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社会阶层变动与免役法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免役论文,北宋论文,变动论文,法制论文,社会阶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77(2007)03-0168-06
北宋时期改革差役制度,实行免役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重大创新。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关于免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免役法的作用和意义的评价。如以漆侠[1] 和邓广铭[2] 为代表的学者,肯定了免役法的进步性。而王曾瑜先生则认为免役法实质上是增加赋税,是统治者敛财的方式[3]。进入新世纪,有学者采用新理论重新审视免役法。如傅允生从制度创新的角度重新评价免役法的积极作用[4],游彪强调免役法使原来享有免服职役特权的人逐渐纳入助役体系符合公平原则[5]。毫无疑问,无论从公平赋税角度,还是从赋役货币化角度,抑或是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角度来看,实施免役法都具有进步性和创新性。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免役法推行的时间不长,但免役法这一新制度绝非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的应对之举,亦非缓和阶级与社会矛盾的暂时之策。北宋中期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重大的制度创新,与唐宋时期新兴财富力量勃兴壮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是中国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阶层财富结构变动引起的必然结果。
北宋时期,向民户征调职役,又称差役。各种职役的服役之人,主要是从事地方性公共事务的服务工作。据《宋史·食货志上五》记载:“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差役的征调按户等来摊派,据漆侠考证,衙前、里正职役由第一等户承担(有些地区也向第二、三等民户摊派);耆、户长职役由第二等户承担;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职役则由第四、五等户承担[6] 1—20。户等高的民户承担的差役,通常为管理型服务,社会地位较高,责任重大;户等低的民户承担的差役为劳务型服务,社会地位较低,责任较小。
在上述职役中,以衙前之役最为困重。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7] 卷12,即运输和保管官府物资。一旦物资在运输和保管中被抢、被盗或因自然灾害损失,应役者需承担无限连带财产责任,风险很大。衙前之役由第一、二等民户承担,是因为他们乃小农中分化出来的富有者,属于新兴地主阶层。由于这个阶层有一定的财力作后盾,政府便将衙前这类责任重大、需要付出一定人力财力才能办好的差事派给他们完成。但由于农户缺乏经验、风险过大等原因,承担衙前等差役的民户“往往破产”[7] 卷12,“衙前之害,自熙宁以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久矣”[8] 卷37。为了规避差役,有人求死,有人析居,“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9] 卷177。由此可见,衙前差役成为上等民户不堪承受的沉重负担。
到北宋中叶,很多人认识到“为天下民困,由吏役烦重”[10] 卷12,要求变革差役法的呼声很高。这样,宋神宗熙宁四年十月,王安石的免役法正式实施。免役法的核心内容是变差役为募役:“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9] 卷177政府用收取的免役钱雇人承担原来由农户承担的衙前、里正、户长等职役。募役法实行以后,衙前、承符、手力等职不再按户等轮番差派,而是招募民户应役。
实行免役法这一新制度,主要受益者是原承担衙前、里正等职的第一、二等民户,并非“天下民”。为什么第一、二等民户的利益得失如此重要,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加以调整呢?这与唐宋以来社会阶层变动,富民财富力量崛起有关。
按照宋朝的户等制度,一、二等民户通常是家产较为丰裕、拥有较多土地的乡村地主,“乡村上三等并坊廓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11] 食货4之19。有别于门阀士族地主的是,这些乡村地主没有显赫的家族势力和世袭财产,出身低微,更没有士族地主所拥有的政治经济特权,主要靠个人努力经营来积累财富,随着财富的增长,他们的经济实力不断加强,逐渐由平民上升为新兴地主。林文勋指出,“唐宋社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必然引起财富两极分化,而这种分化则直接导致了财富力量的崛起”,并“在社会流动和分层中,兴起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12]。这是唐宋以来新出现的一股财富力量,即富民阶层的崛起。
有宋一代,以乡村地主为主体的富民阶层的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加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是,富民对国家赋役的贡献权重日益上升。宋朝的两税为田赋,官户、形势户等特权地主阶层是大土地所有者,但他们往往凭借其特权隐田漏税。按《文献通考》记载:“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于十之七而已。”[7] 卷4即超过70%的田亩都被特权地主隐瞒下来而不纳税。富民也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产,漆侠认为一等户的田产在400亩以上,二等户的田产大约在150~400亩之间,三等户的田产在150~100之间[13] 503—516。由于富民没有特权,只能按章纳税。事实上,富民是缴纳两税的中坚力量。北宋苏辙看得十分清楚,曾在《栾城集·三集》卷8《诗病五事》中指出,富家大姓“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南宋叶适在其《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中也曾论述到:“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亦略相当矣。”他们都充分肯定了富民阶层对国家财政方面的重要贡献,反映出宋代官僚士大夫阶层对富民阶层的重视。
