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_政治参与论文

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_政治参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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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就是指我国农民参与政治生活、试图影响各级各部门的干部及其决策的行为。

当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各种形式

这种参与的方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很难对其进行严格的分类。粗略看来,主要有投票活动、接触活动、投诉活动、抗议和暴力对抗活动等几种。

1.投票活动

投票活动是农民通过投票进行的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农民的选举活动和一些公决活动,以农民的选举活动为主。我国农民的选举权直接行使在村组干部的选举和县乡人大代表及村民代表的选举上。相比较而言,农民对村干部的选举比对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更有兴趣,尤其在我国广大农村实施村民自治以后更是如此。在我的调查中,山西省闻喜县下阳乡某村在村干部换届选举时,候选人不仅会进行私下的游说活动,而且在必要的时候,他们还会公开发表各自的施政纲领,进行公开竞选。

村干部选举活动更为典型的是吉林省梨树县。该县的村民自治已经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为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使选举公正进行,梨树县实行“五公开”、“三不三直接”等几个原则。“五公开”是公开选民名单;公开选举名额和候选人条件;公开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公开选举程序和具体规定;公开侯选人得票情况和选举结果。“三不三直接”是:不包办代替,由选民直接推荐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不内定名单,由村民直接酝酿、协商、推荐和确定候选人;不划框定调,由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村民对选举活动非常踊跃,一次选举就象一次盛典。有的村民会从几十里外专程赶回村里参加投票。该县霍家店村第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占18岁以上村民的94%。

农民的公决活动一般是在需要对某些重大事项作表决时采用,如对村规民约、五年或十年发展规划的表决等。有时村民对某事发生意见分歧、相持不下时也会诉诸于全村公决的方式来解决。如还是山西省闻喜县某村,有一次村民们对是否重新分配自留地问题意见相左、相持不下,于是就采用了村民公决和村干部做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圆满解决了问题。

2.接触活动

接触活动是农民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去接近干部,正式或非正式地向他们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期改变他们的工作作风,影响或改变他们的决策或决定。农民的这种政治参与活动主要表现为一般反映、上访反映、行贿等。

一般反映主要是农民向干部、领导反映情况,主要是反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一些不合理现象,或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这种政治参与的方式很不正规,但对同一问题的大量反映却往往能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这方面的例子多如牛毛,不胜枚举。

一般反映也有通过书信的方式进行的。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安徽农民庞文全五次上书江泽民总书记的例子。

如果说上述的一般反映是一种心平气和的参与的话,那么上访反映就多少带有那么一点愤怒和怨恨了。不过就政治参与而言,上访中政治参与的意识要更强一些。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上访越来越成为农民采用较多的一种政治参与的方式了。如湖北省钟祥县在1988年一年间,农民的集体上访就达500 人次; 仅河北省定州市周村一个村子, 从1988年到1991年近4年间,赴省上访就达14次,进京21次, 人数最多一次达242人;仅1994年上半年,在吉林省到省委、 省政府上访请愿的农民就达76批,2295人。农民上访的主要问题大多集中在经济负担、财务管理、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等几个热点问题上。

1993年发生的惊动了国务院的一起惨案的受害人——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路营村农民丁作明,就是因为上访反映村干部重复征收提留款和加大提留款数额而遭报复,被乡派出所活活打死。(见《中国农民》93年10~11期《一起惊动国务院的惨案》——编者。)

上访反映也有许多是以书信的方式进行的。如苏北艺人孙中华通过写鼓词上访反映农村问题的例子就很典型。

在农民政治参与的接触活动中,除了反映、上访等合法方式之外,还有一些不合法、不正当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行贿。农民行贿的对象既可以是执法人员,也可以是乡村干部、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当然,在农民的政治参与中,可以归为接触活动的还有不少其它形式,由于篇幅和资料所限,这里不再赘举。

3.投诉活动

我们这里所说的投诉活动是指农民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利用舆论工具进行的政治参与活动。这也是农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它是一种间接性的政治参与。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由于我国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而使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不断加强,所以不少农民开始学会运用新闻媒体的力量来表达利益、反映意见。

1993年3月, 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犀牛村农民赵光喜向《人民日报》反映了该县养猪收费和农家失火也受罚款的不合理现象。《人民日报》在把这两封信选登出来的同时,也转交给了射洪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结果,该县的生猪扶植费、生猪组织费、农家失火罚款等多项不合理收费立即被废止了。又如,1992年2月16 日《法制日报》在《如此重负,农民苦哉!》的特大号标题下刊登了山西省代县某村农民反映摊派过重的来信。信中反映了一个人口仅620 人的小村庄每年竟要负担20000多元的不合理现象,发人深思。

农民利用投诉活动进行政治参与的更为典型的一件事例是河北省邯郸地区农民揭发地区水利局挪用“农补款”的问题。《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等十几家报刊对此都有披露。但由于种种原因,此事一拖再拖,长久得不到解决。所以1993年初,邯郸地区临漳县霍自东、段学军等四位农民干部又投书《中国农民》杂志再次反映这个问题。《中国农民》对此作了系列调查报导。

农民的投诉除了反映乱收费、乱摊派外,还有反映打白条、挂钩农资不兑现等现象的。另外,也有一些来信是反映农村干部工作作风和违法违纪问题的。但从总体上看,近年农民的投诉主要集中在经济问题上,多是由农民利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

