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利保障研究

孟志军[1]2004年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利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各地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基本权利,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为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文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出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认为其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改革,必须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出发,明确征地适用范围,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配套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吴丽文[2]2007年在《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实际上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生存权利和民主权利。由于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目前许多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征地制度仍基本保持原有的做法,使得在征地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从而引发了许多上访案件的发生。本文从各个角度分析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通过分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农民权益损失,进而提出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由于我国“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我国土地征用权滥用,进而提出清楚界定“公共利益”是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前提条件。第叁部分通过论述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农民权利易受侵犯,进而提出确立公平、合理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进而提出制定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告程序缺失、审批程序不合理、纠纷解决程序不合理、监督程序不完善、征地裁决制度的不完善,进而提出确立规范、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第五部分主要内容是鉴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缺乏保护弱者的司法救济途径,故提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需要积极引入公益行政诉讼。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不能很好的保护失地农民权益,需要积极引入新的制度对我国土地征地制度进行完善,以期为国家顺利征地扫除障碍,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郑涛[3]2013年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刘晓霞[4]2009年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对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发展趋势及发展规律的系统分析,探讨我国农民失地的历史线索,从宏观与微观的不同视角阐释农民失地后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并找出造成我国失地农民成为“问题”的具体原因。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城镇化、土地产权、地租地价等相关理论,从分析我国的土地制度、征地补偿与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入手,综合探求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制度安排,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城镇化与失地农民问题的一般阐释,主要包括:城镇化概述;失地农民的历史考察及其在我国的出现;我国城镇化进程对失地农民影响的历史演进;我国失地农民产生和演进的规律性总结;失地农民现状分析等。第二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城镇化及相关理论释义。分析了经典作家和党的叁代领导集体的城镇化思想,并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理论、土地产权理论的全面阐释,为分析和解决我国的失地农民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第叁部分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产生失地农民问题的总根源,分析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征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与失地农民利益补偿的障碍;提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是产生失地农民问题的制度根源,并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局限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农民不能分享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升值的利益;提出现有的补偿安置方式难以维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与市民的身份差别使得失地农民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等客观原因,指出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偏低造成失地农民的维权障碍等。第四部分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制度前提。提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认为土地流转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提出稳定家庭承包制,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举措,认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从征用程序和法律规范着手并对相应的制度改革提出创新思路。第五部分是探索保证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补偿安置方式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借鉴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经验,提出补偿安置政策选择应以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树立保证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安置补偿理念,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多渠道就业,确保失地农民生存的可持续性。创造条件让更多失地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合理确立补偿标准,增加征地补偿内容,实现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式的多样化。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办法,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中的法律救济制度等。第六部分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介绍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包括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及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现状,提出构建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积极推进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徐玉成[5]2007年在《论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人口持续增长使土地资源变得稀缺显得尤为突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民相关权益保护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处在改革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诸多缺陷,还不能充分、有效保护农民的相关权益,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模糊使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大打折扣;征地目的界定不清使一些地方政府征地范围肆意扩大;征地程序不合理使农民不能真正享有参与权和监督权;征地补偿不足、安置不到位直接威胁到农民的生存权。针对我国现阶段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成熟的征地制度,该文认为,为保护农民相关权益,我国征地制度的完善主要应严格界定和审查“公共利益”;逐步建立土地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征地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范围,探索多重补偿安置方式,改进补偿分配、解决纠纷的机制。

