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范围:近代中国概念的形成与发展_瓜分中国狂潮论文

影响范围:近代中国概念的形成与发展_瓜分中国狂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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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86(2007)10—0067—07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国面临“瓜分”危机的情势下,“势力范围”作为一个术语,频繁出现在各种表述中,用来表示近代中国遭受西方势力侵入之程度,与治外法权、协定关税、租界和租借地、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运、驻军权、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构成了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① “势力范围”成为象征西方列强在近代中国权势影响的特定语汇。翻阅相关的中国近代史作品,每叙述至甲午战后的“瓜分”危局,都离不开对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记述。

从这种意义上讲,为求深入地解读近代西方列强的侵华史,“回归历史”地去洞察时人对于侵略的认知程度,如何正确理解“势力范围”概念则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在以“革命史”为范式的传统近代史研究中,对于帝国主义侵华史的研究曾经是一大热点,几乎所有有关“势力范围”的内容都是在侵华史的研究框架内被述及的。然而,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这些“研究明显侧重于实施侵略的一方,而相对忽视侵略行为实施的场域以及侵略在当地的实施”,研究的重点也往往在于政治和经济层面,而文化层面相对薄弱[1]。因此,一直以来我们对于“势力范围”的解读大都涵盖在政治史的记述之中。然而,多数作品对于“势力范围”概念的运用基本上属于模糊处理,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这就很难让人们真正认清“势力范围”的本质,也不利于人们理清所谓“势力范围”在近代中国的发展脉络。

为了更加明晰的认识近代以来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本文拟从语源学的考察出发,探讨“势力范围”这一概念如何形成于近代中国的语境之中,并进而“回归历史”地关注列强和国人对于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不同认识,梳理“势力范围”在近代中国语境中形成和发展过程的文化意义。[2]

一、“势力范围”之历史追溯

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概念源于英文文本术语“spheres of influence”,因此,要想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我们就必须先对“势力范围”在国际关系中的产生、发展作一考察,通过“势力范围”作为一个概念在西方演变的考察,以便从中梳理出人们对于“势力范围”的原始认识及其流变过程。

政治上的事实往往产生学术上的新名词。自18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竞相向海外发展,正是缘于这种殖民政策而产生了“势力范围”这个新名词。以后辗转援用,“势力范围”的含义,也不免暧昧不明起来。一般国际公法家认为“势力范围在国际公法上无严格之定义”[2](P115),便是至今“尚无公认的定义”[3](P875)。由于“势力范围”定义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人们对“势力范围”认识和理解的困难,也使人们在使用这一术语时造成相当大的分歧和滥用。

1908年稻田周之助在东京北大留学生编辑的《学海》杂志上发表的《势力范围论》一开始就说:“‘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一语,政治家袭用已久,然为国际法教科书上之用语属于最近之事”[4]。由此可以知道,“势力范围”从政治事实上的运用,到被国际法所接受和解释,历经了一个相当的过程。

一般国际法学家认为“势力范围”最早出现于“西方列强在非洲争夺殖民地时期,它们为扩张其领域,相互之间常缔结协定,划分彼此的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留待占有邻近领土或区域的国家将来占取。列强要求并宣称对这种区域或领土拥有次于领土主权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尚未达到对殖民地或附属国所享有的权利的程度,在外交术语中被称为‘势力范围’或‘利益范围’”[5](P248)。

其实,这是“势力范围”作为一个国际法概念出现并开始流行的时期,是国际法上所承认的划分“势力范围”的时期。“势力范围”和其它国际关系的概念一样,在演变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概念之前,都有着不断的演变过程及其长久的思想渊源。

有学者甚至认为势力范围在早期的国家关系中就已经存在,西方人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类似界定“势力范围”的划分世界的活动[6](P14)。然而,早期国际关系中的势力范围,仅仅是各国均势外交中的一种势力影响而已,并没有出现“势力范围”的概念,更没有形成有关“势力范围”的完整理论。

