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曼对中世纪西欧历史的研究_西欧中世纪论文

乌尔曼对中世纪西欧历史的研究_西欧中世纪论文

沃尔特#183;乌尔曼的西欧中世纪史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欧论文,乌尔论文,中世纪论文,史研究论文,沃尔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332(2010)03-0058-09

沃尔特·乌尔曼(Walter Ullmann,1910-1983)是20世纪西欧中世纪史研究领域的一位大家,①他著述宏富、观点鲜明、门生众多、名声远播。在20后半叶从事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的很多西方学者都受到他的影响。那个时代“乌尔曼是无所不在的”,“在20世纪60年AI写作作有关中世纪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思想方面的题目,而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和参考乌尔曼的博学,几乎是不可想象的。”②我国学者也经常引用他的一些著述和观点。同时,乌尔曼又是一位广受争议的学者,他的思想和方法不断地受到一些论者的强烈质疑和批评。③也许正因如此,乌尔曼的学术声望随着他在1983年的去世急剧下降,以致“现在几乎消失不见了。”④但不管从何种角度看,乌尔曼的学术都是梳理20世纪中后期西方中世纪史学,特别是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绕不开的。《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把乌尔曼作为19世纪后期以来对西方政治思想史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学者之一,⑤2009年出版的一部欧洲政治思想史著作的第一章即取名为“沃尔特·乌尔曼的遗产”,⑥还有出版社计划在2010年推出多卷本、题为《沃尔特·乌尔曼的中世纪政治理论研究》的乌尔曼著作合集。⑦据笔者所见,国内尚无专文介绍和评述乌尔曼,因此撰写此文,对乌尔曼的生平、学术以及学术界的有关评论作比较系统的介绍和评述,以期从一个具体角度认识20世纪中后期的西方中世纪史学,特别是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

一、生平及著述

乌尔曼1910年出生于奥地利北部普尔考城的一个罗马天主教家庭,父系是犹太血统。1929年,乌尔曼入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1931年转入因斯布鲁克大学学习刑法,并关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德意志和奥地利的法学专业要求学生不仅研修罗马法和教会法方面的课程,也要求学习法律史、现代史、经济学以及其他相关的人文和社会科学课程。这种宽角度的学科训练的实质,是要求学生从广阔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中掌握法学,从一个时代的学术和思想中认识法学,这种专业训练直接影响了乌尔曼后来的学术道路。1933毕业后,乌尔曼进入因斯布鲁克的一个区法庭工作,不久在维也纳等地教授刑法学,并经人推荐成为维也纳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的助手。在此期间,乌尔曼开始研究有关犯罪现象的现代法学思想及其来源,研读后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乌尔曼最初试图借助历史上的法律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但正是在研读后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中,他逐渐形成自己的看法:中世纪后期形成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含义,把这些概念变成抽象的分析工具对现代的犯罪现象进行法学解释,实际上是使历史地形成的这些法律概念脱离它们的特定背景,因而也就曲解了它们的内涵。据乌尔曼第五部论文集的编者加内特(G.Garnett)分析,乌尔曼在30年代后期到英国之前,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律观念。在他看来,“法律不是脱离社会的一系列静止的概念;它本身不构成实体;它必须被作为社会的一种功能,是组成社会生活诸种因素的产物。”“法律的精确性和客观性——就其关注于外在的、能够证实的行为的意义上说——意味着在探究中世纪的信仰和思想前提时,比起其他任何类型的证据,法律能够提供更可靠的探究工具。”⑧这几乎是贯穿于乌尔曼整个学术生涯的一个基本思想。不过,乌尔曼所重视的考察法律的宽角度,主要是思想角度,即一个时代的精神。这一点,在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及一系列著作中都有明确的阐述。

