认的唯一绝对的东西。”[24]

      马克思对“现实的现存事物”侧重于从否定性的、必然灭亡的、暂时性的方面去把握,其目的是要“使现存的世界革命化”;“使现存的世界革命化”是使生活世界彻底改变之原则,而“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则是改变生活世界的发生学起点。这就体现了马克思生活世界革命的总体性与具体性、原则性与行动性相统一的思维特征,共同要求超越“观念世界”的革命,直达现实生活,这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在实际的斗争中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由此最为直接地表达出马克思通过感性活动对现实生活进行改变的现实主义思维,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是内在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5]因为“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26]

      对“现存世界”、“现存的事物”所进行的“革命化”和“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的行动原则,使马克思哲学改变世界的根本旨趣得以落实,这是马克思辩证法与一切“乌托邦思维”和一切观念论者原则差异之所在,体现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生活旨归。

      第二,二重批判的统一性原则。马克思对生活世界的批判始终坚持着“原本批判”与“副本批判”、“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形成了马克思独特的“批判的逻辑”,这是马克思辩证法彻底性的具体表现。所谓“副本批判”,就是运用“批判的武器”,对笼罩在现实生活之上的一切思想、观念和理论展开甄别,厘定与揭示其价值立场和根本旨趣,解除错误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对现实生活的扭曲,澄明与把握现实生活世界的真实矛盾状况;“副本批判”就是“解蔽”,这是马克思对生活世界进行批判不可或缺的初始环节。而所谓“原本批判”,就是在“副本批判”的基础上,运用“武器的批判”展开对现实生活的实际改造,从而实现生活的革命。

      但是,如若只停留于“副本批判”,而不按照批判的逻辑推进到对现实生活的批判,那该种批判无非只是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说,借助于另外的解释来承认它”,“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或“仅仅反对这个世界的词句”,仅仅是与这个世界的“影子”在作战,如此,就“绝对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27]同时,如若没有“批判的武器”所展开的对“副本”的批判,则不可能让批判主体增强对各种思想、观念和理论的识别力和对错误思想、观念和理论的批判力,进而对自身的历史使命和任务达到自觉,从而将理论力量转化为改变生活的实践力量。反过来,只有通过“批判的武器”完成对“副本”的批判,才能让“批判的武器”掌握群众,从而转化为改变世界的物质力量。如此,马克思的辩证法实现了理论主体与实践主体的内在统一。

      第三,对思想、观念生成的生活维度考察,形成思想、观念与生活之间的张力。马克思始终坚持着“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8]的根本原则,强调“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9]如此,形成了马克思对思想、观念与理论生活之根的追问,体现出马克思在生活与意识关系上独特的辩证思维。

      马克思始终反对将“思想独立化”的原则,强调我们只有从一种思想、观念生成的物质生活的基础与历史语境来加以考察,方可确认该种思想的本质,也才能找到思想、观念发生与变化的动力。马克思说:“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30]一当如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因为“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31]可见,马克思彻底地解除了观念论哲学的迷障,找到了思想、观念变化的生活之根,为我们审视思想、观念提供了一条根本的方法论原则。

      第四,描述的方法。在马克思批判“思辨哲学”、解蔽各种虚假的理论对现实生活遮蔽和扭曲的历程中,充分应用描述方法来直面现实生活,让现实生活呈现真象。马克思说:“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32]同时,只要描述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33]可以说,作为揭露现实生活本质的具体手段和方法的描述,就是“面向事物本身”的方法,就是唯物主义的实证方法。这一方法的本质就是实事求是。而描述方法与马克思多次提到可以“经验的方法来确认”原则是内在一致的,是马克思辩证法的独特方法。