通过历史的考察,早在1869年,有关“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的术语就已经在正式的外交公文中出现了。当时,(俄)高尔恰可夫在给(英)克拉兰顿的一份公文中,指出“阿富汗完全处在俄国声称将施加的势力范围之外”,这被认为是有关“势力范围”术语的最早表述,而寇松爵士认为还可能有更早的表述[7](P16)。

而有关“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的理论则直到19世纪末期,在各帝国主义国家瓜分非洲的过程中才逐渐完善和成熟。1884年11月15日,列强为了协调刚果问题上的矛盾,在德国宰相卑斯麦主持下,召开了由英、德、法、葡等14国参加的柏林会议。会议于1885年2月26日签订了《总议定书》,通过条约协调了各国之间的矛盾,并承认所有国家在刚果盆地的贸易自由和在刚果河及尼日尔河的航行自由,使列强都能得到一些好处。还规定任何国家今后在非洲夺取新的领地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必须采取“有效占领”[8](P95~96)。

基于条约规定将来占领的有效性,并为了避免以后在领土占领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冲突,英国在柏林会议上提出了“势力范围”的主张,并获得了与会各国的赞同。他们先在地图上指定彼此的势力范围,再去占领。因此,这次会议,也是一次“地图上作业”的会议[9](P105)。“势力范围”在分割非洲的过程中,用来专指那些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要占领的土地。此后,这种殖民者之间的掠夺形式被广泛运用到瓜分非洲的实践中去了。

到了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的时候,西方列强在世界范围内瓜分殖民地的斗争日益激烈。在这一背景下,帝国主义把争夺的重心从殖民地开始转向半殖民地和独立国,其中对于殖民地掠夺所实施的手段也相应地运用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势力范围”便是在这一情况下,被诸多政治家所滥用,应用到美洲和亚洲的许多地区去了。

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被迫割地赔款之时,正值列强在全球范围掀起瓜分殖民地狂潮之际,列强几乎都把自己的注意力转移到远东来,“中国问题”成为“国际关系中头等重要的问题”[10](P2)。在这一时期,列强在中国问题上的竞争日益激烈化,有关“瓜分”中国的议论道路相传,在“瓜分”狂潮和列强们争夺租借地和让与权的过程中,“势力范围”这一概念却被广泛援用于中国,成为近代中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术语,正如有些国际法家所述:“(势力范围)其经营亚非利加,大都采此手段,由势力范围而为保护地,由保护地而为殖民地,由殖民地而为领土,殆为扩张土地者,必经之阶段。比年以来,欧人移其所以侵略非洲者,以侵略亚洲,于是有‘东洋势力范围’者”[11](P99)。

“势力范围”这一源于列强瓜分非洲的术语开始流行于中国。由于列强对华策略不同,各国对于在华“势力范围”形成中的作用和对“势力范围”的认识也就不尽相同,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才更有利于我们对列强在华“势力范围”的认识。

二、列强对于“势力范围”的态度

列强在华运用“势力范围”,其英文文本“spheres of influence”早在驻华外国人的通信和文件中就已经出现,用来表述他们对中国问题和局势的看法。如《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乔·莫理循在德国占领胶州湾后指出:“当时的山东已在德国的‘势力范围’之内。如果中国被瓜分成这样的若干势力范围的话,在我们和俄国人之间楔进一个德国人的势力范围,只会对我们有利。”[12](P65) 从而认为德、俄已经在华拥有“势力范围”,并呼吁英国也乘机攫取自己在华的“势力范围”。而当时英国索尔兹伯里内阁的意见则是:英国在华的最大利益在于在一切地方进行无限制的贸易,它应当尽可能地阻止建立势力范围[13](P54)。

