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遗产论文,物质论文,传统论文,我国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7X(2008)01—0003—05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1]。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就“文化遗产日”的设立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将文化遗产保护提升到“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2006年9月,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我国传统体育文化包括民族传统体育和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内容,是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先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共有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2]。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非常丰富,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但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特性消失加快。因此,利用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程加强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因为,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就好像人类的基因,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8]。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并指出,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限于文学和艺术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不同文化形式和价值的尊重,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当前,对民族、民间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在实施,民族、民间体育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存在不少问题:相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术界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实际重视不够;缺乏对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估,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缺少资金,缺少正面主导能力;我国的民族体育文化种类繁多,但是由于其长期受重视不够,致使对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整体状况、存在的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民族、民间体育文化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体系,传承渠道不畅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
2.1 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对于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是历史性机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新时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项文化创新工程。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指导下,国务院2006年6月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目录中,抖空竹、维吾尔族达瓦孜、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杨氏太极拳、陈氏太极拳)、邢台梅花拳、沙河藤牌阵、朝鲜族跳板、秋千、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蒙古族搏克、山东蹴鞠等传统体育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和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两年一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亦为每两年举行一次,且每次一个国家只能独立申报一项。2006年9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承担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包括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普查工作;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以及人才培训等工作。所有这些工作对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都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
2.2 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选择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是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4]。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文化传统冠以传统而论之。当然,精华和糟粕的辨析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亦不同。然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5]。因此,传统体育文化风俗中含有的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包括各种封建迷信导向与不尊重妇女的习俗等,都应当加以剔除,如苗族椎牛,先将耕牛绝食几天后再在活动中将其折磨刺杀;传统高脚马器材制作中对楠竹等森林资源消耗浪费严重,不利于现代生态环保等。
2.3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生长发育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是其作为遗产的整体价值所在
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包括若干方面,但是,所有的形式都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5]。
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的符号(如苗家苗鼓本身)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如苗族鼓舞这一民族体育文化形式,包涵了苗族人民的虔诚信仰和勇于创造、顽强拼搏的民族精神。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原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所阐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非常重要的资源,就语言、民间音乐、舞蹈和民族服装来说,都能让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了解它们背后的人和这些人的日常生活[6]。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口头传统和哲学、价值观、道德尺度及思考方式构成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个人与它都脱不开关系,因为,在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他所在社会的传统[5]。
以湘西土家传统体育毛古斯为例。毛古斯表演粗犷豪放、刚劲激昂,让人们领略到远古时期的原始艺术之美,是人们研究土家族历史的活化石。土家族虽无文字,但毛古斯代代相传不衰,并在传承中不断完善,不仅对研究土家族最初的生活形态、生活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其表演形态中所保留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神崇拜等远古信仰符号和写意性、虚拟性、模仿性等艺术元素,更是一笔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3 作为非物质文化内容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遗存,又与时代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它存在的痕迹,有的甚至生命力相当旺盛。这也就决定了其在现实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中存在众多的难题与困境。
首先,是社会环境变迁中保护的有限性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在对某一具体对象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物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民族与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大多产生于传统社会,流传于民间,尤其是较为封闭的少数民族地区。我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农业文化以家族、村落、社区为基础环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交通通讯的发达,传统的农耕文化向现代农业、新型工业、旅游等现代文明方向发展,传统体育依赖的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在实际保护中受劳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社会转变的重大影响,部分传统体育文化难以为继,如高脚马在传统社会具有雨天作为短距离交通工具的功能,但在现代社会已无此必要。劳作与生活方式等社会经济的改善与变迁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为传统体育文化空间的保护提出了难题。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内在与外在的整体性。内在的整体性表现在其表现形式与自身蕴涵的精神内涵和意境的结合性;外在完整性在于其本身在多数情况下是某个民族或地域文化的组成环节,离开了背景文化,其自身也就失去存在的土壤与意义。土家摆手舞通过现代排练固然能将传统的技巧与动作演示出来,但传统的思想感情与意境已经难以体会与模仿;苗家的舞龙舞狮是湘西苗家重大节日“百狮会”的重头戏,而如果“百狮会”逐渐消退淡忘,苗家舞龙舞狮也就难以为继。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尤其是异地保护与传承时更是存在此难题。
其次,是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商业利益的矛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周边的社会生活大都被烙上了商品经济的烙印。在这种情形下,任何将保护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分离的想法在实践中都会变得异常艰难。当前,出现了把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是开发旅游或者是兴办其他文化产业的手段的现象,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广大民众的生活方式,而一旦这种生活方式被当作谋取利润的商品时,它的性质就改变了。更为令人担心的是,并非所有传统文化都具有商业价值,这样,保护主体对其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能就会大打折扣。
当前,各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表现出极为积极的态度。但如果这种积极态度与地区商业利益相联系,就不能不让人担心过度开发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必将带来商业化的开发,而过度开发将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裂,如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专利,与传统文化的传承是有一定矛盾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个体的保护,与普及与推广有明显冲突,某些传统体育文化内容或器材工艺在申请专利保护后如何进行推广与发展就是必须及早予以关注的问题。然而,为了扩大影响、扩大传承,而不去保护知识产权,会使得当事人的积极性很难得到提高,也很难防范国内、国际的文化侵权和文化剽窃,这也是在保护中难以协调的困境。
但在此矛盾中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许多传统体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不大,对它们的保护只能依靠有限的行政拨款,许多传承人是由于民族情结难以割舍而牺牲个体利益的情况下保护着濒危的传统[9],而这样的保护方法使得民族艺人缺少人文关怀与关心;另一方面,包括传统体育在内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民间体育艺人成为商家“生财”之道,而被旅游公司或演艺公司收编的艺人们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使传统体育文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得以延续。但毫无疑问的是,传统体育文化的价值与功能将发生解体与重构,文化的本质已产生了变异。
