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义与马来西亚穆斯林妇女_原教旨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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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773.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2009)05-0071-07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Islamic Fundamentalism)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穆斯林世界影响最大的思潮之一,是指“主张按伊斯兰原教旨变革现实社会的一种复古的神学思潮及随之而来的一场反对世俗化和西化,全面推行伊斯兰化的运动。”[1]该主义认为伊斯兰原初意旨是神圣、纯洁和永恒的,由于后人偏离伊斯兰的精神和原则,才导致社会混乱、信仰迷失,因而要重现伊斯兰的光荣,就要净化信仰,方法是严格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指导,实行沙里阿法(Syariah,伊斯兰教法)。他们认为只有严格遵守伊斯兰教初期的教义和精神,伊斯兰世界才能解决面临的各种难题和挑战,重新回到伊斯兰的“黄金时代”。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是原教旨主义反对西化和世俗化的一个重要战场,他们认为妇女的行为关乎伊斯兰的荣辱和穆斯林社会的稳定,因此特别重视对妇女行为的规范。他们从《古兰经》和圣训中找出安拉和先知的教导进行解释,提出系统的性别制度和性别规范,强调妇女的家庭作用和适当的言行举止。

马来西亚也受到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深刻影响,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达克瓦运动(dakwak,亦称伊斯兰复兴运动)极大地推动了马来西亚社会和政治的伊斯兰化,并影响到马来穆斯林妇女的权利和地位。目前国外学术界对此问题有少量研究①,中国学术界只对马来西亚的伊斯兰复兴运动有少许研究,而对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马来西亚穆斯林妇女的关系却没有研究。本文从分析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妇女观入手,探讨马来西亚政府、政党、宗教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如何从法律、法特瓦(fatwa,伊斯兰文告)、政策、宣传来回应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规范妇女的行为,并分析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执政党与反对党、乌来玛(Ulama,伊斯兰学者)与非政府组织围绕妇女权利展开的争论和斗争。

一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妇女观

现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产生于20世纪上半叶,发展壮大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其代表人物有埃及的哈桑·班纳(Hassan al-Banna,1906-1949年)、巴基斯坦的毛杜迪(Abul A'ala Maududi,1903-1979年)、埃及的赛义德·库特布(Sayyed Qutb,1906-1966年)和伊朗的霍梅尼(Khomeini,1902-1989年),他们主张严格实行沙里阿法,建立伊斯兰教国,以对抗西方的侵略。妇女问题也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因为这是纯洁伊斯兰、保护伊斯兰的重要内容之一。班纳和库特布认为西方文明已经堕落,混乱的性别关系是堕落的主要原因;而毛杜迪和霍梅尼对妇女问题尤其重视,写有专文,并发表大量演说,阐述他们对妇女与伊斯兰、妇女解放的看法。

(一)性别分工与妇女的家庭角色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认为伊斯兰赋予妇女自由和平等权利,男女在各个方面是平等的,男女的差别主要是生理差别。由于生理差别,《古兰经》指派给男女不同的职能,女人的职能是照顾家庭和养育孩子,男人的职能是供养妻子和家庭。《古兰经》有一段著名经文:“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4:34)这段经文被原教旨主义广为引用。毛杜迪指出安拉让男人供养女人,因此男人有权控制他的孩子和妻子。他还引用圣训——“丈夫叫妻子上床,如不答应,丈夫为此生气而躺下,那么天仙会把那个女人诅咒到天明”[2],以此宣称妻子必须服从丈夫,任何扰乱这种家庭秩序的人都不会得到先知的喜爱。

男人的职能是挣钱养家,进而扩大到所有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都是男子的天下;女人的职能是照顾家庭和孩子,因此妇女的角色是当好妻子和好母亲,而不适合参与公共领域的活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因此反对妇女就业,认为妇女出外就业将使她们失去温柔羞涩的女性特征,忙于工作的妇女亦不能给丈夫提供舒适和安慰,不会接受男人的权威。原教旨主义认为妇女易感情用事,因此不适合从事严肃的政治活动,他们虽然赞成妇女有投票权,但反对妇女当领导人。