英国由于在对华贸易中的优势而不愿清政府灭亡,反对在中国划分具有领土意图的“势力范围”。它希望清朝保持完整,好让自己在那里保持最大的既得利益,并扶持、利用清政府来对付它的世仇俄、法等国。美国则出于大致相同的目的提出了“门户开放”政策。俄、德、法,日等国,则多出于领土野心,在19世纪末期的一段时间内,企图通过划分在华的“势力范围”而达到“瓜分”中国的目的。帝国主义国家在共同对中国的掠夺和剥削中,不同国家出于在华所处地位的优劣不同和各自的政治、经济需要,而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从而形成了对于“势力范围”的不同态度。

英国不主张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划分,甚至不承认在中国“势力范围”的概念。1898年3月1日,英国国会做出一项关于“维护中国的完整和独立”政策原则的决议。英国外交副大臣寇松对这项原则作了长篇说明,这一说明很好地指出了英国为什么反对在中国的“势力范围”政策。他强调:英国反对瓜分中国,而主张维护这个帝国的完整,因为这样最符合英国自己的利益;英国不认为中国是它独占的贸易活动范围,它只坚持维护它在条约上的权利,主张在中国全境无限制的贸易,因此反对势力范围政策。为什么要反对势力范围政策,寇松进一步解释说:英国政府相信,最能保持中国完整的办法,是打开中国的大门,而不是把中国关闭起来,分成为各个独立的水泄不通的部分,每个部分贴上一张特殊的标签或它自己的名称[14](P117)。从而也可以看出,英国政府一开始,对于“势力范围”的认识,就与领土的瓜分紧密相连。

英国所维护的以“利益均沾”原则为基础的条约体制,伴随着列强在中国争夺的加剧,遭受不断的挑战。尤其是甲午之后,当其他列强开始在中国强求排他性的让与权和租借地的时候,英国传统对华的政策已经难以为继。

1898年3月,德国在山东获得了优先的权利,“这就使得英国政府硬说在山东省的让与权问题上它仍保有平等待遇的权利成为可笑的事,同时英国要获得满洲的山海关—牛庄铁路借款的企图正遭到俄国的反对”,这让“英国政府发觉它自己不能够再对让与权主张‘门户开放’”[15](P345)。这就使“门户开放”政策不能适用于让与权,“利益均沾”的原则遭到破坏,“门户开放”政策已经在事实上被打破。

1898年4月29年,第一财政大臣阿·詹·贝尔福(1848—1930)在下院同反对党自由党领袖威廉·哈考特爵士就英国在中国的地位进行长时间意见交换时说:“对于势力范围,我们从来就不承认,对于利益范围,我们从来就不否认。这项区分可能是好的;但是,下院将会注意到,对于我们来说,不承认利益范围将会是对英国商业最不幸的致命的政策。我们认为,而且一向认为,在中国广阔的疆域之内,英国公民和所有其他国家的公民具有同等的经商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根本不承认任何范围的划分。”[12](P109) 贝尔福的这种区分,可以说是再次断定了列强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领土意图,并再度申明英国政府“门户开放”的一贯政策。

而事实上,英国政府的这项政策并没有能够坚持太久。面对中国遭受“瓜分”的局面,英国政府也逐渐转变了传统的“孤立主义”外交,而加入到与其他列强争夺中国的斗争中去了。从而使得英国的势力范围遍及西藏、云南、贵州、四川、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区,在列强中位居首位。

然而,英国政府仍然企图说明自己的对华政策不具有政治野心,而仅具有商业意义,因此在各种表述中用“利益范围”(spheres of interest)来尽量避免具有领土歧义的“势力范围”(spheres of influence)术语。英国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各列强在中国的“势力范围”能够尽可能地向自己开放而已。

俄、法、德三国商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国家,则更加倾向于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他们在甲午战后通过干涉“还辽”,积极在中国延伸自己的势力,划分自己的“势力范围”。在“势力范围”内,本国享有排他性的商业政策以及筑路、开矿等权利,并意图在适当的时候占为己有。

