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能否打着“清仓甩卖”的幌子无限期地出售商品
周日下午,陈某到某步行街去逛街,路过一家店铺时看到店门口上正贴着“本店需撤店,现所有商品清仓甩卖,最后三天”的字样。陈某一看“清仓甩卖”便决定走进去看一看。陈某到里面转了一圈后发现没什么可买的,于是又从该店出来走进了隔壁一家店。当陈某正在另一家店挑选物品时,听到该店的两个店员在一旁聊天,其中一个店员说:“三年前,隔壁店就贴着撤店清仓甩卖,可到现在店还没有撤,还在清仓甩卖,这不是骗人吗!”陈某听到这些话时,心里产生了一个疑问:难道这些店铺可以常年打着“清仓甩卖”的幌子无限期地出售商品吗?
律师解答:经营者是不可以常年打着“清仓用卖”的幌子无限期地出售商品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低价销售商品受商品种类和降价原因的限制,对于鲜活商品,积压商品以及因季节性原因,因清偿债务、转产和歇业等原因可以“清仓用卖”,但这些商品都有一定的特殊原因,而非刻意常年低价销售,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而且,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无限期的“清仓甩卖”活动实际上也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它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会依法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