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奥地利的形势,对于有着部分犹太血统的乌尔曼日趋严峻。在朋友的帮助下,乌尔曼在1938年的7月经德国到达英国。初到英国的乌尔曼度过了一段十分艰难的生活,不过他的学术研究基本不曾中断。1946年,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中世纪的法律观》问世。⑨本书的前言明确地论述了作者对法律的实质的认识:“法律是文明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最接近完善。没有什么东西比法律理论更能折射一个时代的精神。”⑩在乌尔曼的眼里,法律既然表现了一个时代的精神,或者说法律既然是时代精神的焦点,那么研究一个时代的法律就必须从那个时代的整个学术背景入手。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以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卢卡斯为研究对象,他认为,卢卡斯结合中世纪神学家和哲学家的著作研究法律的学术特点,体现的正是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即法律不能孤立地进行研究,而应将之置于更广阔的学术背景之下考察。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受到好评,(11)作者也因此迎来了学术生涯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此前乌尔曼还只能算是大学之外的学者,现有终于获得了正式进入大学的机会,成为利兹大学历史系的一名讲师。

还在研究卢卡斯的时候,乌尔曼就对14世纪后期罗马天主教会内部的大分裂产生了兴趣。他认为大分裂的实质是法律问题,是教会法学家对教会内部权力的来源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的问题。乌尔曼把中世纪的罗马教廷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作为政治生活与法律逻辑的交汇点进行研究。(12)1948年,乌尔曼的第二部著作《大分裂的起源:14世纪教会史研究》出版。(13)同年,乌尔曼受邀在剑桥大学发表演讲,主题是13、14世纪教会法学家阐述的教皇关于权力的各种观点。他在剑桥大学的讲演稿于1949年出版,题为《中世纪的教皇主义:中世纪教会法学家的政治理论》。(14)同年,乌尔曼担任了剑桥大学中世纪史学科的讲师。从此,剑桥大学成为乌尔曼学术和教学活动最主要的阵地,他在这里先后担任了一系列职务,学术地位不断上升,直至任英国科学院院士、剑桥大学中世纪史学科教授和学科主任。1955、1961和1965年,乌尔曼接连出版了几部重要著作:《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和《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它们综合地反映了乌尔曼的基本观点并较集中体现了他在50年代以后的治学特点,在60、70年代都经多次印刷,广为发行,对西方知识界产生了重要影响,是乌尔曼的代表著作。这些著作特别是《中世纪政府和政治原理》,提出了乌尔曼对于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发展历程的一种完整解释:西欧中世纪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政府和法律理论(或曰原理、权力观):一是以上帝为权力的最终来源并自上而下地解释权力分配的政治理论;二是以“人民”(乌尔曼并不追究“populus”一词的具体含义,这个词在中世纪政治生活中的主要意思当指贵族)为权力的最终来源并自下而上地解释权力分配的政治理论。为了简明起见,笔者将乌尔曼对于西欧中世纪关于权力来源的各种理论的这种综合性解释,概括为神权论和民权论。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的历程,在乌尔曼看来,就是从中世纪初期占统治地位的神权论到中世纪中后期占统治地位的民权论的历程。(15)这是乌尔曼构建的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历程的解释模式,是他50年代以后在多部著作中着力论证、反复阐述的主要学说。此说几乎成为乌尔曼的学术的标志,一度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但是这种观点在他生前和身后也招致了很多批评。

乌尔曼是一位多产的史学家,有人说他大概是二战以后英国最多产的中世纪史学科的学者。(16)除了早期的几部著作和上述代表作之外,乌尔曼还写有《中世纪的个人与社会》、《加洛林文艺复兴与王权观》、《中世纪罗马教廷简史》、《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的中世纪基础》,以及用德文发表的《格拉修斯一世(492-496B.C.):古典后期向中世纪转折时期的罗马教廷》。这些著述多为乌尔曼的基本学说的重申和发挥,创见并不多。此外,由乌尔曼在生前编定和身后由他人编辑的文集计有5部。(17)据统计,乌尔曼发表的著述,包括论文、专著、文集、评论,以及著作的重印本和翻译本,总数在430余篇(部)。乌尔曼长期在剑桥大学执教,培养了大批优秀的研究生,当今欧美史学界中世纪史学科,特别是中世纪政治思想史领域的著名学者,有很多接受过他的指导。他的学生即使是批评乌尔曼的基本观点,也都承认自己的治学直接受惠于乌尔曼的启发和激励,这是乌尔曼为中世纪史学科发展做出的一个不容否认的重要贡献。1980年,乌尔曼的一批最出色的学生,也是当今欧美中世纪政治思想研究领域内的代表性学者,分别在各自擅长的主题上撰文,最后结集出版,作为献给乌尔曼70岁生日的礼物,(18)以此表达对这位“不知疲倦”的“伟大教师”的敬意。(19)