尤其是俄国,作为扩张性的帝国主义国家,热衷于对外的领土扩张,奉行疆土扩张主义。俄国很早就开始不断蚕食周边中国领土并寻求在中国的基地。其对外贸易额很低,在中国又受到其他外国的竞争,而俄国的工业还没有强大到与之分庭抗礼的程度。因此,俄国“一直渴望用某种方式来扩大对华的政治控制”[16](P291)。自从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俄国便不断趁火打劫掠夺侵占中国西北东北领土,达150多万平方公里。早在19世纪70年代末,就有人在《申报》中指出:“夫俄罗斯人之志,其于邻近各国之地,无不欲蚕食鲸吞。……闻俄皇嗣位之后,以开疆拓土为务,尝存贪得无厌之心。”[17]

甲午战争后,沙俄利用三国干涉还辽后清政府的亲俄倾向,大肆扩张其在华势力。1896年6月中俄在莫斯科订立《中俄密约》,9月又在柏林签订《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沙俄获准在黑龙江、吉林境内建筑铁路以达海参崴,并取得东北境内铁路沿线地区内的行政权、警察权和开矿权。

1897年底,俄国又以德占胶州为借口,出兵旅顺口。次年3月27日,俄国通过逼迫利诱等卑鄙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将旅顺口、大连湾及附近水面连同大连湾以北一段陆地租予俄国,同时还取得中东铁路自干线展修至旅顺口、大连湾支路的让与权。5月7日,俄国又迫使清政府签订《旅大租地续约》,阴谋利用“隙地”的办法,把它的租地从旅大扩大到整个辽东半岛。1898年8月,俄国又将辽东半岛地方,变成俄国统治下的一个省份——“关东省”,首府设在旅顺,设总督进行殖民地统治;又控制了大连海关,由俄人任税务司。这样,包括辽东半岛在内的整个东北便成了沙俄的“势力范围”。

德国作为当时新兴的工业国家,不像英、法、俄等国那样自18世纪就在远东开辟殖民地以保护本国企业家在中国的特权,除了同中国的商业、航运合同外,其它一无所有。既没有自己的港口事务所,又没有领地和任何一块便于从事政治活动的根据地[18](P19)。

面对甲午战后列强对于让与权的争夺,德皇曾告诫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不能惊慌失措,我们同样需要一个能使德国在华贸易额达到4亿马克的基地。”[18](P23) 1895年3月,德国在一份帝国总理的备忘录中明确指出: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在中国沿海找到一个立足点,它应当成为德国的战舰和为商业利益服务的基地[18](P26)。

1897年11月,德国借口两名德籍传教士在山东曹州府巨野县被杀,派海军强占胶州湾并在次年3月胁迫清政府签订《胶澳租界条约》,强租胶州湾,租期99年。该约不仅准许德国在胶州湾修筑炮台,调驻军队而且允其在山东修筑两条铁路,一条由胶澳经潍县、青州等通往济南及山东界,一条由胶澳通往沂州经莱芜县至济南府;并得在铁路沿线两侧30华里以内开采矿产。山东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

此后,德国一直把中国山东视为自己的保护地,威廉二世就曾野心勃勃地发布命令:“胶州湾领土,归德意志帝国之所占有,兹联以帝国之名,置该领土于联邦保护之下。”[19](P205)

法国自从中法战争后,变越南为其保护国,觊觎中国的云南、广东、广西。甲午战后,法国追随俄、德两国,逐渐也把西南三省纳入到自己的势力范围。

日本侵略中国领土的野心,已是路人皆知的公开秘密。早在明治初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向亚洲大陆扩张,主要是侵略中国的“大陆政策”。甲午战后,日本既觊觎福建,又窥视东北。但从三国“干涉”还辽事件可以看出,日本作为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实力上还有不足,因此日本对清政府采取了“协和”外交政策,骗取清政府的好意,以达到控制清政府的目的。

