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分封制度渊源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渊源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对王朝开国史的研究,存在一个考察其与前代制度渊源关系的问题。对此,既要避免落入凡事皆苛求渊源的“陷阱”,又不可忽视后代与前朝确实存在的继承关系。明初在分封制度逐渐式微的情况下,大行分封,乍看之下,颇为怪异。朱元璋(1368-1398在位)分封的信心源自何处呢?在制度设计上又与前代有何异同呢?这都是饶有兴趣,且关系理解明初时代内涵的重要问题。吴晗最早对明初分封制度的渊源进行了研究。他接受了清代赵翼(1727-1814)“明祖行事多仿汉高”①的观点,认为朱元璋仿西汉初年郡国分封制,封建子弟于东北边防之地,加强边防。②但汉、明时代相距久远,这一说法是否成立,还需要比照具体的制度细节。与吴晗的观点不同,周良霄通过对元代分封制度的研究,敏锐地觉察到明初分封制度与元制存在联系。“朱元璋的分封诸子为王,就是元代分封制度的继续。”③“明初的分封基本上是沿袭元制,在分封问题上是一个倒退。”④但未进一步展开论述。张德信稍后撰写的《明代诸王分封制度述论》一文明确指出明初分封制度继承忽必烈创建的分封制度。“忽必烈先后封诸子为王,各镇一方,赋予政治、经济等多种特权……这种带有逆转和倒退性质的分封制度,正与朱元璋建立朱氏家天下,依靠宗室子弟对全国实行有效统治的意图相吻合。所以,他虽然在口头上不只一次地标榜明代的分封是‘遵古先王之制’,但就其本质而言,恰恰是承袭了历代分封制度中落后的部分。确切地说,是元代分封制度在明代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⑤
以上研究已指出明初分封制度渊源何自的两种可能:汉制或元制。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明初分封制度到底继承哪一制度,以及这种继承背后所反映的明初时代内涵。
二 蒙元“家产制”政治传统与元代宗王出镇制度对明初分封的影响
分封制度是朱元璋很早便开始酝酿的明初国家基本制度。明朝在建国之初确立一代之制时,分封制度便被视为一项核心制度。“(洪武二年)乙亥,诏中书编《祖训录》,定封建诸王国邑及官属之制。”⑥洪武三年(1370)四月,朱元璋在大封功臣之前,先行完成分封的议程,以确立诸王、功臣尊卑之序。“诸子之封,本待报赏功臣之后。然尊卑之分所宜早定。”⑦两月后,朱元璋又以地方军政长官兼任王府官员,如北边耿炳文(1334-1403)诸人兼任秦、晋、燕三府相、傅。⑧尽管此时诸王尚年幼,无法之国真正行使权力,朱元璋也要通过这种方式确立诸王在地方的最高地位,将地方人事纳入到分封秩序之下。洪武六年(1373),《祖训录》编订完成,分封制度从而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朱氏政权“家天下”的格局由此奠定。
朱元璋在汉、晋经历分封失败,唐、宋废除具有实际意义的分封制度之后,重新大行分封,原因是什么呢?张德信认为朱元璋此举是为了建立家天下政权。⑨周积明认为是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的缘故。⑩问题是家天下或加强皇权就意味着一定要实行分封制度吗?从历史经验来看,并非如此。中原王朝家天下观念的实质虽然一直是维护一姓之统治,但其制度形式却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汉、晋去古未远,实行分封制度,家天下观念体现在全体皇族共同掌握国家权力,实现对异姓的统治。但结果却导致“祸起萧墙”,反而危害了政权的稳定。唐、宋吸取这一教训,家天下制度形式转变为皇帝一人代表全体皇族,尽可能地掌握中央与地方的各种权力。分封制度虽仍延续,但诸王仅有其爵,并不之国,更不掌权,在国家政治中已无实质性的影响力,仅徒具形式。朱明王朝作为汉族建立的政权,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11)为标榜,制度建设也部分地体现了复归中原王朝脉络的特征。分封制度作为例外,体现了明初进行制度建设时,又在一定程度上接续了辽、金、元等北族政权历史脉络。明初分封制度得以出台的背景便是朱元璋由于低下的出身与屡遭内讧的经历,接受了蒙元“家产制”政治传统的影响,继承了元代宗王出镇制度。
朱元璋出身贫农,属中国古代开国君主中阶级最低者。这种出身状况容易使其形成“小农政治意识”。小农政治意识的基本特征便是皇帝个人权力欲望极强,心胸狭窄,猜忌臣下,在政治策略制定上采取保守态度。这些特点在朱元璋身上有着鲜明的体现,并深刻影响了洪武一朝的政治特征。出身之外,朱氏政权的内讧经历也增强了朱元璋收揽权力的政治意识。元末农民战争的显著特点便是农民军内部纷纷建立政权、互相为敌,内部实现统一之后,才发动了灭亡元朝的战争。因此之故,各政权之间存在严重的对立,将领叛变、投降他部之事屡屡发生。朱元璋便曾设计铲除郭子兴(?-1355)余部,自身又连遭邵荣(?-1362)、谢再兴(?-1363)之叛,政权几欲败亡。(12)在这种政权发迹史的影响之下,朱元璋对部下甚为猜忌,相应十分注重收揽权力。分封制度显然是满足这种政治心理的最好方式。
但另一方面,分封制度之弊端在历代分封教训中已展现得比较充分,朱元璋实行分封制度,需要十分充足的信心,才有勇气重拾旧制。蒙元家产制政治传统与宗王出镇制度的成功经验为朱元璋提供了思想基础与制度形式,从而成为明初分封制度的历史基础。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rk Webber)在归纳古代政治制度时,提出了三种类型:官僚制(Burokratie)、家父长制(家产制,Patriarchalismus)与封建制度(Feudalismus)。(13)一些学者用“家产制国家”(Patrimonial State)的概念解释匈奴、突厥、蒙古等古代北族政权的国家结构。所谓家产制国家,其基本含义是国家由家族延伸而来,政权统治主要依靠一个类似于父亲或族长式的“支配者”的个人权威,而非法治与规则,其基本思维仍然是家族式思维,统治家族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权中居于崇高而神圣的地位,共同分享着国家权力,其具体形式便是分封制度。姚大力鉴于蒙古高原政权的核心制度是游牧分封制,从而将这一地区的游牧政权定位为“蒙古高原游牧分封制国家”。(14)张帆指出立国漠北的家产制国家由于个体经济较为发达,政权采取了分割经营的统治方式,可定位为“分封型家产制国家”,以与东北平原上家产不进行明显分割,采取集中管理的“共管型家产制国家”相区别。(15)蒙古帝国作为典型的分封型家产制国家,国家权力强调在全体黄金家族成员内部共同分配,即所谓的“共享”、“共管”原则。(16)具体表现形式便是兀鲁思(ulus)分封。
成吉思汗(1206-1227在位)建立蒙古帝国后,按照家产制习俗,将所占领的地区分封给诸子、弟,组建各兀鲁思。“太祖皇帝初起北方时节,哥哥弟兄每商量定,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17)其中诸子所封地域最广。兀鲁思分封强调“裂土分封”,四大汗国即是这一分封形式的典型代表。四大汗国初建之时,在承认大汗宗主权的前提下,拥有对本国的完全统治,后来更是成为事实上的独立王国。
但忽必烈(1260-1294在位)建立元朝后,兀鲁思分封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元朝的建立,标志着蒙古帝国的统治由“草原本位”向“汉地本位”转移。由于政权定位与统治对象的转变,元政权中融入了大量汉地制度,蒙古旧制遭到冲击,分封制度的变化便是一项突出的反映。
元朝建立后,由于汉地并无北方草原那样的广阔土地可供分配,兀鲁思分封难于继续推行。建于汉地的元朝也受到代表传统蒙古观念的兀鲁思诸王的敌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忽必烈在坚持蒙古家产制传统的前提下,借鉴汉族政治文化中加强皇权的思想,着力培养诸子势力,以其出镇地方,充任地方军事长官,拱卫皇室,抵御其他黄金家族势力的威胁,从而建立了新型的分封制度——宗王出镇制度。