二、思想与方法

乌尔曼的著述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著述,研究主题虽然相当广泛,但贯穿于其中的基本思想具有明显的连贯性,他对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法律和政治方面的解释,主要是对这几方面的思想内容的解释,很大程度上已呈现体系化。这一体系的立足点,是乌尔曼对于法律在西欧中世纪社会占有的特殊地位的理解,以及对中世纪罗马教廷的特殊性的认识。这一体系的基本内容,就是他对于西欧中世纪有关政府和法律的理论,即权力观或政治理论的概括和提炼:一是自上而下的权力观或政治理论;二是自下而上的权力观或政治理论(笔者已将此分别概括为神权论与民权论)。

乌尔曼的思想体系的一个立足点,是他把西欧中世纪的法律、政治和教会,更确切地说是把这三个方面的理论,视为“三位一体”。乌尔曼考察中世纪社会的具体切入点是法律,他早在1946年出版的第一部专著里已经初步表明了自己的中世纪法律观,即把法律、法学作为中世纪最基本的精神线索。60年代以后,乌尔曼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更明确、更充分的表现。他强调:“没有哪一个时代像中世纪社会那样,法律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20)由于历史造就的一系列特定条件,法律成为中世纪社会的关键角色。中世纪的法律在大部分时间内是与基督教世界观密不可分的,而且是建立在基督教世界观的诸多前提之上的,是基督教一系列观念的直接的、具体的展现。基督教世界观是整体的、综合的,因此中世纪基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学”和“政治思想”,只是13世纪以后随着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流传和影响,人们才把思想和行为开始分别纳入宗教的、道德的和政治的一类范畴。(21)中世纪的“政治思想”或“政治理论”,就是关于政府的原理或理论,它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是法律和法学的组成部分,而作为学术的法学的出现,也只是11世纪后期的事情。在此之前,阐述政府原理的就是政府本身,例如王国政府、帝国政府和教皇政府等;政府原理体现在政府的法律之中,通常是在法律的前言中得到充分的论述。历史学家的任务是通过深入分析法律绎出政府理论和思想。(22)由此表明,中世纪的法律有着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广阔得多的思想视阈。“中世纪的法律是认识政府原理”的必要门径之一,研究13世纪后期以前的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主要是对法律、法学进行历史的分析。乌尔曼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中世纪的法律和政治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23)

乌尔曼的思想体系的另一个立足点,是他对中世纪罗马教廷的特殊性的认识。他认为中世纪的教会决非只是宗教性的,也是,甚至更是政治性的,是法律逻辑与政治实践的结合体。乌尔曼在20世纪40年代的中后期就开始关注教会法中的政治理论。他的第二部著作《大分裂的起源》,特别是他的第三部著作《中世纪的教皇主义》,集中论述了中世纪教会法学家的权力理论,也就是教会法学家的政治思想。乌尔曼极其信服梅特兰的一个论断:在中世纪罗马教廷是一个政治实体,是一个政府,而且乌尔曼的整个学术可以视为对梅特兰这一论断之历史含义的充分挖掘。(24)乌尔曼说道:“历史上大概很少有题目像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个持久的问题能够吸引更大的注意力。然而对于中世纪来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种现代的二分法即使有意义也不大。与此同时,人们普遍地看到,中世纪罗马教廷在11世纪后期以后,对帝国、王国、诸侯国等诸如此类,无疑行使着相当的政府权力。”(25)乌尔曼把《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一书的主旨,确定为“探索中世纪罗马教会的政府权力借以立足的基本原理的发展”,而世俗权力的问题则是与此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26)这是因为,作为教皇政府的原理的教会法,为全体基督徒提供了正确的规范,其他法律和制度只能被视为它的附属物。(27)《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一书的副标题,是“教、俗权力的意识形态关系研究”。正如萨瑟恩的书评所指出,本书关注的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政府机构、行政管理、法律程序的发展,而是中世纪教、俗权力在意识形态上的关系,以及罗马教廷与中世纪帝国所代表的两种权力原理之间的不断冲突。(28)从乌尔曼的解释思路上看,《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是《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的思想前奏,后者非常清晰地表述了乌尔曼对于西欧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的基本解释,即两种权力观或政治理论,在《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中已经隐约可见了。