1898年4月初,日本政府决定归还威海崴,于4月22日向清政府总理衙门发出照会指出:“日本政府闻清国政府近日维艰,常深轸念。即如威海卫撤兵,前经声明在案,原系虑节外生枝,加累于清国起见,亦足以昭命意所在焉。”即对英日相谋出卖威海卫假意同情,转而又骗取“日本政府查明实在情形,反顾利害所及,未克置若罔闻,自宜设一妥法,以期未雨绸缪,则请清国政府声明不将福建省内之地方让与或租与别国矣”[20](P750)。4月24日,同样以照会的形式取得了清政府的同意,清政府表示:“福建省内及沿海一带,均属中国要地,无论何国,中国断不让与或租给也。”[20](P751) 随后,日本还胁迫清政府作了“日后拟在福建省内兴造铁路……当先向日本政府筹商”的口头承诺[21](P517)。从而日本通过这种欺骗手段把中国福建省纳入到自己的“势力范围”之中。

在义和团运动期间,面对中国即将被“瓜分”的局面,日本山县首相还要求日本政府“自当谋求将来遇有瓜分之机,不至误算”,“其方案宜扩张势力范围,并要求在该范围内取得驻屯军队、铺设铁路、采掘矿山等特权”,主张“与福建之外,应更将浙江划归我势力范围”,他还断定“在划定此种势力范围时,……其界限应达到江西,抑或涉及浙江及江西之一部,亦只宜依他日之形势而定”[22](P314)。这可以看出日本对于中国的野心之大,其对华“势力范围”的态度也不言自明。

美国对于“势力范围”的态度充分表现在其分别于1899年、1900年和1902年三次申明的“门户开放”政策之中。

这一政策正式表达了美国对于中国局势的看法并使美国传统的理想主义和现实利益融为一体,最终成为美国对华政策原则的一部分。这一主张首次提出时以照会的形式先后送给英、德、俄、法、日、意六国政府,以求合作和支持,希望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承认如下原则:

“第一、各国对于其在中国任何所谓‘势力范围’,或租借地内之任何条约口岸,或任何既得利益,不得干涉。第二、中国现行的约定关税率,对于运往在前述‘势力范围’内一切口岸,除非是‘自由港’之所有货物,无论属于何国,均应适用,其税款概归中国政府征收。第三、各国在其‘范围’内之任何口岸,对他国船舶,不得课以高于该国船舶之港口税……”[23](P449—451)

这一著名的照会表明了美国对于“势力范围”的态度。如果我们对照英文原本,就会发现,照会中美国尽量避免用已经运用于瓜分非洲的“spheres of influence”来表示“势力范围”,而是运用了“spheres of interest”这种表述,其中文对应名词应为“利益范围”。③ 对此,邵循正先生的译文应该是最接近英文原意的,为了比较理解,摘录如下:

“一、将决不干涉在中国任何所谓‘利益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任何条约口岸或任何既得利益(any vested interest)。二、中国现行条约税则适用于前述‘利益范围’内所有这类口岸(‘自由港’除外)所装卸的一切货物,不论其属何国籍,应课税款概归中国政府征收。三、在各自‘范围’内的任何口岸,对他国船舶所征收的入港费,不得高于对本国船舶所征收的入港费;在各自‘范围’内修筑、管理或经营的铁路,对他国公民或臣民运输的货物,应与对本国人民运输同样货物、经过同等距离所征收的铁路运费相等。”[24](P14)

就是从以后历次美国有关对华文件中,我们都很少见到其运用“势力范围”(spheres of influence)这一名词。可以说,美国对于“势力范围”(spheres of influence)的运用极其谨慎。在美国看来,这一术语由于充满政治上和领土上的侵略意图,而基本上不被认可,从而运用一个政治色彩比较少的名词“利益范围”(spheres of interest),从而显示自己要求的经济色彩。