然而差役法的实行,严重挫伤了富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定居于乡村的富民,一旦被轮差,“一家作衙前,须用三丁,方能充役。本家农务,则全无人主管”[10] 卷12,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更严重的是,富民为了规避差役,采取消极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欧阳修曾指出:“今天下之土,不耕者多矣。臣未能悉言,谨举其近者。自京以西,土之不辟者不知其数。非土之瘠而弃也,盖人不勤农与夫役重而逃尔。”[14] 卷45在差役制度下,一旦成为富民,就必须承担差役,就面临着可能损失几代人辛苦积累起来的家庭财产的风险,个人积累财富的努力就变成为无效率的努力。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减少或放弃努力,小富即安,甚至追求贫穷。北宋中期,避役求贫的现象十分普遍,宋神宗熙宁元年,知谏院吴充指出:“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故近年上户浸少,中下户浸多,役使频仍,生资不给,则转为工商,不得已而为盗贼。”[9] 卷177司马光也深知差役法之弊病,指出:“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闾舍乎?”[7] 卷12差役法使富民主动抑制追求财富的动机转而追求贫穷,导致了富民阶层的经济力量逐渐削弱。而一旦整个富民阶层走向衰败,受到损失的不仅是某些家庭,而是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
王安石的免役法变革,试图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田”[15] 卷41,表面上是让从事农业经营的地主阶层专心务农,不受差役杂务的烦扰,实质是创造一个富民富国的经济环境。其理由是:王安石变法的核心内容是欲“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收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9] 卷327,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农业经济是国民财富增长的基础,正如威廉·配第所言:土地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之母。乡村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田产,且田产土地肥美,粮食产量高。宋代田赋是按土地数量和等级征收,乡村地主客观上为纳税的中间力量。免除乡村地主的差役负担,让他们不再因逃避差役而不敢努力营生,而是以更积极的态度进行土地生产经营。这样,在个人财富增长的同时,国民财富也不断增长。可见,让乡村富民群体不断壮大成长,才是国家赋税不断增长的源泉。
需要指出的是,司马光作为反对免役法的重要人物,并不反对差役改募役。早在英宗时期,他就切陈衙前差役害民之苦,提出了募人为役的主张:“臣愚以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7] 卷12司马光之所以对免役法提出激烈的反对意见,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职役考》中分析说:“按温公此奏,言之于英宗之时。所谓募人充衙前,即熙宁之法也。然既曰募,则必有以酬之。此钱非出于官,当役者合输之,则助役钱岂容于不征!而当时诸贤论此事,复龂龂不可,何也?盖荆公新法大概主于理财,所以内而条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民。虽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敛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无弊。然遂指其法为不可行,则过矣。”宋神宗死后,免役法制度流产,差役法恢复执行,但其实施方式已经异于前期。司马光上奏章要求恢复差役之法,其中写到:“今莫若直降敕命,尽罢天下免役钱,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愿身自供役,许择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9] 卷177募役是允许的,只不过是由政府募役改变为应役者自行雇人履行其责。朝廷之所以允许民间自行募役,一方面可以解放应役者劳力,使他们专心务农;另一方面让熟悉业务、有管理经验的人员专职从事公共管理事务,工作效率高且不容易出错,可规避风险。可见,无论是免役法之时,还是免役法失败之后,统治集团已经意识到保护富民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积极举措减轻民户的差役负担,降低其风险,切实保护富民的利益。