《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是乌尔曼思想体系正式形成的标志。本书的导论即题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政府理论”,(29)集中阐述了中世纪的两种权力原理。作者认为,法律在中世纪是“政府得以运行的载体。政府和法律一直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从不同角度看它们都表现为一个东西,同一的东西。”(30)但是,法律的源泉在哪里?政府的权力源自何处?关于这些问题,中世纪存在两种“政府和法律理论”,它们彼此完全对立,“以致相互排斥”。它们都在历史上发挥作用,“虽然有的时候一种占优势,有的时候另一种占上峰。”其中,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和法律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权力最终归属于共同体,或者人民(populus)。至于“人民的构成,谁属于人民,谁不属于人民,并不是我们在此处所关注的。”共同体或人民通过相应的机构制定法律,权力集中于共同体或人民,“政府权力和法律从宽阔的底座呈金字塔形上升。”共同体或人民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在特定时间内把特定的权力移交给特定的政府机构,这些机构要对人民负责。因此,“代表制的观念”与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力理论”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31)

与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力理论”对立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与法律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政府权力和法律的源泉最终归属于上帝,权力的移交和分配仍呈金字塔形,但却是自上而下的过程。是上帝指派了自己在尘世的代理人,后者由此获得在尘世的全部权力。因此,“严格说来,这种理论框架不能生长出代表制的观念,”而只能生长出代理权的观念,即代理者通过某种神授的职位获取权力。“正像代表制的观念是自下而上的政府和法律理论的应有之义一样,职位的概念则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和法律理论的应有之义。”职位本身源自神,因为“设立职位的正是上帝自己。”(32)前文已经指出,乌尔曼对于中世纪政府和法律理论的这一系列解释,可以简明地分别称之为民权论(自下而上的权力论)和神权论(自上而下的权力论)。

上述两种理论间的关系,在乌尔曼眼里完全是对立的,“一个是另一个的反题。”在欧洲历史上,这两种理论之间即使没有公开冲突,也有竞争和较量。乌尔曼认为,日耳曼部落时代的小共同体和民众会议,表现的就是关于权力来源的民权论。在这种背景下,王权立足于民意并代表民意。如果国王违背民意,民众则行使手中的抵抗权利废黜国王。随着基督教自公元4世纪以后的胜利以及中世纪的到来,基督教神学代表的关于权力来源的神权论,渐居统治地位。与此相应,日耳曼人的小共同体体现的,或者立足于民意之上的日耳曼王权所代表的民权论,逐渐地消退。但消退不是绝对的,“在斯堪的纳维亚诸国,民意基础上的王权从未消亡。”但在整个南欧和西欧,神权论取代了民权论,“在教皇政府中,我们看到了自上而下的神权论最典型的形态。”(33)

乌尔曼进一步解释说,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都是立足于神权论的政府和法律统治的时代,但是社会的底层仍有民权论的残余,体现这种残余的是中世纪社会底层民众的各种自治性组织。这些底层的自治性组织本身尚不足于动摇中世纪社会的根本,但它们与另一种社会因素的结合,却为中世纪后期民权论开始取代神权论,准备了适宜的土壤,这一因素就是封建主义。“封建主义在实现从自上而下的政府和法律向自下而上的政府和法律的顺利过渡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效,绝对不应被低估。”(34)不过他又说,社会土壤还需要与新观念结合起来才能够产生实际的作用,13世纪后期流传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特别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关于自然和自然法的观念,提供了这一精神的武器。“亚里士多德关于政府的理论和伦理原则对于13世纪的影响,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相当彻底的一次重新定向。”(35)总之,在乌尔曼的思想里,关于政府和法律的民权论的残余、封建主义和亚里士多主义这几重因素的结合,导致神权论在中世纪后期走向衰退,民权论渐居优势。当然这是一个过程,“实际上一直到近代,关于政府和法律的自下而上的理论之意义,才得以充分的实现”。(36)