      第五,具体—抽象—具体的本质研究方法。马克思通过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差异的区分,提出了对对象本质和规律揭示和把握的方法论和思维路径,形成了马克思认识对象独特的辩证思维方法。马克思说:“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在观念上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34]当然,辩证法作为一种认识现实生活世界的思维方式或思维方法,就是强调对对象考察的全面性,强调在内部和外部相互关系中把握客体、发现事物的矛盾;提出对立的渗透、历史的考察方法、分析的客观性、考察的具体性等诸多规定,从而抓住事物的内在本质。对此,托马斯·C.帕特森说道:“还在早期生涯中,马克思便创立了独特的方法,后来又在写作中不断珩磨、提炼。为了获得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日常生活的切实理解,需要用一种框架来澄清问题。或者说需要一个出发点来阐述问题,这种方法类似于剥洋葱,一层层地展现对象的内部结构和各层之间的连接,甚至达到核心,然后把分散的认识重新组合起来,完整地把握对象。技术上要求透过现象看本质,不满于表象,寻找表象下面和后面的原因,包括严格的审查与抽象,本着严谨的态度做结论,把通过这一过程获得什么,怎么获得的呈现出来。当认识从感性的具体到达理性的抽象(在头脑中组装对象的分散部分),下一步就要回到思维的具体,在思想中完整地显现对象,对整体与部分的统一,对象内部的动力、结构和矛盾形成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完满的理解。这就是马克思的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的批判与辩证程序’。”[35]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生活的辩证法”和“生活的辩证思维方法”,构成马克思生活辩证法两个互含的维度或层面,共同指向现实生活。这就为我们透视人类自身的生产、生活与历史发展,揭示生活的历史、现实与未来向度,探求生活历史内在的法则与规律,得出对人类生产、生活和历史的科学判断和理论,从而为人类的解放提供正确的思维原则、思维方法、价值支撑和信念保证。这就是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理论目的和最为真实的现实价值归宿。

      马克思生活辩证法超越了思辨辩证法,始终保持与鲜活的现实生活之间的张力,成为一种能对现实生活发挥实际效果的独特的辩证法理论。我们研究马克思生活辩证法,并非只停留于对马克思文本和言辞的解读,以及对之理论进行梳理与编排,而是要在实现理论内化和理论自觉之后,转向“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生活”进行一番本质性的审视与观照,抓住生活的真问题、真矛盾,进而把握生活自身嬗变的内在逻辑,找准批判对象的爆破点,确认生活超越的历史新起点,建构生活的新形态。

      进一步说,马克思生活辩证法本身就是立足于现实生活,对生活世界的矛盾关系以及变化规律进行把握的。这是马克思生活哲学能牵引现实生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在此处,马克思生活辩证法所蕴含的批判性是其建设性的前提与基础,而理论批判就是落实和诊断现实生活存在的条件及其存在所具有的局限性,实践批判就是实际地超越旧的生活关系与生活原则,体现出生活世界不断开启更为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新路向,真正实现“以人为本”这一生活世界的第一价值原则。唯有如此,才可以说马克思生活辩证法在当代已出场,并且一直在场,也才使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精神具有时代性。

      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精神,就要求将“我们的批判”与“我们的现实”、“我们自身的物质环境”紧密联系起来,进而以“革命的实践”来启动“环境的改变和自我改变的一致”。如此,就绝不能将“我们的生活”悬置或搁置一边,抽象式地研究马克思的辩证法,而是要直面我们生活世界的问题,持守着科学的批判精神,认真而严肃地清理我们生活中所遭遇的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剖析,从实践上加以解决。只有这样,马克思的生活辩证法才不外在于我们的生活,从而也才是我们生活的辩证法。

      从马克思生活辩证法视角来看,关于“改革”、“公正”、“市场及其异化逻辑”、“中国道理”与“中国梦”,以及“个体的生活”都成为“我们的生活”的重要主题,必须对之加以深刻的反思与本质揭示,把握住其中存在的根本问题与困境,探寻建构新生活的可行之路。

      第一,生活辩证法意义上的改革。就当代中国的改革而言,牵涉生活主体、生活客体、生活活动等多维度所构建的生活世界的一系列本质性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改革既是对形下的制度、关系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和改变,也是对形上的观念、思想和心理的改变;既是从生活的单一维度启动,又是向生活世界全面推进的过程。如此,改革承载着多维度、多层面的否定逻辑,必然遭遇“传统”与“新生活”之间从表层直达深层与根本的矛盾与冲突。这既要求生活主体不断进行生活启蒙,实现生活自觉,又要求生活客体世界不断转变与完善,从而让我们的生活世界“适宜人居”。因为这是生活世界整体性、系统性的变革与跃迁,是直面当代中国历史性问题而展开的对生活本质上具有历史性和超越性的提升,其目的是在不断优化生活世界的关系,激发与不断确证生活主体的主体性,深刻体现着生活世界不断向人敞开,为人的自由、幸福而改变的基本逻辑,凸显“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唯有如此,改革才符合生活自身不断否定、超越的内在要求,改革也才有不竭的原动力。