(二)家庭核心与性别隔离

原教旨主义者强调家庭是社会的核心,家庭稳定则伊斯兰社会稳定。为了家庭稳定,妇女不仅要服从丈夫,还要严守贞洁,因为通奸会毁灭家庭。为了保持妇女的贞洁,就要进行性别隔离。性别隔离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妇女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教育上,他们反对男女混合教育。毛杜迪认为混合教育是“毒药”,“混合教育对伊斯兰来说是毁灭性的……”[3]霍梅尼称男女混合学校把穆斯林妇女变成“妓女”,使穆斯林青年男子成为“贪婪的奴隶”,还说混合教育学校“混杂了年轻女子和好色的年轻男子,毁灭了贞洁和虔诚”[4]。在教育内容上,原教旨主义认为对女生只需要进行宗教和家政教育。毛杜迪认为培养妇女当一个好妻子和好母亲的教育才是合法的;霍梅尼也主张将女子教育成合格的母亲、持家的主妇和虔诚的穆斯林就可以了,妇女不必从事专业学习和研究。

在就业上,原教旨主义者认为妇女出外就业会导致通奸,因此反对妇女就业,尤其反对妇女与男子一起工作。巴基斯坦原教旨主义者伊斯拉尔(Islar)甚至认为所有就业的妇女都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妇女不应当离开家庭的保护[5]。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妇女劳动力,于是有些人主张男女工作场所要隔离,妇女主要从事为妇女服务的医疗、教育、商业、银行等行业。

隔离妇女尤其体现在面纱上,原教旨主义特别强调妇女要穿遮住头发和身体的面纱(veil)②。毛杜迪认为妇女的身体是诱惑的源泉,不戴面纱的女人就是一个栩栩如生的罪恶,刺激男人的性欲,最终导致根本的罪恶——性交[6]。霍梅尼认为不穿面纱的妇女是被好色男人观看的物体。1979年霍梅尼革命后,伊朗强迫所有妇女,包括在伊朗的外国妇女穿上面纱。霍梅尼对此深表高兴,认为革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妇女的变化,“伊斯兰革命的最大成就是恢复了面纱,……如果伊斯兰革命除了妇女的面纱外没有其他成就,这对革命也足够了。”[7]

(三)男子在婚姻家庭中的优越权

原教旨主义支持一夫四妻,他们引用《古兰经》:“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4:3),指出同时娶四个妻子是穆斯林男人的权利。库特布认为一夫多妻是婚姻的一个安全阀,当妇女人口过多时,一夫多妻是合适的,可为她们提供家庭和供养;一夫多妻还有助于控制男人的性混乱,他们通常性欲过剩;一夫多妻对于妻子有慢性病或不孕症的,也是好的[8]。原教旨主义者也支持塔拉克(talaaq,休妻),这使得穆斯林男子有单方面的离婚权,而妻子提出离婚却困难得多。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妇女观实际上建立在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的性别观念基础之上,强调妇女的服从和贤妻良母角色,采取性别隔离的方法来维系家庭和社会稳定。原教旨主义通过控制妇女的身体、规范她们的行为、控制她们的社会作用,对穆斯林妇女权利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原教旨主义掌握政权的伊朗和阿富汗,妇女不仅被迫全部穿上面纱,而且被部分赶出工作领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仅恢复一夫多妻制、塔拉克,还允许临时婚姻。而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不仅强迫所有妇女穿上波尔卡,还剥夺妇女的受教育权,禁止妇女就业,大约有40,000-150,000名女教师、女医生、女护士、女公务员失去工作,婚姻家庭立法也全面恢复沙里阿法。其他伊斯兰国家在原教旨主义的影响下,也强调《古兰经》和圣训是立法渊源之一,对婚姻家庭法改革趋向保守,穆斯林妇女或自愿或被迫戴上面纱。

