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市场交易契约及其治理_职业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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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9-09-21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0X(2009)12-0031-04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提高市场绩效的良方,因为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刺激结构,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得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各种制度的完善程度预示了体育市场增长、停滞或衰退的趋势。因此,加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制度建设势在必行。那么保障体育市场交易契约的制度有哪些?制度又以何种具体形式出现并发挥作用?这些微观制度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本文将对此进行系统分析。

1 市场行为、制度和契约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对社会资源的配置采取交易而非行政指令的形式。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无处不在以及交易的日益复杂,交易各方必须签订契约来保障交易的完成。[1]契约被视为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是单单签约并不能完全保障交易的实现。哈特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合约的不完全性:一是不可预测的世界使人们很难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计划。第二,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借助外部权威,比如说法院,加以妥善解决。[2]因此,虽然契约对于交易的实现至关重要,但契约的不完全导致交易各方对契约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依靠第三方,也就是制度约束,而把法院当成最后的保障。

契约既然是不完全的,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在法律之外,交易各方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机制,这就是契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的内涵。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为日常生活提供了一种行为准绳,从而降低了不确定性。[3]因此制度就是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构建了人类合作和竞争的秩序。显然,制度的缺失难以保障合同的完全履行,必然导致各种不端行为泛滥。反之,某个市场绩效不佳的根源往往也正因为制度缺陷。因此,建立健全契约的保障制度无疑是结束我国现阶段职业体育市场混乱局面的有效途径。

2 契约的保障体系

2.1 职业体育外部性与契约的激励

职业体育多采用联赛体制,即各个球队成立联盟进行比赛。俱乐部成立的联盟类似于一个大俱乐部,但也带来了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即某个球队可能搭其他球队的“便车”。一般市场的规则是两人之间进行交易,并且交易之间互相独立,对方所得的增加,就是自己所得的减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是市场交易没有直接的外部性,交易条件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实力。因而在市场中,交易双方将互相约束。但是在职业联赛中的规则并非如此,因为最终要靠各队的积分来排序,一场联赛不仅对当事双方的名次产生影响,而且还对其它球队的名次产生影响。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由此产生。因此联盟必须制订适当的激励机制以克服外部性问题。

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调动交易者积极性的各种奖酬资源。这种激励机制的出发点是认为人们受到奖励的事会做得更好。这个原则被普遍应用于契约的保障体系之中,也即契约的激励机制。契约签订后,交易各方往往制订一系列制度以奖励那些遵守契约的行为。职业体育市场外部性的广泛存在使得契约的激励制度变得更加重要。

职业体育市场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拉大比赛胜负的收益来鼓励球队之间的竞争。Lazear认为,在以晋升为目标的锦标赛中,应采用基于相对业绩评价的激励制度,比赛的赢家应获得绝大多数奖金。这种机制可以剔除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对各成员努力水平的判断更为准确,达到既降低风险成本,又强化激励效果的作用。[4]因此,体育比赛的胜利者获得的奖励比失败者要多得多。如欧洲职业足球联赛不同级别联赛的差距很大,即使同一级别赛事冠军的奖金也要高得多,如英超联赛排名每升一位收入多100万英镑,冠军还有额外奖励,因此2008-2009赛季英超联赛冠军曼联俱乐部奖金高达1520万英镑,最后一名西布朗维奇只有区区76.1万英镑。

2.2 契约的监督

胜负的巨大差距促使俱乐部必须努力提高训练比赛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但竞技比赛的本质决定了竞技本身类似一种“零和博弈”,每次比赛有胜利者就有失败者。因此采用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对俱乐部来说可能是一种有效而又难以被发现的舞弊行为,如贿赂裁判,收买球员和恶意中伤对手等。这使职业体育市场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以规范交易者的竞争行为,确保合约的实现。1972年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的“团队生产理论”揭示了监督机制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中的重要性。[5]他们认为,企业的生产也是一种团队生产,参与合作的队员的边际产出难以被直接和分别地观察到。因此需要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以减少偷懒,而为了激励这些监督者,最优的办法是给予他们剩余所有权。按监督制度的不同层次,团队(企业)的监督可分为联盟内部的总裁监管机制、比赛的裁判监督机制和联盟外部的媒体监督机制三种。