胡亦琴[6]2008年在《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规范着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农业大国来说,农村土地制度更是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系统的基石。检索中国漫长发展历史,土地问题一直是“叁农”问题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乃至人民公社这些引发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剧烈变革的重大事件都缘于土地制度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正是肇始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农地制度的叁次重大变迁,尤其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产生了巨大的制度正绩效。步入新世纪,中国农村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发展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遇到了很多新情况,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根源均在土地上。政府作为转型期制度创新最具优势的社会组织,对于社会进化和“均衡状态”的打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改革初期,“政府主导型”模式对开启和推动市场化进程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在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初步形成的今天,这种模式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政府定位不当而导致的角色“越位”、“缺位”和“错位”,严重地制约了农地市场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土地的“准公共物品”特性具有突出的外部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引导土地利用时有失效。导致转型期农地市场化陷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困境,已成为新时期制约我国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核心障碍。本研究综合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以及政府规制理论,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地资源在不同部门重新配置作为问题提出背景,以我国农地制度和交易机制演变、运作现状和主要弊端为主线,以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和权益界定为中心分析思路,立足于政府规制这一核心命题,透视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史,以土地要素活动显着活跃的浙江省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并基于西方国家农地市场化建设的理论和政策实践、政府干预农地市场的比较观察,确立“学习、纠错和创新”的研究逻辑,揭示农地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揭示农地市场化的基本态势、表征及发展取向,研究障碍农地市场化的各种因素,确立市场运作规范;揭示政府在农地市场化进程中正确定位与制度、机制供给的至关重要性,研究政府调控的得失,构建推进农地市场化进程的宏、中观政府规制框架,提出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健全农地流转机制、规范农地市场运作、强化农地市场化法律支持等对策建议。期待无论在显示这一研究选题现实重要性上升方面,还是在传达学术研究部门对该问题重视程度方面,都具有引人瞩目的指标性含义。其中,本研究提出的“市场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角色定位,为政府行为规范指明了学习、创新的路径;构建的宏观、中观政府规制框架,有望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分析信息支持和决策指导;针对典型案例提出的对策建议,将为其它区域树立示范标本;设计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和市场主体博弈矩阵,将为农地市场化研究提供新颖的分析工具;提出的农地资本化和证券化运作设想,推动产权社会化高效流动的对策,将拓展农地市场化研究的新领域。

董海生[7]2008年在《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七大以后,中国在制度选择和政策安排上面临着一系列转型和重新定位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谋求“叁农”问题的合理解决、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是有效拉动内需,保证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速度带动了快速的城市化步伐,由此而引起了城镇用地需求极大的膨胀。在此过程中,大量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被征用。由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目标已经转变,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日益彰显,农民的权益在征地活动中不断受到侵害,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由此而产生。征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利益分配的问题,在当前的土地征用利益分配制度下,被征用土地补偿的标准、补偿的范围和补偿款的分配上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致使对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在此前提下,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土地征用利益分配制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以期寻求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益分配补偿办法,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文应用产权及土地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地租与地价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在借鉴了国外主要国家(地区)土地征用利益分配制度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利益分配体制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范围过窄和补偿款的分配不规范等。并较为深刻地剖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即集体土地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及其引致的农民权利贫困问题。最后,文章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配套措施,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法律援助、为其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健全土地市场建设,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为改革征地制度创造法律基础。

陈志科[8]2010年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需求量逐渐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成为满足我国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强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予以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脱胎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表面上看是一个行政征收问题,实质上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方方面面,包括征收目的设定问题、权力运行问题、所有权明确问题、使用权流转问题、发展权享有问题、市场运用问题、组织构建问题、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征收程序问题、争议解决及救济问题等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就在于如何解决利益与利益的冲突、博弈,使其互动、协调和平衡,并最终达到利益协调、实现利益保障与利益和谐。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从制度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可以从立法制度、权力制度、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发展权制度、市场制度、组织制度、补偿安置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程序制度、争议解决及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文章第一部分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已有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并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与土地收回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文章第二部分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与背景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土地征收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存在,但那时的土地征收有别于我们现在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真正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形成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确立之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本质是一种具有民事行为外表的行政法律行为,体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关系。文章第叁部分分析了美国的强制征收制度、英国的强制征购制度、法国的公用征收制度、德国的公益征收制度、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加拿大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得出启示:健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环境是土地征收的保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征收目的是土地征收的前提、公正且高效的土地征收程序是土地征收的基础、公平且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关键、完善的争议解决及救济机制是土地征收的保障。文章第四部分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及原因方面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征收目的设定问题、权力运行问题、所有权明确问题、使用权流转问题、发展权享有问题、市场运用问题、组织构建问题、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征收程序问题、争议解决及救济问题。文章第五部分着重于制度上的运行与完善,包括:立法制度、权力制度、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发展权制度、市场制度、组织制度、补偿安置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程序制度、争议解决及救济制度等方面的运行与完善。

