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功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合作功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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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和社会平衡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报告在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时说:“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这意味着,那时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不是要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确切含义问题。报告对作为我国改革目标的市场经济所加的约束条件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它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是十四大报告确定改革目标时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的概括性回答。

事实上,在中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经济改革目标的选择,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逐步趋向市场化。1982年中共十二大确定“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后才两年,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目标。接着,1987年中共十三大确定要“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形成“‘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十三大报告在肯定国有企业可以试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正式宣布“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并支持建立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这些都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微观制度基础的重大决策。十三大报告不再提“计划经济”概念①,而“市场经济”概念则呼之欲出。

纵观上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市场化改革取向是明确的。正因如此,邓小平十分看重十三大报告。在1989年国内政治形势转折的关键时刻,他于5月31日和9月16日曾先后两次提醒:“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十三大制定的政治路线不能改变,谁改变谁垮台。”②

然而,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还是发生了对市场化改革方向的批判,重新提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宣称市场经济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有邓小平1992年初的“南巡”讲话,其中特别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③再次肯定了市场化改革方向。随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通过1992年10月十四大正式确定。所以,当时关注的“核心”,确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还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含义。

根据十四大确定的改革目标,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规划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按照这个“基本框架”,实现“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目标的因素,涉及所有制结构、企业制度、市场体系、政府经济职能、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可见,这个基本框架的重心在经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因素涉及不多,仅原则性提到社会保障制度。

十四大确定的改革目标经过10年实践以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实践经验和当前形势制定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可以看出,这个《决定》在肯定继续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即“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突出地提出了统筹协调、社会平衡,或者说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平衡的问题,以“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相应地,关于政府职能,不再像10年前那样只是要求“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而着重提出了“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目标。这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化改革中形成的社会矛盾作出的抉择。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就必须在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强社会功能建设。借用《论语》一句话:“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含义来说,社会功能建设就是“务本”。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或什么样的社会主义问题前,首先要观察是否形成了功能正常的社会。如果没有功能正常的“社会”,那么,“社会主义”也就无从谈起。关心社会主义,就应该更重视建设功能正常的社会。所以,本文拟暂存“主义”,专论社会功能建设,而且仅限于其中一个侧面,就合作社问题来探讨社会功能建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我们不妨通过合作社在我国的命运,举一反三,思考社会功能建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该占怎样的位置。

二、合作社和社会功能建设

世界各国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表明,一个平衡的社会不仅必然有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企业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必然有社会部门的发展。④这样,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社会部门各种组织功能互补、三足鼎立的社会才会是平衡的、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而中国的现状是:公共部门臃肿且功能有待改革,私营部门有长足发展但功能发育尚不成熟,社会部门则严重短缺。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部门发展和社会功能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忽视的目标。

合作社是兼具企业部门和社会部门功能的组织。它们首先是企业,同时具有社会功能,因而是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形态。它们的社会功能是通过企业经济活动实现的。合作社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或企业形态不可替代的。对于当前我国突出存在的“三农”问题、就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边缘化人口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诸多紧迫社会问题的解决或缓解,合作社都大有用武之地。反过来说,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合作社建设的长期滞后,事实上已经对这类社会问题的难以解决产生了消极影响。

合作社功能由合作社本性所决定。合作社是由它的成员自愿联合组成的为满足他们共同的需求服务的自助经济组织。它立足于相互的自助(mutual self-help),也就是,自助基础上的互助,互助支持下的自助。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依靠联合的力量,自力更生,克服他们面临的经济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促进社会进步。

合作社之所以在世界上出现,就是因为人们需要它们提供的服务。合作社之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就是因为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产生合作社的动因。那么,究竟谁需要合作社的服务?为什么恰恰在市场经济中产生了他们对合作社服务的需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是不是同样产生了对合作社服务的现实需求?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形成了各种利益集团的现实体制中,合作社又遭遇了怎样的命运?政策和立法对此有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这些都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世界经济史表明,市场经济是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必然的、正确的选择,反对市场化改革、回到计划经济是没有出路的。但是,市场经济在有效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不同人群的利益冲突。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是交易,而交易条件的确定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博弈。博弈的结果首先依赖于交易双方各自拥有的资源,即实力,其中既包括资本、人才、技术、产品等物质资源的硬实力,也包括组织化程度、营销渠道、社会网络等资源的软实力。交易双方的实力对比决定他们各自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或谈判权力。在交易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决定交易条件的权力事实上往往为强势一方所垄断,弱势一方只能被动地甚至被迫地接受交易对手单方面设定的交易条件,没有或几乎没有谈判权力。