宗王出镇制度与传统的兀鲁思分封、汉晋的裂土分封都有所不同,出镇宗王在地方上所拥有的基本权力是军事权,至于行政、财政、司法权力,虽然在个别时期、个别宗王身上有所体现,但总体来讲,不是其基本、共有的权力。宗王对于地方的作用主要在于军事震慑,而非分割中央权力,宗王所在地仍以行省命名,而不称某某国。(18)宗王出镇制度反映了蒙元统治者进入汉地后,糅合蒙古旧制与汉地制度,构建新制度,以应对形势变化的尝试。以往研究更多地强调北方民族进入中原之后,被汉族文化所同化的一面,其实正如魏特夫与田村实造所指出的那样,北族王朝与汉地的文化关系,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同化”(Assimilation),而是双向性质的“涵化”(Acculturation),它们在有选择地接受汉族文化的同时,也会将自身文化融入其中,相应改变了汉族文化的原貌。(19)
宗王出镇制度在元朝控制边疆与汉地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是中国古代分封制度中罕见的成功个案,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其在具体历史背景下所发挥的这一积极作用不加评价,笼统地称其为“历代分封制度中落后的部分”,以明朝继承这一制度作为历史的“倒退”,是一种忽视北族政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与中原王朝同等重要地位的观念。
元朝统治中国近百年,家产制传统与宗王出镇制度应给汉地民众形成了深刻印象,也当为包括朱元璋在内的农民军领袖所了解。镇南王、宣让王便管辖江淮地区,后者还曾参与平灭元末农民战争。(20)元末农民军领袖由于出身低下的缘故,多持小农政治意识。汉地小农政治意识产生的社会土壤虽与蒙元家产制传统完全不同,前者产生于异姓权力竞争激烈情况下维护一姓权力的需要,后者产生于蒙古高原素有尊崇某一至高无上的家族的传统,但二者皆强调血缘关系在政治权力中的作用,这是它们的契合点。利用血缘、准血缘关系巩固统治,是中国古代政治中一种惯常的现象,但元末农民战争队伍中广收义子、寄以事权的做法仍然显得十分醒目。这是出身低下,持小农政治意识的农民军领袖继承蒙元家产制传统,模仿宗王出镇制度的形式,鉴于自身子嗣尚未长成,利用准血缘关系,加强地方控制的手段。作为其中的一员,朱元璋也以义子收地方事权。
太祖于国初以所克城池专用义子作心腹,与将官同守。如得镇江,用周舍;得宣州,用道舍;得徽州,用王驸马;得严州,用保儿;得婺州,用马儿;得处州,用柴舍、真童;得衢州,用金刚奴、也先;得广信,用周舍,即沐英也。(21)
建国之后,朱氏统治逐渐稳固,诸子也渐长成,朱元璋遂模仿宗王出镇制度,大行分封。虽然从中国历史的整体来看,分封弊大于利,但明朝初年所直接面对的历史遗产,恰是宗王出镇的成功经验。因此,朱元璋虽然对历代分封教训颇为清楚,但认为通过借鉴前代分封教训,规正诸王过失,编订《昭鉴录》与《御制纪非录》,(22)促其反省,便可避免前代之覆辙。明初群臣也将朱元璋行分封视为元代分封之自然延续,而不加反对,(23)这也为明初分封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
三 地方军事权——明初诸王与元代宗王的核心权力
从表面形式上看,明初分封制度与元代宗王出镇制度存在许多的相似性。比如明初地方同样有封号而无国土,地方仍以行省(布政司),而不以国命名。但最能体现二者继承关系的,是明初诸王与元代宗王权力的一致。张德信比较了二者的权力,指出明初诸王权力最初继承了元代宗王,具有行政、军事权力,但后来行政权力逐渐削弱、军事权力逐渐增强。但事实是元代宗王一直以军事权为核心权力,至于行政等权十分弱小,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于部分宗王。明初诸王在地方上也基本只拥有军事权,至于行政、司法、财政等权,主要限于王府内部,与地方少有关系,且逐渐被收回或削弱。(24)
祖训是明初分封制度最为重要的载体。祖训内容不断变化,祖训的版本也有多个。洪武六年初修的《祖训录》已不传世,目前流传下来的是洪武十四年(1381)的改订本。(25)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皇明祖训》定本之后,此后内容又有改动。(26)但新修订并不涉及诸王权力,故而《皇明祖训》所载便是明初诸王权力的最终制度形态。
通过对《祖训录》、《皇明祖训》所载诸王权力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明初诸王与元代宗王的惊人相似。明初诸王的核心权力也是地方军事权。与元代出镇宗王所统军队分为诸王直属军队、朝廷军队,宗王对地方军事的管理主要表现在指挥权,而非领属权相似的是,(27)明初诸王所统军队亦分两种序列,一为直属诸王的护卫军,一为属于朝廷的都司卫所,当时也分别被称为“护卫兵”、“守镇兵”,都司卫所军队的数量要远大于护卫军数量,诸王的地方军事权也主要表现在指挥权,而非领属权。《祖训录》赋予诸王完全掌握护卫军队的同时,亦赋予诸王节制都司卫所的权力,诸王遂成镇守一方的最高军事长官。(28)《祖训录》规定:
凡王国有守镇兵,有护卫兵。其守镇兵有常选指挥掌之,听王令旨,凡百征进,若合于理,惟命是听。其护卫兵系本国军马,从王调遣。如本国是险要之地,凡遇有警,不分缓急,本国及常选军马并从王调遣。(29)
《皇明祖训》对诸王权力已多方限制,比如撤销了和平时期诸王对都司卫所的指挥权。
凡王国有守镇兵,有护卫兵。其守镇兵有常选指挥掌之,其护卫兵从调遣。如本国是险要之地,遇有警急,其守镇兵、护卫兵,并从王调遣。(30)
这对内地诸王的军事权是一个很大的削弱,但由于北边经常面临与蒙古的战事,故而这一更改对北边诸王的权力并未构成明显的影响。
洪武前期诸王权力由于早期《祖训录》版本不存的缘故,难于得到直接的佐证,但循着两条线索可以勾勒一个大致的轮廓。第一,洪武前期王府相、傅经历了由兼任地方军政长官到不得干预地方事务,专任王官的转变,(31)这反映出洪武前期的一段时期内诸王权力要大于洪武后期。但这对探讨诸王权力的实际操作并无帮助,因为此时诸王尚未之国,王官的权力更多地可以被视为是朱元璋将地方人事纳入到分封体系的安排。第二,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载有朱元璋颁给诸王尤其晋王(朱棡,1358-1398)的106通诏令的《太祖皇帝钦录》是研究明初诸王权力运作实态的罕见第一手材料,这些诏令始于洪武十一年(1378),终于洪武三十一年,较为完整地展示了诸王之国后的行为。这些诏令一方面传递了与传世《祖训录》、《皇明祖训》相同的信息。比如诸王并不具有管理地方将领的人事、司法权力。这通过洪武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朱元璋敕谕秦王朱樉(1356-1395),赞扬其处理昧礼犯王的地方将领“责在语言,不加刑法,甚为妙哉”,命“凡有不尊不敬,遣人来奏,候朕命而治焉”(32)便可看出;也可通过朱元璋禁止晋王整顿都司军务的诏令看出。洪武二十五年(1392)闰十二月十三日敕晋王:
奏都司军马有不整齐处,合无管他。奉圣旨:休管这个,是大道理。你则管护卫的。当时奏,见今多不如法,恐出征时不得用。奉圣旨:你由他,你休管他。当时奏朝廷着人来比试督并。奉圣旨:是。钦此。(33)
另一方面,一些诏令又载录了诸王在洪武前期、后期都有超越《祖训录》制度规定的行为。洪武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朱元璋敕谕秦王称:
又,内使李敬来言调兵事,云《祖训录》内,凡亲王所在去处,如遇调兵,须要依《录》施行。前者为调兵征取西番,止依寻常行移,不曾照行《录》内事务。今尔子细遣内使驰驿赴京来奏,我甚是欢喜,然此今遍调兵,且依寻常。再后须要依《录》施行。如不依《录》,仍前驰驿来奏,大好。(34)
洪武二十五年、二十六年,朱元璋最后一次对功臣宿将进行了大规模清洗,地方军权完全转移至诸王。为稳定这一时期的特殊局势,朱元璋扩大、提升了晋王的权力,不仅赋予其荐举地方将领的人事权力,如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允准晋王升除房昭掌印东胜卫,及王府护卫头目赴汾州卫管事的奏请;(35)而且一反常态,命其整顿都司,甚至在平时也可节制都司,回到《祖训录》时代,乃至节制所有地方官员。“洪武二十六年九月十五日,(晋王)钦奉圣旨:着整理都司的马。一件,有司官,布政司、按察司官,有不停当的,料治他……”“洪武二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内使刘察生钦赉圣旨,记事五件:说与第三子棡知道:……一、前者与尔制书,许尔点视都司军马,节制动静。此书须教二都司并护卫头目尽知,为永远之计。”(36)