美国发表“门户开放”宣言是各国争相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背景下,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所关心的是中国日益被分割和关闭的市场,而并非是中国的领土完整。美国向各列强发出照会希望能使自己在中国享有均等的贸易特权。因此,“门户开放”政策可以说是美国为了在中国享有均等的利益与机会,有条件地承认了列强在华“势力范围”的合法化。④

综上通过对于“瓜分”高潮时期列强在华“势力范围”的考察,我们发现由于列强对华政策的不同,其对于在华“势力范围”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俄、德、法、日出于领土野心倾向于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对于“势力范围”,当时一般的想法是这些“势力范围”不久即将变成由各国海军基地所维持的保护领地,它们发展演变到纳入实际统治只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25](P279) 针对以上列强意图“瓜分”中国的野心,英、美两国从商业利益出发,在反对“势力范围”概念运用在中国的同时,也分别采取了一定的外交措施。英国政府在反对“势力范围”的同时也积极参与着对华“势力范围”的瓜分,并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美国政府则在“瓜分”中国的高潮时期明确提出了“门户开放”政策,以求得在中国的利益均享。

三、国人对于“势力范围”的态度

1898年3月6日,中德签订了《胶澳租界条约》,这个条约既掠夺了租借地,又把山东确认为德国的势力范围,这是帝国主义以武力胁迫清政府订立的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典型条约。为后来帝国主义“瓜分”中国,展示了一个样板[26](P195—196)。

清政府对于德国这种确定其范围,并在范围内取得其路矿的优先权和排他权来确定“势力范围”的做法,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只是胶澳勘界委员彭虞孙、李希杰在“呈总署胶澳租约系以百里为保护范围电”中指出:“与之理论,据云德文条约系云:离潮平百里宽绕偏一周。不知中文如何?诘以必要此百里何用?”而德国方面的答复是:“并不要多地,仍归中国自主,惟不准他国在此占据作事。”[27](P3) 从而说明清政府注意到了列强对其实质上的活动范围限制。这主要因为在当时的“瓜分”危机中,大部分人认为租借地无疑是一种土地的割让,从而人们对于租借地外围土地的限制保持警惕。这实质上是列强在中国“势力范围”划分的一种方式,但当时清政府昧于时势是很难认识到其后错综复杂的外交背景的,并没有认识到“势力范围”概念及其实质。

“势力范围”在中国语境中出现,面临着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作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列强出于自身利益不断对在华划分“势力范围”进行斗争和争论,另一方面作为划分范围主体的清政府——一个老式帝国,仍然用传统的眼光面对时局,并没有真切认识到列强在华“势力范围”的实质,只是在颟顸的亦步亦趋外交往来中无知和无奈地丧失了主权。这便造成近代中国的时代进程和历史主体的错位:一方面是主权逐步丧失,另一方面却是主权观念的缺席和权利主体的沉默。⑤ 尽管当时没有认识到“势力范围”的存在,但“瓜分”的危机朝野上下都能够体感身受。

中文文本的“势力范围”概念,应该是来源于日本国际法学家对于欧美国际关系中流行的“spheres of influence”的翻译,而后被中国学者引进到中国来的。在近代,当日本与西方语言遭遇后,大量采用汉语抽象名词去翻译西方概念,而后这种概念往往又被中国学者译介回国内。⑥

用“势力范围”这一名词来表述列强在华的权势影响,其中文文本最早见于当时的一些中文报刊中。《知新报》于西历一八九八年正月十二号刊登署名为原生学含主人所翻译的《法国照会瓜分中国事》照会,此照会译自日本《时事新报》。其中指出:“各国瓜分域限,为我法国草定之私见,在欧洲诸强国一体经略支那之地。惟我法国全力注于两广云南湖南福建五省;英国势力则在于两江、浙江、安徽、湖北五省;德国之势力则在于山东河南两省;俄之势力主于朝鲜,余力及于山西陕西。现虽未尝公然分开域限,但各国经略之迹,已可概见,不可更有争端也”[28](P566—567)。其中用“瓜分域限”来表述“势力范围”之意义,可见中文文本的“势力范围”一词可能当时并未出现或不流行。