孙建伟[9]2011年在《涉地农民住房权与生存权保障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城市化中地方政府推行宅基地置换政策,某种意义上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提供用地或土地指标。特别是2004年,中央政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指标受到国家层面上的制约和监管,各地纷纷将视角转向本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置换和整理等措施,节余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本地城市发展建设用地指标的困难。然而,由于当前宅基地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产权以及归属问题一直比较模糊。因此,用宅基地置换来推动农村社会转型和城市化建设,不仅在制度层面上,而且在实践层面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中涉地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在实践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首先,本文对宅基地置换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经过与安徽省的实践比较,作者认为上海市除了进行集约利用宅基地、补偿农民相应的住房外,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小城镇社会保障、身份转变等措施结合起来;而安徽的宅基地置换则主要是将宅基地集约利用和整理,将节约的土地指标转移到城镇建设,实践中几乎没有用农地承包经营权来置换城镇社保,也没有发生身份转化。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上海宅基地置换更加突出社会转型和产权置换的特征,且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相对比较凸显。而安徽的宅基地置换则更加凸显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相对比较缓和。其次,以“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为视角,笔者梳理了建国以来的农地改革方式,认为无论是农村集体化运动,还是家庭承包责任制,都是党和国家落实农村社会“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基本策略。尽管在成文法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担着农村社会的住房权和生存权保障,但是透过一系列政治策略和政治实践在农村社会的推行和完善,可以发现这些努力的方向和目的。但是这种政治策略和政治实践,在城市化中日益面临挑战和危机。基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特别是农地产权规则的不明确和不科学,地方政府征地和宅基地置换的实践正在挑战传统农村社会居住和生存的土地根基。笔者结合全国的调研,梳理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宏观背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发展趋势,其中主要趋势则是,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尽管这种改革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第叁,在对上海市郊区各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调研的基础上,笔者主要从上海市宅基地置换的背景、政策以及实践的特点等方面来描述宅基地置换实践。为了更好地认识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与天津市“宅基地换房”、重庆市的“地票”交易以及安徽宅基地整理等做法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各地推行的宅基地置换尽管名称不一,但实质上都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试图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来获取本地区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土地指标以及土地指标背后的财政收入。虽然各地在补偿标准上以及推行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在这种差异的背后,获得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指标”,和依托“土地”来经营城市的理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而是在中央政府耕地指标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纷纷从耕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来寻找城市发展用地或用地指标。但是这一过程中,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城市发展用地的牺牲品。农村社会的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城市化过程中的衍生物,并逐渐考验当前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第四以宅基地置换后进城“农民”住房权保障为焦点在宅基地置换中,由于传统农村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与城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性在宅基地置换后,成为进城后“农民”住房空间、住房习惯以及住房产权等问题的根源。目前学界对于这方面研究非常欠缺,笔者通过调研和访谈发现,在宅基地置换中部分涉地农民,还存在住房财产权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自愿”置换原则在当前的农村社会结构以及治理逻辑下,还得不到有效地遵守;农民对于进入小区后居住成本的上升所带来的损失,威胁到进入小区居住的可持续性;家庭人口结构和置换中分配住房数量和空间的不可持续性等问题。这些问题致使进城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很难得到有效地维护。笔者认为应该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在宅基地置换中应保障涉地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同时,为了有效地保障涉地农民的住房权,应该将宅基地置换中节余的土地或土地指标出让金一部分以股权化的方式返给涉地农民,并明确规定这部分资金应作为涉地农民及其子女的住房权保障金,并明确专款专用。第五,以宅基地置换后进城农民“生存权”保障为中心在宅基地置换中,各区县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行“土地换镇保”,笔者认为这项政策及其实践,看似维护了农民的生存权,其实质是变相剥夺农民土地权利和生存权保障。地方政府推行“土地换镇保”实践,在法律层面还存在很多局限性,特别是将传统的征地补偿“镇保”模式,推广到通过“镇保流转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通过“镇保流转土地”,配合宅基地置换后节余的土地指标实现,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这些“镇保流转土地”时,由于“镇保流转土地”在法律层面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镇保”,与实践层面上地方政府因征地而将原来“镇保流转土地”任意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存在悖论。笔者认为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镇保”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而完成法律上和政策上要求给予失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的一种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在宅基地置换中这种通过“镇保流转土地”,是传统征地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种延续,只不过这种延续,在方式上和补偿上与传统的征地相比得到了改进和提升,但是通过剥夺农民土地权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思路并没有实质意义上转变,也没有落实中央政策所要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应该“同地、同权、同价”。因此,这种模式仅仅是在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基础上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农民生存权保障。但是由于这种“镇保流转土地”方式与传统的征地方式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因此,在实践中被郊区农民所接受与赞同。特别是“镇保”资金与镇保待遇不断得到提升,决定了这种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这种“镇保流转土地”在各区、县镇保资金存在严重压力的背景下,特别是2009年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所推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农保制度,不断地冲击着“镇保流转土地”实践的推行。根据实践,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涉地农民土地权益和生存权保障,法律应该在逐步改造“土地换镇保”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换“镇保”后,涉地农民还应该享有基于土地所有权,享有土地经营管理权、征地参与权与因征地而享有的土地收益权;应该在“土地换镇保”后,涉地农民还应享有土地发展权;地方政府应该在“土地换镇保”过程中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涉地农民生存权保障的责任。