但整体看来,明初诸王权力的实际运作与制度规定基本一致,虽在个别情况与特殊背景下有超越制度规定之举,但都是一时权宜之计。晋王在明初分封体系中地位比较特殊。在秦王去世之后,晋王以诸王之长的身份,统辖北边,由于与太子、太孙系势力关系良好的缘故,深为朱元璋所信任,其所获得的一些特殊权力恐怕不一定能够为其他诸王,甚至素有夺嫡之志的燕王(明成祖朱棣,1402-1424在位)所拥有。至于《御制纪非录》中所载诸王凭借权势,违制干涉地方军政事务,处罚有司官员之事,(37)虽也是明初分封制度运作实态的一部分,但却是依托其势力,而非制度的违法之举,是被朝廷明令禁止的。故而,明初诸王在地方上的权力基本体现在掌握地方军事指挥权上,这与元代出镇宗王是极其相似的。明初分封制度就其核心权力来讲,显然继承元代宗王出镇制度。
明初诸王的职责在于地方军事,还可通过朱元璋的一系列言论看出。“然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38)“镇”之一字,已隐约透露朱元璋对于诸王的定位主要在于军事镇守。武相也被朱元璋称为“首相”。(39)对诸王的教育观念也强调了对军事能力的注重。
帝曰:“吾之子与公卿、士庶之子不同,公卿之子贤则荣其一家,吾之子贤则兼善天下。故使之朝诵诗书,晚习弓矢,驱驰以练其力,涉历以广其智,欲其通达古今,威武能断,然后克胜其任。若使之寻章摘句,泥于文墨,恐流为陈叔宝、李煜之徒也。(40)
而在颁给王官的敕文中,朱元璋也几乎全在强调其协助诸王军事作战的职责。
王府设官,本古之道,惟文章之士,以匡王之性体,务欲端方。朕封诸子,颇殊古道。内设武臣,盖欲藩屏国家,备侮御边,闲中助王,使知边务。所以出则为将,入则为相。(41)
古者诸侯王居方隅,列土虽有多少之不同,其设官匡政则有大夫、相、傅之职,职必文武备之。所以用文武者,文以臻善启德,武以耀武扬威。然居安之时,武相或傅则不专操,其兵事在卫官。若入宿值日,其士卒之数有无,或如否常法,则相、傅点闸分明,毋使昼勤而夜惰。其相、傅,如忽有警,则出为主将,傅与指挥。傅之入,不预兵,止怀韬谋以控奸顽。是谓设武相、傅之道在斯。若非忠良而毅果,岂称是任!(42)
另一方面,明初分封制度与元代宗王出镇制度也有不同之处,概而言之,便是明初分封制度的定位是诸王在地方上与皇帝相呼应,共同防范权贵篡位与边臣割据;(43)而元代宗王出镇制度却旨在以宗王协助皇帝,防范地方的叛乱势力。这种差异根源于蒙元与汉地不同的政治意识与政治结构。蒙元政治意识中,黄金家族是居于永恒统治地位的神圣家族,官员职位再高,也仅是黄金家族的奴仆,代主行事,并无即位之可能,这也就是所谓的“家臣政治”。(44)而汉地政治意识中,王侯将相,并未有种,异姓更代是十分平常之事,故而汉地政权所着力防范的势力首先是内部势力。明朝同样也不例外。故而朱元璋在《祖训录》、《皇明祖训》中皆明确赋予诸王“清君侧”的权力。“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45)可见,秉持小农政治意识的朱元璋虽容易接纳蒙元家产制传统,但由于这两种政治意识产生的社会背景差异甚大,朱元璋只是吸取了蒙元家产制传统的部分内涵。相应地,明初分封制度在继承元代宗王出镇制度的核心权力之外,又重新注入汉地的政治文化因素,中原王朝与北族政权的文化因子共同构成了明初分封制度的思想主干,明初分封制度相应是继承、融合了中原王朝、北族政权两种历史遗产而成。
四 明初诸王掌握地方军权的具体情况
为了对明初诸王的军事权有一更深入的了解,有必要对诸王掌握地方军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尽管朱元璋所设计的地方军事体系是诸王节制都司卫所,但在洪武朝绝大多数时间内,地方军事体系并非诸王——都司——卫所的三级体制,而是诸王——总兵官——都司——卫所的四级体制。这主要在于诸王之国初期,需要经历一个熟悉的过程。率先之国的秦王、晋王、燕王、周王(朱橚,1361-1425)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负责训练军士。(46)参与作战时,最初亦基本仅担负监督的职责。如洪武十八年(1385),明军南征诸蛮,尽管楚王(朱桢,1364-1424)是名义上的统帅,军队实由汤和(1326-1395)指挥。“楚王尚幼,未能练达军务,故遣都督刘宁来总宿卫之兵。军旅之事,卿自裁决,然后启王知之。”(47)洪武二十四年,傅友德(?-1394)北伐,朱元璋甚至明确禁止齐王(朱榑,1364-1428)参与指挥。
时傅友德北伐,驻师开平,因命齐王以护卫兵至开平闪猎,敕曰:“山东都司各卫骑士皆从友德调发,军政尔毋有预,遇战可自为队,或在其左,或在其右,有胆略则当前,无胆略则继后。奏凯之时,勿自衿伐,与诸将分功。八月秋高,可以师旋。”(48)
由于辽王(朱植,1377-1424)、肃王(朱楧,1376-1419)、庆王(朱,1378-1438)之国较晚,缺乏经验的缘故,平时卫所军,甚至护卫军管理亦由武将分掌。
遣中使谕陕西都指挥使司训练将士,北自延安、绥德,西自兰州,从魏国公徐辉祖等节制,候来春征讨西番。(49)
是月,敕总兵官周兴,令都督佥事宋晟领辽王府中护卫,都督刘真领宁王府中护卫,指挥庄德领三万卫军马,征剿野人,毕日领还。(50)
丁亥,敕曹国公李景隆整饬陕西属卫士马,惟陕西行都司、甘州五卫及肃州、山丹、永昌、西宁、凉州诸卫从肃王理之,庆阳、宁夏、延安、绥德诸卫从庆王理之,其余卫所除屯种外,马步军士悉令训练,以俟征调。(51)
朱元璋制定的诸王与总兵官权力分配的原则是诸王尽量谦让总兵官,这从下通诏令便可看出。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十三日,朱元璋敕晋王称:“十三日于西宫,奏总兵官来启事时,合无如何。奉圣旨:让他每自摆布,多着意思谦让他。钦此。”朱元璋如此态度并非要诸王处于弱势地位,而是为稳住总兵官,从而方便诸王全面夺取地方军权。当日,朱元璋便命晋王“将与各公、侯等官的制谕收了”(52)。
洪武末年,北边仅剩李景隆(?-约1424)、耿炳文、郭英(1335-1403)尚任总兵。(53)诸王也已熟练军务,遂开始直接节制都司卫所,统兵作战。秦王、晋王、燕王、楚王、湘王(朱柏,1371-1399)皆曾领敕充总兵官,节制公侯,四处征战。(54)如秦王:
高皇帝命以关西军事,得专刑赏,岁时躬巡边塞。自大将军以降,皆属节制,有军功者先拟拜封,然后以闻。御军严甚,所过秋毫无犯,未尝妄戮一人,故戎狄威畏,军兵倚以为重。洪武二十七年,西藩负固弗庭,王奉命征之,多所擒获,番首穷迫,率其众诣仗下降,遂受约束朝贡,至今不绝。(55)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得专刑赏”意指秦王具有“军法从事”的权力。这一权力是明朝赋予作战指挥官的重要权力。其他诸王在作战时,也应具有“军法从事”权力。由于秦王早卒,洪武晚期诸王军权最重者为年岁较长,地理位置最重的晋、燕二王,可以节制武将:
命颖国公傅友德为征虏前将军,南雄侯赵庸为左副将军,怀远侯曹兴为右副将军,定远侯王弼为左参将,全宁侯孙恪为右参将,赴北平训练军马,听今上节制。时先已遣定远侯王弼往山西练兵,因敕弼以山西兵听晋王节制。(56)
乙丑,今上率师出古北口,征虏前将军颍国公傅有德、左副将军南雄侯赵庸、右副将军怀远侯曹兴等各以所部从。(57)
乙丑,诏晋王留山西、河南并护卫兵马驻于天成、白登等处操练,时往来提调,其定远侯王弼等悉遣还京。(58)
复诏齐王以护卫军还国,其山东属卫军马,令都指挥蔺真领之,仍听今上节制。(59)
遣使命今上督颍国公傅友德收捕番将阿失里等,且谕之曰:“今上天垂象甚切,须体天心,凡北平护卫及都司各卫隘口,必当整备士马,励精器械,严为守御,不可怠肆。”(60)
上命晋王总宋国公冯胜等所统河南、山西马步军士出塞,胜及颖国公傅友德、开国公常昇、定远侯王弼、全宁侯孙恪等驰驿还京,其余将校悉听晋王节制。(61)
其他诸王尚有年幼不谙边情者,亦属二王节制。晋王节制代王,燕王节制齐王,以及辽东将领。“遣使敕谕齐王,命率山东都司、兖州护卫及徐、邳二卫精马步军士随征,听今上节制。”(62)“辛亥,敕代王率护卫兵出塞,受晋王节制。”(63)
甲子,敕今上发北平二都指挥使司并辽东都指挥使司属卫精锐骑兵七千、步兵一万,命都指挥使周兴为总兵官,同右军都督佥事宋晟、刘真往三万卫等处剿捕野人,其属卫指挥庄德、景保安、张玉、卢震等悉令从征。(64)
二王军事权力甚大,不仅拥有“军法从事”权力,而且成为明朝中央在北边的防务处置中心,边防事务由二王先行决断。
丙辰,命宋国公冯胜、颖国公傅友德等往北平等处备边,其山西属卫将校悉听晋王节制,北平属将校悉听今上节制,凡军中应有机务,一奏朝廷,一启王知,永著于令。(65)