合作社就是市场交易中的弱势群体不能忍受这种状况而形成的。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谈判权力悬殊导致利益落差过大时,利益过于受损的弱势群体,只有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才能对抗强势群体对谈判权力的垄断,使其接受较为平等的竞争条件。合作是他们能够利用的组织资源,是增强他们的谈判实力的必由之路。所以,合作社就是在市场交易中本来没有或者缺乏谈判权力的群体争取和创造自己的谈判权力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是对市场交易中谈判权力垄断者的抗衡力量。

这个原理完全适用于我国市场经济形成的现实。下面拟就我国当前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对此略作分析。

三、合作社和农民问题

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叫做“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合称⑤。其实,所谓“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农民地位问题。它的根子要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上世纪50年代中国实现了全国范围的“农业合作化”,这是在“合作化”名义下推行的以土地“归公”⑥为特征的集体化,与合作社本性背道而驰。土地名义上集体所有,然而所谓“集体”完全受行政权力控制,集体中的农户对土地没有任何事实上的权力。不仅如此,随着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被剥夺,农民也失去了支配自己的劳动和生计的权力。农村人民公社化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加上城乡隔离的户籍管制,更强化和固化了农民对所谓“集体”的依附地位。

上个世纪70年代末农民为摆脱饥饿而自发实施的对集体土地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即家庭承包经营,在80年代初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认可,并在全国农村推行,进而废除了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民获得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从而获得了支配自己的劳动、自主经营的权力。正是在这样的对农民束缚有所松动的基础上,80年代农业生产力得到长足发展,并在农村出现了完全出乎决策层意料的被称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⑦,农民就业和收入显著增加,开始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择业和积累财产的机会。所以,80年代的农村改革,本质上是农民权力复归的过程,就是通过农村制度改革,使农民被剥夺了的权力开始重新回到农民手里。

然而,本应后续的农村制度改革在上世纪90年代停滞不前,致使这个刚刚开始的农民权力复归过程未能继续推进。一方面,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行政控制依然严重存在,另一方面,农民自愿、自主、自助的组织的生长与发育受到重重抑制,从而使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权力难以形成。结果是,在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各种利益集团纷纷兴起的同时,没有自己的组织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被边缘化。

所以,所谓“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三农”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然而,这只是表象,表象后面的症结却是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权力问题。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将农民卷入了市场经济的漩涡,可是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却被压抑在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再加上对农村和农民的由来已久的根深蒂固的种种政策歧视,这就让农民犹如赤手空拳的个人去同全副武装的有组织的对手搏斗,分散的农民同交易对手处在完全不对称的谈判地位。这种谈判地位的极端失衡状态,不仅存在于商品交易中,而且存在于土地承包、征用、流转和税费征缴等等过程中。

分散进入市场的农民在商品交易中贵买贱卖的状况是显然的,而合作社正是改变这种状况的有效组织形式。据本世纪初吉林省梨树县调查,养猪农户买一袋25公斤的饲料,各家各户向零售点分散购买要130元,组成合作社以批发价联合购买只要108元,一袋饲料就省22元,养一头猪用两袋饲料可节支44元;一个养50头猪的农户,每个饲养周期就能节省饲料成本2200元⑧。对农业生产者来说,节支就是增收。这样的养猪农户一个饲养周期单从饲料这一项成本节支就能增加收入2200元。此外,还有种子、农药、化肥。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尽管各地的具体数据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联合购买能给农民挽回数量不小的经济损失。这是农民最容易算的账,因而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往往可以成为农民跨入合作社门槛的第一步。

农民分散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不仅价格上吃亏,而且质量难保证。不法商家卖假种子害得农民颗粒无收之类的坑农事件屡屡发生,受害农民往往还状告无门。通过合作社联合购买饲料、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可能选择比较可靠的供应商;特别是合作社之间合作组成联合社以后,联合社更有条件从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那里直接进货,并进行严格的检测,从源头上控制质量。

农产品销售也是农民的一大难题,是他们的利益极易受伤害的环节。农民在完全分散状态下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不可能有真正的谈判权力。即使面对走乡串村的商贩,他们也往往难以对付其压级压价的收购,你不卖给他,他就让你的瓜果蔬菜烂在地里。更不用说面对实力强大的大企业、大公司,农民个人只能被动地甚至被迫地接受交易对手单方面设定的交易条件。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农村流通体制的政策导向上提倡“公司+农户”模式⑨。这种模式对分散、孤立的农户来说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产品销路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但它不可能避免商业资本对作为独立劳动者的农户的控制。在“公司+农户”模式下,农民不可能真正拥有谈判权力,成为市场交易的平等主体,因而农民增加收入也肯定是很有限的。公司和农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而合作社是农民利益的共同体,通过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联合销售农产品才能确保农民的谈判权力。