二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马来西亚穆斯林妇女的影响

马来西亚伊斯兰复兴运动较为温和,没有出现强迫妇女戴面纱、强迫妇女退出就业的现象,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妇女观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立法、政党的方针政策、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法特瓦以及社会风气和性别观念都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对马来穆斯林的性别规范和性别观念产生一定影响。这首先表现在外表上,马来穆斯林妇女普遍戴头巾和穿宽松的、长及脚踝的袍子,以符合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妇女服装的要求。此外,不少马来穆斯林妇女特别认同妇女的家庭责任,认为当好妻子和好母亲是妇女最主要最适合的职责。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马来西亚穆斯林妇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使政府的法律改革趋向保守,尤其是婚姻家庭法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妇女的利益。马来西亚婚姻家庭法改革起步较晚,由于伊斯兰事务由各州自行管理,所以长期以来没有全国统一的穆斯林婚姻家庭法,只有各州的穆斯林家庭法。1984年联邦直辖区(包括吉隆坡、纳闽和布特拉再也)立法机构颁布了《伊斯兰家庭法条例》,规定一夫多妻婚姻的申请者必须向法院提出“正当和必要的理由”,必须有能力赡养现有的和未来的家庭,并保证能公平地对待所有妻子,不对已有的妻子造成精神或情感伤害。此外,条例还规定一夫多妻婚姻必须得到已有妻子的同意,并经过伊斯兰法庭审查批准[9]。在离婚方面,限制休妻(塔拉克),规定休妻要有正当理由,必须在法官面前宣布,并经过伊斯兰法庭批准;夫妻可以协议离婚;妻子亦可以丈夫遗弃、虐待、拒绝承担赡养妻子义务等理由提出离婚。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家庭法条例》对其他州产生较大影响(吉兰丹州、丁加奴州和霹雳州除外),许多州的相关立法也采用了这些原则。但20世纪90年代各州包括联邦直辖区对《伊斯兰家庭法条例》做了修改,放宽了对多妻的限制,如1996年《有关多妻的伊斯兰家庭法》对原有的家庭婚姻法进行修改,对于一夫多妻的申请,只要伊斯兰法庭能判断这桩婚姻符合伊斯兰教法,就可以批准;还规定未经法庭批准的事实婚姻同样有效,“这样等于在事实上取消了原来对一夫多妻所规定的限制条件”[10],直接导致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如一个28岁的马来妇女,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说:“我甚至不知道他已与另一个女人结婚,一天他只是回家说他与另一个女人结婚了,就好像告诉我他发了奖金。我怎么办?我正在喂奶的这个婴儿怎么办?”[11]非政府组织伊斯兰姐妹(SIS)的一个调查表明,73%的发妻对丈夫另娶毫不知情;一夫多妻制家庭的妻子大都承受着情绪压力,以致无法与同事和丈夫的朋友亲切交往[12]。所以女性主义者认为,这些法律“对穆斯林妇女的影响都是负面的压迫的。离婚妇女、被遗弃妻子、遭受家庭暴力的妻子和被冷遇的妻子抱怨马来西亚沙里阿法律体系对她们是不公平和歧视的,伊斯兰法庭和法官的态度和行为也导致对妇女不公正。”[13]

二是各州的《沙里阿犯罪条例》侵犯穆斯林的个人权利,尤其是妇女的权利。《沙里阿犯罪条例》(Syariah Criminal Offences Enactments)依据沙里阿法来规范穆斯林的道德、行为举止和性别关系,如禁止在公共场合喝酒、禁止在斋月公开进食、禁止在公众场合搂抱、禁止不合适的着装和举止。1995-1997年马来西亚几乎所有州都颁布了《沙里阿犯罪条例》,对妇女影响非常大。1997年雪兰莪有三个马来女子参加“马来西亚小姐”选美比赛,被警察逮捕,雪兰莪伊斯兰事务部引用1995年制定的《雪兰莪沙里阿犯罪条例》第12条和第31条,认为她们犯了“不合适着装”罪名。但几天后一些马来男子参加“雪兰莪先生比赛”,也要穿着泳装展示肌肉,却没有被逮捕[14]。2007年一名马来女歌星穿着无袖露背上衣及长裤登台表演,结果被霹雳州伊斯兰教局官员指为过于“性感”,将她逮捕,并以“暴露身体”及“发扬色情”罪名起诉她[15]。