庚申,复遣使谕晋王、今上,各统所辖都司军马,凡军中赏罚,大者以闻,小者从宜处分,且谕以蓝玉之变,将塞上,尤宜谨慎。(66)
至于二王关系,当为晋王节制燕王。(67)尽管永乐以后总兵官、提督、总督也皆具有“便宜行事”的权力,从宜处理所辖境内的各种边防事务,但这一权力相对于二王,还是有很大距离的。
洪武三十一年(1398),朱元璋命代(朱桂,1374-1446)、辽、宁(朱权,1378-1448)、谷(朱橞,1379-1417)诸王各率护卫、都司军队,各守分地,防御蒙古。
敕今上曰:“迩闻塞上烽火数警,此胡虏之诈,彼欲诱我师出境,纵伏兵以邀我也。不可堕其计中。烽起之处,人莫宜近。虽望远者,亦须去彼三二十里。今秋或有虏骑南行,不寇大宁,即袭开平。度其人马不下数万,岂可不为之虑?可西凉召都指挥庄德、张文杰,开平召刘真、宋晟二都督,辽东召武定侯郭英等会兵一处。辽王以都司及护卫马军悉数而出。北平、山西亦然。步军须十五万,布阵而待。令武定侯及刘都督、宋都督翼于左;庄德、张文杰,都指挥陈用翼于右;尔与代、辽、宁、谷五王居其中,彼此相护,首尾相救,使彼胡虏莫知端倪,则无不胜矣。兵法‘示饥而实饱、内精而外钝。’尔其察之。”(68)
黄彰健将此敕书与郭英后人郭良编,郭勋增辑《毓庆勋懿集》载明朝敕郭英敕书相比照,发现“其文句与此多同。与郭英敕书仅言,‘代辽宁谷等王居其中’,不言燕王,是燕王未奉命出塞。史臣改敕郭英者为敕今上,并于‘代辽宁谷等王居中’上增‘尔与’二字,遂似燕王亦奉命出塞,此全系伪造史实,不足据也。”(69)但这并无碍说明洪武末年诸王统兵分守北边之事实。《明太祖实录》又在次月条下载朱元璋敕杨文、郭英书。
戊午,敕左军都督杨文曰:“兵法有言:‘贰心不可以事上、疑志不可以应敌。为将者不可不知。’是也。朕子燕王在北平,北平乃中国之门户,今以尔为总兵,往北平参赞燕王,以北平都司、行都司并燕、谷、宁三府护卫,选拣精锐马步军士,随燕王往开平隄备。一切号令,皆出自王,尔奉而行之,大小官军悉听节制。慎毋贰心而有疑志也。”
敕武定侯郭英曰:“朕有天下,胡虏远遁久矣。然萌蘖未殄,不可不防。今命尔为总兵,都督刘真、宋晟为之副,启辽王知之。以辽东都司并护卫各卫所步军,除守城马军及开原留一百,存守斥候,余皆选拣精锐统领,随辽王至开平迤北,择险要屯驻隄备。一切号令,悉听燕王节制。”(70)
敕郭英书又被改动,《明太祖实录》改“听王节制”,即听辽王节制为“悉听燕王节制”。(71)敕杨文书未见原文,想来也很可能经过改动。但这两条材料仍可反映诸王在洪武末年共同守御北边的事实。
以往对明初地方军制的研究,强调废都卫、置都司反映出中央将指挥权收归中央,军事管理权保留于地方的意图,但通过诸王军事权的研究可以看出,中央将地方军事指挥权转授诸王,流向中央的权力再次流向了地方皇族。故而,洪武朝地方军事体制的改革可以归结为由都卫掌握管理权、指挥权的一元体制,转变为诸王掌握指挥权,都司掌握军队管理权的二元体制。通过这一体制,明朝既成功地剥夺了地方军事机构的指挥权,保证皇族对地方军权的直接控制,又借此形成地方军事体制的内部制约;既不致武将坐大,也不使诸王完全控制军队,从而维持巧妙的平衡关系。后来的总兵官——都司卫所二元体制,提督、总兵官——都司卫所二元体制,以及总督、提督、总兵官——都司卫所二元体制,都继承了这一精神与形式。
五 在华夏脉络中寻求分封合法性——明初分封的标榜周制、附会汉制
尽管明初分封制度实际上继承了元代宗王出镇制度,但朱元璋在分封合法性的寻求上,却上溯到了周代。“上曰:‘先王封建,所以庇民,周行之而久远,秦废之而速亡。汉、晋以来,莫不皆然。其间治乱不齐,特顾施为何如尔?要之为长久之计,莫过于此。’”(72)并且强调中原王朝脉络下分封制度一直未曾间断。“惟汉隋唐宋南北诸国以子孙列土,异同古制,损益授之以福。”(73)而在王府职官的设置上,又体现了附会汉制的特点。洪武三年,明朝开始拟定王府官制。“定王府官制。王相府左、右相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傅各一人,从二品。参军府参军一人,正五品;录事二人,正七品;纪善一人,正七品。其班位各以其品秩列朝官之次。”(74)相、傅在王府中的地位相当于丞相在中央的地位。但明朝中央并无相、傅并设之制的情况,从而反映出明初王府官制设定时,除考虑到与中央协调一致外,还吸取了其的历史资源。王傅尽管在元代亦设,(75)但王相却很少出现,主要见于至元前期。(76)而相、傅长期并置,为西汉制度,明朝这里模仿的显然是西汉故事。对此,时人也有清楚的认识。苏伯衡称:“汉氏以来因之。凡诸侯王列置傅、相,其位秩差后二师,而礼貌之隆、责任之重,则钧一焉。”(77)苏伯衡在送晋王相时发此议论,明显是将明初分封与西汉典故相比。赵翼尽管并未从王府职官角度论证汉、明分封的相似性,但其相关论述也可作一侧证。
明祖以布衣起事,与汉高同,故幕下士多以汉高事陈说于前,明祖亦遂有一汉高在胸中,而行事多仿之……分封子弟于各省以建屏藩,即汉初分王子弟,以弟交王楚,从弟贾王荆,从子濞王吴,子肥王齐,如意王赵,文帝王代之例也。(78)
至于参军、录事,前代亦有,但此处为延续龙凤军制。纪善为明代始置之官。朱元璋后又在王府中设置长史,为王相属官,与西汉王相—长史体系更趋接近。
置诸王府左、右相各一员,正二品;左、右傅各一员,从二品,以郑九成、王克复、汪河、文原吉、宋复为相,桂彦良、熊鼎为傅,而别设长史官,为正五品,若相属官者。寻以耿炳文、吕良、谢成等为武相、傅,位居文臣上。(79)
洪武九年(1376)正月,诸王之国,设置专职王相、傅。(80)二月,王傅职位被废。(81)洪武十三年,随着中央丞相的废除,王相一职相应随之被废,王官中地位最高者遂为长史。“壬戌,罢诸王相府及长史司录事,升长史司为正五品,置左、右长史各一员。”(82)长史在王府中的地位相当于原来的王相。朱元璋谕祭秦王祝文称:“长史之官,即是王相,职专辅导谏诤,必当以礼相待,朝夕与他议论国政。”(83)此时王府职官制度的改变,与对前代遗产的继承已无关系,而源于中央机构变动带来的连锁效应。
明初分封制度继承元制,却标榜继承周制,并附会汉制,其中原因,在于元、明更代之际的民族冲突与“华夷之辨”。尽管明初部分汉族士人对于元朝具有一定的感情,(84)但这无法掩盖明朝代元,在当时是具有民族冲突色彩的一次政治事件。“在明代,明王朝被视为汉人复兴的重要时代。”(85)尽管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当时尚未产生,但元代所谓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社会等级的划分,是大体按照地域为标准,将四个分处不同地域的,在语言、风俗、历史传统、文化观念等方面都较为不同的族属群体分离开来。由于元朝在政治、法律层面分别对四等级制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四个族属群体有着明确的群体意识。作为被统治群体,占据了汉人、南人绝大比重的原两宋政权统治下的汉族反抗情绪较为明显。“贫极江南、富称塞北”(86)舆论的流行,实为这一心理的典型写照。《元典章》记载了至元年间回回人对汉人谋反的指控,可以作为一个反映。“汉儿皇帝出世也,赵官家来也,汉儿人一个也不杀,则杀达达、回回,杀底一个没。”(87)元末流行的一首民谣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其中云“依旧中华福地,古月一阵还家。”(88)“古月”者,“胡”字分拆也。
元末诸农民政权提出“复宋”口号,显然利用了这一心理。陈学霖指出元、明之际,韩林、徐寿辉(?-1360)及此后的朱元璋政权,皆以复宋为口号,收揽天下势力。(89)刘福通北伐军最早明确提出了“华夷之辨”的口号。“慨念生民,久陷于胡,倡义举兵,恢复中原。”(90)同时以旗联的形式表达出来。“中原红军初起时,旗上一联云:‘虎贲三千,直抵幽燕之地;龙飞九五,重开大宋之天。’”(91)朱元璋最初属龙凤政权,亦标榜复宋。“设浙东行省于金华府。上于省门建立二大黄旗,两傍立二牌,旗上书云:‘山河奄有中华地,日月重明大宋天。’牌上书云:‘九天日月开黄道,宋国江山复宝图。’”(92)
作为反映元末明初民族矛盾最具代表性的一篇檄文,由宋濂起草的北伐檄文将元末明初汉族的民族心理揭示得一览无余。
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未闻以夷狄居中国治天下者也。自宋祚倾移,元以北狄入主中国,四海内外,罔不臣服。此岂人力?实乃天授……当此之时,天运循环,中原气盛,亿兆之中,当降生圣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93)
