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工向工人阶级转化的途径探讨_农民论文

促进农民工向工人阶级转化的途径探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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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6]10—0201—03

一、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人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一般来讲,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属于工人阶级。它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社会群体,而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阶级,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时代内容。

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脚步,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阶层——农民工,并以其特殊的地位、作用和状况日益吸引人们关注的目光。农民工是指从农业人口中分化出来、常年或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工作,凭自己的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并将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户籍仍然在农村的一个群体。从户籍上来看,他们是农民,从职业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来看,他们是工人。农民工到底属于那个阶级?正确认识、定性关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2003年9月,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1]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又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2]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逐步演变成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他们通过季节性、周期性的返乡进城,在城乡之间传递着现代文明,为消除城乡隔阂架起桥梁,并成为新时代工农联盟的天然纽带。总之,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排除农民工的工人阶级是不完整的。

从整体上来看,农民工已经具备了工人阶级的一般属性:首先,农民工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由于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以务工的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的家庭生活来源,农村虽有承包地,但他们并不直接经营,而是或转包或别人代种,所得极少,不能作为生活来源,而是像工人一样,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工资收入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次,农民工直接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逐渐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中不安于现状的激进者,他们在就业过程中不断得到锻炼、改造、提高,日渐融入社会化大生产之中,逐渐掌握一定的市场技能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工人阶级一样,成为和社会化大生产直接相联系的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第三,农民工在思想观念行为上与工人阶级日渐趋同。农民工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流程后,受到社会化大生产秩序和规则的约束,受到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熏陶,加之农民本身的吃苦耐劳等优秀品质,会逐渐淡去农民小生产的自由散漫性,逐渐形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二、农民工还只是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过渡阶层

从局部特别是从个体来看,农民工与作为先进阶级的工人阶级还有很大差距,农民工还只是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过渡阶层:他们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形成的,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向工人转化不彻底的产物。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过渡阶层——农民工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还有诸多差异:

首先,他们还没形成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农民工是自发进城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原本是农民,只是由于农村劳动力剩余、思富求进才被吸引到城市来的。进城就业前,他们想的只是如何打工赚钱,并没有做产业工人的思想准备,作为农民工,他们没有受到有组织的培训和教育,因为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头脑里纯粹的农民思想意识不可能通过短暂的非农业劳动而改变和消除。他们对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和历史使命等还没有什么认识,短时间内,他们不可能形成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

其次,他们还不具备工人阶级应当具备的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农民工虽然逐渐融入社会化大生产,但由于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历史惯性,他们固有的农民那种小生产的自由散漫性不可能短期内改变,他们头脑中传统的思想观念还经常支配他们的行为方式。尽管受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受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熏陶,但最终形成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还需要时间。

第三,还没有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感和主人翁责任感,自然还缺乏改革(即革命)的彻底性。农民工多半就业于个体和私营企业中,他们同雇主的关系是纯粹的雇佣关系,他们在企业里处于无权地位,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的关切度不高。即使是从业于国有企业的农民工,由于和企业之间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以“临时工”的身份,一般也不被吸引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加之原有体制的原因,他们也享受不到企业里城市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甚至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这一切使得农民工不把自己看成是企业人,自然不去管企业的事,不去关心企业的发展,缺乏主人翁责任感,因此对改革的关注和支持力度也远不如完全意义上的工人阶级。

三、促进农民工向工人阶级彻底转化

农民工问题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不容回避。对农民工问题不能仅仅把他们作为“弱势群体”来关怀,还必须促使农民工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彻底向工人阶级转化。

1、从体制入手,消除产生农民工问题的根源。

农民工问题表面看是要解决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在就业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国民待遇等问题,而实质则是我们国家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工人阶级队伍,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建设一个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维持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的问题。[3] 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有大批农民不断转化成工人,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民主要是通过圈地运动等暴力手段和非市场的方式以及产业革命后通过市场竞争和两级分化等市场方式向工人转化的,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化都比较彻底。而在中国,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化,一是在计划经济时代通过行政手段和“招工”的方式使农民一夜之间彻底成为工人。二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市场的方式:有了自主择业和自由流动权的农民,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离开城市务工,但是他们没有因此彻底转化成工人,而是成了今天的“农民工”。他们“亦工亦农”又“非工非农”的根源就在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使农民工不能向工人阶级彻底转化,人为切断了农民向工人阶级转化的主要途径。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从根上来认识和解决。

