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减免税优惠效果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减免税论文,效果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定期减免税,即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减免部分税负或不予课税,以减轻或完全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由于这一优惠方式可以最直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运用起来简便易行,是最普遍的税收优惠方式,目前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最为突出,如“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二十多年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确实为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这些简单、直接的定期减免税政策在实践中效果如何,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中的纳税人行为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的税收措施,都抑制投资的增长;而任何旨在使资本成本降低的税收优惠措施,都将刺激投资意愿,从而鼓励投资行为。因此,定期减免税优惠对纳税人资本成本的影响,就是该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刺激作用的关键所在。
通常情况下,人们都认为,在免税期内完全免除公司所得税,资本就没有承担任何税收,因而回到无税的状态。对于免税期结束之前完全消耗了的短期资本来说,的确如此。但是,对于长期资产来说,这取决于税收折旧和真实的经济折旧之间的关系。因为即使在免税期内免予纳税,但一旦免税期结束,它就必须就免税期内的投资所产生的所得纳税。所以,如果税收折旧率大于真实的经济折旧率,那么免税期内可折旧资本的实际税率为正,甚至可能高于免税期后投资的实际水平,从而免税期就可能根本不是免税期。
一般情况下,公司面对的资本成本与时间无关。其资本成本C为:
附图
其中:q—资本品价格;
r—融资成本;
u—企业所得税率;
δ—经济折旧率;
α—实际折旧率。
但在有定期减免税的条件下,公司预见到税收制度以后会发生改变,尤其是在定期减免税以后公司所得税率将会上升。这样,资本成本就不再与时间无关,而是随着时间不断变化的量。杰克·M·明兹的模型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假设t=0为企业开始获利年度,t=t*为定期减免税结束且具有全额纳税义务的时间。在t*之前,公司的应税所得按u0纳税,t>=t*时按u[,1]纳税,其中u[,1]>u[,0]。设A[,t]为在t时投资的将来折旧的税收注销现值,则在定期减免税内即t<t*时
附图
完全免税时即u[,0]=0时
附图
相应地,资本使用者成本等于
C=((δ+r)(1-A[,t])/(1-u[,0]))
完全免税时
C=(δ+r)(1-A[,t])
(5)
将(3)(5)式与非减免税期内的(1)式相比,很难看出其效果如何。因为(3)(5)式分子中扣除因素At比(1)式中的要小,分子增大;分母也因为减免税而增大。这时就取决于两者的关系。可见,从表面上看,定期减免税最直接、最实惠,从而最有吸引力。但实质上,定期减免税的效果不明确。
举例说明则更明显一些。假设A企业适用两年免税,以后适用30%税率。A企业有固定资产500万元,为分析方便,设该固定资产5年全部折旧完,无残值。5年内企业扣除折旧前的盈余均为160万元。利率为10%,则固定资产采取直线法、年数总和法情况分别如表1、表2所示。
表1 直线法下企业的节税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1 2
3
4
5
合计
折旧前盈余
160
160
160 160
160
折旧 100
100
100 100
100
500
税前利润
60 60
60
60
60
300
优惠前税率
0.30.3
0.3 0.3
0.3
1.5
所得税1
18 18
18
18
18
90
优惠税率
0 0
0.3 0.3
0.3
0.9
所得税20 0
18
18
18
54
节税 18 18
0
0
0
36
现值
16.36364
14.87603 0
0
0 31.23967
表2 年数总和法下企业的节税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1
234
5
合计
折旧前盈余
160
160
160
160
160
折旧 166.67 133.33 100.00
66.67 33.33 500.00
税前利润
-6.67 26.67
60.00
93.33 126.67 300.00
优惠前税率
0.30
0.30
0.30
0.30
0.30
1.50
所得税1
0.00
6.00
18.00
28.00 38.00 90.00
优惠税率
0.00
0.00
0.30
0.30
0.30
0.90
所得税2
0.00
0.00
18.00
28.00 38.00 84.00
节税 0.00
6.00
0.00
0.00
0.00
6.00
现值 0.00
4.96
0.00
0.00
0.00
4.96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在直线法下两年免税带来的节税收益现值为31.24万元;而在年数总和法下,节税收益现值则只有4.96万元,大大减少了。可见,在免税期内计提的折旧越大,则免税期所带来的节税效果则越小。当然,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已经足以说明,定期减免税并非最实惠,其效果并不确定。
由此可见,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期望通过产生节税利益,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行为,但并非总能如此。
二、影响定期减免税优惠效果的因素
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只有能给投资者带来足够的节税利益,降低其资本成本,投资者才会利用优惠,从而实现了政府的政策目标,否则,投资者就会放弃优惠,甚至去反向利用优惠,导致与政府目标背道而驰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运行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它能否给投资者带来足够令其动心的节税利益。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影响定期减免税优惠效果的因素有:
1.减免税期内的盈利状况。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效果与应纳税所得有直接关系,而与投资额大小风险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减免税期往往是在开业之初,这就要求盈利来得越快、越多,对企业就越有利。所以定期减免税刺激低效资本进入,最容易吸引那些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小,即所谓的短、平、快的外商投资,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外商投资结构的主要成因。