三是伊斯兰党主政的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的相关政策和立法严重损害马来妇女权利。马来西亚反对党伊斯兰党(PAS)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政党,主张在马来西亚建立伊斯兰教国,以《古兰经》、圣训、沙里阿法为法律,将伊斯兰教原则全面引入国家经济、社会、教育和政治体系,并使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遵循伊斯兰教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该党的重要领导人、吉兰丹州州务大臣聂·阿齐兹(Ustadz Nik Abdul Aziz)就是深受毛杜迪影响的原教旨主义者③。伊斯兰党在夺得吉兰丹(1990至今)和丁加奴(1999-2004年)的执政权后,要将这两州建成伊斯兰教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立法。首先是以伊斯兰训条规范穆斯林的行为,尤其是妇女的行为。吉兰丹州政府规定所有穆斯林女公务员、在医院或诊所工作的马来女护士和工作人员上班要戴头巾;在运动场所最好男女分开,运动衣不要暴露身体;周五晚上女子理发厅不得营业。州政府还关闭所有含有色情成分的娱乐场所,禁止在公共场合喝酒,明令禁赌,禁止摇滚乐演出,下令超市的收银台要男女分开付钱,2002年9月开始禁止女性登台表演,等等。丁加奴州规定不仅穆斯林妇女,就连非穆斯林妇女也要穿着端庄。这些都体现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性别隔离的思想。其次是颁布《伊斯兰刑法》(hudud),用刑法惩处通奸、偷盗、叛教等行为。1993年吉兰丹州议会通过《伊斯兰刑法》,按照沙里阿法,规定偷窃、抢劫、通奸、诬人通奸、饮酒、叛教都是犯罪,要受到惩罚,惩罚包括鞭打、砍手足、抛石砸死、处死和监禁。2003年10月丁加奴州宣布实行《伊斯兰刑法》,主要内容与吉兰丹州的基本相同,规定犯偷窃罪者应被断手,犯通奸罪者应被乱石砸死,而且规定认定强奸罪要有4名男性证人的举证,未婚女性怀孕被视为犯了通奸罪,而不区分通奸和强奸的区别。尽管两州的《伊斯兰刑法》因与联邦宪法抵触而不能真正实行④,但严格的伊斯兰生活方式还是得到初步执行,马来妇女都戴上头巾,色情娱乐场所被关闭,马来人的饭店禁止出售酒类,但华人饭店不在此列。

四是性别规范和社会风气推崇马来妇女的首要责任是当好妻子、好母亲。马来西亚各类出版物充斥着男人保护女人,妻子要服从丈夫、取悦丈夫之类言辞。有一套系列丛书《幸福家庭系列》,作者突斯汗(Harun Ar-Rasyid Hj.Tuskan)指出,妇女只要服从安拉、使者和丈夫,就能得到上天堂的回报。要服从安拉和使者,就要做到:(1)热爱安拉和使者超过一切;(2)遮住羞体;(3)不像异教的妇女那样穿着和举止;(4)不与成年男子一起旅行或单独在一起;(5)总是在虔信、福利和服从安拉等事上帮助男人;(6)对父母孝顺;(7)不论是在困难还是富有的环境下总是施舍;(8)不与成年男子接近;(9)对邻居和睦[16]。该书还特别强调妻子要服从丈夫,妻子应该做到:(1)履行她对丈夫的责任;(2)总是使丈夫高兴;(3)当丈夫不在家时,保护她自己的名誉和丈夫的财产安全;(4)不在丈夫面前露出不洁的脸;(5)不拒绝丈夫上床的要求;(6)没有丈夫的允许不许外出;(7)不高声反驳丈夫;(8)不与丈夫的信仰抵触;(9)不接待丈夫不喜欢的客人;(10)随时保持身体清洁、美丽和家庭干净整洁[17]。这些规定可以说系统体现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性别分工、性别隔离和家庭角色的要求。为了使马来妇女成为好妻子和好母亲,政府机构经常举办一些活动,社会名流也身体力行。在国家生产力机构与一份女性杂志举办的保养容颜及健康研讨会上,马来西亚外交部长赛哈密(Syed Hamid)的夫人莎丽花提醒妻子要时刻讨丈夫欢心,以免被其他女人迷上[18]。吉兰丹州政府则举办征求“丈夫催眠曲”比赛,州务大臣聂·阿齐兹坦承政府之所以举办这项比赛,就是为了鼓励妇女悉心照顾丈夫,因为“丈夫辛苦工作之后,疲劳不堪回家,妻子在他临睡前唱催眠曲让他安眠,隔天起床精神饱满。这可以促进婚姻和谐。”[19]在这种性别规范的影响下,对穆斯林妇女要求最多的是成为好穆斯林、好母亲和好妻子,这已内化为赞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马来妇女的自觉追求。一名马来西亚科技大学的学生法蒂玛(Fatimah),少年时的抱负是将来成为马来西亚的女政治家,投身妇女解放运动。上大学后,她参加达克瓦组织的活动,被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所吸引,抛弃西式服装,穿上伊斯兰服装,不再想当女政治家,也不想从事妇女解放运动,因为她认为妇女的主要责任是当好妻子和穆斯林儿童的教育者,她要遵从安拉的教导,服从丈夫。她说:“在参加达克瓦之后,我理解了妇女的合适职责,就是成为好母亲和好妻子。”[20]