这就是乌尔曼对于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历程提供的基本解释。他自从在《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一书中明确地论述了这一观点后,在60年代和70年代的一系列著述中又多次从不同角度重申和发挥了这一观点。(37)其实,乌尔曼的上述学说是有这样一个基本立意的,即在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发展和近代政治思想发展之间架起一座直通桥。他突出西欧封建主义在宪政发展上的意义,显然是有此用意的。用他的话说,西欧封建主义在“个人从臣民向成熟的公民过渡,也就是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38)“13世纪后期以来,个人作为成熟的公民逐渐形成了”,“在西欧,12、13世纪之交是这样一个时期:促使未来宪政的发展和个人在社会中立足的种子正是在此期间播撒的。”(39)在《中世纪政治思想史》中,乌尔曼进一步论证了中世纪政治思想与近代政治思想之间的连续性。他认为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探索近代政治思想是怎样形成的。“中世纪一直伸展到近代这种常见的论断,特别关系到中世纪政治思想对那些政治理论的形成的影响,后者只是在近代才得以充分的实现。的确,除了思想领域,再没有其他领域具有如此显著的连续的发展。”(40)乌尔曼的《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的中世纪基础》一书的旨意,同样是要在文艺复兴时的人文主义和中世纪社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他说,如果人们把文艺复兴时的人文主义看作是历史地发生的现象,并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这种现象,“就会很快地意识到,这种现象是多么明显地嵌在文艺复兴之前的中世纪历史上。”“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的开端,可以追溯到11世纪后期的历史形势,”这个过程“始于政府本身的世俗化”。(41)因此,乌尔曼的这本书专门讨论了中世纪政府的世俗化和政治上的人文主义。由此表明,乌尔曼在50年代以后的学术研究,其实是围绕着西方近代政治理论的形成这一潜在的主题进行的,他为这个主题从历史上寻求答案。他提供的主要解释,意味着中世纪的政治思想,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治思想与近代思想之间没有断裂。从中世纪到近代,在政治思想方面其实是连续发展的过程,因为中世纪的社会土壤已经孕育了近代政治理论的种子。近代政治理论中的诸多概念,源自中世纪,它们不过是在近代社会的土壤中充分发育并茁壮成长起来的。

乌尔曼的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在方法上是比较独特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方法是对历史实际的“抽象”和“提纯”。《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一书的前言专门交代了作者的方法论。用作者的话说,本书致力于分析“能够从历史过程中抽象出来的”的那些元素,并“阐明中世纪政府赖以运转的那些基本原理。”由于中世纪的政府、法律、司法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因此作者既采用历史学方法,也运用法学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的结合“至少应部分实现这一要求:从内部看中世纪的制度。”这种方法“通过考察导致政府活动首先是法律的那些一般原理、理论或观点等,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过程。”作者关注的是一般原理的普遍有效性及其对历史的作用,至于一般原理在具体时间、空间下的变异或失效,并不重要。“由于本书研究的是从历史发展过程中抽象出来的一般原理,因此特殊、例外和个别现象在本书中不能也不应找到位置。”只有掌握中世纪政府立足的思想前提和基础,才能真正理解中世纪。这些思想前提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看来无需争辩的是,历史事实是由原理、理论规定和决定的,然而原理、理论也从属于历史背景”,但是“行动和事实不过是背后的思想和原理的表象。”(42)乌尔曼运用的具体方法是对文本进行语义分析。他认为语义分析显然是政治思想史研究的重要方法,因为在政治思想史研究涉及的文献里,文字有着非常确切的意义,是表达思想的工具。因此,对思想的分析一定要“集中在特定语境和时间下的文字的意义。语义分析的实际运用可以认为是内部形态学。”(43)

乌尔曼著述众多,观点明确,思想和方法具有相当的连贯性。可以说,乌尔曼的政治思想史研究渗透着所谓“移情式的理解”。他并不隐藏他的价值判断,世不遮掩他的历史解释的现实性。他说:“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府和政治思想创立的正是我们的世界。我们现代的概念、我们现代的制度、我们的政治义务和宪政思想,”有一些“是中世纪那些思想的直接继承者”。他认为政治思想史研究比其他研究能够更加令人信服地揭示“不同国家存在的各种政府类型之间的差异。”总之,“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有助于解释中世纪的历史进程,因而也就为现代提供了遗传学的解释。”(44)明确的观点、鲜明的价值观和强烈的现实性,使乌尔曼的一系列著作一度非常具有影响力,甚至感染力。但另一方面,乌尔曼也不缺少批评者,甚至是尖锐的批评者。