2.折旧额的大小。这是影响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企业盈利状况稳定的条件下,减免税期内的折旧额越大,企业享受优惠的效果就越差。这样,就导致企业不愿意投资大额固定资产,而倾向于设立劳动密集型企业,而且更愿意在减免税期后再追加投资。因此造成了对企业投资的扭曲,形成不合理的外资行业结构。
3.减免税金的使用方向的可控性。现行规定中并没有对减免税金的使用方向作出限定,所以减免税金难以控制,往往并非都转化为投资资金,而是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消费资金,所以在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间存在偏差。
4.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影响和抵消。由于定期减免税效果的直接性,使其与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亏损弥补等优惠政策都会产生效果上的相互影响和抵消。如外国投资者在减免税期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就只能获得很少的退税或根本无税可退,明显减弱了鼓励再投资的作用;定期减免税优惠可能会减弱甚至抵消亏损弥补的优惠效果,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内享受免税或减税,此时的亏损弥补就只能带来较少的纳税补偿收益,甚至无任何优惠,等等。
5.外国税制的影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减免所得税,属于直接性的,只有在双边税收协定签有税收饶让条款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我国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比利时、德国、挪威、奥地利、瑞典、意大利、荷兰等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条款。这就导致在我国外资来源中,香港资本占很大比重,而很多发达国家的资本则占比很小。
三、正确认识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效果,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我国必须正确认识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效果,在此基础上,调整和改革现行的减免税政策,为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笔者建议:
(一)在税收优惠的总体运用上,适当缩小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多种优惠方式相结合
由于定期减免税优惠这一方式存在着很多弊端,我国为此付出了代价,而结果却未能如愿。要避开这些弊端,就应采取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亏损弥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不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考虑不同产业的投资及收益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税收优惠手段。由于目前我国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没有税收饶让协定,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作用间接化的优惠方式,既能避开相关国家涉外税制的制约,使纳税人真正受益,又更有利于鼓励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所以应适当缩小定期减免税和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多种优惠手段的运用,使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得以充分发挥。
(二)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运用应考虑与其他优惠政策的相互协调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影响因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政策对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亏损弥补等优惠政策都会产生效果的相互影响和抵消作用,我们在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必须注意它与其他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应该对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范围与期限等方面加以严格的控制,否则,其他优惠将形同虚设。
(三)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应完善
1.慎重选择其优惠范围,增强其针对性。适当缩小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取消目前仅对东部沿海地区优惠的区域性限制,与产业政策结合,改变原来的“生产性企业”的界定,只针对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农田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引进高技术的行业如电子工业、生物工程、光导纤维、新材料、新能源等。同时,区域性优惠重点应从东部转移到西部地区,在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里设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实施一定程度的减免税优惠。
2.对投资额度作出限制。为了解决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效果与投资额大小无关的弊病,必须对投资额度作出限制。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投资额,比如说不能低于50万美元;二是可以考虑按照投资额的大小设置减免税的期限,如罗马尼亚对外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税1—7年。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免税1—5年间按投资额大小分别适用不同期限。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充分体现优惠效果。
3.限定减免税金的使用方向。为了便于控制减免税金的使用方向,避免其转化为消费资金,使政策效果与预期目标相一致,必须限定减免税金的使用方向,如规定其必须将减免税金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方面。
(四)在国际税收协定谈判中,坚持订立税收饶让条款
为了使外国投资者真正享受到我国的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切实起到鼓励作用,我国在国际税收协定谈判中,应力争订立税收饶让条款。若不能如此,至少要争取让投资国实行境外投资所得税延期征收制度,这样,也有利于促进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再投资。