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低增长时期的保险经营策略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策略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认识和看待近两年来我国保险业务低增长的格局,及早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经营发展战略,无疑对促进我国保险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保险业务进入低增长发展时期
我国国内保险业务自1980年全面恢复以来,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持了37.6%的超高速发展态势。与1996年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前25位国家的平均增长率1.33%相比,超过27倍多。但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发展速度已有明显降低, 尤其是财产保险业务, 自1994年以来,不仅连续5年低于此平均数, 而且同比计算也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1997年和1998年的增长率分别为6.28%和3%, 已接近了发达国家保险业务发展速度,全国不少地区或保险公司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而寿险之所以能高速发展,也主要是得益于1996年以来连续5 次降息,如果剔除这一因素,增长速度同样呈下降趋势(见分析表)。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务虽然连年保持增长,但实际发展水平却已有所下降。仅以产险为例,从1994年到1998年,其保险深度分别为0.721%、0.668%、0.667%、0.65%和0.629%,呈连年下降趋势。这一情况表明,相对于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保险发展历史状况而言,我国当前的保险业务确已进入低增长发展时期。
二、我国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低增长时期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
从表象上看,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远不及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加之近年来宏观经济仍在持续发展,当前我国保险业务出现低增长态势显然是不正常的。但深入考察其形成原因,则可看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客观必然结果。
我国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分析表(1990—1998年)
年度保费
增长率 增长率
财产险/人身
增长率Ⅰ
收入
Ⅰ(%)
Ⅱ(%)险保费收入 (%)
(亿元)(亿元)
1990
177.8
18.73
7.34118.0/59.814.65/30.28
1991
227.3
27.78 15.40144.2/83.122.20/38.96
1992
301.8
32.79 20.07193.1/108.7
33.91/30.80
1993
395.5
31.04 13.97251.4/144.1
30.19/32.57
1994
500.3
26.50
9.54336.9/163.5
34.01/13.46
1995
594.9
18.91
7.91390.7/204.2
15.97/24.89
1996
776.6
30.54 18.21452.5/324.6
15.81/58.96
1997 1088.0
40.09 34.93486.0/602.07.38/85.42
1998 1247.3
14.64 17.84499.6/682.72.82/18.42
年度增长率Ⅱ同期增长率增长率总人口
(%)GDP Ⅰ(%) Ⅱ(%) (万人)
(亿元)
1990
5.70/11.86 18547.9
9.7
3.8 114333
1991 12.30/21.59 21617.8 16.6
9.2 115823
1992 20.76/18.85 26638.1 23.2 14.2 117171
1993 13.59/14.66 34634.4 30.0 13.5 118517
1994
12.24/4.86 46759.4 35.0 12.6 119850
1995
6.68/10.41 58478.1 25.1 10.5 121121
1996
9.34/35.16 67884.6 16.1
9.6 122389
1997
6.43/74.43 74772.4 10.1
8.8 123626
1998
3.44/16.36 79553.0
6.4
7.8 124926
年度保险保险
深度密度
(%)(元/人)
1990
0.96 15.6
1991
0.86 16.1
1992
0.93 21.1
1993
1.14 33.4
1994
1.07 41.7
1995
1.02 49.1
1996
1.14 63.5
1997
1.46 88.0
1998
1.57 99.8
注:1.增长率Ⅰ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率Ⅱ按可比价格计算。
2.数据来源:a.宏观经济数据:中经网www.cci.gov.cn; b.1993—1998年保险业数据:《’97中国保险年报》,中国保监会; c.1990—1992年保险业数据:《中国保险市场》,马鸣家主编, 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出版。
从外部来看,一是保险消费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经过十多年的拓荒式发展,原来长期被压抑的浅层保险需求已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另一方面,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社会保险保障支付压力增大,公众消费心理预期普遍趋紧,商业保险的即期消费行为受到相当大的抑制。二是企业保费支付能力降低。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不少企业面临着资产重组、人员下岗安置等大量困难,刚性支出压力增大,保费支付能力普遍下降。三是单位保源的保费转化率降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保险费率普遍降低,同样保源的保费收入明显减少。在宏观经济增长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保险业务的增长势必也要随之减缓。
从内部来看,根本原因则在于保险服务升级缓慢,保险消费缺乏新的刺激和引导。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产品(险种条款)老化,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功能与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脱节,保险服务创新不够,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不断减弱;二是保险业务经营粗放,成本过高,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服务价格偏离价值,保险消费欲望受到抑制;三是售后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不尽人意,理赔不规范、不及时和手续繁杂等问题较多,社会反映不甚理想。因此,保险业务在诸多因素作用下,低增长实属必然。
综上所析,当前,我国保险业务增长趋缓是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而其中的内因则起主导作用。主要由外部政策、观念意识拉动的发展已走到顶点,由内部服务升级拉动的发展将主导今后的进程。因此,在保险服务全面升级完成之前,我国保险业务仍将延续低增长态势。离开服务升级这一基础,任何企望再掀新高潮、再谋大发展的思想和行动都是不切实际的,也是相当有害的。
三、低增长时期保险业务经营战略调整的目标与重点
低增长时期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一个绝好契机。因此,当前保险公司应当抓住这一机遇,调整各项经营策略。
(一)建立灵活有效的经营规模调控机制