宋代“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的富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赋税贡献方面,而且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在基层社会管理、控制、服务方面的薄弱环节,成为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补充力量,也是促进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传统中国社会,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政府管理体系只发展到县级,县级以下广大乡村社会,则基本上属于宗族和乡绅控制下的村民自治结构。广大乡村的公共管理事务历代都是指派不支付俸禄的非专业人员担任,即从那些没有免赋免税特权的富民中选派人员来负责。他们要做诸如协助州县官吏征税,保管运输官府财物,维持地方秩序、进行户籍登记、土地清查,负责高官迎来送往等工作。富民义务承担了很多基层管理职能,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管理成本。此外,政府还经常借助民力来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如修建地方性农田水利设施、道路、庙宇楼馆等,遇到资金缺乏,常常组织民众“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富民的经济条件较好,必然是“出钱”的主体。宋孝宗乾道二年浙西治海田修堤坝水闸,地方官吏因为“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钱,下户出力,于农隙修治之”[9] 卷173。公共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效应产品,受益者是广大百姓。富民为基层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做出贡献,弥补了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不足,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了社会福利。
发生自然灾害时救济灾民,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宋廷在赈灾救济中,也十分重视依赖富民的经济力量。对于这个问题,林文勋在其新著《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中详加论述,并指出“从北宋到南宋,富民在社会灾荒救济中的作用一直在不断加强,到南宋时期,富民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国家而成为灾荒救济的主角”[16] 95,此不赘述。
由此可见,北宋时期,富民阶层已经作为重要的财富力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并在地方公众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统治阶层正是已经认识到这一阶层在社会经济中重要性,才通过免役法这一制度变革,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促进富民阶层健康发展。
免役法的第二个内容是征收助役钱。北宋时期,有一些民户有免服差役的特权。这些民户是官户、坊郭户、寺观户、未成丁、单丁、女户。宋神宗熙宁二年实行的免役法规定:“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9] 卷177原免差役的民户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助役钱,实质上是废除了他们过去免服差役的特权,实行以钱代役。
关于助役钱的征收,游彪认为具有公平赋役的重要意义,这一论断极为精深。至于为什么北宋中期会出现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产生类似近代资本主义纳税原则的社会实践活动”[5],游彪尚未论及。笔者认为,这是唐宋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对社会关系重新规范和整合的结果。由于官户、寺观户等特殊阶层所拥有的经济特权与商品经济平等原则相背离,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废除这些阶层的减免赋役等经济特权,与普通民户共同承担赋役义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从事工商业的坊郭户的财富实力日益增强,已经不属于减免赋役的弱势群体之列,因而免役法的变革将这群体纳入了征收免役钱的范围之内。
首先,我们来看官户。
宋朝的官户指的是品官之家,即官僚阶层。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统治者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最高权威。作为统治者的代言人——官僚阶层,也因此拥有一些特殊权力,有别于普通民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官僚阶层的政治经济特权也有不同。从魏晋南北朝到唐宋时期,中国封建统治的官僚阶层的结构和权力特征均发生了重大转变,主要表现为门阀世族从强盛转向式微,新兴的庶族地主逐渐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官僚系统,官僚阶层的流动性促使官僚阶层曾经拥有的政治经济等特权逐渐弱化和丧失。这一时期之所以出现这样重大的社会转变,主要推动力量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以其所具有的平等性、开放性、流变性和分化性等内在特点,对原官僚体制中的特权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和瓦解力,导致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官僚阶层的结构和权力特征发生重大转变[17]。正是这一重大社会变革的作用和影响,才产生了宋神宗时期官户须纳助役钱的制度创新。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商品经济发展极度衰微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官僚阶层特权最多最大的时期。单从经济特权上看,官吏可以按官品占田,庇荫奴婢,减免赋役。《隋书·食货志》记载:“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唐代前期规定,流内九品以上的官员“为不课户”[18] 卷7,具有免除税役特权。