除了解决农民贵买贱卖问题,合作社还能够成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它能对家庭经营农户的农业生产过程提供各种社会化的专业服务,另一方面,它有可能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使农产品增值。通过合作社对家庭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支持系统,既能保障农民支配自己的劳动、自主经营的权力,解决农业生产劳动计量与监控成本过高的问题,又能由合作社办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不经济的事务。例如,合作社给养殖户社员供应仔猪雏鸡、配方饲料和提供育种、防疫、检测和屠宰等服务,农户就可以集中精力于禽畜的育肥,这样既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也保证了产品质量。合作社对家庭种植户可以提供改良种子、新产品开发、土壤分析、合理施肥用药、农机耕地收割、植物保护、农产品检测和质量控制等等服务,在充分发挥农民精心的田间管理的主动性的同时,促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社会化和现代化。

有些人看不到农民家庭经营可以通过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不同环节上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农业社会化、现代化的事实,把家庭经营和农业社会化、现代化对立起来,不顾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多地少的国情,盲目鼓吹集中耕地的所谓“规模经营”。这样的“规模经营”无非是两种模式,不是回到行政控制的“集体经济”,就是让农民放弃土地,变成受雇于资本的雇佣劳动者。这两者都是以农民失去自主支配权力为前提的。前者的低效率和农民的依附地位已为历史所证实,后者则将使农民面临巨大的失业风险。

在交易中,农民和交易对手在谈判地位上的失衡,不仅表现在流通领域中,同样表现在土地的承包、征用和流转过程中。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承包,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然而,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并未改变。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仍然是基层行政机构,而且往往是掌握基层行政权力的个人。由此就引发出对农民的种种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长期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流转选择权、收益获得权和法定处分权。可是,法定的权利往往难保农民事实上的权力。乱征滥用耕地屡禁不止,随意缩短承包期或调整收回承包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被迫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的事例也不鲜见。尤其不公平的是,农村土地名义上集体所有,而国家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市场,动用农村土地要由政府征用,然后由政府出让给开发商,征用补偿是政府单方面规定的低价,出让则按市场价,价差归政府所有。在这种土地征用、出让过程中,官商勾结、中饱私囊的腐败现象已是公开的秘密。土地征用的低价补偿还往往到不了农民的手,而被村里掌权者克扣、截留或滥用。如此等等侵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的事实,有一个总的根源,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主体含糊不清,农民在土地征用、承包和使用权流转中没有谈判权力,土地征用由政府强制执行,土地发包或改变承包状况的权力掌握在农村基层党政机关甚至个别实权干部手里。

通过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组建的合作社的推广和发展,或许是逐步改变农村基层这种权力结构的一个可行途径。然而,在农民谈判权力受压抑情况下已经形成的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的现实中,这种改变显然是十分艰难的。它需要高层有魄力的推动,这将是对决策智慧和战略勇气的考验。

至于农村乱收费、乱摊派、税费负担过重问题,同样和农民谈判权力缺失有关。面对名目繁多的税费,农民只有照缴的义务,没有任何谈判的余地。农民税费负担过重有多重原因,治理需要多管齐下。农村基层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逼得基层政权设立种种名目征收税费,这自然要通过公共财政改革来解决。基层机构臃肿,公款养人过多,要靠基层体制和机构改革来解决。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未能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还在包揽许多政府办不好的事情。其中相当大部分的事,完全应该而且可以让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来办,这样既可提高效率,又能使农民得到实惠。

四、合作社和就业

当前,中国就业形势面临着城市经济体制转轨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双重压力。而且,就业供求总量上的需求不足和就业供求结构上的高素质劳动力供应不足同时并存。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劳动就业实行城乡隔离政策,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而城市中的就业资源都由政府垄断,政府有限的财力又远远不足以保证城市适龄人口充分就业,于是在“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政治口号下将城市“知识青年”成批成批地推向劳动力本已严重过剩的农村。从1962年至1979年末,城市下乡知青累计1776万人。1976年“文革”结束后,在国民经济尚未从十年动乱导致的濒临崩溃的危机中走出来的情况下,1977、1978年广大下乡知青潮涌般自发返城,要求政府安置就业岗位,就业问题顿时形成爆炸性形势。情急之下,高层决定改变国营经济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有限度地开放非国营的就业渠道。当时,由于私营企业早已消灭,个体经营也几近绝迹,能够立即见效的只有在国有单位以少量资源扶持下恢复和兴办集体企业,因此各行各业都大办集体企业,安置本系统、本单位员工的子女就业。而持续已久的短缺经济,也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可以填补的市场空间,使之得以存活。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集体经济,从来都是国有部门的附庸,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工资福利待遇低,而被侵权的制度性风险高。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安置就业应急所办的集体企业沿袭了原有体制,不久就显现出活力不足的弊端。在新生的内外资私营部门的市场竞争和既有的国有部门垄断资源的双重挤压下,80年代中期城镇集体经济就开始出现停滞现象,进入90年代后更趋向绝对萎缩。大多集体企业陷入困境,而少数效益较好的集体企业却又往往成为国有部门利用所谓“挂靠”、“主办”关系和人事控制权力无偿吞并其产权的侵权对象。于是,集体企业渐渐丧失就业创造功能,而且它们本身往往成为形成失业人员的源头之一。