三、有关乌尔曼的学术批评

乌尔曼在50年代以前的著述达到了很高的学术水准,一直有着良好的评价,他的一些论文也仍然有价值。(45)对乌尔曼的学术批评主要是围绕他在50年代以后出版的几部著作进行的。有关乌尔曼的评论文章较多,本文着重评述两篇:一是萨瑟恩(R.W.Southern)对乌尔曼的《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一书的评论,二是奥克莱(F.Oakley)对乌尔曼的学术的长篇评论。(46)1955出版的《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是乌尔曼的一部重要著作,因为本书已经初步显露了他对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发展历程的基本解释。1956年的《英国历史评论》发表了萨瑟恩对本书的评论。这是一篇不长的书评,但它总结了乌尔曼治学的主要特点,并对本书的方法和观点给予了虽简要但不乏精彩的分析。他认为阅读和评论乌尔曼的这本书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它对于中世纪一些众所周知的事件作了很多富于挑战性的解释。萨瑟恩分析了乌尔曼的方法,认为作者追求解释的清晰和逻辑的彻底,不回避价值判断,因而使本书富有锋芒和活力。但是,这样的方法也蕴藏着危险。它使得作者很难重视历史现象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很多历史观点具有的歧义性。它有时也使作者“从文字中看到的内容比文字本身(很可能)意味的内容更多。”“这是重历史文本超过重历史境况的研究方法存在的薄弱一面。”萨瑟恩认为,《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一书的后半部好于前半部,这是因为乌尔曼在前几章似乎总是试图“把读者推入预设的类型当中,并且给予这些类型的言和行以逻辑的一贯性。”例如,乌尔曼经过多方面的分析,认为出现在查理曼的印章和头衔中的“罗马”一词,完全是宗教意义上的。萨瑟恩则认为乌尔曼的这种“精心的”解读其实是一种牵强附会,是出于确立一种理论模式的需要。萨瑟恩指出,乌尔曼“有的时候是被自己的主题思想所支配并走向一种想象:人们一定总是像他一样清楚地看到了自己的行动和境况所具有的理论意义。”萨瑟恩所说的乌尔曼的主题思想或理论模式,其实就是乌尔曼提出的这一观点:以罗马散廷为代表的自上而下地解释权力来源的神权论,在中世纪初期居于主导地位。萨瑟恩还指出了《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一书的书名与主题不一致的问题:书的主要内容是讲中世纪两种法律、政治理论的冲突,书名却是教皇政府的“发展”,令读者困惑。(47)总之,萨瑟恩提到的《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一书的缺陷,例如作者预设理论模式并在不同程度上以这种模式支配对历史文献的解读,甚至书名与主题不一致等问题,在乌尔曼50年代以后出版的几部著作中大都存在,萨瑟恩的评论敏锐地指出这是乌尔曼采用的研究方法所致。