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没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保险公司就不可能获得稳定的经营效益。但保险业的经营规模主要受经济环境、社会观念、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每一个地区的保险市场潜力不同,潜在保险需求的现实转化率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一定阶段,各个地区保险经营规模增长与否并不一致。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壮大规模只是其增加利润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实际上,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与经营规模并不存在正比例关系,往往呈现的是反比例关系;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经营规模下降但利润上升,经营规模扩大但利润却连连减少甚至出现亏损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关系的存在。因此,当前保险公司首先应当更新“以规模论成败”的错误经营观念,调整过于看重经营规模大小的策略,全面推行适度规模经营方针,建立灵活有效的经营规模调控机制。
要建立灵活的经营规模调控机制,基础在于确定适度的经营规模。要精确核定一个特定时期的保险机构的适度经营规模,从目前的技术分析条件来看还难以做到,但从其市场份额、社会声誉、经营服务素质、既往经营状况及当地同行一般状况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仍然不难得出一个大致合理的标准。能否建立灵活的经营规模调控机制,关键在于能否切实转变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方式。如在公司等级评价、干部业绩评价等方面,都应当坚决从以经营规模为主转到以综合运行质量为主上来,杜绝保费收入指标“一票否决”的考核评价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避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为保险公司苦练内功、提高素质、稳健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经营资源优化配置机制
首先,在人力资源配置上,一是应实行增收增人、减收减人的灵活办法,改变过去员工能进不能出、机构能建不能撤、上级只下增人指标不下减员指标的做法,使保险公司的人员、机构规模与经营规模保持同步协调;二是改变员工收入按行政区域确定的做法,使之与投入产出比进一步挂钩,允许高效率者高收入,从而促进人力资源向保源富裕、市场宽广的地区流动,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调节化。其次,在财力、物力资源分配上也应逐步实行由投入产出比调节的办法,一方面应当把营运资本金分配、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等与净资产收益率挂钩,收益率高的多批,收益率低的少批或不批,促使优质资产形成良性循环,限制资本向高成本、低效率、低质量地区或机构流动;另一方面也要承认并允许低成本地区在效率上与高成本地区存在差距,对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考核,不在人均创利、人均保费等标准上搞一刀切,从而进一步优化财力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的效能。第三,在市场资源分配上,应当对经营资质高的保险公司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时对经营资质不良的保险公司建立市场禁入和退出机制,从而为市场资源更多地流向优质保险公司创造条件。
(三)建立健全经营成本控制机制
控制经营成本不仅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降低保险服务价格、扩大保险需求、增强发展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一般而言,经营成本理应随经营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但由于多年来我国保险经营成本控制机制不健全,以致出现经营规模越大、成本越高的反常现象。如1998年,我国保险业务各项费用支出就高达279.2亿元,费用率已达22.38%。同期财产及意外险赔付率为56.35%,利润率仅为2.2%。由此可见,即使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费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我国产险及意外险赔付率仍未超过盈亏线,但经营结果却已接近亏损边缘。因此,对照国际保险行业的同类经营指标,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今后发展的角度看,要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主要途径不在于如何降低赔付率,而在于如何严格控制经营成本,降低费用率。
建立保险经营成本控制机制,首先,保险监管机关应当允许低成本公司以低费率揽保,即由行业监管机关以纯费率和平均费用率为基础核定平均保险费率后,低于平均费用率的公司在报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相应降低保险费率,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利用市场竞争手段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行业整体经营成本费用的不断降低。其次,保险公司则应强化费用率水平的控制力度,即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把费用管理放到与保费收入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对待,加强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机构、人员的盲目扩张,提高集约经营程度,增加经营管理中的科技含量,最大限度地保持合理利润,降低保险服务价格,刺激更多的保险消费。再次,要重视建立健全保单直销渠道,大力减少中间环节和不必要的中间费用支出,努力使最终消费者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保险服务,刺激和引导扩大保险消费
我国保险服务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象已日趋严重,如再不重视并努力加以改变,必将成为今后发展的重大障碍。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产品设计开发从保险公司自身考虑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考虑少,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和心理需求缺乏应有的关注。第二,由于精算审核制度不严密,保险费率与多种保险责任的对应比例不明晰,以及受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等因素影响,导致保险费率与保险责任相比普遍存在畸高畸低的现象,如一些险种赔付率长期仅为30%以下,个别险种甚至多年来不到10%,颇有“暴利”之嫌,而另一些险种却严重倒挂,难以为继,从而破坏了保险服务价格的总体上的一致性。第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售后服务、延伸服务也欠佳,服务的周到性和及时性不够。由此,我国保险调整服务策略,最根本的就是要顺应当今世界维护消费者权益呼声日益高涨的趋势,切实满足保险消费者的核心需要。一是在保险责任设定上,应当坚持以保险保障为主的原则,细分各项基本功能,全面实施“标准化”、“系列化”开发战略,为实行“丰俭由人”的销售方式创造条件。二是在赔偿处理上,应当根据被保险人自保能力日益增强的客观实际,逐步提高免赔额或简化小额赔案处理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被保险人对无力自保部分的保障需求,同时提高索赔的便利、透明程度,减轻保险公司无谓的工作负担,以便集中精力搞好核心服务。三是在细分保险责任、提高免赔额和降低经营成本的基础上,逐步调整保险费率,认真解决保险费率畸高畸低现象,使保险服务在保障价值与价格之间、在各险种之间达到相对平衡。四是大力开展各项延伸服务,如防灾防损服务、拯救施救服务、相关社会服务等,着力塑造保险业在金融服务业中的一流服务形象,不断提高社会信誉。五是加快电子化建设进程,积极采用日益普及的网络服务技术,全面提高保险服务的规范性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