当时民族冲突的性质可以通过明朝的立法与宣传看得出来。洪武元年(1368)明朝颁布的“禁胡服、胡语、胡姓”(94)政策给留于明境内的蒙古、色目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通过一些留于明境的蒙古、色目人打算更改姓氏便可看出。(95)而对于北走蒙古,明朝亦基本皆以“胡”称之。比如洪武二年正月颁诏,“重念中国,本我华夏之君所主,岂期胡人入据,已及百年!”(96)洪武元年四月,敕谕前元国子监祭酒孔克坚亦称:“胡元入主中国,蔑弃礼义,彝伦攸斁,天实厌之,以丧其师。朕率中土之士,奉天逐胡,以安中夏,以复先王之旧。”(97)而徐达在上《平沙漠表》时,更是含有收回五代以来汉族故地的意味。“齐鲁十二之山河兼旬俱下,幽蓟百年之腥秽一旦廓清,既驱毡毳之群,遂复衣冠之治。”(98)在国际交往中,明朝也表达了同样的观念。如颁高丽诏称:“自有宋失驭,天绝其祀。元非我类,入主中国百有余年,天厌其昏淫,亦用殒绝其命……北逐胡君,肃清华夏,复我中国之旧疆。”(99)
故而,尽管明初的民族冲突由于当时许多士人感念元朝的缘故,未能较多地以文字的形式出现,但这种意识却是实际存在的,尤其存在于民众之中。以宋濂为首的汉族士人尽管可以私下感念元朝,但在公开场合却仍然需要标榜“华夷之辨”的事实,更折射出当时“华夷之辨”是官方与社会舆论的主导论调。
从宋濂檄文可以看出,明朝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在军事上“驱逐胡虏、恢复中华”,另一方面便是在制度与文化上复归中原旧制。故而朱元璋在设计明朝制度时,提出了复归中原旧制的口号。“朕膺天命,君主华夷,当即位之初,会集群臣,立纲陈纪,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以宋朝之典。”(100)而在具体实行方面,也确实进行了许多的实践,比如以相当大的精力重新考订唐、宋礼法,并且恢复华夏冠服。“命制四方平定巾式,颁行天下。初,上既即位,更定制度,凡官民男女衣冠服饰,悉复中国之制。”(101)礼部在讨论服色时奏称:“今国家承元之后,取法周、汉、唐、宋以为治,服色所尚,于赤为宜。”朱元璋采纳了这一方案。(102)而伴随于此的,是朱元璋对于元制的严厉批评。故而,当朱元璋在事实上继承元代宗王出镇制度,却标榜分封制度的源头——周制,以及中原王朝大行分封的源头——汉制,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六 明初分封附会汉制的朱元璋个人作用——地域、出身对制度影响的个案
明初分封附会汉制,还与朱元璋对刘邦的推崇有关。但朱元璋如何能跨越时代,直接模仿汉制呢?朱元璋驱逐蒙元,重建华夏秩序与汉族统治,皇权极强,朱元璋进行制度建设的历史空间十分巨大。(103)明朝所代替的朝代——元朝,是一个北方民族建立的政权,不足以对明朝政权建设形成束缚。而明朝所接续的中原王朝——宋朝,在明人眼中又是一个亡于“夷狄”的失败朝代,也对明朝不构成限制,故而朱元璋在进行政权建设时,对历史资源的选择并不限于以上两个朝代,而是远及汉、唐,标榜西周,即使对于这些朝代,朱元璋也反对一味泥古。朱元璋曾称:“《周官》之法,不行于后世者多矣。惟自奉者,乃欲法古,其可哉?”(104)即有选择地继承前代资源,并加以变革,以适应当前形势,这也是他选择前代资源,进行制度构建的基本立场。比如下段议论:“洪武二年二月壬辰,太祖谓翰林侍读学士詹同曰:‘……若汉、唐、宋之政治,亦互有得失。但当取其所长,而舍其所短。若概曰汉、唐、宋,而不审择于是非取舍,则得失混淆矣。’”(105)这样,明初制度建设在受到民族冲突与“华夷之辨”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文化理想主义色彩之外,还具有适应形势的变化,有选择地继承、改造前代历史遗产的政治现实主义色彩。
朱元璋能够游刃有余地在前代资源中进行选择与变革,与其从军后努力学习文化所奠定的知识基础是分不开的。朱元璋幼年虽然没有受过教育,但在战争过程中,却主动学习传统文化,(106)朱元璋在民间的生活经历应该也给他带来了一定的知识。朱元璋、刘邦皆处淮泗流域,故事相传、风气相染,后者影响前者,是极有可能的事。朱元璋出生于钟离,刘邦出身沛县,尽管在目前的行政区划中,二者分属安徽与江苏,但地域实甚临近,在春秋时皆属宋国,在一文化区域之中,(107)而且两地皆处淮泗流域,属黄淮平原,交通便利,民间往来频繁。比如刘邦之父曾居于凤阳,而朱元璋先世正居于沛地。朱元璋出家皇觉寺后,因寺粮贫乏,出寺游方,最初向南至合肥、六安,后来听一儒者建议,向西北行走,不仅离沛县更近,而且所游既为东汉文化重地,亦距光武帝故地枣阳甚近。“上遂历游光、固、汝、颖诸州凡三年。时泗州盗起,列郡骚动,复还皇觉寺。”(108)人类社会中一个普遍现象便是喜欢传颂当地的英雄故事,如果说朱元璋在幼年之时习闻刘邦事迹,并不奇怪。总之,从地域来看,朱元璋入伍之前,在中国古代帝王之中,应对刘邦最具印象。而其入伍之后,其属下多属淮西集团,属淮泗流域,这一集团对于刘邦的欣赏应是没有多大问题的。(109)李善(1314-1390)便以朱元璋生于濠州,距沛不远,请朱元璋决刘邦以定天下。(110)再加上朱元璋出身最接近刘邦,其欣赏刘邦,乃至模仿其做法,在制度表面附会以汉制形式,都是很有可能的。洪武四年,朱元璋敕谕元国子监祭酒孔克坚时,便以刘邦作为自身以布衣起家却并不妨碍称帝的根据。(111)建国前后,朱元璋多次围绕国家重要事务,与大臣谈论刘邦旧事,其中既有对刘邦的称赞,如“上与侍臣论汉高祖听张良之言即销六国印。上曰:‘高祖闻一善言,即能感悟如此者,安得不兴?后之为君者少有及之。’”(112)也曾在群雄角力时,模仿刘邦的做法,制平定天下之策略。
庚子,上谓孔克仁曰:“汉高祖起自徒步,终为万乘,何也?”克仁对曰:“由其知人善任使。”上曰:“如卿言,汉高止此乎?”克仁对曰:“然!”上曰:“周室陵夷,天下分裂,秦能一之,弗能守之。陈涉作难,豪杰蜂起,项羽矫诈,南面称孤,仁义不施,而自矜功伐。高祖知其强忍,而承以柔逊;知其暴虐,而济以宽仁,卒以胜之。及羽死东城,天下传檄而定,故不劳而成帝业。譬犹群犬逐兔,高祖则张置而坐获之者。方今天下用兵,豪杰非一,皆为勍敌。我守江左,任贤抚民,伺时而动,若徒与之角力,则猝然难定。(113)
朱元璋颁布《皇明祖训》、惩罚功臣也以汉高经验作为依据。(114)徙民京师更自称模仿汉高。(115)所谓得国之正与还乡临濠,也被臣下拟为汉高。(116)在《明太祖实录》里,朱元璋所谈到的中国古代帝王中,刘邦共出现17次。(117)虽然不及谈到唐太宗李世民的次数18次多,但谈到唐太宗的议论,多是一般事务的泛泛而论,也较少对唐太宗本人做出评价与谈到汉高祖时,往往关涉统一战略、国家大政有明显的不同。(118)而谈到宋太祖赵匡胤的次数共7次,并未对宋太祖本人做出什么评价。(119)
可见,在中国古代帝王中,朱元璋对刘邦最为推崇,学习最多,在行分封时,鉴于无法直认继承元制,遂将汉制作为附会的对象,以加强正统性与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对于明制与汉制,不可简单比附。尽管在许多制度建设上,二者具有相似性,但这种相似性多是表面现象,其实质已随着社会的变化,大为不同,这反映出“英雄人物”在历史进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真正决定历史演变方向的还是历史大势。
注释:
①[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北京,中华书局订补本,1984年,第737页。
②《明代靖难之役与国都北迁》(初刊《清华学报》第10卷第4期,1935年),《吴晗文集》第1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年,第235—255页。
③《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元史论丛》1983年第2辑。
④《皇帝与皇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增订本,2006年,第183页。
⑤《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
⑥[明]姚广孝等:《明太祖实录》卷四一,洪武二年夏四月乙丑朔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818页。
⑦《明太祖实录》卷五一,洪武三年夏四月乙丑条,第1000—1001页。
⑧《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癸亥条,第1036页;洪武三年六月庚辰条,第1051页。