当然,在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就业人数减少最多的是国有部门。城镇就业人数,2005年和1996年相比,国有部门减少4756万人,非国有部门增加12165万人。2005年城镇就业人数中,国有部门所占比重已下降到23.7%。(11)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渠道在上世纪80年代是乡镇企业,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离乡进城务工经商人数迅速增加。截至2003年底,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1.36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7.8%,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地方流动就业的人数已超过9800万人。(12)

纵览就业结构的变化,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合作社至今仍被排斥在我国就业战略的视野之外。所以,很有必要探讨市场经济中合作社的就业创造和就业保障功能。

合作社作为一种企业形态与经济组织,和其他形态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同样具有生产性就业创造的功能。同时,合作社由于其特性又具有其他企业形态和经济组织不具备的特有的就业创造和就业保障功能。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统计,全世界在一切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工作的员工总数,超过跨国企业的员工总数(13)。这个数据不包括不是合作社员工的合作社社员。

世界上多种多样的合作社,按社员身份区分,大体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是使用者合作社,二是员工合作社。使用者合作社是以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为社员的合作社,由作为社员的使用者联合所有、民主控制、分享合作社服务与收益。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包括需要合作社提供生活服务的消费者和需要合作社提供生产服务的生产者(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员工合作社是以合作社的员工为社员的合作社,社员与员工身份合而为一,他们是合作社的联合所有者、共同劳动者、民主控制者和合作社经营成果的享有者。使用者合作社和员工合作社都有就业创造功能。

使用者合作社对就业创造的贡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身就需要各种从业人员;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服务也可以为社员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就后者而言,如果使用者是农业生产者,合作社为他们开拓了农产品销售市场,或提供了各种生产性服务,他们就有可能从农业的深度和广度上开辟更多生产门路,使农业生产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如果使用者是消费者,那么,合作社提供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服务,包括例如照料婴幼儿或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或者供应安全、卫生、新鲜、合乎营养标准的日常餐饮等等服务,这些消费者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就能更放心地去从事他们的职业,并有更好的休闲活动,更有效率地工作。

至于员工合作社,它们更是以就业创造和就业保障为首要目标的企业,为社员创造和保障就业岗位是它们的天职。员工合作社就业创造和就业保障的功能是由合作社的本性产生的。自助、自担责任、平等、公平和团结是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合作社不是慈善组织或救济机构,而是由其成员自愿联合起来自助的企业。员工合作社适合多种不同情况的人员创业和就业。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筹集少量资本就有可能为自己创造就业岗位,实现生产自救。但是,员工合作社不只是适用于困难人群。例如,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通过员工合作社形式联合创业,也是不错的选择,这个途径能够增强他们自我创业、自担责任的自信和能力,而且合作社民主治理的实践,以及合作社本性所蕴涵的信奉诚信、开放、社会责任和关怀他人的伦理价值传统的熏陶,也是他们学习民主、培育成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公民的大学校。某些国有企事业的专业人员因受体制束缚不能充分施展他们的才能而辞职,几个人出来联合创业,员工合作社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其实,早在一二十年前,就有人想这样做,可是由于法律缺失,办合作社无法注册登记,政府只准他们注册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且政策还迫使它“挂靠”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结果造成企业产权混淆、体制紊乱、屡遭侵权的后患,如果当时没有这种政策误导和政策歧视,这些企业现在的状况就会大不一样。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濒临倒闭的企业由员工买断产权,改组为员工合作社,使企业复活,员工避免失业,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在我国,国有小企业改制也有员工买断产权后改组为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但是,它在政府干预下未能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规范,而是掺入了某些缺乏科学依据的出于权宜之计的制度安排,以致在员工的所有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基金补偿等方面给改组后的企业遗留不少难题,而政府在应该调整的相关政策上又久拖不决,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创办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是劳动者自谋职业的有效途径。它们本身不一定是合作社,然而,它们需要合作社服务的支持。南非有一家名叫“Yebo”的合作社,属于“分享服务合作社”(shared services co-operative)类型,由各种自助组、小企业或小合作社等等作为成员自下而上联合组成。它给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多方面的支持性服务。成员企业通过分享服务合作社能够增强他们在同大供应商做生意时的谈判地位。例如,Yebo合作社组织乡村社区联合购买玉米面可以降价28%;组织面包房批量购买面粉可以降价24%。Yebo品牌在市场上打响后,成员面包房可以用Yebo品牌出售面包,因而面包销量也增加了。Yebo还对成员企业与组织提供咨询、培训、金融、会计等服务。同时,通过合作面包房给失业者进行烘烤技术培训,帮助他们开办自己的面包房。(14)据德国合作社专家评价,分享服务合作社适用范围很广;在德国,有1400个分享服务合作社,25万个成员,年营业额总计约达800亿欧元,手工艺人的60%、零售小店主的75%、面包房的90%参加了分享服务合作社(15)。

