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合理性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管理制度论文,民主论文,形式论文,职工代表大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0)0l-0006-04
引言
企业民主管理这一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管理原则,在我国的企业管理领域具有突出的传统地位。各国的企业民主制度因其具体实施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的特点在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自建国后,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发挥的作用已为实践所证明。但是,为了适应实践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需要一些创新性的思维以完善该制度。厂务公开即是创新性的典型表现。虽然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证资料都可以证明厂务公开的合理性,但在理论上,就厂务公开或者说就其具体载体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将就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问题,从几个视角进行一些探讨,以期阐述企业民主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之一,是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理性选择。
一、从不同学科看职工民主管理的合理性
(一)从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角度看民主管理的必然性
1.劳动关系的视角
在很多国家,企业民主管理的通常称谓之一是员工参与(employee involvement)。员工参与管理的前提之一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从此意义上也可以看出,员工参与管理或者称企业民主管理与社会制度、与所有制形式没有必然联系。正是企业组织中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才把劳动关系双方联系起来,也才有了组织成员为了某种利益而参与共同事务管理的初始动力。
员工参与是企业劳资双方合作的主要手段或形式,但无论何种层次的员工参与,都不能保证员工对每一问题的决策与雇主的权力或权威完全对等。因此,员工参与追求的目标是对员工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问题上实现共同决策。
共同决策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直接的作用。劳动关系作为最直接、最普遍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不言而喻。和谐劳动关系除了宏观的社会经济层面的重要作用,它也是微观层面人力资源管理追求的高境界,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均取得了比较丰富的成果。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是多元的,而员工参与管理就是有效途径之一。首先,虽然在员工参与管理的框架下,经营者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做支撑。员工参与管理的这种形式可以调动被管理者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最终提高企业的绩效。其次,员工参与管理可以使管理者及时了解工人的意见和要求,据此对企业的决策进行必要的调整。这种机制对于提升员工实施决策的自觉性和接受管理者的命令与指挥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再次,员工参与管理还可以使劳动关系双方增进了解,可以将一些劳动争议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可以说,运行较好的员工参与机制是增进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双赢的润滑剂。
2.劳动法的视角
从劳动法的传统视角和诸多国家劳动法学的理论看,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在我国,这项基本权利源自《宪法》。其次,我国高位阶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对职工民主管理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职工民主管理或者称民主参与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劳动关系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劳动者的一项集体权利。这种集体劳动权利与传统的劳动三权(团结权、谈判权和争议权)比较,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权利。就本身的实质而言,参与权是对管理权的一种分享,它不是直接管理权,也不是一种替代管理权。与劳动三权比较,参与权更注重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利益与合作。因此,看到这种本质,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应当惧怕或者是反感职工民主管理,而应接受它,利用它,使之成为提高企业绩效的一种途径。
从很多国家的情况看,民主参与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员工在一定的范围内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成。企业管理中的分权制是产业民主的前提。分享管理权、分享利润、尊重人格是产业民主的三大原则。分享管理权指,员工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的参与;分享利润是指,员工参与企业分配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并分享工资以外的生产成果;尊重人格指,劳动过程的管理需要实行以人性化为目标的人本主义管理原则。[1]
劳动关系不依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形式而客观存在,而以调整劳动关系为主的劳动法是世界各国共同的社会调整规范之一。所以,从劳动法的角度看,企业民主管理适用于各类企业。正如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一样,它在我国各类企业的发展也同样是必然的。
(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视角
1.员工参与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人力资本理论与劳动力产权理论,企业是劳动力资本与股东的金融资本“合资”形成的契约组合。职工不仅是雇员,还是企业的一方主体,职工与股东是一种人格平等的合作关系,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风险的共同承担者;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责任不同,都有权从各自的角度和利益参与企业的管理。
员工参与管理首先是一种现代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它首先是管理范畴的问题。基于此种认识,员工参与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应当符合管理的基本要求。员工参与要符合两个方面的目的和要求,即“企业发展”和“人的发展”。首先是促进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促进企业的经营状况才是员工参与管理的终极目的。其次,促进人的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员工参与管理必须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人受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需求。总之,员工参与管理要注重将民主与管理相融合,也就是将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统一起来,结果是形成企业内部的合力。
2.员工参与管理的双赢效果
运作良好的员工参与管理对于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是有益的。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员工参与管理,其宗旨在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双赢,以提高企业生产力和竞争能力。员工参与管理可以产生和谐共赢的员工关系,这种共赢的关系继而可以为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基本氛围,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员工参与管理的理念基础是组织成员的目标一致性。只有在员工与管理者均能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一致性。