      就生活的主体维度而言,改革要求生活主体对自身生活进行否定性的批判和超越。它要求生活主体与其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生活原则和生活目标告别,同时要求生活主体确立新的生活观念,建立、确认新的生活方式,建构新的生活原则和重塑新的生活目的等。这样,改革之实践活动,就内在要求生活主体改变自我的生活立场、生活观念、生活意识、生活价值原则,提升生活能力。一句话,生活主体必须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实现自我的转变,从而达到与改革的需要相匹配的状态。进而言之,改革要求我们从生活立场和生活思维两个层面来自我改造、自我转变与自我提升。当代中国改革的推进,不仅需要制度的革新,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生活主体的生活启蒙。唯有如此,生活主体才是改革的主体,从而成为改革的推动力量,而不是阻滞力量。然而,就现实的生活主体而言,因其在生活世界利益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状况的差异,对改革所持守的原则和态度、对改革形成的判断,以及在改革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甚至迥然相异,生成了改革主体与生活主体之间的角色错位,从而随利益格局的变化,带来了生活主体混乱杂陈的状况,造成在改革的进程中生活主体与改革主体之间的背离。这是当代中国改革面临的重大困境,也是当代中国诸多矛盾之源。

      从生活客体视角来看,改革就是要创造一个新的生活世界,衍生出一个新生活不断生成的历史性过程。而改革涉及每一个生活主体切身利益的变动,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生活世界为生活主体是否能提供越来越自由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多的体现生活主体地位和价值的机遇,是否让生活主体越来越成为生活的主人,而不被生活边缘化,甚至抛弃,成为我们判断改革成败最为重要的价值原则。恰如马克思所说,我们“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36]这也是建构生活世界的至上原则。

      从改革的本质而言,改革是对既定的权利逻辑、权利分配方式与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利格局的历史性否定与超越,是改革主体不断向自我已有的利益进行的否定性批判,其目标、目的在于实现利益的时代公正性,使更为合理的权利关系、权利原则得以出场而发挥真正的利益调整功能,从而激发最为广大的生活主体对现实生活的创造性,体现出生活主体利益在场的革命性活动。离开生活主体的利益在场,离开了利益的人民性,任何改革都是一种外在于生活实质内涵的形式性变革,这样一来,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改革是一场革命的本质内涵。

      当代中国的改革不是自发而生的,而是生活主体自觉于时代、自觉于民族的整体生存境遇而开展的一场深刻的生活革命,其必须性源于生活的自我扬弃的内在辩证法,其艰巨性由来于其真正的内涵是权利而生成的各种关系纠结。当代中国的改革要顺利推进,生活主体与改革主体之间的弥合、整合成为其首要条件。在此基础上,唯有围绕着利益而落实公正的价值原则,改革才与人民群众生活的正当需要、幸福追求具有内在一致性,改革也才是内蕴深度价值关怀的批判与建构相统一的实践。而任何与之相悖的传统的思想、观念本质上都是传统的利益格局、主体利益的具象表现,都是我们必须否定、超越的。只有这样,改革才有观念支撑,才有主体生活的自觉。而所谓的改革难度、攻坚,只是围绕着生活主体的权利而展开的权衡,艰难就在于维护谁的利益、舍去谁的利益的取舍抉择。而这一系列问题,从表层、机制到理念、观念,都必须坚持生活主体的利益公正性原则为首要的、基本的原则,否则,改革只是既得利益者进行利益重新分配、瓜分的一种借口。我们必须将改革与人民性有机统一起来,体现出改革主体与人民生活主体的内在统一。这是当代中国改革遭遇而必须解决、超越的最大问题。

      第二,生活辩证法意义上的公正。公正问题的当代生成,与改革的启动以及改革的深度推进所引发的整个社会利益结构的变革直接相关联。它具体表现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多维度、多层面上对原有公正状况的解构,并引发了当代中国社会各层面、各类型的关系与矛盾的结构性变化,导致了社会财富、资源、机会等直接性分配,以及分配机制、方式、程序等一系列的不合理,客观上促使了新特权的生成、弱势群体的扩大,而社会阶层、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平等依然在不断地衍生,生活世界的各种问题也都因之而生。这致使公正问题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枢纽性问题,从而成为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和哲学等一系列学科关注的共同问题域,相应地也就形成了多学科、多领域、多视角解读当代中国公正之秘密的学术态势。