上述立法、政策和性别规范都是针对马来西亚的穆斯林,尤其是马来穆斯林妇女。但马来西亚不可能像霍梅尼革命之后的伊朗、塔利班当政时的阿富汗那样,部分或全面剥夺妇女的就业权、参政权和受教育权,强迫妇女穿波尔卡和卡道尔。因为马来西亚是温和伊斯兰国家,经济发展、种族和谐、社会安定,有一定的政治民主。在这样的环境下,马来西亚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穆斯林妇女权利和行为的规定遭到各方的挑战和批评,妇女权利成为政治斗争和人权维护的角斗场。

三 马来西亚各界围绕妇女权利展开的争论和斗争

马来西亚妇女在经济高速发展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带动马来西亚经济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电子、制衣等行业中起主导作用,政府要推动马来西亚经济增长,就要重视妇女劳动力;妇女也在马来西亚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她们占选民的一半,所以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都要关注妇女的利益,吸引妇女的选票;马来西亚妇女受教育程度也很高,有大量精英妇女和各种妇女组织,她们在政府官员、大学教师、律师、记者中占有一定比例,所以马来妇女不是被动地听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说教,而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做出自己的回应。穆斯林妇女权利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政府与宗教事务委员会、执政党与反对党、宗教权威与非政府组织矛盾和斗争的焦点之一,与马来西亚的政治结构、种族构成、政党斗争、非政府组织交织在一起。

首先是政府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矛盾。

一般来说,马来西亚的伊斯兰事务委员会和反对党伊斯兰党代表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主张。伊斯兰事务委员会分为国家级和州一级,根据马来亚联邦宪法,各州苏丹是伊斯兰的领袖,各州设立“伊斯兰事务委员会”,职能是发布法特瓦、管理天课等。各州还设立“宗教事务部”,负责与穆斯林有关的宗教事务。宗教部的部分成员也是伊斯兰事务委员会的成员,两个机构联系密切。联邦一级的国家伊斯兰事务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Islamic Affairs)成立于1968年,目标是加强各州伊斯兰事务的协调,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威。如上文指出,各州伊斯兰事务委员会和宗教事务部制定《沙里阿犯罪条例》和发布法特瓦,尤其是伊斯兰党主政的吉兰丹和丁加奴州出台《伊斯兰刑法》,对妇女权利极为不利。联邦政府一般不对各州伊斯兰事务进行干预,但对坚持原教旨主义的乌来玛,则有所批评。总理马哈蒂尔(Mahathir Mohamad)曾指责一些乌来玛和原教旨主义者用“更多的时间研究和争论妇女是否戴面纱,而不是加强保卫伊斯兰和免受敌人侵略的能力上。”[21]1997年3名马来女子因参加选美比赛被捕,引起公众愤怒,马哈蒂尔对此也深为不满,要求相关部门重新检讨《沙里阿犯罪条例》。联邦政府对吉兰丹和丁加奴州的《伊斯兰刑法》也坚决反对,使其不能真正实施。