2.2.1 联盟总裁监督机制

联盟内部一般都通过总裁进行监督。由于职业体育比赛由各队相互进行比赛来提供产品,涉及各种利益团体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联盟本身也由不同利益团体组成,由各球队选举一个管理者对球队进行监督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常规作法。选出的总裁需要与联盟的各个利益集团沟通和协调,其权力很大。总裁的权力包括:批准球员合同,解决球员与所在俱乐部的矛盾,解决俱乐部之间的矛盾,解决球员和俱乐部与联盟的矛盾,处理有关球员俱乐部、董事会成员、所有者的纪律事务,制定规则等。由于总裁的所作所为对联盟整体发展有深远影响,总裁的激励问题也异常重要。总裁的收入一般不亚于著名运动员。1996年NBA董事会以2750万美金的年薪与原总裁斯特恩续约5年,使斯特恩的工薪收入与一名NBA的顶级球星相当。

2.2.2 裁判监督机制

由于比赛的专业性和胜负巨大的差异性,对胜负的判决由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实现更为合理,这就是裁判,随之而来的是裁判本身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问题。为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国外职业体育组织首先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以加大裁判的违约成本。裁判的收入一般都比较高,意大利裁判执法一场意甲足球联赛的收入是4800美元,相当于意大利一个普通职员一个月的工资。[6]英格兰超级联赛的职业裁判的基本年薪是7.5万英镑(还不包括一场比赛数千镑的“出场费”),虽然远远无法与动辄数万镑一周的英超球员收入相比,但仍比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待遇要优越得多。其次,规定裁判必须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客观。如NBA规定:“不得在裁判员所居住的城市、地区或其公民所属地执法。”因此,裁判员出差就成为家常便饭。但这可能增加了裁判与球队接触的机会,为此NBA又替所有的裁判员都预购了公务舱的客票(NBA球队一般不乘坐公务舱),NBA还绝对禁止裁判员和球队投宿同一酒店。三是对裁判的言行制订了严格的违纪处罚制度。裁判的经济问题、个人身体素质乃至赛事失误等都可能受到从暂停执哨、禁哨甚至更严厉的处罚。根据裁判违规范围和影响的不同,处理分三个层次,轻微的处理一般由联盟内部执行,包括内部批评、警告和停止执法、吊销裁判资格等。如意甲对违规事件的处罚有明确规定,违规轻者提出警告,遭多次警告就将面临暂停裁判工作6个月的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销裁判资格,触犯法律的则由司法系统解决。

2.2.3 媒体监督机制

职业体育的影响日益扩大,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虽然联盟和俱乐部都建立了一整套复杂的制度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但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以及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各种舞弊行为难以彻底根绝。借助媒体的监督力量是实施外部监督的重要方法。

现代职业体育的发展离不开媒体的广泛报道,众多媒体为了吸引观众,往往通过挖掘重大新闻来吸引观众,记者的不懈努力(当然这些记者也往往一举成名)从另一个角度成为揭露舞弊行为的有力武器。表1是笔者收集的近一个世纪以来一些知名的体育舞弊事件,可以发现大多是通过媒体揭露的。欧美国家无孔不入的媒体监督使得各种违规行为面临时刻被曝光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比判处几个人监禁的作用还要大,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2.3 争议的调解

职业体育市场的交易主体众多,涉及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各种纠纷难免,如何设计一个合理的争议调解制度非常重要。除了法律外,职业体育市场争议协调制度包括调解和仲裁。

调解一般在组织内部进行。以劳资争议为例,当争议发生后,往往先由联盟和工会选派调解员出面,通过说服和劝导,促使争议双方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首先,它体现的是以和为贵的精神,大家都不失面子。其次,在于它的自愿性和简易性,在联赛体制下争议久拖不决将对整个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快速地解决争端是符合各方利益的。1989-1996年全美的281起体育案件,22.77%靠调解解决。

如果双方的立场差距过大,调解无法达成,争议双方为避免争议久拖不决,需要求助于一个第三者进行居中裁决,这就是仲裁。为了公平起见,在同一争议案件中,调解人和仲裁人不能是同一个人。仲裁员可以采取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查清事实(包括收取证词、提问和举证等),并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作出最后的裁决,使争议尽快解决。

