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若干基本问题_经济法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若干基本问题_经济法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条件下论文,经济法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关系。所谓宏观调控,是国家或政府有意识、有目标地运用各种手段对社会供给总量和需求总量及其构成等主要经济活动实施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通俗地说就是政府宏观上对经济的干预。这种干预可能会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干预不足,即自由放任,市场主体滥用契约自由等;二是干预过度,即按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三是适度干预,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对市场从宏观上加以引导。要做到适度干预,就要建立相应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完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一要规范宏观调控主体;二要规范宏观调控行为。

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各级政府、各种经济管理机关,其主体资格的取得,有别于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前者依据的是国家宪法及有关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及权力主体资格的取得;后者依据的是公司法、企业法及企业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权利主体资格的取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把宏观调控主体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建立宏观调控主体法律制度,确立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弥补市场的不足,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宏观调控主体实施的宏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生活的不适当的干预,防止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控制不规则的、不合理的政府经济干预行为,使其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受到法律的约束。宏观调控主体不能凌驾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上,宏观调控行为也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使其保持在适度干预的限度之内。显然,以宏观调控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非常必要的。宏观调控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各种行为:(1)竞争管理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民法、商法维护的自由竞争原则给市场经济带来昌盛,也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这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极易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以致市场失灵。对于此类市场机制的痼疾,民法和商法的调整都是无法奏效的,需要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对市场经济施加外部影响。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告诉我们,他们把维护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内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在各国应运而生,成为国家在宏观调控中管理竞争的行为准则,有效地调整着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垄断性的经济关系。在美国、德国、日本都把竞争法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竞争法则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的统称。我国1993年9月2日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个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我国经济法体系正在形成。(2)计划管理行为。国家在宏观调控中要实现总量、结构等方面的平衡与合理化,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除了在严格限定的范围内保留指令性计划外,为了正确规划国民经济发展的远景目标,确定重大比例和结构关系,很有必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具有预测性的指导性计划。国家对计划的编制和执行,需要制定计划法对其关系加以调整。(3)价格管理行为。市场经济的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确定的。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也可以制定价格法,通过规定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价格补贴等宏观调控措施,对特定领域中的产品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以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发展。(4)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行为。国家拥有国有资产,通过对国有资产投资和运营的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很有必要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等加以规定,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宏观调控行为,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5)财政、金融管理行为。如对财政预决算管理、税收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金融活动的管理,都要求经济法明确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规定中央银行的地位、组织、职能,商业银行的设立、营业、职权;规定税种、税率、税金的计算和征纳等,使之程序化、规范化,通过调节利率、汇率、税率,发挥国家对市场宏观调控的功能,保障社会公平,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他还有诸如消费者保护、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产业组织管理等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为。

建立在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之上的经济法,必然有其新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和公法性。

(一)干预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主要的,是第一次调节;政府调节是次要的,是第二次调节。市场调节能够做到的,政府就不用去干预。特别当我国要从政府机关主导型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主导型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法的干预性特征更为鲜明。因为在这种体制下,市场主体需要的是自由、平等、公平的竞争,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无形之手发挥作用,促使市场主体减少交易成本,以使效益最优。体现这些客观规律的的法律主要是商法,其次是民法,这种自由竞争性的经济关系则由它加以调整。但是,这种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使市场调节发生问题,诸如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需要政府对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垄断性的经济关系以“国家之手”加以干预。特别在我国不是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而是在不断打破垄断的前提下开展自由竞争,更不能没有“国家之手”的干预。然而这种干预要适度、要合理,必须要有一个规则,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行为规则。

(二)宏观性

宏观相对于微观,宏观是政府的干预和指导,是要达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宏观总量平衡,公平分配,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目标,是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目标的引导和校正,使市场经济发展不能过热,也不能过冷。经济法在体现这些要求,通过调整上述各种关系,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时,必然表现出宏观性的特征。

(三)整体性

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经济法的各种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预算法、银行法、计划法等,都是着眼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其规范具有明显的整体性特性。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政策是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采用各种经济手段以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府行为。经济政策的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汇率政策、政府管制政策、制度变革政策等。例如,国家提出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后,就把国家这些经济政策法律化为财税、金融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颁布、实施。充分说明了经济法的政策性特性。

(五)公法性

国家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对市场实施的宏观调控行为与企业和各类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实施的市场行为,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要保持政府及各种经济管理机关为政清廉,从法律制度上要防止宏观调控主体越位,防止宏观调控行为蜕变为市场行为。因为这种越位和蜕变集中表现为权钱交易,而权钱交易必然导致腐败。为此有必要区分公法和私法。一般以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基于权力服从关系,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而私法为平等主体间,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规定私人利益者的法律。经济法是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整个市场实行宏观调控的行为规范,显然属于公法范畴。

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一定历史阶段上的所有现行法律规范,即法的规范体系。它是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与方法,形成不同性质的法的规范与法的部门,以之组成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在法的规范体系中,同一法律部门,其法律规范是属于同一性质的。因此,法学家根据一国已有或应有的法律,将其规范加以综合归类而作出学理划分与体系概括,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立法体系则是根据立法体制的规定的立法为限而制定的各个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以之组成相互衔接与配套的法律文件系统。经济法作为法的规范体系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立法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作为基本法的经济法,已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肯定,即“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这个法律体系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是这个体系的根本法,是统帅全局的;其余的均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法律,包括经济法、商法、民法、刑法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关系必须遵循的普遍行为准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此,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要实现这一方式,经济法就必须从宏观调控的角度,保护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经济法依据这一原则,对其加强管理。

(二)适度干预的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的,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行为要适度,一是要维护一切竞争者的平等地位;二是要反对垄断,包括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经济法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导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其全部规范都要体现适度干预的原则。

(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法,实现宏观调控的任务,要求经济法必须着眼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各种措施和具体制度,也都要体现这一原则,如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制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按惯例“法不禁止即自由”,即合法,这种“法外空间”要做到恰如其分。经济法必须在维护整体利益原则下,对其规范作一总体设计,使其成为有机体系,以适应全局性整体性推进我国改革的要求。

标签:;  ;  ;  ;  ;  ;  ;  ;  ;  ;  ;  ;  ;  ;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若干基本问题_经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