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商品论文,经济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已争论了近20年了。自19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声音又高了和多了起来。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无疑是商品。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我认为应首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理论和事实根据能否成立?二是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有无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对这两个问题一直是持不同意见的。
首先,应超越一种非科学的认识判断:坚持“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是思想解放,是改革派观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理论内容;否定“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是传统的、保守的观点,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左”的东西。我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可以作为学术性的理论问题讨论,不要以此划线划派。大家知道,198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提出的,获得邓小平的完全肯定和高度评价。而《决定》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当然,随着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决定》中的某些提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不能因为有人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劳动力不是商品”的观点,就给人家划线划派。这实际上涉及到一种学风问题。
其次,理论问题,特别是学术性的理论是非问题,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讨论和交流来解决。我认为,迄今为止,主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理由和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
二、“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辨析
主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者,提出过种种理由和论据。下面仅就其中的一些重要论据作些辨析。
(一)劳动力合理流动,意味着劳动力应是商品。1986年通过的我国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打破了在传统体制下一次就业定终身的格局。有人据此认为,这意味着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应是进入市场流动的商品。我认为,这个论据不能成立。第一,过去不允许劳动力合理流动,只是我国传统体制的特点。即使在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集权体制下,企业劳动力也是可以流动的,甚至是自由流动。远在20世纪30年代初,苏联曾为企业劳动力过度流动造成的消极后果而伤脑筋。斯大林不得不予以干预。他在1931年发表的《新的环境和新的经济建设任务》中特别讲到:在苏联企业中,“工人成员在半年甚至在一季中至少不变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企业是很难找到的。”他认为不能容忍这种现象,应使工人相对固定下来,因为企业没有精通生产技术并熟悉新式机器的工人,就不能前进。但他并未采取行政手段禁止劳动力流动,而是主张通过改进工资制度,提高熟练工人的工资,以便将他们留在企业中。尽管苏联企业中工人一直可以流动,但理论界并未据此认为劳动力是商品。我国提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是指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向小城市,向老、少、边地区,向人才缺乏的地区和单位流动。所谓“劳动力流动”,是人的流动,存在于人体内的劳动力是不会自己流动的。如果一讲“流动”,就是商品,那么,让科技人员、教师等流动,他们自身是否就成为商品?我们的地方军政领导人员也要流动,他们也决不会因流动而成为商品。要知道,劳动力流动、人才流动,并不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第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劳动力,也不是都经常流动的。不少工人终身在一个企业中就业,如日本就有“终身雇佣制”。也不能由此论断,这里的劳动力不再流动,就不是商品。
(二)社会主义制度中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有人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中也同样存在,即劳动者是自由的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支配;劳动者一无所有,没有生产资料供自己生产和出卖有自己劳动物化在其中的商品。
马克思提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两个条件,本来是专指资本主义关系的。他为此专门加了一个脚注:“因此,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3页)。 这个脚注肯定了两重意思:一是劳动力作为归工人自己所有的商品形式,是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二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形式同劳动力的商品形式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劳动者就成为雇佣劳动者。
断言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也存在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的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是无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存在着本质区别这一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怎么能说劳动者是“一无所有”呢!不能用私有制的传统观念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似乎只有将生产资料量化到每个私人手中才算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才不是“一无所有”。如果这样理解问题,即使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者也是“一无所有”者,劳动者依然是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再者,主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就得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者也是雇佣劳动者。雇佣劳动,就是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雇佣关系,就是将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的关系。显然,雇佣关系与主人翁的地位是相对立的。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制度称作雇佣劳动制度。他说:工人阶级“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95年版,第97 页)而要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就要废除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制度。正因为这样,恩格斯特别强调提出“要把人的劳动力从它作为商品的地位解放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544页)。劳动力商品理论,是马克思提出来的。争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否商品,难道可以不遵循反而抛开和否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理论么?
有的学者提出:“劳动者对公有制具有两重性。从总体上来讲,劳动者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从个体来讲又是一无所有,又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因而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条件还是存在的。”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既然劳动者总体上是所有者之一,怎么在个体上又是一无所有者呢?那样总体上的所有岂不成为虚空的了?马克思把社会主义公有制视作“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我们应当探求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统一点,使劳动者从经济利益上实际感受到自己是真实的所有者,而不应从理论上将什么“总体”与“个体”对立起来。
(三)只要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个人收入,而是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力就成为商品。有的学者意识到只强调“一无所有”缺乏说服力,进而提出“劳动者靠什么谋生,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他们认为只要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又不能凭借或主要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个人收入,只能或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力就必然成为商品。”这个论证同样没有说服力。无论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都不可能存在单独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的情况,难道那里的劳动力也是商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作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难道他们不是靠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劳动谋生,不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收入?怎么能根据个人没有单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就直接得出“是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力是商品”的论断呢?