梁启超早在1899年10月15日《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一文中曾指出“印度西邻之阿富汗、俾路芝,亦为英之保护国,归其势力范围之内”[29],这应该是中国学者中较早使用中文“势力范围”一词的例子。

《清议报》在1900年9月21日转译日本学者从国际法角度对中国问题的评论指出,“今世界之文运大进,国际法亦大进步,以杀一二教士而略取胶州,因居民不安而剖割满洲,岂非奇怪之极耶?……列国所口称势力范围者,……是岂非背法理之言耶?”[30] 在此转译日文报纸,运用“势力范围”的术语,并认为“列国所口称势力范围”是违背国际法理的。文章对于列强在中国的争夺得出“近来欲于支那限制列国之举动,非先以国际法之正理正道不可”[30]。梁启超在1901年7、8月间所著的《灭国新法论》也指出:“团匪变起,东南疆臣,有与各国立约互保之举,中外人士,交口赞之,而不知此实为列国确定势力范围之基础也。”[31]

从以上可以看出,“势力范围”在中国的出现虽然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但在1900年之前,由于清政府国家主权观念的淡薄,并没有意识到这一切,“势力范围”这一名词也并不通用。之后,随着国人国家主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这种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势力范围”的存在。有关“势力范围”、“利益范围”和“势力圈”等相关术语也相继出现,并逐渐开始盛行。对此,约翰·施莱克在《帝国主义与中国民族主义:德国在山东》一书中,曾统计了“主权”在《清季外交史料》一书中出现的次数,1875年至1894年每百页出现1次,1895年至1899年每百页2.5次,1900年至1901年每百页增至8.8次,1902年至1910年每百页更增至22次[32](P253)。“主权”的出现频率也正反映了人们对于“势力范围”的认知程度。只是在当时内忧外患的境遇下,人们对此多无所作为,“势力范围”被看作是列强“瓜分”中国的一种形式。

四、余论

辛亥革命后,中国可能被列强“瓜分”的危局已经过去。情理上看,作为“瓜分”中国象征的“势力范围”等语汇本应该不再被提及。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随着中华民国的建立,中国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也逐渐高涨。“势力范围”等语汇开始被人们看作中国,尤其是满情政府屈服于洋人控制的象征,作为列强侵略和蹂躏中国的例证。伴随着国内政治形势和思想意识的变化,人们对于“势力范围”的认识也不断进行着变化。大体上来说,其政治内涵逐渐模糊,而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内涵逐渐增强。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被等同于“利益范围”。

这种看法以美国人威罗贝为代表。威罗贝在其《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一书的第六章有关“利益范围”的论述中指出:在中国“势力范围”和“利益范围”这两个名词当然以“利益范围”较妥[33](P81)。并进而认为:“势力范围”实质上主张这些“范围”的各国企图确立以下的含义:(1)中国方面保证不得割让该地区于任何外国。(2)一定程度的明确的谅解,即主张利益范围的国家或人民对贷款、修筑铁路、开采和经营矿山、举办公共事业……优先的或在某些事项上实际上是排他的权利;还有情形要令中国承认在聘用“顾问”或其他科学专家时,应先聘用这一国家的人[33](P83。

这种观点也基本上被当时的民国政府所接受。在华盛顿会议期间,中国要求废止租借地既归失败。1921年12月12日,乃由王宠惠提出取消势力范围的议案,文中指出:“利益范围或势力范围四字,系一不确定之名词,其意乃指主张此项权利之诸国,得于各自之范围内享有保留优先、独占或特别权利并贸易、投资及其他各种目的之特权。”[34](P280—281) 中国代表的提案中间,关于“势力范围”有个说明。在中国的“势力范围”,是指权利享有者在该范围内享有经商的、投资的优先权独占权。可称之为“利益范围”[35]⑦。