无论合作社或非合作企业的创业都需要金融支持,金融合作社通过对企业创业的支持创造就业机会的功能不可忽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合作社在具有特定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下,以微型金融扶持创办微型企业,让它们通过“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逐步成长,帮助贫困人口脱贫,也有不少生动的成功故事。

残疾人等等脆弱群体的就业是需要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残疾人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有6000万人左右;其中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有2400万人,据2003年底统计,城乡合计残疾人就业率为83.9%(16)。就是说,还有16.1%的失业率。我国政府通过举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和对招工中吸纳一定比例残疾人的企业给予补贴的政策是有成效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由于政府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财政补贴是补给企业,而不是直接补给个人,实践中就发现有些企业骗取或挪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的情况。如果就业补贴直接补给个人,让残疾人以此作为出资办员工合作社,并由他们对企业实施民主治理,也许经济效率会更高,而且更能体现他们人格尊严,有利于增进他们的心理健康。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有不少通过员工合作社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成功经验。意大利社会工作者首创的“社会合作社”(social co-operative),更将志愿者的社会工作和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脆弱群体的自助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社会工作志愿者通过合作社企业帮助脆弱群体就业的路子。这类社会合作社按员工合作社框架组建和运作,但是有从事社会工作的志愿者参与。

员工合作社既有就业创造的功能,又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当代世界最大的也是最成功的员工合作社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公司(Mondragón Corporación Cooperativa,MCC)是杰出的典范(17)。它包含工业、商业、金融三个集团,120个合作社。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它的就业创造已经制度化、社会化。蒙德拉贡在1956年创立了第一个工业生产合作社,到1959年有3个工业合作社和1个消费合作社时,它们就联合创立了合作银行,通过合作银行将各个合作社联结起来。这个合作银行除了开展金融业务,对成员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外,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约有100名包括各类专业人员的合作社创业部,成为新的合作社的孵化器和已有合作社的管理顾问,能够为合作社的创办和管理提供成套服务。上世纪90年代成立蒙德拉贡合作社公司后,合作社创业部从银行分离出来,改组设立若干专业化的功能性合作社,包括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会计审计等等合作社,为蒙德拉贡所有合作社提供支持性服务。

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就业保障功能在西班牙经济危机时期表现尤其突出。上世纪80年代初期西班牙经济危机最严重时全国失业率超过20%,蒙德拉贡所在的巴斯克地区更高达27%,而蒙德拉贡合作社虽然未能幸免于危机的袭击,但是它终于保住了就业岗位,失业率最高时仅0.6%。它采取了多种反危机的就业保障措施:第一,他们的合作社,每个社员都有个人资本账户,历年盈余的劳动分红都资本化,记入个人资本账户,账户中积累的资本要待社员退休才兑现。经济危机期间,社员可以决定让合作社局部亏蚀他们的资本账户,以保证合作社债务的清偿,保护合作社免于破产和社员免于失业。第二,由于合作社的员工本身就是社员,市场销售状况恶化时,他们首先要保就业,宁愿为此实行弹性工作时间或者暂时减少工资,等危机过后再把损失补回来。第三,通过合作银行和保险合作社的功能,开展合作社之间的援助,当时生产出口产品的合作社境况稍好,就吸收困难合作社的社员工作,共渡难关。第四,合作银行通过免息以至减免债务支持个别濒临破产的合作社进行财务重组,帮助其摆脱破产的厄运。