与一般的仲裁不同,职业体育的仲裁往往采取一种“最终仲裁”的仲裁方式,即仲裁员选择争议双方其中某一方的方案作为定案。因为仲裁员的名誉对其业务的开展有很大影响,仲裁员即使根据事实作出裁决,也可能被认为过于偏袒某一方,为取悦双方,仲裁员往往倾向于折衷争议双方的方案。但问题在于双方如果都预料到仲裁员偏好中间地带,就会失去自己作出让步的动力,往往不断提高自身价码以获得更大利益,仲裁可能没完没了,失去其应有作用。[7]为此联盟的仲裁员要求争议各方将各自的最终提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陪审团,由其在若干最终提议中选择一个,仲裁陪审团不可以选择两者的折衷。最终仲裁首先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仲裁的拖延。其另一个优点是争议双方认识到仲裁员可能接受合理的方案,因此也都有动力去调整各自的提案,希望获得仲裁员的青睐,这也使最终仲裁可能达到最理想的方案,即双方继续调整他们的谈判立场,甚至达成一个无需求助于仲裁员的解决方案。此外,为了保证仲裁的效力,职业联盟往往要求经过最终仲裁后的争端,工会不得再为此而进行罢工,除非解散工会。

2.4 契约的担保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能够减少商品交易中不安全因素,从而有效促进交易的实现。以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为切入点,营造有利于各种体育市场发展的信用环境,对于繁荣体育市场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职业体育市场必须建立健全契约担保制度,具体可分为事前担保和事后担保两种。

2.4.1 事前担保

体育市场的事前担保制度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人(信用担保)和物(货币、物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指当事人以自己过去的信用记录来为其自身担保,这在欧美等征信体系发达的国家较为普遍。一旦某人涉嫌不端商业行为将名声扫地,在相关市场内就很难立足。如2008年NBA黑哨多纳西被判入狱,虽然他拥有Villanova大学的市场营销学位,不过由于有污点,出狱后就业前景困难。第二种被普遍采用的是货币担保。由于职业体育市场参与者众多,某个微观组织的不守信行为将给整体带来信任危机(如局部的假球将可能使观众抛弃全部市场)。要求球队缴纳保证金是职业体育市场比较常见的担保制度,如中超联赛要求各队联赛保证金为200万,俱乐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赛季中途退出中超联赛及中超联赛杯赛,中途退出的球队,将被没收全部联赛保证金,必要时还将追加罚款。2008年武汉光谷俱乐部就因为退出联赛而被没收保证金。另一个经常涉及担保制度的是体育中介组织,由于体育中介组织从事的各种经济业务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且有相当的滞后性,交易各方往往要求中介组织缴纳“抵押物”或信用金。一旦发现中介方违约,在诉求和查证后可以利用信用金先行赔付。国际足联就要求其下属的足球经纪人必须事先存入二十万瑞士法郎保证金到国际足联账户作为事先的担保金。

2.4.2 事后担保

事后担保主要是各种保险制度。与其他行业相比,职业体育竞技投入大,影响因素多,对抗激烈,风险也更大,这些都对体育保险的险种设计、保费设置和伤病评估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体育保险又可分为强制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对于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社会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实行强制保险。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职业体育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如意大利体育法要求职业俱乐部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商业保险则是自愿参加。

随着体育市场的扩大和各种新的风险的出现,体育保险创新持续不断,如针对铁杆球迷的心理创伤险(一旦其支持的球队失利就将获赔),被进球保险(一旦某个球队被攻进一球就将获赔)等都在国外出现。

3 小结

体育市场交易往往由签约来完成,而契约的保障制度是否完善是决定交易能否完成的关键因素。国内职业体育市场的混乱局面与契约保障体系不健全有密切的关系,加强契约的保障体系建设至关重要。

(1)为避免体育市场的外部性,契约需要高强度的激励制度。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拉大不同排名球队的收益来实现。目前国内职业体育对此认识不足,排名的差距尚不明显。

(2)体育市场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团队生产模式,团队的监督尤为重要。职业体育市场的监督包括联盟的总裁监督、联盟裁判监督和媒体监督三个层次。对于联盟内部(包括管理者和裁判)的监督要特别注意其激励问题,媒体的监督起到很好的防治舞弊行为的作用,国内体育市场的管理者有必要与其进行更全面深入的合作。

(3)体育争议的解决包括调解和仲裁两个部分,考虑到法律手段的诸多不便,调解和仲裁制度具有快速、简易和专业的优点,但要注意其公正性,而借助“最终仲裁”制度快速解决争议以保护体育市场契约价值的思路值得国内体育界参考借鉴。

(4)体育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契约的信用担保体系必不可少。担保体系又可以分为事前担保和事后担保两种。事前担保是通过人和物质的事先投入来实现的,事后担保则包括各种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大赛收入损失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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