既然是实行公有制,自然就不存在凭借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而单独获得收入的分配关系。但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整体劳动者的所有权,也要通过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而实现。我国存在不同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无论在农业或工业中,由于各个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质量有所差别,各单位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也必然会有所不同。按劳分配虽然表现为只是劳动收入,但事实上它包含着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通过按劳分配在经济上的实现。全民所有制的分配关系同样体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除了通过上缴国家的利润和企业的公共需要实现外,还有一部分要通过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而实现。国有企业技术设备和高科技利用水平越高,生产资料的效能越高,从而劳动生产率越高,按劳分配收入的绝对量也相应越高。因此,在私有制中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获得独立的收入,同公有制中作为生产资料集体(全民)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个人收入,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是,不管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都要给所有者带来利益。不同点是,前者通过私人的要素收入实现,具体表现为归私人所有的地租、利息、利润等独立存在的收入;后者除通过归公共所有的利润及其他扣除实现外,对作为共同所有者的劳动者,则一般需通过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为非独立存在的所有权收入,即所有权收入采取了劳动收入的形式。由此可见,简单断言“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者不可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得收入,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力必然成为商品”的观点,既缺乏逻辑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又不符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实际情况。
(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是目前主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最重要的论据。特别是1993年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劳动力市场”概念,而且将其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内容之一。不少人把“劳动力市场”同“劳动力商品”的含义等同起来;或是把劳动力商品作为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或是认为只要劳动力进入市场,它就成为商品。
由于在中央的有关文献中,原来明确否定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因而“劳动力市场”概念也不使用。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的论述中,也没有使用“劳动力市场”概念,而是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提法为“劳务市场”。“劳务市场”比“劳动力合理流动”在提法上前进了一步。但“劳务市场”是一个比较模糊的、不规范的概念。因为“劳务”一般是指商业服务行业的行动,如从事洗浴、理发、缝补等方面的服务。而作为市场体系构成部分的“劳务市场”则主要是指劳动者或各类人才的就业选择和流动。用“劳动力市场”取代“劳务市场”概念,又前进了一步。它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吻合起来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人力资源不能被排斥在市场配置之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体系,应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
然而,不能把“劳动力市场”同“劳动力商品”等同起来。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劳动力市场,但并不必然要求劳动力是被买卖的商品。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商品同市场是分不开的,进入市场交换的东西,就成为商品。而在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中,或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进入市场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商品。比如说,我国的人民币作为流通手段,在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但作为纸币,并没有必要确定它也是商品。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企业债券、公债券、股票等,尽管这些债券、股票是市场上被买卖的对象,但它们并不是商品,而是虚拟资本。又如经过市场购买的车票、戏票、球票等,也不能当作商品。上述的东西虽在市场中发生买卖关系,但并不是商品,还有些事物虽也进入市场,但不仅不是商品,甚至连买卖关系也没有。例如,征婚广告乃至互选婚恋人活动进入报纸、电视等媒体,也就是进入市场,但男女双方并不是相互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我国媒体还经常使用“人才市场”概念,这并不意味着人才成为被买卖的商品。再如,服务行业也有服务市场和服务价格,但无论西方和我国,在统计资料中,都把服务同商品区别开来,分别统计为服务价格与商品价格,也没有争论服务是否商品。
即使在市场经济中需要有劳动力市场,但这种市场与其他类型的市场相比,也有差别。在商品市场,商品一般是往利润率高的地方流动,流动越快越广越有利;而在劳动力市场中,并不是企业的劳动力流出流进的速度越快,规模越大越好。美国学者萨尔·D ·霍夫曼说:“在什么意义上我们把这种市场概念应用于劳动力才是正确的?‘劳动力市场’这个概念的精确含义是什么?必须承认,市场概念对劳动力不如对例如桔子、钢铁、小麦、圆珠笔以及其他相对标准化的产品那么合适。”(霍夫曼:《劳动力市场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页)他认为,劳动力市场这一概念只是理论上的“合理抽象”。
劳动力市场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市场,有其不同于一般市场的规律。比如,在商品市场上,如果某种商品总体上供大于求、积压滞销,其价格就会下降。而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并不会因为下岗和失业工人增多,劳动力总体上供过于求,在业工人的工资就随之相应下降。商品价格是没有刚性的,而工资则有刚性。
认为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就需要使劳动力成为商品, 而且要从理论上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弄清两点。第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但西方经济学无论是古典经济学还是现代经济学,都没有正式使用过“劳动力商品”概念。它们讲“劳动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讲“劳动价格”或“劳动力价格”,但一般不讲劳动商品或劳动力商品。为什么呢?因为西方的政治家、学者和新闻媒体,也不能否定这种一般的看法,即把劳动力当作与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买卖,是一种人格的贬抑。因此,西方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还特别强调劳动力不是商品。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克莱顿法》的第六部分规定:人类的劳动力不是一种商品或一种商业项目。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西方国家不讲、不宣传甚至用法规形式否定劳动力是商品,并不妨碍它们搞市场经济。为什么我们一搞市场经济,就要提出和宣传“劳动力商品论”呢?难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宣传“劳动力商品论”么?难道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对资本主义国家说是一种人格的贬抑,对社会主义国家说就不是了么?