⑨《明代诸王分封制度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
⑩《封藩制与明初军权的转移》,《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11)《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吴元年冬十月丙寅条,第402页。
(12)参见李新峰《邵荣事迹钩沉》,《北大史学》第8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德]马克斯·韦伯著,约翰内斯·温克尔曼整理,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78-444页。
(14)《蒙古高原游牧国家分封制札记》(上),《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1期,1987年。
(15)《元朝的特性——蒙元史若干问题的思考》,《学术思想评论》第1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
(16)周良宵、顾菊英:《元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6页。关于蒙元家产制传统,参见张帆《论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征》,《北大史学》第8辑。
(17)《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改正投下达鲁花赤》,《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南京图书馆藏1972年台北故宫博物院影印元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
(18)关于元代宗王出镇制度,参见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增订本,2007年,第183—223页。
(19)参见[美]魏特夫(Karl.Wittfogel)《中国社会史——辽(907-1125):总论》,[日]田村实造《关于中国征服王朝》,载王承礼主编《辽金契丹女真史译文集》,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1—109页。
(20)张南等:《简明安徽通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97页。
(21)[明]刘辰:《国初事迹》,载[明]邓士龙辑《国朝典故》卷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83页。
(22)朱元璋编订《昭鉴录》的意图通过洪武十一年敕秦王文可以看出。“朕尝听儒臣诵古人书传,见周、秦、汉、唐藩王多有不才而失富贵者,有自己蠢而被欺侮者。此二者,朕命儒录为书,题曰《昭鉴录》。其富贵得失,尽在其中。若有心将斯以为戒,甚不难于检阅;今有是书而不看,即是古圣贤之道不行,将欲恶之也。若此必美古恶人之志,又将欲行之矣。”[明]朱元璋:《太祖皇帝钦录》,载张德信《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5年,第85页。《昭鉴录》由王官“类集历代诸王事实”,“善与恶可为劝惩者咸采焉”,成二卷,与礼部所编一卷合为《昭鉴录》。[明]宋濂:《宋学士文集》卷一五《〈銮坡集〉卷五·〈昭鉴录〉序》,《四部丛刊》初编影印侯官李氏藏明正德刊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御制纪非录》凡一卷,书前有朱元璋所作序,时间为洪武二十年二月十六日。陈学霖考证该书应成于洪武二十五年前后。见氏著《明太祖对皇子的处置:秦王朱樉罪行与明初政治》,《明太祖及其时代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学,2006年。其中所称“今周、齐、潭、鲁将所封军民一概凌辱,天将取而不与乎!是子等恐异日有累于家邦。为此,册书前去,朝暮熟读,以革前非,早回天意,庶几可免。汝其敬乎”表达了朱元璋对诸王不法之事的痛心,对未来家邦的担心,及通过此书规正诸王的希望,这正是该书编纂的目的。该书收录了前朝不法诸王之名录,并详载本朝诸王不法事,先后记述了秦王、周王、齐王、潭王、鲁王、代王、靖江王不法事,藏国家图书馆,为清抄本,上有晚清藏书家江苏吴县潘介祉“潘氏渊古楼藏书记”印。
(23)当时举朝上下,仅官职低微的叶伯巨一人提出了反对意见。[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八《叶居升奏疏·万言书》(叶伯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2页。当然,明初群臣甚少反对实行分封制度,也与朱元璋在建国前已剪除了政权内异己势力,树立了巨大的政治权威有关。这与本文所论述内容主旨无直接关联,故不展开论述。
(24)谭家齐:《从〈太祖皇帝钦录〉看明太祖修订〈祖训录〉的原因》,《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44期,2004年。
(25)黄彰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并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2本,1961年。
(26)张德信:《〈祖训录〉与〈皇明祖训〉比较研究》,《文史》第45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
(27)《元代分封制度研究》,第186—194页。
(28)关于明初诸王拥有地方军事权,学界已达成共识,较早发表的有代表性的两篇文章是吴缉华《论明代封藩与军事职权之转移》,《大陆杂志》第34辑第7、8期,1967年;周积明《封藩制与明初军权的转移》,《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29)[明]朱元璋:《祖训录·兵卫》,载吴相湘编《明朝开国文献》,《中国史学丛书》影印国立北平图书馆藏本,台北,学生书局,1966年,第1757页。
(30)[明]朱元璋:《皇明祖训·兵卫》,载《明朝开国文献》,第1659页。
(31)黄彰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并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
(32)《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85页。
(33)《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90页。
(34)《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85页。
(35)《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90页。
(36)《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93、91页。
(37)《御制纪非录》所载诸王不法之事关涉地方权力者,包括秦王佥点民众充校尉;齐王“擅将山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各卫府州县官每月日时听候发放”,“山东军民大小衙门但有公文赴朝廷者,俱要从典仪所验过,方许入递”;鲁王、靖江王打死文武官员,尤其是武官。
(38)《明太祖实录》卷五一,洪武三年夏四月辛酉条,第999页。
(39)《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86页。
(40)[明]朱元璋:《皇明宝训》卷二《敕太子诸王》,载[清]顾炎武编《皇明修文备史》,《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影印清抄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22页。