任何事情都有其合理性,对于传统体育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不能横加指责,尤其是传统体育文化大多盛传于落后的民族地区与农村地区,对于群众来说,参与商业表演与经营是其改变贫困落后的重要途径,外界不能单纯以商业化的理由阻止群众为改善生计而做出的努力。在西部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离土不离乡的人,他们同样需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人们不能简单地为了让他们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某种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而固守贫穷。因此,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某一特定对象需要及时保护甚至抢救与当地群众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发生矛盾时,就需要依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应该尊重民族群众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努力。另一方面,在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中最终还得依赖群众这一主体,必须在商业开发与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寻求一个平衡点。
还有一个困境是传统体育文化抢救后的发展问题。我们在工作中往往非常注重对濒危遗产的抢救工作,但忽视了抢救之后的发展问题。包括传统体育文化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必须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创新问题做出妥善安排,不能消极地成为濒危文化遗产的收容所,否则,对传统体育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有可能失去其积极的文化建设意义。
4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4.1 建立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保护体系
当前,我国正初步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体系。由文化部牵头,建立起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8个部委组成,但其中没有体育主管部门。作为具有国家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更主动积极地参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可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或将该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与工作议程,配合文化部、发改委等其他部门,制定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战略规划,对全国传统体育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抢救、保护、开发和构建文化产业实施决策和领导,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的保证。
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各级体育部门的职责,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个人等各个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的原则开展工作。
4.2 构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制保护机制
立法保护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通常做法,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的破坏,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的文件,1997年通过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发布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云南省率先于2000年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此后,贵州、福建、广西等地相继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其中,福建省在保护条例中明确指出,“体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2006年6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个地级州市实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正在制定中。这些法律、法规对各国各地区的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将为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依据。目前,对于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专门性的法规条例,只有部分条文散见于各级体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五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因此,各级体育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配合出台相关条例与办法,以保证和充分发挥体育法规制度在抢救、保护、传承传统体育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体育部门也可积极协助和参与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工作,切实提高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层次与水平。
4.3 充分利用博物馆的传承功能,提高馆藏体育文化保护和传承水平
传统意义上的博物馆文化的构成,是以实物为基础的博物馆藏品通过陈列展示而构成的历史记忆。但从根本上来说,博物馆应该为人类生活、人类社会合理和谐的秩序提供文化意义上的论证,也即提供表征人类文明进程和生存理想的历史演进[7]。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博物馆的基本职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藏保护方面,有多项工作可做: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国体育博物馆是我国第一座收藏、陈列和研究体育文物资料的专业博物馆,其收藏的主要是1949年后的文物,多是奖杯或图表等,关于中国古代和近代体育的历史文物原件不多,而有关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内容更少。博物馆的第一部分是“中国古代体育陈列”,介绍了从夏商周至清末中华民族四千年体育发展的历史,在这里留存有唐朝的马球、宋朝的蹴鞠、明朝的捶丸等体育项目。这里陈列的古代文物、绘画、拓片和照片等,集中反映了武术、射箭、角抵、蹴鞠、马球、捶丸、围棋、气功养生等活动,展示了我国人民所创造的绚丽多彩的体育文化,而即将修建完工的新馆内将设中国古代体育厅、中国近代体育厅、民族体育厅、武术厅等。这些厅的设计中就可考虑民族与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搜集、整理以及传统体育的培训与表演。设法从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两个层面对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
4.4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数据库
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三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当前,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普查方面是落后的。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还得依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牵头与组织实施,尤其是各级体育部门可以配合其他文化部门和科研单位,进一步做好传统体育文化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民族民间体育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同时,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可考虑逐步建立体育类国家和省、市、县体育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选取优秀与急需保护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列入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4.5 重点加强对传统体育文化中人的保护与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主体是人。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先生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上曾指出:“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这说明,对文化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特别依赖于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族民间体育文化保护工作中,能够有一种善于从民众出发、设身处地为民众着想、以人为本的精神,注意倾听当事者的声音,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
据悉,文化部正在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文化部将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并在2007年6月的“文化遗产日”期间公布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我国民间体育艺人地位不高,他们没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提高民间体育艺人的社会地位,给他们较为优厚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显得十分必要。同时,要把传统体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根据区域优势,挖掘当地民族民间体育课程资源,从而培养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尊心,强化民族自我认同感和社会认同感,让更多的年轻一代积极投身于民族体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与创新工作。
4.6 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保护与文化空间保护相结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11月第155届执行局会议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两大种类,即文化空间形式和文化表现形式,其中第三款进一步指出:“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
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体育节庆活动,如土家族摆手节、侗族花炮节、蒙古族那达慕大会、端午龙舟节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文化空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重视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应保护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8]。因此,在保护中不能将传统体育文化从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否则,只能使我们的优秀民族文化的根基受损。
5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为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的保护带来了历史性机遇,同时,也为如何根据我国民族民间体育文化自身特性进行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都应该根据自己接触的程度和侧面,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考察,得出科学的认识。期望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能更多地得到学术界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学术界的智力支持与促进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和有关体育部门也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国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收稿日期:2007—11—01;修订日期:2007—12—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7ATY003)。
标签:体育文化论文;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博物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