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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新华《宏观价格调控手段的辩证理解》一文原载在F13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95年9期114页。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文尾遗漏部门。该文遗漏部分刊补于下:
第二种情况,调控商品价格的手段与调控商品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手段相配合。
对商品的市场价格实行直接的干预,这是国家实现对价格集权管理的表现。商品的市场价格由生产者和经营者自己制订,国家只是引导他们的定价行为,这是对价格实行分权管理的表现。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只有实现两者的结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一般地来说,在经济增长过热或需求过旺的情况下,扩大对商品价格的直接干预是必要的。比如扩大国家定价的商品范围,直接规定市场上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冻结物价,实行限价定额供应等等。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抑制通货膨胀,较快地缓和商品供求之间的不平衡矛盾。反之,在经济增长不足和供给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则应重点采取调节生产者和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方法,扩大他们的价格主动权,开展价格竞争。采取的主要方法包括扩大商品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放松银根等等,这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需求。
两种方法,从价格政策上来说,就是一紧一松的方法。过紧了不符合商品经济的竞争要求,过松了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平衡。我们应该采取松紧配合的方法,该紧的坚决紧,该松的大胆松,及时把握市场价格跳动的脉搏,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随时调整紧与松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三种情况,各种价格调控手段的前后配合。
综合利用多种手段调控价格,还必须考虑同步性与顺序性问题。配套使用时,有的调控措施要同步出台,有的则应先后出台,前后搭配。充分考虑时机和条件,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客观需要。
例如,当某种为市场所需要商品的价格能保证合理的商业利润,但又一时出现积压时,则可以先降低该产品的税收,然后用降低税收所得去降低价格。这样既能打开商品的销路,又能保证国家税收最终不是减少而是增加。我国80年代对茶叶的调税调价,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而市场上先后出现过的白砂糖、棉纺品、彩电等商品调节价格不到位现象,与未能掌握好价格调节手段的前后搭配是有密切联系的。
调控价格也要掌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把握适当的时机。例如,对工业原材料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调控措施预先公开告示,可以给生产者和经营者以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份量的信息,对调节生产有利。而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调控措施如果也照此办理,则会引起社会购买物资的不良风潮,对经济的稳定不利。
在价格的调控过程中,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配合进行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教育等,也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我们应该将各种价格调控措施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围绕完成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这个总目标,统一设计和协调运用各种价格调控手段。在实际价格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努力选择好调控手段,而且要反复检验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如果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不仅行政手段会变成瞎指挥,而且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样无济于事,达不到预期的经济目的,甚至把事情搞糟,造成经济生活的混乱,这个以沉重代价换取的历史教训,我们应该时刻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