      在社会公正问题上,我们必须解除道德主义的原则,解蔽“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争执的迷障,撇开“社会福利”与“负担的分配”等诸多悖论,同时还必须抛弃“民粹主义”和“均等主义”的思想和观念陷阱,牢牢抓住公平、正义关涉或围绕着社会资源的获取、分配等而引发的基本事实,以及公正是围绕着权利而生成的问题之实质,超越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任何单一的领域所呈现出的不公正而解密当代中国的公正困境。如此,就要求我们将公正问题既要嵌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多层面、领域,具体追溯与剖析这诸多领域不公正的具体状况、症结,以及公正何以可能出场,同时又必须从生活世界整体观的视角解决多重向度的矛盾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因为公正是生活世界整体性的价值特征,是生活主体对自身生活世界利益关系或权利关系状况的价值评价。这样,从生活辩证法的视角来看,公正本质上乃是在生活世界的权利体系中,不同的生活主体是否获得与自身的存在和发展需要相匹配的权利。

      公正指证的是一个社会利益、权利和机会与不同的生活主体之间的关系状态,它要求生活世界不同的生活主体之间权利关系的正常化和协调化,本质上是指向社会的和谐和有序发展。如此,我们可以说,公正涵涉着生活世界的利益关系和权利矛盾有序化的良性解决,是一个社会持守“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的基本特质,也是一个社会能正常运行的基本价值前提。如此,公正不仅实际地关涉每一个生活主体的生存权利,也直接关涉每一个生活主体最为实际的生存状况、生存品质和发展可能,同时也关涉每一个生活主体在该社会中的生存责任,更重要的是标识着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制度伦理。

      从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立场来看,当代中国公正问题的出场,事实上蕴含对现存的生活权利关系的批判,是对当下社会不公正事实的揭露和否定,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要求建立充满着公正意蕴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这既是当代中国改革的价值导向,也是“中国道路”必须内具的价值品质。

      第三,生活辩证法意义上的市场、市场社会和异化逻辑。不可否认,内蕴“平等、自由、独立、规则、效率”等原则的市场、市场经济,使当代中国的生活世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急剧转型。一方面,它不仅极大地削弱与渐渐掏空了传统特权、“官本”的权利,以及臣民社会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的土壤,巨大地激活、激发了当代中国人的生活主体性和个体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对当代中国人具有巨大的历史性解放作用;另一方面,因市场渐渐溢出了自身的合法边界,市场原则强势介入生活世界的各个领域,致使市场社会的生成,交易原则、效率标准、利润增长尺度成为主导的、甚至是唯一的生活原则,市场假定的理性经济人所追求的效益最大化成为生活的至上标准,实效原则挟持下的生活成为唯一有效的模式,人与人的关系被压缩成了简单的交易关系。恰如马克思所说:“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生活世界被技术理性、市场逻辑全面殖民化,渐渐地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湮灭了人的存在价值,整个社会的价值系统发生了激烈的震荡与转变。“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37]

      从生活辩证法的视角来看,因市场、市场社会而引发的一系列变化,导致我们生活其中的生活世界出现了手段与目的的倒置,“物本”、“资本”和“官本”过度张扬,“人本”缺位。异化生活的强硬在场,人的存在严重受到“物本”、“资本”和“官本”的多重挤压,社会转型中出现了多重畸形与扭曲,这是一个价值颠倒的时代。如此,物质财富的生产、积累与人的幸福出现了严重的悖论,衍生出诸如私德与公德、个体的主体性张扬与共同体虚无化、物性主导与人性退隐等一系列问题的混杂与交错,造成了当今生活世界矛盾重重,掣肘着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尤其严重的是,市场原则与资本逻辑操纵着、主宰着、支配着生活主体,生活世界各种关系单一化,生活全面表层化、感官化,而生活实质性的深刻与丰富被搁置,生活形式与生活内容出现了颠倒,导致生活主体被不断边缘化的态势。新的宿命论充斥着生活,生活世界处处充满着陷阱,生活危机全面爆发,生活本身亟待拯救。

