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共的经验看党的监督机制建设_民主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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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亡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使不受约束的权力走向腐败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么苏共从斯大林到戈尔巴乔夫是不是都不重视监督机制的建设,任由腐败现象蔓延呢?非也,每一位党的最高领导人,包括资产阶级政党的首脑都想搞好党的建设,都不想让腐败现象腐蚀党的肌体。在一定时期内苏共领导人,例如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也非常重视权力监督并且采取措施企图消除党内的腐败,但是由于斯大林在建立监督机制中陷入了误区,而斯大林的后继者都不能走出误区,所以苏共权力腐败现象不但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而且以后还有所发展,从而导致苏共悲剧的产生。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以苏共悲剧为鉴,建立起完善的、高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苏共监督机制建设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实施高度集权的一党专制,排斥来自党外的监督

苏联自斯大林起,长期实行的都是高度集权的一党专制。在这种体制下,其他党派都不允许存在,苏共成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拥有无限权力,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力集中于党组织,其本身缺乏和排斥了其他党派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这样的一党制为个人专权开了绿灯,为苏共走向政治腐败埋下了祸根。

误区二: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削弱党内的自我监督能力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建党的一个光辉的思想,列宁在世时,由于苏联当时的国内外的特殊情况,民主集中制较偏重于集中。但是列宁也时时强调党内民主,在晚年他仍然把发扬党内民主作为政治体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当时在党的最高领导集团中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党内的自我监督功能是良好的。

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把过渡时期的偏于集中的制度推向极端,形成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集体领导变成个人集权,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斯大林时期已经名存实亡:选举制流于形式,委任制盛行。

赫鲁晓夫虽然对斯大林的破坏民主集中制的作法进行了全面的批判,但不能从根本上了恢复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在他执政的后期,搞独断专行,造成决策上的一系列的重大失误。勃列日晓涅夫领导时期,初期立足未稳,还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集体领导,党内外民主生活有所发展;但随着其领导地位的逐渐巩固,便开始扩大自己的权力,过分突出自己的领袖地位,宣扬自己的绝对权威,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实际上也是由勃列日涅夫个人说了算。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使党的民主集中制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党的高层领导人的个人专断,一方面是党的各组织的涣散软弱,大大削弱了党的领导。

纵观苏共的历史,从斯大林到戈尔巴乔夫,党的民主集中制都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因而共产党本身具有的党内自我监督能力受到削弱甚至丧失。

误区三:取消监督机构地位的独立性,忽视来自权力结构之外的监督

斯大林时期,把党的中央监委逐步变成党中央的下属机构,不再由党代表选举,改为由党中央全会选举。列于时期建立的监督机构——工农检察院系统或瘫痪或被取消,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被排斥在监督工作之外,党内监督机构逐渐变成各级党委的没有任何独立性的下属机构,起不到监督同级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遏制腐败的作用。这时监察机关的权力主要限于检查下层组织的活动,执行清党任务和监督反对派的活动,而对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的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机关成了维护斯大林的集权领导,打击持不同意见的党员和干部的工具。

执政的共产党,“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苏共监督机制的建设陷入了误区,缺乏监督的权力走向腐败,这使苏共个人专断、个人崇拜盛行,官僚主义严重,贪污受贿现象普遍,党内形成层层的特权阶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被不受群众监督的官僚机构的无限权力所代替,所以苏共不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了,党与广大人民群众离心离德,人民不再支持苏共了,可见苏共的灭亡是难以避免的。

二、关于建立权力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苏共监督机制建设陷入误区的教训是深刻的,它为我国监督机制完善之路的探索提供很好的反面教材,下面我们就结合苏共的教训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监督机制的建设进行思考。

(一)以苏共排斥来自党外监督的误区为鉴,充分发挥党外民主监督的作用

苏共排斥来自党外的监督,是苏共走向政治腐败的祸端之一,这说明了执政的共产党要走健康的发展道路、克服各种腐败现象侵蚀党的肌体,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必须认真接受党外的监督。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体制为我们党接受党外监督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但并不是说这种制度本身就能使共产党很好地得到党外的监督,曾几何时,民主党派形同虚设,人大只是“举手的机器”。今天,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特别是人们对民主的普遍要求,发挥党外民主监督的作用更迫切,这就要发挥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和增强人大机关的监督功能。