蒙德拉贡合作社的社会保障功能也非常值得重视。上世纪50年代他们的合作社刚起步时,政府以它们的员工属于社员“自我雇佣”为由,不准他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于是蒙德拉贡各个合作社不得不联合成立保险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合作保障。后来,法律承认工业合作社(员工合作社)的员工社员享有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这样,合作保障加上社会保障,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员工社员就有了双重保障。不仅如此,我们在上面谈到的社员个人资本账户其实对社员退休养老也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合作社在个人出资入社时就为每人设立个人资本账户,然后,合作社除按账户中的资本每年给社员现金支付利息作为使用资本的成本以外,税后利润中的分红基金都按各人的劳动贡献分红,并实现红利资本化,逐年记入该账户。而且,每年都按通货膨胀率对账户进行调整,使账户中的资本保值。这样,社员在合作社工作几十年后退休时,个人资本账户中积累了相当大一笔财富可以兑现,这比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任何公司的养老金计划都有更强的养老保障功能。

合作社创造和维持就业机会的贡献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秘书长两年一度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报告,2007年的报告《合作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题就是“合作社如何在促进充分就业和生产性就业方面发挥作用”(18)。

五、合作社功能和社区发展

合作社能够为社区发展作出独特的贡献,已是国际公认的事实。在我国,社区通常被理解为只是指居民点的小范围地区。其实,中文“社区”一词对应的英文字community是个多义字。仅就本节所论问题而言,对它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将它理解为居民聚居点的地域概念,二是将它理解为具有共同的利益、文化、伦理、习俗或信仰等等集合因素的社会群体概念。合作社是草根组织,扎根于社区,无论对地域概念的社区还是社群概念的社区的发展都能作出它们特有的贡献。

就地域概念的社区来说,多种形式的消费者合作社能为社区居民和他们的社区服务。例如,(1)设在社区的零售合作社为居民提供购物便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零售合作社通常都有批发合作社提供商品配送服务,连锁经营,这样不仅能节约社员的消费支出,而且能从进货源头上控制商品的品质,尤其是保证食品安全。合作社和社员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商店和顾客的单纯买卖关系,社员民主控制的机制约束着合作社管理层必须对社员负责,就在机制上预防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所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说消费者协会只能在消费者受损投诉后才被动予以保护,那么合作社依靠自身的制度安排有可能做到事先主动保护。(2)住宅合作社或建房合作社可以使社员避免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盘剥,并可按社员意愿设计更适合他们居住需求的住房和改善物业管理。目前在我国各地出现的“集资建房”或购房者的“砍价联盟”、“团购”等等松散的自发结合形式,虽然离住宅合作社或建房合作社还很远,但是也确实反映了购房者试图通过合作同房地产开发商暴利行为抗衡的意愿。国家的政策导向应该是为这类自发结合形式向住宅合作社或建房合作社演化提供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3)社区保健合作社可以使居民就近获得小病简易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或者给病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并促进社区卫生环境改善。(4)家政服务合作社可以使需要雇人料理家务的家庭和家政服务人员在合作社内建立经常的、密切的联系,彼此有更多的了解,并可按社员家庭的需求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这样,有可能做到使雇主和被雇者双方都放心和满意,建立更融洽的关系。现在城市家庭雇佣保姆或“钟点工”,在雇佣前大多都不了解,彼此难免会有点不放心,或者雇佣后产生一些事先未能预料的矛盾。家政服务合作社则可能减少这类问题。此外,居民生活需要的其他社区服务事业,只要居民愿意,也可以采用合作社形式来办。

就具有共同利益和特征的社会群体而言的社区概念来看,国人可能比较陌生,但是国外也不乏合作社促进社区发展的成功经验。世界闻名的加拿大Desjardins集团(Desjardins Group)就是突出范例(19)。它起源于1900年,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为拥有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基金业、证券经纪业和投资顾问业等等全能银行业务的合作社金融集团。据2006年底数据,它的总资产达1351亿加元,成员合作社549个,社员582万多人,员工近4万人。它是加拿大最大的合作社金融集团,也是全国第六大金融机构。而在魁北克省,它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更是举足轻重,甚至可以说,魁北克省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历史是和Desjardins密不可分的。