      面对生活世界的如此境况,我们的首先任务就是必须从根本理念、观念和思维上划定和确认市场的合法边界,对市场、资本的价值进行历史性地审定,纠正对市场、资本崇拜或简单否定的思想误区,进而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市场和资本无限制的僭越,并在此基础上,理性地清理和澄明我们生活世界已经存在及正在生成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必须全面而深刻地反思、批判因市场、资本而引发的生活世界新变化,以及因此而生成的新关系、新矛盾、新特质,从生活的整体价值规范上重塑新生活的原则与尺度,弱化处于强势状态的经济冷暴力,超越各种异化的关系,将生活主体置于生活的轴心地位,解蔽生活的虚假性,还原生活的本真性。这是马克思生活辩证法对当代中国批判性在场的具体表征。

      第四,生活辩证法意义上的“中国梦”和“中国道路”。从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视角来看,“中国梦”既是对当代中国现实生活的一种价值检讨与批判,又是一种价值整合、引导与目标追求,因此,“中国梦”是对当代中国现实的一种历史性超越,是中国现实的一种未来性构建与展现。如此,“中国梦”本身就内具着现实性与未来性、实然性与应然性的内在张力。

      “中国梦”绝不是一种思想、观念运动,从而只停留于意识、精神领域,呈现为精神意向和价值期待;而是一种具有历史规定性的现实改造与建设运动,是必须通过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领域进行改造的具体生产创造活动,目的是促使中国国家实力得以历史性地超越与整体提升,从而在当今世界格局获得与其存在和发展态势相匹配的影响力。如此,“中国梦”也就具体化为“中国道路”的问题。它首先要解决一个充满着创造活力的中国;一个富强、文明的中国;一个内部和谐、对外和平的中国;一个美丽的中国,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将中国向世界呈现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如此,就需要我们不仅要更为深入地反思、审查与确认当代中国发展理念、发展制度、发展阶段和发展道路,探索建设与发展的规律,真正实现“五位一体”的协调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认识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在价值多元的历史境遇中,“中国梦”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如何具有人类典范意义,从而凸显“中国梦”所具有的当代性。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中国梦”不仅是中国的,而且是世界的,是民族性与人类性的统一。

      “中国梦”并不是一场无主体的,更不是悬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现实生活的价值运动。“中国梦”是中华民族之梦,它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同时,它又是中华民族每一个成员的生存与发展之梦,如此,它又具有具体性和个体性。在此,我们必须要超越对其单纯的宏大叙事的形上路线,将之内化为每一个当代中国人的主体精神与生活价值原则。由此,“中国梦”蕴含着民族整体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这就是“中国梦”的内在本质规定。

      从“中国道路”的探索、选择与确认,到“中国梦”的出场,是中国现实生活“版本”的历史性升级,充分体现了中国人选择、确定与创造自己生活现实与未来的自主性,中国人必须立足于历史与现实,遵循着马克思主义最为基本的现实主义路线,构建具有现实性的未来。在此,主体性与客观性原则、事实与价值原则实现了内在的统一。这就再次确证“中国梦”绝不是一种价值愿景,更不是当代中国的乌托邦。如此,以“中国道路”为载体,以“中国梦”为价值观照,形成了当代中国的行动与价值纲领,这不仅预示着我们的世界观、社会观、发展观、历史观和生活观等一系列观念、思维和心理,都必须顺应要求发生历史性的转变,而且预示着我们必须遵循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断对现存事物进行否定性超越,唯有如此,“中国梦”才会不断从观念、从可能化为生活现实。

      面对当代中国生活世界,我们要追问的绝不仅仅是上面提及到的四个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譬如,个体化时代的生活主体性的发挥和价值重塑,具体化为现实的个人的命运、个人权利以及个体的尊严及其价值如何实现和保障等,这些问题都充分彰显当代生活世界的辩证逻辑,同时也表征着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历史性在场。

      马克思生活辩证法本身蕴含着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在现实感性活动中的统一,这样一来,马克思生活辩证法就绝不是停留于马克思的经典的文本中,更为重要的是以现实生活的历史性变化的独特途径和方式,显示出其立足于现实生活,又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基本品质,从而表征着生活与辩证法的内在统一性。这正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生命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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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生命辩证法的理论个性与当代存在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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