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形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短缺经济的制约,1958年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以集中资金、资源优先发展工业。同时,对非农业户口提供就业、住房、粮油供应及医疗、养老保险等待遇,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从此处于两种天地之中,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改革开放后,制度的松动虽然可以使农民到城市务工,但是二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影响却造就了“农民工”的尴尬地位。现在,虽然从制度层面上农民工已被纳入到产业工人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就已经彻底成为工人阶级,要使农民工真正彻底转化成工人,必须改变现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用制度推动,消除不利于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政策因素。

农民工在中央文件中被纳入产业工人的范畴,同时需要一系列制度的推动,必须深化改革: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一定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否则,农民工与城市产业工人的差别永远不能消除。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将公民严格分为“农民”和“市民”,这种户籍不仅仅是人口管理的工具,还与公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和国民待遇相联系,它成了区分居民身份的重要标识。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应打破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登记办法,而以居住地为标准登记户口,以与国际人口管理制度接轨。这样,才能彻底改变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在就医、购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使农民工尽快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目前,江苏、浙江、石家庄等地已实行居住地登记户籍制度,效果不错,应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制度改革。其次,要深化就业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农民工到城市务工,多是自发性的盲目流动,就业信息极其匮乏,他们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之间奔波穿梭,被动等待城市的选择。一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劳动保障等方面也与城市户籍的职工不能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辛辛苦苦挣来的工资还有可能被拖欠。应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的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建立高效畅通的就业信息网络。国家还应大力规范企业的用人制度,取消各种就业准入限制,促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的农民工”,“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2004年,中央“1号文件”也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必须不断深化就业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一视同仁,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尽快形成统一的工人阶级队伍。再次,要推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不能享有城市职工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权、同工同保,逐步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根据2004年重要“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把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3、以法律保障,使农民工问题的解决见实效。

农民工问题固然是体制、制度造成的,但体制的改变和制度的建立健全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过渡阶层——农民工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转化成产业工人。针对农民工问题,中央政府已出台系列相关政策,并努力推进各项制度的改革。但我们不难发现,由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制约,最终效果并不理想。比如“工资拖欠”这一难题,从温家宝总理为四川民工熊德明讨工资后,各地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为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讨薪,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制约,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且新的拖欠仍不断出现。由此可见,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修改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促进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方能见实效。现有的《劳动法》等已不适应现状,不利于农民工维权的部分要加紧修改,同时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等,并在其中适当对农民工作出特别规定。[4] 还应该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用法律惩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使他们在法律的威慑下不能或不敢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立法相配套,还要加大执法力度。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立法的同时必须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已有的《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等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执法部门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应严惩不怠,加大打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力度。制定出相关新法,应加紧宣传和执行,以增强法律观念,严格守法执法。另外,农民工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善于、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让观念变革,摒除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思想禁锢。

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深刻影响,人们普遍存在“城乡对立”的观念,尤其是城市居民多数对农民持排斥态度,自然很难从情感上认同“农民工”。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看,也始终认为“农民工是农民”,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也总是把立足点放在“农民问题”上。这样,农民工自身就更不可能自觉认为自己是产业工人。可见,要使农民工尽快彻底转化成产业工人,真正成为工人阶级的合格成员,必须转变人们的观念,认同“农民工是产业工人”。首先,政府和社会应摆脱“农民工是农民”的旧观念。在政府和社会眼里,农民工是农民的一部分,2004年,中央“1号文件”虽正式将农民工纳入“产业工人”的范畴,但由来已久的旧观念还没有彻底消失,自觉将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来扩大工人阶级队伍,增强党的阶级基础还需以时日。他们的观念看法在全社会起着统领和导向作用,必须尽快彻底转变。其次,城市居民应清除对农民工的排斥心理和行为。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给予城市居民的优越性,使他们一直保持一种优越感,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存在歧视心理和行为,虽然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如今已离不开“农民工”这一“廉价劳动力”,但城市居民依然从心里看不起农民工,就业歧视、劳动报酬歧视、社会福利歧视、子女入学歧视及日常生活和交往歧视也就在所难免。农民工虽工作、生活在城市,却与城市人“油水不融”,这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和政治宣传,采取系列措施使城市居民尊重、认同农民工,认识“农民工是产业工人一部分”的事实,逐渐消除城市对农民工的不公正待遇,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彻底转化。再次,农民工要革新自我观念。工人阶级不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还是先进文化、先进思想的代表,农民工要想彻底成为工人阶级的成员,还必须不断自觉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完全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农民工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流程,已实现了职业的变更,日渐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与此同时,他们还应从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等方面不断革新、自我提高,最终成为工人阶级队伍中的合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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