其次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斗争。

以巫统为代表的执政党与反对党伊斯兰党的斗争深深影响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马来西亚的政治发展。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影响下,马来人伊斯兰意识日益浓厚,为了赢得马来人支持,巫统与伊斯兰党都向伊斯兰寻求合法性,争做真正的伊斯兰。政府出台了许多亲伊斯兰政策,体现在婚姻法改革上,就是1996年婚姻家庭法改革较之1984年婚姻家庭法在保护妇女权利上有所倒退。因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主张一夫多妻和塔拉克是伊斯兰赋予男人的“权利”,以巫统为主导的政府也迎合这种趋势,在立法上日趋保守。为了对抗伊斯兰党,巫统自誉为代表“正确的”伊斯兰,而指责伊斯兰党代表的是“错误的”伊斯兰。马哈蒂尔将伊斯兰党描绘为落后的、错误的、极端的,说该党用1000多年前的标准来看现代社会,无视人权、性别平等和知识发展。他指责丁加奴州《伊斯兰刑法》女性投诉被强奸必须提出4名男性证人,否则她们将被控诽谤罪的规定,声称这是在歧视女性,“反而那些干下强奸罪行的男人可以在伊斯兰刑事法下获救,逍遥法外。”[22]巫统妇女组织也指出这一法案对妇女是极不公正的,“这是一种残暴的法律。”[23]此外,伊斯兰党经常发表一些不当言论,如聂·阿齐兹认为“发生强奸案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女人穿得太性感,而且不懂得照顾自己的尊严!”[24]伊斯兰党青年团声称,“女性衣着暴露将招惹谋杀、强奸及非礼等罪案。”[25]这类言论遭到执政党和妇女组织的批评,认为该党思想狭窄,歧视女性。如马华公会妇女组主席黄燕燕指出,伊斯兰党把问题的源由推卸到女性的身上,并以不合理和没有逻辑的言论来诋毁女性的尊严,所以“女性在伊斯兰党的极端思想中,所遭受的种种不公平对待却在提醒我们,不能够让反对党执政。”[26]

第三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冲突。

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妇女组织对政府有关损害妇女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影响到政府决策。如1996年马来西亚《有关多妻的伊斯兰家庭法》对1984年家庭婚姻法进行修改,放宽对多妻的限制,马来西亚最有影响的妇女组织之一伊斯兰姐妹反对新修改的条例,并于1996年12月向元首和总理提交《有关伊斯兰家庭法一夫多妻制改革》的备忘录,指出各州对伊斯兰家庭法的修改违背了伊斯兰的本意[27],并提出了一系列限制多妻的建议[28]。2005年马来西亚议会通过《伊斯兰家庭法》(修正案),但遭到妇女组织的反对,认为该法案对妇女不公平,于是内阁决定暂不颁布该法案[29]。伊斯兰姐妹还发表公开信《呼吁政府延缓沙里阿犯罪条例》[30],指出沙里阿犯罪条例将“不合适着装”、“公共场合不适当举止”、选美等都列为犯罪,而对什么是“不合适着装”、“公共场合不适当举止”没有具体界定,为警察解释条例和行使抓捕权力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以致于恋人在公共场合搂搂抱抱都为视为“不适当举止”而被捕。伊斯兰姐妹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第四是非政府组织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对抗。