Desjardins Group因它的创始人Alphonse Desjardins而得名。他出生于魁北克省的穷苦家庭,当过记者、办过报。魁北克省是法语加拿大人聚居的地区。19世纪末该省百余万人口大多居住在乡村,此前几十年的一系列歉收使许多农民负债累累,高利贷异常猖獗。1892年Desjardins在下议院当法语速记员以后,听到议会辩论中一位议员说起一个利率竟高达3000%的高利贷案例,十分震惊。于是他决心寻求根除高利贷的有效途径。他在研究中读到Henry W.Wolff(20)(1896)所著《人民银行:一个社会与经济成就的纪录》(People’s Banks:a record of social and economic success)一书,使他茅塞顿开。书中描述了欧洲的人民银行和乡村信贷合作社,那里所说的人民银行是合作银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那样的国家银行。Desjardins通过该书作者的帮助,到欧洲进行了实地考察。他发现社员自己的储蓄与信贷合作社正是能够使他的社区摆脱高利贷恶魔的经济组织手段,就在他的家乡找了一些志同道合者,于1900年12月6日创立了他们第一个法语叫做caisse populaire的储蓄与信贷合作社。caisse populaire的语义就是“大众银行”,以区别于一般银行。他为这个新的组织形式赢得公众信任和立法支持而坚持不懈地奔走,在游说联邦立法几年未果的情况下,他转向魁北克省政府,该省终于在1906年通过合作社法。此时他已经创立了4个caisses populaires。魁北克省立法后,caisse populaire获得了法律地位,发展进程大大加速,从1907年到1914年,Desjardins又创立了146个caisses。1920年10月31日Desjardins逝世的时候,已经有220个caisses populaires,其中187个在魁北克省,24个在安大略省,9个在美国。仅魁北克省就有约3万名社员,近600万加元总资产。

Desjardins逝世之前,就曾提出将已有的caisses组合建立联合社的计划纲要。他的继承者继续完成并发展了他未竟的事业。他们先是分别建立若干地区协会,1932年在地区协会基础上成立了魁北克省Caisses Populaires Desjardins联合社。它经受了30年代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严峻考验,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将caisses作为拯救魁北克省走出危机和缓解战争影响的经济改革途径,使caisses得到了长足发展,覆盖魁北克全省。到1944年,已有caisses 877个,比1920年Desjardins逝世时几乎翻了两番;总资产增加到8800万加元。

自40年代起,在caisses继续增长的同时,Desjardins集团开始向银行业以外的金融服务领域拓展。1944年和1948年先后成立了为caisses及其社员提供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合作社。上世纪60年代以来,通过一系列对私营金融公司的收购,逐步向信托、投资基金、证券经纪、实业投资等领域延伸,实行合作社金融多元化经营,而且创造了优异的业绩。Desjardins金融安全人寿保险公司(Desjardins Financial Security Life Assurance Company)成为加拿大全国位列第八的人寿与医疗保险公司,它通过分布在各地贴近社员的caisses出售人寿与医疗保险系列产品,呵护着500多万社员的金融安全。Desjardins信托公司(Desjardins Trust)以营销Desjardins基金系列的非凡业绩居于加拿大最佳投资基金销售者之列,同时,在全国301家管理年金的公司中,它的管理服务和保管服务的质量位居第一。

Desjardins集团无论怎样成长和扩张,万变不离其宗,始终忠于它的合作社宗旨。它的业务范围包含一般金融机构的几乎所有现代金融业务,然而它的经营具有一般金融机构不可能具备的特性和功能。社员所有、民主控制、社员享有合作社的服务和惠顾返还,是合作社的制度基础。正是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上,Desjardins集团提出了“金钱为人民运转”(money working for people)的响亮口号。它业绩优异,但盈利本身还不是它的最终目标,只是实现它的真正目标的手段,它的目标是给它的社员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社区发展。Desjardins集团百年历程证明,金融服务合作社是社员能够将他们的金融未来掌握在自己手里和帮助他们的社区变迁的道路。它经久不衰的秘密就在于坚持从社员的利益出发,为社员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并办成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它作为经济组织,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竞争力的金融企业;它作为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又是具有社会功能的经济组织。

Desjardins集团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表现在它的服务业务对社员负责,而且它在经营中倡导和实践“负责任的投资”和“负责任的消费”。负责任的投资就是投资有益于环境和社会的金融产品。例如,Desjardins风险资本公司管理的地区合作资本是投资于魁北克全省的合作社和其他企业的地区发展基金,社员通过投资这个基金能对魁北克省的成长和壮大直接作贡献。Desjardins发行和销售的“伦理基金”和“环境基金”投资于经认真筛选的履行社会责任和维护与改善环境的企业。它通过微型信贷支持个体劳动者和微型企业的创业活动,通过年青人合作社教育基金帮助年青人合作创业,通过在老年人中推行“照管你的生命和你的财产”计划,减少老年人遭受财务剥削。作为地球日计划的组成部分,Desjardins提出使用生态友好型单据的倡议,鼓励社员利用网上对账单替代纸面对账单,以节约纸张;同时它承诺将节约的成本用于造林,仅最近四年就植树约20万棵,它们每年可吸收约2000吨温室气体,并保护生物多样性。