朱米均[10]2007年在《我国征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土地征收是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土地制度。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当时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存在的一些内外缺陷正日益显现出来,各地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障碍。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征地制度改革已成社会共识,研究、探索和构建新型土地征收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内在的缺陷,然后横向比较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征地制度,在重点分析比较征地制度改革的四种理论模式,即进一步完善现有征地制度;低价征收与市价购买并存制度;实行完全的市场购买制;实行政府征购制等,以及南海、嘉兴、芜湖叁种典型实践模式的基础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依循我国新一轮征地制度的改革轨迹,提出我国未来征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市场化方向。鉴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政策和现实背景,未来征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必然要符合它们的基本要求。为此,本文在重点探讨这些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征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具体路径:其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将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明确界定为村民小组所有,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设立农村土地发展权来进一步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来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该市场进行法律规制。其二,保障农民权益,推行征地补偿的市场化。通过对前文四种理论模式和叁种典型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从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双重角度考虑,本文认为应该在征地过程中实行政府征购制,而征购标准即补偿标准的确定应该在合理、公平原则的指导下以一种复合的视角来考虑,即从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失补偿角受和政府出让土地价格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支付能力角度来综合考虑。而在至关重要的增值收益分配上,则必须加进农地发展权的内容,使得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和个人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其叁,正确定位政府职能,规范征地操作。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职能定位应是服务型政府,主要从宏观、调控、管理、服务等几个方面来定位。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重构征地程序、完善政府征地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都是其职能所在。其四,多途径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维护其长远利益。市场化取向的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的安置保障更多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完成。为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全面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然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运营,再加上农地股份制和使用权年租制的推行,必然可以保障失地农民的长期收益。

参考文献:

[1].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利保障研究[D]. 孟志军. 浙江大学. 2004

[2].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D]. 吴丽文. 暨南大学. 2007

[3].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4].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D]. 刘晓霞. 东北师范大学. 2009

[5]. 论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护[D]. 徐玉成. 苏州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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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 陈志科.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9]. 涉地农民住房权与生存权保障实证研究[D]. 孙建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10]. 我国征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研究[D]. 朱米均.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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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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