1.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

首先,正确理解我国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长期共存最基本的条件是互相监督,而互相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重要职能,是我国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要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途径。一是大力扩大和充实社会主义民主,创造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形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广开言路、广纳群言的民主氛围,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提供条件。二是要增强共产党决策的透明度,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提高民主党派的参与程度;对民主党派提出的不同意见,共产党要予以考虑,不采纳要及时说明原因。三是强化政协机构的民主监督功能,减少民主监督的中间环节,提高民主监督的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有利于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2.和民主党派监督相辅相成,要切实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

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宗旨,向人民负责,对党的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实行真正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首先,人民代表的来源必须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社会各行各业和各个阶层,人民代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且扩大直接民主选举的范围。

其次,要健全人大组织机构,使人大监督有职有权、有专门的执行机关,实现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的有机结合。

最后,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不信任投票、弹劾等权力,完善当事人引咎辞职制度。

(二)以苏共削弱党内自我监督能力的误区为鉴,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说过:“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03页)苏共过于强调集中制原则,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使权力缺乏了党内的监督,导致了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现象严重,成为苏共由强转弱、最终走向亡党的原因之一。给我国人民、给我们党、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文化大革命”之所以发生,并带来严重后果,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苏共亡党的教训,我们党的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得好,党内的监督功能就增强,党的事业就发展、就前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削弱了党内自我监督能力,就必然造成个人专权、个人崇拜,党的事业就受到损失。

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正确坚持民主集中制呢?

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四个不够”,即民主不够、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执行纪律不够,而独断专行、软弱涣散是这些问题的集中表现;要清醒地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克服这些问题的紧迫性。

其次,采取切实的措施克服存在的问题,确保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得到贯彻。

1、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权。这就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和了解,同时要使党员的意见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建立民主评议的制度,让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在党的会议上述职,由党员民主评议并对领导干部提出意见和质询;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干部经组织认定实行就地免职。

2、要正确地集中。这就要: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顺利贯彻执行;决策要走群众路线,在进行民主主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杜绝议而不决、集中不够的现象。

3、各级党委要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工作中的具体化,它是防止个人集权、滥用权力,对领导者的个人权力实行党内监督的有效武器。

(三)以苏共取消监督机关独立性的误区为鉴,建立地位独立和极具权威性的权力监督机构

苏共的实践证明,监督机关没有相对的独立地位和权威,就不能独立行使职权,更不能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这也是苏共亡党的一个重要的教训。

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最初是参照苏联的监督模式建立起来的,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在建立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改变原有的监督模式方面作了不少努力,初步形成了权力监督体系,但监督体系还没做到高效和有力。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监督机构的地位还没有做到独立,监督机关处在被监督机关的权力结构之内,被监督者领导着监督者来监督自己。那么,如何建立独立的和具有权威性的权力监督机构呢?对此列宁的建立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督委员会的设想;古巴党的设立中央、省、市三级申述委员会,分别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同级党委无权否定或修改等措施;我国国务院于1998年新建立的稽察特派员制度,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1、保持中央监督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拥有独立的监督权。近期目标主要是建立纵向垂直的领导体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把中央的监督机构合并,统一建立全国监督系统的最高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产生,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中央委员会的指导,但有权监督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远期目标是形成执行、监督的“并行机制”,建立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省、市、自治区的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的监督机构合并成为一个系统,改造成类似稽察特派员那样的融监察、审计等职能于一身的综合性的监察机构,只对中央负责,不对同级党委或政府负责。现有的在各级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各种监督机构要大幅度精简或取消,集中力量组建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这两级直接领导的极具权威的监督系统。

3、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保障举报、申诉人员的安全,使打击报复者及时受到严厉的惩罚,让群众敢干与勇于和违纪行为作斗争。

总之,以苏共监督机制建设的误区为鉴,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极具权威的监督系统,我国现有权力监督机制一定能得到极大的加强,权力的腐败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一定能从胜利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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