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工程”的税务会计处理_建筑论文

“包装工程”的税务会计处理_建筑论文

“个包工程”的涉税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涉税论文,工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个包工程”即个人承包工程,是建筑企业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程,再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或个人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上交管理费(挂靠费或承包费)的行为。承包工程的个人就是人们常说的“包工头”。

“转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为建筑领域中常见,“转包工程”是承包人将其已经接手的工程转给第三人完成。“分包工程”则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建设方负责,从而完成建筑合同。“转包”是对整体而言,“分包”是对局部(某一特定范围)而言,二者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虽然在建筑法规中,转包工程被禁止,分包工程则禁止分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分包给个人的工程依旧大量存在,如何核算建筑企业中的“个包工程”,成为会计核算的难点,一旦处理不当,在税法上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风险。

案例1:渊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具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2009年1月,公司承揽了市交通局一项总合同为3500万元的施工合同。公司将其中的水暖、土建等工程以315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秦某等人。2009年年底中介机构审计后,了解到公司的核算模式如下:公司将承揽的工程均以工程总造价的90%另外再包给个人,另10%为个包人的税金和管理费用(即挂靠费),公司以工程进度作为成本(工程施工)入账,附件为工程进度表,工程完工后以工程决算书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与建设方的结算作为公司的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公司计入成本的部分均无发票。(当地规定建筑承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

可以看出,渊民公司采用的是挂靠经营方式,挂靠经营是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上交管理费的行为。其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

对企业而言,选择挂靠经营的管理方式,其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如果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

但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因此在建筑企业对挂靠工程均以被挂靠方的自营工程来核算,会计核算的方法一般采用“挂靠成本法”,俗称“倒扒法”或“倒挤法”,即以与建设方结算的工程款作为收入,以收入扣除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成本。“挂靠成本法”使建筑企业的大部分工程利润转给了挂靠方,被挂靠方的利润则很少,多以亏损或微利的形式出现在企业的报表中。渊民公司中秦某等人的工资并不在其账上核算,这些个人(包工头)不属于渊民公司的职工,是典型的“个包工程”。

一、营业税(附加税略)、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第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规定中,内设机构又被称为内部机构,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只能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至于建筑行业中个包人(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为简化征收,均规定了固定税率。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渊民公司不仅要以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还要代扣代缴“个包工程”的营业税(即秦某等人所包工程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涉税基本账务处理(以交通局的合同为例,不计算涉及金额):(1)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或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2)提取税金(附加税略):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营业税;(3)支付工程进度款,即“个包工程”款:借: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应缴税费-代扣营业税,应缴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4)支付税金:借:应缴税费-营业税,应缴税费-代扣营业税,应缴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现金)

至于公司所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或承包费),由于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承包费征收营业税的文件已经废止,因此在没有文件明确之前,不再缴纳营业税。(公司的账务处理采用的是“实际结算法”,未采用会计制度中的“建造合同法”。)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税率为0.03%。

涉税基本账务处理:(1)计提应交印花税: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05万元,贷:应交税费-印花税1.05万元;(2)实际缴纳:借:应交税费-印花税1.05万元,贷:银行存款1.05万元。至于建筑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分包协议书,虽然为法规所禁止,但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应予以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主要涉及建筑企业中“个包工程”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以个包人是否向建筑企业提供发票划分,分为全额发票法、部分发票法、无发票法三种。

一是全额发票法:即“个包工程”的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此种方法,建筑企业以个包人提供的发票直接计入成本,由于个包人提供的发票均在税务大厅开具,各种税费已经缴纳,涉税风险很小,几乎为零,因此税务机关最易接受,但同时个包人的利润大幅度减少,容易使个包人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导致施工队伍的不稳定。

二是部分发票法:即个包人只提供部分发票。此种方法,建筑企业将个包人(包工头)所属人员工资纳入自己的核算,并且自购材料取得发票入账,个包人以工程总额减去建筑企业入账部分,以差额提供发票,其涉税风险是个包人提供发票上所缴纳的税金,只是其承揽工程的一部分,应以个包人承揽的全部工程缴纳各种税费。

三是无发票法:即个包人不提供发票,案例中渊民公司采用此法。其涉税风险的关键在于建筑企业(发包人)是否将个包人纳入自己的核算体系,即成为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员工,但企业又将面临为个包人及其雇员(通常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否则将会受到劳动法规的制裁。

“全额发票法”和“部分发票法”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有利,但如果“个包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过高的话,又违背了建筑法规,面临建筑法规的惩罚。“无发票法”下,因为计入成本部分均无发票,个包人及其所属劳务工,如果不属于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员工,按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此种情况在建筑企业十分普遍,税务机关处理起来亦显得十分棘手,多数情况下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但此举对采用另两种方法的企业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案例2:宗太建筑安装公司的核算体系是:公司将承揽的工程全部分包给个人,由个包人在税务大厅开具发票,公司将“个包工程”计入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应地以此发票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即收入=成本,其缴纳的相关税费亦计入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公司本身不承担任何税费,公司称如此避免了重复上税,并取得了某些税务人员的认可。

中介机构审查该公司时,发现公司所附个包人在税务大厅开具的发票上,单位名称均为建设单位,而无宗太建筑公司的名称,经询问,会计称:“个包工程”收入公司本应通过往来账户处理,但为了应付每年的建筑资质年检,这才纳入公司收入。宗太公司此种核算方法,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第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第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公司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允许扣除,公司将面临两道税费,即公司本身税费和个包人的税费,也就是企业常抱怨的建筑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第三,公司在收入与成本一致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能够维持日常开支,如果按其账面反映,公司恐早已倒闭或破产,可以断定,公司是靠收取挂靠费(管理费)来生存的,只不过账面上未直接体现而已。查其所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看公司的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二是从公司与每个个包人的往来上查询。

由于历史原因,建筑“包工头”带队的劳务形式,一直是建筑劳务市场的主流形式,因其弊端重重,国家对“包工头”劳务形式一再打压,试图在较短时间内将其取缔。但毋庸置疑,“个包工程”在建筑业依然普遍存在,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较大难度,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个包工程”必将被规范的“分包工程”所取代。

标签:;  ;  ;  ;  ;  ;  ;  ;  ;  ;  

“包装工程”的税务会计处理_建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