Desjardins集团以其经营活动的盈余回馈社区。2006财政年度税后利润9.88亿加元的55.36%回馈社区,合计5.47亿加元,其中4.83亿加元用于社员惠顾分红,6400万加元用于对社区的捐献、资助和奖学金。

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只有合作社才应该履行的,事实上,当代各种类型的企业中进入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行列的企业正在逐年增多。然而,非合作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往往难免夹杂有自身商业利益的动机。合作社将企业社会责任置于它们日常经营活动的中心位置,则是合作社价值与原则使然;否则,它们就会背离合作社本性。

Desjardins集团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合作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能够成长壮大为举足轻重的有竞争力的现代大型企业的,同时又保持合作社本性。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没有1900年创立的小型caisse,就不会有如今深刻影响着魁北克全省发展的拥有500多万社员的金融服务业务全面发展的Desjardins集团。可见,社会功能建设不应轻视任何“微小”的起步,关键不在起步的规模,而在它的功能和可持续性。

·政府应该尊重民间对社会功能建设的制度创新探索。没有探索自由,就不可能有制度创新。试想,Desjardins当年创立caisse时,如果就被扣以“非法集资”罪名下狱,哪来今天世界闻名的Desjardins集团。

·合作社的创业不同于一般私营企业的创业。一般私营企业,任何有私利动机的人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办。而合作社凡能办成百年老字号的,通常都同它的创始人的奠基密不可分,而这样的创始人要既有为大众谋取利益的动机,又真正懂得合作社的真谛。Alphonse Desjardins就是这样的创始人。

·Alphonse Desjardins办合作社,不是靠个人权威来维系合作社的运作,而是靠合作社功能的制度化,因此,他逝世后,他的志同道合者和后继者仍然都能坚持合作社价值和原则,并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新形势,保证合作社发展的可持续性,使Desjardins集团长命百岁。

·中国现实社会存在着对合作社服务的广泛的潜在需求,也不乏有能力创建合作社百年基业的有志之士,严重缺失而亟须营造的是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立法和政策环境。

注释:

①1987年2月6日,邓小平在同中央领导人谈到中共十三大报告起草问题时就说:“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人民出版社。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6、324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其实,在1992年南巡前一年,1991年初,邓小平在视察上海时就说过:“不要以为,一说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7页),然而当时并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

④“自主的社区组织作出的最大贡献是,它成了一种新的有意义的公民身份的中心。巨型国家几乎摧毁了公民身份。为了恢复公民身份,后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需要一个‘第三领域’,来补充企业的‘私人领域’和政府的‘公共领域’这两个已经得到公认的领域,即需要一个自主的社会领域。”(德鲁克(2006),第73页)。国际劳工组织(2002)将合作社列入社会部门,然而它又肯定合作社是企业。这反映了合作社在三部门分类上的困难。其实,合作社在企业部门和社会部门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应该说,合作社是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形态。

⑤参阅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2003)。

⑥我国“农业合作化”一开始,毛泽东1953年10月15日在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时就说:“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合作社有低的,土地入股;有高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19页,1977,人民出版社。

⑦1987年6月12日,邓小平在接见外宾时说:“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乡镇企业每年都是百分之二十几的增长率,持续了几年,一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工业,还包括其他行业,解决了占农村剩余劳动力百分之五十的人的出路问题。”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38页。

⑧青旭:《梨树新型农民合作社全扫描》,http://www.chinajilin.com.cn。

⑨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卸任前夕2003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任期五年的政绩时说:“我们坚持把加强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下了很大工夫。一是……大力推广‘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

⑩中国拥有世界四分之一的劳动力,世界第一;但是,据瑞士管理发展研究所对30个国家2003年竞争力调查,按熟练劳动力排序,中国竟列第28位,具备IT技能的劳动力列第29位。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

(11)《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

(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4)。

(13)Statistical Information on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http://www.ica.coop.

(14)Yebo合作社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部、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合作社联盟2006年5月在上海联合召开的“合作社与就业专家组会议”的报告“Development of Shared Services Co-operatives and Informal Economy in South Africa”。

(15)德国合作社专家Jurgen Schwettmann在上述专家组会议上的发言“Shared Service Cooperatives:Introductory Remarks”。

(1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4)。

(17)参阅MCC(1991)(2006)(2007)和布鲁诺·罗兰兹(2000)。

(18)联合国秘书长报告(2007)。

(19)参阅Desjardins Group(2007),D'Amours,Alban(2007)。

(20)Henry William Wolff(1840-1930),英国人,曾任1895年在伦敦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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