(41)[明]朱元璋撰,胡士萼点校:《明太祖集》卷七《谕秦王府文武官》,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第101页。
(42)《明太祖集》卷四《王府武相武傅诰》,第75—76页。
(43)黄彰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并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
(44)关于“家臣执政”或“家臣政治”,参见《论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征》,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的《回归与创新——金元》(张帆撰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2—307页。
(45)《祖训录·法律》,《皇明祖训·法律》,载《明朝开国文献》,第1718、1633页。
(46)《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五,洪武十八年二月戊子条,第2662页。
(47)《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五,洪武十八年二月戊子条,第2662页。
(48)[明]孙世芳:(嘉靖)《宣府镇志》卷二二《兵政考·皇明·高皇帝洪武二十四年春征山东骑士来屯》,《中国方志丛书》影印明嘉靖四十年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240页。
(49)《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九月条,第3426页。
(50)《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七,洪武二十八年三月条,第3466页。
(5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丁亥条,第3477页。
(52)《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90页。
(53)《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九,洪武三十年春正月丙辰条,第3605页。
(54)[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六《皇明异典述一·亲王将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68页。
(55)[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一《宗室一·秦愍王》,《中国史学丛书》影印明万历四十年徐象橒曼山刻本,台北,学生书局,1984年,再版,第16页。
(56)《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春正月丁卯条,第2981—2982页。
(57)《明太祖实录》卷二○○,洪武二十三年三月乙丑条,第3000—3001页。
(58)《明太祖实录》卷二○一,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乙丑条,第3010页。
(59)《明太祖实录》卷二○一,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乙丑条,第3010—3011页。
(60)《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夏四月癸未条,第3102页。
(61)《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五,洪武二十六年二月丁丑条,第3295页。
(62)《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春正月乙酉条,第2987页。
(63)《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洪武二十六年三月辛亥条,第3304页。
(64)《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春正月甲子条,第3446页。
(65)《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丙辰条,第3305页。
(66)《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申条,第3306页。
(67)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校注》卷一,《“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二十八,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第9页。
(68)《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夏四月乙酉条,第3712页。
(69)《明太祖实录校勘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809页。黄彰健另撰文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见氏著《读明刊毓庆勋懿集所载明太祖与武定侯郭英敕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第34本下册,1963年。
(70)《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五月戊午条,第3715—3716页。
(71)《明太祖实录校勘记》,第815页;也见《读明刊毓庆勋懿集所载明太祖与武定侯郭英敕书》。
(72)《明太祖实录》卷五一,洪武三年夏四月辛酉条,第999页。
(73)《御制纪非录·序》。
(74)《明太祖实录》卷四八,洪武三年春正月辛卯朔条,第951页。
(75)[明]宋濂等:《元史》卷八九《百官志五·诸王傅官》,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年,第3272—3273页。
(76)《元代分封制度研究》,第213页。
(77)《明经世文编》卷六《苏平仲文集·送晋王相汪君序》(苏伯衡),第46页。
(78)[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第737页。
(79)《弇山堂别集》卷一二《皇明异典述七·更定旧官》,第227页。
(80)《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洪武九年春正月甲戌条,第1736—1737页。
(8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条,第1741页。
(82)《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洪武十三年冬十月壬戌条,第2122页。
(83)《太祖皇帝钦录》,载《太祖皇帝钦录及其发现与研究辑录——兼及〈御制纪非录〉》,《明清论丛》第6辑,第95页。
(84)钱穆:《读明初开国诸臣诗文集》、《读明初开国诸臣诗文集续篇》,收入氏著《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六),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第101—261页。
(85)[美]牟复礼、[英]崔瑞德编,张书生等译,谢亮生校:《剑桥中国明代史·导言》(牟复礼撰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页。
(86)[明]叶子奇撰:《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元明笔记史料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1页。