对乌尔曼50年代以后的研究提出最全面的批评的,是奥克莱1973年在《过去与现在》发表的一篇长文,这是一篇相当尖锐的学术评论,对于有关乌尔曼的学术的评价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有论者这样说:“把乌尔曼的学术声誉在最近30年当中的迅速下降直接归因于奥克莱的这篇论文,这并不是太大的夸张。”(48)这篇长达40多页的文章几乎涉及了乌尔曼50年代以后研究路径的各个方面,并且从勃拉克顿的王权观、中世纪英、法王权、罗马帝国后期和中世纪初期所谓神权论的统治地位和亚里士多德主义与所谓民权论的关系,以及方法论等几个方面,对于乌尔曼的诸多解释进行了具体的批驳。例如,按照乌尔曼的解释,中世纪后期英国王权的基础是封建主义,法国王权的基础则是基督教神权,因而前者是封建王权,后者则是神权基础上的王权。(49)奥克莱明确指出,这实际上是乌尔曼的一种理论等式:法国在近代早期建立了典型的绝对主义君主制,因而中世纪后期的法国王权的基础便是基督教神权;英国建立了宪政制度,因而中世纪后期的英国王权的基础就是封建主义。(50)当然,在奥克莱指出的这种理论等式的背后,自然就是乌尔曼一再强调的所谓封建主义对于宪政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又如,按照乌尔曼的解释,分别作为西欧中世纪政府和法律原理的神权论和民权论是完全对立的,是互不相容的。奥克莱对此发出诘问:在被乌尔曼视为民权论之重要体现的日耳曼部落政治生活中难道没有神权的因素吗?奥克莱精辟地指出:“我们不应滑入这样一种时代错乱的假设:“亭(thing)或民众大会……本身一定是某种“世俗的”或“民主的”机构,没有神的地位,不具神的功能;或者说不应陷入这样的时代错乱的假设:选举行为……本身是不具有神权意义的。”(51)跟萨瑟恩一样,奥克莱也指出乌尔曼的方法论是导致他的学术著作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可以说,萨瑟恩和奥克莱的评论是符合实际的,批驳也是有力的。乌尔曼在50年代以后的一系列著作中显然是要建立某种逻辑化的解释框架,以求完整地说明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发展历程。这种追求本身无可指责,但是这种解释框架一旦事实上变成僵化的模式,支配着研究者对历史文献的解读和历史事件的解释,就成了真正的学术探索的障碍。乌尔曼50年代以后的著作,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理论模式挂帅”的问题。另外,乌尔曼在《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的前言中对方法论的那段说明,本身也存在问题。他既要从历史实际中抽象出中世纪政府和政治的一般原理,又要排除那些“变异”、“特殊”、“个别”,难道这些现象不在历史实际的过程之内吗?乌尔曼显然是一个思想决定论者,他固然承认一个时代的法律、政治思想受制于时代的各种条件,但他又强调思想毕竟是行动的动因。因此,在他看来,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历程只需从思想史本身给予解释。但是,思想、观念的纷繁复杂不仅需要从思想、观念本身的发展历程得到解释,更需要从更广阔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历程获得说明。脱离社会关系,甚至脱离“变异”、“特殊”、“个别”的那些“一般原理”,只能是超历史的抽象,是概念的推理。乌尔曼对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历程的主要解释,即神权论和民权论,本身并非全无历史的根据,并非没有思想的启迪价值,然而一旦成为固定的模式,凌驾于纷繁复杂、无限多样并且充满矛盾的具体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关系之上,它的副作用就远大于启迪作用。正因为如此,乌尔曼对当代西方的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学界的影响虽未完全消失,他的极其丰富的著述仍有参考价值,但他的主要学说确实已被放弃了。(52)

注释:

①乌尔曼(国内多译为厄尔曼)的著述主题涉猎之广,时间跨度之大,在史学界是比较少见的。总体讲,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法律和政治,是他关注的最重要主题。不过他集中研究的是教会、法律和政治领域内的思想方面,因此他的著述整体上可以纳入两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范围。

②C.J.Nederman,Lineages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Washington,D.C.: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2009,p.3.

③彭小瑜教授在“西方历史误读的东方背景”中曾提及乌尔曼学术的缺陷和西方学者的批评,见《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

④C.J.Nederman.Lineages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p.3.

⑤J.H.Burns(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300—c.145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6.

⑥C.J.Nederman,Lineages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pp.3—12.同一作者还发表过专文总结乌尔曼的学术,题为“What is Dead and What is Living in the Scholarship of Walter Ullmann” ,Pensiero Politco Medievale 2(2004),pp.1—8.

⑦http//www.routledge.com/.../Walter-Ullmann-on-Medieval-Political-Theoy——3-Volumes-Routledge-Revi vals-isbn9780415571548-

⑧W.Ullmann Low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Middle Ages,(ed.by G.Garnett),London:Variorum Reprints,1988,Preface by Garnett,pp.x—xi.

⑨W.Ullmann,The Medieval Idea of Law As Represented by Lucas de Penna,London:Methun & CO.LTD,1946.

⑩W.Ullmann,The Medieval Idea of Law As Represented by Lucas de Penna,Author's Preface,p.vii.

(11)W.Ullmann,The Medieval Idea of Law As Represented by Lucas de Penna,Introduction by H.D.Hazeltine; R.Pound,Harvard Law Review,Vol.62,No.4(1949),pp.713—716.

(12)W.Ullmann,Law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Middle Ages,Preface by Garnett,p.Xii.; 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G.Garnett,"Ullmann,Walter(1910-1983)".