“势力范围”即“利益范围”之说,在当时的背景下由民国政府提出并加以解释,正迎合了英美等西方列强的外交需要。这也是民国政府出于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委曲求全所采取的一种外交策略。

虽然经过民国政府的外交努力,在1919年巴黎和会期间和1921年华盛顿会议期间,都分别提出了取消列强在华“势力范围”的要求,但在当时的弱国无外交的情势下,都收效甚微。唯一的外交成果是在华盛顿会议期间,远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一项决议案,经第5次大会通过并列入《九国公约》,作为该约的策4条,规定“缔约各国协定,对于各该国彼此人民间之任何协定,意在中国指定区域内设立势力范围或设有互相独享之机会者,均不予以赞助”[36](P219)。

这一结果终于在书面上否定了各列强在华建立所谓“势力范围”的企图,列强任意划分其在华的“势力范围”从此不被承认。然而,这一协议,其实在某种形式上也承认了列强在华旧有“势力范围”的存在。如此一来,中国的半殖民地状态依然如故,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就变得更加隐晦不明了。中国仍然处在各个列强的政治和经济影响之下,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后。

注释:

① 有关不平等条约的研究,早有张延灏《不平等条约的研究》(沈云龙主鳊:《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近有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和《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另有王建朗、郭卫东等人的研究,此主题一直以来颇受研究者所关注,研究手法也日趋多样化。

② 笔者赞同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在《关键词》一书中所说的:“大部分的社会、思想问题——包括渐进的演变及最明显的争议与冲突——在语言分析的范围里或是范围之外一直存在。然而,我发现这些议题有许多无法真正地被完全了解,而且我深信其中有一部分甚至不可能找出焦点,除非我们能够明了这些词本身就是问题的要素。”雷蒙·威廉斯进而把其了解“文化”、“社会”方法的词汇称之为“关键词”,并认为“关键词”意义深远且具指示性,它们的某些用法与了解“文化”、“社会”的方法息息相关。(参见雷蒙·威廉斯著,刘建基译:《关键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3月第1版,导言第7页。)国内对于语汇关键词的研究见黄兴涛《近代中国新名词的思想史意义发微——兼谈对于“一般思想史”之认识》,《开放时代》2003年第4期;黄兴涛《清末民初新名词新概念的“现代性”问题——兼谈“思想现代性”和现代“社会”概念的中国认同》,《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以上研究对于本文的写作颇具有启发性。本人认为“势力范围”是认识西方列强在近代中国权势影响的关键词,对其的正确解读,有助于我们很好地认识近代以来的中外关系。

③ 有关第一次“门户开发”的照会英文本见: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899),Washington1902,PPl29—30.

④ 关于门户开放照会,虽然有学者提出新的观点,如李庆余:“争取大国地位——门户开放照会新论”,《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这里仍以中国史学界的流行的观点为主,认为门户开放照会是在中国面临领土瓜分危机时,美国政府为了保持中国市场的开放做出的反应。

⑤ 参见李恭忠:《条约文本与实践过程:晚清上海港引水权的丧失》,《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04期。中国对于异族入侵的传统认识,最为典型的莫过于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的“亡国亡天下”之说,其在《日知录·正始》指出:“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西方观念不过新近才传入,近代中国人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个过程,时人更看重的恰是今日中外研究皆不那么重视的纲常礼教和国家(政治)体制的维持。

⑥ 有关日本“外来语”对中国语汇的影响可参见王彬彬:《隔在中西之间的日本——现代汉语中的日语“外来语”问题》,《上海文学》随笔精品·第二辑·守望灵魂。

⑦ 威罗贝时为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顾问,参与有关撤废势力范围的提案,对当时中国政府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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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范围:近代中国概念的形成与发展_瓜分中国狂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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