中唐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均田制废弛,与此相适应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从而产生了两税法这一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19]。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20] 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以负担能力纳税的制度设计隐含了一个重要前提:国家臣民不分贵贱,均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人人平等,须按财产状况如实纳税。事实也如此。唐宋以来,过去为末流的工商人户,已经“同是一等齐民”了,而过去高贵尊优的官僚阶层,如今也属于齐民,应按财产状况承担赋役。两税法实施以来,品官开始负担两税和杂徭。宋代承袭此制,官户和普通民户一样,必须交纳两税,承担科配、和买。《文献通考·田赋考》记载,宋太祖建隆年间,“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原注: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可见,政府催缴官户两税是十分认真的。但毕竟官僚阶层还是不同于普通百姓,其政治经济的特权削减需要循序渐进。北宋前期,保留了官户免服差役的特权。由于这一特权与商品经济平等性要求相悖,在宋朝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其特权的不断削减势在必行。北宋中期,王安石提出役法改革时,强调“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欲乡户均役,品官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①。可见,免役法变革之所以要向官户征收助役钱,实质上是取消官户的免役特权,与齐民等同。免役法变革规定“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21]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只是部分取消原免役特权,即便如此,也已经是对过去的官僚特权体系的又一次重大冲击了,进一步打破了官僚阶层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南宋孝宗乾道二年,户部侍郎李若川、曾怀建议“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欲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以岁所入约百余万缗,专责诸路提举常平司委逐州主管官别收”[11] 食货六五之九六,建议得到皇帝的同意并执行。南宋将官户减免徭役的特权全部取消,并未引起官僚阶层较大动荡和议论,可见,有宋一代商品经济大发展之下,商品经济的平等性原则已经深入人心了。
其次,我们来看寺观户。
寺观户属于宗教团体。由于它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和民心凝聚力,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处理好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寺院可荫庇原属于国家隶属的编户齐民,可免交或少交赋税和免除徭役等等,寺院的这些特权,都是国家与宗教势力妥协的结果。唐朝僧人释道仙在《广弘明集》卷24,指出入道十大利,“寸绢不输于官库,升米不输于公仓”和“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是其中的两利。但到唐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两税法开始实行后,根据两税法“据地出税”的原则,佛教寺院的田产也当然不例外地进入纳税范围[22] 153。社会上抨击寺院或者寺观户拥有经济特权的不合理性的言论也日见增多,如宋祁曾尖锐指出,佛徒“不徭不役,坐蠹齐民”[9] 卷284。在《李直讲文集》卷16《富国策第五》中,李觏列举佛教对社会的十大危害和灭佛的十大好处,其中谈到灭佛之利时,就特别强调“户有增口,籍有增丁,徭役乃均,民力不困”。这些批评言论,核心内容就是寺观户应与编户齐民等同,不应有经济特权。免役法的实行,部分取消了寺观户免服差役特权,可以说,是商品经济发展瓦解特权社会的又一成果。
再次,我们来看坊郭户。
坊郭户是指居住在城市里的民户,这些民户主要由商业和手工业者组成。中国传统社会按“士、农、工、商”划分职业等级,工商业者处于社会的末流,职业地位低贱,受人们的歧视。在实行差役法时期,坊郭户不需要承担差役。官户、寺观户属于特权阶层,可免除差役;坊郭户属于低贱阶层,免去其差役的理由只有一条,那就是宋初政府认为坊郭户与女户、单丁一样,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差役负担。
事实上,当时的政府是大大低估了工商业的发展了。唐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者的力量不断壮大起来,逐渐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财富力量。唐朝就曾经出现过邹凤炽和王元宝一类富商。据《新唐书,李德裕传》记载:“二省符江淮大贾,使主堂厨食利,因是挟赀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富人倚以自高。”这表明唐朝中后期已经出现了财富实力强大的大商人。如果说唐朝以工商致富者还仅是少部分人,那么,到北宋中期,富裕的工商业者已经形成一个规模颇大的群体。在北宋都城汴京,“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21] 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条。这些被人们称为“豪猾兼并之家”的卑贱之人,却“居物逐利,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少者不减三五万”[23] 卷28。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城市的扩张和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很快,赵冈估计北宋城市人口比例已经占到了20.1%[24],吴松弟估计宋朝坊郭户占全部总户数的16.3%[25] 第3卷,618,斯波义信估计宋朝城市人口大体占总人口的20%左右[26] 第四章第一节。尽管学者的估计各有差异,但宋朝城市人口规模较大,城市化水平加快则是不争的事实。