3.员工参与管理的主体
员工参与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普通员工,还应包括投资者、企业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等。但是,就我国目前员工参与管理发展的阶段而言,强调我国广大职工在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权利则是必需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欧盟的产业民主制度
虽然产业民主的模式因地域和国别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产业民主的基本思想是类似的。除了日本和美国的产业民主模式外,欧盟的产业民主制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产业民主的主要含义。欧盟的产业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向职工披露信息、向员工咨询(听取员工意见)和员工参与管理等。在此方面,成员国的主要制度与欧盟的有关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员国在经济问题领域,向员工披露信息与咨询的制度;二是成员国关于员工参与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制度。
1.关于雇员获得信息、被咨询和参与管理的主要欧盟法规
关于集体裁员和企业转让中雇员获得信息与咨询的指令有2个,即20世纪70年代通过的两个法令。
(1)关于集体裁员,指令规定了事前对雇员代表提供咨询服务的程序。这些咨询至少应该囊括避免公司集体裁员或减少受影响员工以及减轻裁员后果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公司应该将所有的相关信息在适当的时间提供给员工,以使公司员工代表做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指令还倡导,向雇员提供专家的服务。
(2)关于企业转让经营,公司员工代表应该在转让活动之前的适当时机接到通知;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雇员的工作条件或就业条件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员工代表都要得到事前的信息。如果企业要采取的措施涉及雇员时,员工被咨询应当寻求双方达成协议。总之,信息的披露和被咨询应该在公司发生重大变革前。
2.成员国在经济问题领域,向员工披露信息与咨询的制度类型
关于信息披露和咨询的性质与程度,在冰岛和英国,除了集体裁员和企业转让,信息披露和咨询制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其他成员国,该制度一般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的。
在经济问题上,员工代表都有或多或少地了解信息或参与管理的机会,而信息知晓和参与主要涉及:企业的经济和财务情况;雇员的流动和工会组织情况;对雇员有影响的决策等问题。
关于集体裁员和企业转让,成员国关于雇员代表获得信息和被咨询的规定,要符合欧盟法令的最低水平。各个企业的战略和经济状况有很大不同。在比利时、丹麦和法国,相关的信息系统是很完善的;而在一些地中海国家及盎格鲁撒克逊(一部分英联邦所属国)国家中,该制度是建立在自愿和非常规基础上的。在比利时、法国和荷兰,政府有权就信息与咨询的程序进行询问或调查。
在德国、荷兰、奥地利、芬兰以及瑞士,这种信息和咨询服务由共决制度予以补充。德国和奥地利的模式基于批准程序、否决权以及共决制度。共决是伴随经济决策而出现的,包括企业的重大变化或集体裁员等事宜。在这些情况下,管理层与工厂委员会之间需要签订协议;如果没有协议,有关事宜可由外部的斡旋机构决定。关于重大事宜的共决模式,荷兰有搁置效果的通知和申诉效果的制度;芬兰和瑞典有执行谈判的搁置义务。
如果将欧盟产业民主制度中的信息披露(information)和员工被咨询(consultation)与我国的厂务公开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类似之处。欧盟中推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我国厂务公开所强调的“职工知情权”是类似的。同时,我国的厂务公开的实质是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相关信息公开的行为是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而这一特点也与欧盟产业民主中的向员工咨询的制度有类似之处。
三、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模式选择
(一)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有利条件
我国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具有诸多的有利条件。中国工会一直大力推进职工民主管理,而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西方国家并不具备。在有的国家,如美国,一些传统的工会领导认为,如果他们参与帮助管理层制定行动方案,工会对这些方案提出异议的力量就会被削弱。这些工会领导者更喜欢远离管理层,因为这样可以保留对管理层表示不同意见的自由,从而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管理层提出挑战。在某些国家就工会总的态度而言,有些类型的参与可以接受,有些则不能接受。而在中国,不必担心工会方面会对职工民主管理制造任何障碍。
(二)所有制类型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参与管理的内容、职权和方法可以有所不同,但从制度上应当普遍实行该制度。
我国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具有很深厚的理论、法律和实践基础。虽然,该制度最初适用于公有制企业,但就其主要理论依据及核心思想来讲,与世界上通行的企业民主制度是类似的,只是具体形式有差别。而采取何种形式,与一个国家的传统有关,这里的传统包括文化传统、政治传统和法律传统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被证明是合理和科学的制度,从大量的实践也可以看出,如果将这一制度推广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将可以在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我国各类企业劳动者的管理参与权。同时,可以预见,如果适时、适度地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非公企业推进,这些企业可以大大提升其经济绩效,取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共赢。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国企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总体上看,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庞大,其经济规模及对就业的贡献程度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非公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的程度却较低,其发展态势直接关系到全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实现程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一项比较成熟、并有完善法律保护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非公企业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建立职代会制度。到2007年9月,全国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企事业单位有108.6万家。其中公有制企业有14.8万家,非公有制企业有70.9万家。①
应当指出的是,在肯定和倡导在各类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方式结合起来。
结论
本文的结论有两点。第一,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企业民主管理不仅适合国有企业,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第二,职工代表大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它作为厂务公开的载体,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同时,它已经构成了我国企业文化的一部分,继续坚持并创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以较低成本推进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收稿日期]2009-11-20
注释:
①何勇:《在纪念厂务公开推行10周年座谈会暨企业民主管理高层论坛上的讲话》,北京:20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