妇女组织对伊斯兰党的主张和政策更是大加批评。伊斯兰党领导人之一聂·阿齐兹认为男人的天职和责任是养家,因此妇女出外工作是不公平、不必要的;他还认为家庭是妇女的责任,照顾儿童和家务自然是妇女的工作。伊斯兰姐妹为此发表公开信《伊斯兰中的妇女与工作》,引用《古兰经》批驳他的观点,指出“聂·阿齐兹的妇女不需要工作,男人的主要责任是养家的说法是谬论,这种言论与现实相矛盾。”更重要的是,“工作权利是妇女不能剥夺的权利,如果这个权利被否认,结果,它将剥夺妇女在许多领域的选择权,影响到其他相关权利,如受教育权、流动权、决策权和政治参与。”[31]针对吉兰丹和丁加奴州的《伊斯兰刑法》,伊斯兰姐妹发表公开信《伊斯兰、叛教罪和伊斯兰党》(1999),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由《古兰经》和马来西亚宪法保证的[32]。伊斯兰姐妹还与其他妇女组织,包括妇女支援组织(WAO)、马来西亚妇女行动组织(AWAM)和妇女集体发展(WDC)一起发表公开信,呼吁全民反对该法,指出它是违背宪法的,也是不公正的[33]。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伊斯兰姐妹重新解释《古兰经》,批判伊斯兰党和乌来玛对穆斯林个人权利和妇女权利的侵犯,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宗教权威和原教旨主义者对《古兰经》解释的垄断权,自然引起他们的极大愤怒。伊斯兰党、政府的宗教事务委员会指责伊斯兰姐妹无权谈论伊斯兰,因为她们没有在宗教学校接受过系统和全面的教育,没有阿拉伯国家的大学(尤其是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学位,不懂阿拉伯语,不戴面纱。2002年乌来玛委员会以谈论伊斯兰、抵毁伊斯兰的罪名起诉六个著名人物,其中包括伊斯兰姐妹领导人宰娜·安瓦尔(Zainah Anwar)。伊斯兰姐妹和其他NGO组织还有著名人物发表声明,谴责这一行为。2009年6月伊斯兰党指责伊斯兰姐妹传播混淆穆斯林的思想,危害穆斯林的信仰,促请政府查禁该组织,并且对其成员进行改造,遭到其他政党和组织的反对[34]。

综上所述,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加上政党斗争,影响到马来西亚政府政策和法律制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马来妇女的权利。在伊斯兰党执政的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相关政策和法律对穆斯林妇女的限制最多。但是,马来西亚毕竟不是塔利班政权统治下的阿富汗,它高速发展的经济、相对发展的民主、强大的政党、日益活跃的非政府组织都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妇女与马来西亚的发展和进步密不可分,所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性别隔离和性别分工的理念在马来西亚不可能大行其道。更为重要的是,马来西亚妇女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使得妇女组织和精英妇女能挑战政府和宗教权威的控制,积极参与有关伊斯兰与妇女权利的讨论。而马来西亚的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社会安定也为妇女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保证。因此,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尽管对马来西亚穆斯林妇女权利产生消极影响,但这种影响十分有限。

注释:

①国外学术界对马来西亚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穆斯林妇女的相关研究主要有:Nilufer Narli,Unveiling the Fundamentalist Women:A Case Study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 Malaysia,Istanbul:The Isis Press,1991; Zainah Anwar,Islamic Revivalism in Malaysia:Dakwah Among the Students,Malaysia:Pelanduk Publications,1987; Norani Othman,"Muslim Women and the Challenge of Islamic Fundamentalism/Extremism:An Overview of Southeast Asian Muslim Women's Struggle for Human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Women's Studies International Forum,Vol.29,No.4,2006,pp.339-353.

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纱有不同的名称和形式。有一种面纱称为“波尔卡”(burqa),从头披到脚,眼部为纱网,供辨路,此种面纱流行于阿富汗地区。还有一种面纱称为“卡道尔”(chador),为黑色,从头披到脚,仅露出眼睛,多流行于伊朗。流行最广的面纱称为“哈吉布”(hijab),指头巾,有白色或其他花色,穆斯林妇女用它来遮住头发和身体,但露出脸部。有关面纱的详细介绍,请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External_Hijab,2009年9月27日。

③参见范若兰等著《伊斯兰教与东南亚现代化进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章有关聂·阿齐兹的介绍。

④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州一级的伊斯兰法院只能受理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民事和刑事案,而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的《伊斯兰刑法》远远超出了上述规定,甚至还包括死刑,因此要实行《伊斯兰刑法》,必须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要获得议会2/3以上的赞成票,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执政党国民阵线控制了大部分议席,其他反对党,如民行党更是反对伊斯兰党的政策,该法不可能获得修改宪法的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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