在北宋中期,无论从数量规模或是从经济实力上看,坊郭户已经不再是力量单薄、财产薄弱、对社会经济影响微不足道的群体,而是已经成为财富实力强大、群体力量不断增强、日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兴的财富力量。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仍然继续免除他们的差役负担并将其视为弱势群体,必然有失公允,导致赋役负担不公。早在宋英宗年间,司马光就提出差派坊郭户差役以弥补衙前役不足的思路:“臣愚以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彼坊郭之民部送纲运、典领仓库不费二三,而农民常费八九,则儇利戅愚之性不同也。其余轻役则以农民为之。”[7] 卷12这段话充分表明了坊郭户不仅完全具备承担衙前重役的能力,而且在资财管理方面能力较强。因此,免役法规定按户等高低对坊郭户征收免役钱,这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当然,北宋政府在改革中也考虑到坊郭户户等有高下、财力有大小的差异,将坊郭户划分为十等,分别多寡出钱助役,规定“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9] 卷177,根据公平负担、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
复次,我们来看未成丁、单丁、女户。
宋神宗熙宁二年以前,未成丁、单丁、女户、乡村四等以下户和客户,是免征差役的民户。未成丁、单丁、女户,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结构不完整,即今天所说的单亲家庭。这些家庭,通常劳动力少、弱,生活较为困难,“女户、单丁,盖天民之穷者也”[21] 卷51。四、五等乡户,是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生活贫困,常常入不敷出。真德秀在《西山文集》卷十《申尚书省乞拨和籴米及回籴马谷状》中,描述南宋中期以后的五等户状况:“若五等下户,才有寸土,即不预粜,甚为可怜,更甚于无田之家。盖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这不是南宋的特例,应是整个宋朝五等户的普遍情况。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11] 食货12之19,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家庭财产微薄,是社会中的贫困群体。北宋差役法的征收原则主要是按财产多寡摊征,由于这些民户经济状况差,负担能力有限,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免除这些民户差役,符合能力负担原则。
但这一制度的实行,也为一些上等民户提供了规避差役的空间。有田产、宅院者很难将这些不动产隐瞒而降低户等逃避差役,于是千方百计析户分居,变成单亲家庭来逃避差役,“百姓毁坏肢体,嫁母分居,燻灼耳目,贱卖田宅,以自脱免,非一家也”[8] 卷35。仁宗天圣元年,全国有户数9898121户,口数50911718口,到神宗熙宁二年,有户数14414043户,口数46136460口。从天圣元年开始,户数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口数则某些年份呈下降之势,某些年份出现缓慢增长势头[28] 504。这种反常现象的出现,与民户逃避差役,分户析产有密切关系。为了堵塞这一政策漏洞,王安石的免役法规定这些民户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助役钱。但对于薄产的乡村四、五等户和无产的客户,第六等以下的坊郭户,法律明确规定免征助役钱。
从直接效果上看,征收助役钱使国家财政收入又有了一个新来源。据宋神宗熙宁九年统计,“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元丰七年统计,“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9] 卷177。然而笔者以为北宋时期之所以产生向免差役户征收助役钱这一制度创新,尽管不排除改革者在设计方案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意图,但更主要是由于唐宋商品经济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导致社会各阶层经济实力发生变动和国家重新调整赋役结构的结果。
总之,北宋中期富民已经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而崛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基层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任何人都不敢忽视这股力量的作用。为此,统治集团需要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主动变革不合理的制度来维护他们的利益,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和维护富民阶层的成长壮大。另一方面,随着唐宋商品经济的深化发展,商品经济的平等性和流动性,冲击了旧的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使原来官僚等阶层所享有的种种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逐渐丧失,才可能实施向官户、寺观户等原来的特权阶层征收助役钱的变革。
注释:
①此言引自《苏东坡全集·奏议集》卷一《上皇帝书》,是苏轼批评王安石所提出的变法主张时所谈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