(13)W.Ullmann,The Origins of the Great Schism,London:Burns,Oates & Washhourne,1948.乌尔曼对于罗马天主教大分裂、罗马教廷性质的认识,可参见他为此书1972年重印本写的前言:The Origins of the Great Schism,[Hamden,Com]:Archon Books,1972,Preface to the 1972 Reprint.

(14)W.Ullmann,Medieval Papalism:The 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edieval Canonists,London:Methuen & CO.LTD.,1949.

(15)W.Ullmann,The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p.19—26.

(16)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G.Garnett,"Ullmann,Walter(1910-1983)".

(17)W.Ullmann,The Church and Law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Variorum Reprints,1975; The Papacy and Political Ideas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Variorum Reprints,1976; Scholarship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Variorum Reprints,1978; Jurisprudence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Variorum Reprints,1980; Law and Jurisprudence in the Middle Ages,(ed.G Garnett),London:Variorum Reprints,1988.

(18)B.Tierney and P.Linehan(eds.),Authority and Power:Studies on Medieval Law and Government Presented to Walter Ullmann on His Seventieth Birthday.这部文集出版后广受好评,有关评论见J.A.Brundage,The 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vol.26,No.3(1982),pp.256—258; A.Murray,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97,No.383,(1982),pp.345—346; R.Somerville,Church History,vol.52,No.1(1983),pp.84—85.

(19)B.Tierney and P.Linehan(eds.),Authority and Power,Foreword,p.Ⅷ.

(20)W.Ullmann.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29.

(21)W.Ullmann,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12.

(22)W.Ullmann,Law and Polities in the Middle Ages,p.27.

(23)W.Ullmann,Law and Polities in the Middle Ages,p.34.

(24)B.Tierney and P.Linehan(eds.),Authority and Power:Studies on Medieval Law and Government,Foreword,p.Ⅶ.

(25)W.Ullmann,The Growth of Papal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Preface,p.V.

(26)W.Ullmann,The Growth of Papal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Preface,V.

(27)W.Ullmann,The Growth of Papal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p.447.

(28)R.W.Southern,"Review(Untitled)",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71,No.281(Oct.,1956),pp.635—638.

(29)导论题为“The Ascending and Descending Themes of Government”,一些评论曾对乌尔曼的这一主要思想作过概括,见F.Oakley,“Celestial Hierarchies Revisited:Walter Ullmann's Vision of Medieval Politics”,Past & Present,No.60(Aug.,1973),pp.3—48; C.J.Nederman,Lineages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pp.3—11.

(30)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p.18—19.

(31)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20.

(32)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p.20—21.

(33)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p.22—23.

(34)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24.乌尔曼一再强调西欧封建主义的宪政意义,参见W.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p.53—98.乌尔曼在其晚年仍然指出西欧封建主义对于宪政制度发展的重要性。他说:“在严格的君主制统治的框架内,宪政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这种进步只能在封建的背景下实现,因为封建契约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变成了积极的因素。”W.Ullmann,“Medieval Monarchy”,Sewanee Medieval Colloquium Occasional Papers,No.1(Sewanee,Tennessee,1982),p.52.

(35)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231.

(36)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25.

(37)可着重参看如下两书的导论: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The Middle Ages;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38)W.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reface,X.

(39)W.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p.54,69.

(40)W.Ullmann,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The Middle Ages,p.11.

(41)W.Ullmann,Medieval Foundations of Renaissance Humanism,Preface,pp.Ⅶ,9.

(42)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p.15—16.

(43)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p.16—17.

(44)W.Ullmann,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The Middle Ages,pp.229,230,232.

(45)C.J.Nederman,Lineages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pp.3—4.

(46)这两篇评论见第5页注释②和③。

(47)以上引文均出自萨瑟恩的书评,见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71,No.281(Oct.,1956),pp.635—638.

(48)C.J.Nederman,Lineages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p.8.

(49)参见W.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pp.150—211.

(50)Past & Present,No.60(Aug.1973),p.20.

(51)Past & Present,No.60(Aug.1973),pp.30-31.

(52)参见C.J.Nederman,Lineages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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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曼对中世纪西欧历史的研究_西欧中世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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