4.诉讼活动

近年来,由于农民负担过重,再加上农资部门出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农民提起诉讼,状告各级政府、国家机关的事例已经越来越多了。当然,农民状告农资公司的事例,不能算作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但考虑到这是农民有组织地通过国家机关来保护自己的集体利益,有一定的政治参与的意味,所以我们在这里不严格地把他们的这种行为也看作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

农民联合起来通过诉讼活动来保护自己利益的实例相当不少。

1994年9月5日,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国内罕见的农民集体诉讼案。原告是临朐县、青州市、昌乐县、沂水县等16个县市36个乡镇139个村的4200多户农民, 他们状告临朐县蔬菜良种场拖欠菜种款的“白条”问题。(见《中国农民》95年3期《4000 家农户状告白条》——编者)。

农民状告各级政府和村委会毫无疑问地是一种政治参与活动了。 1993年8月,河南省汝州市小屯乡违反中央政策, 向农民预收第二年的统筹款,不交的农民便被扣押了自行车,拉走了粮食。于是农民忍无可忍,向市法院状告了乡政府。

再如,1994年初,江西省婺源县许村乡下汾水村农民吕海东因茶园承包合同起诉了镇头乡梅田村村委会。4月14日, 该县赋春人民法庭判决梅田村委会赔偿给吕海东茶园低改损失费1490元,向吕海东支付违约金600元并给予其它补偿。

与这些政府、国家机关、村委会对薄公堂的诉讼活动相类似的政治参与,还有行政复议。其实如果从数量上来考察,行政复议是比诉讼更常见的一种政治参与行为,因为大多数的诉讼活动都是在行政复议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提起的。

另外,在农民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政治参与行为中,除了这些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之外,还有一些通过党的纪检机关进行的,如1993年3月, 河北省永年县曲陌乡尧子营村农民柴清娥被村支书一家打瞎了一只眼睛,反而受到诬告以伤害罪被逮捕。她的丈夫在走投无路之时到中纪委鸣冤告状,控告县法院和公安局。(见《中国农民》94年8期《清娥冤》——编者)。

5.抗议和暴力对抗活动

近几年来在个别地区就出现了以抗议和暴力对抗形式进行的农民的政治参与活动。

1991年春,山西省闻喜县供电局违反供电计划,连续数日不给东吴村第三个村子供电。在这几个村向供电局提出抗议后,供电局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既不作任何解释,也仍然不给这几个村子供电。于是,这三个村子把所有的男劳力全部集合起来,手持锄头铁锹,分乘几十辆卡车和拖拉机,浩浩荡荡,开赴县城,冲进了供电局,痛打了供电局局长。

1993年3月16日,由于农民对预收秋后提留统筹款不满, 在黑龙江省宾县胜利镇也发生了一起农民同乡干部、民警的打斗。

此外,如果农民因不堪重负而自杀也可以算作某种意义上的抗议的话,那实在值得我们深思。仅1992年一年内,新闻媒介公开报导的农民因不堪重负而自杀的事件就有三起。

当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这些表现形式的具体事例中,通过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当前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有以下一些特点:

1.我国农民在总体上参与政治的次数和频度仍然很低,有政治参与意识并且经常性地参与政治的农民数量更少。而且他们的参与基本上仅限于社区性参与或问题性参与。但是无论如何,农民的确是以某种方式参与了政治,并且他们的参与不再停留在参加某种运动的动员性参与上,而是已经达到了为某种明确的目的进行的自主性参与的水平。他们政治参与的方式也明显多样化了,农民以他们那种独特的农民式的方式越来越深刻地让我们认识到他们的存在,向人们表达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他们正越来越深入地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影响中国的政治决策。

2.这些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都是以维护正当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政治参与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手段,他们并没有把政治参与本身当作一种目标自觉地追求,因此,他们的政治参与只是一种手段性参与。

3.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常见的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写小字报、报复村干部,更严重的有暴力攻击干部和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此类事件虽然不普遍,但也已为数不少,并且近年来大有扩大的趋势。

4.非制度化参与、抗议性参与和暴力参与是从几个不同的角度划分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时采用的概念,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等同的。但在农民实际的政治参与中,这三者往往互相渗透,互相转化,最终合而为一(如图所示)。如前文我们所列举的山西省闻喜县农民冲击供电局的事件,黑龙江省宾县农民同乡干部、民警打斗的事件,都是三者合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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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当前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的增多首先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好事,它既标志着我国农村地区政治发展程度的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也能锻炼和提高我国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政治能力和素质,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决策的科学化和农业农村政策运行的合理化,使我国农村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但是,这个好事也不是绝对的。近年来,随着经济权力的下放和农业生产劳动的分散化,我国有些地区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权力、权威和职能已经大大削弱了,有的甚至不能正常地发挥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作用了。个别地区的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甚至近乎形同虚设、名存实亡。而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更是对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破坏,它大大损害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威和职能,影响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冲击了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我国农村的制度化建设是一种严重的破坏。从整体上看,政治参与的增多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必经的一个阶段,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增多标志着我国政治发展程度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在总体上进步的主流下看到那些起破坏作用的暗礁,我国农民非制度化参与的增多就是这些暗礁之一,它对我国农村的政治制度化建设和未来的政治发展是起一种破坏作用。

总之,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对我国的政治现实和未来的政治发展,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它既推动了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发展,又从某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建设、政治制度化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破坏作用。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看到,不能失之偏颇。当然,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增多还是一件好事,它将必然地成为我国未来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显著的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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