(87)《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四一《刑部三·谋反·乱言平民作歹》,第411页。
(88)[元]陶宗仪撰:《南村辍耕录》卷二六《武当山降笔》,《元明笔记史料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8页。
(89)Hok-Lam Chan(陈学霖),The "Song" Dynasty Legacy:Symbolism and Legitimation from Han Liner to Zhu Yuanzhang of the Ming Dynasty,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68.1 June 2008.
(90)[朝鲜]郑麟趾等:《高丽史》卷三九《恭愍王二》,1957年版,第596页。
(91)《南村辍耕录》卷二七《旗联》,第342页。
(92)[明]俞本:《纪事录》,载陈学霖《史林漫识》,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第414页。
(93)《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吴元年冬十月丙寅条,第401—402页。
(94)[明]郑晓:《吾学编·皇明大政记》卷一,《四库禁毁书丛刊》影印明万历二十七年郑心材刻本,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11页。马明达专文探讨了朱元璋歧视色目人的问题,见马明达《朱元璋歧视色目人》,《回族研究》2006年第1期。
(95)《明太祖实录》卷五○,洪武三年三月庚子条,第978—979页。
(96)《明太祖集》卷一《免北平燕南河东山西北京河南潼关唐邓秦陇等处税粮诏》,第4页。
(97)[明]朱元璋:《宝训》卷二《尊儒术》,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443页。
(98)[明]佚名:《北平录》,载《国朝典故》卷七,第158页。
(99)[明]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一《东夷·朝鲜》,《中外交通史籍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8页。颁其他国家诏书也是如此,如日本、占城、琉球、安南等。《明太祖集》卷二《谕日本国王诏》,第31页;《殊域周咨録》卷七《佔城》,第247页;《殊域周咨录》卷四《东夷·琉球国》,第125页;卷五《南蛮·安南》,第170页。
(100)[明]佚名:《皇明诏令》卷二《罢中书省及都府诏洪武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元明史料丛编》第1辑,影印明嘉靖刊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第120—121页。
(101)《明太祖实录》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甲子条,第964页。
(102)《明太祖实录》卷五二,洪武三年五月辛亥条,第1026页。
(103)这是北京大学李新峰先生的观点,见http://xiangyata.net/data/articles/a02/117.html。
(104)《宝训》卷三《节俭》,《洪武御制全书》,第502页。
(105)《宝训》卷四《评古》,第523页。
(106)《明太祖集》卷一五《资世通训序》,第298页。
(107)周振鹤主著:《中国历史文化区域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2页。
(108)《明太祖实录》卷一,第3—4页。
(109)“十月乙巳,太祖御戟门,与给事中吴去疾等论政务,因谓之曰:‘吾以布衣起兵,与今李相国、徐相国、汤平章皆乡里,所居相近,远者不过百里。君臣相遇,遂成大功,甚非偶然……’”《宝训》卷一《经国》,第435页。
(110)《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第376页。
(111)《宝训》卷二《尊儒术》,《洪武御制全书》,第443页。
(112)《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己卯朔条,第3133页。
(113)《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乙巳夏四月庚子条,第224页。
(114)《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洪武三年十二月戊辰条,第1154页;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戌条,第3503—3504页。
(115)《明太祖实录》卷二一○,洪武二十四年秋七月庚子条,第3128页。
(116)《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壬午条,第619页;卷二○,丙午夏四月庚申条,第284—285页。
(117)《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十二月庚辰条,第70页;卷一五,甲辰五月丙子条,第195—196页;卷一六,乙巳夏四月庚子条,第224—225页;卷一九,丙午三月戊戌条,第272—273页;卷二一,丙午九月乙巳条,第302—303页;卷二六,吴元年十月甲子条,第397页;卷三三,洪武元年秋七月戊辰条,第597页;卷四七,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第944页;卷七五,洪武五年秋七月辛未,第1388页。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春正月丙申条,第2138页;卷二○七,洪武二十四年二月丙寅条,第3089页。卷二一○,洪武二十四年秋七月庚子条,第3128页。
(118)《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十二月庚辰条,第70页;卷二一,丙午九月乙巳条,第302—303页;卷二三,吴元年夏四月壬子条,第329页;卷三三,洪武元年秋七月戊辰条,第597页;卷四七,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第944页;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癸酉条,第1041页;卷五九,洪武三年十二月甲子条,第1150页;卷八○,洪武六年三月乙卯条,第1453—1454页;卷八一,洪武六年夏四月戊子条,第1462页;卷一○六,洪武九年六月甲申朔条,第1768页;卷一一二,洪武十年五月条,第1859页;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春正月丙申条,第2138页;卷一五二,洪武十六年二月乙亥朔条,第2383页;卷一六九,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己亥条,第2574页;卷一七四,洪武十八年八月己酉条,第2653页;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夏四月丙寅条,第2944页;《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己卯朔条,第3133页;卷二一三,洪武二十四年冬十月甲寅朔条,第3147页。
(119)《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十二月庚辰条,第70页;卷三三,洪武元年秋七月戊辰条,第597页;卷四三,洪武二年六月丁亥条,第849页;卷四七,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第944页;卷五二,洪武三年五月辛卯条,第1011页;卷八六,洪武六年十一月己未条,第1530页;卷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癸卯条,第35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