有人说,西方国家否定劳动力是商品,是为了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当然,我们应当肯定西方国家的劳动力是商品。对此问题,我想强调的是:第一,无论马克思的经济学还是西方的经济学,都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究竟是依据哪种经济学原理呢?第二,引用西方否定“劳动力商品论”作为反证,只是为了说明,西方否定劳动力商品论并不妨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中国不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只讲劳动力市场,难道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吗?第三,说西方否定劳动力是商品,是为了掩盖其剥削关系。这是一种简单化的判断。从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到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要素价格论,都明确阐述要素收入是各要素创造的价值。众所周知,这种价值论与分配论的统一,早已是否定剥削关系的理论依据,并不需要再通过劳动力非商品论否定来掩盖其剥削关系,论者并没有提出任何说明。第四,马克思提出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是为了更好地揭露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同时也是为了说明雇佣工人的地位低下:他们“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82页)。 因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同上书,第191页)。 试问:把马克思专门针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劳动力商品论,搬到社会主义制度中来,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究竟是为了揭露什么关系的秘密呢?再者,难道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职工,也是因“一无所有”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地位低下的雇佣工人么?第五,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也需要发展。马克思逝世后的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财富的迅猛增加而发生许多变化。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经济地位、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有了较大的提高和改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了,工资不限于只够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工人可以有积蓄、有股票、有住房、有汽车,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在发展和完善,工人代表可以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等等。尽管资本主义的本质没有变,但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原有内容,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调整。我们的理论家应当去研究这类新问题,而不是套用马克思一百多年前的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来,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并当作理论的创新与发展。高校的政治经济学教师,在政治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没有必要肯定和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一类内容。
三、“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没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宣传“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我认为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按照中央文件提“劳动力市场”就够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其中包括劳动力市场。针对劳动就业统包统揽、一次就业定终身的指令性计划的弊端,让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起一定作用,对于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不讲劳动力商品论,丝毫不妨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宣传劳动力商品论,反而是画蛇添足,没有必要。西方国家不讲甚至否定劳动力商品论,丝毫不影响资本主义经济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中国,更没有必要主张和宣传劳动力商品论,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没有什么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与工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人翁地位是相互矛盾的。他们既然是企业的主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怎么又要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呢?他们同谁搞劳动力买卖呢?比如,一个国有企业有1000名职工,厂长、经理、车间主任也是劳动者,这里不存在雇主和被雇者。试问这1000名职工将劳动者卖给谁呢?谁是买主呢?是厂长、经理吗?工厂并不归厂长、经理个人所有,如果劳动力是商品, 厂长、 经理的劳动力也不例外。 他们的劳动力又卖给谁呢? 是1000名职工相互买卖劳动力吗?那就变成每个职工要购买999 个职工的劳动力,又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999个职工。 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说不通也做不到的。不仅如此,国有企业是归“全民所有”的,按照逻辑每个职工的劳动力应是卖给全民。显然这是讲不通的。可见,无论是劳动者将劳动力卖给自己,或是说“卖给劳动者全体或集体”都是难以成立的。
“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也是矛盾的。有人说,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一致的。如果这个观点能够成立,那么资本主义一贯实行按劳分配了,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并未超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这当然是不对的。
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作为企业和生产资料的主人而采取的分配原则。在发展了的社会主义经济中,按劳分配的收入,应超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生活资料或其价值,应包括生活资料、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按劳分配是按照共同的和个人的劳动成果多少,作了社会必要扣除之后进行分配;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按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事先确定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所体现的是劳动者个人同社会的关系,是劳动者个体同劳动者整体的关系。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体现的是雇主与被雇劳动者的关系。因此,按劳分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无论在质的规定还是量的规定上都是不同的。
有人说,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一样,都是按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从数量上看,按劳分配实际上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种论断是似是而非的。要知道,并不是先确定必要劳动的量或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然后据此再确定劳动力的价值或确定按劳分配的收入。而应是反过来,先确定劳动力的价值,才能确定必要劳动量和其创造的价值量。同理,先确定按劳分配的收入量,才能确定必要劳动量。还应注意到,由劳动力价值所确定的必要劳动量,同由按劳分配所确定的必要劳动量并不是相同的。第一,劳动力的价值随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因而必要劳动时间会缩短;而按劳分配的收入不会随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甚至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还会纳入必要劳动中从而使必要劳动扩大。第二,劳动力的价值是在社会范围内形成的,对各个劳动者是统一的标准;而按劳分配的收入量,并没有全社会的统一标准,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同,收入也互异,从而各个劳动者的必要劳动量也千差万别。第三,按劳分配不是按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而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劳动形成价值,要受生产资料的质量和功能制约。比如,在一个国有农场中,农工张某在优等地上劳动,农工李某则在劣等地劳动,在其他生产条件中相同的情况下,优等地的产量肯定会高于劣等地,总售价自然也高。但土地是国有的,不能因为张某在优等地劳动,按劳分配收入量就要高于在劣等地耕种的李某。
由此可见,所谓按劳分配也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二者都等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在理论上是不科学,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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